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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1 总则1.0.1为使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气和保护环境,保障人身、财产及公共安全,特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的气源种类及设计压力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50028 的要求。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场站、调压设施、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等所组成的城镇燃气供应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抢修。1.0.3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0.4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设立运行、维护和抢修的管理部门并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设置并向社会公布24 小时报修电话,抢修人员应24 小时值班。运行、维护和抢修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1.0.5对重要的燃气设施或重要部位应设有识别标志。在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时,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设置防护设施。1.0.6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和城镇燃气自管单位。城镇燃气自管单位是指具有城镇燃气设施产权的并自行负责燃气设施管理及维护工作的单位。2.0.2 城镇燃气设施用于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网及用户设施。2.0.3 用户设施指户内燃气管道、阀门、计量器具、调压设备、钢瓶等。2.0.4 用气设备使用燃气作为燃料进行加热、炊事等的设备,如燃气工业炉、燃气锅炉、燃气直燃机、民用燃气用具等。2.0.5 运行从事燃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1/242.0.6 维护为保障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事故发生所进行的检查、维修的作业。2.0.7 抢修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停气、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2.0.8 降压燃气设施维护和抢修时,为了操作安全和维持部分供气,将燃气压力调节至低于正常工作压力的作业。2.0.9 停气在燃气供应系统中 ,采用关闭阀门等方法切断气源,使燃气流量为零的作业。2.0.10 明火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2.0.11 动火在燃气管道和设备上或其他禁火区内进行焊接、切割等产生明火的作业。2.0.12 作业区燃气设施在运行、维修或抢修作业时,为保证操作人员正常作业所确定的区域。2.0.13 警戒区指燃气设施发生事故后,已经或有可能受到影响需进行隔离控制的区域。2.0.14 直接置换采用燃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空气或采用空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燃气的过程。2.0.15 间接置换采用惰性气体(水)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空气后,再用燃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惰性气体(水)的过程;或采用惰性气体(水)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燃气后,再用空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惰性气体(水)的过程。2.0.16 吹扫燃气设施在投产或维修前清除其内部剩余气体和污垢物的作业。2.0.17 放散将燃气设施内的空气、燃气或混合气体安全地排放。2.0.18 防护用具用以隔离燃气和保障作业人员呼吸安全的防护用具,一般有工作服、工作鞋、手套、安全帽、防毒面具和供氧面具等。2.0.19 监护2/24在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作业时,对作业人员进行的监视、保护;或由于其他工程施工等可能引起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而采取的监督、保护。2.0.20 带压开孔在管道无介质外泄的状态下,以机械切削方式在管道上加工出圆形孔。2.0.21 封堵从开孔处将封堵头送入管道并密封管道,从而阻止管道内介质的流动。3 运行与维护3.1一般规定3.1.1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对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应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定。1 场站安全管理制度;2 城镇燃气管道及其管道附属系统、场站的工艺管道与设备的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定;3 场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 用户设施的检查、维护、报修制度和操作规定;5 用户用气设备的报修制度 ;6 日常运行中发现问题或事故处理的上报程序。3.1.2 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设备进入站区,严禁在站内从事可能产生火花性质的操作,如在站内检修车辆等。3.1.3 站内防雷设施每年雨季前应进行检测,防静电装置每年检测不得少于两次。