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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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有限公司 分 类1部 门EHS管 理 规 定文件编号EHS-001版本号C/1文件名称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件wg生效日期2019-02-01 页 数Pg 1 of 46修订记录更改日期版本号修订目的、依据页 码2019/01A/02019年1月初版制定。1、编 制审核1审核2审核3审 批批 准 制 度 目 录 内 容序 号制 度 名 称页 码第一节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P03-09第二节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P10第三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P11-12第四节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P13-15第五节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P16-17第六节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P18-19第七节职业病危害监测与检测评价管理制度P20-22第八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P23-27第九节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P28-31第十节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P32-33第十一节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P34-37第十二节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第一章粉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P38-39第二章噪声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P40-41第三章化学危险品搬运、储存、使用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P42-43第四章有毒有害气体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P43-45第五章高温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P45-46第十三节职业卫生检查制度P47第十四节职业卫生奖惩制度P48-49第十五节防暑降温卫生管理制度P50第十六节附件资料【附件1】职业病危害告知书P51【附件2】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劳保用品配置清单表P52-53【附件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 - 岗位清单表P54-55【附件4】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岗位申请表 P56第一节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第一条、目的、依据、方针目的: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体制,从源上预防、控制和降低作业岗位职业危害,以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的合法权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方针: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以人为本,伤害预防;健康幸福,朝气活力;遵纪守法,持续改善”。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北京*有限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三条、 相关定义1、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2、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或者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3、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四条、组织机构及职责成立了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主任的安全卫生环境委员会,负责日常安全卫生环境业务管理工作,职责如下:1、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各部门贯彻执行。2、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各层级人员职责。3、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4、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各项台帐和档案。5、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6、定期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7、定期听取各部门、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8、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第五条、公司各层级、部门工作职责一、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2、设置置与公司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4、每季度召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安全管理部门工作汇报,并亲自组织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安监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6、参加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7、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二、公司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职责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2、根据企业行政职能机构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3、组织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监督相关部门落实和保证经费落实。4、组织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5、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6、经常监督指导、检查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听取各层级员工汇报,对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责任部门按期解决。7、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的调查和分析。8、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三、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1、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报公司批准后,监督各部门执行。2、制订公司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报公司批准后,监督相关部门落实。3、制订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4、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5、推进职业卫生法规、基础知识的培训与宣传教育。6、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和结果的告知、登记、上报与建档等工作。7、定期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展开情况,并听取现场员工意见,对现场检查发现和员工提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责任部门定期改善。8、负责组织展开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和报告。9、负责推进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申报与验收工作。10、期向公司汇报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四、各部门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防护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2、制定本部门年度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计划,并按计划展开。3、按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员工正确使用、维护和保养。4、对本部门使用的化学危险品,严格遵守公司化学危险品搬运、储存、使用管理规定(EW-556-001)的要求。5、定期对本部门生产现场进行巡查,对在巡查中发现的和员工反映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改善措施和报告。6、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时,根据层级关系迅速上报和及时组织抢救工作;并按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协助与配合相关部门展开事故(事件)的调查与分析。7、对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五、生产部管理职责 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改方案时,应同时考虑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等措施。2、在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时,要同时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3、应定期对职业防护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正常运行。4、按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员工正确使用、维护和保养。5、对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六、采购部门职责1、对采购新品种化学品时,应选购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物品,并组织相关部门审议。2、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应到有资质的劳保公司购买,严禁采购“三无”的劳保用品。3、采购部门应对采购的化学品/劳保用品等合法性负责。七、其他职能部门管理职责1、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新进员工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和员工上岗前体检。2、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在岗员工各项体检和特种作业/接触有毒有害因素人员的上岗、在岗、调岗/离职时职业体检,并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管理档案。3、财务部根据保障各专项资金的投入。八、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职责各专(兼)职管理人员根据职能分工按下述职责,互相协调沟通,共同完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工作。1、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审查各项职防措施、计划并报告审批,督促有关部门执行。2、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3、组织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做出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建立员工职业健康档案。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九、班组长职责1、认真执行和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班组作业人员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作业。