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DOC 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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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主动预防应对水旱及其衍生灾害,规范防汛抗旱应对行为,做好突发洪涝、干旱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快速、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荆州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湖北省及荆州市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湖北省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荆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主要包括:江河洪水、城乡渍涝、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闸站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防汛抗旱并举,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提高防汛抗旱的综合能力和现代化水平。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坚持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和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服从全局。 1.4.4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警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1.4.5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努力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尽可能满足生产用水,兼顾生态用水需求。 1.4.6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雨洪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实现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统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指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水利局。市防指由市委书记任政委,市长任指挥长,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荆州军分区的部分领导和市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长江委荆江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市邮政局、省无委办荆州市管理处、荆州供电公司、中石化荆州分公司、市供销社、中国电信荆州分公司、中国移动荆州分公司、中国联通荆州市分公司、市水利局、市长江河道管理局、省洪湖分蓄洪区工程管理局、省荆江分蓄洪区工程管理局、市四湖工程管理局、市洈水工程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1.1 市防指职责。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审定市防汛抗旱的制度,组织制定长江、东荆河、沮漳河、长湖、洪湖和洈水水库等江河湖库防御洪水方案,荆江、洪湖分蓄洪区安全转移预案、荆州市城市防洪预案和辖区内跨县市区行政区划的防洪排涝、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市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市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1.2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负责把握全市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市发改委指导全市防汛抗旱规划的制定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建设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协助荆州区防汛抗旱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电力调配等工作。指导协调公共通信设施的防洪建设和维护,做好防汛抗旱的通信保障工作,根据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市住建委协助指导全市城市防洪排涝规划制定工作,负责荆州市城区防洪排涝工作。协助荆州开发区防汛抗灾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资金的及时筹集、分配、下拨,并监督使用。对中央救灾款物及其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水旱灾害的救灾工作,并组织核实灾情,统一发布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灾情信息,涉及水旱灾情况的,由市防指办公室会同市民政局发布。指导开展生产自救。负责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中央、省、市救灾款物,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做好公路、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负责防汛抗旱物资运输、交通保障和分洪人畜转移的交通运输工作。协助洪湖市防汛抗旱工作。 市农业局及时收集、整理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及生产恢复,负责种苗(种畜禽、水产苗种)、饲草、农药(兽药)和防汛抗旱机具等物资的储备、调剂工作。协助石首市防汛抗旱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监测、预防地质灾害,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进行勘察、监测、防治等工作。协助沙市区防汛抗旱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区安全撤离转移。 市卫生局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并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疫情与防治,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流行。协助监利县防汛抗旱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和预报,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作出分析和预测,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提供气象信息,根据旱情发展情况,适时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 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负责全市水文水资源测报工作,提供水文水资源信息。 长江委荆江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负责荆江水文测报工作,提供荆江水文信息。 市邮政局负责保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邮政通畅及分蓄洪区分洪后邮政恢复工作。协助江陵县防汛抗旱工作。 省无委办荆州市管理处负责防汛抗旱期间无线电通信畅通。 荆州供电公司负责防汛排涝抗灾电力调度。协助松滋市防汛抗旱工作。 中石化荆州分公司负责防汛抗旱燃料供应。 市供销社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组织。协助公安县防汛抗旱工作。 中国电信荆州分公司负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电信通畅和分蓄洪区分洪后电信恢复。 中国移动荆州分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期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重点工程移动通信通畅。 中国联通荆州市分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期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重点工程联通通信通畅。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防汛排涝和抗旱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督促事发地政府及时修复水毁水利工程,组织江河湖库洪水的监测、预报和旱情的监测、管理,加强防汛抗旱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市防指领导指示,作好检查、监督、协调、落实工作。 市长江河道管理局负责长江防汛日常工作。 省洪湖分蓄洪区工程管理局负责洪湖分蓄洪区防汛日常工作。 省荆江分蓄洪区工程管理局负责荆江分蓄洪区防汛日常工作。 市四湖工程管理局负责四湖流域防汛排涝日常工作。 市洈水工程管理局负责洈水防汛抗旱日常工作。 荆州军分区负责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协助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根据上级的指示,协调组织参加荆州市抗洪抢险部队的行动。 2.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具体安排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拟定全市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总体要求、发展战略并贯彻实施;组织编制荆州市长江、东荆河、沮漳河、四湖流域、三善垸流域、内洈河流域、洈水水库、荆江分蓄洪区、洪湖分蓄洪区等大江大河大湖、分蓄洪区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分蓄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及荆州市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县市区防汛部门制定和实施防汛抗旱相关预案;负责掌握全市防汛抗旱动态、水旱灾情,研究制定宣传方案,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舆论,组织指导防汛抗旱新闻报道工作;指导防汛演练和抗洪抢险;督导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江河湖库和分蓄洪区范围内行洪障碍;负责中央、省、市防汛抗旱经费的分配计划、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配和管理;组织、指导和检查分蓄洪区安全建设、管理运用和补偿工作;组织汛期防汛值班,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及时会商,随时提出应急措施,当好决策参谋;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2.3 市流域防汛抗旱和分洪前线指挥机构。根据我市水利现状和市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情况,市防指下设荆州市长江防汛指挥部、荆州市四湖防汛指挥部、东荆河防汛指挥部、荆州市洈水防汛抗旱指挥部、荆州市分洪前线指挥部。在市防指的统一领导下,分别负责组织指挥所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分洪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预案,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及转移安置措施,组织善后处置等。