3.1.4 进入调压室、压缩机房、阀门井和检查井等燃气设施场所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 进入前应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在确定安全后方可进入;2 在进入地下调压室、阀井、检查井内作业前还应检查有无其他有害气体,并检测氧含量,作业时必须穿防静电服、鞋、戴防护用具,系好安全带;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应轮换操作;3 维修电气设备,应切断电源;4 进行维护检修,应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进行敲击作业。3.1.5 供气高峰季节应选点检测管网高峰供气压力,分析管网的运行工况; 对运行工况不良的管网应提出改造措施。3.1.6 安装在用户室内的公用阀门应设永久性警示标志。3.2 管道及其附件的运行与维护3.2.1 根据运行和维护管理制度应对地下燃气管道进行巡查,作好巡查记录,巡查中发3/24现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3.2.2 各施工单位在进行地下市政设施施工时必须保证燃气管道的安全,施工前应向城镇燃气主管部门申请现场安全监护。3.2.3 对地下燃气管道应定期进行巡查,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 管道安全保护距离内不应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构)筑物等;2 管道沿线不应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草枯萎和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出声响等;3 对于特殊地段的管道,如穿越跨越处、斜坡地段等,应在暴雨、大风或其它恶劣天气过后及时巡查。4 不应有因其他工程施工而造成管道损坏、管道悬空等,对有可能影响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的施工现场,应加强燃气管线的巡查与现场监护,可设立临时警示标志;5 不应有燃气管道附件丢失或损坏;6 应定期向周围单位和住户询问有无异常情况。3.2.4 对地下燃气管道应定期进行泄漏检查:1 高压 /次高压管道应至少每年检查一次;2 管或设有阴极保护的钢管,至少每两年检查一次;3 铸铁管道及被违章占压的管道,至少每年检查两次;4 新通气的管道在 24 小时之内检查一次,并应在通气后的第一周进行一次复查。3.2.5 地下燃气管道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泄漏检查可采用仪器检测或地面钻孔检测,可沿管道方向和从管道附近的阀门井、窨井或地沟等地上 (下)建构筑物检测;2 对燃气管道设置的阴极保护系统应定期检测并做好记录;检测周期及检测内容应符合城镇燃气埋地钢制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95 行业标准 8.2 节的要求。3 在役管道防腐涂层检查和维护的周期、方法与内容应符合城镇燃气埋地钢制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 95 行业标准 8.1 节的要求。4 在管道施工中敷设了可探示踪线及安装了信号源井的,应定期对可探示踪线及信号源进行检测。5 运行中的管道第一次发现腐蚀漏气点后, 应对该管道选点检查其防腐涂层及腐蚀情况,针对实测情况制定运行、维护方案;钢制管道埋设二十年后,应对其进行评估,确定继续使用年限,制定检测周期,并应加强巡视和泄漏检查。3.2.6 对在燃气设施周围的爆破工程应严加防范。4/241 距离有燃气管道的隧道60 米或直埋燃气管道6 米范围内,不得进行任何爆破工程。2 在上述范围以外进行爆破作业时,爆破工程产生的微粒峰值速率()在管道位置处不应高于 25 米 /秒;若燃气设施附带有建筑物时,爆破工程产生的微粒峰值速率()在附带的建筑物处不应高于 13 米 /秒3.2.7 阀门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定期检查阀门,应无燃气泄漏、损坏等现象,阀门井内应无积水、塌陷,无妨碍阀门操作的堆积物等;2 应根据管网运行情况对阀门定期进行启闭操作和维护保养;3 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3.2.8 凝水器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凝水器应定期排放积水,排放时不得空放燃气;在道路上作业时,应设作业标志;2 定期检查凝水器护盖、排水装置,应无泄漏、腐蚀和堵塞,无妨碍排水作业的堆积物;3 凝水器排出的污水应收集处理,不得随地排放。3.2.9 调长器接口应定期进行严密性及工作状态检查。调长器调节操作完成后应拧紧螺母,使拉杆处于受力状态。3.3设备运行与维护3.3.1 调压装置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调压装置的巡检内容应包括调压器、过滤器、阀门、安全设施、仪器、仪表等设备的运行工况,应无泄漏等异常情况;2 调压器及附属设备的运行、维护:1)巡视检查各连接点应无漏气,调压器工作应正常。 当发现有燃气泄漏及调压器有喘息、压力跳动等问题时,应及时处理;2)清除各部位油污、锈斑,应无腐蚀和损伤;3) 新投入运行和保养修理后重新启用的调压器,必须经过调试,达到技术标准后方可投入运行;4)停气后重新启用调压器时应检查进出口压力及有关参数;5) 应定期进行过滤器接口严密性检查、过滤器前后压差检查,并及时排污和清洗。3.3.2 加臭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定期检查储液罐内加臭剂的储量;2 控制系统及各项参数应正常,定期在管网末端抽样检测加臭剂浓度且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50028 的规定要求;3 加臭泵的润滑油液位应符合运行规定 ;5/244 加臭装置应无泄漏;5 加臭装置应定期进行清洗、校验。6 对加臭剂应妥善保管,加臭剂的储存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3.3.3 高压 /次高压设备运行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高压 /次高压调压及有关设备经过12 个月的运行后,宜进行检修。2 检修后的系统必须经过至少24 小时或最多不超过一个月的正常运行,才可转为备用状态。3 高压 /次高压调压系统的调压器、泄压阀、快速切断阀及其它辅助设施应定期检查,查验设备是否在设定的数值内运行。4 高压 /次高压调压站进出口压力、站内的调压器过滤器压差应每周到现场检查一次。