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高速公路土建工程钢筋采购供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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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乐山至自贡高速公路土建工程钢筋采购供应合同协议书甲方:山东高速集团四川乐自公路有限公司乙方:XXXX二一一年二月二十日目 录一、 合同协议书二、 合同条款三、 技术规范四、 标价的工作量清单五、 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根据集团总公司2010纪要55号会议的精神,山东高速集团四川乐自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委托XXXX(以下简称“供应商”)完成乐山至自贡高速公路钢材的采购供应工作,为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经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1、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即:(1)本合同协议书及附表;(2)合同条款;(3)技术规范;(4)标价的工作量清单;(5)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2、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3、钢材的品种、数量(1)本项目需供应的材料品种和数量见附表1,附表1所列各品种数量为估算数量,业主有权对此数量进行调整。(2)所供材料品种有变化时,双方另行约定。4、供货(1)时间按业主的要求执行,具体以乐自路各合同施工承包人提供的计划为准。(2)地点为业主指定的乐山至自贡高速公路承包人工地仓库(详见附表2)。(3)具体交接验收由业主、供应商和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签订乐自高速公路钢筋采购供应三方交接验收合同。5、计量支付本合同为单价合同,支付方式按本合同条款中的第12条“价款结算”执行。6、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在钢筋全部供应完毕并且货款结清后,本协议书自动失效。7、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六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业主: (单位全称) (盖章) 供应商:(单位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签字)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专心-专注-专业附表1乐山至自贡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土建工程钢筋采购数量估算表路基施工标段各型号钢筋数量(T)合计(T)I级(R235)级(HRB335)级(HRB400)6-810-22321012-1416-2528-3220-2528-32LJ179.68 37.75 248.79 884.81 1598.96 90.97 18.93 401.71 34925.35LJ21362.39 1082.32 798.88 562.32 7065.58 1018.31 143.04 4272.83 LJ398.12 82.25 207.54 711.43 783.10 235.26 36.72 93.58 LJ4137.45 116.36 562.51 1003.05 888.26 395.00 100.49 253.70 LJ5225.04 120.31 596.72 1476.32 1156.84 608.54 254.76 233.92 LJ6293.82 98.01 1046.13 1418.37 886.67 364.12 451.80 321.92 小计2196.50 1537.01 3460.56 6056.31 12379.41 2712.18 1005.73 5577.66 LJ7109.48 882.63 345.32 7788.13 1261.95 240.10 154.24 43.04 45527.19LJ8240.21 4246.17 90.85 127.45 449.95 1923.27 62.91 54.52 LJ9244.89 691.22 88.91 236.69 1769.58 LJ10353.85 226.70 1083.63 2561.65 1772.80 460.00 385.72 835.37 LJ11129.70 101.69 282.49 1131.13 987.85 230.25 219.39 LJ12137.71 95.78 406.58 1166.41 1230.80 345.04 375.55 LJ13246.77 179.15 604.22 1312.88 1250.37 457.15 150.32 92.23 LJ14265.58 121.28 1209.45 1723.09 1139.03 520.34 262.40 421.34 小计1728.19 6544.61 179.75 4059.16 16369.93 11335.65 2315.79 1602.13 1391.98 附表2各施工合同段供货地点合同段号卸货地点LJ1地点1乐宜跨线桥右地点2乐宜跨线桥左LJ2地点1车子镇岷江特大桥地点2九峰镇岷江特大桥LJ3地点1凌云收费站左地点2凌云收费站右地点3乐山市市中区茅桥镇LJ4地点1乐山市市中区茅桥镇乐自高速四合同拌合站地点2乐山市乐山市井研县马踏镇LJ5地点1乐山市井研县马踏镇地点2乐山市井研县马踏镇LJ6地点1乐山市井研县胜泉乡地点2乐山市井研县竹园镇乐自高速六合同拌合站LJ7地点1荣县长山镇五通村地点2荣县来牟镇鸽子村地点3荣县来牟镇踏紫村LJ8地点1自贡市长山镇青龙村LJ9地点1自贡市荣县杜家镇子涵村LJ10地点1自贡市荣县度佳镇LJ11地点1自贡市荣县过水镇刘家庙村LJ12地点1自贡市荣县双石镇大竹村七组LJ13地点1自贡市贡井区白庙镇白庙村地点2自贡市贡井区桥头镇白房村地点3自贡市贡井区荣边镇桂花村LJ14地点1自贡市自流井区仲权镇全胜村四组地点2自贡市沿滩区永安镇瓦石村七组二、合同条款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是指业主与供应商双方达成并签署的约定有关钢筋供应事宜的协议,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技术规范、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1.1.1.2 钢筋供应合同:是指供应商与业主和承包人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的规定协商签订的供货合同,明确供货过程中三方的责任权利。