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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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律风险防范前言 相比国内贸易,目前中国企业司对国际贸易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较为陌生。在国际贸易中的纠纷具有“国际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等特点,与国内贸易纠纷差别巨大,这大大增加了企业从事国际贸易的总体风险。国际贸易中,除了签约和履行,还涉及跨国运输、货物保险、国际支付等环节,必然增加贸易纠纷的多样性。此类纠纷不仅涉及外国当事人,而且还涉及众多国际条约、公约和国际惯例,甚至有可能需要适用外国法律,使纠纷的解决更加扑朔迷离。此外,国际贸易纠纷还受国际政治形势、国家外贸政策、等客观条件变化的影响,更增加了国际贸易争议解决的复杂性。 正因为上述原因,国际贸易的法律风险也大大高于国内贸易的风险,甚至使很多人对国际贸易望而生畏。当前,随着各种竞争手段的不断更新和法律环境的变化,从事外贸的企业和个人面临的各种风险随之增加。因此,如何防范和应对外贸中的法律和业务运作风险,在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同时,逐步提高对外贸易企业和个人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知识水平,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目录第一章 货物进出口中的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第一节 出口方的法律风险第二节 进口方的法律风险第二章 国际支付与结算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第一节 信用证结算的法律风险第二节 托收的法律风险第三节 付款交单的法律风险第四节 承兑交单的法律风险第五节 汇付方式的法律风险第六节 其他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法律风险第三章 国际保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第一节 进口方的法律风险 第二节 出口方的法律风险 第三节 保理商的法律风险第四章 外汇风险第五章 国际贸易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第一节 域外申请中的法律风险 第二节 域外侵权保护中的法律风险 第三节 进口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法律风险 第四节 出口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法律风险第六章 国际运输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第一节 托运人的法律风险 第二节 承运人的法律风险 第三节 提单中的法律风险第七章 国际运输保险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第一节 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 第二节 保险人的法律风险国际贸易壁垒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海关及关税壁垒风险技术壁垒风险知识产权壁垒风险绿色壁垒风险新技术贸易壁垒的法律风险反倾销反补贴货物进出口中的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第一节 出口方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出口合同条款的法律风险 (一)商品名称及品质条款的风险管理商品名称及商品品质是出口合同中的基础条款,它涉及进出口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以及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谈判及订约过程中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其中商品名称要注意尽可能使用国际市场的通用名称,正确使用当地的习惯名称,同一商品有不同名称者,要使用双方共同接受的名称。商品品质是商品内在品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要十分注意条款表达的完整性。商品品质的表达方法,习惯上普遍使用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用文字及图样来表达的方法。这种方法可以根据不同商品质量的具体内容,用等级、标准、商标、品种或产地,以及说明书和图样等做出规定。其次是以样品代表商品品质的方法。以样品成交的,凡对技术条件有规定标准者,仍应在品质条款中予以阐述,以防止单纯以样品为依据可能造成的风险。防范商品名称及其品质条款的风险,重点是事前弄清商品外观及内在质量的具体要求,以及影响商品品质的风险因素。必须对条款的表述做到科学化、具体化。以样品成交的,要注意取样的随机性。对进口方提供的样品,应尽可能通过试制取得一致后封存样品。对生产技术上不能达到的质量界限或标准,切忌为达成交易而随意表达,以免日后发生纠纷带来风险。 (二)规格、数量条款的风险管理出口合同的规格、数量条款是决定合同金额的依据,也是进出口双方履约交货的重要内容。数量条款是以数值及计量单位构成,计量单位应以国际贸易通用的单位及其计量方法为准绳。对大宗散装商品的数量,应做出分批数量或比例规定,防范风险的主要措施是在谈判签约的过程中,注意条款的规范性和合理性,以避免日后出现误解造成风险损失。案例:私自改变商品规格蒙受损失国内某企业向一外报价:8英寸瓷盘每打4.6美元,10英寸瓷盘每打5美元。外商来电接受8英寸瓷盘10000打,双方据此签约成交。在收到对方来证后,该企业发现8英寸瓷盘已无库存,工厂亦无现货,因赶船期,业务员以10英寸盘代替8英寸盘出运交货:货抵目的港后,对方拒绝付款提货,并来电要求按发票金额降价10%,否则原货退回。在无法另外找到买主的情况下,为免遭往返运费及存仓费用损失,我方不得已接受了外方这一要求。点评:合同的规格条款对贸易双方都有约束力,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改变,否则就要负违约责任。本案中,出口方在无法按合同约定的规格履行交付时,在未征得买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高于合同规定单价的商品交付,致使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属违约行为,对方有权拒付货款并有权提出索赔。