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法律理念的差异、影响及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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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法律理念的差异、影响及原因分析内容摘要 法律理念是一个国家法律社会化的核心要素之一,也只有树立先进文明的法律理念才能真正从本质上实现一个国家的法治。本文运用对比分析的方法从差异、影响及原因等角度对中西方法律理念的不同做一系统、深入的研究,目的在于使我国能够营造良好的树立先进文明法律理念的大环境,从而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做出其应有的贡献。关键词 法律理念 差异 影响 原因法律理念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建设、法律运作模式、法律执行力度以及公民对法律的心理认同程度背后一个更深层次的更本质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说法律理念是以法的方式表现的不同民族的民族精神。各个民族不同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地理环境、政治文化以及传统的差异必然导致迥然不同的法律理念。孟德斯鸠说:“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德国法学家萨维尼也认为,法和法律制度象语言和艺术一样,都是各民族自身文化的体现。 严存生.新编西方法律思想史.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9离开先进文明的法律理念的导引,法治就难以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和突破。“理念”,在辞海中的解释与观念相同,是指看法、思想、思维活动的结果。我们现在所指的“理念”是与“观念”不同的一个外来词,是指“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对理念一词的研究,早自古希腊时期就已开始,但直至现在仍无定论。目前,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所谓理念,含有理想与信念之义,指的是人们对某种理想的目标模式及其基本实现途径和方法的信仰、期待和追求。它包括对于理想目标的憧憬和通过某种基本途径和方式实现理想目标两层含义。 赵肖筠.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6.26虽然对于理念一词的研究尚无定论,但仍未妨碍将其引入法律领域加以运用。无论是西方还是我国学者都对法律理念一词进行了探讨和研究。法理念一词按照江山先生的解释是:“中国文化、学术关于法之内涵本体的理解和认识(包括误解、歪曲)”。 江山.中国法理念(增订版).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自序我们认为,法律理念首先是对法律的本质、根本原则及其运作规律的理性认知和整体结构的把握。具体地说,法律理念是指人们对法律现象、法律原则、法律体系、法律模式、法律信仰或信念、法律实践、法律文化及价值取向的宏观性、整体性反思而构建的理性图型。作为其视域的对象、概念和方法,不是表层的、单向的、孤立的、而是本质的、立体的、普遍的。 李双元等.法律理念的内涵与功能初探.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4:53法律理念作为一种理性意识,来自于法律实践,同样也必然反作用于法律实践。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客观反映,这种反映即是通过法律理念的中介来完成的。法律理念的形成是法律建设的前提条件,“依法之理念以指导立法及法之运用。故法之理念,不独为立法原理,而亦为法的解释之指导原理。立法不依法之理念,则为恶法,窒碍难行。解释法律不依此指导原则,则为死法,无以适当社会之进展。” 美托马斯.S.库恩.必要的张力.纪树克等译.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7.289293 “理念是无形的,却是深刻的;规则是有形的,却是浅性的;外在的法规则必须配上内在的法理念才能发挥其社会控制的功能。” 李霞等.法律理念:法律的社会化进路.法理学、法史学,2005,9:812法律理念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都有着重要的作用,正确科学的法律理念有助于人们真正领会法律规范背后的法律思想,从而避免对法律条文僵化、呆板的运用。只有树立先进现代的法律理念,才能洞察法律条文背后深刻的法律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也才能切实理解法律规则制定的初衷。下面将从中西方法律理念的差异、影响及原因三个角度分析,从而取长补短,在我国社会中树立起一种真正科学先进的法律理念以指导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建设。