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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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生产培训管理方法?修改对照表平安生产培训管理方法平安生产培训管理方法备原国家局令第20 号新修订的送审稿,阴影为删除注内容,黑体为修改或增加内容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平安生产培第一条为了加强平安生产培训管理,标准平安生产培训秩训管理,标准平安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平安生产培训质量,促序,保证平安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平安生产培训工作XX开展,进平安生产培训工作XX开展,根据?平安生产法? 和有关法律、根据?平安生产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平安培训机构、生产经第二条平安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平安生产培训以下营单位从事平安生产培训以下统称平安培训活动以及平安生统称平安培训活动以及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产监视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对平安培训工作实施监视机构、地方政府负责煤矿平安培管理,适用本方法。法律、行政训的管理部门对平安培训、考核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和发证工作实施监视管理,适用规定。本方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平安培训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平安培训是指以提高平安监管监察人员、是指以提高平安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平安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平安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1前款所称平安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从事平安监视监察、行政执法的平安生产监察员和煤矿平安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平安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平安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当平安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平安工程师等。第四条 平安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别离的原那么。国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指导全国平安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平安培训工作实施监视管理。前款所称平安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从事平安监视监察、行政执法的平安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平安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平安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和承当平安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平安工程师等。第四条 平安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别离的原那么。国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平安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平安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平安培训工作实施监视管理。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平安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平安培训工作实施监视管2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培训工作实施监视管理。设立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平安培训工作实施监视管理。第二章平安培训机构第五条 平安培训机构从事平安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局审批、颁发;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平安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的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平安监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培训工作实施监视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平安培训的管理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平安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平安培训工作实施监视管理。第二章 平安培训机构第五条 平安培训机构从事平安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一级、二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由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审批、颁发;四级资质证书,由市地级平安监管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驻地省级煤矿安3批、颁发。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平安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级、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第六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第六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平安培训机构,可以承当省级以平安培训机构,可以承当省级以上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煤矿上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的平安生产监察平安监察机构的平安生产监管员、煤矿平安监察员;中央企业员、煤矿平安监察人员;中央企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业的总公司、 总厂或者、集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登记人员; 承当平安评价、 咨询、 化学品登记人员;承当平安评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平安培训员;注册平安工程师和一级、二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级平安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平安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平安培训机构,可以承当市、县级安培训机构,可以承当省级以下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的平安生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的平安生产监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当平安评价、咨询、检人员;承当平安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平安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平安4工程师和二级以下平安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平安培训机构,可以承当特种作业人员;市地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平安培训机构,可以承当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上一级平安培训机构可以承当下一级平安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第七条 平安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 万元以上;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工程师和三级、四级平安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平安培训机构,可以承当市地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取得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的平安培训机构,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承当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平安培训机构,可以承当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上一级平安培训机构可以承当下一级平安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第七条 平安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能独立或经授权承当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0 万元以上;二有 10 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管理人员;5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那么;管理制度、工作规那么;四有 15 名以上具有本三有 15 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 8 名具有副高级师,其中至少有 10 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局培训考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平安监核合格的专职教师;管总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 5 名注册平安工程师;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四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 100 人以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 100 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 平方米以上;150 平方米以上;六平安培训需要的其他五平安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条件。第八条平安培训机构申请二第八条平安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能独立或经授权承当80 万元以上;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 万元以上;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二有 8 名以上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6管理制度、工作规那么;管理制度、工作规那么;四有 10 名以上具有本三有 10 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 5 名具有中级以师,其中至少有 6 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局培训考核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平安监管总合格的专职教师;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 3 名注册平安工程师;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四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 人以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 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 平方米以上;120 平方米以上;六平安培训需要的其他五平安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条件。第九条平安培训机构申请三第九条平安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能独立或经授权承当50 万元以上;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 万元以上;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二有 5 名以上具有专科理人员;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那么;管理制度、工作规那么;7四有 8 名以上具有本科三有 8 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 5 名具有中级以上职其中至少有 5 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称并且经省级平安监管部门或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或者省级者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培训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格的专职教师;中至少有2 名注册平安工程师;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四有能够满足同期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积 100 平方米以上;六平安培训需要的其他五平安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条件。第十条平安培训机构申请四第十条平安培训机构申请四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能独立或经授权承当30 万元以上;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 万元以上;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那么;管理制度、工作规那么;四有 5 名以上具有本科三有 5 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以上学历,相关专业的专职或者其中至少有 3 名具有中级以上职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 3 名具有8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平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监管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平安监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格的专职教师;师;五有能够满足同期30四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 60 平方米以上。