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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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量 管 理 办 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规,结合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程施工必须以质量工作为中心,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把工程质量摆在经济工作的首位,企业坚持走以质量求生存和发展的道路。第三条 落实各级人员质量责任制,对工程质量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在工程设计使用期限内,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坚持谁负责施工谁负责工程质量的原则。第四条 工程质量部门必须独立履行质量检查、监督、控制职责,各级质量部门和质量人员依章行使职权。第五条 公司依靠科学管理、技术进步和有效措施,鼓励各单位创建优质精品工程,奖励对提高工程质量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六条 公司认真贯彻执行IS09002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标准,使质量管理工作逐步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第七条 本办法限公司范围内执行,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依上级规定为准。各单位依本办法制定其具体实施细则。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第八条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公司从上至下要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实施全面控制。第九条 公司按两级管理机构设置,公司项目部分别设置质量部门。第十条 各单位专职质量人员的配置,其人数不得少于施工总人数(含外施队)的千分之五,且在单位工程要设专职质量员。水电设备施工专职质量员的设置可适当增加比例。做到专业齐全、持证上岗、相对稳定。第十一条 新配备的质量员应由有中专以上学历、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二年以上的人员担任。第十二条 公司质量管理部的职能一、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颁发的有关质量管理法规、规范规程、验评标准及有关规定。二、拟定公司质量方针、发展规划和目标。编制年度计划,拟定公司质量控制措施,并对有关单位进行政策、业务性监督指导,拟定质量管理办法和质量奖罚办法。三、参加本单位重点工程施工组织设讨、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及有关工程质量保证措施的审定,并检查落实情况。 四、拟定本单位年度质量计划和创优工程目标计划。五、组织工程质量联合检查,定期和不定期对在施工程进行质量抽查,参加上级对公司范围所承建的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六、审核本单位重点工程质量目标设计和对样板间的认定。七、负责对公司范围内优良工程的评审和市优以上工程的申报工作。八、组织公司工程质量工作会议、经验交流等活动。九、组织各级质量人员业务培训及其考核。十、负责工程质量报表、质量台帐并定期分析工配质量情况,总结经验,对好的经验和典型适时组织推广、观摩与报道。十一、参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十二、参加对外施工队伍的考核任用及施工任务单考评工作。第十三条 项目部质量部门的职能一、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规范、规程、工艺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各项规章制度等。二、参加设计交底、技术交底,负责对工程的质量检查监督工作。三、负责编制工程质量目标设计,参加施工组织设计并提出质量保证措施。四、参加工程隐、预检和工程验收。五、督促施工人员落实“三检制”和“样板制”,组织本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参加上级组织的质量检查及现场经验交流会议。六、负责组织本单位专职质量检查员的技术业务学习。七、及时做好工程质量检验记录、报表和台帐,并按要求上报。第十四条 专职质量检查员的职能一、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各类技术规范、规程、工艺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和质量管理制度。二、参加本工程项目的图纸会审、技术交底、质量设计和质量保证措施的制定。三、及时积累和整理质量评定资料,建立隐患通知书、工程质量奖罚、质量事故等台帐。四、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及时上报。五、及时上报年、季、月工程质量统计报表和工程质量分析总结。六、负责对所管工程项目的分项、分部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和核定,参加隐检和预检,参与主体结构、竣工验收和样板间的检验、审定。七、参加上级对本项目的质量检查,提供所需的各项质量资料。第三章 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检验依据国家、地方颁发的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第十六条 质量部门及质检人员的权限一、有权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进行检验,对不合格者有权制止使用。二、施工过程中,发现有违章施工或造成质量隐患的,有权提出改正意见,必要时有权提出停工、罚款处理,并将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三、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不得在其隐检和预检单上签字,有权要求进行纠正。四、质量部门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提供必要的施工技术资料、试验资料。五、质量人员对未提供“三检”资料的分项工程及不合格分项工程,有权拒绝进行质量等级核定。六、对未经结构验收和装修前的样板间检查认可的工程,有权制止其进行装修施工。七、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干涉质检人员行使职权或故意刁难打击报复。八、质量部门有权对下级单位质量部门和质检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罚。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一、工程自检:指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或施工完毕后由操作人员按图纸、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查。自检合格,填自检记录。二、工程预检:指施工过程中,对重点部位的检查或复核,由栋号长工长及有关人员检查签证,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三、隐蔽工程检查:指在对重要部位在施工过程中,被下道工序所掩盖的隐蔽项目的检查,一般由栋号长在下道工序施工前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质检员和有关人员共同检查(必要时邀请设计、建设、监理单位),合格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四、结构工程验收:指单位工程结构施工完成后的检验,应由栋号技术员,在各种技术资料整理齐全后填写结构验收单,由项目主任工程师主持,项目技术、质量人员、上级单位质量、技术部门和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参加验收,合格后申请质量监督站对结构工程进行核验,并签发结构工程核验单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特殊工程、大型高层建筑,需要分层交叉作业时,可分层分段验收。五、竣工工程预验收:指对单位工程在竣工验收前的检验。大型重点工程由各单位总工程师主持,一般工程由项目经理主持。各单位的生产、技术、质量部门、项目经理部质量股(组)、水电设备安装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参加,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核实,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六、竣工工程验收:按照北京市下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七、坚持定期检查制度。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各单的位对在施工程每月要组织检查,项目部进行跟踪检查。通过分层把关,发现质量问题及时纠正,对较大的质量问题,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处理。第四章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第十八条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应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第十九条 分项工程质量应在班、组自检的基础上,由单位工程栋号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定,专职质量检查员核定。