从这一案例中,我们应吸取教训:合同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是在不损害对方利益情况下,在未征得对方同意前,另一方不得作任何形式的改变,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案例:合同未订溢短装条款国内某公司出口东北大豆的贸易条款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吨,而未订立溢短装条款,履约过程中,买方收到货物后,认为此货物只有498吨,并以我方交货不足为由拒收,给出口造成了重大损失。点评:合同未针对大豆这类大宗商品在运输途中会出现水分蒸发,数量不易控制的特性,订立溢短装条款,当货到进口国时恰遇市场行情不好或进口方出现财务困难的情况时,进口方便会利用合同条款的缺陷,蓄意逃脱贸易合同应尽的义务,将贸易风险转嫁给出口方。 (三)包装条款的风险管理案例:唛头不符被拒付国内某企业与某外商就某商品签订了销售合同,规定“唛头”由卖方决定,并在备货时由出口方设计刷妥。但在收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发现证内又规定了“唛头”,且与出口方刷妥的唛头不符。因合同规定由卖方制作“唛头”,出口企业根据合同规定,在未改唛或改证的情况下办理了出运手续,结果出口企业议付时银行提出了不符点,造成出口企业无法正常收汇而蒙受损失。点评:本案合同中规定唛头由卖方决定,卖方在备货时为争取时间事先刷妥唛头,并未违约。对方来证又规定唛头系对方违犯合同规定。根据国际惯例,买方申请开证应以合同为依据,信用证的条款应与合同条款一致。如有出入,受益人(即买方)有权根据合同规定要求修改信用证。但是合同与信用证既有相互联系的密切关系,又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文件。合同规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信用证是开证行在受益人完全履行信用证内的各项规定后,保证在规定地点付款的凭证。故开证行对合同条款是不过问的。本案中,出口方既凭证出口,则出口方提供的一切单据内容必须与信用证相符。否则,开证行可以受益人未履行信用证的规定而拒付货款。如出口方坚持按合同规定办事,想以唛头出运,应根据合同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如买方坚持不改,则应根据信用证规定重新刷唛,所需费用及改唛造成的时间延误均应由买方负担。此种情况切不可既不要求对方改证又不改制唛头盲目出运,防止产生不必要的风险。 (四)价格条款的风险管理出口合同的商品价格条款,主要包括商品单价和总值两项内容。单价的组成,通常由计量单位、计价币制、单位价格以及国际通用规定的贸易术语组成。在谈判及订约过程中,要注意正确使用商品单位,正确区分使用折扣或佣金的条件,争取使用有利的计价货币,必要时可商谈合理加订保值条款,如另有应由对方负担的费用,应明确另订条款,同时应注意尽量使用固定价格,避免使用非固定价格。以上各点是防止和避免价格条款风险的主要内容。作价方法虽在固定及非固定之分,特别是固定价格可以减少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但由于商品条件及交易需要的原因,为达成交易而不得不使用非固定价格的情况。非固定价格主要包括后定价格、暂定价格、以及部分固定部分非固定等3种方法。以后定价要注意具体规定后定价的时间及计价方法;对暂定价要注意规定正式定价的条件;对部分固定的作价,更应注意明确相应的货款结算方法。价格条款是影响双方履约的重要因素,对非固定价格的使用,签订补充条款是减少风险损失的重要方法。 (五)货物装运条款的风险管理货物装运蹩睿殖平换跆跫浅隹诜桨春贤娑男薪换跻逦竦挠泄啬谌荩霸耸奔洹霸烁郏虺品醯兀湍康母垡约笆欠裨市矸峙霸嘶蜃说忍跫隹诜侥芊裾仿男凶霸颂蹩睿苯佑跋旖诜降纳耙滴窬陌才牛叵档浇诜降男庞霸谑找娴氖迪郑墙诜教岢鏊髋獾闹匾谰荨苊饪赡茉斐傻姆缦账鹗直鹱庖韵赂鞯恪?(1)货物装运时间出口方必须严格执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提前或延迟交货,除经双方协商同意修改原订合同外,均构成违约,对方有权拒收货物,解除合同,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由于出口方交货时间的安排,主要取决于货源组织情况,运输条件的可能,市场销售需要以及商品性质和特点等因素。因此在商谈及订约时,除应注意综合考虑具体落实这些因素外,还应注意条件的灵活性,避免规定具体日期,可以规定一定期限或某某日期前后X天,对大宗商品可以规定跨月或较长交货时间,以留有余地。(2)装运港和目的港装运港和目的港是国际贸易相关价格术语必须表述的内容。例如,离岸价格必须规定装运港,到岸价格必须规定目的港。前者由出口主,后者由进口方分别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确定。在商谈和签订合同时,除应注意运输条件的可行性、安全性、低价便捷、减少转运,争取直运等情况外,对装运港及目的港,可以根据生产、交货、港口等条件的具体情况,事前商定一个以上的可以灵活使用的港口,也可以采取在装运时商定选择港的做法。对内陆国家的贸易,以及对必须通过其他运输工具联运的合同,要注意必须以联运承运人能够接受全程运输的委托为原则。装运港和目的港的确定看似简单,但涉及按时履约、运输安排、费用负担、经营效益以及对外信誉等诸多方面,必须认真考虑,细致商议,以避免日后履约发生问题导致风险损失。(3)分批装运和转运对数量较大的交易因受货源运输、资金以及市场销售等条件制约,必须分期分批交货的,都必需在合同中写明允许分批装运以及具体装运办法的条款。否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准分批装运条款。对使用信用证结算的合同,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UCP)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批装运,而任何一期未按期装运,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因此只有在货源及运输条件确有把握时方可使用。另外随着运输工具的不断改进和大型化,集装箱船、滚装船、母子船的推广使用,以及各种新运输和联运方式的推广应用,允许转运已是经常发生和必不可少的条款。最新UCP规定,真正被禁止的转运,仅指海运中港至港非集装箱货物运输的转动而已。在商谈及签约过程中,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应根据客观实际情况慎重规定,以防止日后发生影响如期收汇或拒付货款等重大风险。货物装运条款作为合同的重要条款,不仅须注意条款本身的谨慎性、正确性,而且还须注意与合同其他条款的衔接、配合,以达到促进合同的顺利履行和防范风险的目的。货物装运条款是我国出口业务中最易发生纠纷的条款,应引起足够重视,除认真研究条款规定及国际惯例,合理选择周密制定相关内容外,还应严格按合同条款规定执行以防范风险。