5 高压 /次高压设备的电动、气动及其它动力系统宜每半年检查一次。如气动系统由高压瓶装氮供应,则须将检查次数增加到每周一次。6 对高压 / 次高压设备进行维护时,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在场。3.3.4 对高压 /次高压设备进行拆装维护保养时,必须用惰性气体进行置换。当用惰性气体置换燃气时,应连续三次测定(每次间隔不少于5 分钟)燃气浓度值均不大于爆炸下限的 20% 才可以进行维护保养;用燃气置换惰性气体时,应连续三次测定燃气浓度值均大于 90% 才可以投入运行。3.3.5 低压湿式储气柜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定期对低压湿式储气柜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并符合下列规定:1)塔顶塔壁应无裂缝损伤和漏气,水槽壁板与环型基础连接处应无漏水、气柜基础应无异常沉降,并应做好记录;2)导轮和导轨的运动应正常;3)放散阀门应启闭灵活;4)雨季前应检查气柜防雷接地电阻,并应做好记录;5)寒冷地区在入冬前应检查保温系统;6)应定期、定点测量各塔环形水封水位。2 低压储气柜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储气柜升降幅度和升降速度应在规定范围内,在有台风影响地区或有台风影响时适当降低气柜高度;2)储气柜运行压力,不得超出所规定的压力;3)发现导轮与轴瓦之间发生磨损应及时修复;4)导轮润滑油杯应定期加油,发现损坏应立即修理;6/245)维修储气柜时,操作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具,所携带工具应严加保管,严禁以抛接方式传递工具。3.3.6 低压稀油密封干式储气柜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定期对低压稀油密封干式储气柜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并符合下列规定:1) 气柜活塞油槽、活塞平台板上不应有杂物;2) 气柜活塞油槽油位、横向分隔板及密封油净化装置应正常,定期测量油位,并应做好测量记录;3)气柜柜底油槽水位、油位应保持在规定值范围内,并做好记录,4)气柜油泵不应启动太频繁、启动次数太少或两台泵同时启动;5)应定期对气柜油水分离器分水室、分离室、油室和浮子室进行检查;6)气柜外部电梯及内部升降机(吊笼 )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应可靠有效、电器控制部分应动作灵敏,运行平稳,应定期进行维修、检验,并做好记录;2 低压稀油密封干式储气柜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气柜柜体外防腐涂层应完好;2)气柜柜体应完好,无变形、无裂缝损伤,对于因裂纹或砂眼造成的油气渗漏处应及时修补;3)保证气柜供电系统正常;4)气柜活塞升降幅度和升降速度应在规定范围内;5)活塞导轮应在一定压力下沿着导板面中心线灵活、平稳、垂直转动,无异常响声,并应定期注油;6)防水平回转导向滑块与立柱导轨板两侧边缘正确咬合,其间隙符合要求,否则应更换滑块;7)滑块应通过重锤连杆机构持久地压在导板面上,发现脱轨必须立即停止运行;8)气柜活塞倾斜量阴天应不超过气柜最大直径的1/1000 ;当暴露在阳光下时应不超过气柜最大直径的1/500 。若超过此值,则应调节导轮、校正活塞导向装置等;9)泵入口过滤网应定期清洗,不应有附着物。3.3.7 高压储罐运行与维护除应按国家现行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严格控制运行压力、严禁超压运行,并对温度、压力、罐位等各项参数定时观察;2 应填写运行、维修记录;7/243 应定期对阀门做启闭性能测试,当阀门无法正常启闭或关闭不严时,要及时维修更换;4 对安全附件应定期进行校验。3.3.8 压缩机、烃泵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压缩机、烃泵的检查内容:1)压力、密封、润滑、冷却和通风系统;2)阀门开关应灵活 ,连接部件应紧固 ,运动部件应平稳, 无异响、过热、泄漏及异常振动等;3)指示仪表应正常、各仪表参数应在规定范围内;4)各项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2 当有下列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停车处理:1)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失灵;2)润滑、冷却、通风系统出现异常;3)压缩机运行压力高于规定压力;4)指示仪表损坏或仪表显示数值不在规定范围内;5)压缩机、烃泵、电动机、发动机等有异声、异常振动、过热、泄漏等现象。3 压缩机检修完毕重新启动前应对设备进行置换,置换合格后方可开机。3.3.9 压缩机、烃泵的大、中、小修理,应按设备的保养、维护标准执行。3.3.10 仪器、仪表、安全阀的运行维护、定期校验和更换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3.11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站内设施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站内设备、工艺管线等应定时进行巡回检查。 )检查记录储罐液位、 压力和温度等参数。 储罐进出液时,应观察液位和压力变化情况;2)检查储罐外壁是否有水珠、结露现象;检查低温管道保冷层及管托是否完好;3)检查空温式气化器结霜情况,检查水浴式气化器水量和水温状况;4)检查各连接部位有无泄漏情况;5) 对站内消防设备、消防器材的检查及运行维护应参照6.2.8 条规定执行。2 储罐及管道的运行与维护应符合以下规定:1) 储罐及管道在投用前应首先进行预冷,预冷时储罐及管道应不含水份及杂质;2) 储罐的充装量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充装系数的要求。储存罐位一般宜控制为:上限90% ;下限 20% ;3)不同来源、不同组分的宜存放在不同的储罐中,并且密切监测气化速率;4)对于较长时间储存液化天然气而不向外输气的储罐,宜定期倒罐处理;5)真空绝热储罐应每两年检测一次真空度。每年对蒸发率进行检查;6)检查储罐外壁漆膜无脱落,外壁无凹陷,检查储罐基础应牢固,对立式储罐应定期8/24检查其垂直度;7)储罐检修前后应使用干惰性气体进行置换,严禁使用充水置换方法。