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惩罚细则

上传人:无*** 文档编号:66911656 上传时间:2022-03-29 格式:DOC 页数:37 大小:14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惩罚细则_第1页
第1页 / 共37页
安全惩罚细则_第2页
第2页 / 共37页
安全惩罚细则_第3页
第3页 / 共3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安全惩罚细则壹、惩罚部分第一章、 入井须知第1 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可矿灯下井, 每发现壹次井下不戴安全帽、自救器、矿灯的罚款 50 元。第 2 条: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每发现壹次罚款 100 元, 如检身人员不严格执行检查制度,每发现壹次罚检身员 50 元。第3条:有酒后下井作业者每发现壹次罚款 100 元,罚检身员 50 元。第 4 条:井下严禁打盹、睡觉,发现壹次罚款 100 元,发现二次罚 款 200 元,发现三次停班。第5条:穿化纤衣服下井者,罚款 100 元。第6 条:私自携带雷管、炸药上井者,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者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章、 掘进和巷修管理第7 条:掘进工作面必须严格煤矿安全规程 ,无掘进作业规程标 准施工。每发现壹项不符合规程者,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第8 条:巷道开门口、贯通、过断层、立交、透老空等必须严格按 专项措施施工。否则,每项对责任人罚款 100 200 元。第9条:必须坚持湿式打眼。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第 10 条:严禁钻眼和装药平行作业或在残眼内继续钻眼。否则,罚 当事人 100 元。第 11 条:钻眼前班组长应首先检查钻眼地点的安全情况, 敲帮问顶、 加固支架,严禁空顶作业。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第 12 条:严格按标定的眼位和爆破说明书规定的炮眼角度、深度、 个数进行钻眼。凡出现掏槽眼相互钻透或不合格的炮眼,必须重新钻 眼。否则,每个罚当事人 50 元。第 13 条:打眼前要做到“三紧” 、“俩不要”:即袖口、领口、衣角 紧;不要戴手套,不要把毛巾露在衣领外。否则,每项罚当事人 100 元。第 14 条:严禁将棚腿架设在浮煤、 浮矸上,应保证柱窝深度。 否则, 罚当事人 50 元,当班班长 100 元。第 15 条:放炮崩倒、崩坏的支柱应及时修复或更换。修复支柱前, 应招掉危石、活矸;扶棚或更换支架,应从外向里逐架依次进行。否 则,罚当事人 100 元。第 16 条:架棚巷道支架之间必须安设牢固的拉杆或撑木。工作面10 米内应安设防倒连棚器(或采取其他防止放炮崩到支架的措施) 。 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第 17 条:架棚巷道背顶、 背帮、背板数量、 位置不符合设计规定的, 壹处罚责任者 100 元。第 18 条:架棚巷道内断梁折柱必须及时更换, 且严格执行先支后回 制度。否则,每发现壹次(处) ,罚责任者 100 元。第 19 条:架棚巷道必须按规定使用连棚器、 抗到棚蹶子等防倒装置, 否则,罚责任单位 100 元、责任者 100 元。第 20 条:掘进巷道内风、水管路不按规定敷设的,罚责任者 100 元,风、水胶管不整齐杂乱无序的,罚责任者 100 元。第 21 条:掘进工作面使用不合格材料,罚责任者 100 元。第 22 条: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罚班组长 50 100 元。第 23 条:不按规定、措施空顶施工而造成顶板冒落、片帮的,罚责 任者 200 元。第 24 条:巷道施工出现锚杆角度达不到设计规定的, 罚责任者 100 元。第 25 条:锚杆外露长度壹排内有俩根超过规定的,罚责任者 100 元;连续出现 3 根或 3 根之上每根罚责任者 200。第 26 条:掘进工作面不按规程配备临时支护设施的, 罚责任者 100 元。第 27 条: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使用前探支护,或使用担不起作用、 不合格的,罚责任者 100 元。第 28 条:巷道施工锚杆排距连续 2 排超过规定,罚责任者 100 元; 连续 2 处锚杆间距超过规定,罚责任者 100 元。第 29 条:安装锚杆时, 必须使托盘紧贴岩面, 未接触部分楔进垫实, 不得松动。否则,罚责任人 200 元。第 30 条:要随打眼安装锚杆。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第 31 条:不得使用凝结、失效的水泥及速凝剂,以及含泥量超过规 定的砂石和石子。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第 32 条:喷射混凝土时严禁将碰头对准人员。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第 33 条:喷浆时严格执行规程中的除尘及降尘措施。否则,罚款100 元。第 34 条:掘进巷道内浮煤(矸)连续 5 米超过轨枕上平面的,连续5 米内淤泥、积水超过 100 毫米的,罚责任者 100 元。第 35 条:掘进工作面内材料必须严格管理,发现不按分类存放的, 壹处罚责任者 100 元。第 36 条:掘进工作面使用小绞车、回头轮、导向轮,安装使用必须 严格按规定执行。否则,每壹项不合格罚责任者 100 元。第 37 条:独头巷道复工掘进无安全措施,罚款 100 元。第 38 条:经地质部门提供前方有水,不执行“先探后掘”原则者, 罚款 100 元。第 39 条:迎头积矸严重或风量不足时仍坚持放炮者,罚款 100 元。 第 40 条:未按规定悬挂便携式瓦检仪者,罚款 100 元。第 41 条:掘进迎头打眼前、 出矸前、装药前、安装锚杆前、 喷浆前、 交接班后、爆破后、架棚前,应进行敲帮问顶。否则,每次罚责任者 200 元,找顶无人监护的,每次罚班长 100 元。