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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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科 毕 业 论 文论 文 题 目 :指 导 老 师 :学 生 姓 名 :学 号 :院 系 :网络教育学院专 业 :写 作 批 次 : 原 创 承 诺 书我承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老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查证,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若本论文及资料与以上承诺内容不符,本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_ 日期: 年 月 日目 录摘要IAbstractII一、诚实信用原则原则的概述1(一)诚实信用原则原则的内涵1(二)诚实信用原则原则的功能1二、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及在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2(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地位2(二)诚信原则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3三、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体系中的具体适用3(一)诚实信用原则与先合同义务3(二)诚实信用原则与附随义务4(三)诚实信用原则与后合同义务4(四)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的解释5四、我国现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适用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5(一)个体诚信原则的意识比较薄弱5(二)司法过程中滥用诚实信用原则6五、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思考6(一)扩大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6(二)政府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6(三)遵守宪法,增强公信7结论7注释9参考文献:10致谢11摘要摘要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代合同法中的作用有不断加强的趋势,合同法是市场经济中调整平等主体间交换关系的最为重要的法律之一,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作用在当代呈不断加强的趋势,以至占据了主导的地位,成为统帅合同法乃至整个民法领域的“帝王条款”。正确理解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特别是掌握诚实信用原则在先合同义务、合同附随义务以后合同义务、合同解释中中的运用,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它不仅是当事人的行为准则,而且具有平衡利益的功能,以实现社会正义。本论文对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系统的研究,详尽论述了该原则在合同法规范中的应用、在合同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的适用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和法律思考。关键词:合同法 诚实信用原则 适用IAbstractAbstractHonesty and credit principle in the contract law has the function of contemporary strengthening trend, the contract law is a market economy adjus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qual exchange of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law, honesty and credit principle in the contract law in the role of a contemporary strengthening trend that the dominant position, a commander in the field of civil law and the whole imperial items. The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the contract law honesty and credit principle, especially master honesty and credit principle prior obligations under a contract, the contract with the obligations attached after contract interpretation of contractual obligation, the application, in real life is of great theoretical significance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It is not only the partys behavior standard, and has the function of balance interest, in order to realize social justice. In this paper,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to contract law on the system research, detailed describes the principle in the contract law and the application in the contract law regulating the position and role in Chinas current contract law an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main existing law and legal thought. Key words:Contract law The principle of Honesty and credit Apply II一、诚实信用原则原则的概述(一)诚实信用原则原则的内涵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它最早是作为一种商业贸易管理,被商人们普遍认可和公认,后在合同法中成长起来并最终发扎成为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近代以来,各国民法典或合同法基本确立或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契约应当以善意履行之。这里的“善意”即可解释为诚实信用。德国民法典第242条规定:无论任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实信用为之。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从合同的签订、实行、变动、消除等各个阶段以及到合同关系的结束,合同的当事人在应用权利、履行义务的时候应当讲究诚实,遵守信用,互相协助合作,做到既不侵害他人利益又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等。在大陆法系中,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通常被称为“帝王规则”,是所以的民事活动都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它适用于各类民事法律关系,比如说物权、债权等,特别是合同法律关系,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在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实行权力和履行义务的时候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应有欺骗的行为”。具体来说指的是在合同的签订、实施过程中,签约人应当讲究诚实,遵守信用,履行成约,公平竞争,而不能设法避免法律和歪曲解释合同。