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1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 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 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答: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 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2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 3 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答:不符合。对 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 理 。3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答: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4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 :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答: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5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 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 赵并 将 2 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答:不可以。根 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6某中学高一年级 2 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 2 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答: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7小 明( 13 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么?答:有,父母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8初二学生郭某偷了同学的饭菜票被发现,在以后的学校、班级活动中,郭某虽有心参加,都被班主任拒之门外,郭某数学成绩是班级最好的,省是数学竞赛,郭某报名参加,且取得全校选拔赛第一名,但学校以郭某有过偷窃的不良行为,不让郭某代表学校参加竞赛。请问学校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答:不合法。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不得歧视。9小 芳的家住在农村,在村里的小学上五年级。一 天,爸爸突然对她说:明天你不要去上学了,到小卖部给你妈帮忙吧,你妈一个人忙不过来。小芳听了后,伤心地哭了。她 想念书,她舍不得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们。但 是,她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好不去学校读书了。老师了解到小芳的情况后,找到了小芳的爸爸,劝他让小芳继续上学。小芳爸爸说: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再 说了小芳是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得由我说了算。请问:小芳爸爸的说法对吗?小芳的爸爸都违反了哪些规定?答: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4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9 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 5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让孩子上学接受教育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且法律规定,女孩和男孩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歧视女孩。小芳的爸爸让小芳中途辍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听了老师的话应当让小芳赶快回到学校继续读书。如 果不改正的话,当地政府应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他送小芳返回学校上学。另 外,为保护儿童受教育权利,国家还禁止工厂、商店、个体户等雇用不满 16 周岁的儿童。10王力是一个 15 岁的初中生,她总觉得自己不是读书的料,就想到一家餐馆去打工赚钱,可是,她又听别人说,未满 16 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允许被雇用的。请问,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为什么?答:后一观点是正确的。国 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3 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所以,王力还暂时不能去打工。如果她还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那么她就应该继续她的学校生活;如果她已经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并且不想继续升学,那么,她可以参加一些国家和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为年满 16 周岁以后的就业做准备。11涛 涛爱淘气,经常在课堂上说话、做小动作,有时还不完成作业。一 天,他又在课上说话、做鬼脸,被班主任老师发现了。老师非常生气,对涛涛说:你的课不要上了,回家把家长找来,什么时候你爸爸来了,你再来上课。涛涛不敢回家,只好在教室外面站着。这 时,正好校长路过,问清了原因后,把涛涛送回教室。事 后,校长把涛涛的班主任老师找去,提出了批评。请 回答:你认为校长批评的对吗?班主任和涛涛同学应该怎样做呢?答:对。学 校是少年儿童受教育的地方,为了保护中小学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法律还专门规定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随便开除学生。教育和帮助有缺点的学生是学校和老师的责任,学校、老师应当对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使他们改正错误、健康成长。这位班主任应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经过的教育,涛涛也应当认识到自己仅违反了学校纪律,而且在课堂上随便说话,也影响了别的同学听,实际上侵犯了其他同学受教育的权利。12、波波很贪玩,经常不完成作业。一 天,波波又没做作业,班主任张老师很生气,放学后把他单独留在教室里补作业。这时,张老师突然想起家里有事要办。看见波波还没有补完作业,张老师说:补完作业才能回家,我一会儿回来检查。为防止波波自己偷偷跑了,临走时张老师把教室的门上了锁。由于家里的事很多,后来张老师就把波波的事忘了。天越来越晚,波波一个人在教室里越来越害怕。他想出去,但是门被锁上了,窗户上有铁栏杆。他 拼命地大喊,但学校里的人都走了,没人听得见。波波急得大哭了起来,天很晚了,波波的爸爸才找到学校,当他和张老师一起打开教室门的时候,波波的嗓子已经哭哑了,请问张老师的做法对吗?