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输出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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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输出规章制度【篇一: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章制度】000000 有限公司用工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 目 录 总则 招聘制度 薪酬福利制度 社会保险制度 工时与休假制度 培训制度 保密制度 奖惩制度 离职制度 申诉调处制度 附则 1第一章总则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劳务派遣单位规章制度。二、 000000 有限公司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被派遣员工的劳动合法权益。三、员工应当完成用工单位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我单位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构建诚信、和谐、创新的团队理念,让新型的和谐团队理念成为单位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规范。第二章招聘制度一、订立劳动合同(一)我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招聘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在新招聘员工工作后一个月内,但不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二年。我单位劳动合同会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还会载明员工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我单位员工只能在用工单位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二)我单位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前,会如实告知员工工 2 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还会如实告知员工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我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我单位有权了解员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员工应当如实说明。(三)我单位根据岗位和员工的情况,与其约定一次试用期(具体由我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确定)。(四)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文本由单位和员工各执一份。二、建立劳动合同台账我单位建立员工名册备查,员工名册包括员工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地点、派遣期限、派遣岗位名称及岗位性质等内容,并且以上信息经员工本人校对无误并签名确认后存档并保存至少二年以上。三、劳动合同续订(一)我单位与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门提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经单位人力资源部审核,报经理 审定。(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我单位书面通知后,员工仍不与我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我单位将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但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3第三章薪酬福利制度一、基本原则(一)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我单位在督促用工单位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用工单位员工与我单位同类岗位的员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员工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岗位的员工劳动报酬确定。我单位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向员工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规定。我单位员工在无工作期间,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月薪报酬。(二)我单位会督促用工单位向员工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员工。二、工资构成员工的工资由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部分构成。三、工资支付(一)我单位实行工资按月 发放制度,每月 10 日 将上月工资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如遇到休息日,工资发放提前至最近一个工作日支付,我单位会督促用工单位准时依法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二)我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员工签 4 名确认等内容。(三)我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1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员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四、特殊工时的工资(一)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员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加班,我单位会督促用工单位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 倍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员工,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 倍支付加班工资。(二)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员工,依法不适用加班工资的规定。我单位会督促用工单位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五、福利我单位除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外,还会督促用工单位向员工提供与我单位员工享有相同岗位以及国家规定员工应得的福利。六、参加工会员工有权在我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四章社会保险制度 5【篇二: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制度】北京恒信瑞畅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第三条 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第四条 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 “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 ” 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二)招聘方式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第六条 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第七条 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三)劳动合同第八条 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第九条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 /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 5 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第十条 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 5 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四)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第十四条 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公司的告知书,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十五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培训,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正式上岗。第十七条 派遣员工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组织和活动。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第十九 派遣员工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福利、学习、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评先评优等权利。第二十条 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五)培训考核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根据各岗位的需要,需对派遣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相关业务培训。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根据被派遣员工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六)劳动报酬第二十五条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确定(月薪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需按派遣员工工资足额缴交。被派遣员工工资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表)为被派遣员工支付,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第二十六条 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我公司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各类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确定实发金额,并及时发给派遣员工本人。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或公司办事处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给予纠正。(七)社会保险第二十七条 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转交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公司及时为派遣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时间,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当月缴交或者次月缴交。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我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第三十一条 派遣员工福利待遇按用工单位的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八)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二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第三十三条 派遣员工因岗位变动后,按用工单位新岗位的工时工作制度执行。第三十四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九)附则第三十六条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第三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第三十八条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 劳务派遣有限公司20 年 月 日【篇三:劳务派遣规章管理制度】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我公司的宗旨是:发展劳务派遣和劳动就业事业,以人为本,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开展面向社会和企业的劳务派遣活动和就业服务,发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力市场和劳务派遣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充分就业。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第一章 组织机构第一条、 我公司各项劳务派遣活动依法进行,遵循诚信、真实、合法、公平的原则,并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同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二条、 我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根据公司章程任命总经理。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或可设监事一人。并设置财务部、管理部、业务部等负责相应事务,各部门设置负责人部长一人。第三条、由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第四条、 我公司实行事务会议制度,主要研究处理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务性问题。公司事务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至少每月召开一次。第二章 人事与劳动管理第五条、我公司员工一律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由总经理批准决定。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当依法签订聘劳动合同,并建立档案。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职业资格并取得有效执业证件。我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聘用符合条件的兼职管理或劳务人员。兼职人员除工作时间较灵活外,应视同全职员工管理。第八条、 我公司员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九条、 我公司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满后可以续聘,不合格者不予续聘。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总经理决定可以解聘或辞退:(一)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错误,严重损害我公司声誉的;(二)有渎职、失职行为,使我公司蒙受较大经济损失的,(三)因违法乱纪或者不履行员工义务受司法机关或我公司处分或惩戒的;(四)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服从公司安排的其他岗位的;(五)违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责任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六)有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解聘或辞退情形的。第十一条、 我公司聘用的员工实行效益奖励工资(或者其他的工资形式),其中行政辅助人员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采取岗位定额工资形式。我公司根据经济效益的情况和个人的工作实绩、业务水平、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可以适当发放奖金。对工作失误可采取一定的工资惩罚措施。具体额度由总经理审批决定。我公司为聘用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社会保障政策和规定办理 社会保险等。对于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兼职人员,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和个人意愿决定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我公司人员依法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的,由我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提高员工素质,我公司定期对员工进行应有的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并另行制定较详细的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我公司按有法律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采用并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开设银行帐户,建立帐目和会计科目,选聘合格财会人员,规范管理财务收支。我公司每年度进行财务决算,决算情况提交总经理审议。我公司的财务管理情况受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我公司统一收取的费用一律入帐,我公司的收入主要用于下列开支:。公司的各项开支,均应有合法的凭据,经总经理批准后报销。 我公司的资产由公司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挪用、转移和私分,非法性的摊派应予拒绝。我公司采取积极的措施和办法,保证公司资产的保值。第四章 劳务派遣管理我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我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用工条件派遣员工,经考核合格后,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保证派遣员工在合同期限内的就业岗位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一)劳务派遣业务活动的成本性支出;(二)人员的工资、参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奖金、福利;(三)议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投入;(四)交纳税费;(五)其他业务活动的正常支出;(六)利润分配第二十二条、对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用工、劳务承包、聘用委托,由我公司按规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偿服务费用。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更不得超标准收费。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向我公司划拨工资、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2%的工伤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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