1.1.1.3 技术规范:是指供应商提供的钢筋所应遵守和执行的技术(标准)要求,以及本工程的设计方提出并与业主协商后同意执行的对现行技术标准的任何修改、增减或调整。1.1.1.4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报和传真等(盖章者有效)。1.1.1.5变更:指对合同明确规定应实施的内容由业主、乐山至自贡高速公路设计方做出的任何改变、增减或修改。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业主:是指乐山至自贡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即山东高速集团四川乐自公路有限公司。1.1.2.2 供应商:是指XXXX。1.1.2.3 承包人:是指直接与供应商签订钢筋交接验收合同的乐山至自贡高速公路的路基土建施工单位。1.1.2.4 监理工程师:受业主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亦指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机构。1.3 本工程:是指乐山至自贡高速公路土建工程。1.4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的具体特征,是产品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技术标准:是指国家法律、政策对产品质量、检验方法、包装、运输等技术要求的统一规定。1.5 数量:是指产品的计量尺度,是用具体的数字和计量单位来衡量产品的多少。计量单位:指国家法定计量单位。1.6 验收:是指承包人依据合同第六章技术规范中的质量标准、技术规格、接受钢筋应依据的程序和条件。质量检测报告: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取得技术监督部门的资格认可的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1.7 钢筋单价: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将钢筋运至业主指定的承包人工地仓库(除工地卸货费以外)包括所有成本、利润、税金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的的综合单价。1.8 合同生效日:指合同规定的生效日期。1.9 工地交货:指供应商将钢筋交至乐山至自贡高速公路业主指定的承包人工地的仓库。1.10 服务:指合同规定供应商必须承担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及其他义务。1.11 解释1.11.1 本“合同条款”中任何各款的标题均不应视为条款内容的本身或部分。只是为了便于查阅,而不具有解释或理解本合同的意义,在合同文件的解释或构成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1.11.2“合同文件”中提及的任何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均指具有法人资格并符合经营范围的企业、组织或社会服务性机构。1.12 通知1.12.1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任何一方给出或发出与合同有关的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任何这类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都不应被无故拒收或贻误。1.12.2承包人发给供应商的与合同有关的所有证书、通知和指示,或供应商发给承包人的证书、通知,都应邮寄、电报、传真或直接送交到所指定的对方的地址。改变通讯地址要事先通知对方。2.合同文件的生效、解除、终止与变更2.1 合同文件的生效本合同文件自业主和供应商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后生效。2.2 合同的解除如在钢筋供应过程中,供应商要求解除合同的,除按钢筋供应合同规定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外,供应商将承担为此给业主造成的损失。2.3 合同文件的终止钢筋供应完毕并且货款结清后,本合同自然终止。2.4 合同文件的变更在本合同文件有效期内,业主和供应商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文件的有关内容。2.5 合同文件的语言合同文件的语言为汉语。2.6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组成本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果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处,以下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1)合同协议书及附表;(2)合同条款;(3)技术规范;(4)标价的报价单;(5)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2.7 法律和法规本合同必须服从国家的现行法律和法规。对合同的解释应以国家的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3.