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纳阶段不公平问题研究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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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对于住房公积金缴纳阶段不公平问题的几点思考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概念及历史发展(一)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概念及其性质1.我国住房公积金及其相关制度的概念对于住房公积金,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颁布并施行)对其做出权威性定义为: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百度百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指由职工所在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职工个人缴纳并长期储蓄一定的住房公积金,用以日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或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修等住房费用的制度。 (百度百科 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2.住房公积金的特点从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可以归纳出,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具有如下特点:首先是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其次是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第三是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四是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五是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3、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作用随着福利分房体制的终结以及住房体制市场化的转轨与确立,房改的大部分政策措施,如公房出售政策、提租补贴政策、切断实物分房政策等等,均相继结束使命而退出历史舞台,惟有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由职工与单位分别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强制缴存的方式,为职工家庭住房消费提供法定资金保障和储蓄积累,并在参缴职工之间形成互助性融资机制,成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为广大职工在住房市场体制下实现自住其力,发挥重要的政策性住房融资作用。在过去十多年里,住房公积金制度基本定位于国家政策性住房金融工具,从福利住房体制下,以筹集建房资金加快职工住房建设为主要功能,演变为福利住房体制结束后市场住房体制下,以发放低息个人购房贷款为主要功能,为我国城镇住房体制市场化顺利转轨、引导职工住房观念转换、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培育促进住房金融服务业发展、推动房地产市场发展和房地产支柱产业形成,发挥了巨大的历史积极作用。一是职工和单位按月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的建立,推动了住房从福利分配转为货币分配的体制转轨,推动房改完成市场化住房体制转轨。建国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城镇住房实行由政府统建、统分、统管的单一体制,住房不是商品,不能进入市场流通,只承认住房的使用价值,而忽视住房的价值。既要加快住房建设步伐,缓解住房紧缺矛盾,又要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逐步推进自住其力,需要的是一种制度创新,即建立国家、集体、个人三位一体的筹资机制,将市民的一部分经济力量,投入到住宅上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城镇房改的产物应运而生。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打破了几十年来在计划体制下职工完全依赖单位“等靠要”解决住房问题的福利分房体制,建立起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合理负担住房的新机制,在法律上保证了每个职工都享有以缴交住房公积金为形式的住房分配,较福利分房体制在住房公平性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住房公积金制度所建立的住房公积金这种住房货币化分配新机制,为国家最终出台切断实物福利分房、建立货币分房并逐步将住房理人工资创造了有利条件。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二是建立产权清晰的个人长期住房储蓄积累机制,为个人成为住房市场消费主体奠定了物质和观念基础。鼓励职工买房,实现自住其力,必须提高职工支付能力,但限于财力和各项制约因素,职工工资不可能迅速地大幅度地提高,需要通过长期积累。住房公积金一半须从职工工资中扣缴,表示个人对住房应有合理的负担,由于其占工资比例较低,当时为职工基本工资单位和个人各5%,不至于影响职工基本生活,并且因同时有单位出资为职工缴存的另一半,职工是受益的,因此为职工普遍接受。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缴存方式,使每个缴存职工直接从中受益。随着缴存比例的提高,加快了住房公积金储蓄积累。日积月累,聚沙成塔,形成完全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可观的住房储金,成为职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资金来源。与此同时,随着房改的不断深化,职工进入市场进行自住其力消费意识不断增强,以贷款进行负债住房消费的观念也逐步深入人心。住房公积金制度从房改初期以建房扩大住房供应帮助职工住房解困和购买公房,到以公积金账户资金积累和低息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职工进入住房市场购房消费,充分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所建立起来的个人住房储蓄积累机制,和由此衍生出的政策性住房信贷,在帮助职工家庭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中发挥了巨大作用,这也促进了过去十多年里全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繁荣。三是发挥政策性住房金融作用,培育和促进了住房金融服务业的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广泛覆盖社会劳动者的强制性住房储蓄制度,一经推出,其强大的资金聚集功能立刻显现。