3 液化天然气卸(装)车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1)卸(装)车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具,人体未受保护部分不允许接触装有而未经隔离的管道和容器;2)储罐进液前应先用惰性气体或气体对卸车软管进行吹扫;卸车完毕应将软管内余液回收,严禁液体滞留在密闭管段内;3)在卸(装)车与气化作业同时进行时,不宜使用同一个储罐;4)卸(装)车过程中,应严格按操作规程开、关阀门;5)卸(装)车结束之后,应使拆卸下的低温软管处于自然伸缩状态;严禁强力弯曲,恢复常温后,应对其接口采取封堵措施;6)装载的运输车停放时应加固定块,不得随意移动。3.3.12 压缩天然气()压缩加气站、瓶组供气站站内设施与运输车辆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站内设备应定时进行巡查,并符合下列规定:1) 管线、阀门、罐体无锈蚀;2) 管沟内及站内管线应无泄漏;3) 阀门和接头应无泄漏、损坏现象;4) 定期对阀门进行启闭操作和维护保养,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2 站内压力容器、安全阀、压力表等设备应按本节3.3.7 和 3.3.10 条规定执行。3 调压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本规程3.3.1 条的规定。对瓶组供应站内配有锅炉伴热系统的调压装置,在瓶组卸压时应观察各级调压器热媒的进水和回水温度,不得超出正常范围。4 压缩机运行、维护除应符合3.3.8 和 3.3.9 条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定期对压缩机及其附属、配套设施进行排污,污物应集中处理不得随便排放;2)压缩机撬内不得堆放任何杂物;5 干燥器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内各部件运行应按设定程序进行;2)指示仪表应正常,各仪表参数应在规定范围内;3)阀门切换、开关应灵活,运动部件应平稳,无异响、泄漏等;4)干燥器的维护应按设备的保养维护标准执行;9/245)根据运行情况对干燥器分离器定期进行排污。6 加气、卸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软管应根据使用工况定期更换;2) 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对流量计定期进行检定;3) 加气、卸气前检查系统连接部位应密封良好, 自动、联锁保护装置正常, 应接好地线;4)在接好高压胶管准备打开瓶组阀门时,操作人员的身体不得面对阀门,加气时也不得正对加气枪口,与作业无关人员不得在附近停留;5)被加气的气瓶内应保持正压,加气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工作压力;6)加气、卸气时,车辆应按指定地点停车,手闸制动,并熄灭发动机。停车有滑动可能的,车辆应加固定块。7)凡有以下情况之一时,不得进行加气或卸气作业:a雷击天气;b附近发生火灾;c检查出有气体泄漏;d压力异常;e其他不安全因素。8)严禁给无合格证及有故障的车辆加气。7 站内消防系统应按本规程6.2.8 条规定执行。8 汽车载运气瓶组或拖挂气瓶车和牵引车及其运输除应符合本规程6.3.1 条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气瓶组瓶体、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各类阀门、接头、连接管线等必须按规定定期检测或校验;2) 运输时应遵守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有关规定;3)运输车辆严禁携带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或搭乘无关人员;4)按指定路线和规定时间行车,途中不得随意停车;5)运输途中因故障临时停车时,应避开其他危险品、火源和热源,停靠在阴凉通风的地方,并做好显著的障碍停车标识。6)运输车辆加气、卸气或回厂后应在指定地点停放;7)气瓶组满载时不得长时间停放在露天暴晒,否则必须进行泄压或降温处理;8)运输车辆应配置有效的通讯工具。3.4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运行与维护3.4.1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设备应保持外观完好,无锈蚀,无老化变形,无松动,螺10/24丝和密封件齐全,显示表读数清晰,执行机构无卡阻,现场一次仪表应保持良好的防爆性能,应无漏气和堵塞状况,机箱、机柜应具有良好的接地。3.4.2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监控中心应符合下列要求:1 系统的各种功能齐全、正常;2 操作键接触良好,显示屏幕显示清晰、亮度适中,系统状态指示灯指示正常,状态画面显示系统运行正常;3 现行趋势和历史趋势记录曲线清晰、无断线,打印机打字清楚、字符完整;4 机房和控制室环境符合规范要求。3.4.3 采集点和传输系统的仪器仪表应按有关标准规定定期进行检定和校准。3.4.4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运行维护人员应掌握安全防爆知识,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重要的设备要挂警示牌以避免误操作。3.4.5 运行维护人员应定期对系统及设备进行巡检,比对现场仪表与远传仪表的显示值、同管段上下游仪表的显示值以及远传仪表和计算机控制台的显示值的一致性,发现异常及时解决。3.4.6 对于无人职守站应在主控室通过运行参数了解系统运行是否正常,并定期到现场检查仪器仪表及设备。3.4.7 拆装带压管线和防爆区域内的仪器仪表设备时,应取得管理部门同意和现场配合后方可进行。3.4.8 在防爆场所进行操作时,不得带电进行仪器仪表及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对于需要在现场进行操作的,必须先关掉电源并使用防爆工具。3.5用户设施运行与维护3.5.1 应对燃气用户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并应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的宣传。1 对于商业用户、工业用户、采暖等非家庭用户每年至少检查一次;2 对于居民用户每两年至少检查一次。