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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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表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附件3:信用风险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4:信用风险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附件5:信用风险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附件6:信用风险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10: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附件11:市场风险部模型法监管要求。附件1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一、 核心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一)直接发行且实缴的。(二)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实缴资本的数额被列为权益,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和披露。(三)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没有到期日,且发行时不应造成该工具将被回购、赎回或取消的预期,法律和合同条款也不应包含产生此种预期的规定。(五)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受偿顺序排在最后。所有其他债权偿付后,对剩余资产按所发行股本比例清偿。(六)该部分资本应首先并按比例承担绝大多数损失,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都应按同一顺序等比例吸收损失。(七)收益分配应当来自于可分配项目。分配比例完全由银行自由裁量,不以任何形式与发行的数额挂钩,也不应设置上限,但不得超过可分配项目的数额。(八)在任何情况下,收益分配都不是义务,且不分配不得被视为违约。(九)不享有任何优先收益分配权,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的分配权都是平等的。(十)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十一)发行必须得到发行银行的股东大会,或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或其他人员批准。二、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一)发行且实缴的。(二)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若该工具被列为负债,必须具有本金吸收损失的能力。(三)受偿顺序排在存款人、一般债权人和次级债务之后。(四)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相对于发行银行的债权人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没有到期日,并且不得含有利率跳升机制及其他赎回激励。(六)自发行之日起,至少5年后方可由发行银行赎回,但发行银行不得形成赎回权将被行使的预期,且行使赎回权应得到银监会的事先批准。(七)发行银行赎回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应符合以下要求:1.使用同等或更高质量的资本工具替换被赎回的工具,并且只有在收入能力具备可持续性的条件下才能实施资本工具的替换。2.或者行使赎回权后的资本水平仍明显高于银监会规定的监管资本要求。(八)本金的偿付必须得到银监会的事先批准,并且发行银行不得假设或形成本金偿付将得到银监会批准的市场预期。(九)任何情况下发行银行都有权取消资本工具的分红或派息,且不构成违约事件。发行银行可以自由支配取消的收益用于偿付其它到期债务。取消分红或派息除构成对普通股的收益分配限制以外,不得构成对发行银行的其他限制。(十)必须含有减记或转股的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该资本工具能立即减记或者转为普通股。(十一)分红或派息必须来自于可分配项目,且分红或派息不得与发行银行自身的评级挂钩,也不得随着评级变化而调整。(十二)不得包含妨碍发行银行补充资本的条款。(十三)发行银行及受其控制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不得购买该工具,且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资本工具提供融资。(十四)某项资本工具不是由经营实体或控股公司发行的,发行所筹集的资金必须无条件立即转移给经营实体或控股公司,且转移的方式必须至少满足前述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三、二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一)发行且实缴的。(二)受偿顺序排在存款人和一般债权人之后。(三)不得由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相对于发行银行的存款人和一般债权人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始期限不低于5年,并且不得含有利率跳升机制及其他赎回激励。(五)自发行之日起,至少5年后方可由发行银行赎回,但发行银行不得形成赎回权将被行使的预期,且行使赎回权必须得到银监会的事先批准。(六)商业银行的二级资本工具,应符合以下要求:1.使用同等或更高质量的资本工具替换被赎回的工具,并且只有在收入能力具备可持续性的条件下才能实施资本工具的替换。2.或者,行使赎回权后的资本水平仍明显高于银监会规定的监管资本要求。(七)必须含有减记或转股的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该工具能立即减记或者转为普通股。触发事件是指以下两者中的较早者:1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减记该银行将无法生存。2. 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该银行将无法生存。(八)除非商业银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否则投资者无权要求加快偿付未来到期债务(本金或利息)。(九)分红或派息必须来自于可分配项目,且分红或派息不得与发行银行自身的评级挂钩,也不得随着评级变化而调整。(十)发行银行及受其控制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不得购买该工具,且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十一)某项资本工具不是由经营实体或控股公司发行的,发行所筹集的资金必须无条件立即转移给经营实体或控股公司,且转移的方式必须至少满足前述二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附件2: 表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一、表资产风险权重表1 表资产风险权重表项目权重1.