业主和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3.1 供应商的一般责任与义务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供应商在钢筋供应过程中应承担下列责任与义务:(1)供应商应认可其在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钢筋单价的正确性和完备性。上述钢筋单价应包括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义务和风险:(2)供应商应同意业主按12.3款的规定在每期货款结算中扣留当期结算总额的6%作为钢筋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3)在本工程施工期间,供应商在收到业主的书面通知7天内,应与业主选定的承包人签订钢筋供应合同,对钢筋的供应数量、规格、交货准确地点、交货期限、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验收方法、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等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出明确的规定。供应商就产品质量直接向承包人负责,承包人需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向供应商开具交接验收单据。业主根据承包人验收合格后出具的交接验收单据支付钢筋货款。除此之外,业主对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4)供应商应建立专门服务于实施本工程的质量自检监督机构,并合理配备专职质量检测人员,规范质量自检程序和制度,形成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5)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应满足本合同技术规范的要求。(6)供应商运至现场的任何批次的钢筋在工艺上存在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规定,承包人向供应商发出通知(同时抄报乐自项目办和计划处),并说明理由,拒收该批钢筋,供应商应立即修复缺陷或调换,并保证符合合同规定。(7)供应商不得让业主承担因供应商设备、服务、产品质量等因素导致承包人或第三方向业主索赔的损失,上述损失一旦发生,业主将在付给供应商的任何一期结算款中直接扣回该金额。(8)供应商应随货附带产品合格证书和质量检验报告。(9)本合同文件规定的供应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均属于钢筋供应合同中供应商应尽的一般义务,供应商不得违背。(10)供应商应选定运输路线,选用运输工具,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及其他合理措施,防止供应商的任何运输工具因超过载重限制而损坏或损伤所通行的道路或桥梁。超重件和超限件的运输,应事先取得道路管理部门的许可方能启运。如果采用上述措施后,仍超过所通行的桥梁或道路的载重限制而又必须通过时,供应商应与相应的管理部门协商,取得同意和协助,并负责承担所通行路线上的桥梁加固或改建,或道路改线或改善和其他费用。这些费用和因供应商未执行本款规定造成道路或桥梁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开支,由供应商承担。3.2 业主的义务业主应保证承包人与供应商签署的钢筋供应合同与本合同条款第4条至第19条的规定相一致。在供应商和承包人签署钢筋供应合同期间,如双方就某一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业主有责任予以解释和协调。(1)业主对买卖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2)由于供应商自身的原因不能签署钢筋供应合同,业主将视供应商违约。(3)业主应根据承包人出具的交接验收单中标明的数量和结算凭证及时支付钢筋货款。3.3 供应商的违约如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向承包人提供的某种或某几种钢筋价格在与业主结算时高于其合同规定的结算单价,业主有权没收其履约担保,终止本合同文件,并且对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3.4 业主的违约(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业主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供应商赔偿损失。(2)若业主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货款,每延迟一天,供应商有权按本期结算总价和同期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向业主加收滞纳金。3.5 转让和分包严禁供应商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钢筋供应任务转让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如发生这类事件,业主有权要求承包人(或业主可以直接)以供应商违约为由终止钢筋供应合同并没收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3.6 争端的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合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端、纠纷、赔偿时,应以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或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若经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本协议规定的仲裁机构为济南市仲裁委员会,该仲裁机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并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机关裁定的比例承担。