3.5.2 入户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做好检查记录:1 确认用户设施没有损坏;2 管道不应被擅自改动、被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应无锈蚀、重物搭挂,连接软管应安装牢固且不应超长及老化,阀门应完好有效;3 用气设备应符合安装、使用规定 ;4 应无燃气泄漏;5 用气设备前燃气压力应正常;11/246 计量仪表应完好。3.5.3 在进行室内设施检查时应采用检查液检漏或仪器检测,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由专业人员进行处理。3.5.4 进入室内进行维护和检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 进入室内作业应首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当发现燃气泄漏时,应开窗通风,切断气源,消除火源,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严禁在现场拨打电话,在确认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 20% 时,方可进行检修作业。2 燃气设施和器具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3 维护和检修作业除应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程4.2.6 条规定。3.5.5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告知用户遵守下列规定:1 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或已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2 不得擅自改动燃气管线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3 在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燃气蒸发器等设施的专用房内不得堆放杂物、住人等;4 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液化石油气钢瓶及倾倒瓶内残液和拆卸瓶阀等附件;5 严禁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6 连接燃气用具的胶管应定期更换,严禁使用过期胶管,胶管不能超长并应安装牢固;7 正常情况下严禁用户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用阀门;8 当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燃气用具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立即关闭阀门、开窗通风,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严禁动用明火、启闭电器开关等,应及时向城镇燃气供应单位报修并严禁在漏气现场打电话报警;9 应协助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抢修。3.5.6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向用户宣传使用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4抢修4.1一般规定4.1.1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制定事故抢修制度和事故上报程序。4.1.2 城镇燃气设施抢修应制定应急预案, 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应急预案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1 应急预案可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事故分类、抢险救援及控制措施;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和职责划分;报警、通讯联络方式;人员紧急疏散、撤离及受伤人员救护;与相关单位的协调(交通、消防、电力、化学救护等) ;预案分级响应条件、事故应急救援终止程序;应急培训、演练计划等。12/242 应急预案应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习,每年至少一次。4.1.3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根据供应规模设立抢修机构,并配备必要的抢修车辆、 抢修设备、抢修器材、通讯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装备,并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4.1.4 接到抢修报警后应迅速出动, 并根据事故不同情况可联系有关部门协作抢修。 抢修作业应统一指挥 ,严明纪律,并采取安全措施。4.2抢修现场4.2.1 抢修人员应佩带职责标志, 到达抢修现场后, 应根据燃气泄漏程度确定警戒区并设立警示标志;监测周围环境的燃气浓度。在警戒区内应管制交通,严禁烟火,严禁无关人员入内。4.2.2 抢修人员到达抢修现场后, 在布置事故现场警戒、 控制事态发展的同时, 应积极救护受伤人员。4.2.3 操作人员进入抢修作业区前应按规定穿戴好防静电服、鞋、防护用具,并严禁在作业区内穿脱和摘戴。作业现场应有专人监护,严禁单独操作。4.2.4 在警戒区内燃气浓度未降至安全范围时,严禁使用非防爆型的机电设备及仪器、仪表等。4.2.5 管道和设备修复后,应作全面检查,防止燃气窜入夹层、窨井、烟道、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等不易察觉的场所。4.2.6 当事故原因未查清或隐患未消除时不得撤离现场, 应采取安全措施, 直至查清事故原因并消除隐患为止。4.3抢修作业4.3.1 抢修人员进入事故现场, 应立即控制气源、 消灭火种,切断电源,驱散积聚的燃气。在室内应进行通风 ,严禁启闭电器开关及使用电话。 地下管道泄漏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排除聚积在地下和构筑物空间内的燃气。4.3.2 燃气设施泄漏的抢修宜在降低燃气压力或切断气源后进行。当泄漏处已发生燃烧时,应先采取措施控制火势后再降压或切断气源,严禁出现负压。4.3.3 抢修作业时,与作业相关的控制阀门必须有专人值守,并监视其压力。