现金类资产1.1现金0%1.2黄金0%1.3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款项0%2.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2.1对我国中央政府的债权0%2.2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债权0%2.3对评级AA-(含AA-)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0%2.4对评级AA-以下,A-(含A-)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20%2.5对评级A-以下,BBB-(含BBB-)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50%2.6对评级BBB-以下,B-(含B-)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100%2.7对评级B-以下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150%2.8对未评级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100%3.对我国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20%4.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债权4.1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债权(不包括次级债权)0%4.2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4.2.1持有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0%4.2.2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债权100%4.3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的债权(不包括次级债权)4.3.1原始期限3个月以20%4.3.2原始期限3个月以上25%4.4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100%4.5对我国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100%5.对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金融机构和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5.1对评级AA-(含AA-)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25%5.2对评级AA-以下,A-(含A-)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50%5.3对评级A-以下,B-(含B-)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100%5.4对评级B-以下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150%5.5对未评级的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100%5.6对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债权0%5.7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100%6.对一般企业的债权100%7.对符合标准的微型和小型企业的债权75%8.对个人的债权8.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50%8.2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商业银行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的,追加的部分150%8.3对个人其他债权75%9.租赁资产余值100%10.股权10.1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未扣除部分)250%10.2 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400%10.3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400%10.4对工商企业的其他股权投资1250%11.非自用不动产11.1 因行使抵押权而持有并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的非自用不动产100%11.2 其他非自用不动产1250%12.其他12.1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未扣除部分)250%12.2其他表资产100%二、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表2 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表项目信用转换系数1.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100%2.贷款承诺2.1原始期限不超过1年的贷款承诺20%2.2原始期限1年以上的贷款承诺50%2.3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0%3.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3.1 一般未使用额度50%3.2 符合标准的未使用额度20%4.票据发行便利50%5.循环认购便利50%6.银行借出的证券或用作抵押物的证券100%7.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20%8.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或有项目50%9.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100%10. 远期资产购买、远期定期存款、部分交款的股票及证券100%11.其他表外项目100%(一)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包括一般负债担保、承兑汇票、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及融资性保函等。(二)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主要指有优先索偿权的装运货物作抵押的跟单信用证。