第 42 条:掘进迎头矸石超过巷道断面 1/3 时,装药爆破壹次罚款 100 元。第 43 条:掘进迎头顶板破碎或有片帮、冒顶危险时,不先处理而冒 险作业,对作业人员每人罚款 100 元,对班长罚款 200 元。第 44 条:金属网搭茬连接不合格,连网缺扣,壹块罚款 100 元。第 45 条:巷道架棚迎退山、棚腿扎角、牙口不合格、壹棚罚款 100元。第 46 条:巷道冒顶时不使用木垛接顶,罚款 200 元。第三章、 采煤管理第 47 条:采煤工作面无规程或措施违章指挥施工的, 对责任者罚款100 元。第 48 条:采煤工作面支架初撑力不得小于 90KN ,若有壹颗达不到 要求,对跟班区长及班组长各罚款 100 元。第 49 条: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放炮前使用水泡泥,发现 壹次不湿式打眼、不使用水泡泥的罚款 100 200 元。第 50 条:在进行支护前,必须坚持“敲帮问顶”制度,消除悬矸危 岩和松动的煤帮。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第 51 条:支护时, 严禁使用失效和损坏的支柱、 顶梁和柱鞋。 否则, 罚责任人 100 元。第 52 条:顶梁和顶板应紧密接触,若顶板不平或局部冒顶时,必须 永木料接顶。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第 53 条:不准将支柱打在浮煤(矸)上,坚持对硬地板要刨柱窝、 见麻面;底板松软时,钻眼超过 100mm 时支柱必须穿鞋。否则。罚 责任人 100 元。第 54 条:支柱必须支设牢固、迎山有力,严禁在支柱上打重楔,严 禁给支柱双柱帽。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第 55 条:必须根据支护高度的变化,选用相应高度的支柱,严禁超 高支设。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第 56 条:不准站在输送机上或跨着输送机进行支护、攉煤。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第 57 条:临时支柱的位置不妨碍架设基本支柱;基本支柱设好前, 不准撤回临时支柱。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第 58 条:平行作业的距离、支柱和回柱的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 程的规定( 15 米)。否则,罚责任人 100 200 元。第 59 条:支正规柱和回柱的距离不少于 15 米。否则,给予 100 元的罚款。第 60 条:打眼和回柱的安全距离不少于 15 米。否设置,给予 100元的罚款第 61 条:爆破拉线设岗的安全距离不少于 50 米,且设好警站好岗。否则给予 100 200 元的罚款。第 62 条:端头内的支护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严禁在端头内 空顶作业。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第 63 条:端面距不得大于 200mm ,端面距大于 200mm 时,必须 及时永单体液压支柱戴大木帽支设超前支护。否则给予 100 元的罚第 64 条:采用长钢梁支护的,长梁要交替前移,不得齐头且进。否 则,罚责任人 100 元。第 65 条:移动长钢梁支护时要符合以下规定: ( 1)至少要有俩人协 同操作。(2)正常情况下,必须保持壹梁三柱,移输送机时壹梁俩柱,移完后必须及时补齐。 (3 )柱爪必须卡住 梁牙。(4 )支柱升紧后,必须拴好防倒绳。 ( 5 )支设工作完成后,必 须对支柱进行二次注液。否则,壹项不合格罚责任人 50 元。第 66 条: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设贴帮柱。否则,罚责任人 50 元。第 67 条:顶板破碎、煤壁片帮严重时,应掏梁窝挂梁,提前支护顶 板,提前支护方式按作业规程规定操作。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第 68 条:交接顶梁要挂平,方向要垂直煤壁,相互间要接好,梁轴 的方向要便于回撤,悬空处要永木料接实背牢。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第 69 条:开关、电动机、 按钮、接线盒等电器设备无法避开淋水时, 必须妥善遮盖。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第 70 条:必须保证乳化液泵站的输出压力, 为单体液压支柱供液的 不小于 20Mpa 。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第 71 条:必须保证乳化液浓度始终达到指定要求(单体液压支柱2 3 ),必须对水质定期化验。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第 72 条:采煤工作面老塘的浮煤必须清理干净。否则,罚责任人100 元,罚区长 200 元,班长 100 元。第 73 条:老塘落顶煤必须回收干净。否则,罚班长 200 元。第 74 条:采面放顶排内必须架设木垛,木垛的间距为中至中 6 米。 否则,发现壹处不合格罚款 200 元。第 75 条:擅自进入老塘作业者,罚款 200 元。第 76 条:不按规程要求,加强俩端头支护和超前支护着,罚款 100元。第 77 条:不正常使用支护防倒设施者,罚款 100 隐患。第 78 条:人为原因,造成部分顶梁不能铰接, 导致工程质量低劣者, 罚款 100 元。第 79 条:炮采工作面,溜前攉煤时,连续缺俩颗贴帮支柱者,罚款 100 元 .第 80 条:擅自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殊机械设备者,罚款 100 元。第 81 条:特殊岗位工如溜子司机、皮带司机等玩忽职守者,罚款 100 元。第 82 条:跟班管理人员,严重违章指挥且不听劝告者,罚款 500 元。第 83 条:凡乘坐皮带或溜子者,罚款 200 元。第 84 条:工作面上下端头安全出口高度、宽度达不到规程规定,罚 款 100 元。第 85 条:处理冒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架前冒落高度超过 300mm 、 长度超过壹个架宽的必须处理,有措施不落实,罚责任者 100 元。