案例:货物装运条款不严谨损失千万我国某企业出口一批机床的合同规定:“卖方从收到买方开立的信用证起30天内完成装运”,却未附加其他条件,结果由于行情暴跌,买方迟迟不愿开证,致使卖方备好的货物长期积压存库,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案例:倒签提单导致贸易纠纷一笔CIF出口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8月1日至8月31日。在正常情况下,这批货物的装船时间为7个自然日,货物的最迟装船日期应为8月25日至8月31日。由于卖方备货完毕时间为8月28日,实际装船日为8月29日至9月4日。这样船方提单的开出日期应为9月4日。但在卖方的要求下,船方将出单日期填为8月31日,待买方见到提单后,认定这是一套倒签提单,故而拒绝付款赎单。并以此为依据,向出口方提出损害赔偿。在出口方做了大量工作后,对方虽然最终放弃了索赔要求,但出口方却在延迟了3个月后才收到货款。点评:此案是因为出口方备货不及时引起的出口方违约纠纷,同时倒签提单是一种商业欺诈行为,在实际操作中,应予杜绝。因卖方违约,买方有权拒收单据、拒付货款。本案双方最终友好解决了纠纷,但如出现行情剧变、买方出现严重财务危机或进口国发生经济危机等特殊情况,本案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大不相同,应从中吸取教训,防患于未然。 (六)保险条款的风险管理出口业务的保险责任,主要以合同双方成交的价格条件中,有关贸易术语的规定,分别由出口方或进口方负责。对应由进口方负责办理的保险,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险由买方办理”的条款。对应由出口方负责办理的保险,应注意必须具体商定保险金额、保险险种、加保条件、特殊要求,以及办理具体手续有关规定的保险条款。为防止出口方发货后遗漏通知,影响进口方接货及办理保险手续,当进口方提出将发货通知书副本作为结汇附单的要求时,出口方理应同意签订和执行,以防止发生应保未保或漏保险别的风险责任。(七) 支付条件的风险管理出口合同支付条件,是指进口方在按合同规定收妥货物后,应支付给出口方货款的条件。支付技术优势能否顺利实现,不仅关系到出口方能否如期安全收汇,更是直接影响出口方经营利益的关键。支付条件的内容,主要涉及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两个方面。支付方式涉及时间、地点、方法以及信用等问题,国际常用的支付方式主要有:汇付、托收及信用证等。就进口方履约支付货款的信用而言,通过银行汇付的风险最大;委托银行托收的承兑交单等同放款,也有较大风险;“付款交单”方式次之,相对较为安全;通过银行开立信用证履行支付条件最为安全。支付时间是指约定进口方支付货款的时间而言,可以分为预付货款、到货付款、延付货款以及分期付款等内容。毫无疑问,支付时期的长短与安全收汇的风险直接相关。在商谈及签约过程中,出口方应从全面履约、及时安全收汇出发,结合业务经营的具体情况,客户信用及相互关系等内容,根据各种不同支付方式的有关规定,进行综合考虑灵活使用,力争有利条件,务必做到条件明确、规定具体,以避免对方以各种理由拒付。 (七)商品质量检验条款的风险管理出口合同的商品质量检验条款是双方为保证商品质量作出的约定。由于商品质量直接影响商品价值的实现,与双方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的质量问题还会引起人身伤害,是形成贸易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也是商谈和订约过程中,应予以十分注意的问题。要求出口方提供商品质量检验证书,是国际贸易的通常做法。出具商品质量检验证书,既是出口方履行合同条款的具体证明,也是鉴别商品质量的重要手段,也可能为日后发生的质量纠纷提供处理依据。因此,商谈中要注意,凡国家已有标准的出口商品,应争取以国家标准为依据。对双方约定的品质规格检验标准要注意不能要求过高过紧,以实际可以到的标准为原则,要防止对方在这方面的过高和不合理的要求。对凭样品成交的出口商品要注意做好留样的保管工作。由于质检内容包括品质、数量、重量、包装、卫生、产地证等,应以我国法定商检部门可以出具的证明为据,同样,有关抽样检验的方法,原则上也应以国家商检部门的有关规定为执行依据。为防止合同双方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导致风险损失,商订质量条款应本着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方针,注意条款的严谨、周密、详尽、准确,避免出现歧义或遗漏现象。另外,由于影响质量的因素比较多,既有原材料的影响,又有生产、加工、保管、运输不当造成的影响,因此做好平时以至出口前的预检工作也是十分重要的。由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案例比较多,在条款的执行过程中,更要注意对方利用条款的瑕疵,逃避履约责任,恶意转嫁风险。案例:利用质量检验条款缺陷拒付货款200X年,国内M公司经他人介绍,与美国C公司开展医用纱布贸易,结汇方式为D/A90天。贸易初期,产品出运、C公司付款情况比较正常,随后贸易额逐步增加。随着国内供货渠道的增多,美国市场竞争的加剧,C公司的经营出现了困难。2年后,C公司以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为由,向M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并放慢了付款速度。由于未约定产品的检验机构、产品检验标准和检验时间,双方出现了贸易纠纷。此时M公司并未引起足够重视,仍继续供货,并派小组赴美解决问题。M公司小组到美国发现,产品质量与合同要求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性问题,但出于尽快收回货款的考虑,仍与C公司达成了质量赔偿协议,并催促其将剩余货款尽快付清。C公司随后支付了部分货款,但随着贸易的继续,欠款总额并未减少,反而进一步增加。3个月后,M公司因C公司欠款太多而停止发货,并加大了对C公司欠款的催讨力度。最终,C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倒闭,给M公司造成了20多万美无的损失。点评:本案是因为在合同中未约定商品检验机构、商品检验标准和检验时间使C公司拒付M公司货款。在贸易实践中,我们须重视检验条款的制定和运用,合同条款不仅应明确规定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机构,而且还应明确规定商品的检验期限。检验期限可规定为到达进口国X天内检验有效,以明确划分双方的责任范围,界定责任,防止风险的无限扩大化。 (八)“索赔”与“不可抗力”条款的风险管理出口合同在执行过程中,难免发生无法预见、不能预防的意外事故。一般以订立“索赔与不可抗力”条款进行处理。这些条款的订立,有利于双方明确相关问题的权利、义务的处理原则。其中,索赔的提出可以在条款中规定一定范围或最后期限以免被动。例如:“进口方发现出口方的质量问题,应在到货后X天内提出索赔要求”等。