调解和仲裁过程中,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协议各自义务以保证乐自高速公路项目的正常施工。4.承包人和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4.1承包人的一般责任除合同文件另有明确规定外,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应负下列一般责任:(1)按时提供总体计划、月计划、应急调峰计划。(2)确保本合同中约定的接货地点汽车运输能到达,承包人负责从地方道路到承包人的场内仓库库便道的通畅,同时负责仓库到工地的二次搬运。(3)负责组织钢筋的验收和工地现场的质量检验并报监理工程师抽检,抽检频率必须满足乐自路路基土建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4)负责与供应商办理钢筋的所有权交接手续;(5)按合同规定提供工地的卸车条件并卸货,承担相关所有卸车费用。在正常情况下,承包人应保证钢筋运达指定地点12小时内完成卸货。(6)在明确违约责任后,接到书面通知七天内支付违约金;(7)承包人应就供应商所提供的钢筋质量问题向业主负责,在任何情况下,供应商提供钢筋的质量是否合格均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8)对于业主统一采购的用于本工程的钢筋不得挪作他用;(9)负责每月按时与供应商办理钢筋的结算手续,以便于供应商和业主结算钢筋货款。若拖延办理时间超过十天,承包商应赔偿供应商相应损失。(10)钢筋供应合同签订后,对于乐自路甲供材料,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承包商不得自行采购。如自行采购,承包商将承担全部责任,业主将不予结算钢筋货款。4.2供应商的一般责任除合同文件另有明确规定外,供应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应负下列一般责任:(1) 供应商向承包人供应钢筋,其单价按本合同条款第10条、第12条规定与业主进行结算;(2)按照承包人提供的月计划、应急调峰计划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到货时间、交货地点和收货单位供应钢筋,确保按计划供应;(3)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应满足本合同技术规范的要求。本合同供应商供应的带肋钢筋定尺长度为9米或12米;(4)供应商自设仓库并负责管理(供应商提供的钢筋不允许露天堆放),供应商应根据承包人最低日库存量的要求保持每日的最低库存,定时向承包人通报库存动态;(5)供应商应在设备检修前2个月书面通知承包人,若停机三天以上须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承包人;(6) 供应商的各类工程用料必须首先确保乐山至自贡高速公路的月度计划、应急调峰计划的需要,否则不得销售给其它单位;(7)按照合同条款与业主指定的承包人办理钢筋的所有权交接手续;(8)在明确违约责任后,接到书面通知七天内支付违约金;(9)参加承包人组织的生产调度会。供应商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必须派出代表参加承包人组织的生产调度会,并对调度会提出的钢筋供应方面的要求尽快全面贯彻落实;(10)供应商必须服从承包人现场调度的统一指挥、安排、服从承包人的现场统一管理,积极配合承包人做好钢筋的装卸工作;(11)供应商应负责办理为执行本合同而投入的机具设备和运输工具的财产保险、人身险、钢筋运输险的保险,其费用由供应商负责;(12)按照合同规定,处理供应商所供钢筋的质量和数量争议,产生的相应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3)供应商应参加业主组织召开的有关例会,并根据业主提供的文件格式提供相关报表;(14)供应商应随货附带产品合格证书和质量检验报告。5.供应商的人员5.1 供应商的驻工地代表为使合同适时、全面地得到履行,供应商在合同文件的实施过程中,应授权或委派常驻工地的代表,全权处理实施本合同中的所有事务与对外联系,接受并负责执行承包人及其承包人的委托方为合同目的签发的任何指示、指令通知和证书。如果承包人认为供应商驻工地代表其工作能力不能胜任本合同赋予的职责,则承包人有权建议供应商做必要的更换。6.现场内外交通运输及责任6.1 场外交通及运输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供应商还应自行、自费取得进入现场(地方公路)和为合同的实施所需通过的任何道路及其他交通设施的通行权,并交纳相应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包含在钢筋单价中,业主不再另行支付。6.2 避免损坏道路供应商应采取一切必要与合理措施,避免供应商的各类运输车辆,对进入现场或通往现场的任何公路、桥梁、隧道和涵洞及其他设施的破坏或损坏。6.3 运输损坏的责任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属供应商责任的事故并造成通往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隧洞和专用公路损坏,则供应商应承担自费修复此类损坏和由此引起的索赔、处罚、诉讼和其他费用,并保障业主或承包人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任何责任和赔偿。7.包装物7.1 包装物的含义及要求钢筋的包装按国家现行规范执行,并符合国家标准。8.采购品种和数量8.1 计划钢筋供应合同的具体实施是通过总体计划、月度计划、应急调峰计划来体现的。如果承包人当月未申报计划,计划月度内不组织供货。8.1.1总体计划:总体计划指根据本合同段用料数量及工程计划进度安排,而编制的工期内总体用料计划。签订合同后10日内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交。