一 中西方法律理念的差异具体体现在哲学基础、观念、内容、文化和宗教方面的不同法律理念某种程度上的民族性决定了运用对比分析的方法比较中西方法律理念的差异对进一步形成适合我国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政治体制以及传统文化的法律理念的重要意义。为了进一步比较双方的差异首先需要明确这里所要研究的中西方的时间概念上的差异。中国法律理念的时间范围局限于古代,其基本理念包括公平正直的理念、刑或刑罚的理念、仁、礼的理念、权力与等级的理念、“和谐”、“无讼”的理念。当然对中国法律理念的内容所持观点并不完全一致,对其核心理念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此,我认为应采仁、礼之理念为中国法律理念的核心理念之说。因为无论是从纵向古代漫长的历史演变,还是从横向每个朝代的法理核心来看,仁、礼都是从始至终贯穿其中的核心。而西方法理念是就近代而言的,其基本理念有正义的理念、自由的理念、法治的理念、民主与平等的理念、权利与人权理念。 赵肖筠.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6.2734在这些主要理念中,我们认为核心理念应是自由的理念,无论是在哪个时期,自由都是最本质最深层次的价值取向。明确了所要比较的时间向度以后,下面我们将从五个方面对这种差异进行更为细致的分析。(一)哲学基础方面,传统中国法认为人性本善而西方则认可人性本恶中国传统的观念认为,法律来自于天,体现了“天道观”,由“天道观”从而影响了中国特有的“人道观”,中国传统哲学的核心天道观、人道观决定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有内容。中国传统哲学是重视人的哲学,但其与欧洲所谓人文主义、人道主义、人权主义等是有一定差别的,它所重视的个人是基于整个社会统治的需要,是在社会统治基础上的个人权利保障,个人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并没有独立的地位和价值。中国传统文化认为人是天地之灵,老子说,“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 老子.道德经(上篇). “人者,其天地之德,阴阳之交,鬼神之会,五行之秀气也”“人者,天地之心也,五行之端也” 礼记.礼运. “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 荀子.王制.人是天地间善和美的化身,是天的缩制品、副本,人本性善。“中国法的准据便在人心,即在天道天理人情,一以这天道天理人情为归依。法律的合法性和神圣性在此:恶法,必悖情逆理,必与一般民众的日常生活、普遍心情相抵牾,必与这个民族赖以生存的根本原则、基准理想相冲突。” 许章润.梁漱溟论中国人的人生态度与法律生活.公法评论,2003,5传统中国的人性论从孟子直至现在依然被世人所传诵的“人之初,性本善”是中国由始至终的心理诉求。这种文化贯穿了中国漫长的思想史且深入人心。由人性本善的思想导致在政治统治上主张人治,从而使法律在中国的命运步履维艰。古希腊罗马哲学、基督教神学、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启蒙运动是西方思想的重要源头。古希腊“哲学王”柏拉图认为,人性是靠不住的。其弟子亚里士多德也认为,“不敢对人类的本性提出过奢的要求”, 梁治平.法辩.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184并提出著名的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论断。古希腊哲学家这种对人性的否定对其后的古罗马产生了重要影响,导致其制度设计处处体现对人性恶的预防与矫正。“同样构成西方文明的另一个源头古希伯莱文明及其后来的基督教文明却因对人性的彻底批判,从而对法律地位的提升作出了重大贡献”。 里赞.“人性恶”与法治一个形而上学的视角.J.现代法学,2001,11:3137基督教认为人人生而有罪,所以今生是用来赎罪的。这种文化传统观念致使众多思想家认为人性本恶。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154西方社会是一个法律至上的社会,任何活动都被限制在法律的范围之内,法律在全社会具有至高无上的尊者地位。(二)观念方面,中国法为暴力法而西方法则体现出正义法的特点中国社会有着漫长的封建专制时期,在这期间,法律并没有获得其自身独立的发展地位,而是作为一种工具用来维护封建君主的社会统治,是为权力服务的。正所谓,法自君出,权重于法,立法等差,司法特权,权力支配法律,法律维护君权,君权凌驾于法律之上。 赵肖筠.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6.28顾炎武曾说:“天下一家,何非君土,中外之财,皆陛下府库。” 顾炎武.日之录财用.法律不是民意的体现,而是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来使人民服从于统治,这种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政府官吏的腐败,社会统治基础的薄弱。