对于“不可抗力”条款,应注意除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如地震、海啸、飓风等,经双方商订列入条款外,必须增列“其他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的内容,以防万一。为防止由于发生争议或意外事故造成的风险损失,在商订合同中要注意防止遗漏和忽视订立上述条款,尤其是成立量较大的合同更应慎重。要避免被对方利用合同缺陷,逃避履约责任,甚至利用出口方已经发货的被动局面,要挟让步降价,蓄意欺诈造成更大的风险损失。进口方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客户选择风险与防范客户选择风险是指由于对客户经营能力和资信情况了解不全面、选择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对进口企业进讲,它既包括国外进口客户,也包括国内客户的选择,二者都有可能给进口业务带来经营收益的不确定性。国外客户供应商品听质量、售后服务以及价格是否合理等问题,存在的选择性更大。好的客户能提供优良的产品和合理的价格,为进口业务增加收益,反之将给企业造成经营损失。一些不法商人的诈骗行为,可能会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防范客户选择风险,一般应注意做好广泛的市场调查和重视货比三家的原则,要选择那些商品质量稳定可靠、信誉良好、有经济实力、经营能力强,售后服务周到,价格适宜、友好可靠的客户。对国内销售,同样应选择那些信誉好、历史久、规模大、经营能力强、资信情况好的客户,以防止可能发生的内销风险。进口合同风险与防范进口合同条款风险是指由于所签合同内容不全面、不严密,导致企业在履约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国际贸易严格以所签合同为依据,其主要条款包括商品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交货、保险、支付。为防范因合同条款问题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应注意以下各点:(1)签订合同事前必须充分做好准备工作。要针对进口商品的用途,弄清各项具体要求,特别是对商品的名称、品质、包装、数量、价格条件、支付方式、交货条件等主要内容,要保证进口商品货真价实、交货及时,确保有关条款内容准确无误。(2)对进口商品名称,以使用国际通用名称为原则。双方习惯使用名称不一致,以及异物同名、同物异名等现象,均应注意,要使其名称统一、名副其实。花色品种、规格应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尽可能在合同中详细规定。对商品的交货数量,除应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外,并应对可否做出调整及其溢短装幅度做出规定。同时应对商品质量、数量、是否需要权威机构做出证明予以规定。(3)在进口业务中争取优惠价格,是买方的有利条件,特别是大宗商品争取以FOB价格条款成交,可以利用租船订舱节约费用支出,这是多数进口企业采用的方法。但一定要注意租般订舱的可行性及其交货期的衔接,否则会受到赔款处罚的损失。订舱时要慎选船公司,注意船龄。(4)要注意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具体交货日期,以及是否可以分期分批交货,这是进口业务避免风险的一个重要内容。主要是由于进口商品各有用途,逾期到货会造成用户严重经济损失,如原材料脱期会影响生产,市场销售商品会失去季节性,重要设备影响建设投产。逾期交货可能造成用户索赔,导致损失。(5)必须制订违约责任及经济赔偿条款,以保护自己,免受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也有利促进重视自身履约义务,避免发生经济赔偿损失。(6)要注意合同中规定发生纠纷时提请仲裁或诉讼地点,其地点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作为进口方,在我国境内签订的合同,应争取约定交由我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以避免发生纠纷后在处理中的被动现象。履行合同风险与防范履行合同风险,主要是指在履约过程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变化,特别是对方的不诚信作为造成的风险。在履约过程中的开证、交货、审单、验货付款等环节上尤其应特别注意。开证必须全部按合同规定条款及时对外开证。交货前要及时发出催交通知,收到信息要事前做好接货工作,并及时办理应由我方负责的保险手续。收到对方递交的出口交货及付款单证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严格认真审核,只有在审核无误后,才能根据不同结算方式规定的付款期限对外付款。发现问题和疑点以及单证不符之处,应及时通知银行并对外提出暂缓付款,必须在认真落实后予以付款。在以上各环节发生问题的处理上,稍有不慎极易造成损失或被对方利用造成损失。案例:接受不清洁提单付款损失我国A公司由英国B公司以CFR价格条件进口某商品,信用证结算,A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不幸轮船遇险沉没,货物全部受损。A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因提单上有“一箱有争议,如在船上当可交出”的批注,保险公司只赔偿2箱。向B公司索赔一箱损失时,B公司则以A公司已按不清洁提单付款而不予赔偿,使A公司受损。点评:本案的关键是,A公司在审单付款时,对有问题的不清洁提单没有引起重视,轻率地同意付款所造成。履行合同的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有:(1)为防止不法出口商提供与信用证形式上相一致的单证以骗取货款,而实际装运的商品与合同条款不恢滦纬傻姆缦眨梢圆扇陌旆校阂皇窃谛庞弥尤隤SI条款,即在出口地指定验货人签字验收;二是对大宗商品可以考虑派人去出口地,直接进行验货监装;三是可以当地权威机构验收出具的证明为依据。另外要特别注意坚决拒受有问题的提单,以免发生商品与合同条款不符的损失。(2)对合同规定由我方负责运输的,应注意选择信誉较好的货运公司,要保证船期正确可靠,单据传递快速及时,以防止交货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3)对合同规定由我负责保险的,应在运输托运的同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防止因漏保、迟保造成的损失。(4)加强进口单证的审核工作,是企业加强管理的重要内容。要通过建立科学管理制度,明确有关部门的分工以及审核人员的职责。进口单证审核是对外承付货款的关键环节之一,审核不严格造成损失难以挽回。确保有关单证与信用证、合同相关条款完全相符,是防范履约风险的重要一环。