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技能动态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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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岗位技能动态考核管理办法天津市电力公司基层单位安全监察科科长岗位技能动态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基层单位安全监察科科长岗位技能动态考核管理,依据天津市电力公司岗位动态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津电人资2006150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岗位技能动态考核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定期考核,检验在岗安全监察科科长的工作能力,不断增强自身素质和专业技能,提升安全监督管理水平。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基层单位安全监察科科长的岗位技能动态考核。第四条本办法中安全监察科科长系指公司基层单位安全监察科科长、副科长、兼任科长以及科长助理。第五条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基层单位安全监察科长岗位技能动态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并报人力资源部归档备案。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考核结果进行组织实施。第二章在岗、离岗、待岗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在岗人员是指当前在安全监察科科长岗位上且经岗位技能动态考核合格的安全监察科科长。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离岗人员是指经过岗位技能考核,考试成绩在90-70 分之间且补考成绩低于90 分的安全监察科科长。第八条本办法规定的待岗人员是指经过岗位技能考核,分数在 70 分以下以及因违反公司有关规定下岗、因个人过错下岗的安全监察科科长或由于个人原因未能参加本年度岗位技能考核的安全监察科科长。第三章岗位技能动态考核第九条考核形式:岗位技能考核采取笔试闭卷考试形式。连续在安全监察科科长岗位工作三年及以上,男满52 周岁,女满49 周岁,可采取笔试开卷考试形式,每年进行一次。第十条考核内容:国家电网公司、天津市政府以及公司颁发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规程、岗位职责及必备的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知识和基本要求等。公司组织编写安全监察科科长岗位技能动态考试题库,并根据工作实际每年进行修编。 每次从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第十一条考核标准:满分为 100 分,考试成绩在90 分及以上为合格;低于 90 分高于 70 分的可以在一个月内进行补考,补考分数在 90 分及以上为合格,考试成绩低于 70 分或补考分数低于90 分为不及格。第十二条考核时间:岗位技能考核原则上于每年5 月中旬进行,由公司安全监察部下发通知,明确考试具体安排。参加考试人员如需请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行政正职签批后,报安监部批准,并于一个月内进行补考。未履行上述程序没参加考试者,成绩按0 分计。第十三条考核认定:每次考核后,安全监察部对参加考试人员的成绩发文公示,并将考试结果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于考核不合格者实施离岗、待岗管理。第四章动态考核管理第十四条安全监察科科长应在考核合格的有效期限内上岗工作。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进入离岗或待岗管理机制。在本管理办法颁布时已在岗的安全监察科科长,应在一年内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岗位技能考核。新任命的安全监察科科长,应在任命后 1 个月内进行岗位技能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第十五条离岗管理:各单位针对离岗人员的具体情况制订培训计划,离岗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经过培训后考核合格的,所在单位根据岗位需求情况对其实行上岗或转岗。对不按期参加培训、不服从管理以及离岗培训后考试仍不合格的,转入待岗管理机制。第十六条待岗管理:各单位应组织对待岗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后考核合格的,根据岗位需求情况,对其实行竞争上岗或转岗。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安全监察科各岗位(安全监察科科长除外)技能动态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报安全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备案。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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