2、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组织班组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开好班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3、经常组织本班组工人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4、经常检查本班组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5、对新工人(包括调换工种的工人)进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新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岗。6、支持、接受专职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提出的改进措施要及时组织贯彻落实。7、指导并支持班组安全员开展日常工作,及时采纳安全员的正确意见,发动全班组职工共同搞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8、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十、员工职责1、自觉遵守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防护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严禁违章、冒险作业。2、自觉、正确地使用个人劳保用品。第六条 附件 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为3大类:1、粉尘的危害工作过程中可能会接触到粉尘,有可能发生粉尘引起的职业病。2、生产性噪声危害本公司使用的机械设备会产生一定的机械性非稳态噪声。噪声对人体的危害作用可分为特异作用(对听觉系统)和非特异作用(对其他系统)两类。对听觉系统的损害表现为暂时性听阈位移或永久性听阈位移。永久性听阈位移早期表现为高频听力下降(听力损伤),随着接触噪声时间的延长或强度的增大,语言频段的听力也受到影响,语言听力出现障碍,继而发展为噪声聋,为国家法定职业病。劳动者长期接触噪声还可引起头痛、头晕、耳鸣、心悸、睡眠障碍和全身乏力等神经衰弱综合症,以及植物神经功能变化、血压升高、心血管疾病患病率增高。职业禁忌: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Hz、1000Hz和2000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dBHL);期高血压和器质性心脏病;中度以上传导性耳聋;在岗期间,噪声易感者(噪声环境下工作一年,双耳3000Hz、4000Hz、6000Hz中任意频率听力损失65dBHL)。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听力损伤、噪声性耳聋。4、高温作业危害环境温度过高、湿度大、风速小、劳动强度过大、劳动时间过长可引起中暑,按发病机理的不同可分为热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热射病:人在热环境下,散热途径受阻,体温调节机制失调所致。其临床特点是在高温环境中突然发病,体温升高可达40以上,开始时大量出汗,以后出现无汗,并可伴有干热和意识障碍、嗜睡、昏迷等中枢神经系统症状。热痉挛:由于大量出汗,体内钠、钾过量丢失所致。主要表现为明显的肌肉痉挛,伴有收缩痛。热衰竭:本病发病机理尚不明确,多数认为在高温高湿环境下,皮肤血流的增加不伴有内脏血管收缩或血容量的相应增加,因此不能足够的代偿,致脑部暂时供血减少而晕厥。先有头昏、头痛、心悸、出汗、恶心、呕吐、皮肤湿冷、面色苍白、血压短暂下降,继而晕厥,体温不高或稍高。职业禁忌证:期高血压;活动性消化性溃疡;慢性肾炎;未控制的甲亢;糖尿病;大面积皮肤疤痕。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中暑。第二节 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职业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1、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积极防护措施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2、接触职业危害因素 劳动合同告知制度、在公司(综合办公室门)与在职员工(续签)、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岗位作业的员工,必须同时到综合办公室(医务室)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一式二份),以便员工了解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待遇 - 等。、员工因工作需要进行岗位变动时,如果是调出/入职业危害岗位的,公司综合办公室或调出/入责任部门应当告知员工到综合办公室(医务室)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以便综合办公室如实向员工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安排职业性专项体检。- 参阅 附件1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样)3、接触职业危害因素 - 检测结果现场告知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4、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综合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职业病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5、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综合办公室)每年应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第三节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目的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3、定义对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制度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本制度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国家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处理流程:、事故发生部门应立即组织现场应急处理,并做好受伤害人员的救护、现场的控制和保护,同时向公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和公司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安全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等)报告事故初步情况。、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原因调查分析和落实整改措施方案。、根据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严重性,按程序如实向属地安监部门报告。6、公司应当每年向所在地区职业健康监管行政部门(安监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应依法办理项目“三同时”(即:项目设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区职业健康监管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7、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8、在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入前,项目责任部门应向公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综合办公室)报备项目相关技术资料、生产工艺流程和使用的新原辅材料及其化学成分(即:MSDS资料),以便向所在地区职业健康监管行政部门和中介机构咨询了解、判定项目职业病危害严重性。9.发生危害源泄露或发生职业病危害重大事故时,公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必须在最短(8h)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区职业健康监管行政部门汇报情况,说明事情发生的经过,造成事故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10.按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公司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第四节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为提高员工的自我职业健康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等培训工作,特制定本制度。1、综合办公室整体负责组织新进员工的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与教育。2、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在岗期间的员工定期职业健康培训与教育,宣传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3、综合办公室应根据法律规范等的要求、企业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不定期组织展开职业健康宣传和教育培训,并做好相关教育培训记录,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4、职业健康宣传、综合办公室应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不定期开展职业健康宣传。、各部门(部)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卫生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5、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概要培训内容a) 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与标准;b) 职业健康基本知识;c)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d)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e) 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f) 职业危害事故案例。、培训的对象及方式a)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根据安监部门要求参加指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部程,实施持证上岗,并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定期参加相关再教育培训。b) 入厂新工人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凡入厂新员工(正式工、实习生、劳务工、外包工等)由综合办公室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并通知安全管理部门、入职部门组织进行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职业健康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1 公司级教育培训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概要内容:国家关于职业健康的方针、政策、法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企业安全职业健康管理方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综合安全职业健康知识,企业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企业的各种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总则。2 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安全组或兼职安全员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概要内容:本车间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本车间的安全技术规程、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本车间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3 班组教育由班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培训,教育概要内容: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本班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规定。制订实施员工上岗培训计划,在有经验的老员工带领、指导下实习工作,实习期结束,经考核合格才能单独作业。、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需重新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a) 调换新岗位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教育培训内容重点告知新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等。