它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在订立合同之前应承担的义务,即签约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不能借签约之名而进行非善意的协商,不能有意掩饰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实情或者供给失实的情况;其实是积极承担合同义务,也就是签约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客观事实,依据合同的性质、目标和一贯的交易行为担负起及时有效沟通相关信息、互相协助合作、提供必需条件、避免损失扩大等的义务;最后是合同后义务,即当事人应该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一贯的交易行为实施通告、辅住及守密的义务等。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合同的签订、实施、变动和终结等的各个阶段。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最典型的体现是在合同法第61条第2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下列义务:(一)及时通知;(二)协助;(三)提供必要的条件;(四)防止损失扩大;(五)保密。”(二)诚实信用原则原则的功能在合同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设立也有着十分深远的意义。因为诚实信用原则有着其他合同法原则所不能代替的功能。第一,诚实信用原则是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的要求。第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功能。第三,法无明文规定时,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解释和补充法律的功能,直接用于裁判案件,堵塞法律的漏洞。诚实信用原则为一定的社会理想,又是一种道德准则;它是当事人利益及其与社会利益平衡的法律确认,同时,该原则也是对司法者自由裁量权的确认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为实质内容的行为规范,它的实质内容决定于特定时代的特定社会条件,即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深入,交易的日益频繁与复杂,经济走向规模化、社会化,曾作为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合同法首要原则的合同自由原则的地位似有所下降,而诚信原则经学者的推崇,已渐上升为合同法中的核心原则,所以诚实信用原则在整个合同法中的地位是相当高的,其作用也是相当大的。二、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及在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地位和许多大陆法国家一样,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保险法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这个统帅一切的“帝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合同法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信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的时候,应当诚实守信,采取善意的形式践行其义务,不得在行使权利的时候没有限制,不能逃避法律或曲解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法第四章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该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属性、目的和一贯的交易行为履行通告、辅助、守密等的义务。本条规定了诚信履行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处于特殊的地位,这点毫无疑义。在合同履行中,诚信履行亦构成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依照诚信原则行使债权,履行债务。合同的约定符合诚信原则的,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诚信履行原则,又导出履行的附随义务。当事人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外,也要履行合同未做约定但依照诚信原则也应当履行的协助、告知、保密,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7条和海商法第223条还根据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决定保险人应否赔偿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损失。在我国,根据合同法第56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保险法和海商法的规定,实际上限制了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维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这是我国法律规定中以诚信原则限制强制性规范的一个范例,最终达到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最终追求的目的。和其他规则一起,它们都属先进的立法,值得珍视和发扬。(二)诚信原则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但是,作为调整债法关系,尤其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在适用中,应当贯彻与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在终止的各个阶段之中;其次对于有关案件法律有具体规定时,应当优先适用该具体规定,而不能直接适用诚信原则;再次在存在法律漏洞时,应当优先适用类推适用等补充漏洞的方法,只有在类推适用等方法不能解决时,才能适用诚信原则;最后诚信原则,属于强行性的法律规范,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或者限制其适用。合同约定的条款违背诚信原则,即当然无效。在仲裁或者诉讼中,纵然当事人没有主动援引诚信原则,仲裁庭或者法院也应当依职权主动予以适用。三、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体系中的具体适用当前适用的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体现在一般的规定中,而且还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中心,形成了一套客观合理的合同义务体系和适用的规则,诚实信用原则使我国合同法变成一个科学的标准体系。无论是从合同的签订、实施、变动、消除、解释乃至终结,这全部的交易过程自始至终贯穿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求,这既充实了我国合同关系的内容,又展现了现代合同法对当事人的保护严密化、细密化的趋势。(一)诚实信用原则与先合同义务依照以前的民法,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彼此之间并没有所谓的权利义务上的关系,双方并不担负任何责任。然而随着合同实践的不断发展,人们渐渐意识到,如果因合同当事人单方面的过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从而造成相对方蒙受损失,此种损失只是因为合同没有成立。相对方因相信该合同能够订立而为此积极准备,但是却没有对过错方相关规定的约束,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相违背。人们渐渐意识到合同关系是以信赖为基础的一种法律上的特殊结合关系。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进行协商的时候,他们的相互关系已经发生改变,已经由一般的普通关系转变为特殊的结合关系。一般的普通关系要求的是侵权行为法上的注意义务,特殊的结合关系要承担起维护这种特殊信赖关系的协助义务、通告义务、照应义务、维护义务、守密义务等附随义务。这类附随义务在合同的签订过程被称之为先合同义务,如果当事人违反这个义务,就要为缔约上的过错承担责任。由此来看,当代民法除了要维护已经形成的合同关系,对于那些处在形成过程中的“合同关系”(信赖关系)也赋予了特殊的保护,即信用原则。依照现代民法的这一要求,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此外,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诚实信用原则与附随义务在我国合同法中的第六十条里面规定:“当事人应该根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该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合同的属性、目标和一贯的交易行为履行通告、辅助、守密等义务。”