8.1.2月度计划:月度计划是具体的供货计划,本合同通过月度计划具体实施。承包人在每月的15前将下月的供应计划以书面形式进行申报,供应商按照业主计划处下达的月度采购计划合理组织供应。8.1.3 应急调峰计划:承包人通过应急调峰计划灵活适应乐山至自贡高速公路工程的高峰施工需要,原则上每季度最多只能申请一次。承包人的应急调峰计划应在需用前7天以书面形式提出,供应商据此组织生产、供货。8.1.4储备计划: 业主有权根据市场行情变化增加或减少各施工合同段钢筋的储备。此外,承包人的用量计划须经驻地审查后报乐自项目办审核,计划处根据乐自项目办审核后的计划向供应商下达供应计划。8.2 交货期限供应商应按月度计划、应急调峰计划提供的交货时间组织钢筋的供应和交货。8.3 品质钢筋的各项技术指标必须满足本合同技术规范及乐自路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其中如有一项技术指标出现偏离,将视为不符合本项目要求而予以拒绝。8.4 数量附表1所列数量为估算量,并不代表承包人必须采购的数量,具体采购数量以业主下达的采购计划为准。9.预付货款9.1 预付货款业主不向供应商提供钢筋预付款。10.价格条款10.1 单价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计列的单价应是将钢筋运至乐山至自贡高速公路业主指定的承包人工地仓库(除工地卸货费以外)包括所有税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的综合单价。业主根据承包人验收认可的数量及该单价给予支付,符合调价规定的按相关条款执行。10.2 价格调整(1)调整原则在材料供应期间,钢筋结算单价不因实际采购数量与附表1中的估算数量有差别而进行调整。当到货当月“我的钢筋网”上发布的威钢、攀成钢二家钢铁厂成都地区同类钢筋挂牌价的平均值与合同签订月威钢、攀成钢二家钢铁厂成都地区同类钢筋挂牌价的平均值的差值在80元/吨内时,结算价格不变;当差值在80元/吨之外时,对超过80元/吨的部分进行调整。业主每月公布钢筋结算单价,供应商按此单价每月结算。(2)调整方法钢筋结算单价(简称“M”)实行以本合同清单单价(简称“A”)为基础的动态管理,但合同单价中的运杂费部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保持不变。(a)以本合同签订当月为基准点,到货当月为结算点。以“我的钢铁网”发布的威钢、攀成钢二家钢铁厂成都地区同类钢筋挂牌价的差价的平均值(指到货当月我的钢铁网钢筋价格信息中同类钢筋信息单价B(n)与合同签订当月我的钢铁网钢筋价格信息中的同类钢筋信息单价B(0)之差,简称“B”,B= B(n)- B(0))纳入到合同结算单价:当差额超过80元/吨范围时,对超出80元/吨以外部分纳入到合同结算;差额在人民币80元/吨(含80元)范围以内的结算单价不予调整,计算公式如下:当B80时,则M=A+B-80;当B-80时,则M=A+B+80当80B-80时,则M=A(b)合同结算单价由业主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后按月定期公布执行。(c)每月合同结算单价公布后,供应商按收货人确认的收料数量,开具发票,进行结算。(d)我的钢铁网不能及时公布价格信息或上述二家钢厂的价格信息未全部公布时,业主将参照攀成钢、威刚等国有大型钢厂对外公布的调价信息和价格信息或参照国家权威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按本合同的规定进行调价。11.验收11.1 验收办法交货时,承包人在接收钢筋和齐全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后应和监理工程师共同对钢筋品种、规格、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并在接收钢筋之日起7天内完成质量抽检,抽检合格后3日内开具交接验收单。由承包人、供应商共同填制交接验收单,并签字盖章(承包人与供应商的签字人备案表见乐自高速公路工程甲供材料(钢筋)三方交接验收合同),非备案表中人员签字的,将视为无效单据,而不予结算。交接验收单一式四份,分送供应商二份,承包人一份,业主一份。11.2 质量验收单位为承包人或业主指定的单位。11.3 数量验收供应商与承包人在指定交货地点(乐山至自贡高速公路工程各承包人设置的仓库)按国家规定的方法(或惯例)共同验收、签字,办理交接手续,以双方共同确认的理论数量为准,如双方产生争议,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最终验收标准。11.4 质量验收钢筋的质量按照不同品种、规格和相应的最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验收。12.价款结算12.1 结算期限每月结算一次货款,最低付款额为300万元人民币,不足时结转下月。12.2 结算依据以结算期内承包人和供应商双方签字认可的交接验收单上记载的供应材料规格、数量为结算依据,供应商按此数量向承包人分别开具全额的货款发票。12.3 结算程序(1) 供应商应在每月5日前汇总编制上月所供材料数量、费用清单(附双方签字的材料交接验收单)上报业主。(2) 业主每月25日前(含25日)按照94%的比例支付上月货款。剩余1%货款做为履约保证金,待合同执行完后一次性退还;剩余5%货款留作钢筋质量保证金,在钢筋自交货验收合格起三个月后30天内返还。如发生纠纷,待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且钢筋自交货验收合格起三个月后)付清。但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免除供应商对交付钢筋质量的保证责任。(3) 供应商上报的资料、相关结算凭证按结算程序审核合格后予以支付,供应商同意业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结算货款必须专款专用,必须用于乐自高速公路工程项目。13.质量保证及服务(1) 钢筋质量保证期:自交货验收合格起12个月。(2) 供应商应保证钢筋的完整性,由于包装及运输等方面的失误,造成材料的遗漏,由供应商负责免费补齐。(3) 供应商应保证按照本合同中钢筋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供应钢筋,当承包人发现产品有任何质量问题,供应商在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应做出快速反应,并与相关人员联系,协调解决争议。