法律难以获得尊崇的法律地位,使我国由于封建社会专制的历史要想进入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倍显艰难。法律在为权力服务的过程中也导致了等级特权的形成。封建社会“良”、“贱”、“士”、“庶”、“主”、“奴”的划分恰恰就是这种等级特权思想的形成。法律对权力的保护使其成为统治阶级平息人民暴动反抗的暴力法,也阻碍了平等自由民主等先进法律思想在我国的萌芽。中国古代法与暴力贯通,是保证暴力实施的工具,为暴力披上了一层和平、民主的外衣。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君主手里,对其限制的外在标准始终没有确立,所以法律的偶像为青面獠牙的“獬豸”甚而刀锯、斧头之类,是暴力的体现。西方法律在观念方面则体现了正义、自由、法治的精神,正是基于这些法治精神的建立,西方法律更多的体现为一种正义法。在频繁的商务贸易基础上西方人创造并发展了正义、自由的法律理念。他们遵循的是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自然竞争法则,将自然界视为人类征服的对象,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并非像中国古人那样认为是温情脉脉的,相反的他们将之看成是相互分裂、彼此竞争的。这就导致了相互牵制、防范,在制约中求均衡的外在政治法律设置。西方人将正义视为法律所要追求的首要目标,法律不过是正义这种核心理念的外在形式。为了使正义在社会运作中得以真正实现,西方人将法律视为全社会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当然,法有善、恶之分,善法固然应遵守,而恶法即使有偏离正义的地方,但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地位也必须要遵守。法律的这种强制执行力保证了正义理念的社会实现,在正义实现的基础上,自由才可以由理想变成现实,社会也才有望成为真正的法治社会。在西方社会,法律的偶像是正义女神,是天平,这恰恰又是正义法律理念的一种体现。理性使西方人将法律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感情被忽视,更多的是理性与规则的体现。“正义是西方法律的最高目标,法律的所有其他价值,都是正义原则的具体化”。 孙国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163正义具有其自身独立的法律地位,并不以其他原则、价值为基础。对正义、自由的执着追求,使法律高于一切,使社会成为真正的法治社会,使正义法必然形成。(三)内容方面,中国法为意志法而西方法则为自由法中国法律理念过度强调集中与统一,而忽视对个体、自由、权利的尊重与保护。法律是为统治者利益服务的,是对统治者权力实现的保护,而对个体更多的则是要求义务的履行,由此导致中国法律是王法,是意志法。这种法律的属性决定了它以刑和刑罚为法律的主要内容,是运用暴力手段对统治集团的捍卫,是残酷刑罚对个体权利的践踏。这样的法律理念必然的结果就是个体对法律的畏惧,畏惧并不是法律真正权威的结果而是对法律本质扭曲的恶果。中国法虽然也有民法规范,但并不是真正私法理念的体现,而是刑法惩罚性的体现,被称为民法的“刑法化”,这意味着一切私人事务和私人利益均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涉。中国法,“一方面就是刑法,另一方面则是官僚统治机构的组织法,由行政的执行规则以及违反规则行为的罚则所构成。” 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比较法研究,1988,3社会责任不可推卸的应由权力阶层承担,而权力集团制定法律则限于对自身权利的保护,而忽视自身义务的履行和百姓权利、自由的保障。专制社会漫漫无期,民主思想的萌芽亦倍显艰难,自由、权利理念缺乏成长的社会土壤。西方法律理念在其商品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迅速形成了权利、民主、平等及对人权重视的重要内容。这种对个人利益的保障,对私权利的重视导致其法律以民主为主。自古希腊、罗马时期开始,法典即体现出以民法为主体的特色,从十二铜表法到国法大全,从萨利克法典发展到拿破仑法典都是这一点的明证。不仅私法获得了极大发展,西方的公法也体现出私法化的特点和趋势,比如作为宪法重要原则的法治原则就是以民法的精神和原理树立起来的。由此可见,私法在西方法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其对个体私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不仅影响了私法领域的进步而且对公法领域的完善和发展亦产生了重要的效应。西方政治社会中社会契约理念的产生,同私法观念的源远流长是无法分开的。(四)文化方面,中国法以公法文化为核心而西方法以私法文化为内核中国法以刑法为主的法律结构是其以公法文化为核心的法律文化的体现。中国法律文化产生于古老的农业文明时期,伴随着古代部落战争而萌芽,与封建个人专制国家一起形成、发展。古人对自然秩序和谐的向往使他们在社会秩序的建构中亦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尊卑关系,人们之间的行为规范以这套尊卑关系为蓝本而制定即形成了“礼”。