4.3.4 当抢修中暂时无法消除漏气现象或不能切断气源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并作好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4.3.5 修复供气后,应进行复查,确认无不安全因素后,抢修人员方可撤离事故现场。4.3.6 场站泄漏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当有动火作业时 ,应按本规程第5.3 节中有关条款执行:13/241 低压储气柜泄漏抢修1) 检查和抢修人员宜采用燃气浓度检测器或采用检漏液、嗅觉、听觉、来判断泄漏点;2) 根据泄漏部位及泄漏量应采用相应方法堵漏 ;3) 当发生大量泄漏造成储气柜快速下降时 ,应立即打开进口阀门、关闭出口阀门 ,用补充气量的方法减缓下降速度 ;2 压缩机房、烃泵房燃气泄漏时,应立即切断气源、电源 ,开启室内防爆风机排气通风。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复供气。3 地上(下)调压站、调压箱泄漏抢修1)地上(下)调压站、调压箱发生泄漏 ,应立即关闭泄漏点前后阀门,打开门窗或开启防爆风机加强通风 , 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复供气;2)调压站、调压箱由于调压设备、安全切断设施失灵等原因造成出口超压时,应立即关闭调压器进出口阀门, 并放散降压和排除故障。 当压力超过下游燃气设施的设计压力时,应对超压影响区内燃气设施做全面检查,排除所有隐患后方可恢复供气。4.3.7 气化站的抢修除应按本规程本章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储罐进、出液管道(焊缝、法兰间)发生少量泄漏时,应关闭相关阀门,将管道内放散(或火炬燃烧掉) ,待管道恢复至常温后,按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完毕后通过少量介质气体进行试漏,合格后投入运行。2 当大量泄漏时,对泄漏出的可使用泡沫发生设备,对其表面覆盖,使其与空气隔离。3 泄漏着火后 ,应当使用干粉灭火剂 ,严禁用水灭火。在灭火的同时还应对未着火的储灌、设备和管道进行隔热、降温处理。4.3.8压缩天然气设施的抢修除应按本规程本章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站内出现大量泄漏时,应迅速切断站内气源、电源,设置安全警戒线,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泄漏点,防止事故扩大;2 因泄漏造成火灾后,除采取上述措施控制火势、抢修作业外,还应对未着火的其他设备和容器进行隔火、降温处理;3 汽车载运气瓶组或拖挂气瓶车出现泄漏或着火事故时,除采取上述措施控制泄漏或火势外,还应迅速离开加气、卸气现场,避开人群密集区域向空旷地区停靠。4.3.9 处理地下泄漏点开挖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抢修人员应根据管道敷设资料确定开挖点,并对周围建(构)筑物进行检测和监测;当发现漏出的燃气已渗入周围建(构)筑物时,应根据事故情况及时疏散建(构)筑物内人员并驱散聚积的燃气;2 应监测作业点可燃气体或一氧化碳浓度。当环境中可燃气体浓度在爆炸范围内时,必14/24须强制通风,降低浓度后方可作业;3 应根据地质情况和开挖深度确定作业坑放坡系数和支撑方式,并设专人监护。4.3.10管道发生断管、开裂、意外损坏大量漏气时,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取关闭上游阀门、使用封堵机或使用夹管器等方法有效阻断气源后进行抢修;2 抢修作业中应采取措施保证管熔接面处不带压力;3 抢修作业中应采取措施防止静电的产生和聚积。4.3.11 铸铁管泄漏抢修时,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泄漏处开挖后,宜对泄漏点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临时封堵,减少泄漏量;2 燃气设施泄漏抢修作业如用阻气袋阻断气源时,可使用钻孔设备在工作坑泄漏点两侧各钻制一阻气工作孔,将管线内燃气压力降至阻气袋有效阻断工作压力以下,且阻气袋应在有效期内使用;给阻气袋充压时,要用专用气源工具或设施进行,且充气压力要在阻气袋允许充压范围内,充填气体宜采用惰性气体。4.3.12 用户室内燃气设施泄漏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接到用户泄漏报修后应立即派人检修;2 进入室内后应打开门窗通风、切断气源、消灭火种,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严禁在事故现场拨打电话;3 检查用户设施及用气设备,准确判断泄漏点,严禁明火查漏 ; 当未查清泄漏点和泄漏原因时,应按本规程第 4.2.6 条执行;4 漏气修理时应避免由于检修造成其他部位泄漏,应采取防爆措施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进行敲击作业。4.4中毒、火灾与爆炸4.4.1 发生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危及燃气设施和周围环境的安全时,应协助公安、消防及其它有关部门抢救并保护好现场。4.4.2 当燃气设施发生火灾时, 应采取切断气源或降低压力等方法控制火势,并应防止产生负压。4.4.3 燃气设施发生爆炸后,应迅速控制气源和火种,防止发生次生灾害。4.4.4 火势得到控制后,应按本规程第4.3 节的有关规定进行抢修。4.4.5 火灾与爆炸灾情消除后,应对事故范围内管道和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5 生产作业5.1一般规定5.1.1 燃气设施的停气、 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作业单位应制定作业方案和填写动火作业报告,并逐级申报;经审批后应严格按批准方案实施。紧15/24急事故的抢修除外。5.1.2 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必须设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并应设安全员。参加作业的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具。在作业中设置的放散点放散时应有专人监护。5.1.3 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必须配置相应的通讯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5.1.4 作业坑边应根据情况和需要挖设利于操作人员上下及避险的甬道。