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

上传人:仙*** 文档编号:67387215 上传时间:2022-03-31 格式:PPT 页数:29 大小:205.5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审判监督程序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审判监督程序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审判监督程序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对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对该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该程序是特别程序,它不是每一个案件必经的程序,只对已经生效但又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案件适用。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 1、主体特定性。 2、院的广泛性。 3、程序的重复性。 4、时效的两重性。 三、审判监督程序及其它审判程序的区别三、审判监督程序及其它审判程序的区别 (一)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1、审理的对象不同。 2、提起的主体不同。 3、提起的条件不同。 4、提起的期限不同。 5、审理法院级别不同。 6、适用刑罚的原则不同。 (二)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1、审理对象不同。 2、审理的目的不同。 3、审理的依据不同。 4、审理的法院不同。v 四、审判监督程序的任务四、审判监督程序的任务 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使判决得到正确处理,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使无罪的人得以平反昭雪,做到实事求是,不枉不纵。 五、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五、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1.体现有错必纠原则。 2.纠正错判的唯一途径。 3.上级司法机关监督下级司法机关的重复形式。 4.群众监督审判工作的重要渠道。第二节第二节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及其审查处理及其审查处理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纠正错案议案; 3、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4、司法机关通过办案或复查案件对错案的发现; 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对生效裁判反映的意见。 二、申诉的法律效力和申诉的理由 (一)申诉的法律效力 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等提出申诉,不能停止对原裁判的执行。 申诉和上诉不同,不论上诉的理由是否充分或有无理由,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并使一审裁判不能生效和执行。而申诉是当事人等在案件的诉讼程序已经结束、人民法院的裁判已经生效并正在执行或已执行完毕而提出请求的活动,该请求并不意味着一经提出,审判监督程序即告开始和原生效裁判不再执行。 (二)申诉人的范围 1.当事人。 2.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3.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申诉的理由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循私舞弊、犯法裁判行为的。 三、申诉的受理和审查处理 (一)申诉的审查程序 申诉的审查程序主要是解决法院和检察院之间对申诉案件的分工、对申诉的审查处理等问题。 首先解决申诉案件的分工问题。该问题本身刑诉法未作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申诉人应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如果申诉的问题未能得到解决,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v 其次要解决申诉案件的分级审查问题。分别掌握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的分级审查制度和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案件的分级审查制度。 再次要把握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所作的处理。 (二)申诉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对申诉期限未作规定。 (三)审查处理申诉的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提起再审程序后的3个月以内作出处理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节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提交讨论权和决定权相分离。 2、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的对象,只能是本院的生效裁判。 3、各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的次数,法律没有限制性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一)原判在认定事实上的错误 1、事实不清; 2、证据不确实、充分。 (二)原判在法律适用上错误 1、适用实体法的错误; 2、适用程序法上的错误。第四节第四节 再审审判程序再审审判程序 一、重新审判的方式一、重新审判的方式 (一)开庭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5条的规定,对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证据进行审理的; 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二)不开庭审理 依照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6条规定,下列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1、原判决、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2、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裁判的; 3、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的; 4、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5、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具体规定第9条第5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二、重新审判的法院 因提起的主体不同,可以是任何审级的法院。包括: 1.作出生效裁判的第一审人民法院; 2.作出生效裁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 3.提审的上级人民法院; 4.被指令再审的下级人民法院。 二、重新审判的程序二、重新审判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三、重新审判的期限三、重新审判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第2款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的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五、重新审判后的处理五、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抗诉;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的,应当该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4、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仍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成人自考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