答: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3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少年儿童的人身自由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无论是学校、老师,还是其他任何组织、个人都没有权利剥夺、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张 老师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只是因为情节比较轻微,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通过道歉的方式弥补,否则的话,非法拘禁他人要负刑事责任的。13. 王洋是某中学初中一年级的学生,成绩一直不好。在数学课上他不认真听讲,所以老师经常在课堂上用教鞭抽打他。因此,王洋一想到数学课,就感到害怕。请问:我们应该怎样评价这位数学老师?答: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由 此可见,教师也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如 果因为学习成绩不好,上课不认真听讲而体罚王洋,无疑会对他的身心健康构成很大的伤害,影响他健全人格的形成,因而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对 于老师违法行为,王洋可以通过他的监护人或者学校领导,要求教师纠正其体罚学生的错误做法。如果老师坚持不改的话,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学生自己的合法权益。14、强强是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因智力发育得较晚,尽管学习很努力,但成绩却总是很差。一次考试,他又考了全班的最后一名。班主任教师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对强强说:你怎么那么笨,多简单的题呀还答不对,你是不是长了猪脑子啊! 同学们哄堂大笑。下课了。好几个同学围着强强叫猪脑子。强强羞愧极了,回家大哭了一场,说什么也不愿意再上学了。强强的父母问明原因,找到学校。校 长在弄清楚情况后,严肃地批评了强强的班主任,要求他在班上给强强道歉,并教育全班同学要互相尊重,不能取笑强强。请 谈谈你对这件事的看法?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38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 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荣誉。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还不健全,因此,要更加尊重他们的人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在这件事中,强强班主任的行为已经对强强的人格构成了侵害,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情节比较轻微,可以用赔礼道歉的方式弥补。如果情节恶劣,严重侮辱强强人格,还要负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15. 小学三年级有个小姑娘叫扬扬。两年前扬扬的爸爸妈妈离了婚,扬扬与妈妈生活在一起,两年来扬扬的爸爸从不来看望扬扬,也不给扬扬抚养费。前不久,扬扬的妈妈下岗了,一个月只有 300 元生活费,家里生活很困难,扬扬的妈妈想让扬扬辍学,你认为扬扬该怎么办呢?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36 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 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 11 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按照这些法律规定,尽管扬扬的爸爸妈妈已经离婚了,但扬扬和她爸爸之间的父女关系是改变不了的,扬扬的爸爸仍然有抚养扬扬的义务,必须负担扬扬义务教育的费用,并把扬扬抚养成人。扬 扬的爸爸如果不给抚养费,扬扬可以请妈妈代她去法院告爸爸,法律会帮助扬扬的。16、李某有一女李霞 14 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 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 2003 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请问:该案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违法主体是谁?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 1)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 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三款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对义务教育分别家庭和社会方面做了法律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3)李某及个体户。( 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17. 小陈在陕西乾县实验初级中学上初三,临近中考,学校搞了一次摸底考试,并划定了一个分数线,规定凡低于这个分数线的学生都将被班主任“劝退”,不能报名参加当年的中考。考 试结果出来,小陈的名字赫然在被“劝退”之列。小陈的父亲曾找过班主任和学校领导,要求学校准许孩子报名,但被学校拒绝。“孩子才 16 岁,这么小就流向社会,今后可咋办呢?”答: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不得开除学生;适龄儿童少年因为身体状况需要休学,要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案例中陕西乾县实验初级中学初三学生小陈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生,学校应当依法保护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包括“劝退”的方式,来侵犯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另 外,今后如果因为学生学习差就将学生 “劝退”,也不符合“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第五条)、“ 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第三十五条)、以及使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三条)等法律规定。18. 原本在吉林一所乡镇中学读初一的小弘,刚刚 13 岁就不得不结束了自己的学生生涯。2003 年 10 月的一天,小弘的母亲被学校领导叫去,说是小弘太淘气,刚上学一个月就在学校打了两次架。“校长说孩子影响了学校的秩序,不能再留在学校。我哭着求校领导,可最后学校还是没留他。”答: 关于吉林某乡镇中学小弘的案例,学校一方面没有依法保护小弘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时还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关于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的规定。小 弘“太淘气”、“ 在学校打了两次架”,依据法律的规定,学校首先应当批评教育,对学生负有教育的义务,不能简单地将学生推出校门,更不能随意开除学生。