积 60 平方米以上。五平安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平安培训机构承当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 2 名专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的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等级证书;二具备相应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第十二条申请一、二级资质证第十一条申请一、二级资质证书,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书,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平安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人将平安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平安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平安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9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方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材料报国家局;二国家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申请三、四级资质证书,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平安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平安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方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方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平安监管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进展初审;二省级平安监管部门或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三国家平安监管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后组织专家进展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申请二、三、四级资质证书,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平安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平安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方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二省级平安生产监视管10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平安监察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或者省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应当自受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后进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查行现场评估检查。符合条件的,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局备案;不平安监管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并说明理由。由。第十四条申请四级资质证书,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平安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平安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方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报所在地市地级平安监管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二市地级平安监管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后进展现场评估检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11第十三条 平安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承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第十四条 平安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平安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 3 年。平安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平安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 日内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五条 对平安培训机构及其教师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三章平安培训第十六条 平安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局、省级平安生产监视管理第十五条 平安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应当承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专职教师每年应承受继续教育。第十六条 平安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平安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 3 年。平安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平安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 日前向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续手续;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资质。第十七条 对平安培训机构及其教师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八条 各级平安监管部门和煤矿平安培训监管机构应定期开展先进平安培训机构和优秀教师、优秀平安培训管理人员的评选活动。第三章平安培训第十九条 平安培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局、省级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平安培训12部门统一制定的平安培训大纲大纲进展。进展。平安监管监察人员,非煤矿平安监视监察人员、危险物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矿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以及从事平安生产工作的相关事平安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人员的平安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平安培训大纲,由国家局组织制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外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的平安培训大纲,由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省级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煤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矿平安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平安培训大纲,由省级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组织制定。第二十条国家平安监管总局、第十七条国家局、省级平安生省级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定产监视管理部门每 2 年组织一次期组织优秀教材的评选。优秀教材的评选。平安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平安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教材。用优秀教材。第二十一条国家平安监管总第十八条国家局负责省级以局负责省级以上平安生产监视上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的安管理部门的平安生产监管人员、13全生产监察员、各级煤矿平安监各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的煤矿察机构的煤矿平安监察员的培平安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组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视中央织、指导和监视中央企业总公司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工作。作。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涉煤生产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省级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负责省级以下各级平安生产门负责市级、县级平安生产监视监视管理部门的平安生产监管管理部门的平安生产监察员的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视省监视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组织、指导和监视特种作业人员指导和监视特种作业人员的培的培训工作。训工作。省级煤矿平安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市级、县级平安生产监视管市级、县级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视本行政14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视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视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和承当平安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平安工程师的平安培训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展。除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平安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展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平安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展专门的平安教育和培训。未经平安教育和培训合格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视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和承当平安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平安工程师的平安培训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展。除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平安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展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平安教育培训,建立从业人员平安培训管理档案;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展专门的平安教育和培训。未经平安教育和培训合15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条 平安培训机构从事平安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第四章平安培训的考核第二十一条 平安培训的考核应坚持教考别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第二十二条 平安监视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 平安培训机构必须建立平安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平安培训方案。第二十四条 平安培训机构从事平安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平安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更新理念、积极探索,推进平安培训内容不断完善和方式方法创新,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平安培训。第四章平安培训的考核第二十六条 平安培训的考核应坚持教考别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那么。逐步实行有远程视频监视的计算机考试。第二十七条 平安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16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局制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 国家局负责省级以上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的平安生产监察员、各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的煤矿平安监察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省级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平安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除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 由省级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 国家平安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的平安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的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 总厂、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涉煤生产中央企业总部总厂、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省级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负责省级以下平安生产监视17门负责市级、县级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的平安生产监察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市级、县级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除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第二十四条平安生产监视管管理部门的平安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省级煤矿平安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市级、县级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除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第二十九条 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煤矿平安培训监管机构18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平安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第五章平安培训的发证第二十五条 承受平安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的证书。