货到报送、检验风险与防范货到报关、检验的风险,是指进口商品到货后,因检验发现不符合国家规定进口或不准进口而可能造成的风险损失。也有由于未能及时进行报验,事后发现商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但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已逾期,从而造成的风险损失。案例:放松商品检验某进出口公司由日本进口高级衣料,前几次到货,都能认真报验开包检查,没有发现问题,认为供货商信用可靠,放松了警惕,后来的进货则不开包检验,直接存放仓库。后经用货单位发现,最后的进货包内都不是衣料,而破麻袋片子。但此时已超过索赔期,该企业为此遭受巨大损失。点评:发生本案的主要原因是:一是缺少对客户资信的深入了解;二是中了不法商人“先甜后苦”的行骗计谋,没能自始至终坚持货到检验的原则。防范货到报关检验的风险,首先要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组织进口,切忌心存侥幸,利用到货报关检验逃避检验。其次应在货到上岸后,及时按规定办理接运、入库、商检等手续,发现质量、数量等问题,应立即在有关验货机构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取样、取证,并通知出口商,以及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对方提出索赔。此外,对应由运输或保险部门理赔的事故损失,也应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索赔。进口商品内销风险与防范进口商品的内销风险,是指企业自营进口业务的内销商品,由于对国内市场销售情况估计不足,选择客户经营能力不当等各种原因,导致商品大量积压、货款严重被拖欠,从而造成的各种经营风险损失。复杂的经营过程,更易于造成类似的损失案件。防范进口商品内销风险,一是事前应充分做好国内市场的调查研究工作,分析进口商品成本,预计销售计划,防止经营风险。二是国内市场同样存在客户风险,要选择经营能力强,资信状况好,有抗风险能力的销售对象。必要时要建立严格的赊销制度,针对不同客户的信用级别,有限制地实行额度管理,防止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国际支付与结算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信用证结算的法律风险 (一)信用证结算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出口业务使用信用证结算,虽相对易为买卖双方共同接受,但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执行的是出口单证与议付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这就为不法进口商,利用信用证有关条款存在的问题,进行欺骗假冒创造了条件。出口业务使用信用证结算,同样存在许多风险。这些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各方面: (1)进口商不依合同开证。信用证的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严格一致。但实际上由于多种原因,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的损失。最常见的是:进口商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如在市场变化和外汇、进口管制严格的情形下);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对其有利的附加条款(单方面提高保险险别、金额、变换目的港、更改包装等)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进口商在信用证中作出许多限制性的规定等。 (2)进口商故意设置障碍。进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或设置一些陷阱。如规定不确定、有字误以及条款内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证。信用证上存在字误,如受益人名称、地址、装运期、有效期限等打错字,有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此外,信用证中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却又限定每批交货的期限,或既允许提示联运提单却又禁止转船,或者要求的保险的种类相互重叠等,这些无疑是相互矛盾的。 (3)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或盗用其他银行密押行骗。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等径直寄出口商,若未察觉,出口商将遭遇货款两空的损失。也有的盗用其他银行密押进行诈骗。 (4)进口商规定要求不易获得单据的信用证。某特定人签字的单据,或注明货物配船部位或装在船舱内的货柜提单、或要求FOB或CFR条件下凭保险公司回执申请议付等,这些对作为受益人的卖方来说根本无法履行或非卖方所能控制。如信用证规定,要求受益人提供由商检局出具品质、数量和价格检验证明的条款,根据中国商品检验局的规定,商检局只能出具品质和数量的检验证明,但不能出具价格的检验证明。因此,非卖方所能获得,应及时要求买方通过银行修改,取消有关价格检验的词句。又如我国出口的陶瓷、散装矿石等,信用证规定瓷管需装单舱、散装矿石要求装单舱或不准装深柜,必须在提单上加注“不准装深柜”。在实际工作中固然应适当考虑收货人的要求,但不能作为一条规定列入信用证,因为配舱是属船方的权力范围,只要承运人对货物不违反适当地、谨慎的装船配载原则,货主是不能干涉的;船方配货是根据全船货物全盘考虑的,不可能由货主分别指定部位装船。 (5)信用证条款与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一致或与有关部门规章不一致。实践中,卖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信用证中不能有与有关国家或地方法律以及有关出单部门规定相冲突的条款。如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中有规定要求投保伦敦协会的一切险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战争险条款。虽然这两种险可以同时投保,但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不能同时投保中外两个保险机构,只能取其一。因此,中方出口商应及时联系客户,删除其中一个机构,然后再投保。 (6)涂改信用证诈骗。