上述指挥部成员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县市区政府、工程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各工程管理机构。 2.4 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5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建工程业主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各自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水电工程、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和水雨情的监测、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水旱灾害趋势作出评估,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当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立即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防指和当地驻军通报,同时向上级防指、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当江河发生洪水、内垸渍涝时,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分别在1小时内报市防指,重要站点水位应在30分钟内报市防指、省防指,为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当江河出现设防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泵站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向市防指报告工程险情和防守情况,长江、东荆河干支流重要堤段,洪湖、长湖及内垸重要防渍堤、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市防指。 当堤防和闸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及时向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除险情况、通信联络方式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名单,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大型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2小时内报市防指、省防指。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除险情况、通信联络方式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名单,以便随时联系、掌握情况,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在做好抢险各种准备的同时,实施多种手段提早预警,为下游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道路、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市防指上报初步情况,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再报,以便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成因、范围,以及对人口、工农业生产、农村饮水、城市供水、林牧渔业以及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数量及分布、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一旦发生旱情,应逐级上报。发生严重旱情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核实,迅速上报。 (3)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逐级上报旱情。遇旱情急剧变化时应及时加报。 3.1.5 供水水质信息。 (1)各级水文部门负责监测辖区内的江河湖库供水水质。 (2)一旦发现由洪水等因素引发水质影响城乡生活的较重污染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上报辖区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到位。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3)工程准备。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闸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整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地区做好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涵闸和交通闸口的准备;对在建的水利工程设施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编制。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和城市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和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分蓄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突发大洪水。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应制定工程抢险方案。堤防溃口抢险方案,由现场抢险指挥部研究提出,按堤防管理权限,报上级防指审批。 (5)物料储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重点险工险段的备用抢险物料应运抵现场,以应急需;易旱地区应储备抗旱所需器材。 (6)通信保障。对防汛通信专网、分蓄洪区预警反馈系统和水库遥测设施组织分级检查维修,保证处于完好状态。除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外,应建立健全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令及时传递。 (7)汛前检查。实行以查思想、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风险排查。加强江河湖库及山洪灾害区域排查,对发现风险隐患进行登记、评估、发布和整改,消除和控制风险。 (9)日常管理。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江河湖库、人工水道、分蓄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进行防洪影响评价,并按管辖权限审批或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采取补救措施或强行拆除。 3.2.2 江河湖库洪水预警。 (1)当江河湖库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气象部门应做好洪水及降雨预报工作,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将出现的最高水位和最大流量以及洪水走势、降雨趋势等情况,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湖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渍涝灾害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确定辖区渍涝灾害预警范围、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渍涝灾害信息,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并根据需要,通知低洼区域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水利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协调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国土、气象、水利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定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应确定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分蓄洪区预警。 (1)分蓄洪区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分蓄洪区管理单位应拟定群众安全转移方案,按分级管理的权限上报,由有审批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审定执行。 (2)分蓄洪区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分蓄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命令运用分蓄洪区时,应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实施转移。 3.2.6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并加强协调和管理,以增强防范和抗御干旱灾害的能力。 3.2.7 供水危机预警。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城乡居民、企事业单位应储备应急用水,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分蓄洪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2)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防御洪水调度方案,按照各种不同量级的洪水,提出分区分段调度的具体措施。 (3)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有关地区应坚决贯彻执行。 3.3.3 抗旱预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当地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应贯彻执行。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加强水旱灾害管理,并根据不同情况发布一、二、三、四级预警,预警的条件与应急响应的条件相对应,并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市政府和市防指以及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按规程负责事关全局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地方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事发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先期处置,并同时上报,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实施辖区内的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工作。 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I级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响应: (1)长江干流发生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保证或荆江河段接近保证水位; (2)东荆河发生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保证水位; (3)多个县市区发生特大涝灾; (4)长江干支流堤防发生决口,东荆河、长湖、洪湖堤防发生决口; (5)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6)多个县市区发生特大干旱。 