在90年代早中期,我国城镇住房体制仍然以单位福利分配体制为主,住房公积金归集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单位建房贷款,配合国家安居工程建设发放安居工程贷款,从建设源头加大对住房投入,扩大职工住房建设规模,有效地缓和了职工住房严重短缺的矛盾。1999年国务院颁布条例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999年调整政策后,住房公积金主要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扩大住房消费。据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底,全国累计有近5000万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6625亿元,其中80%用于购建住房;累计有830万户职工家庭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总额8565亿元。住房公积金资金投向从生产领域转向消费领域,带动了商业银行发展住房信贷业务,对培育和促进住房金融服务业和住房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1.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萌芽 1991年5月,上海市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率先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这是我国在福利住房制度向住房市场化、商品化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完善城镇住房制度的重大突破。从1992年起,北京、天津、南京、武汉等城市相继建立了符合本地实际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建立初期,各个城市普遍面临住房资金短缺的问题,住房供给严重不足,此时的住房公积金主要以发放住房建设贷款为主,特别是单位建房贷款、安居工程贷款、危房改造贷款等。在萌芽时期,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比例,实行范围局限在条件成熟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且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主要集中在单位住房建设上,个人极少使用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2.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面推行1994年,国务院在总结部分城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颁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充分肯定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分配机制的转换、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以及推动住房建设发展的地位和作用,明确提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镇住房新制度的基本框架,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求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发布后,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行,覆盖面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不断提高,归集额逐年增长。199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实行“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管”的管理原则,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得到加强。根据中国房地产报告NO3数据显示:截止1998年底住房公积金制度从大中城市扩展到231个地级以上城市、437个县级市和相当一部分县(镇);全国住房公积金归集额已达1231亿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830亿元,为解决职工的住房短缺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作者 谷俊青 孙兰 施美程中国房地产发展报告NO3)3.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逐步完善1999年4月3日,以中华人民国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这部以行政法规的发布,堪称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实施以后,全国各地大部分城市建立了公积金总账、单位帐和个人明细账三级账目,记账核算到职工个人。同时全国各地根据条例要求,开展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执法检查,各部门通力配合,迅速扩大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高了归集量。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同年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等配套文件;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出台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逐渐形成一整套制度和政策体系,住房公积金使用业务进一步规范,风险防范进一步完善,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维护。二、我国现阶段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述评(一)我国现阶段住房公积金缴纳现实情况1.现行制度的缴存额确定方式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之初,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是不一致的。仅职工个人缴存额与职工的工资收入挂钩,而单位缴存额是与职工工资总额挂钩的。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的单位,按照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账户”。1994年11月23日,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财综字第126号),规定“在职工工作期间,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均应按照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因为职工工资总额是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所以,从上述文件可以清楚地看到,单位为每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是固定的,是相同的。