(4) 供应商应保证钢筋按承包人要求及时供应。(5)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签字以后,供应商在承包人提出第一次需用计划前必须将代表派驻工地,以便及时进行交接钢筋和解决各种争议。(6) 供应商驻工地办事处的主要通讯设施(如传真机等)应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7) 任何品种、规格、批次的钢筋一经发现并被确认为质量不符合标准,供应商应无条件地予以退货或调换合格的产品,并承担由此给业主和承包人造成的损失。14.违约和索赔14.1 供应商违约14.1.1供应商违约范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供应商发生下述行为属供应商违约:(1) 供应商不能按期按承包人的需用计划(含月度计划、应急调峰计划)交货,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2) 供应商所供钢筋的数量、规格、质量不符合承包人需用计划的要求,且在承包人提出质量争议的规定期内,不予以处理的;(3) 供应商将产品错发到其他交货地点或接货人;(4) 供应商未随货附带产品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报告,致使承包人无法验收;(5) 其他与本合同文件相违背的行为。14.1.2 供应商的违约责任(1) 供应商发生第14.1.1款(1)项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时,每延迟一天,供应商应向承包人偿付逾期交货部分的货款总值0.5%违约金。同时业主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削减合同数量另行委托他人采购,以确保材料及时供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2) 供应商若发生14.1.1款(2)项违约责任时,由供应商负责调换成符合数量、规格、质量要求的钢筋,并自行承担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供应商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且承包人除不结算外,供应商应承担承包人处理不合格钢筋的一切费用。(3) 供应商若发生14.1.1款(3)项违约责任时,供应商除负责运至规定的交货地点交指定的接货人外,还应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一切实际损失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4) 供应商若发生第14.1.1款(4)项违约责任时,由此所造成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5) 若发生其他违背本合同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供应商发生第14.1.1款任一违约行为时,除承担本款规定的相应违约责任外,还需要承担影响乐山至自贡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的责任和因影响施工而使业主和承包人蒙受到的一切经济损失的费用。情节严重时业主有权终止合同。14.2 承包人违约14.2.1 承包人违约的范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下述行为属承包人违约:(1)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月需用计划和应急调峰计划;(2) 承包人中途退货(非供应商原因);(3) 承包人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卸货;(4)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交接验收单;(5) 其他与本合同文件相违背的行为。14.2.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1) 若发生第14.2.1款(1)项违约时,供应商有权暂停供货。(2) 若发生第14.2.1款(2)项违约时,按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20%向供应商偿付违约金。(3) 若发生第14.2.1款(3)项违约时,承包人应支付供应商200元/天/吨的滞留费。(4) 若发生第14.2.1款(4)项违约时,每延迟一天,供应商有权按本期的结算总价和同期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向承包人加收滞纳金。(5) 若发生其他违背本招标文件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5.合同争端及解决15.1 索赔对于任何索赔要求,承包人应在事件发生后的7天内书面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应按承包人提出的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如果承包人提出索赔后14天内供应商未能予以答复应视为已被接受。若供应商未能在承包人提出索赔通知14天内或承包人同意更长时间内,按承包人提出的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业主将从供应商以后的货款中扣回,并作为赔偿支付给承包人15.2 合同争端在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期间,买卖双方均应本着实事求是、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尽可能公正、合理地解决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合同争端。除非合同在争端提交解决期间已终止,在任何情况下供应商都应尽一切努力继续实施并完成业主下达的供货任务,承包人也应根据合同实施情况及完成的供货质量和数量,向供应商和业主出具质量验收证书,和为供应商办理结算手续,由业主支付相应的货款。