5.2停气与降压5.2.1 停气与降压作业时间宜避开用气高峰和恶劣天气。5.2.2 影响用户用气的停气与降压作业应至少提前24 小时通知用户 ,紧急事故除外。5.2.3 停气与降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停气作业时应能可靠地切断气源,并将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安全排放或置换合格;2 降压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降压速度;3 降压作业应有专人监控管道内燃气压力,严禁管内产生负压;4 降压作业时根据管内不同燃气种类,可将压力控制在100 500 范围内 ;5 液化石油气管道停气或降压作业时,应采用防爆风机驱散在工作坑或作业区内聚积的液化石油气。5.3动火5.3.1 运行中的燃气设施需动火作业时,应有技术、生产、安全等部门配合与监护。5.3.2 动火作业现场,应划出作业区并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5.3.3 动火作业区内应保持空气流通,防止燃气积聚, 在较密闭的空间内作业时, 应采取强制通风、加强安全防护等措施。5.3.4 动火作业区内可燃气体浓度应小于其爆炸下限的20% ,在动火操作过程中应严密监测作业区内可燃气体浓度及管道内压力的变化。5.3.5 动火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严禁正对管道开口处。5.3.6 停气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动火作业前,置换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直接置换法时, 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的浓度,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 5)测定均在爆炸下限的20% 以下时,方可动火作业;2)采用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或氧的含量,经连续三次(每次间16/24隔约 5)测定均符合要求时,方可动火作业;3)燃气管道内积有燃气杂质时,应充入惰性气体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隔离;2 停气动火操作过程中,应严密观测管段或设备内可燃气体浓度的变化。1)当有漏气或窜气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消除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进行;2)当作业中断或连续作业时间较长时,均应重新取样检测,并符合本条1 款时,方可继续作业。5.3.7 燃气设施停气作业实施前必须有停气、供气方案。5.3.8 不停气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新、旧钢管连接动火作业时,应先采取措施使新旧管道电位平衡;2 带气动火作业时, 管道内必须保持正压, 其压力宜控制在 100 500 ,应有专人监控压力;3 动火作业引燃的火焰,必须有可靠、有效的方法随时将其扑灭。5.3.9 场站内动火作业应遵照本节条款执行。5.4 带压开孔、封堵作业5.4.1 使用带压开孔、封堵设备在燃气管道上接线或对燃气管道进行维修更换等作业时,应根据管道材质、输送介质、敷设工艺状况、运行参数等选择合适的开孔、封堵设备及不停输开孔、封堵施工工艺,并制定作业方案。5.4.2 作业前应对施工用管材、管件、密封材料等做复核检查,对施工用机械设备应调试运转正常。5.4.3 在不同管径、不同运行压力的燃气管道上进行开孔、封堵作业,凡属于首次施工的应进行模拟试验。5.4.4 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作业场地和操作空间,并保持道路畅通 , 作业区应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开孔作业时作业区内不得有火源。5.4.5 钢管管件的安装与焊接应符合下列要求:1 钢制管道允许带压施焊的压力不宜超过1.0 ,且管道剩余壁厚应大于5。封堵管件焊接时应严格控制管道内气体或液体的流速;2 用于管道开孔、封堵作业的特制三通(四通)管件宜采用机制管件;3 在大管径和较高压力管道上作业时,应做管道开孔外强,可采用等面积补强法;4 开孔法兰、封堵管件必须保证与被切削管道垂直,应按合格的焊接工艺施焊。其焊接工艺、焊接质量、焊缝检测均应符合钢制管道封堵技术规程第 1 部分:塞式、筒式封堵6150.1 的要求;5 开孔、封堵、下堵设备的组装应将各结合面擦拭干净,螺栓应均匀紧固。大型设备吊17/24装时,吊装件下严禁站人。5.4.6 带压开孔、封堵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应遵守下列规定:1 开孔前应对焊接到管线上的管件和组装到管线上的阀门、开孔机等部件进行整体试压,试验压力不得超过作业时管内的压力;2 拆卸夹板阀上部设备前,必须泄放掉其容腔内的压力介质;3 夹板阀开启前,闸板两侧应压力平衡;4 撤除封堵头前,封堵头两侧应压力平衡;5 完成上述操作并确认管件无渗漏后,对管件和管道做绝缘防腐,其防腐层质量应与原管道相同;5.4.7在对管道进行开孔、封堵作业时除应遵守以上部分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 将组装好刀具的开孔机安装到机架上时,开孔机与机架接口达到同心后方可旋入;开孔机与机架连接后进行气密性试验,检查开孔机及其连杆部件的密封性;2 封堵作业下堵塞时应试操作一次;3 安装机架、开孔机、下堵塞等过程中需要润滑部位可涂抹凡士林,不得使用油类润滑剂;4 安装堵塞后应提升下堵器检查堵塞是否到位卡紧、并通过打开机架上的放散阀检查堵塞是否漏气,确认堵塞到位卡紧、严密不漏气方可拆除机架;5 安装管件防护套时操作者头部应避免正对管件的上方;6 每台封堵机操作人员不得少于 2 人;7 接管作业时应将待作业管段有效接地。5.5 临时放散火炬5.5.1 放散火炬应设置在带气作业点的下风向,并应避开居民住宅、明火、高压架空电线等场所;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5.5.2 放散火炬的管道上应设置控制阀门和防风、防回火装置;5.5.3 火炬应高出地面1.5m 以上;5.5.4 放散燃烧时应有专人现场监护,严格控制火势;5.5.5 放散火炬现场应备有有效的消防器材。5.6通气5.6.1 通气作业应严格按照作业方案执行。