5G手机散热用薄壁铜管公司现代公司制度中的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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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泓域/5G手机散热用薄壁铜管公司现代公司制度中的产权制度5G手机散热用薄壁铜管公司现代公司制度中的产权制度目录第一章 公司概况3一、 公司基本信息3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3第二章 项目背景分析5一、 产业环境分析5二、 完善产业发展生态6三、 必要性分析7第三章 现代公司制度中的产权制度8一、 现代公司制度中的出资者所有权8二、 现代公司制度中的法人财产权9三、 财产的私有、共有与公有13四、 产权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的具体形式17第四章 法人治理结构21一、 股东权利及义务21二、 董事28三、 高级管理人员32四、 监事34第五章 风险风险及应对措施37一、 项目风险分析37二、 项目风险对策39第六章 发展规划41一、 公司发展规划41二、 保障措施42第一章 公司概况一、 公司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x集团有限公司2、法定代表人:沈xx3、注册资本:57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2-6-117、营业期限:2012-6-11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表格题目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项目2020年12月2019年12月2018年12月资产总额19805.3615844.2914854.02负债总额10911.378729.108183.53股东权益合计8893.997115.196670.49表格题目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营业收入65960.3452768.2749470.25营业利润14275.8411420.6710706.88利润总额12100.129680.109075.09净利润9075.097078.576534.0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9075.097078.576534.06第二章 项目背景分析一、 产业环境分析初步核算,地区生产总值增长xx%,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xx%,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xx%,城镇居民消费价格上涨xx%,年末登记失业率xx%,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xx%。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但展现出巨大韧性,宏观政策更加积极有为,稳中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没有改变。地区作为正在建设中的国家中心城市,近年来,通过区域上下不懈努力,发展优势不断积累,多重国家战略叠加赋能,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枢纽体系、开放体系、制造业体系、商贸业体系,为加快形成国家高质量发展区域增长极奠定了坚实基础。面对世界大变局、中国新时代、防控常态化,必须始终牢记总书记的殷殷嘱托,紧扣重要战略机遇新内涵,及时把握大势,主动应变求变,坚定信心、保持定力,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努力把城市建设成为“发展高质量、城市高品位、市民高素质”“富而强、大而美”的国家中心城市。建议主要预期目标:生产总值增长xx%左右,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xx%左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经济增长同步,消费价格指数涨幅控制在xx%左右,全社会研发投入经费增长xx%左右,登记失业率控制在xx%以内,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指标完成国家、省下达任务。二、 完善产业发展生态推动生态载体建设。聚焦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航空航天等我省主导优势产业,加快组织成立以我省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为代表的创新生态载体,鼓励和支持我省优势领域企业依托联盟实体联合开展标准制定、测试床建设、案例征集研究、产业调研、行业峰会组织等基础工作,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的深度合作交流。加快工业互联网在园区优势产业集群推广应用,打造一批典型示范应用场景。大力发展园区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一批工业互联网示范基地。积极开展标准制定。引导制造企业、平台企业、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成立或加入各类标准化组织,深度参与工业互联网领域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制定工作,积极争取牵头制定与产业发展紧密相关的基础共性、关键技术、典型应用标准。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建立工业互联网行业标准推进工作组,推进创新技术成果向标准转化。推动国际国内产业推进组织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技术交流与标准化合作,促进标准应用共享。建设公共服务体系。聚合省内外工业互联网技术服务资源,打造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体系。支持建设面向供应商分类分级、产业运行监测、发展成效评估的公共服务平台,创新“挖掘机指数”“盾构机指数”等新型指标对经济运行监测的支撑作用。鼓励各市州和重点园区结合自身情况编制并发布供应商名录,打造多类型的供应商资源池。规范和健全中介服务体系,引导服务机构提供资源对接、供应链金融、评估诊断、能力培训等规范化、精细化、个性化服务。支持举办开发者大会、应用创新竞赛、专业培训及参与国际开源项目等活动,不断提升平台企业应用创新能力。三、 必要性分析(一)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第三章 现代公司制度中的产权制度一、 现代公司制度中的出资者所有权现代公司制度的财产关系是共有关系,全体股东是公司的共同所有者。这是因为,公司的协作生产力主要依赖于股东共同投资形成的、替代性很低的“专用资源”,这些资源只能用来为由全体股东构成的所有者集团的利益服务,而不是为任何单个所有者的利益服务。因此,可以说,一个公司就是由限制性契约所维系的企业专用资源和通用资源组合而成的、生产某种不可分割的产品价值的一个集团。股东与公司的成败休戚相关,他们是公司共同的“所有者”、“雇主”或“老板”。同时,由于股权的分散化,公司必然实行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原则,股东只享有重大事项决策权和收益权,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则完全由董事会和经理负责。