第二十条 分部工程质量应由相当于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组织评定,专职质量检查员核定。其中地基与基础,主体分部工程质量应由各单位技术和质量部门组织核定。第二十一条 单位工程质量应由各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有关部门(质量、技术、生产)进行检验评定,并将有关评定资料,提交当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第二十二条 单位工程由几个分包单位施工的,其总包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各分包单位应按质量评定标准的规定,对所承建的分项、分部工程进行检验评定,并将评定资料交总包单位。第五章 工程质量目标管理第二十三条 为使工程质量稳步提高,多创优质精品工程,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知名度和企业信誉,占领建筑市场,为此,各单位要实施工程质量目标管理。第二十四条 凡列为优质目标的工程,必须按优质工程标准施工,立项定人、严格要求,科学管理,并按下列规定进行控制。一、制定年度创优工程项目计划,报公司质量管理部审核、备案。二、,凡列为创优的工程项目,必须编制整体工程质量目标设计或分阶段编制质量目标设计。三、贯彻样板引路,每个分项必须先作样板,特别是结构工程完工后进入装修前做样板间,经检查认可后方可进入装修。公司级(含)以下优质工程的样板间,由各单位质量部检查认可,市级(含)以上优质工程的样板间由公司质量部会同各单位质量部门检查认可。四、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要开展“QC”小组活动。五、技术资料要做到及时、准确、齐全。公司级(含)以下优质工程由各单位技术部门检查认可,市级(含)以上优质工程由公司技术发展部检查认可。六、凡重点工程和列为市级以上优质工程项目应按结构优质工程进行管理,结构验收应由各单位检查认可后,报公司检查认可。第六章 工程质量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第二十五条 根据(89)建设部第3号部长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和“90”建建工字第55号文关于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及(93)京建质字第158号文的有关规定,工程质量事故按严重程度不同分为质量问题、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严重工程质量事故、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一、质量问题:凡出现下列问题之一者为质量问题:1直接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下的;2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但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问题。二、一般质量事故:凡存在下列条件之二者为一般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三、严重质量事故:凡出现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二人以下重伤的。四、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指重伤三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以上,包括工程建设中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由于勘测设计或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报废,且经济损失额达到重大质量事故等级的。第二十六条 事故报告程序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应根据事故情节,初步确定事故类别,属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要按“89”建设部3号部长令和(93)建建质字18号规定及时上报,在文字上报之前可用电话立即报告公司:属于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在24小时内报公司。一般质量问题由各单位按(93)京建质字第158号文的规定处理,问题处理完后报公司备案。第二十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一、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要及时报告,由公司组织项目经理部将事故情况查清,提出处理方案和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经理部不得在未批准前自行处理。二、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并要求各相关单位在五日内将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直接报告市建委质量处、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及公司,其中结构倒蹋事故应在3小时内用电话报告上述单位。三、重大质量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由总包和事故责任单位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处理,制定处理方案,属于各单位的质量事故由该单位组织人员处理,但提出的处理方案和措施要报公司批准。四、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按规定填写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表和文字报告,文字报告内容包括事故情况、责任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等。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如实上报,不得隐瞒和缩小,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不按要求上报,或己报告但未经上级批准擅自处理者。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自行修改设计或用其它手段掩盖实情不如实上报者。三、有意缩小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第二十九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有关领导、工程部门、技术部门、质量部门及有关部门都要亲自参加调查研究和处理。第三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后,影响结构安全、改变外形尺寸和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其处理方案及措施需经设计单位同意。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第三十一条 凡被评为公司级以上优质工程和对工程质量认真负责、及时发现质量隐患、消除和避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等,对工程质量提高有较大贡献的,为公司争得荣誉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给予表彰与奖励。第三十二条 经公司、北京市及国家组织的质量大检查被评为不合格的工程和不重视质量工作、工程质量粗劣、造成重大质量隐患和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相应的处罚。第三十三条 有关奖励和处罚的具体办法详见公司制定的工程质量奖罚办法。第三十四条 坚持工程质量指标、创优、质量事故等与经济收入分配挂钩的原则,具体执行劳资部门颁发的有关年薪、工薪、岗薪承包责任考核规定。第八章 竣工回访与保修第三十五条 抓好竣工交付使用后的服务是提高工程质量,提高企业信誉、增强企业竞争能力的重要环节,各级领导要亲自抓好质量回访、保修工作,各单位必须建立质量回访保修制度。一、实行总包的工程,总包单位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的保修工作负责。实行分包的工程,分包单位要对其分包的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的保修工作负责。二、各单位向用户发放的保修服务卡,应当公布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办公地点,说明保修范围、内容、时间及保修承诺。三、竣工交付使用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应及时与住户相关单位联系,在15日内予以保修。四、交付使用后,在半年或一年以内进行工程质量回访,对工程质量进行普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组织力量返修,达到使用功能的要求。 五、质量投诉由质量部门负责受理,质量回访保修工作由生产部门负责组织,质量、技术、经营、财务部门参加。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为公司质量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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