4.2.2 I级响应行动。 (1)由市防办提出I级响应行动建议,市防指政委或指挥长决定启动I级响应程序。市防指政委、指挥长主持会商,副指挥长协助坐镇指挥,召开市防指全体成员会议,紧急动员部署,强化相应工作措施,强化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及省防指,同时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荆州军分区和市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市防指应派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市防办负责人带班,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随时掌握汛情或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加强协调、督导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发布应急响应行动信息,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市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情、旱情。紧急时刻,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市委常委负责制,带领工作专班分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I级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省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坐镇指挥,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掌握情况。按照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险区群众,组织强化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随时上报当地政府和市防指。 (3)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荆州军分区领导和市防指成员应率领专家组或工作组到相关责任区域驻守。市防指成员单位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工作。市经信委和荆州供电公司确保防汛抗旱用电需要。市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市防办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市交通局为防汛抗旱物资提供运输保障。市民政局及时组织指导救助受灾群众。市卫生局及时派出医疗队,赴各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市气象局加强灾害天气监测预报,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相关县市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3 级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级响应: (1)长江干流发生较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接近保证水位; (2)东荆河发生较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接近保证水位; (3)荆南四河发生大洪水,超保证水位; (4)沮漳河发生大洪水,超保证水位; (5)数县市区发生大涝灾或一县市区发生特大涝灾,或长湖、洪湖围堤出现严重险情; (6)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7)数县市区多个乡镇发生严重干旱或一县市区发生特大干旱。 4.3.2 级响应行动。 (1)由市防办提出级响应行动建议,市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级响应程序。市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副指挥长协助坐镇指挥,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荆州军分区相关责任领导作出通报。市防办负责人带班,增加值班人员,随时掌握汛情或旱情、工情和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加强协调和督导,搞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4小时内派出市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并将情况上报省防指。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不定期发布汛、旱情通报。 (2)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防洪法和本省实施办法行使相关权力。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按照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险区群众,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市防指。 (3)市防指成员单位应启动应急响应,加派工作组分赴抗灾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市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市卫生局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市气象局加强灾害天气监测预测,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相关县市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4 级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级响应: (1)长江干流发生中洪水,超警戒水位,低于保证水位; (2)东荆河发生中洪水,超警戒水位,低于保证水位; (3)荆南四河发生较大洪水,超警戒水位; (4)沮漳河发生较大洪水,超警戒水位; (5)数县市区同时发生较大涝灾或一县市区发生大涝灾; (6)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或小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7)数县市区同时发生中度以上干旱。 4.4.2 级响应行动。 (1)由市防办提出级响应行动建议,市防指分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级响应程序。分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坐镇指挥,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省防指。市防办加强值班,掌握情况,搞好协调、督导和重点工程调度,市防指应派出工作组分赴一线帮助指导防汛抗灾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布汛、旱情通报。 (2)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布防、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市防指,并由市防指报省防办。 (3)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市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市卫生局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市气象局加强灾害天气监测预报,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市防指其他成员应根据需要,主动对口落实任务,为防汛抗旱排忧解难。 4.5 级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级响应: (1)长江发生小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接近警戒水位; (2)荆南四河发生一般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接近警戒水位; (3)沮漳河发生一般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接近警戒水位; (4)数县市区同时发生一般涝灾; (5)数县市区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6)小型水库出现险情。 4.5.2 级响应行动。 (1)由市防办提出级响应行动建议,市防办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程序,并报市防指分管副指挥长。市防办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密切注意汛情、旱情和水旱灾情的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具体协调和指导,抓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市气象局加强灾害天气监测预报,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市防办发布汛、旱情通报。 (2)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市防办的具体安排和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布防、抢险或组织防汛抗旱,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市防办。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江河湖库洪水。 (1)当江河湖库水位超过原设防、汛限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堤防管理单位干部职工或水利专班巡堤巡坝查险。 (2)当江河湖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设计洪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巡坝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可申请动用军队、武警和预备役部队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3)当江河湖库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强化巡查布防措施,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必要时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直接调度。防洪调度主要包括: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分蓄洪区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4)在实施分蓄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决定做好分蓄洪区启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分蓄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门爆破准备。当江河水情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 (5)在江河、湖泊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校核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湖北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可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采取占地取土、砍伐树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决定,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以保障抗洪抢险顺利实施。 