这就使得出资者对公司的所有权出现分离,即公司专用资源的控制权与这些资源的市场价值实现结果的自愿分离。股东虽然不能行使专用资源使用的决策权,但可以自由地买卖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承担股票交易的结果。必须指出的是,股票的自由转让是以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有限责任为前提的,它使得股票的交易不会影响其他股东的利益。对于股东的权利或者出资者所有权的性质,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股东权实际上是一种“新债权”,股东购买股票主要是为了获取股利,而对公司的管理不感兴趣,这在亚当斯密和马克思的著作中已有论及。马克思指出:“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但这种观点也值得商榷,因为股东大会毕竟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的重大决策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都由股东大会表决决定,因而,股东权实际上仍是对公司的所有权。二、 现代公司制度中的法人财产权现代公司制度中的“法人财产权”,是我国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中提出的一个新概念。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指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关系明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法人财产权的概念,是针对股份制企业出资者所有权同企业经营决策权分离的状况提出来的。它的含义既不同于传统上说的“经营权”,也不同于产权经济学所讲的“控制权”,这是一种新的提法,是一个理论的创新。股份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最伟大的革命”,能将分散的私人资本迅速集聚成巨额资本,使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了”,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了深刻的分离。但是,美国的股权高度分散的状况是否具有普遍性,经理人员的职权是否都达到了“经理革命”的程度,我国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因此,中央文件没有采用西方的“控制权”说,而是另辟蹊径,提出了“法人财产权”说。然而,回避了原有的矛盾,又出现了新的矛盾。法人财产权的内涵是什么呢?目前理论界对此争论较大,大致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经营权”说,即将法人财产权解释为经营权。马克思在分析股份制的财产结构时指出:股份公司采取了“社会资本”的形式,“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资本所有权这样一来现在就同现实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完全分离”。这些论述是符合当时股份制的发展实际的,但在所有权与经营权日益分离,乃至出现“经理革命”之后,再将法人财产权解释为单纯的经营权,就显得过于狭窄了。弥补的办法是将经营权的内涵扩大,例如在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企业的经营权就已经包含了对财产的依法处置权,这实际上就是向所有权靠近了一步。第二种观点是“所有权”说,即将法人财产权解释为法人所有权。这里所说的法人所有权,是指通过出资者权能转移而产生的所有权利,其作用并不是确定财产在法律上的最终归属,而是为了使法人作为主体,能够在交易中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和责任,即确定财产在市场交易中的现实归属问题,如购买、销售、债务、税收、利润等。有人把法人所有权说成是一种新型的所有权,它产生的基础是资本的价值形态(股票)所有权同实物形态(企业资产)所有权的长期分离,即出现了所有权的双重存在。此外,还有的学者使用了信托所有权、经济所有权、相对所有权来解释法人所有权。但是,无论怎样解释,无论怎样对法人所有权加以限定,它们都与所有权的“一物不属二主”的原则相矛盾,因而难以为人们所接受。第三种观点是“控制权”说,即将法人财产权解释为控制权。产权经济学家阿尔奇安认为:股份公司“使有些人专门从事管理决策,这些实际控制的能人不必承担全部价值实现结果的风险”,从而使经营决策权与承担市场风险责任相分离,前者称为“控制权”,后者称为“所有权”0。控制权观点已在经济学中广泛使用,它既可以回避上述两种观点中的矛盾,又可以贴近现实。但由于对控制权的内涵尚无权威性的解释,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因而又会造成新的争论。第四种观点是财产权说,这是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首先使用的。财产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一定财产所享有的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如前所述,罗马法将财产权分为三类:物权、债券、继承权。其中物权又分为自物权(即所有权)和他物权(如使用权、经营权、采矿权、地役权、抵押权等)。财产权说的长处是,比经营权说的权利范围扩大了,同时又避免了所有权说的矛盾。缺点是权利范围过于宽泛,法人财产权到底是自物权还是他物权?还是没能说清楚,因而这一提法出现后仍未停止过争论。以上分析说明,目前对法人财产权的认识还远远没有统一。但透过概念之争就会发现,虽然各种观点对企业法人所拥有的权利做出了不同的抽象概括,但在解释法人权利的具体内容时却比较接近。这是因为,大家都有一个共同的出发点,这就是如何更科学、更准确地概括日益扩大的企业法人的权利这一事实。从这一基本点出发,我们可以对法人财产权给出一个描述性的定义:它是以公司制企业中董事会和经理为代表的公司法人对本公司资产所实际拥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它可以通过公司法的具体条款来体现。同时,公司经理人员的职权范围,与公司的股权结构密切相关,对不同的公司应作具体分析,不应笼统地作结论。例如,我国的国家控股公司、东南亚一些国家的家族控股公司、日本的法人相互持股的公司,其经理人员的职权就有很大的差别。至于美国模式能否成为一种世界趋势,它需要多长时间才能风靡全球,则还有待观察。三、 财产的私有、共有与公有从法权体系来说,财产或物的分类方法很多,例如可以将财产分为有体物与无体物、可有物与不可有物、动产与不动产、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单一物与组合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孽息、有主物与无主物等。如果依经济性质进行划分,可以将财产分为私人财产、共有财产与公有财产。在分析国有经济的产权基础之前,有必要对这三种财产形式做一个简要的介绍。(一)关于私人财产与私有产权尽管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对财产的概念有不同的解释,但基于共同的价值观念的偏见,它们都把财产的私有制看做是最完美的财产制度。因此,前面所述及的它们对于财产与财产权的研究和规定,实际上主要是针对私人财产的。我们在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进行分析时,其对象也主要是私人财产,基本未涉及其他财产形式。为了避免重复,这里只对上述分析做一个小结。1.