15.2.1 协商与调解当承包人与供应商发生(或提出)合同争端时,双方应以友好的姿态通过直接协商或谈判消除争端。15.2.2 提交仲裁或诉讼合同争端未能按上款规定通过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或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仲裁或诉讼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任何时候进行,但在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前,供应商不应因此暂停(中止)或放慢供货的速度,也不得以裁决、判决未果或在仲裁、判决期间为由,改变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和供应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关系。16.风险与保险16.1 供应商的风险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合同事实并造成损失或损害,应由供应商承担其全部责任和风险。(1) 合同规定的逾期交货损失赔偿;(2) 供应商交付钢筋的质量、规格不符合承包人需用计划的要求,承包人不同意使用而导致的退货损失;(3) 供应商交付钢筋的质量、规格不符合规定,承包人在代为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费等一切费用以及非承包人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4) 供应商将钢筋送错交货地点或收货人时,供应商负责运至规定的交货地点或收货人而造成的损失;(5) 因供应商责任在运输途中的钢筋损失;(6) 供应商为竞争本合同所作的策略性报价导致的损失;(7) 因供应商的过失引起的任何第三者的伤亡及损失。16.2 共同的风险与责任由承包人和供应商共同责任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物资的损失、损坏或破坏以及与之有关的赔偿费、诉讼费或其他费用,应通过协商,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分担的比例。16.3 意外风险终止合同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后,任何一方如因不可抗力,使双方中的一方受阻而不能履行其合同责任,或者成为不合法时,双方都毋需进一步履行合同。16.4 保险供应商必须办理为执行本合同而投入的机具设备、运输工具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包装物的保险、钢筋运输险等。保险费由供应商承担并支付,包含在钢筋的综合单价之中。17.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7.1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1) 当事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在新的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但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以书面形式)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2)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签订合同有笔误需要修正的,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3)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日期,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的日期为准,需要报经批准的,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日期为准。(4)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合并、分立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停单位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关停文件清理合同;遗留的有关事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处理。18.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8.1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指供应商与承包人签订的供货合同)自承包人和供应商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后生效。18.2 合同终止18.2.1 违约终止合同(1) 如果供应商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承包人同意的任何期限内交付部分或全部钢筋;(2) 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项目下的任何其他义务;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供应商收到承包人发出的违约通知3天(或承包人确认的更长时间)仍未纠正其过失,则承包人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一旦承包人根据本款规定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承包人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经业主同意后)采购其余的钢筋。