第 86 条:出煤时运输机内发现有超高超宽的矸石、煤块、棚梁、管 子以及各种杂物不处理,发现壹次罚责任者 100 元。第 87 条:水平销(或圆销)必须打紧打牢,且且有防飞链,违者每 处罚款 100 元。第四章、 运输管理第 88 条:斜巷运输严禁“行车时行人” ,违者罚款 100 元。第 89 条:斜巷长度超过 100 米的必须设置超速吊梁,且间隔距离 不得超过 100 米设壹组, 少设壹组或不起作用, 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 元,分管班长 100 元。第 90 条:斜巷变坡点必须按规程设置挡车棍、挡车器、挡车栏和地 轮,没少设壹项或壹项不起作用,罚责任单位 100 元、班长 100 元。 不正常使用每项罚款 100 元。第 91 条:斜巷地轮每隔 20 米设置壹个 (以绳不落地为准) ,少设壹 个或壹个不起作用,对责任单位、责任者罚款 100 元。第 92 条:所有安全设施必须按矿统壹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制作。 否 则,发现壹项不合格,罚责任者 100 元。第 93 条:小绞车( 40KW 以下)应按设计打基础或采用不低于 1.8 米的锚杆 8 条固定底座四角,每根锚杆药卷不少于 3 块;且且打入底 板不低于 800mm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 元。第 94 条:小绞车钢丝绳在壹个捻距内断丝超过 10 或不按规定设 置保险绳、拉车数超过规定的,对责任者罚款 100 元。第 95 条:上、下山运输必须按规定制作且正常使用车尾、保险绳、 防脱销装置,所有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违者每项罚款 100 元。第 96 条:斜巷把钩工不严,造成“行车时行人”的,罚把钩工 100 元。第 97 条:因绞车司机违章操作或把钩工不负责任, 造成跑车事故的, 罚责任者 200 元、罚区长 200 元、班长 200 元。如发生工伤事故将 另行处理。第 98 条:对安全设施、安全保护装置、信号装置等检查不及时,不 起作用或设备运行不正常仍继续使用的, 罚责任者 100 元、设备承包 人 100 元。第 99 条:信号工不按规定发送信号或信号不清轿车司机就盲目提升 的人员,各罚款 100 元。第 100 条:斜巷绞车停用时,必须将钢丝绳缠入滚筒内。否则,罚 使用单位 200 元。第 101 条:斜巷运输严禁矿车和大平板车混连提升,倒拉牛绞车的 生根柱子、回头轮、生根绳、销子不合格提升者,罚款 200 元。第 102 条:斜巷运输安设的绞车不对向,必须在绞车前方出绳处设 防止钢丝绳跑偏导向滑轮,否则,罚使用单位 100 元;拉上山掘进永 的回头轮绞车,必须在绞车上方 15 米处打设护身点柱,否则,罚款 200 元。第 103 条:主要运输上下山,上下变坡点及绞车房内,必须设照明 灯,绞车使用时要保持良好的照明。否则,罚款 100 元。第 104 条:斜巷上下山掘进时,耙装机后 20 米左右设壹挡车棍。 否则,罚款 100 元。第 105 条:严禁上、 下山行车时蹬车, 违者罚款 200 元,直至开除。 第 106 条:严禁上、下山放飞车,违章罚款 200 元,直至开除。第 107 条:矿车在斜坡上掉道,严禁用绞车硬拉,必须由跟班领导 组织人工处理。否则,罚款 100 元。第 108 条:绞车最突出部分到轨道的距离为 500mm ,顺槽内绞车11.4KW 、25KW 的过卷距离分别为 8 米、 12 米;壹项不合格的,除 返工重新按标准按照安装外,每项罚款 200 元。第 109 条:在上、下山提升区件间内,必须设置红色信号指示灯, 间距为不大于 50 米壹个。否则,每缺壹个罚款责任单位 100 元。第 110 条:信号工及把钩工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事故,对责任 着罚款 200 元,且从重处罚,追究相关责任。第 111 条:信号工、把钩工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违反壹次罚 款 50 元。第 112 条:信号工、把钩工必须坚守岗位,特殊情况离开时,必须 向调度值班领导请假。否则,每发现脱岗壹次罚款 50 元。第 113 条:把钩工工作时间不准睡觉、见书、干私活等和工作无关 的事情,否则,每发现壹次罚款 100 元。第 114 条:轿车司机必须壹人操作,壹人监护,按章操作,否则, 盲目开车给予绞车司机罚款 100 元。第 115 条:对听不清的信号作停车信号处理,否则,盲目开车给予 绞车司机罚款 100 元。第 116 条:主绞车司机开车必须稳上、稳下,如放墩罐、开过卷每 发现壹次罚款 100 元。第 117 条:主、风井检时不认真,不及时谈些检修记录,对应该发 现的隐患没有发现而造成事故者,按情节轻重给予 200 元罚款。第 118 条:严禁使用非标准联结装置联车, 发现壹次对责任罚款 100 元。第 119 条:平巷人力拥车俩车之间间距(坡度小于 5 时)不得小 于 10 米,坡度大于 5 时,不得小于 30 米,且且壹人只准拥壹个 车。拥车时必须目视前方,发现异常必须采取措施。严禁放飞车,停 车时必须永木楔掩牢。坡度大于 7 时,严禁人力推车。之上发现壹 次对责任者罚款 100 元。第 120 条:摘联环或矿车不停稳摘联环,违者罚款 100 元。第 121 条:使用中的三环及销子磨损超过 25 或三环有断痕且变形 严重仍继续使用,每发现壹次对责任者罚款 100 元。第 122 条:对随意破坏各类安全设施,故意损坏井下各种标志牌板 或随意拆卸轨道扣件及矿车轮的,每发现壹次对责任者罚款 100 200 元,性质严重的交保卫科处理。第 123 条:运送大型设备封车不牢固,装车超宽、超高、偏载,造 成散车、歪车者,罚责任者 200 元。第五章、机电管理第 124 条:严禁井下拆矿灯,违者罚款 100 元。第 125 条:检修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将开关闭锁,不准带点检修 或搬迁、引动电器设备,且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警示牌,且 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违犯任何壹项,罚款 100-200 元。