私人财产的实质是对经济物品的排他性的占有,这种占有关系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国家出现后才取得法权形式即私有产权。2.私有产权的内容包括自物权、他物权、继承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其中,自物权即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权的核心与基础,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继性。所有权结构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3.私有产权是一组可以不断分解和转让的权利束。财产权经常以分解的形式出现,产权的转让与交易是商品交换的内核。4.私有产权的有效性依赖于一种强制的社会力量的保护,这种社会力量包括国家政权、法律制度、社会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其中,国家行政力量对私有产权既有保护的作用,也带有制约和干扰的作用。5.私有产权在现实生活中总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的,这些限制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利益和保护他人的正当权益。以上对于私有产权的这些规定,也可以说是产权的最一般、最基本的内涵,它也应当适用于国有经济中的产权关系。但是,由于国有经济产权主体即国家的特殊地位,使得国有产权有了一些新的特征。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下面专门论述。(二)关于财产的共有关系财产共有关系是指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的主体成为共有人,其客体称为共有财产或共有物。财产的共有关系,具体可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共同共有指共有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如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而夫妻关系或家庭关系是这种共同共有关系的基础;按份共有指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合伙制、股份制企业的资本就是按份共有的财产。财产的共有关系的法律特征如下:(1)共有主体是非单一的,多个共有主体对共有物只能共同享有一个完整的所有权。(2)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因此共有并不是分别所有。(3)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地或者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每个共有人的权益不受其他共有人的侵犯,在行使对共有财产的权利时,要由共有人集体协商。(4)共有关系是多个权利主体基于共同的生产和生活的目的,将其财产联合在一起而产生的财产形式,它是财产所有权的联合,而不是一种特殊的所有权形式。所以,共有关系实际上是一种“混合所有制”,其经济性质由共有人各自的经济性质的集合来确定,既可以完全是私有产权的集合,也可以完全是公有产权的集合,还可以是两种产权的兼容。(三)关于财产的公有关系这里所说的公有包含两重含义,一是指对财产公共所有的产权形式,二是指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财产的公有与共有的外表十分相似,所以,人们也时常将二者混同起来。其实,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1)公有财产的主体是单一的,是集合概念的“全民”或“集体”;而共有财产的主体是非单一的,包括多个共有人。(2)公有财产已脱离个人而存在,它既不能实际分割为个人所有,也不能由个人按照一定份额享有财产权利;而共有财产并没有与共有人脱离关系,它以共有人的个人所有为基础,产权必须划分到每个共有人的名下。(3)单个公民加入或退出公有组织,并不影响公有财产的完整性;而对于共有财产来说,这种情况将影响其财产的完整。(4)由于公共所有是对私有产权的根本否定,公有关系不能兼容共有关系;而共有关系本身就是“混合所有制”,它可以兼容各种性质的财产,包括私人财产与公有财产。国家所有与公有是什么关系呢?人们时常把二者混同起来,把国家所有当做是公共所有,并把二者相互替代使用。也有些国家的法律将国有资产划分为国家公产与国家私产两类。国家公产指供全体公民共同享用之物,如河川、道路、公园等,国家并不是这些财产的所有者,没有处置权,只有“保管权”。国有私产包括国有企业、政府财产等,国家对此拥有所有权,可以将其出售和转让。也就是说,他们认为,国家公产实质上就是社会公有。实际上,国家所有与公共所有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公共所有是与私人所有相对立的概念,是指财产的经济性质;而国家所有是指财产占有的具体形式,二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公共所有可以采取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形式;而国家所有的形式并不一定就是公共所有,其经济性质应由国家的性质决定。例如,封建制度下的国家所有,实际上是封建君主所有,资本主义的国家所有实际上是“集体的资本家”所有,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才是真正的全社会的公共所有。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就曾对那种把国有化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等同起来的冒牌的社会主义进行了批判。他指出:“如果烟草国营是社会主义的,那么拿破仑和梅特涅也应该算入社会主义创始人之列了。”“无论转化为股份公司,还是转化为国家财产,都没有消除生产力的资本属性。现代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它越是把更多的生产力据为己有,就越是成为真正的总资本家,越是剥削更多的公民。工人仍然是雇佣劳动者,无产者。”四、 产权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的具体形式(一)私有产权或个人产权如上所述,属于个人的产权即为私有产权,它可以转让一以换取对其他物品同样的权利。私有产权是最为常见的,也是基本的产权形式,它是给予人们对私人财产有矛盾的各种用途进行选择的一种排他的权利。在假设的私有产权完备的条件下,个人利用自己的财产采取的任何行动,都不可能影响任何其他人的私有财产的实际归属,也不会出现违规行为。相反,如果在行使私有产权时对其他人的利益产生了影响,或是属于法律所禁止的,例如擅自在自己的土地上种毒品,则私有产权就要遭到否定。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通常将属于个人及一个家庭的财产所有权界定为私有产权。(二)集体产权或集团产权集体产权是指对某种资源的使用权利是由一个集体共同做出的;由集体的决策机构以民主程序对权利的行使做出规定和约束。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制企业和合作制企业,其出资者对企业拥有的专用性生产资源所行使的权力,就是典型的集体产权。出资者可以通过“一人一票”或“一股一票”的原则决定这些资源的用途。一般而论,集体的规模越大,分享集体收益的人就越多,为实现集体利益而进行活动的个人分享的份额就越小。所以,如果在严格的经济人或理性人假定的前提下,不会有人为集体的共同利益采取行动,这里会存在严重的“搭便车”行为。