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中的规定是为了保证交易过程顺利、安稳地进行,当事人应当在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承担双重义务,一方面是承担合同明文规定的给付义务,另一方面是承担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而形成的各类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并不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确定下来了,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不断发展,依据合同的属性、目标以及一贯交易的行为而渐渐形成的义务,原因在于不管立法者规定的法律,还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都不能详细全面地把所有的事情都规定到当事人的义务里面去,当然为了保证交易顺利、圆满完成,即便是没有合同的约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背景,当事人也应对其承担的义务,而不能把合同没有规定当做借口拒绝履行。附随义务的主要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协助给付义务的履行,二是维护债权人的财产和人身的权益。附随义务的形成以及加入到合同关系中去,使得合同的履行变得越来越细致化。同时对这类附随义务的重视应贯彻到合同履行的各个阶段,比如虽有按照约定任何时候都可以履行债务,但也应在合适的情况下履行债务,而不能在深夜的时候敲门还钱;当事人尽管没有清晰规定债务履行的形式,但应以客观合理的形式进行,这才是法律的真正要求。(三)诚实信用原则与后合同义务按照以前的民法,合同关系终结之后,当事人虽然摆脱了合同的约束,相互之间也不用再担负任何义务,但是这对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并不够全面,于是在这种背景下,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当代民法的理论创立了后合同义务。即当合同关系终结以后,当事人在某种情形下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然应承担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以此来保护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比如说当租赁关系终结之后,房主应当准许租客在一定时间内在合适的地方张贴搬迁广告,同时对于他人的问询房主有义务实情相告;雇佣合同终结之后,雇主有义务按照雇人的请求开具服务证明书,而受雇人有义务在离开职位之后对所碰到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所以,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结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一贯的交易行为履行通告、协助、守密等义务。” (四)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的解释在我国合同法中的第一百二十五条里面规定:“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合同所使用的词语和句式、合同的相关条目,合同的目标、一贯交易的行为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明确该条款的真切意思。如果出现法律与合同规定欠缺或规定不清晰的情况,诚信原则要求司法审判相关人员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公正的信念,确切地解释法律和合同。具体而言,一方面,在法律的适用方面,诚信原则要求司法审判工作人员能够本着诚实信用、公正的信念来确切地解释法律,弥补法律规定上的缺陷。由此可见,诚信原则事实上给了司法审判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他们能够根据诚实信用、公正等观念适用法律、正确地解决民事上的纠纷。另一方面,司法审判工作人员在解释合同时也应遵照诚信原则。在实践中,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或许因为其所用词语、句式的不恰当,不能将其真正的意思清晰地表达出来,也可能因合同不能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造成合同难以顺利、圆满履行,从而不能防止纠纷的发生。这个时候,法院或仲裁机关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综合思考各方面的因素(如合同的属性和目标,合同签定的一贯习惯等)以摸索出当事人的真正意思,并合理地解释合同,进而确定责任。 四、我国现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适用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一)个体诚信原则的意识比较薄弱在我们的身边经常听到看到这样的事例:在商业活动中,和你签订合同的公司具备各种执照、多种资质、资金雄厚,但实则是“皮包公司”。当对方应该履行其义务时,你却被告知其已负债累累,面临破产,去工商机关查询被告知根本就不存在此公司,其办公的地方早已人去楼空,受害者留下的只有失望、悲伤和心酸。报纸媒体曾报道:一患者在医院治疗期间所花费的住院治疗费为550万元,刚看这则新闻就是这个数字比较吸引人:550万?但继续看下去的时候是一阵疑惑和愤怒。疑惑的是一个人一天输血94次,稍微有些医学常识的人就知道那是不可能的,但事实却发生在医院,医院是救死扶伤、是为患者解除痛苦还人们以健康的地方。医者父母心啊!试问在他们的心里还有“医德”二字吗?还有基本的诚实信用道德吗?长久下去,人们就无法彼此信任,人与人之间连最基本的信任都没有了,交易怎样进行,商业如何发展,社会又如何和谐稳定?因此很有必要加强人们的道德观念,增强诚信意识。(二)司法过程中滥用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在设立的时候是为了弥补法律条文的不足,从而达到补充的效果。有人曾指出“诚信原则产生法官进行衡平性司法活动的权利”,法官如何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是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的核心。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队伍人员的素质差次不齐,对合同不能从其应有的意义去解释,最后导致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公正合理的处理,大致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应该适用而不适用,即消极适用;二、司法机关的积极适用。为了把握好这个尺度,可以确立该原则的适用条件:(1)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之所以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就是为了解决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法官可以根据该原则去理解和处理案件,是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创法的一个过程,从而使成文法的弊端得以完善。(2)案件的隐性违法。即案件表面上是合乎法律的规定,但实质上却是违法的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当法官遇到此类案情时就应该透过表面现象看清其本质,不能直接的按照法律规定去处理,否则只会达到形式上的正义,而牺牲了实质上的公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维护。(3)以公平正义为最终目标。当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时应本着“司法为民”的思想,以实现法律的公平为准则,只有这样案件的处理才会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为我们指明了方向,起到了指南针的作用。五、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思考(一)扩大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诚信作为合同法以及民法上的最高原则,不能只是停留在纸面上,立法者应当把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由现在的合同法扩大到民法甚至是行政法。诚信原则首先应当适用于管理这个社会的政府,并以法律的形式将它固定下来,让所有的行政者都具有诚信的良知,并且将这种良知行政与民,行政与社会。这对于恢复整个民族的诚信与道德水平,恢复整个社会的诚信与道德水平是极其重要的。(二)政府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提到:“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要做到加强政府的自身素质建设,大力进行改革,坚持革新政府管理体系和方式,实现政府工作的透明性以及人民群众的参与的程度。