(三)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或有项目,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保函、预留金保函等。(四)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包括资产回购协议和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三、证券、商品、外汇交易清算过程中形成的风险暴露(一)货款对付模式下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1货款对付模式指在结算日,证券和资金、资金和资金进行实时同步、最终一致、不可撤销的交收。2货款对付模式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其中:(1)为货款对付模式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2)为货款对付模式下,因合约结算价格与当期市场价格差异而产生的风险暴露;(3)R为与延迟交易时间相关的资本计提比例,具体见表3。表3 货款对付模式下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计提比例自合约结算日起延迟交易的交易日数资本计提比例4(含)个交易日以0%5至15(含)个交易日之间8%16至30(含)个交易日之间50%31至45(含)个交易日之间75%46(含)个交易日以上100%(二)非货款对付模式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非货款对付模式下,因商业银行已执行支付,而交易对手未在约定日期支付而产生的风险暴露:自商业银行执行支付之日起,交易对手未支付部分视同对该交易对手的债权进行处理;自交易对手应履行支付义务之日起,5个交易日后,交易对手仍未支付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250%。四、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表4 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种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种类质物(一)以特户、封金或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现金;(二)黄金;(三)银行存单;(四)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国债;(五)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六)我国政策性银行、公共部门实体、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而定向发行的债券;(八)评级为BBB-(含BBB-)以上国家或地区政府和中央银行发行的债券;(九)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评级在A-(含A-)以上的境外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十)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行的债券。保证(一)我国中央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公共部门实体和商业银行;(二)评级为BBB-(含BBB-)以上国家或地区政府和中央银行;(三)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评级在A-(含A-)以上的境外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四)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附件3:信用风险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商业银行采用部评级法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则计量主权、金融机构、公司和零售风险暴露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股权风险暴露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采用权重法计量。一、未违约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一)计算信用风险暴露的相关性(R)1. 主权、一般公司风险暴露2. 金融机构风险暴露3. 中小企业风险暴露S为中小企业在报告期的年营业收入(单位为千万人民币),低于3千万人民币的按照3千万人民币来处理。4. 零售风险暴露个人住房抵押贷款,Rr1=0.15合格循环零售贷款,Rr20.04其他零售贷款,(二) 计算期限调整因子(b)(三)计算信用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K)1. 非零售风险暴露 2. 零售风险暴露(四)计算信用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RWA)RWA = K12.5EAD二、已违约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KMax0,(LGDBEEL)RWA = K12.5EAD此处,BEEL是指考虑经济环境、法律地位等条件下对已违约风险暴露的预期损失率的最大估计值。附件4:信用风险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一、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的政策和程序(一)商业银行应制定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政策,明确开展风险暴露划分与调整的程序和部控制要求,完善相应的报告制度和信息系统管理。(二)商业银行应结合本行的管理架构、资产结构和风险特征确定风险暴露分类的标准和流程。商业银行分类标准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应报银监会备案。(三)商业银行应指定部门牵头负责全行风险暴露分类工作,并由两个相对独立的岗位或部门分别负责风险暴露的划分和认定。(四)商业银行开展风险暴露分类时,应根据不同风险暴露类别的划分标准,将资产划入相应的风险暴露类别。对不符合主权风险暴露、金融机构风险暴露、零售风险暴露、股权风险暴露、其他风险暴露划分标准且存在信用风险的资产,应纳入公司风险暴露处理。(五)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暴露特征的变化,调整风险暴露类别。在出现风险暴露类别调整特征后的半年,商业银行应完成暴露类别的调整。 (六)商业银行应建立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和调整的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管层报告分类状况和风险情况。 (七)商业银行应在相关信息系统中对每笔业务的风险暴露类别进行标识。 (八)商业银行应建立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的部审计制度,对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实施情况定期开展审计。二、主权风险暴露主权风险暴露是指对主权国家或经济实体区域及其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以及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的债权。多边开发银行的围见本办法第五十六条。三、金融机构风险暴露(一)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债权。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属性,商业银行应将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分为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二)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在中华人民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的存款类金融机构。 (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以及其他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机构。四、公司风险暴露(一)公司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公司、合伙制企业和独资企业及其他非自然人的债权,但不包括对主权、金融机构和纳入零售风险暴露的企业的债权。 (二)根据债务人类型及其风险特征,公司风险暴露分为中小企业风险暴露、专业贷款和一般公司风险暴露。(三)中小企业风险暴露是商业银行对年营业收入(近3年营业收入的算术平均值)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企业的债权。(四)专业贷款是指公司风险暴露中同时具有如下特征的债权:债务人通常是一个专门为实物资产融资或运作实物资产而设立的特殊目的实体。 . 债务人基本没有其他实质性资产或业务,除了从被融资资产中获得的收入外,没有独立偿还债务的能力。3. 合同安排给予贷款银行对融资形成的资产及其所产生的收入有相当程度的控制权。(五)专业贷款划分为项目融资、物品融资、商品融资和产生收入的房地产贷款。(六)项目融资除符合专业贷款的特征外,还应同时具有如下特征:1. 融资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或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对在建项目的再融资。2. 债务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业法人。 3. 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七)物品融资除符合专业贷款的特征外,还应同时具有如下特征:1. 债务人取得融资资金用于购买特定实物资产,如船舶、航空器、轨道交通工具等。2. 还款来源主要依靠已用于融资、抵押或交给贷款银行的特殊资产创造的现金流。这些现金流可通过一个或几个与第三方签订的出租或租赁合约实现。(八)商品融资除符合专业贷款的特征外,还应同时具有如下特征:1. 为可在交易所交易的商品(如原油、金属或谷物)的储备、存货或应收而进行的结构性短期融资。2. 债务人没有其他实质性资产,主要依靠商品销售的收益作为还款来源。3. 贷款评级主要反映贷款自我清偿的程度及贷款银行组织该笔交易的能力,而不反映债务人的资信水平。(九)产生收入的房地产贷款除符合专业贷款的特征外,还应同时具有如下特征:1. 债务人一般是一个专门开发融资项目的公司,也可是从事房地产建设或拥有房地产的运营公司。2. 融资用途是房地产(如用于出租的办公室建筑、零售场所、多户的住宅、工业和仓库场所及旅馆)的开发、销售或出租,以及土地整理、开发和储备等。3. 还款主要依赖于贷款所形成房地产的租金、销售收入或土地出让收入。(十)一般公司风险暴露是指中小企业风险暴露和专业贷款之外的其他公司风险暴露。 五、零售风险暴露(一)零售风险暴露应同时具有如下特征:债务人是一个或几个自然人。笔数多,单笔金额小。按照组合方式进行管理。 (二)零售风险暴露分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其他零售风险暴露三大类。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状况和管理实际,在上述基础上做进一步细分。(三)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指以购买个人住房为目的并以所购房产为抵押的贷款。(四)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指各类无担保的个人循环贷款。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中对单一客户最大信贷余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五)其他零售风险暴露是指除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之外的其他对自然人的债权。(六)符合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对微型和小型企业的风险暴露,可纳入其他零售风险暴露。六、股权风险暴露(一)股权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东权益。(二)纳入股权风险暴露的金融工具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 持有该项金融工具获取收益的主要来源是未来资本利得,而不是随时间所产生的收益。2. 该项金融工具不可赎回,不属于发行方的债务。3. 对发行方资产或收入具有剩余索取权。(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工具应划分为股权风险暴露:1. 与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具有同样结构的工具。2. 属于发行方债务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工具: (1)发行方可无限期推迟债务清偿。(2)债务须由发行方通过发行固定数量的股票来清偿,或允许按照发行方意愿通过发行固定数量的股票来清偿。(3)债务须由发行方通过发行不定数量的股票来清偿,或允许按照发行方意愿通过发行不定数量的股票来清偿,且不定数量股票价值变化与债务价值的变动高度相关。(4)持有方有权要求以股票方式清偿债务,但以下情形除外:对可交易的工具,商业银行能证明且银监会也认可该工具的交易更具有发行方的债务特征;对不可交易的工具,商业银行能证明且银监会也认可该工具应作为债务处理。七、其他风险暴露(一)购入应收账款是指销售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入方订立的商品、产品或劳务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根据契约关系以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方式转让给商业银行所形成的资产。