如果学生屡教不改,严重影响了教育教学秩序,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转送入专门的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并接受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小陈在陕西乾县实验初级中学上初三,临近中考,学校搞了一次摸底考试,并划定了一个分数线,规定凡低于这个分数线的学生都将被班主任“劝退”,不能报名参加当年的中考。考试结果出来,小陈的名字赫然在被“劝退”之列。小 陈的父亲曾找过班主任和学校领导,要求学校准许孩子报名,但被学校拒绝。“ 孩子才 16 岁,这么小就流向社会,今后可咋办呢?”答: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不得开除学生;适龄儿童少年因为身体状况需要休学,要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案例中陕西乾县实验初级中学初三学生小陈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生,学校应当依法保护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包括“劝退”的方式,来侵犯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另 外,今后如果因为学生学习差就将学生 “劝退”,也不符合“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第五条)、“ 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第三十五条)、以及使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三条)等法律规定。原本在吉林一所乡镇中学读初一的小弘,刚刚 13 岁就不得不结束了自己的学生生涯。2003 年 10 月的一天,小弘的母亲被学校领导叫去,说是小弘太淘气,刚上学一个月就在学校打了两次架。“校长说孩子影响了学校的秩序,不能再留在学校。我哭着求校领导,可最后学校还是没留他。”答: 关于吉林某乡镇中学小弘的案例,学校一方面没有依法保护小弘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时还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关于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的规定。小 弘“太淘气”、“ 在学校打了两次架”,依据法律的规定,学校首先应当批评教育,对学生负有教育的义务,不能简单地将学生推出校门,更不能随意开除学生。如果学生屡教不改,严重影响了教育教学秩序,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转送入专门的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并接受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李某有一女李霞 14 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 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 2003 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请问:该案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违法主体是谁?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 1)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 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三款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对义务教育分别家庭和社会方面做了法律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3)李某及个体户。(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小学三年级有个小姑娘叫扬扬。两年前扬扬的爸爸妈妈离了婚,扬扬与妈妈生活在一起,两年来扬扬的爸爸从不来看望扬扬,也不给扬扬抚养费。前 不久,扬扬的妈妈下岗了,一个月只有 300 元生活费,家里生活很困难,扬扬的妈妈想让扬扬辍学,你认为扬扬该怎么办呢?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36 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 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 11 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按照这些法律规定,尽管扬扬的爸爸妈妈已经离婚了,但扬扬和她爸爸之间的父女关系是改变不了的,扬扬的爸爸仍然有抚养扬扬的义务,必须负担扬扬义务教育的费用,并把扬扬抚养成人。扬 扬的爸爸如果不给抚养费,扬扬可以请妈妈代她去法院告爸爸,法律会帮助扬扬的。强强是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因智力发育得较晚,尽管学习很努力,但成绩却总是很差。一 次考试,他又考了全班的最后一名。班 主任教师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对强强说:你怎么那么笨,多简单的题呀还答不对,你是不是长了猪脑子啊! 同学们哄堂大笑。下 课了。好 几个同学围着强强叫猪脑子。强 强羞愧极了,回家大哭了一场,说什么也不愿意再上学了。强 强的父母问明原因,找到学校。如 果你是学校领导,该如何处理这件事?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38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 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荣誉。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还不健全,因此,要更加尊重他们的人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在这件事中,强强班主任的行为已经对强强的人格构成了侵害,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情节比较轻微,校领导要求班主任可以用赔礼道歉的方式弥补。如果情节恶劣,严重侮辱强强人格,还要负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那是心与心的交汇,是相视的莞尔一笑,是一杯饮了半盏的酒,沉香在喉,甜润在心。我无所谓成功不成功,但我在乎我自己的成长;我无法掌握别人,但我可以掌握自己。我唯一能把握的,是我会一直尽力走下去,不为了别人,为了给自己一个交代。这个世界上有太多的事情是我们无法掌握的,你不知道谁明天会离开,你不知道意外和你等的人谁先到来。最可怕的是因为怕失去而放弃拥有的权利。我们都会遇到很多人,会告别很多人,会继续往前走,也许还会爱上那么几个人,弄丢那么几个人。关键在于,谁愿意为你停下脚步?对于生命中每一个这样的人,一千一万个感激。有一些人、一些事是不需要理由的:比如天空的颜色;比如连你自己都不知道为什么会喜欢上的那个人;比如昨天擦肩而过的人变成了你今天的知己。梦想这东西,最美妙的在于你可以制造它,重温它。看一本书,听一首歌,去一个地方,梦想就能重新发芽,那个在你体内扎根的与生俱来的梦想。我们唯一能把握的事情是,成为最好的自己,我们可以不成功,但是我们不能不成长,没有什么比背叛自己更可怕。你唯一能把握的,是变成最好的自己。也许你最后也没能牵到那个人的手,但是你付出了就不会有遗憾;也许最后你也只是默默无闻,但你曾经为了将来努力地奋斗了一把;也许你最后也没能环游世界,可是你在实现梦想的途中找到了自己。那是能够为了一个目标默默努力的自己,不抱怨,不浮躁,不害怕孤单,沉默却又努力的自己。说不定你想要苦苦追寻的梦想,已经握在你手中了。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