(三)共有产权或社团产权共有产权是为了谋求组织成员平均利益最大化而设立的产权,兄弟会、各种俱乐部或乡村俱乐部,都是共有组织的实例。共有产权是一种人们很少对其进行分析的产权形式,它与私有产权或集体产权不同,不具备产权利益的匿名可转让性。一个共有组织的成员,只有在取得其他各成员的同意后,才能将共有组织的权益转让给他人。共有资源对于其成员来说,常常可以非排他性地使用;而对其他人来说,则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共有资源的使用可以是免费的,也可以优惠性地收费。(四)政府产权或国家产权政府产权,从理论上说,是对由政府或国家所占有的那部分资源的使用权利。对这些资源,国家按社会可接受的政治程序,决定由谁来具体支配和使用。严格地说,政府产权与国家产权也有所差别:国家产权的主体是全体人民,其客体是归国家所有的领海、领空、国土资源和国有资产等;狭义的政府产权指政府所拥有的一些资源,如政府的办公楼、政府的用地等。在现实中,由于国有资产也是由政府管理的,所以二者的区别常常被忽略。政府的或国有的财产的经济性质,取决于政府的性质。但总体而言,国有资产普遍存在着效益不高、流失严重的问题。第四章 法人治理结构一、 股东权利及义务1、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3、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5)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定期财务会计报告;(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8)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9)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关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中股东的召集权,公司和控股股东应特别注意保护中小投资者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对于投资者提议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公司董事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阻挠。4、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5、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4)在股东权征集过程中,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股东权利;(5)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6)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7、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8、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总裁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应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公司也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解聘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给予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当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启动罢免直至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金。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1)公司董事会秘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往来情况,核查是否有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2)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产的当日,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如发现存在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还应当在书面报告中写明涉及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签署侵占行为的情节。(3)董事长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敦促董事会秘书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召开董事会审议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回避表决。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办理相应手续。(5)除不可抗力,如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董事会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该股东已被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被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二、 董事1、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6)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2、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本公司董事会不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3、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2)不得挪用公司资金;(3)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4)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5)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6)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7)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9)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11)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1)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2)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3)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4)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5)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5、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6、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7、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或任期届满后三年之内仍然有效。