购入应收账款可分为合格购入公司应收账款和合格购入零售应收账款。(二)合格购入零售应收账款纳入零售风险暴露。合格购入公司应收账款原则上应纳入公司风险暴露,商业银行也可将合格购入公司应收账款作为单独一类风险暴露。合格购入公司应收账款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销售方与买入方订立的销售合同真实、公平、合法、有效,且销售方能够提供完整的应收账款债权证明。销售方与商业银行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该应收账款不是由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发起。集团公司部企业之间、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应收账款,不属于合格应收账款。商业银行对所有应收账款的收益或按比例分摊的收益拥有债权。(三)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形成的表外风险暴露。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证券、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信用增级、流动性便利、利率或货币互换、信用衍生工具和分档次抵补。储备账户如果作为发起机构的资产,应当视同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储备账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抵押账户和利差账户。附件5:信用风险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一、 总体要求(一)商业银行采用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资本要求,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部评级体系。部评级体系包括对主权、金融机构和公司风险暴露(以下简称非零售风险暴露)的部评级体系和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分池体系。(二)商业银行的部评级体系应能有效识别信用风险,具备稳健的风险区分和排序能力,并准确量化风险。部评级体系包括以下基本要素:1部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保证部评级结果客观性和可靠性。2非零售风险暴露部评级和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的技术标准,确保非零售风险暴露每个债务人和债项划入相应的风险级别,确保每笔零售风险暴露划入相应的资产池。3部评级的流程,保证部评级的独立性和公正性。4风险参数的量化,将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特征转化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等风险参数。5IT和数据管理系统,收集和处理部评级相关信息,为风险评估和风险参数量化提供支持。二、 部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第七章要求完善治理结构,并按下列要求建立部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一) 商业银行应明确董事会及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在部评级体系治理结构中的职责,以及部评级体系的报告要求。(二) 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部评级体系管理的最终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1审批部评级体系重大政策,确保部评级体系设计、流程、风险参数量化、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验证和部评级应用满足监管要求。2批准部评级体系实施规划,并充分了解部评级体系的政策和流程,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源用于部评级体系的开发建设。3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制定并实施必要的部评级政策和流程。4每年至少对部评级体系的有效性进行一次检查。5审批或授权审批涉及部评级体系的其他重大事项。(三)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部评级体系的开发和运作,明确对部评级和风险参数量化技术、运行表现以及监控措施的相关要求,制定部评级体系设计、运作、改进、报告和评级政策,确保部评级体系持续、有效运作。高级管理层应具体履行以下职责:1根据董事会批准的部评级体系实施规划,配备资源开发、推广、运行和维护本银行的部评级体系。2制定部评级体系的配套政策流程,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制定并实施有效的问责制度。必要时,高级管理层应对现有信用风险管理政策、流程和监控体系进行修改,确保部评级体系有效融入日常信用风险管理。3监测部评级体系的表现及风险预测能力,定期检查信用风险主管部门监控措施执行情况,定期听取信用风险主管部门关于评级体系表现及改进情况的报告。4向董事会报告部评级政策重大修改或特例事项的可能影响。5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增强本行工作人员对部评级体系的理解。(四) 商业银行应建立一整套基于部评级的信用风险部报告体系,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信用风险主管部门能够监控资产组合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并有助于验证和审计部门评估部评级体系有效性。根据信息重要性、类别及报告层级的不同,商业银行应明确部报告的频率和容。报告应包括以下信息:1按照评级表述的信用风险总体情况。2不同级别、资产池之间的迁徙情况。3每个级别、资产池相关风险参数的估值及与实际值的比较情况。4部评级体系的验证结果。5监管资本变化及变化原因。6压力测试条件及结果。7部审计情况。(五) 商业银行应指定信用风险主管部门负责部评级体系的设计、实施和监测。信用风险主管部门应独立于贷款发起及发放部门,负责人应直接向高级管理层汇报,并具备向董事会报告的途径。信用风险主管部门的职责应包括:1设计和实施部评级体系,负责或参与评级模型的开发、选择和推广,对评级过程中使用的模型承担监控责任,并对模型的日常检查和持续优化承担最终责任。2检查评级标准,检查评级定义的实施情况,评估评级对风险的预测能力,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报送有关部评级体系运行表现的专门报告,确保高级管理层对部评级体系的日常运行进行有效的监督。3检查并记录评级过程变化及原因,分析并记录评级推翻和产生特例的原因。4组织开展压力测试,参与部评级体系的验证。5编写部评级体系报告,包括违约时和违约前一年的评级情况、评级迁徙分析以及对关键评级标准趋势变化的监控情况等,每年至少两次向高级管理层提交报告。