进口商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刻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船期和受益人名称,并直接邮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骗取出口货物,或诱使出口方向其开立信用证,骗取银行融资。 (7)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是指进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况函,以达到骗取卖方大宗出口货物的目的。 (8)规定必须另行指示才能生效的信用证。如信用证规定生效条件为装船日期另行通知、进口许可证须核准、货物样品经检验认可等都可能造成不了了之,致使卖方备货后,由于货价的上涨或下跌而受损失。 (9)规定要求的内容已非信用证交易实质。如果信用证规定必须在货物运至目的地后,经检验合格后或经外汇管理当局核准后才付款;或规定以进口商承兑汇票为付款条件,如买方不承兑,开证行就不负责任,这些已非信用证交易,对出口商也没有保障可言。 (10)进口商利用信用证不符点拒付或少付货款。由于出口方工作失误或进口商有意制造信用证软条件陷阱,造成信用证不符点,进口商则利用其拒付货款或要求折价付款, 给出口方带来损失。信用证的“软条款”是指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看似合理,但却是卖方实际难以操作或控制的条件,这种信用证的“软条款”当向银行交单议付时,往往导致难以安全收汇的风险。为防止发生类似风险,必须加强来证的审核,发现难以操作的软条款必须事前做好更改信用证的工作,以免影响安全及时收汇。类似常见的“软条款”有: 设置检验条款。在信用证条款中,有些商人往往规定受益人在议付时必须提交由开证人出具的检验证书。进口方不开或迟开此类证书,就将影响出口方及时向议付行交单结汇,而开证行则可以无检验证书或迟交单证形成的不符点拒付货款。 指定检验机构。有些商人并不要求出具检验证书,改而让第三方机构出具商检合格证书,同时要求商检证签发人的签字要和开证行预留的一致。 提出加证机构,增加办证难度,影响出口方及时办证,导致不符点而拒付货款。例如有些来证要求我方商检证书,要由进口国领事馆认证。由于进口国仅在我国北京、上海等少数城市设有领事馆,极易造成办证延缓逾期交单情况。同时一旦单据有错,更改极不方便,更易形成信用证失效而影响安全收汇。(二)防范信用证结算风险的主要措施:防范信用证结算风险的主要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1)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在寻找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交易会或实地考察)了解客户,切忌与资信情况不明,诚信经营较差的客户进行交易.对新客户成交前,可通过有关咨询机构进行资信调查,以达到慎重选择客户的目的。(2)在买卖合同中事前明确信用证的内容。买方开立信用证一般均以买卖合同为依据,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对开立信用证的内容和要求予以事前明确。要充分考虑备货、运输、交货、交单、议付等时间的充裕性,防止发生收汇的风险事故。(3)要认真做好信用证的审查工作。收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必须及时严格审核其内容与买卖合同的完全一致,及其有关条款的可能性。发现问题特别是无法执行的条款,必须及时提出要求修改。只有收到银行正式修改证书方能对外交货,不能听信客户口头允诺。审查信用证的另一重点是审查信用证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如信用证的真伪、开证行的信用、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的有效性等。按规定,信用证传递必须由开证行寄交或转交中方银行才生效,如发现进口商直接寄来信用证,出口商应转交中方银行核对印鉴,备案,并确定信用证真伪。(4)认真做好交货准备工作。卖方在认真审核来证后,要按照买卖合同及信用证有关条款规定,做好备货、托运、制单、交单等一系列工作。这既是履行合同的物质基础,也是保证安全收汇的重要条件。特别是在向银行交单议付时,必须保证各项出口单据的单单相符,以及与来证有关条款内容的严格一致,这也是防止信用证结算风险的重要措施。第二节 托收方式存在的法律风险 托收是国际贸易结算货款的一种方式。当出口方在对外履约发货后,可以作为委托人,出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当地银行通过进口方所在地银行,代理向进口方收到货款,并在收妥后汇付出口方。托收方式使用的汇票,按其是否附有单证,分为“光票托收”和“跟票托收”两种。前者多用于结算货款尾数、样品、佣金、供热费用等,后者多用于随附货运单据结算货款。按对汇票承付方式及期限的不同,又可分成“付款交单”(D/P)及“承兑交单”(D/A),前者有即期、远期之分,后者均为远期。付款交单在一定条件下,进口方可以通过使用“信托收据”方式提前提货使用。由于银行在托收方式条件下,只是承担代收货款的责任,因此属于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另外,由于托收方式有别于信用证方式,因此也称为无证托收。使用托收方式,出口方事实上承担了发货后直到收回货款为止的全部风险,这些风险主要体现在:汇票到期进口方借故拖延或拒付货款的风险;由于市场变化,进口方拒绝提货或无理要求降价的风险;由于进口国政治、经济原因,被禁止进口或遭受没收的风险;进口方逾期交单付款过久,要求承担仓储费用、罚款甚至拍卖等损失的风险;进口方拒绝提货后,发生的退货或转运其他国的损失风险;过多使用托收方式造成大量逾期应收款形成的结算风险;由于出口方在交货、运输工作中的失误,被借故造成索赔的风险。使用托收方式形成的结算风险远大于信用证方式造成风险,损失的因素也比较多,必须慎重使用。就托收方式的不同类型来看,承兑交单和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提货风险最大,即期付交单的风险相对较小。承兑交单及远期付款交单,结算期越长风险越大。托收方式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案件比较多。下面具体谈谈托收方式下的付款交单和承况交单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一) 付款交单的法律风险由于付款交单只有在出口方完成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后,才能通过托收银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而进口方只有在支付货款后,代收行才能将提单及其他有关凭证交给进口方,其主要风险体现在提货凭证的操作和控制上。只要提货凭证尚控制在出口方或委托的代收银行手中,货权就不致遭受丧失的风险。