第 126 条: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按规程要求安装各类保护,保护不齐 全,罚包机人 100 元,且限期安装;甩掉保护不用,罚责任人 100 元。第 127 条:井下所有电气设备、五小电器(包括照明灯、按钮、接 线盒)及信号线、通讯线、照明线、操作线、动力电缆等发现有缺螺 丝、弹簧垫、有“鸡爪子” 、“羊尾巴”的,壹处对包机人或责任人罚 款 100 元。设备不上架,无包机牌,壹处罚包机人 100 元。第 128 条:操作高压、变、配电设备,值班人员必须穿戴绝缘防护 用品,按章作业,否则,罚款 100 元。第 129 条:井下电器保险丝严禁用铁丝、铜丝代替,违者罚款 200 元。第 130 条:电气设备 v 失爆,每处罚款 200 元。第 131 条:电器设备台台上架,有标志牌。否则,罚款 100 元。第 132 条:机电外露的转动部位(包括地面) ,必须装设护罩或栏杆 及警示标志。否则,罚款 100 元。第 133 条:井下电器设备同壹地点三台之上无局部接地极, 罚款 100 元。第 134 条:爆破、人工损坏电缆、设备者,罚责任者 200 元,造成 事故按事故处理规定处理。第 135 条:接地极壹处不合格,罚款 100 元。第 136 条:各种保护齐全、灵敏可靠。否则,罚款 100 元。第 137 条:各种动力电缆淹没在水中,每米罚款 50 元。用水冲刷 电气设备,罚责任者 100 元。第 138 条:风井安全们、 摇台、闭锁不正常使用, 罚直接责任者 100 元。第 139 条:各种管线敷设、吊挂整齐,壹处不合格罚款 100 元。第 140 条:损坏风水管路,造成跑车、泡水,不及时汇报处理,罚责任单位 100 元。第六章、 监控管理第 141 条:测监控中心负责整个系统的安装、改造、运行管理监督 监管工作,如因维修不及时、管理不到位造成检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 常,每发现壹次罚检测监控中心负责人 100 元,每月进行壹次全面的 考核。第 142 条:各工作面的瓦斯传感器由各工区管理,发现瓦斯传感器 因人为因素损坏根据损坏程度罚责任单位 200-2000 元/ 台,瓦斯传感 器表面卫生不清洁,罚责任单位 100 元。第 143 条:由分站延伸到工作面的子线由各工区维修,每发现壹处 因人为原因损坏罚责任单位 100 元(被炮崩断或破的、被车轧到的 等)。第 144 条:设在各工区的分站由本工区管理,若发现被损坏由责任 工区原价赔偿。第 145 条:安设在大巷的分站以及由分站引出的检测监控母线、风 速传感器、皮带大巷的分站、瓦斯传感器、温度器、风速传感器等由 运搬工区管理。发现损坏不及时汇报的每次罚责任单位 100 元。第 146 条:安设在各单位的接线盒被发现认为损坏、拆卸的,罚款 责任单位 100 元。第 148 条:安设在井下个岗点的电话机有使用单位管理,发现电话 机因人为因素损坏的罚责任单位 100-500 元。第 149 条:敷设在井下的电话线,每发现壹处因人为损坏 30 对电 话线罚责任单位 1000 元、 10 对电话线罚责任单位 500 元。第 150 条:地面上的电话机发现进水、损坏、拆卸的,罚使用单位100 元。第 151 条:敷设在地面上的电话线,每发现壹处因人为损坏的罚责 任单位或负责人( 1 对 10 元、10 对 200-500 元、 2 对 500-800 元、50 对 1000 1500 元)。第 152 条:安设在各单位的摄像头由各被监控单位管理,若因人为 原因损坏的,罚责任单位 1500 200 元,敷设在各单位的监控线每 发现壹处损坏的,罚责任单位 100 元。第 153 条:各工区损坏的放炮器、便携仪、语音报警装置、开关综 合保护装置等要及时送到检测中心维修,如因自行拆卸损坏原件的, 原价赔偿;上缴不及时的,每发现壹次罚款 100 元。第 154 条:放炮前、后移动瓦斯传感器及信号电缆时吧其喇叭口拉 坏的,每次罚款 100 元,信号线不按标准敷设的每次罚款 100 元。第七章、 通防、火工品管理壹、通防管理第 155 条:凡需局扇供风施工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施工前俩天向 通风科科书面提出申请安装局扇,待安装好局扇后方可开门施工。否 则,罚施工单位区长、技术员 100 200 元。第 156 条:局扇吸风口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 300 毫米,高压部位不 漏风。否则,罚通防科长 100 元。第 157 条:掘进工作面的风筒要吊挂平直,拐弯处要设硬质弯头或 缓慢拐弯, 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度节, 接头要严密不漏风, 无反接头, 软质风筒接头要实现反压边。否则,每发现壹次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 100 元。第 158 条:井下所有局扇严禁出现喝循环风现象。 否则罚通风科 100 元。第 159 条:井下任何地点的风门。均不能同时敞开,同时打开俩道 风门者,罚责任人 100 元。第 160 条:加强井下所有盲巷的管理,对于井下出现掘进超过 6 米 不通风的巷道必须打上栅栏或打密闭,否则没出现壹处罚通防科 100 元。第 161 条: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长期停风地点, 必须在 24 小时内封闭完毕。 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第 162 条:井下严禁壹风机供多头通风, 发现壹次罚通防科 200 元。第 163 条:风通末端距迎头距离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风通口距离 迎头不大于 6 米,超过规定罚责任人 100 元。第 164 条井下所有掘进工作面距迎头 5 米范围内,距顶板不大于 300 毫米,距巷道侧壁不小于 200 毫米,悬挂瓦斯便携仪,否则,罚施工 单位班长 50 元。第 165 条:掘进工作面要用湿式打眼,严禁干式打眼,放炮前后要 洒水降尘,每发现壹次违反规定罚施工单位跟班区队长、 班各 100 元。第 166 条:井下所有防尘管路由通防科负责管理,在迎头 6 20 米 内安设爆破喷雾,由施工区队管理,否则罚区队 100 元;距迎头 50 米内设壹道能封闭全断面的常开水幕, 掘进迎头的回风口混合风流 20 米范围内设壹道能封闭全断面的常开水幕。否则,每缺壹处罚通防科 100 元。