(六) 商业银行部审计部门负责对部评级体系及风险参数估值的审计工作。审计部门的职责应包括:1评估部评级体系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测试部评级结果的可靠性。2审计信用风险主管部门的工作围和质量,评估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及资源充分性。3检查信息系统的结构和数据维护的完善程度。4检查计量模型的数据输入过程。5评估持续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情况。6与高级管理层讨论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7每年至少一次向董事会报告部评级体系审计情况。(七) 商业银行应就部评级体系的治理建立完整的文档,证明其能够持续达到监管要求,为银监会评估其部评级体系的治理有效性提供支持。文档应至少包括:1董事会职责以及履职情况。2高级管理层职责以及履职情况。3信用风险主管部门的职责、独立性以及履职情况。4基于部评级的信用风险报告制度及执行情况。5部评级体系的部审计制度及执行情况。6部评级体系的外部审计情况。7相关会议纪要、检查报告和审计报告等信息。 三、 非零售风险暴露部评级体系的设计(一) 基本要求1商业银行应通过部评级确定每个非零售风险暴露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等级。商业银行可以对低风险业务或不能满足评级条件的风险暴露采取灵活的处理方法,但评级政策应详细说明处理方式,并报银监会备案。2商业银行债务人评级围应包括所有债务人与保证人。同一交易对手,无论是作为债务人还是保证人,在商业银行部只能有一个评级。3商业银行应对承担信用风险的每笔债项所对应的所有债务人和保证人分别评级。4商业银行应对非零售风险暴露债务人的每笔债项进行评级。5商业银行可以采用计量模型方法、专家判断方法或综合使用两种方法进行评级。商业银行对不同非零售风险暴露可选用不同方法,但应向银监会证明所选方法能够准确反映评级对象的风险特征。6非零售风险暴露部评级的技术要求包括评级维度、评级结构、评级方法论和评级时间跨度、评级标准、模型使用和文档化管理等方面。(二) 评级维度1非零售风险暴露的部评级包括债务人评级和债项评级两个相互独立的维度。2债务人评级用于评估债务人违约风险,仅反映债务人风险特征,一般不考虑债项风险特征。违约债务人的违约概率为100%;商业银行可以设定1个违约债务人级别,也可以根据本银行管理需要按预期损失程度设定多个违约债务人级别。3同一债务人不同债项的债务人评级应保持一致。4债务人级别应按照债务人违约概率的大小排序;若违约债务人级别超过1个,违约债务人级别应按照预期损失大小排序。5商业银行采用初级部评级法,债项评级可以基于预期损失,同时反映债务人违约风险和债项损失程度;也可以基于违约损失率,反映债项损失的风险。债项评级应按照债项损失的严重程度排序。6商业银行采用高级部评级法,应通过独立的债项评级评估债项的损失风险,债项级别按照违约损失率大小排序。商业银行应考虑影响违约损失率的所有重要因素,包括产品、贷款用途和抵质押品特征等。对违约损失率有一定预测能力的债务人特征,也可以纳入债项评级。商业银行可以对不同资产考虑不同风险因素,以提高风险估计的相关性和精确度。 (三) 评级结构1商业银行应设定足够的债务人级别和债项级别,确保对信用风险的有效区分。信用风险暴露应在不同债务人级别和债项级别之间合理分布,不能过于集中。2商业银行债务人评级应最少具备7个非违约级别、1个违约级别,并保证较高级别的风险小于较低级别的风险。根据资产组合的特点和风险管理需要,商业银行可以设定多于本办法规定的债务人级别,但应保持风险级别间排序的一致性和稳定性。3若单个债务人级别风险暴露超过所有级别风险暴露总量的30%,商业银行应有经验数据向银监会证明该级别违约概率区间合理并且较窄。4商业银行应避免同一债项级别不同风险暴露的违约损失率差距过大。债项评级的标准应基于实证分析,如果风险暴露在特定债项级别的集中度较高,商业银行应保证同一级别债项的损失严重程度相同。(四) 债务人评级方法论和时间跨度1商业银行可以采取时点评级法、跨周期评级法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评级方法估计债务人的违约概率。2商业银行的债务人评级应同时考虑影响债务人违约风险的非系统性因素和系统性因素。商业银行应向银监会说明所采取的评级方法如何考虑系统性风险因素的影响,并证明其合理性。非系统性因素是指与单个债务人相关的特定风险因素;系统性因素是指与所有债务人相关的共同风险因素,如宏观经济、商业周期等。3商业银行应至少估计债务人未来一年的违约概率。4商业银行的债务人评级既要考虑债务人目前的风险特征,又要考虑经济衰退、行业发生不利变化对债务人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影响,并通过压力测试反映债务人的风险敏感性。如果数据有限,或难以预测将来发生事件对债务人财务状况的影响,商业银行应进行保守估计。(五) 评级标准1商业银行应书面规定评级定义、过程和标准。评级定义和标准应合理、直观,且能够有意义地区分风险。评级定义应包括各级别风险程度的描述和各级别之间风险大小的区分标准。评级标准应与商业银行的授信、不良贷款处置等政策保持一致性。2商业银行的评级标准应考虑与债务人和债项评级相关的所有重要信息。商业银行拥有的信息越少,对债务人和债项的评级应越保守。3商业银行应确保评级定义的描述详细、可操作,以便评级人员对债务人或债项进行合理划分。不同业务条线、部门和地区的评级标准应保持一致;如果存在差异,应对评级结果的可比性进行监测,并及时完善。4商业银行采用基于专家判断的评级时,应确保评级标准清晰、透明,以便银监会、审部门和其他第三方掌握评级方法、重复评级过程、评估级别的适当性。5商业银行的部评级可以参考外部评级结果,但不能仅依赖外部评级,并应满足下列条件:(1)了解外部评级所考虑的风险因素和评级标准,确保外部评级结构与部评级保持一致。(2)有能力分析外部评级工具的预测能力。(3)评估使用外部评级工具对部评级的影响。(六) 模型使用1信用风险计量模型应在评估违约特征和损失特征中发挥重要作用。由于信用风险计量模型仅使用部分信息,商业银行应通过必要的专家判断保证部评级考虑了所有相关信息。专家判断应考虑模型未涉及的相关信息。商业银行应就如何结合专家判断和模型结果建立书面的指导意见。 2商业银行应能证明用于建模的数据代表资产组合的规模和特点,建立定期评估建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适当性的程序,确保基于建模数据的风险参数有效应用于信贷组合管理。3商业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以及风险管理水平建立多种评级体系。商业银行应对各评级体系进行准确性和一致性的验证。4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模型验证,包括对模型区分能力、预测能力、准确性和稳定性的监控,模型之间相互关系的复议以及模型预测结果和实际结果的返回检验。商业银行应有能力评估模型局限性,检查并控制模型错误,持续改进模型表现。5商业银行应充分了解评级模型的基本假设,评估假设与现实经济环境的一致性。在经济环境发生改变时,商业银行应确保现有模型能够适用改变后的经济环境,评级结果差异在可控围之;如果模型结果达不到上述要求,商业银行应对模型结果进行保守调整。(七) 文档化管理1商业银行应书面记录非零售风险暴露部评级的设计,建立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文档。2商业银行应书面记录部评级的重要过程,至少包括:(1)评级目标。(2)资产组合分类。