因此,防范付款交单风险的主要措施有:要充分了解进口方的资信及经营情况,注意根据对方信用程度掌握成交额度及货物发运的进度。对进口方指定的运输公司或货运代理进行调查,并对提货单据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鉴别,以免被进口方用假单据骗取货物。应争取由出口方运输保险的价格条件成交,以便在进口方尚未支付货款,一旦发生险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用信托收据(D/P,T/R)借单提货发生的风险,规定是由授权方(委托方式代收行)负责承担的。因此,出口方除应自己注意慎重使用外,并应对代收行同样作出限制。为掌握货物的所有权,提单应以出口方为发货,并在必要时适当加注限制条款(如所有权保留条款),以便在发生意外时掌握处理问题的主动权。出口方应注意会同托收行审慎选择有一定资质和信誉的代收行,并注意将正本提单,经委托行通过一定手续交给代收行,要防止发生漏寄或错发现象,以免造成意外风险损失。出口方在发货后,应始终密切关心货物的动向和安全。一旦发生问题或对进口方履约诚意产生怀疑,可以在货物被提走前,以发货人身分通过运输公司或以委托人身份通过委托行、代收行扣留货物,以便协商解决,避免或减少可能造成的风险损失。(二) 承兑交单的法律风险承兑交单方式,是指当出口方完成履约规定的交货义务后,可以出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连同提货其它有关单证,通过委托行转交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汇票,进口方在承兑汇票后,即可取得所附有关单证,并承担在规定期限内向代收行支付货款转交出口方的责任。由于这种方式是先交货后付款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出口方收款的保证主要是进口方的信用。因此,信用也就成为承兑交单托收的主要风险,使用不当极易造成较大损失。由于承兑交单的风险更大于付款交单,除应注意托收方式的一般风险防范措施外,更应注意以下几点:要系统制订企业无证托收的管理办法,对使用承兑交单的客户,要贯彻执行限制使用、统一管理的方针。限制使用是指要根据企业营销策略的需要,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统一管理是要指定对这些客户统一管理的部门,防止因分散成交缺乏统一掌握,造成盲目扩大信用风险的现象。对使用承兑交单的客户,要深入了解这些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特别是这些企业的持续经营、效益变化,内部管理以及赊销商品的情况等,这些都是直接影响应收账款的风险因素。对习惯使用无证托收的国别地区,要按当地商业习惯慎重使用承兑交单方式。要随时了解这些国家对进口许可、外汇管理等政策法令的变化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克服进口方国家政府朝令夕改造成的风险损失。对承兑交单客户要加强管理,对应收款额,企业内部要采取措施,一方面催收货款,另一方面控制继续发运,以达到有效防止风险损失的目的。汇付方式的法律风险汇付是国际贸易结算常用的一种方式,也是进出口双方利用银行汇兑业务的便利,相互进行清算往来账款的一种方法。进出口双方使用汇付方式,必须事前在买卖合同中予以约定,适用汇付结算的贸易业务,除样品代垫费用,清算尾款等往来业务外,主要用于交易条件为预付货款、货到付款、分期付款、代理销售等往来业务,也就是适用于交付货单与货款结算不同步的情况。使用汇付方式结算货款,风险不在汇付结算本身,而是在买卖双方是否按约定的交易条件诚信执行。特别是使用货到付款,即所谓“后T/T”,对出口方存在严重风险,更应慎重使用。为防范汇付方式的风险,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出口方在先发货后收款的情况下,面临的风险主要取决于进口方的资信。为此,一般应限用于合同金额不大,往来关系比较密切,履约诚信度高的客户为原则。同时事前必须认真做好客户资信的调查工作,并区别对象掌握好客户的信用限额。对出口使用货到付款、分期付款、代理销售等交易条件的业务,为确保安全,可以采取向进口方提出另订履约担保协议的要求,以防范风险。对使用汇付方式结算货款的出口业务,必须十分注意有关出口单证,特别是正本提单的操作,应在买卖合同中予明确规定。为防范风险,可争取对方同意,凭出口方装货通知汇付,收妥后以快邮寄递正本提单的方式进行操作,以保证安全收汇。第四节 其他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法律风险国际贸易的主要结算方式,除信用证、无证托收及汇付三大类外,基于国际贸易的特点,比较普遍使用的还有票据结算、记账结算、易货贸易结算等。其中利用各种票据作为支付工具进行结算,手续简单,风险最大。这主要是由于票据种类繁多,便于造假,真伪难辩,稍一不慎,极易导致票据失效。因此,防范票据风险的主要方法是先行委托银行向出票银行或商行兑付票款,待收妥入账后,才能将物权单证交给对方。记账结算一般用于客户清算往来账款或抵偿其他债权债务的业务,为防止拒不认账的风险,必须事前签订有效协议,并在外汇管理部门认可的情况下才能执行。易货贸易是一种进出口相结合互为条件的贸易方式。在双方相互进出口的过程中,通过银行记账或对开信用证等方式,实现双方货款的相互结算。对易货存在的不平衡以及清算尾款等,一般都通过汇付方式进行。易货贸易存在的主要风险,在于实际进出口交接的货物,在时间、规模上不平衡现象,为防范风险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具体交货时间、交换货物的清算价格以及违约的处理规定。此外,灵活结合使用不同结算方式,例如: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部分托收、部分汇付;部分汇付、部分记账等,也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结算方式,它既能适应业务经营的需要,但也要区别情况防范风险,以有利出口业务的安全收汇。第五节 当前国际上防范信用风险的做法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以及金融服务业的不断发展,在国际贸易货款结算的过程中,形成卫些既能防范信用风险,又能结合融通资金,保证收汇安全的做法。这些方法主要有国际保理、出口信用保险、福费廷及应收账款跟踪管理等。(一)国际保理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亦称出口保理(Export Factoring),是国际保付代理业务的简称,是国际贸易中在以托收中的D/A(承兑交单)、汇付中的O/A(记账交易)结算货款的情况下,保理商接受出口商的委托,向出口商提供进口商的信用额度调查、信用风险担保、应收账款管理和贸易融资的一项综合性财务服务,是集融资、结算、财务管理和信用担保于一身的融资结算方式。它在增加销售、简化手续、防范风险等方面具有独特的长处。