供应商应承担承包人采购其余钢筋的额外费用,但是,供应商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8.2.2 合同自然终止合同执行至采购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时,合同自然终止。19.其他约定事项19.1 变更函件业主或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可以按本合同条款第1.13款规定向供应商发出书面函件,在合同总体范围内就以下几点提出变更:(1) 交货地点;(2) 收货单位;(3) 供应商须提供的服务。19.2 合同修改与转让19.2.1 合同的修改欲对合同条款作出任何改动或偏离,买卖双方均需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19.2.2 转让供应商不得转让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利益或权益。19.3 纳税供应商承担纳税义务,税种与税额依法办理。19.4 遵守法律和规定在实施合同的整个过程上,供应商及其所有人员应遵守国家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政府颁布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承包人为方便管理本项目颁发的各项规章、规定。同时,供应商还应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供应商及其人员违反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所遭受的损失、处罚、司法诉讼和任何其他责任。19.5 防止受贿及不正当竞争为有利于合同的顺利实施和合同的正确履行,供应商不得采取行贿、送礼和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获得合同或违反合同规定的收益。如果发现供应商有上述行为,承包人除严肃处理受贿、违纪当事人外,还有权根据供应商的上述行为所造成的承包人利益损失和损害程度,向供应商索赔或终止本合同,并按合同“供应商违约责任”规定处理合同终止后的有关事宜。三、技术规范1、按乐山至自贡高速公路土建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执行。四、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一、说 明1.本报价单中填写单价应是将所列类型及牌号的钢筋,运至乐山至自贡高速公路工程招标人指定的承包人工地仓库,除工地卸货费以外,含所有税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的综合单价。2.报价单中的各项费用均以人民币(元)结算。二、工程量清单标段:LZ1-LZ14序号钢筋类型及牌号规格型号计划数量A(T)综合单价B(元/T)合计(元)C=AB1热轧光圆钢筋(R235)6-83924.527010-228081.527032179.7552702热轧带肋钢筋(HRB335)107519.559012-1422426.557016-2523715.527028-325027.54203热轧带肋钢筋(HRB400)20-252607.548028-326969.5600钢筋采购数量合计:80452.45总价(大写) 肆亿叁仟陆佰柒拾贰万壹仟壹佰零柒元整;(小写) 元三、单价构成表序号钢筋类型及牌号规格型号单价及组成(元)合计(元)C=A*B采购价运输及其他费用综合单价B(元/T)1热轧圆盘条(R235)6.5-3250961745270 2热轧带肋钢筋(HRB335)1053961945590 12-1453961745570 16-2551461245270 28-3252461745420 3热轧带肋钢筋(HRB400)20-2552562245480 28-3254061945600 五、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廉 政 合 同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本项目业主山东高速集团四川乐宜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与供应商(全称)(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乐山至自贡高速公路土建工程的买卖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有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甲方的义务(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乙方的义务(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生效及其他(1)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2)本合同作为乐山至自贡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买卖合同协议书的附件,与买卖合同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3)本合同一式八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三份,递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业主:(单位全称)(盖章) 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 )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甲方监督单位:(全称)(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全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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