(3)各类风险暴露评级体系的适用性和依据。(4)部评级在信用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中的作用。3商业银行应书面记录评级标准以及各级别的定义,至少包括:(1)评级方法和数据。(2)债务人评级和债项评级级别结构的确定依据及其含义,包括债务人和债项级别的数量、债务人和债项在不同级别之间的分布等。(3)债务人各级别之间基于风险的关系,根据债务人级别的违约概率,确定各级别的风险。(4)债项各级别之间基于风险的关系,根据预期损失严重程度,确定各级别的风险。(5)选择评级标准的依据和程序,确保能够对部评级区分风险的能力做出分析;如果采用多种评级方法,应记录每种评级方法的选择依据和程序。(6)违约和损失定义。4商业银行应对评级模型的方法论、使用围等建立完整的文档,文档应至少包括:(1)详细描述各个级别、单个债务人、债项所使用的模型方法论、假设、数学及经验基础、建模数据来源。(2)建模数据对信贷组合的代表性检验情况。(3)运用统计方法进行模型验证的情况,包括时段外和样本外验证。(4)模型有效性受限制的情形,以及解决方法。5采用外部模型也应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文档化要求。四、 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体系的设计(一) 基本要求1商业银行应建立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分池体系,制定书面政策,确保对每笔零售风险暴露进行准确、可靠的区分,并分配到相应的资产池中。商业银行的风险分池政策应详细说明对一些特殊零售风险暴露的处理方式,包括不再推广但仍然存续的产品、暂无风险分池方法和标准的新产品等。2商业银行应对已违约和未违约的零售风险暴露分别进行风险划分;对不同国家的零售风险暴露,应分别进行风险划分,如商业银行能够证明,不同国家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具有同质性,经银监会认可,可不单独分池。3商业银行应选择可靠的风险因素进行风险分池,这些因素应同时用于零售业务信用风险的管理。商业银行选择风险因素时,可以采用统计模型、专家判断或综合使用两种方法。4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分池应同时反映债务人和债项主要风险特征。同一池中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程度应保持一致,风险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因素:(1)债务人风险特征,包括债务人类别和人口统计特征等,如收入状况、年龄、职业、客户信用评分、地区等。(2)债项风险特征,包括产品和抵质押品的风险特征,如抵质押方式、抵质押比例、担保、优先性、账龄等。(3)逾期信息。5商业银行应确保每个资产池中汇集足够多的同质风险暴露,并能够用于准确、一致地估计该池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6在确保有效区分风险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灵活地选择风险分池方法。商业银行风险分池方法应保证分池的稳定性和一致性,如果出现零售风险暴露在资产池之间频繁调整的情况,商业银行应审查风险分池方法。7商业银行应保证零售风险暴露在资产池之间保持合理分布,避免单个池中零售风险暴露过于集中。若单个资产池中风险暴露超过该类零售风险暴露总量的30%,商业银行应向银监会证明该资产池中风险暴露具有风险同质性,并且不会影响估计该池的风险参数。8对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至少每年重新确定一次存量客户的分池;按照归入零售风险暴露小企业的标准,至少每年重新确定一次归入零售风险暴露的小企业。9. 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的技术要求包括风险分池方法、风险分池标准和文档化管理。(二) 风险分池方法1商业银行应根据数据情况选择分池方法,可以根据单笔风险暴露的评分、账龄等风险要素进行分池,也可根据单笔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等风险参数进行分池。2对于数据缺失的零售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已有数据,并通过风险分池体系的设计弥补数据不足的影响。数据缺失程度应作为风险分池的一个因素。3商业银行采用信用评分模型或其它信用风险计量模型估计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参数时,相关模型的使用应达到本办法要求。(三) 风险分池标准1商业银行应建立书面的资产池定义以及风险分池流程、方法和标准,相关规定应明确、直观、详细,确保具有相同信用风险的零售风险暴露划分至同样的资产池。商业银行的风险分池的标准应与零售业务管理政策保持一致。风险分池结果应与长期经验保持一致。2商业银行应确保不同业务条线、部门和地区的零售风险暴露分池标准一致,如果存在差异,应对风险划分结果的可比性进行监测,并及时完善。3商业银行应确保分池标准的透明度,便于银监会、审部门和其他第三方掌握风险分池方法、重复划分过程、评估风险分池的适当性。 4风险分池应考虑本办法规定的所有相关信息。考虑债务人违约特征时,应包含债务人在不利经济状况或发生预料之外事件时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商业银行难以预测将来发生的事件以及事件对债务人财务状况的影响时,应对预测信息持审慎态度。如果相关数据有限,商业银行应保守地进行相关分析。5商业银行应采用长于一年时间跨度的数据,并尽量使用近期数据,确保风险分池的准确性、稳定性。商业银行拥有的信息越少,风险分池应越审慎。(四) 文档化管理1商业银行应书面记录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的设计,建立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文档。2商业银行应书面记录资产池分池方法和标准,至少包括:(1)分池所使用的方法、数据及原理。(2)资产池的确定依据及其含义,包括资产池的数量、风险暴露在不同池之间的分布、风险因素的选择方法、模型和选定的风险特征。(3)资产池风险同质性分析、集中度分析以及风险划分的合理性、一致性等。商业银行应记录风险暴露在资产池之间的迁徙状况,以及对资产池与风险分池进行修改的依据及情况。(4)违约和损失的定义。3商业银行风险分池中使用计量模型的,应就模型的方法论、使用围等建立完整的文档。文档应至少包括:(1)详细描述风险分池所使用模型的方法论、假设、数学及经验基础、建模数据来源。(2)建模数据对零售风险暴露的代表性检验情况。(3)运用统计方法进行模型验证的情况,包括时段外和样本外验证。(4)标示模型有效性受限制的情形,以及商业银行的解决方法。4采用外部模型也应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文档化要求。五、 部评级流程(一) 基本要求1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部评级流程,确保非零售风险暴露部评级和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过程的独立性。2商业银行部评级流程包括评级发起、评级认定、评级推翻和评级更新,并体现在商业银行的授信政策和信贷管理程序中。