第 167 条:井下所有因维修烧焊地点,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措施,经 有关部门及领导审批后,通防科派瓦斯检查员现场检查瓦斯浓度,按 规定施工,否则,罚施工单位负责人及施工人员各 100 元。第 168 条:局部扇风机必须使用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否则,罚 责任单位 200 元。第 169 条:井下通风系统必须合理,符合规程规定。否则,罚责任单位 200 元,且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第 170 条:井下通风设施不完好,风门不连锁,罚责任者 100 元。第 171 条:因通风灌流不善,造成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的风 量不符合规定,罚款 100 元。第 172 条:所有局扇通风地点,施工单位必须安排兼职人员见管局 扇。发现壹次无局扇管理者牌板,罚责任者 50 元。第 173 条: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局扇停止运转后,掘进工作面班长或 瓦斯检查员必须组织施工人员停止工作, 切断电源, 10 分钟内全部撤 出。否则,罚当班工人及瓦斯检查员 200 元,其他人员罚款 100 元, 不按规定恢复通风的罚责任者 100 元。第 174 条:迎头第二节意外风筒出现 300mm 之上的破口,每处罚 通风单位 100 元。第 175 条:迎头随意掐风筒、损坏风筒(撕裂、破口、炮崩)断开、挪作他用,影响正常通风的,罚责任者 100 元。第 176 条:凡应设置的瓦斯检查点而未设置的, 罚通风单位 100 元。 第 177 条:瓦斯检查员必须做到瓦斯牌板、检查手册、报表三对口; 否则,罚款 100 元。发现采掘工作面气体超限,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对责任者罚款 100 元。第 178 条:无措施排放瓦斯或有措施不执行的,罚款 500 元。第 179 条 :无计划停风壹次罚责任单位 200 元。第 180 条:掘进迎头不采用湿式钻眼和耙装喷雾的,罚款 100 元。 降尘水幕安装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单位 100 元。第 181 条:爆破不使用喷雾装置的,罚款 100 元。第 182 条:运输转载点不使用喷雾降尘的,罚责任单位 100 元。第 183 条:喷浆时不使用除尘器,罚责任单位 100 元。第 184 条:井下隔爆水槽的安装符合规定要求。否则,罚责任单位100 元;损坏、缺少壹个隔爆水袋,罚款 50 元;不按规定挪移的, 罚责任单位 100 元。第 185 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完善防灭火系统。 否则,罚责任单位 200 元。井下回风巷积尘超过规定的,罚责任单位 100 元。不定期冲刷积 尘的,罚款 100 元。第 186 条:井下要害场所或规定地点,必须按规定设置齐全有效的 防灭火设施(灭火器、消防栓、水管、防火沙箱、消防锨等) 。否则, 罚责任单位 100 元。第 187 条:爆破必须使用水泡泥。否则,罚责任者 100 元。第 188 条:严禁瓦检员空班,违者罚款 500 元;严禁瓦检员漏检, 违者罚款 100 元;虚填瓦斯排版或报表者,罚款 100 元。第 189 条:严禁随意破坏通风设施(风门、风帘、风筒、风窗等) 违者罚款 100 元。第 190 条:密闭不及时(工作面停采 45 天内),罚直接责任人 200 元。第 191 条:无措施启封密闭者罚款 100 元。二、火工品管理第 192 条:所有井下放炮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且持证上岗,对 无证上岗者罚款 100 元。第 193 条:接触爆破材料人员,必须穿棉布衣服,不准穿带静电的 化纤衣服。否则,每发现壹次罚款 100 元。第 194 条:放炮员必须持所在单位领导签字的领料单到火药库领取 炸药、雷管,手续不填写,见库员不准发放。否则,对火药库收养法 员每次罚款 100 元。第 195 条:药库在发放火药时,要将发放数量填写到爆炸物品领退 记录本上。否则,每发现壹次不写,对火药收发员罚款 50 元。第 196 条: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全部退回火药库,严禁私藏 火药、雷管或将炸药、雷管带上井。否则,每发现壹卷药、壹发管, 分别对放炮员、班长罚款 100 元,且交保卫科处理。第 197 条:井下使用的雷管必须编号,且做到每壹个班壹个号。否 则,对火药收发员罚款 50 元。第 198 条:雷管、炸药严禁混装,每发现壹次,对放炮员罚款 100 元。第 199 条:存放雷管、炸药时的炸药箱、雷管箱必须上锁,且箱内 严禁存放其他物品。否则,每发现壹次,对放炮员罚款 100 元;丢失 壹个雷管或掐壹个雷管脚线各罚款 100 元。第 200 条:严禁将雷管放在衣袋中,否则,每发现壹次,对放炮员 罚款 100 元。第 201 条:采掘工作面的炸药箱、雷管箱必须放在顶板完整、支架 完好,远离电器设备和电缆,且避开有人工作的硐室内。否则,每发 现壹次,对班组长、放炮员罚款 100 元。第 202 条:装配引药时工作职能有放炮员壹人担任。否则,没法洗 壹次,对班组长、放炮员罚款 100 元。第 203 条:装配引药前,必须将雷管脚线扭接在仪器。否则,每发 现壹次对放炮员罚款 100 元。第 204 条:装配引药时,向药卷上插孔必须使用竹签,雷管必须安 插在聚能穴的另壹端,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将雷管绑在引药外面。 否则,每发现壹处,对放炮员罚款 100 元。第 205 条:每次装配引药的数量,不准大于所打炮眼数,且装配引 药的时间,必须安排在装配好后就开始装药, 不能过早装引药。 否则, 每发现壹次,对放炮员罚款 100 元。第 206 条:放炮警戒岗点位置和放炮母线拉设长度,直线掘进巷道 在迎头呀 100 以外,有拐弯巷道在迎头以外 75 米。采煤工作所面放 炮警戒设在 50 米以外;否则,每发现壹处距离不够,对班长和站岗 人员各罚款 100 元。第 207 条:装药工作应不少于 2 人,不超过 3 人,其他人员必须撤 离到警戒线以外。否则,对班长、放炮员各罚款 100 元。