1999年国务院条例改变了单位缴存额的定额制,将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均与职工的工资收入挂钩,具体体现在条例第16条第1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第16条第2款“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 现行制度的缴存优惠政策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惠政策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职工和单位按1:1缴存。职工个人缴存多少,单位就为职工缴存多少,个人收入越高,单位为职工缴的越多,两部分都归职工个人所有。二是“免税”。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成本中列支,抵免企业所得税。同时,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即抵免个人所得税。三是“低存”条件下的“低贷”。所谓“低存”就是缴存职工存放的住房公积金只能获得较低的存款利率,即当年按活期利率计息,往年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不管年限多长,不管是否贷款,均要承受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低存”的代价。所谓“低贷”就是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比商业银行的同类贷款利率低,有较大优惠。3.住房公积金缴存及利用的宏观数据根据所能查询到的最新一次住建部发布的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通报显示,近年来,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效果明显,缴存余额稳定增长,截止2008年底,通过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际缴存职工人数有较大幅度增加。2008年末,全国应缴职工人数11184.05万人,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7745.09万人,同比增加557.18万人,增幅为7.75%。缴存额继续稳定增长,当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为4469.48亿元,同比增加926.56亿元,增幅为26.15%。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为20699.78亿元,同比增长27.54%;缴存余额为12116.24亿元,新增余额2511.13亿元,增幅为26.14%。个贷增速明显放缓 个贷率有所回落,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为1958.34亿元,占同期缴存额的43.82%,同比增加149.56亿元,增幅为8.27%。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为8583.54亿元,占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的41.47%。挤占资金减少,2008年末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余额为393.14亿元,同比减少12.62亿元,减幅为3.11%,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例为3.24%,同比减少0.98个百分点。数据显示,2008年末,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个人提取总额、个人贷款余额与购买国债余额之和占缴存总额的比例)为7281,同比降低178个百分点。住房公积金运用率(个人贷款余额与购买国债余额之和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5354,同比降低351个百分点。此外,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存款余额为561627亿元,扣除必要的备付资金后的沉淀资金为319302亿元。沉淀资金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2635,同比上升359个百分点。(二)我国现阶段住房公积金缴纳阶段存在的不公平问题从宏观角度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近20年来,管理体制趋于完善,公积金提取和个人贷款业务迅速发展,住房公积金缴存量大幅度增长。 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缴存方式,使每个缴存职工直接从中受益,随着缴存比例的提高,加快了住房公积金储蓄积累,日积月累,聚沙成塔,形成完全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可观的住房储金,成为职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资金来源。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房价不断提升,社会上普遍存在中低收入的人群越来越难买到一套自己的住房,高收入者却享受着住房公积金带来的实惠的不良现象,住房公积金在缴纳使用阶段中的存在“有缴存和无缴存”、“缴存高和缴存低”等普遍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拉大贫富差距,损坏了社会公平,尽快改变中、低收入人群购房难问题,已成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笔者经过调查处于不同省份不同城市的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并查阅相关资料,将我国现阶段住房公积金缴纳阶段存在的不公平问题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1.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狭窄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依据国务院令而设立的强制性基金。但这项利民政策,也只有少部分人可以享受,很多单位以职工岗位不稳定、编外人员无编制等理由,不给建立住房公积金或故意降低缴存工资基数,使职工根本达不到正常标准。从住建部发布的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通报来看,2008年末,全国应缴职工人数11184.05万人,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7745.09万人,覆盖率为69%。一些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的职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大量进城务工人员等,几乎都没有被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这些没有被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的人员,其中绝大多数恰恰是最需要得到住房公积金帮助的人,恰恰是最需要通过住房公积金的保障功能来改善住房消费的社会群体,因此,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总体覆盖率较低使其社会保障受到一定的限制。2.