礼经过由奉人之器到奉神之器又到奉人之器的两次转变,最终形成一种制度规则即礼法。它强调王权、宗统、王道社会秩序的实现,是中国实在法的主要体系,其精神内核是“亲亲尊尊”,前者侧重于宗法关系,后者侧重于等级关系及王权。从此中国法治走上了“恩威并重”、“德主刑辅”的轨道,礼治传统在中国得以奠定。在礼法基础上,为弥补礼法无法约束人的内心世界的缺陷,孔孟学派进一步深化教化观念,仁法应运而生。孔子认为整个宇宙是生生不息,和谐一体的,和谐社会的诉求自古已有。古人维持安定和谐的“礼治”秩序,一直信仰着仁、义、礼、智、信等充满道德的礼治。梁漱溟先生认为,中国人所憧憬的合理的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的最高价值,一言以蔽之曰“和谐”。这种和谐不仅在于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无争,而且重在追求人自身的内在和谐。在这样的和谐社会中,遵循“不争”、“谦让”、“无对”、“诚敬礼信”、“相信对方”,争讼者耻于争讼以达到和谐的无讼状态。中国古人对于法律的排斥心理以及以终身不与法律打交道为幸者的思想,使中国古人产生了强烈的民族贱讼心理。正所谓“刑为盛世所不能废,亦为盛世所不尚”。西方社会以私法文化为核心最终导致其对个体权利、自由的尊重和保护。社会每一次改革亦或革命都会导致法律的不断完善,导致对个人利益保障力度的加强,导致法律作用在社会各领域的进一步发挥。西方人以诉讼来争得自己应有的权利,主张法律的至高无上,这恰恰是因为法律是正义、自由的真正意义的化身,通过法律可以更好的约束每一个社会人的行为,可以更好的保障私权利的实现。(五)宗教方面,中国人宗教观念较为淡薄,世俗法高于一切,而西方宗教占有极重要的地位中国法律理念受儒家思想影响较大,而宗教在整个中国封建社会都不能占据真正的统治地位,也就决定了它无法超越世俗的力量。相反的,世俗法却拥有高于一切的地位。中国的神总是根据统治者的“虔诚”与否和人们的喜好厌恶,被决定是否粉墨登场,并且当“神”的力量可能破坏世俗政治体制时,又总是会遭到旧有政治的残酷镇压,从太平道到白莲教,甚至到太平天国的拜上帝教无一能最终和世俗政权合流。从深层来看,中国人的心理更乐于接受帮助他们的神,而不是统治他们的神,虽然表面上中国人对他们的神也认为是全知全能,高于自己的 。这种观念致使中国人更愿意用人而不是借助神的力量来安排自我的秩序。对“神”的功利心理并不能导致对神的绝对的真正的内心崇拜,宗教在中国封建社会也无法取代世俗法而占据统治地位。西方社会宗教色彩浓厚,许多宗教观念导致相应法律制度的产生。如基督教的原罪观念以及欧洲中世纪宗教文化对性恶论的渗透,这种根深蒂固的文化传统观念,致使从奥古斯丁、阿奎那到以洛克、孟德斯鸠等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无一不是认为人性本恶,权力在个人手里就是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在中世纪法治意识的发展过程中,法学家和教会学者或宗教学家特别要求法治,认为法律是神意的表达,所有社会活动都应服从法律。相比而言,宗教学家的主张具有广泛的影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才说在中世纪,宗教学家发展了利用法律限制统治者权力的学说。 高鸿钧.法治:理念与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西方宗教色彩的浓厚性与个体对宗教的寻求帮助的心理是无法分开的,与中国社会不同,个体对宗教不是过多的功利心理而是一种援助性的精神支柱支撑。宗教原理对人性恶的批判使西方文化中产生了一条清晰的法律理念脉络:人性恶法律建立约束人性法律至上自由、秩序。在这样的社会中,一切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都是有秩序的、稳定的、可预见的。二 中西方法律理念差异形成的原因(一)自然环境造成的经济发展表现形态各异中国地处东北亚大陆,是典型的大陆性季风气候,适宜农业的发展。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长期占统治地位。这一方面有利于一个民族保持其自身的独立性和不受外来势力的干预,从而保持其本身的独立发展;另一方面也导致了狭隘和落后,不利于需要商品交换的市场的形成。“由于自然经济所导致的社会之间的封闭分割性使然,尤其以血缘为纽带和家族为圆圈的社团简直可以称之为一个个封闭的自成体系的王国。” 谢晖.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中国法制现代化沉思.【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146社会的封闭、专制使得其法律只能是用来维护统治阶级的特权,维护等级制度和封建制度,在不与外界沟通的状况下也难以通过学习弥补缺陷。法律理念日益落后,法律制度建设日趋专制,司法也难以独立发展。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种,其最终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决定了我国法律理念难以突破自身的弊病,走出自我的狭隘圈子。