b) 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重点: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新工艺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等。、一般员工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a) 企业应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安全和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后应当进行考试与资料存档(含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等)。b) 为了不断提高员工安全和职业危害预防意识,增强责任感。企业应每年对员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安全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做到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c) 初次(记录累计2次)“三违”人员由各部管理/监督者进行口头教育,类劝不改(记录累计3次)的“三违”人员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强制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并将此类的“三违”人员安全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存档。“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d) 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部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6、培训时间:参照国家安监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7、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a) 三级安全教育卡;b) 员工的安全职业健康考核试卷;c) 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d) 其他有关资料8、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应保证安全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第五节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2、相关定义a) 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b) 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3、适用范围公司范围内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均应遵守本制度。4、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a)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b) 在用的防护设施应根据法规要求,每年定期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对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5、服务机构选择a) 不得选取未经政府部门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防护设施的检测、评价和鉴定。b)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在检测过程中应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弄虚作假。c) 检测报告除具备基本内容外,还应当有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 6、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公司防护设施采取下列管理措施:a) 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b) 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c) 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7、建立技术档案公司对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措施: a) 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b) 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c) 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d) 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e)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8、日常维护a) 设备部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b) 综合办公室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9、知识培训和指导公司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10、擅自拆除或停用 a) 未经申请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b) 如因检修需要临时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要及时恢复原状。c) 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备,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第六节 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目的 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2、相关定义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职业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是保护员工健康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指公司发给员工穿戴和使用的各种着装、用品、用具和器材等。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和使用。4、防护用品选型、采购、经费支出管理 企业职业健康安全负责人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员工在作业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企业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由公司职业健康综合办公室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具体拟定和不定期更新各岗位的劳保用品配置清单、发放基准,各部按拟定的标准执行。 劳保用品是根据劳动条件发给个人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防护品,不是发给个人的生活福利用品,职工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 劳保用品选型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评价选定与备案管理。 劳保用品的采购由采购部门根据各部采购申请单对照综合办公室选型予以购买。采购中间商必须选择有安全防护用品销售许可证的劳保用品销售商,以保证防护用品的质量与防护性能。严禁向无安全防护用品销售许可证的劳保用品销售商采购劳保用品。 专用劳保用品(如:护耳塞/罩、防尘/防毒口罩、手套等)购买费用由各部根据发放标准自行预算和管理。 公司通用的劳保用品(如:工作服、劳保鞋、安全眼镜等)由综合办公室负责预算和管理。5、工作程序 根据国家、上级有关劳动保护用品相关规定和企业实际使用情况制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劳保用品配置清单表。 【附件2】 各部负责提供职工工种变更申请,然后再根据变更及时、合理发放防护用品。 全体上岗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配备的防护用品。对需要回收的防护用品旧品,综合办公室必须严格、妥善收存。6、管理原则 新进厂职工必须先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安全考试合格后,按规定领用防护用品。 职工因岗位变动,防护用品,台帐也作相应调整,原工种防护用品原则上要使用到期方能调换。 必须建立防护器具和用品领用登记台帐,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 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7、领用办法 个人防护用品可由本人申领或由班长/副班长统一代领出库和登记签名。 由班长/副班长统一代领的防护用品发出后,发放者要做好人员签收记录。 发放记录必须认真严格,妥善保管,记录内容要齐全,真实。有工种、姓名、领用品、数量、时间等。 个人防护用品在达到使用期限后归个人支配,不属于个人的防护用品或可再利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在达到使用期限后,由企业统一收集报废或翻新处理。8、防护用品维护防护用品的维护和更换任何防护用品的使用效率都可能随时间和重复使用而减少,为了保证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正确的维护是十分必要的。 企业指定专人对个人防护用品的维护进行检查指导,保证 个人防护用品完好有效,起到防护作用。 职工之间开展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知识培训,让所有使用它的工人都知道怎样保存、定期清洗和维护、出了问题应由谁负责。 为清洗提供物质支持,例如提供好的冲洗、清洗设施。 为职工提供防护用品的更换附件,使职工在必要时随时更换。9、防护用品的报废 防护用品因损伤、经测试防护功能失效或超过有效期时,应及时从作业现场清理出来,并由专人监督销毁。 对销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品种、数量、来源、销毁原因等情况要进行详细记录,经办人员和监督人员签字后存档。 报废、待销毁的劳动保护用品要单独存放,标识清晰。 严禁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外流,避免因误用而引发事故。第七节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一、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总局令(第47号)等相关法规要求,为规范公司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全面地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并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二、相关定义职业危害因素:职业活动中产生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有害作业场所监测:指对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定点、定时监测、检测评价。三、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有害作业场所对危害因素的监测与检测评价工作。四、管理职责1、综合办公室是公司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与评价。2、根据分级管理原则,相关各部应根据综合办公室发布的检测日程计划,在现场采样检测时段保障生产正常和安排人员协调落实。五、监测与检测评价体制1、总则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通过监测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变化趋势及其危害性做出评定,进而通过改善劳动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控制接触来保护员工的健康。2、监测工作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有害作业场所的定期定点监测;(2)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3)事故性监测;(4)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等项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验收的监测;(5)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监测等。3、监测点的确定(1)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的设定和监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等规范要求,由综合办公室与选定的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共同协商确定检测评价方案、日程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协调各监测点责任部门按时落实现场采样监测与检测评价。