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额度悬殊拉大收入分配差距“有缴存和无缴存”人群之间的矛盾显而易见,而在获得了这一红利的群体中,同样存在较大矛盾。山东2006年度审计报告显示,中国网通山东省分公司职工月人均缴存住房公积金6389元,而济南一家普通企业职工月人均缴存只有11元,二者相差600倍。关于这类例子的报道,在各大报刊杂志知名网站屡见不鲜。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改变了单位缴存额的定额制,将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均与职工的工资收入挂起钩来。具体体现在条例第16条第1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第16条第2款“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时,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可以在企业成本中列支。效益好的企事业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中的有关条款在,各方面利益的趋动下,不惜提高缴存比率或加大工资基数,争取多缴住房公积金,因建立住房公积金后单位可以冲抵利润,少交税费,个人可得到住房公积金本息,享受低息贷款,部分垄断企业和特权行业在高工资的基础上再增加高额的住房公积金,获得一笔意外的高福利,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伤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这样的结果会导致个人缴存额的不公平现象,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势必形成住房保障体系的难以拓展和不同部门在政策执行上的差别。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同时,巨大的收入差距引发公众不满,激化社会矛盾,成为影响稳定和谐的重要因素。2006年“限高”文件出台后,行业差距得到了一定的抑制。尽管如此,这种缴存的分层化、差距的扩大化还是使公众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提出了质疑。如何避免这种不公平?首先要保证应缴都缴,其次是尽量缩小差距,这就迫切需要找到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一个切入点,进一步强化缴存的法律刚性。3.缴存易使用难背离了住房公积金的普惠性设计初衷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实行“低存低贷”政策,“低存低贷”是指以较低的存款利率计息给职工,以较低的贷款利率贷款给职工购建房屋。即上文中所述“缴存职工存放的住房公积金只能获得较低的存款利率,即当年按活期利率计息,往年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不管年限多长,不管是否贷款,均要承受“低存”的代价,低贷就是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比商业银行的同类贷款利率低,有较大优惠”。低存实质上损失了缴存人的利益,时间越长,缴存人的损失越大,也就一般所说的贷币贬值。另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有一定经济实力,属于中高等收入者,低收入者只能到退休时全额领取,低存低贷实际上是让低收入者承受了利息损失的同时支持了中高收入者。即便是中等收入者,在购房时能贷到款,也会在繁琐的手续中感受不到任何的喜悦,住房公积金无形中成了高收入者贷款易、低收入者贷款难或贷不到款的尴尬境地,实际上背离了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成为富人投机的“天堂”。世界银行(中国经济季报2006年8月)即指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首先是住房公积金作为提供住房贷款的机构还比较薄弱,只有45的住房公积金被用来发放住房贷款,而且只有17的缴存者获得了公积金贷款。其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使收入较高的家庭受益。由于住房公积金是基于工作就业的,大部分非正规就业或失业的中低收入者无法参加公积金,很多低收入的成员因为承受能力的制约而无法使用其公积金。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质是“劫贫济富”,穷人缴存帮助富人贷款,实际从中受益的群体只是城镇人口的一小部分,住房公积金制度改善中低收入者住房条件的初衷难以实现。三、针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一)国外公积金制度浏览及经验借鉴国外住房公积金制度带给我们的启示谢颖宁新加坡、巴西、韩国等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对我国解决弱势群体,全面享受住房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公积金待遇问题、推动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科学发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政府的重要作用、完善的法律制度及优惠的信贷支持使得弱势群体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利好,利用住房公积金成功解决住房保障问题。国外这些成功的例子和经验对我们的研究和整个中国的住房保障体系发展实践以及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具有很大的启示意义。1.新加坡是在利用住房公积金制度解决住房问题上做得比较成功的一个国家,他实行的是中央公积金制度。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它通过储蓄、限制使用的方式来实行,具备购房、养老、医疗等多方面功能,特别重点突出住房保障方面的作用。该国政府到1968年时,在原有相对完善的公积金保障前提下,明确了“居者有其屋”的国家住房政策目标。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是面向全民大众的,个人每月缴纳的公积金连同利息均归入会员名下,由公积金局统一管理。中央公积金中的80%用于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指购买住房和支付各类保险,12%用于医疗保健,另外的8%用作退休养老等特别用途。公积金缴存率是由中央公积金局根据经济景气程度、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幅度、企业劳动力成本以及公众对公积金的评价等因素,每年确定一次。公积金局对于不同收入、不同年龄的会员也做了不同的规定,根据不同收入、不同年龄会员的公积金需求,制定了不同的缴交率,如对于高收入者就规定最高缴交额,这样一来,无论是高收入者或是低收入者,都能够依据适合自己的缴交标准缴纳公积金;又如对于55岁以上的职工实行公积金缴交率减免的政策,年龄越大所缴交的公积金越少。2.巴西实行的是失业与保障公积金制度。巴西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于1966年,称为失业与保障公积金(英文说法为FGTS, Unemployment and Provident Fund),它具有失业保险与住房保障两种功能,成为一种综合社会保障资金。在这种制度规定下,巴西员工按每月薪水的一定比例扣除资金存入个人账户,此账户可供提取医疗、失业和养老等保障资金,满5年后即可用来购买住房。