西方社会大多地处沿海,深受海洋性季风气候的影响,有着便利的贸易往来条件,使其商品经济得以迅速发展。在中世纪后期,早期的资本主义经济就已产生并开始繁荣。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商品交换的需求日益强烈,相应的自然需要不断扩大产品的销路。由于世界市场的开拓使一切生产和消费都变成世界性的了。这种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法律充分保障自由、公平、正义的实现,充分维护个体的利益,为自由交易和贸易的发展营造安全和便利的环境。在这样的经济运行模式下,保证私权利充分实现的法律必然会在整个社会中居于核心地位。法律独尊的实现真正使得任何个人、集体的行为规则都局限在法律预定的范围之内,一切社会主体、行为都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法律至上理念的确立为西方社会民主、自由以及正义的实现奠定了民众的信仰基础。(二)政治权力行使方式的不同导致法律所要维护的主要利益不同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决定了其政治上的专制奴役性。国家权力集中在君主一人手中,其政治组织形式是严格的等级制度,长期实行专制主义制度,这样的统治模式必然成为中国社会前进的桎梏。古代中国是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所有权力集中在金字塔尖皇帝手中,其他的机构建制以及权力运作模式都是以维护皇帝的特权为目的的。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尊严及权力,树立其高高在上的威信,是中国古代一切制度的最终目的。皇帝无上地位的确立加之法自君出导致了皇帝拥有超出法律的权力,法律无法监督或是约束皇帝权力的行使。政治体制的专制独裁使得法律只能是维护统治的工具和手段,是阶级利益的维护道具。它并不能公平的保护所有个体私权利的实现。西方社会的权力行使方式则不同于我国,商品经济决定的贸易交往和商品交换客观的要求民主法制理念的建立,也正因为有了经济基础的确立,人们正义、自由、法治等理念的确立就成了自然而然的事情。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在政治统治上提出了契约自由、意思自治、三权分立、法律至上等一系列重要原则。政治体制建构的理论三权分立将社会整个权力分为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方面,三种权力相互制约、约束以达到最终的平衡。这样的模式避免了公权力运用中的腐败,避免了以权谋私,得以保证民主、公平、正义、法制的真正实现。西塞罗在论法律中说,罗马人自孩提时便受到如此教育:“一个人要求助于正义,就去诉诸法律”。深受政治体制的有力保障,法律作为西方社会统治的权威原则,摆脱了伦理、感情等非理性因素对它的影响,形成了一种理性的非人化的独特道路。(三)文化、宗教方面的差异使中西方人法制观念产生先进与落后的区别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等级森严,以身份文化为核心的专制社会。传统文化以家庭为中心,社会只有家庭意识、集体意识和国家意识而无个人意识。统治者的倡行仁义,反对言利进一步阻碍了社会商品经济的形成和发展,也导致了先进法律理念缺乏产生的有利气候。传统社会自身的内在机制使得平等、自由、公平法律理念的确立没有应有的社会土壤,相反的却有一种抑制和消解的功能。在尊卑有别、长幼有序、三冈五常的熏陶和约束下,人个体价值的彰显既无可能也无必要,平等自由也只能成为无足轻重的摆设。统治集团严重的功利心理也决定了宗教在我国传统社会只能成为统治的助手却无法拥有其自身独立的地位。漫长的封建社会遗留了众多不合理非理性的思想和观念,但在以后的社会发展中也并没有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彻底的思想革命来涤荡过时的落后的理念,最终使我国民众又丧失了更新思想的机会。西方社会经过了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以及启蒙运动,进一步扫清了封建落后陈旧的思想,建立起了适应社会经济、政治发展要求的先进的思想。先进思想的树立也最终导致科学文明法律理念的确立。一系列的思想革命使封建思想在更根本的程度上得以消除,是对旧世界的彻底瓦解和嘲讽。先进思想的树立更加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对公平、正义、自由的追求,在继承原有科学理念的基础上获得了进一步的完善。西方社会是一个重视宗教的社会,宗教所倡导的互助互爱、诚实守信,感恩、赎罪等思想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对私权利的重视,自然的这也成为其先进文明法律理念得以建立的一个重要因素。(四)不同的法制传统对中西方法律发展有着不同的历史基奠作用中国社会作为东方法律发展的一部分,受到楔形文字法和印度法的重要影响。这两种法律都体现出家族本位,男尊女卑的特点以及明显的体现出公开的等级不平等和维护封建专制的特色。作为在其后产生的中国法律必然要受到其影响,且地缘上的相近也决定了彼此具备相似的自然环境和经济尤其是深受气候影响的农业经济,这就导致其法律的某些相似性和可学习性。