国际保理业务的内容是:当出口商需要在进出口合同中采用D/A或O/A方式出售商品时,若采用保理方式防范风险,出口商可以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发票、汇票、提单等有关单萋舳细砩蹋颖砩檀貌糠只蹩睢蘸笕绻谏叹芨痘蛴馄诟犊睿杀砩汤闯械谝桓犊钤鹑巍砩探葱樵级氖奔湎虺隹谏涛尢跫痘蹩睿掖讼钪妒俏拮匪魅摹时硪滴裢兴母龅笔氯耍闯隹谏獭隹诒砩袒虺隹诒砉荆话闶浅隹诘氐囊谢蚱渌鹑诨梗谏獭诒砩袒蚪诒砉荆话闶墙诘匾谢蚱渌鹑诨梗?国际保理服务的动作过程一般是:出口商在对国外客户(一个或数个)签订以D/A或O/A方式支付的销售合同前,与出口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同时将每个进口商的名称、地址等情况以及为进口商拟定的一个信用额度(即合同金额)进行审查的申请一并送交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及有关信用额度的申请告知其在进口地有业务往来的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调查与评估,批出每个进口商的信用额度并将批准情况告知出口保理商,并由后者转告出口商。出口商与进口商以D/A或O/A方式签订合约。出口商按销售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并将带有“特别转让条款”(该条款规定进口商将发票金额支付给进口保理商)的发票及装运单据寄交进口商(也可寄交进口保理商)。出口商同时将发票副本送交出口保理商,只要出口商申请,可立即从出口保理商处获得大部分预付货款。一般是预支全部货款的80%-90%,个别的也有预支全部货款。提供资金融通的出口保理商要征收较正常利率高1.5%-2%的融资利息。出口保理商将发票副本转寄进口保理商,后者将发票记入应收账款,并定期提醒进口商期付款。进口商在付款到期日向进口保理商交付发票全部金额。进口保理商将发票金额付给出口保理商。保理商视事务繁简及承担风险程度向出口商收取总额1%-2%左右的手续费,出口保理商扣除预付货款利息和手续费后将剩余部分转付给出口商。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出口保理商一旦同卖方签订了保理协议,若卖方已履行了发货交单等相应义务,而买方不能按时付款或拒付,则出口保理商必须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向出口商无条件支付货款,且此项支付是无追索权的。由此可看出,签订保理协议后,收到货款的责任和风险将全部由保理商承担,因此保理商要求出口商在签订出口合同之前与其联系,并将进口商的情况和有关资料通知保理商,以便进行事前调查了解。(二)出口信用保险所谓出口信用保险是指出口企业向保险公司或政府有关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并自行承担企业每年的正常坏账损失,由承保方负责向客户收取赊账款并承担大部分坏账损失的一种分散风险损失的服务。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是由保险公司对客户信用情况的详细了解来确定的。出于规避“败德行为”的考虑,保险公司坚持共担风险,比如受保单位承担保险损失的10%-20%,以防止受保单位过度扩张信用。按180天信用期为界,出口信用保险有短期和中长期保险两种。承保的风险主要是商业信用风险(买方风险)和政治风险(国家风险)。通过出口信用保险,外贸企业可以把风险降低到自身完全可以承担的程度,并积极有效地扩大出口。例如,企业采用承兑交单和赊销等非信用证结算方式,有利于出口企业巩固扩大老市场,开拓新市场,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扩大销售。但在采用这些非信用证结算方式时,企业的信用风险也随之加大。为防止坏账,减少损失,出口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是化解风险的积极措施。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已实施十多年,保险金额仅相当于出口总额的1%,参保企业也只占出口企业的2.7%,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形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出口企业的风险意识淡薄,缺乏对保险的认识是其重要原因。(三)福费廷福费廷(forfeiting)的含义是“放弃权利”的意思。福费廷业务是一种以无追索权形式为出口商贴现远期票据的融资业务。即出口方将经进口方承兑和进口方银行担保的期限在6个月至5年或更长期限的远期汇票或本票,在追索权的基础上出售给出口地银行或金融机构,提前取得现多的一种融资形式。福费廷业务中提供融资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称为福费廷公司或包买商,常常是国际性大银行的附属银行。福费廷融资业务已经在国际上流行几十年了。福费廷融资适用于销售货物或提供技术服务的正当贸易,主要提供中长期金额较大的贸易融资。采用福费廷的出口贸易,出口商将放弃对所出售债权凭证的一切权益,并将收取债款的权利、风险和责任转嫁给包买商,而银行作为包买商也必须放弃对出口商的追索权;出口商在背书转让债权凭证的票据时均加注“无追索权”字样(Without Recourse),从而将收取债款的权利、风险和责任转嫁给包买商。福费廷业务对银行来说,可带来可观的收益,但风险也较大;对出口企业来讲,货物一出手,可立即拿到货款,占用资金时间很短,无风险可言。因此,福费廷业务深受广大进出口企业的欢迎,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适合于50万美元以上的大中型出口合同,对金额小的项目而言,其优越性不很明显。由于福费廷具有独特的防范风险和融资功能,近年来在欧美及亚太地区贸易中被广泛使用。我国银行已开始引进这一业务,中国进出口银行自1994年成立以来,已为国内出口企业办理过多笔福费廷业务。中国银行在2001年也已办理过少量业务。中信实业银行开始办理福费廷业务。由于福费廷业务在我国处在起步阶段,我国进出口商对此还比较陌生。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正确认识和发展福费廷业务,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四)应收账款跟踪管理应收账款跟踪管理,即从赊账销售过程开始,到应收账款到期日直至收回货款以前,由服务机构帮助出口方进行跟踪管理、监督,从而确保进口方正常支付货款的一种催收货款的方式。它有利于客户之间的及时沟通,减少产生纠纷的可能性。它的基础出发眯是以合作的而非敌对性的态度沟通进出口双方的联系,及时解决可能产生的纠纷,同时又及时了解到客户的反应、要求和意愿,做出相应的决策。这样,就为要求客户按时付款扫清了障碍。第三章 国际保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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