8、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9、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0、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三、 高级管理人员1、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3、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4、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5、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6、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7、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1)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2)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3)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4)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8、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9、副总经理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总经理安排的工作,行使总经理授予的职权。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副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副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10、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11、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 监事1、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2、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2)检查公司财务;(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3、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4、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5、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6、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其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五章 风险风险及应对措施一、 项目风险分析(一)政策风险分析项目所处区域其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投资环境较好,改革开放以来,国内政局稳定,法律法规日臻完善,因此,该项目政策风险较小。(二)市场风险分析该项目虽然暂时拥有领先的竞争地位和优势,但仍需密切关注市场,加快产品产业化进程并尽早达到规模化生产,确保性价比优势,真正占据国内较大比例市场份额,同时力争出口。因此,产业化进程的速度与质量是本项目必须迎接的挑战与风险。虽然今后几年该项目应用产品需求将会持续一波增长趋势,但目前剧烈的市场竞争局面使得本项目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三)技术风险分析技术风险的规避措施是采用先进的生产管理理念、先进的制造工艺技术、完善的质量检测体系,使产品达到国内外领先水平。要进一步加大技术开发的投入,积极研究吸收国际先进技术,完善并固化加工制造工艺,挖掘自身潜力,打造自己核心竞争力。目前技术飞速发展,设备更新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迅速。要使产品和技术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就要不断加大科研开发投入,加强科研开发力量,致力技术创造,保持技术领先。同时,重视人才竞争,学习国外人才资料管理先进经验,形成积极进取的企业文化,建立吸引和稳定人才的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四)产品风险分析该项目的几种产品都是比较成熟的产品,但仍要根据市场不断改进。(五)价格风险分析本项目产品的市场定价均比目前市场价要低,但随着竞争对手的增加,不可避免地会遭遇到最终的价格竞争,面临调低售价的压力;同时,市场原材料价格的波动也将直接影响产品成本,对产品价格带来不确定影响。因此,应从形成规模化生产、降低生产成本、加强内部管理、改进生产工艺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实施品牌计划生产方面采取措施,削减产品价格风险。(六)经营管理风险分析项目面临的经营风险主要是指企业运营不当造成大量存货、营运资金短缺、产品生产安排失调等问题。对于经营管理风险,建议企业吸引人才加快机制及科技创新,尽快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提高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的素质,制定严格的成本控制措施和责任制;稳定原料供应渠道;加速新品种的开发,及时根据形势调节产业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完善产、供、销网络管理系统,积极开拓市场渠道,抢占市场先机;避免行业风险,走可持续发展道路。高素质的人才(包括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七)财务及融资风险分析财务金融风险主要是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本项目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只要确保资金迅速到位、回收和资金的合理使用,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项目财务金融风险很小。本项目由于企业已经完成了资金前期自筹,加上良好的银行信用等级,因此,项目投融资风险很小。(八)经济风险分析从盈亏平衡点和售价降低对内部收益率的影响看,项目的抗风险能力较强,但还需要企业不断加强内部管理,保持技术先进性,大力研发新产品,提高市场占有率,只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才是企业各方面水平的综合反映,才能最终避免项目的经济风险。