巴西国家住房银行负责对FGTS的资金进行管理,并提供住房贷款的主要资金。FGTS的贷款主要提供给中低收入家庭,2003-2004年,给中低收入家庭的贷款资金比例达到65%。在1967年时,巴西还建立了住房储蓄制度(SBPE, Brazilian System of Savings and Loans),这是一种对选择性存款实行免税政策优惠的制度,制度规定凡是参与的银行必须开展住房贷款。当前,住房储蓄制度(SBPE)和失业与保障公积金(FGTS)已成为巴西住房贷款资金的两大主要来源,并由巴西国家住房银行进行运作并负责,这项制度设计把社会保障计划与积累住房发展基金进行有效融合,是一创新之举。在这个制度下,巴西国家住房银行通过商业银行只对中低收入家庭发放贷款,且根据收入多少实施阶梯式的优惠利率,收入越少,优惠越多。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3.韩国实行的是国民住宅基金制度。1981年,韩国政府在修订住宅促进发展法中设立韩国国民住宅基金(NHF),它属于国家设立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主要功能是资助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的政策性贷款与补贴,侧重为低收入者和首次购房者提供优惠购房贷款,其公益性质、政策性质和服务对象都非常明确。(二)加快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保障社会公平作为一项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公积金的设计初衷是“高收入者不补贴,中低收入者较少补贴,最低收入者较多补贴”,从而让普通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住得上房。但它在现行制度安排下,却陷入“济富不济贫”怪圈。福利好的单位,员工收入本来就高,不存在购房难题,却可以多缴公积金来从中渔利;真正需要购买住房的普通百姓,要么没有住房公积金,要么因为缴费少、贷款难,依旧难圆安居梦。当公积金异化为“富人基金”,沦为少数利益既得者的“提款机”,这显然有悖其制度初衷和社会公平,亟待反思和解决。 公积金缴存作为公积金制度实行的第一个环节,对于整个公积金制度的良好运行起着基础性作用。对于如何扩大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如何实现缴存公平,笔者经过思考,提出以下建议。1.扩大住房公积金适用主体的范围应扩大住房公积金的适用群体,逐步实现全民参与,实现普惠性的初衷。一方面是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需按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参与主体的范围方面,可以参照新加坡的做法,规定凡是我国公民,所有的劳动者(包括临时工、试用期间职工、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等)皆须加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要做到这一点,不能一蹴而就,因为很多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临时就业人员没有稳定的单位,按现行的制度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很大的困难,个人账户的信息也极不稳定。针对这部分人群,可以允许他们以个人名义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储蓄,在缴存比率和储蓄利率上可以给予适当的优惠,以体现扶贫济困的精神,体现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性。以个人名义交纳住房公积金的人,除了在缴存比例和储蓄利率上享有适当的优惠外,改善住房条件时拥有和其他人员同样的权利,到55岁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也可以靠公积金维持生活,一旦去世,可由当事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继承全部存款。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另一方面要加强执法,依法办事。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执法队伍,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切实行使行政执法权,对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无故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依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坚持有法必依,依法办事,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依法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 实现对低收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最低限额、对高收入职工最高限额政策。作为一种政策性的购房支持,住房公积金应更多地为中低收入阶层“雪中送炭”。 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1999年颁布实施的,距2002年修订也过去了10年,其间暴露出的问题,亟待二次修订完善。比如,条例只规定了“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罚则,却没有涉及多缴公积金的行为,这无疑给了一些垄断企业擅自提高缴存比例的底气。当前,亟待在“限高保底”基础上,进一步“控高提低”,从而缩小缴存差距。还要明确上限,取消“超过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部分计征个税”的规定。这一规定看似打击了利用公积金避税的行为,却给垄断行业高收入开辟了“后门”。能够超出比例多缴公积金的往往是高收入群体,公积金没有理由为其“锦上添花”。 3.实行高存低贷,增强福利性。公积金“劫贫济富”的另一个表现是,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一样缴存,但由于没有能力贷款,享受不到低息优惠,却遭受低息损失。有学者指出,需要打破目前“低存低贷”的利率规则,实行“高存低贷”,即公积金存款利率高于银行存款利率,贷款利率要低于银行贷款利率。这样一来,低收入者即使不贷款也不会产生利息损失,同时也堵上了拿低收入者利息损失补偿高收入贷款者的漏洞。 结语一千多年前,大诗人杜甫说道:“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风雨不动安如山”。千百年来,住房承载了人们太多的希望和梦想。要实现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目标,住房公积金制度将发挥巨大的作用。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经历了一般事物发展所必须经历的曲折历程,也符合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公积金不平衡问题不是孤立的社会问题,它是一种制度安排,是社会种种不公平的投影,而解决这种不平衡要依靠住房公积金政策本身,更呼唤综合性的制度建设。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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