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分池通常不允许推翻。若商业银行允许推翻,应制定书面政策和程序,并向银监会证明必要性和审慎性。3商业银行应建立确保部评级流程可靠运行的管理信息系统,详细记录评级全过程,以确保非零售风险暴露的债务人评级与债项评级、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操作流程的有效执行。4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的文档,以保证部评级过程的规化和持续优化,并证明部评级体系操作达到本办法的要求。文档至少包括:(1)评级流程设计原理。(2)评级体系运作的组织架构、岗位设置和职责。(3)评级发起、评级认定、评级推翻和评级更新的政策和操作流程。(4)评级管理办法,包括管理层对评级审核部门的监督责任等。(5)评级例外政策。(6)基于计量模型的部评级的指导原则及监测。(7)评级的信息系统需求书。(8)其他容,包括评级体系运作程序发生的主要变化、银监会最近一次检查以来的主要变化等。(二) 评级发起1评级发起是指评级人员对客户与债项进行一次新的评级过程。2商业银行应制定评级发起政策,包括评级发起工作的岗位设置、评级发起的债务人与债项围、时间频率、操作程序等。3商业银行应规定本行不同机构对同一债务人或债项评级发起的相关授权流程。4评级发起人员应遵循尽职原则,充分、准确地收集评级所需的各项数据,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无误地将数据输入信用评级系统。5评级发起应遵循客观、独立和审慎的原则,在充分进行信用分析的基础上,遵循既定的标准和程序,保证信用评级的质量。(三) 评级认定1评级认定是指评级认定人员对评级发起人员评级建议进行最终审核认定的过程。2商业银行应设置评级认定岗位或部门,审核评级建议,认定最终信用等级。评级认定的岗位设置应满足独立性要求,评级认定人员不能从贷款发放中直接获益,不应受相关利益部门的影响,不能由评级发起人员兼任。(四)评级推翻1评级推翻包括评级人员对计量模型评级结果的推翻和评级认定人员对评级发起人员评级建议的否决。2商业银行应建立明确的评级推翻政策和程序,包括评级推翻的依据和条件、权限划分、幅度、结果处理以及文档化等。3对基于计量模型的部评级体系,商业银行应监控专家判断推翻模型评级、排除变量和调整参数的情况,并制定相应的指导原则。4对基于专家判断的部评级体系,商业银行应明确评级人员推翻评级结果的情况,包括推翻程序、由谁推翻、推翻程度。5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评级推翻文档,在评级系统中详细记录评级推翻的理由、结果以及评级推翻的跟踪表现。(五)评级更新1商业银行应建立书面的评级更新政策,包括评级更新的条件、频率、程序和评级有效期。2商业银行对非零售风险暴露的债务人和保证人评级应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对风险较高的债务人,商业银行应适当提高评级更新频率。3商业银行可根据部风险管理的需要确定债项评级的更新频率,但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对风险较高的债项,商业银行应适当提高评级更新的频率。4商业银行应建立获得和更新债务人财务状况、债项特征的重要信息的有效程序。若获得信息符合评级更新条件,商业银行应在三个月完成评级更新。评级有效期需要更新评级时,评级频率不受每年一次的限制,评级有效期自评级更新之日重新计算。5商业银行应持续监测每笔零售风险暴露风险特征的变化情况,并根据最新信息及时将零售风险暴露迁徙到相应资产池中。6商业银行应根据产品和风险特征、风险估计的时间跨度以及零售业务风险管理的要求,确定更新检查频率,但至少每年检查一次各类资产池的损失特征和逾期状况,至少每季度抽样检查一次资产池中单个债务人及其贷款的情况。六、 风险参数量化(一) 基本要求1风险参数量化是指商业银行估计部评级法信用风险参数的过程。对于非零售风险暴露,实施初级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估计违约概率;实施高级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估计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对于零售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应估计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2.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建立风险参数量化政策、过程和关键定义,并确保在银行部得到统一实施。3商业银行应根据所有可获得的数据、信息和方法估计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4.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的估值应以历史经验和实证研究为基础,不能仅依靠专家判断。商业银行应对风险参数量化过程所涉及的专家判断和调整进行实证分析,确保不低估风险。调整决定、依据及计算方法应记录存档,以便于部监督和持续改进,确保监督检查能追踪整个过程。商业银行应采取敏感性分析,评估调整对风险参数、监管资本要求的影响。5商业银行应制定风险参数量化更新政策,确保技术进步、数据信息和估值方法的变化情况能及时充分地反映在风险参数中。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审查一次部风险参数的估计值,并根据业务需要及时更新量化方法和流程。6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的估值应遵循审慎原则。商业银行应保守估计风险参数的误差,误差越大,保守程度应越大。7对于零售风险暴露,若商业银行能证明不同资产池之间的违约损失特征没有实质性差别,这些资产池可以使用相同风险参数估计值。8风险参数量化过程及风险参数估计值的重大调整应及时报银监会备案。9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参数量化文档,以持续改进风险参数的量化过程,并为银监会的监督检查提供支持。(二) 风险参数量化的流程1商业银行应制定书面的风险参数量化流程,确保对风险参数审慎估计。风险参数量化流程应包括数据选取、参数估算、映射和参数应用四个阶段。2商业银行应从历史数据中选取合格数据,建立样本数据集。数据选取应达到本办法相关要求。3样本数据集的数据来源可以包括部数据、外部数据和外部集合数据,确保估值基于所有相关和重要的数据。使用外部数据时,商业银行应保证外部数据与部数据之间的可比性、相关性和一致性。4商业银行应确保相关数据定义的一致性。用于估计风险要素的数据中,风险暴露数量、生成数据时所使用的授信标准以及其他相关的特征,应与商业银行的风险暴露和授信标准一致,至少应可以相互比较。5商业银行选取的样本数据应有代表性,能反映信用风险暴露特征、本银行信贷政策以及当前和未来的经济状况。样本数据的选取数目和选取时间段,应能够确保风险参数估计的准确性。6风险参数量化的数据观察期应涵盖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用于估计非零售风险暴露债务人违约概率的数据观察期不得低于5年;用于估计非零售风险暴露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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