4.6.2 渍涝灾害。 (1)当发生一般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先田后湖、分区分级、等高截流、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按照规程调度水利工程设施,充分运用泵站提排和涵闸自排,尽快排水入江,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当发生大的渍涝灾害时,要按照规程,统筹调度,处理好田湖关系。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视情况及时减少排水量或停止排水,以减缓防洪压力。 4.6.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国土、气象、民政、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如需紧急转移群众,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按照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危险区人员后警戒区人员,防止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发生重大人员伤亡情况应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国土、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滑坡等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组织实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4 堤防决口、闸站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闸站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预警。 (2)堤防决口、闸站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威胁地区群众转移,并视情况组织实施堵口或抢筑阻水二道防线等措施,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实施堤防、涵闸、水库堵口,应明确行政、技术责任人,及时调集人力、物力,严密组织,快速行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5 干旱灾害。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随时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信息。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视旱情变化,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各成员单位落实部门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发展,及时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进行抗旱工作动员部署,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4)轻度干旱。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算好水帐,提出防旱抗旱的具体措施,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4.6.6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处于正常状态。 4.6.7 供水水质被侵害。 (1)当发生供水水质因洪水等因素影响城乡生活的较重污染事件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迅速研究措施,及时通知水质污染范围内的群众,力争避免水质污染影响生活。 (2)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利用一切有利条件,搞好调水冲污,置换水质,尽力将水质污染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应急响应结束后,将其处置结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信息部门负责处理。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上报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信息部门上报。 4.7.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信息部门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凡属本级或上级领导对发布的信息作出批示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传达贯彻,并组织专班核实,研究具体落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4.7.5 市防办接到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抄送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特别重大、重大事件信息必须在事发3小时内报市政府和省防办,抄送有关部门。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进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4.9.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专家咨询意见,深入分析,按照预案,研究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或社会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堤防、水库险情的抢护,应按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长江、东荆河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严格执行抢险预案,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9.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消毒药品,以备随时应用。 4.10.2 应急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应急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应急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事发地和有关政府负责对转移的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并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事发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派出医疗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 社会力量动员。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调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 信息发布。 4.12.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实行分级管理。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发布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及事态发展方面的信息,并对新闻报道进行管理;重大信息可由事发地政府或上级政府发布,信息发布可采取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方式。 4.12.2 全市性的或重大的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防办会同市民政局审核和发布;涉及部队和武警的,由荆州军分区、武警荆州市支队审核。 4.12.3 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辖区内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的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当地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信息发布要按照荆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预案,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进行。 4.13 应急结束。 4.13.1 当严重的水旱灾害趋势减缓,并得到有效控制时,市防指和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通过媒体宣布结束响应程序或紧急防汛期、紧急抗旱期。同时采取措施,防止或处置水旱灾害衍生事件。 4.13.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和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突发水旱灾害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3.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将防汛抗旱通信保障的要求纳入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同时尽可能利用现有设施,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应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群众生命的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或抗旱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驻荆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抗洪抢险任务。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省、市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协商调动。 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原则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办理。各县市区防指、市流域防指需要用兵时,向市防指申请,市防指根据申请研究决定用兵时,协商军分区向省防指、省军区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紧急情况下,部队可以边行动边报告。市防指应及时向荆州军分区补办相关手续。组织抢险救灾需武警参加时,由市防指与武警荆州市支队联系,并向省防指报告,办理相关手续。 所在地政府应为参加抗洪抢险的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提供必要的生活和物质保障。 申请调动部队或武警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2)抗旱队伍。在抗旱期间,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都有承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配抗旱任务的责任。 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生活用水、流动灌溉,维修保养抗旱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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