中国社会从原始习惯法开始就奠定了其之后的发展路径,传统可以改变但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而且改变固有的习惯本身也必然会是一阵巨痛。古希腊法、罗马法的以及作为西方三大渊源的罗马法、日耳曼法和教会法都对后世西方法制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不可磨灭的影响。他们的共同特征即是对私权利的保护,平等、自由、正义法律精神的追求,尤其是作为私法重要代表的罗马法在私法制度的理念、建设等方面都已达到很高的地步,甚至在公法领域也重视对权力的约束和制约。社会长期发展导致的对私权利的尊重使西方社会真正成为一个以法律为至上标准的法制社会,任何社会主体的行为都必须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三 由于上述法律理念的差异对中西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一)立法上对法律结构和司法技术的重要影响古代中国漫长的封建专制统治使其法律的制定重在维护君主特权而不是对个体权利、自由的保障,为了将司法权进一步集中在君主手中,其法律形式体现出以成文法为主的特色从而避免执法者或学者对法律的随意滥用或解释。我国法律从习惯法向成文法的发展较快,法律结构以刑法和刑罚为主,从封建社会建立开始法律就以公开的成文法典形式出现。虽然在中国法律发展的历史里面也曾出现过判例性质的东西,如云梦秦简中的“例”,汉律中的“故事”,但真正意义上的以司法技术作为成文法不足之补充的例证则并不多见。历史上成文法的长期存在和发展必然导致人们对成文法功效的过分依赖从而致使对法律的运用即司法技术的落后。权力的过分集中使法律的制定成为统治集团利益的代言,个体在法律的实际执行和运用中并不能切实感受到它给自身带来的利益,这也就决定了中国社会缺乏对法律的信仰和尊崇,法律的真正社会化尚显艰难。西方社会对法律至高无上地位的尊重,社会一切活动以法律规范为基本准则的信念来源于其对个体权利的保障,在这种这会形态下,法律是正义和自由的象征。在这样的法律理念支配下,其法律的制定以民法等私法规范为主,重在对私权利的维护和保护。为了更好的保护个体的利益,加之社会所发生案件的各具特色,法律本身即赋予了司法者以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或多或少的承认民众立法、代议立法。司法者可以根据各案的具体情况在遵循法律的根本原则和根本宗旨的前提下切实保护争讼者的利益而并不必须拘泥于法律条文的僵化规定,从而使法律真正成为人们利益的保护神。从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转化在西方国家表现的较为复杂,但这一点恰恰导致了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成功结合。成文法存在滞后性和僵化性等弊端,中国社会很少通过司法技术的手段予以弥补而是不厌其烦的做司法解释。西方社会则大量运用判例的形式来弥补成文法的漏洞,体现出以判例法为主的特色,这同时也促进了其司法手段的发展终至达到发达。如英国人就借助判例法等不成文法的形式来弥补成文法之不足,即使有着成文法传统的古罗马人和后世的欧洲大陆人也知晓法律原则与法理学说对成文法补充的意义,明白加强法官司法技术与司法程序对成文法产生的巨大作用。(二)执法、司法权力构建与运作模式的不同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是作为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的工具而存在的,其在司法上就必然难以摆脱行政的干预,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相反其司法与行政总是合二为一的。中央机关君主拥有最高的司法权和行政权,国家一切权力统一于中央,中央一切权力统一于君主。在朝廷设有专理司法的官吏,如刑部、大理寺、督察院等,但这些司法官吏都从属于行政官吏,受行政官吏的约束;地方上一律由地方行政官员兼理司法,在全国并没有自上而下的法院系统。上述体现出其在官吏的设置和权力方面的不独立性,另外中国传统社会司法活动的程序也表现出行政化的特点,缺乏司法行为自身独立的程序。行政权在整个权力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它的行使缺少应有的监督和制约,导致了其行使的无边界性。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执法者的重要使命是平息两方当事人的矛盾,这固然不伤害当事人之间的感情,也恰恰体现出传统文化中“以和为贵”的思想,但并不能真正解决纠纷只是模糊了是非,难以使人们形成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司法并不能树立其至高无上的地位,也难以表现出它的最高权威性,行政可以左右司法的运作,君主意志可能代替法律的执行,这是我国封建社会难以摆脱的恶疾。西方社会法律的尊崇地位必然导致任何制度的建构都要以法律为核心,要保证法律在社会各领域的贯彻执行。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必然在法律约束的范围之内,不能超越法律边界实施。