、第 208 条:放炮母线联接雷管脚线和放炮母线联接放炮器的工作, 职能有放炮员亲自操作。否则,对操作者罚款 100 元。第 209 条:联线方法和起爆顺序,必须严格执行采掘工作规程爆破 说明书中的明确规定。否则,对放炮员、班长各罚款 100 元。第 210 条:放炮母线、联接线和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且悬挂。否 则,每发现壹次对放炮员罚款 100 元。第 211 条:放炮必须使用专用放炮器,且钥匙必须有放炮员随身携 带,严禁永其他电源放炮。否则,每发现壹次,对放炮员、班长各罚 款 100 元。第 212 条:使用放炮器不完好、失爆的每发现壹处罚款 100 元。第 213 条:明电放炮、放糊炮的给予罚款 300 元且开除矿籍。第 214 条:放炮线有明接头罚放炮员 100 元。第 215 条:炮眼封泥长度不足罚放炮员 100 元。第 216 条:迎头无风放炮者罚放炮员 100 元,且给和停办处理。第 217 条:处理瞎炮严禁手拉镐刨,如发现瞎、残炮,当班处理不 完,又不向下班交待清楚,罚班长、放炮员各 100 元,出现事故由当 班班长、放炮员承担责任。第 218 条:放炮前后不洒水或洒水效果不好的罚款 100 元。第 219 条:井下火药库,非本工作人员和无火工管理证者,禁止入 内,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和其他非防爆灯具进入火药库,违者罚进 入者和火工管理员各 100 元。第 220 条:往井下运送炸药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运送, 雷管专用车加锁,装运矿车不准超高、超宽、超速,专人护送。违章 罚款 200 元。第 221 条:不使用铜芯爆破母线,罚责任者 50 元。第 222 条:壹次装药多次爆破,罚款 200 元。第 223 条:井下截取雷管脚线者,每壹发罚责任者 100 元。第 224 条:不按规程要引药及装药爆破、爆破不执行“壹炮三检” 和“三保险”制度者,各罚款 100 元。第 225 条:特殊情况爆破,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且严格执行。否 则,停止爆破,对责任者罚款 200 元,按违章处理。第 226 条:炸药、雷管必须分装在木箱内且加锁,放在警戒线以外 的安全地点。否则,罚责任者 100 元。第 227 条:乱丢乱放炸药、雷管者,按炸药每块 100 元,雷管每发 100 元进行处罚。第 228 条:严禁将爆破证、火药、雷管转借他人使用。否则,罚责 任者 300 元,按违章处理。第 229 条:掘进工作面装药爆破不停电或爆破前对迎头 10 米范围 内架棚不进行加固的,罚责任者 100 元。其他地点爆破时,对周围电 缆、设备、管线进行保护。否则罚款 100 元。第 230 条:爆破崩到支架,不及时修复而进行其他工作的,每架罚款 100 元。第 231 条:工作面空帮、空顶支护不完好,顶板破碎危及安全未处 理的,不准爆破。违者罚班长、爆破工各 100 元。第八章、 安全管理第 232 条:安监部门对工程设计规程、措施必须严格审查把关,且 做好登记,同时向安监人员做好传达工作。否则,每项罚责任者 100 元。第 233 条:安监部门要积极参和和组织事故抢救和调查分析处理工 作。若现场发生事故,安监人员必须采取果断措施组织抢救,保护好 现场,且及时汇报有关部门。否则,每项罚责任者 500 元。第 234 条:安监人员对现场存有严重安全隐患、工程质量低劣、安 全状况差现象,有权挂“停止作业牌“,停止作业。现场作业人员必 须无条件的服从安监人员的管理。否则,对责任者罚款 100 元。第 235 条:严格安全隐患指令整改单的落实。值班干部要必须认真 签字不得代签,且安排专人限期整改,跟班安监员必须认真进行跟踪 复查。否则,每条对责任者处以 100 元罚款。第 236 条:被矿挂“停止作业牌壹次,对所属区干部、班长各罚款100 元,罚当班安监员 100 元。第 237 条:出现严重违章或重大隐患、不听劝告,不及时整改或阻 挠安监员正常工作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 200 元。第 238 条:班组长必须实行区队任命制,但必须报安全科存档。否则,对区队罚款 200 元。第 239 条:安监人员在井下发现隐患制止不听的,每发现壹次对当 事人罚款 100 员,所在班班长罚 100 元。第 240 条:刁难辱骂或干扰,阻碍安监人员工作的,对安监人员制 止违章、抓“三违”打击报复的罚款 100 500 元,且交安全科处理。第 241 条:凡井下人员应持有安全工作资格证,特殊工种必须持证 上岗,不持证上岗的罚款 100 元。第 242 条发生事故弄虚作假、推脱责任、隐瞒事实、泛爱调查的罚款 100 500 元,严重者另行处理。第 243 条:对井下悬挂的标志牌板和印制的标语等随意摘掉、 涂改、 挪动破坏等罚款 100 元。第 244 条: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武其他安全防范措施的罚款 100 元。第 245 条:在井下随意脱胶靴、安全帽、擅自卸矿灯、自救器、乱 写乱画,每发现壹次罚款 100 元。第 246 条:安监人员不执行井下交接班的,晚下井、早上井每发现 壹次罚款 100 元。第 247 条:通风、瓦检人员晚下井、早上井、不填瓦斯牌板,每发 现壹次罚款 100 元。第 248 条:安监人员空班漏检的, 罚当班人员 50 元,安全科长 100 元。第 249 条: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的,罚当班人员 100 元,通防科长100 元。第 250 条:瓦斯检查时间超过规定罚 100/ 次。第 251 条:各级管理人员每月抓“三违”指标完不成任务,每欠壹 次指标罚款 50 元。第 252 条:各职能科室管理干部、区队长、技术员不参加矿组织的 每周三次安全质量大检查和验收的,每少壹次罚款 50 元。第 253 条:对检查所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没有整改完的,每发现 壹次罚责任单位 100 元,单位负责人 100 元。第 254 条:必须按时参加每次安全会议,每发现壹人次不参加的罚款 50 元。第 255 条:安全信息员不及时、认真、整理、填写、报送信息卡者, 每次罚款 50 元。第 256 条:安全信息中心对各单位的隐患卡,责任单位必须立即整 改,且在限期内将整改情况反馈给信息站, 否则,对责任主管罚款 100 元,责任人罚款 100 元,造成事故者,另行追究责任。