当前的目标是建立一个行为规范、公平透明、勤政廉政、清正高效的政府,建设一个人民群众满意的政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全面提升行政效能,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同时要要坚持以人为本,以我国的国情为出发点,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三)遵守宪法,增强公信这是解决社会诚信问题的最有效、最根本的办法。人民政府必须以宪法为准服务于人民,必须以法律为准服务于人民,做到了这两条政府便做到了诚信,政府做到了诚信,人民才会诚信,人民做到了诚信,社会自然会诚信。那么,诚信原则作为现代民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就不单纯是停留在纸面上,而是能够更妥切、更有效、甚至更多的被应用在司法实践当中。这样,诚信原则的真正价值才会被社会接受,诚信原则的作用才会真正被体现。诚信原则以其基本原则的地位,确认了合同法的根本价值。诚信原则是民法的灵魂,是民法的精神,同样,合同法的理念也在诚信原则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我国合同法是诚信原则的具体化,立法者坚持诚信原则,斟酌各种典型事态作出利益衡量及价值判断,确定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形成具体的合同制度。合同法因为吸纳了诚信原则才具有了生机和活力,才能够不断地与时俱进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同时,合同法中诚信原则的确立对建立一个健康、完善、有序的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消费者的权益都起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结论诚实信用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个道德行为的规范。制度不一样、社会经济条件不一样,人们对诚实信用的理解也不一样,尽管形势上变化多端,但是目的或本质不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评估所有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行为组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行为的一个最基本的规范和参与活动的各方当事人都应严格遵循的一个最基本的思想道德观念就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是行为人要依照真诚、真实、坚守信用的原则和精神,以客观合理的行为方式正确实施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伴随着社会观念的进步发展,加之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诚实信用原则因其特有的道德性和法律性,有理由相信定会在各个领域发挥其特有的作用。总之,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整个的合同法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一原则不仅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能够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的客观要求,与时代发展的潮流相适应。自然,由于当前应有的规定、制度并不健全完善,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还需要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在当代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非常活跃,在私法的各个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合同法顺应历史的潮流,自应给予诚实信用原则以应有的地位,并不断健全完善合同法。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增长,商品交易活动的频繁发生。合同法做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中起着重要作用。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合同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更能体现出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营造诚信社会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做为法律规范的一项原则在平衡社会经济秩序方面将会起到重要作用。8注释梁慧星著民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23页。亦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参见孟勤国:质疑“帝王条,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二期。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9、80页。参见梁慧星: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二卷,法律出版社, 1994年版,第6、67页。参见崔建远:关于制定合同法的若干建议,载法学前沿第二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9页。参见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9、80页。10参考文献:1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258:2杨建学.论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9.3李国光.合同法解释与适用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34-35.4崔建远.关于制定合同法的若干建议M.北京:法律出版,1998:39.5史尚宽.债法总论M.荣泰印书馆,1996.:89.6梁慧星.民商法丛论M第二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42.7蔡章麟.债权契约与诚实信用原则M汉林出版社,1998:67.8何孝元.诚实信用原则与衡平法M.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9:201.9傅强、魏增产、王新红.合同法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84.10徐国栋.诚实信用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58.11张新宝.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93.12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46.13赵旭东.合同法学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5:108.致谢时光飞逝,岁月如梭。转眼间,三年的硕士生活即将结束。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一路走来,我要感谢生命,感谢生活,感谢陪我一路走来的每位家人、老师还有朋友。首先,感谢我的导师 教授。从论文选题到搜集资料,从开题报告、论文初稿到反复修改、最终完成,都是在 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他那渊博的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一丝不苟的学术作风以及气度谦和的人生境界深深地感染了我,这些使我受益匪浅,必将成为我一生中宝贵的财富。 老师不仅在学习上给予我指导,还在生活上、思想上给了我无微不至的关怀和教诲。在此,谨向导师表示深深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其次,感谢在研究生学习期间给我上过课的老师们。感谢 老师、老师、 老师和 老师。他们在论文开题阶段和写作过程中给我提出了不少宝贵的建议。他们的教学内容是我毕业论文思路的源泉,也是我毕业论文得以顺利完成的重要因素。在这里,向他们表示由衷的谢意。同时,感谢对论文进行评阅和提出宝贵意见的各位老师。再次,感谢师兄弟、师姐妹们,与你们同学是我读书最大的收获。同时由衷感谢我的室友同学,感谢 同学这三年来对我的帮助和支持。他们的朝气、勤奋和爱心是我学生阶段美好的回忆,在我心中留下的不仅仅是感动。在此向他们道声感谢、珍重。最后,感谢我的家人,他们是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支柱和动力。他们给予了我最大的理解与支持,在论文完成之际,我要向他们表示最崇高的敬意。2011年 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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