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振兴乡村依靠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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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振兴乡村依靠谁乡村振兴所谓以农民为主体,可升级为以在地农民、返乡能人和下乡市民为主体!乡村振兴,关键在人。近年来,各类人才开始向乡村聚集。一方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提出,乡村建设是为农民而建。乡村振兴促进法也要求,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另一方面,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提出,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吸引各类人才在乡村振兴中建功立业。那么,乡村振兴真正的支撑性主体是谁,如何处理本土人才和下乡人才之间的关系,如何认识和理解在乡村共存的多元人才主体?这一系列问题,是我们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时,必须筹谋和回答的。乡村振兴可以按照在地农民、返乡能人和下乡市民三类群体,锻造一个新的支撑性主体。首先,农民世世代代在乡村生活,是乡村的原住民,在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为乡村解放和发展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是新时代乡村振兴当之无愧的首要主体。其次,改革开放以来,进城创业或务工的大多数流动人群依然保持着乡村户籍,具有浓烈的乡村文化认同。同时,他们又熟悉城市生产生活方式,当他们有志于返乡时,可以在城乡之间担任积极的文化使者,架设起沟通的桥梁。最后,由于厌倦城市喧嚣的生活方式,有一部分敏感而有能力的城市市民,愿意来到乡村生产和生活,成为“新村民”。他们的逆向流动,有助于城乡之间资源要素的双向流动。这三类主体对乡村振兴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其一,仅仅依靠在地农民,他们的生产方式相对传统,视野观念有所局限,资源整合能力也相对不足,很难自觉创造出一种新的、具有未来性的生产生活方式。其二,如果仅仅依靠返乡、下乡人才承担乡村振兴重任,则会带来社会矛盾,不利于中华民族历史文化传统接续传承。从事实出发,我们可以看到,在乡村振兴战略引导,以及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当前乡村已经呈现出如上三类主体共同生活的局面,当因势利导、加强融合。从理论出发,我们可以看到,这三类主体的融合,既可以带来资金、人力和文化等各类资源的融合,还能体现出时代性、前瞻性和未来性。要想实现乡村全面振兴,需将这三类主体锻造成为一个有机新主体。与此同时,重庆大学潘家恩副教授提醒我们注意,如果说乡村建设的上半场,是通过各类工程、项目和制度的创新探索,为主动下乡和返乡者“打开一扇门”,同时激活乡村种种在地资源,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那么也应该对乡村建设的下半场有所预判。未来,随着社会转型和经济增长方式向高质量转变,会出现一批被动返乡者。当他们回到农村时,必要的资源支持和保障必不可少。如何锻造乡村振兴新的支撑性主体?笔者认为,需要以党建为引领,以制度建设为保障。虽然新主体是重要的,但新主体不会自觉形成。在未来多元主体共生共振的乡村场域中,各类主体之间会因为差异化的文化观念、行为习惯、思维方式、经济能力等,滋长出多重具体的矛盾,彼此之间相互理解存在障碍。比如,下乡的艺术家想在院子里种草皮,而他的邻居可能会在深夜,悄悄将草皮铲除。前者想要的,是绿色、自然、美丽;后者却可能担忧,种草会给家中招来蛇虫。因此,如何在不同主体之间,建立情感和利益的共同体联结,考验着乡村治理的水平,也关系到乡村振兴的成败。党建引领是解决问题的一个重要方法,具体可在群众工作和组织监管两方面着力。党建引领不仅在于宏观层面为乡村人才振兴把好“方向盘,更在于党建可以超越诸多具体利益,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粘合。通过开展群众工作,基层党员干部可以了解村庄内部不同群体之间的具体诉求,更好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通过发起公共议事、协调经济关系、组织文化生活等方式,可以在各类主体之间建立丰富、多元、有生命力的有机联系。比如,新老村民可以是股份合作关系,同时也可以是文艺伙伴、邻居、议事组成员、微信朋友圈好友等。如此,会增加处理问题的弹性,有效缓冲各类主体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此外,返乡能人、下乡市民很多时候是作为人才来到村庄的,可加强县委组织人才部门对他们的监管或考核,并以此来规约他们在乡村的行为,引导其尊重在地农民利益。制度建设是另一个重要方法,包括县域层面的制度创新,以及村庄层面的村规民约实行两方面。可由县委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进行乡村人才方面的制度建设。如此,不仅可以吸引人才向乡村聚集,回应农村空心化等社会难题,而且可以为乡村资源要素探寻与其匹配的市场资源,实现产业精准对接,还可以划定红线,规范返乡下乡群体的经济社会行为,引导其不越轨不逾矩。在乡村层面,可以用村级组织或相关民间社会组织的名义,针对垃圾处理、建筑施工、生态环境保护等具体事务,展开讨论并进而达成共识,形成兼顾新老村民共同利益的村规民约。由此,不仅可以焕新乡村精神文明风貌,有利于乡风文明,而且有利于促进具体矛盾解决,锻造新的乡村振兴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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