第 257 条:恶意破坏通风设施、检测仪表、安全设施者,罚款 500 元,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第 258 条:盗削电缆者, 罚款 500 元,情节严重者, 解除劳动合同。第 259 条:各单位的消防器材、工具必须保持良好状态,随意挪作 他用者,按破坏安全设施论处,每次罚款 500 元。第 260 条:地面变电所、压风机房、通风机房及主、风井绞车房内 不准放易燃物(油脂和棉纱必须妥善保管) ,违者罚款 100 元。第九章、 区队、班组管理第 261 条:各级管理人员(包括班组长)应完成规定的下井个数和 抓“三违”标指标,无故完不成的罚款 50 元。第 262 条:各业务职能部门必须落实安全生产包保责任者,所分管 范围内和帮包单位出现安全问题, 承担联带责任, 且按规定进行处罚。第 263 条:区队值班领导无故脱岗壹次罚款 100 元;对当班工作现 场出现的安全问题处理不当、 交班不清,酿成壹般事故的罚款 100 元, 造成重大事故或人身事故的追究责任、开除。第 264 条:区队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活动,班前会不布置安全事项, 每发现壹次罚责任者 100 元。第 265 条:施工地点班组无班组之上管理干部跟班,罚单位值班领导 100 元。第 266 条:新分配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工人(包括转业、复原 军人、从业青年) 、转岗工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 得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且且要签订劳务合同书 。否则,罚 责任单位 200 元。第 267 条:凡是月度无“三无班组 “的区队, 罚区长、副区长各 300 元。第 268 条:凡季度安全、质量评比没拿过第壹名的区队,罚区队长300 元,副区长 200 元。第 269 条: 6 个月内没有到施工地点开正面现场会的区队,罚区队长 1000 元,罚副区长 300 元。第 270 条:凡在现场召开反面现场会的区队,罚区队 2000 元,罚 区长 500 元,副区长 300 元。第 271 条:凡是不执行区队周六隐患排查、下午 6 :00 不参见安全 例会的,每项每次罚区队长 50 元。第十章、 质量管理第 272 条:经矿验收,采、掘工作面没出现壹面(头)次不合格品, 机电、运输、通风达不到行业级,罚区长 100/ 次。第 273 条:凡因缺少图纸及各类资料而影响达标的,每次(项)对 责任人罚款 100 元。第 274 条:井下大巷、主要硐室、采区顺槽等各巷道硐室内,严禁 堆积浮煤、浮矸。巷道内无淤泥、无积水、无杂物。巷道内材料、设 备必须按规定码放整齐,分类上架,且有标志牌。否则,有壹处不合 格的罚验收员、班长、当班人各 100 元。第 275 条:物料回收要彻底,每发现壹块(件)背板,螺丝、道钉、 夹板、小杆、棚料等在安全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回收或遗弃的物料和原 件等。罚责任单位 200 元。第十一章、 技术管理第 276 条:任何工程必须做到壹工程壹设计壹措施,做到规程措施 和现场相符合, 且严格按规程措施施工。 否则,每次对责任者给予 100 元的罚款。第 277 条:作业规程及施工措施的编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及有关专业规程规定,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否则,对编制者给予 100 元的罚款第 278 条:作业规程必须做到传达、学习、考试、签字手续齐全。 否则,每缺少壹项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第 279 条:施工措施必须做到传达、签字手续齐全。否则,每缺少 壹项对责任者给予 100 元的罚款。第 280 条:每季度对作业规程必须重新传达、学习、考试、签字壹 次。否则,每少壹次对区队技术员给予 100 元的罚款。第 281 条:必须按规定对锚喷巷道进行锚杆拉力及泵试块抗压试验。 整理记录原始资料,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报。否则,每少壹次对责任 者给予 100 元的罚款。第 282 条:测量人员要及时准确标定延长中腰线。否则,每少壹次 对责任者给予 100 元的罚款。第 283 条:测量人员对贯通、开门口、停掘、停采线等必须及时下 到通知书,且在现场准确标定。否则,每次对责任者给予 100 元的罚第 284 条: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采) ”原则,如应探放水而 没有及时编制探放水设计及措施的,每次对责任者处于 100 元的罚第 285 条:地质人员必须对井下所有巷道井下地质素描,且分别记 录归档。否则,每缺少壹处素描对责任者给予 100 元的罚款。第 286 条:设计人员必须根据井下现场工程设计,如出现设计不合 理,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对责任者给予 200 元的罚款,且给予行政 处分。第十二章、调度汇报管理第 287 条:区队、班组长每班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按规定的内容向 调度室汇报三次。每少汇报壹次罚款 50 元,汇报内容不详细罚款 50 元。第 288 条:班中如有停电、停风、停水时,班组长必须向调度室汇 报。不按规定汇报,每缺少壹项罚款 50 元,少汇报壹次罚款 50 元。第 289 条:班中如遇有安全隐患、特殊地质构造、非人身事故、人 身事故,班组长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如不按规定要求汇报,每缺壹项 罚款 50 元,隐瞒不报壹次罚款 100 元。值班调度员接到汇报后必须 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事故汇报程序图通知有关部门和领导。否则,罚 款 50 100 元。