法律的最高地位和政府权力要受法律限制以及约束是西方社会最基本的法治理念,但为了避免司法的一权专断,维护权力的整体平衡和社会的全面和谐,西方国家采取了集权与分权并存、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并存,三权分立的平衡与制约机制。立法、司法与行政互相制约,各自都难以独立行使,只有互相配合才能达到权力体系的整体平衡。西方法律理念的发达使其法院组织出现较早,如在雅典,不同的法院审理不同性质的案件;罗马也实行民事法院与刑事法院分开设置的体制。到了欧洲中世纪专门的司法机关仍然存在,如法国曾设有四种法院系统,即国王法院、领主法院、教会法院和城市法院。在机构设置的基础上许多关于诉讼的专门原则和程序也得以规定,如古罗马法规定“公开审判”、“严格形式主义”、“两造审理”、“不告不理”、“一事不再理”等。在西方社会中,执法者的重要任务在于判断是非以真正解决纠纷,它虽然伤害了人们之间的和睦,但使法律在实质上确立了其独尊的地位,法律成为公平、正义以及民主的代名词。(三)产生学说的多寡及效力上的差别中国封建社会的专制性使法律的制定、执行都高度集中在君主手中,有关法律的学说也缺乏其独立生成、发展的社会环境。在这一过程中自然会有法学者对法律某些方面的研究,有少数进步学者对正义、公平的探讨,但这并不是社会发展的主流。统治集团也无法容忍众多人对自己制定法律的品头论足,尤其是指出其不足和弊端。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几乎没有理性的批判的法学的产生,只能是宣传、解释法的法学,而这种宣传和解释是很难促进一个国家法制的真正进步的,它并不足以影响法律所代表的阶级利益,在其中也难以听到大众的声音,只是对已制定法律的社会推广和在运用中做出符合立法者本意的解释。学说不可否认是推进法律前进的一种重要力量,中国古代社会法律学说的缺乏使得法律只能是缓慢发展。西方自由、平等的社会环境为法律学说创造了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众多法学研究者可以自由的表达观点,使得体现私权保障的法律更趋民主、公正。学说不只能够自由发展,甚至获得了司法上的审判效力,如在古罗马,五大法学家创造了众多的法律学说,法律规定他们的著作、观点可以作为判案的直接依据。学说获得司法上的效力犹如为其发展插上了一双翅膀,所以在西方社会产生了众多的学说。判例法为主的司法结构,司法技术的发达也必然会推动法律学说的发展。(四)封闭性与开放性导致发展进程的快慢区别中国古代社会的专制,统治者的妄自尊大都导致了社会本身的封闭与前进的困难。在这样的社会封闭环境下要想使法律迅速发展几近是不可能的。中国法的发展追求民族化,追求自身特色显然是一条主线。在封闭、落后、内向、排外的社会环境中法律自我生成、自我更新、自我发展,必然使其难以具备开拓创新、积极取长补短的能力,只能是以中国法为中心思想和尚古的保守品性。汉唐是我国封建社会的盛世时期,曾一度对外开放,广泛吸收世界先进观念、设备、体制,但即使是在这样开放的社会环境中,法的“开放”仍然是一种例外。清末曾经出现了一批主张借鉴西方先进法律制度的学者和政治家,也都由于强大的传统观念、保守势力和专制政府,最终没有形成开放、学习和外向的迹象,相反的基本上还是留下了一条纯粹强调“民族化”的发展轨迹。西方开放、自由的社会环境也必然的使其法律的发展呈现出一种开放的态势。在自身不断发展、完善的基础上积极吸收外国的先进法治理念和法律制度,保持不断的对外交流与融合并不停止自身的更新,这些努力给西方法的发展注入了源源不断的动力。早在古罗马时期,该国就注意吸收其他民族的法与习惯,注意保护有贸易往来的外民族人的利益,在“市民法”发展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形成了所谓的“万民法”,并将其看作是人类的共同法。在欧洲近代,许多国家都重视向域外的国家或民族学西,如法国、德国、普鲁士邦,均以不同的方式吸收了外民族法(特别是罗马法)并与本民族法进行了“文化嫁接”。现在欧洲两大法系差别日益缩小,互相学习,借鉴它法系的优点以弥补自身的缺陷又再次验证了西方法的开放性这一论断。以上从差异、影响及原因三个角度对中西方法律理念做了一个系统的比较,比较并不是目的而最终要达到的效果则是在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当中,吸收西方法律理念的精华以弥补我国法律理念的落后和不足,旨在真正实现我国社会的法治化。传统社会为我们留下许多不利于法制社会建设的弊端,当然对其所具有的优点我们仍要发扬,而法制社会的最终建立首先必须使民众树立先进文明科学的法律理念。“法律信仰不仅是支持法律和法治事业的精神动力,而且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文明精神的基本支持力量。没有法律信仰,法律是苍白的、法治是无望的。” 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 “脱离法律理念引导的法律现代化是盲目的,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在走向现代法治的道路上,我们当今的最大障碍始终是对法治理念的淡漠与忽视,致使法的权威性始终难以确立。” 王申.理念、法的理念论司法理念的普遍性.