用户停气后的通气, 如未能有效通知用户的严禁在夜间进行。5.6.2 燃气设施维护、 检修或抢修作业完成后, 应进行全面检查; 合格后方可进行置换作业。18/245.6.3 置换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根据管线情况和现场条件确定放散点数量与位置,管道末端必须设置放散点;2 应在起点段安装压力表,在每个末端放散管上安装取样管;3 置换放散时,应有专人负责监控压力及取样检测;4 放散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放散管应避开居民住宅、明火、高压架空电线等场所;当无法避开居民住宅等场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2)放散管应高出地面2m 以上。3)对管道进行置换时,放散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可靠接地。5 用燃气直接置换空气时,其置换时的燃气压力宜小于5000 。5.6.4 燃气设施置换合格恢复通气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运行要求后, 方可恢复通气。通气时应缓慢开启阀门,控制燃气流速。6 液化石油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6.1一般规定6.1.1 本章所指液化石油气设施包括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瓶组站及瓶装供应站、储罐、管道及其附件以及压缩机、烃泵、灌装设备、气化设备、混气设备和仪器仪表等。不包括低温储存基地及火车槽车、汽车槽车及槽船等液化石油气专用运输设备。6.1.2应根据各站的工艺设备系统的结构、性能、用途等,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6.1.3液化石油气设施运行、维护的管理制度应按本规程3.1.1 条的规定制定。6.1.4生产区进行动火作业的申报程序,应按本规程第5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6.1.5应确保液化石油气场站内工艺设备、管道的密封点无泄漏。密封点的泄漏检查每月应不少于一次。6.1.6 在生产区内因检修而必须排放液化石油气时, 应通过火炬放散。 火炬放散时应设专人监护。6.1.7 液化石油气灌装、 倒残等生产车间应通风良好。 场站内重点部位设置的燃气浓度报警器,报警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的 20% ,浓度报警器应每年标定一次。6.1.8 用于液化石油气装、 卸的橡胶软管与连接的工艺管道之间应安装防拉断阀,防止发生胶管拉断事故。6.2站内设施的运行、维护6.2.1 储罐及附件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9/241 贮罐及附件的运行、维护和保养,应根据站内设施的工艺特点及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2 站内值班操作人员必须定时、定线进行巡回检查,并记录贮罐液位、压力和温度等参数。贮罐进出液时,应观察液位和压力变化情况;3 液化石油气贮罐的充装量,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4 应根据在用贮罐的设计压力、贮罐检修结果及储存介质制定相应的降温喷淋措施;5 在寒冷地区的冬季,应对贮罐的排污管、阀门、液位计、液相管及高压注水连接装置采取保温防冻措施,贮罐应定期排污;6 在液化石油气储罐底部宜加装注胶卡具或加装高压注水连接装置,罐区应备有高压注水设施,注水管道应与独立的消防水泵相连接,消防水泵泵出的压力应大于储罐的最高工作压力,正常情况下,注水口的控制阀门保持关闭状态。7 贮罐设有两道以上阀门的 ,第一道阀门为常开。阀门应经常维护,保持其启闭灵活;8 贮罐检修前后的置换可采用抽真空、充惰性气体、充水等方法进行,采用充水置换方法时,环境温度不得低于 5 ;9 地下贮罐应定期检查贮罐的防腐及腐蚀情况,设有电保护装置的应定期检测,每年不少于两次。10 贮罐区防液堤的水封井应保持正常的水位。6.2.2压缩机、烃泵的运行、维护应按本规程第3.3.7 条的有关规定执行。6.2.3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灌装设备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根据灌装设备的不同,可采用相应的运行管理方式;2 灌装前应对灌装设备进行下列检查:1)各灌装系统连接部位应紧固,运动部位应平稳 ,无异响、过热、异常振动;2)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3)气路、油路系统的压力、密封、润滑应正常;4)灌装秤应在检定有效期内,灌装前应校准。6.2.4 灌装前应对在用钢瓶进行检查,发现下列情况时不得灌装:1 未取得国家颁发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厂生产的钢瓶;2 外表损伤、腐蚀、变形严重以及被判废的钢瓶;3 超过检测周期的钢瓶;4 新投用的未经置换或未抽真空处理的钢瓶。6.2.5 钢瓶灌装后应对其灌装重量和气密性进行逐瓶复检。合格的钢瓶应贴合格标识。20/246.2.6 气化、混气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气化、混气装置开机运行前,应检查工艺系统及设备的压力、温度、热媒等是否正常,确认各工艺阀门处于正常状态,系统无泄漏或无异常后方可开机。2运行中应填写压力、温度、热媒运行记录。当发现泄漏或异常时,应立即进行处理;3应保持气化、混气装置监控系统的正常工作,严禁超温、超压运行;4 电磁阀、过滤器等辅助设施应定期清洗维护,设有排残、排水装置的,应定期排放,排放的残液应统一收集处理 ;5 气化器、混合器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检修,同时开启备用设备,防止中断正常供气。备用的设备应定期启动,确保备用设备完好。6 以水为加热介质的气化装置应定期按照设备的规定要求加水和添加防锈剂。6.2.7 消防系统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检查、维修和保养等应设专人负责;2 消防水池的储水量应保持在规定的水位范围之内,并保持池水的清洁,消防水泵的吸水口应处于工作状态;3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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