二、 项目风险对策(一)政策风险对策目前,国内有良好的宏观经济政策,但还需要把握机会,抓住国家目前鼓励符合产业政策项目建设的机会,让项目尽快进入实施阶段。(二)社会风险对策加强与当地各级政府部门的沟通,以期获得更好的支持和帮助,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三)经济风险对策密切关注国际金融和政治环境对本项目产品市场的影响,依据实际情况调整营销策略。另外,企业内部要不断地进行技术改进和管理创新,节能减排,使项目产品成本降至最低限度。同时,与下游客户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形成稳固的销售网络。(四)管理风险对策选聘优秀的管理人才,并施以职业道德、修养、能力等综合方面的教育;同时制定合理高效适用的管理程序和制度,杜绝由于管理制度和措施的不到位、不完善造成的风险。特别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选择具有较好业绩和口碑的设计工程公司、监理公司、施工单位,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建设,及时投运。第六章 发展规划一、 公司发展规划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未来几年内公司的资产规模、业务规模、人员规模、资金运用规模都将有较大幅度的增长。随着业务和规模的快速发展,公司的管理水平将面临较大的考验,尤其在公司迅速扩大经营规模后,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将进一步复杂化,在战略规划、组织设计、资源配置、营销策略、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等问题上都将面对新的挑战。另外,公司未来的迅速扩张将对高级管理人才、营销人才、服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提出更高要求,公司需进一步提高管理应对能力,才能保持持续发展,实现业务发展目标。公司将采取多元化的融资方式,来满足各项发展规划的资金需求。在未来融资方面,公司将根据资金、市场的具体情况,择时通过银行贷款、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合理安排制定融资方案,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筹集推动公司发展所需资金。公司将加快对各方面优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同时加大对人才的资金投入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确保公司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一方面,公司将继续加强员工培训,加快培育一批素质高、业务强的营销人才、服务人才、管理人才;对营销人员进行沟通与营销技巧方面的培训,对管理人员进行现代企业管理方法的教育。另一方面,不断引进外部人才。对于行业管理经验杰出的高端人才,要加大引进力度,保持核心人才的竞争力。其三,逐步建立、完善包括直接物质奖励、职业生涯规划、长期股权激励等多层次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升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的要求规范运作,持续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决策和用人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在重大决策、选择经理人员等方面的作用。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决策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各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证财务运作合理、合法、有效。公司将根据客观条件和自身业务的变化,及时调整组织结构和促进公司的机制创新。二、 保障措施(一)加强规划监管引导建立和健全产业管理体系和研究协作体系,完善规划和公布制度。编制具有科学性、前瞻性、指导性和实用性的产业规划,并重视产业规划对产业建设的指导作用,规范有序的开展各项产业建设项目。项目单位要依据规划,合理安排各年度产业建设计划,坚持产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建设结构合理、安全可靠、协调的产业体系。(二)优化投资环境优化服务机制。完善产业发展的服务机制,优化政策引导、市场监管、质量监督服务职能,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优化发展模式。根据规划产业布局,结合园区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实施,积极引导产业关联项目或企业向重点园区聚集,集群发展。加快编制产业园区总体规划,优化投资布局,落实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促成产业发展高地、成本洼地。优化配套建设。落实产业园区和重点项目相关配套建设,利用多种合作模式,合作共建,推进项目落地。(三)完善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民营经济发展有关政策。针对民营企业在载体建设、创建品牌、引进人才、挂牌上市、设立研发机构、进口自用设备、融资等方面需求,完善扶持政策。加大政策宣传、执行和落实力度,健全民营经济政策落实第三方评估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组织力量开展明察暗访,及时发现、坚决纠正政策执行和落实环节中的突出问题,全力推动各项政策举措落实到位。(四)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在规划实施中的主体作用,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机构积极参与,在技术交流、人才培训、信息沟通、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发挥行业中介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促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提高社会公众积极性和参与度,凝心聚力推进规划实施。(五)推动区域产业协同发展积极推进区域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全面打造协同创新共同体,建立健全产业有序转移的需求发现和对接服务机制,探索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措施和创新性政策。积极推进区域创新主体市场化合作,协同实施一批技术创新工程,联合建立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快推动区域协同创新和产业升级转移,合作搭建区域服务业融合创新和展示交易平台,支持企业跨行业、跨区域开展合作。(六)强化人才智力支撑加大对产业建设相关人才的扶持力度,加快引进和培养产业关键领域技术人才和领军人才,构建高层次产业人才队伍。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建立信息化人才实训基地,培育多层次、复合型、实用性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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