(2)监测/检测频率: 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一次。 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4、监测点确定后,可根据生产安排情况进行协商调整监测日程计划。5、监测点的认可、确定、变更或取消,由综合办公室与选定的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共同协商修改后,报公司领导(副总经理以上)审批后方可有效。6、具体监测方案由综合办公室和选定的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公司生产场所实际情况来评审确定。7、对已确认的监测方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规定监测频次进行监测。六、监测与检测实施体制1、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根据评估分析结果,本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超声波焊接烟尘、化学因素、噪声强度、光照度、辐射、高温等危害因素。2、监测与检测监督管理 监测与检测评价单位a) 监测人员进入现场进行监测时,必须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具体要求由陪同者进行说明和监督落实。b) 在作业场所进行监测与检测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监测。c)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监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提交监测报告书。d) 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告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综合办公室),提出建议采取的相关治理措施。 内部管理a) 由综合办公室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结果告知书,将监测结果通过网上信息公布、宣传栏、岗位等形式向全公司员工通报。b) 公司各部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监测结果异常(超标)的作业场所进行限期整改完成。c) 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切实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d) 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应向公司综合办公室、公司领导申请立项进行整改。e) 不符合项(超标)整改完成后,由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复查检测。f) 如遇生产不正常,可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另行安排临时监测任务。g) 各部应根据监测结果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h) 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综合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和监测预算,财务企划部保障监测经费的落实。l 参考法规: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第八节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二、术语和定义a) 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b)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c)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三类。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四、管理职责1、综合办公室是公司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的责任部门。2、设备部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的责任部门。3、生产部为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执行部门。4、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与管理。五、管理程序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2)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型分析;(4)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预防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5)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6)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2、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3)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4)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查一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4、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其进行评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设计的依据;(2)建设项目概况;(3)建设项目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理化性质、毒理特征、浓度、强度、分布、接触人数及水平、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分析;(4)职业病防护设置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5)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6)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7)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8)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9)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10)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5、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较重的建设项目,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6、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4)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8、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承担建立责任。9、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10、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11、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12、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7)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8)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一件;(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13、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4)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7)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8)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14、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5)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6)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15、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六、记录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台帐2、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台帐3、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l 参考法规: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第九节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掌握职工健康损害情况,预防职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建立本制度。二、管理职责1、综合办公室负责依法组织对新招聘员工(含实习生、外租工)进行上岗前一般健康检查。2、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档案管理,依法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含调岗)和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3、综合办公室根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与档案保存。三、职业健康检查1、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调岗、离职)和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四种。 职工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a) 为了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分清责任,防止劳动者带病进入本公司。b) 员工在培训期间定岗后,由员工所在部门填写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岗位申请表报备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员工所定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应安排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c) 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职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a) 为了及时发现劳动者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对劳动者进行动态健康观察,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体检周期及项目由综合办公室组织劳动者进行定期在岗健康检查。健康检查频率:1次/年。b) 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的疾病或职业禁忌症,由公司综合办公室(医务室)组织安排劳动者复检。健康复检要求: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安排复检。c) 不得安排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排健康治疗。 职工离岗时(调岗、离职)的职业健康检查。a) 为了解劳动者离职时的健康状况,分清健康损害责任,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劳动者进行离职体检。b) 各部在进行员工内部调岗前,如属职业病危害岗位调出/入的,在遵照公司人事调动规定填写内部人事调动申请表报批时,还须填写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岗位申请表报备综合办公室,以根据申请单安排员工调出/入职业健康检查。如未向综合办公室报备安排职业健康体检,安排人员在部内跨岗位或跨部门调动的,因此发生劳动者职业性健康损伤等情况引发的劳动、法律纠纷的,由劳动者所在部门领导(班长、系长、部长)担负主要责任,公司有权遵照员工手册有关规定给予处罚。c) 综合办公室应根据员工离职申请表,依赖综合办公室审查是否需要做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如需安排离职体检的,则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体检。d)对未进行离岗前(调岗、离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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