法学评论(双月刊),2005,4(总第132期)摒弃原有的专制、等级、人治理念,重新定位人的法律角色,树立公平、正义、自由、法律至上的法律理念,是我们的法律工作者和民众应有的法律理念。法律理念作为一国法律整体制度的核心,集中体现了其法律构建的价值追求。只有真正树立了体现法律精神和实质的法律理念,法制社会才能形成,法律的社会化才能实现,也才能最终建立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参考文献: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2严存生.新编西方法律思想史.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93赵肖筠.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6.264江山.中国法理念(增订版).【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自序5李双元等.法律理念的内涵与功能初探.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4:536【美】托马斯.S.库恩.必要的张力.纪树克等译.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7.2892937李霞等.法律理念:法律的社会化进路.法理学、法史学,2005,9:8128赵肖筠.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6.27349老子.道德经(上篇).10礼记礼运.11荀子王制.12许章润.梁漱溟论中国人的人生态度与法律生活.公法评论,2003,513梁治平.法辩.【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18414里赞.“人性恶”与法治一个形而上学的视角.【J】.现代法学,2001,11:31371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15416赵肖筠.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6.2817顾炎武.日之录财用.18孙国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16319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比较法研究,1988,320高鸿钧.法治:理念与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1谢晖.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中国法制现代化沉思.【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14622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23王申.理念、法的理念论司法理念的普遍性.法学评论(双月刊),2005,4(总第132期)The Difference, Influenceand Reason Analysis of Legal Idea between China and the West SideStudents name:Zhiqin Li Instruct teacher:Fenglin ShiAbstract The legal idea is one of the core essential factors in making law socialization of nation, also only then sets up the advanced-civilized legal idea to be able to realize a national government by law truly from essentially. This article will utilize the method of the contrast analysis to make a system, the thorough research about the legal idea between China and the West side from angle of the difference,influence,reason and so on., the goal lies in enabling our country to build good setting up the macro environment of advanced-civilized legal idea, thus makes the contribution for our country socialism harmonious societys construction which its should have.Key words legal idea difference influence reason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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