第二十六条 平安生产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平安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平安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平安监察员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平安XX;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XX含 IC 卡;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第二十七条 平安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平安监察员证、平安XX、特种作业操作XX含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平安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第五章平安培训的发证第三十条 承受平安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的证书。第三十一条 平安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平安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平安监察执法证;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平安XX;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第三十二条 平安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平安监察执法证、平安XX、特种作业操作XX证含 IC 卡和上岗证的式样,19IC 卡和上岗证的式样, 由国家由国家平安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考核的部门规定。定。第三十三条平安生产监管执第二十八条平安生产监察员法证、煤矿平安监察执法证、安证、煤矿平安监察员证、平安资全XX的有效期为 3 年。平安格证的有效期为3 年。平安生产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平安监察员监察员证、煤矿平安监察员证、证、平安XX的有效期满需要平安XX的有效期满需要延延续的,应当于有效期满30 日期的,应当于期满前 2 个月内向前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延续手续。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续。特种作业操作XX的有特种作业操作XX的有效期为 6 年,每 2 年复审一次。效期为 6 年,每 2 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XX需延期或特种作业操作XX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 个月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 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责任事故记录、XX审内容包括责任事故记录、XX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平安培训考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平安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在特种作业操作XX有效期在特种作业操作XX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 10 年以上,内,连续从事本工种 10 年以上, 严格遵守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严格遵守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XX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XX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20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操作XX的有效期延长 2 年。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XX和省级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考核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平安XX在全国X围内有效。第六章监视管理第三十条 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加强对平安培训工作的监视管理。第三十一条 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平安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平安培训机构,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审,特种作业操作XX的有效期延长 2 年。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30号执行。第三十四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省级以上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平安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平安XX,在全国X围内有效。第六章监视管理第三十五条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和煤矿平安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加强对平安培训工作的监视管理。第三十六条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平安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平安培训机构,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应当每3 年进21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应当每3 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平安生产监视行一次评估检查。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应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平安培训机构,接质证书的平安培训机构,接受社会监视。受社会监视。第三十七条平安生产监视管第三十二条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和煤矿平安培训监管机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应当构应当对平安培训机构开展安对平安培训机构开展平安培训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展监视。任活动的情况进展监视。任何单位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平安培训机或者个人对平安培训机构的违构的XX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安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平安生产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视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培训监管机构报告或者举报。构报告或者举报。第三十八条对平安培训机构监视检查的内容:一按照资质许可X围开展培训;二培训管理制度、管理机构、专兼职教师的配备;三培训大纲执行、教学组织管理、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四培训收费;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九条平安生产监视管第三十三条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煤矿平安培训监管机构22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应当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平安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平安培训和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展监视持证上岗情况进展监视检查。检查。第四十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的内容:一执行有关平安培训的法律法规;二平安培训制度、年度培训方案执行、平安培训管理档案;三平安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四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五其他从业人员的平安培训;六应用新工艺、 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的平安培训;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内容。第四十一条监察机关依照?行第三十四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23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其工作履行平安培训工作监视管理职责实施监察。第七章罚那么第三十五条 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平安培训监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平安培训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XX所得的,处以不超过XX所得 3 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暂扣或者撤消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XX所得的,暂扣或者撤消相应的资质证书:一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二专职教师未经考核,规定,对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其工作履行平安培训工作监视管理职责实施监察。第七章罚那么第四十二条 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煤矿平安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平安培训监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平安培训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没有XX所得的,暂扣或者撤消相应的资质证书,有XX所得的,处以不超过XX所得 3 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一未按照资质许可的X围开展培训的;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三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平安培24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平安培训工作的;训工作的;四未按照规定收取培训费的;五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标准的;六将平安培训资质证书三将平安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平安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的。平安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平安培训活动的,按书擅自从事平安培训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分。照前款规定处分。第三十七条平安培训机构评第三十七条平安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平安培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平安培训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 10000训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 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XX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XX所得的,处以不超过XX所得3所得的,处以不超过XX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 元,暂扣或者撤消相应的30000 元,暂扣或者撤消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XX所得的,暂资质证书;没有XX所得的,暂扣或者撤消相应的资质证书。扣或者撤消相应的资质证书。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业整顿,可以并处 20000 元以下顿,可以并处20000 元以下的罚的罚款: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一煤矿、非煤矿山、危25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平安XX取得平安XX书的;书的;二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二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新材料、或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新材料、 新设备前,未经平安生产教育培新设备前,未经平安生产教育培训的;训的;三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平安培训档案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规定经专门的平安技术培训并定经专门的平安技术培训并取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XX得特种作业操作XX书的。书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平安生产监视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展平安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26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第八章附那么第八章附那么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年第三十九条本方法自 2005 年 2 月日起施行。 2005 年 2 月 1 日月 1 日起施行。起施行的?平安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局令第20 号同时废止。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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