第 290 条:值班人员填制的停风、停电、停水的申请必须有关矿领 导签字批准后,在影响时间所在班前会之前 3 小时送调度室,以便调 度室通知影响生产造成严重后果的, 出现壹次罚款 100 元。如果在矿 领导批准的时间内完不成任务而出现超时工作影响生产的,每超 30 分钟扣罚责任单位 200 元,施工负责人 100 元。第 291 条:对于没有处理问题申请单(不在强行检修时间内)有没 有经过调度室同意擅自停下处理问题而影响生产,造成后果的罚款 100 500 元。第 292 条:调度信息管理及维修人员必须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检测监 控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处理解决,否则,罚款 50 元。第 293 条:电话维修员必须加强行政交换机的维修及机房的文明卫 生工作,保证井上下通讯的时刻畅通,否则,罚款 100 元。第 294 条:各单位的电话不通时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且汇报不通 详细情况。否则,罚款 50 元。维修人员接到通知后及时处理。否则, 罚款 50 元。第 295 条:施工单位因施工损坏铜芯电缆导致检测监控系统、电话 通信系统通信不畅,对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 100 500 元,对施工负 责人罚款 100 元,且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价赔偿。第 296 条:各单位不得擅自拆、改、接设检测监控系统、电话系统, 否则罚款 100 元。如因设备或工作面回撤, 搬家等原因确需拆、 改时, 及时通知调度室。否则,罚款 50 元。维修人员接到通知后及时处理。 否则,罚款 50 元。第十三章、劳动纪律管理第 297 条 :现场交接班,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及各工种岗位责任制, 且做好各项记录。否则处以 50 100 元的罚款。第 298 条:严格出、入井制度,出、入时间按矿实际规定执行,对 不按规定执行,弄虚作假者,每发现壹次处以 50 元的罚款。第 299 条:工作时间严禁空岗、 脱岗、串岗、睡岗等。 违者处以 100 元的罚款。要害岗位空岗、脱岗、串岗、替岗睡岗等处以 100 元的罚第 300 条:任何工种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严禁班中干私活、见小说、打扑克、下象棋、访友、会客、戏耍、打闹、 大声喧哗等和工作无关的事情。坚持请、销假制度。否则,每发现壹 人处以 50 元的罚款。第 301 条:严禁在办公、会议、学习室、值班室等工作场所喝酒, 每发现每人罚款 50 元。第 302 条:现场人员必须按工作性质穿戴劳动保护服装和鞋帽。否 则,每次罚款 50 元。第 303 条:不准在办公、工作场所的沙发、椅子上躺倒休息,不准 把脚发在工作台上, 不准在工作期间嬉笑打闹、 大声喧哗、 聚众聊天, 否则,每次罚款 50 元。第 304 条:不准在班中利用计算机玩游戏或上网从事和本职工作无 关的事情。否则,每次罚款 50 元。第 305 条:其他未有的规定,以相关规定为准执行。第 306 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二、奖励部分第 307 条:全体员工每月出勤不少于 26 个班,享受每月出勤奖。第 308 条:全体员工每年出勤不少于 320 天,服从领导安排,而且 全年无违章,奖 1000 元。第 309 条:全月安全无事故,当月奖安全员 300 元,当月奖班长 300 元。第 310 条:全月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奖班长 200 元, 当月完不成生产任务,罚班长 200 元。第 311 条: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奖安全科科长 20000 元,奖技术科科长 20000 元, 奖工区长 20000 元,奖验收员 20000 元, 奖调度室主任 20000 元。第 312 条:全年机电管理无安全事故,奖机电科科长 10000 元。第 313 条:全年监测监控管理无安全事故, 奖监控室主任 10000 元。第 314 条:“壹通三防”安全管理无事故,奖通防科科长 10000 元。第 315 条:全矿运营运转正常, 财务账目清晰, 无漏洞和不良行为, 诚恳待人,奖后勤办公室主任 10000 元,奖财务科科长 10000 元,奖劳资科科长 10000 元,奖磅房司磅员 10000 元。第 316 条:全矿无打架事件且治安稳定,奖保卫科科 5000 元。 第 307 条:各工区的检身工认真负责完成检身工作,且真实地填写 好检身记录,所在班组每人奖励 100 元月。第 308 条:技改施工班组每月按时完成技改任务,且达到工程质量 要求,所在班组奖励 200 元月。第 309 条:掘进班组每月按时完成技改任务,所在班组奖励 100 元 月。第 310 条:技改施工班组每月按时完成技改任务,且没有任何安全 罚款,所在班组奖励 400 元月。第 311 条:掘进班组每月按时完成技改任务, 且没有任何安全罚款, 所在班组奖励 200 元月。第 312 条:各班组长所管辖的片区全部完成技改任务, 奖励本人 100 元月;完成技改任务的同时,没有任何安全事故,奖励本人 300 元 月。第 313 条:各工区完成本工区的技改任务,且均达到工程的质量要 求,奖励各位工区长每人 200 元月。第 314 条:各工区完成本工区的技改任务,且没有任何安全事故, 奖励各位工区长每人 400 元月。第 315 条:瓦检员认真负责地做好所辖片区的瓦斯检查工作,且如 实地填写各项记录,没有任何安全罚款,奖励本人 200 元月。第 316 条:各工区的探水队认真地完成本工区的探水工区,且如实 地做好记录,奖励每人 100 元月。第 317 条:各工区的通防科所管辖的人员没有任何安全罚款, 奖励科 长每人 200 元月。第 318 条:各工区实现安全用电,没有任何安全罚款,奖励分管电工每人 200 元月。第 319 条:各工区实现安全用电,电工没有任何罚款,奖励机电科长 200 元月;奖励机电矿长 500 元月。兴仁县四海煤矿2009年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压缩资料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