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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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案例 1 结合教学工作的实际,谈谈加强依法治教、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思考题1 P5页学校对学生的处理是否恰当 , 合法 :某初中生马超 ,学习成绩不好 ,守纪情况也差 . 一天, 在教学楼内玩球 , 成心将一个价值三 百元的吊灯打坏 , 学校在查明事实经过后 , 依据学校有关 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 的规章制 度, 对马超作出三点处理决定 :一是给予警告处分 ;二是照价赔偿吊灯 ;三是罚款三百元 .( 对此学校 ,教师 ,学生及家长均没有感到什么不妥当.该校在全校师生大会上以此事为案例,大谈依法治校 , 从严治校的重要性 )对此做法 , 你认为是否妥当? 为什么? 学校对马超的处理意见并不都是合法的, 一,二条处理意见是合法的 , 但对学生课以罚款那么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因为行政制裁分行政处分和处分两个方面, 而实施行政处分和处分的单位是有明确要求的, 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享有行政处分权如工商, 税务 , 治安等机关 ,而学校只有行政处分的权力力., 可以对学生处分 ( 纪律处分 ), 但没有对学生进展行政处分的权因为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行政法律行为 , 是隶属关系之间的双方 , 上对下实行如医院对医生 ,学校对学生教师 , 机关对工作人员 ,处分类别有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开除,免职;行政 处分是一种外部行政法律行为 , 具有公共行政意义 , 由特定行政机关实行如治安机关进展的 拘留,劳动教养,罚款,没收财产等 罚款是行政处分,只有特定国家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 分权,学校不是行政机关 ,而且学校对学生是隶属内部行政行为 ,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 何法律依据 .96 年?行政处分法 ?明确规定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 行政处分 无效 .案例 2 某班主任经常开拆学生的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掌握学生 思想现状,班主任的做法合法吗?不合法,除法律规定的部门外,任何人不得开拆他人的信件。所谓依法治教, 就是用法律来标准教育管理, 协调教育关系, 指导教育活动, 解决教育 纠纷,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安康快速开展。依法治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局部; 是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 培养现代化建 立人才的根底性工程; 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是教育开展的内在要 求和广阔青少年家长的迫切期望。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表达和必然要求、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开展的客观需要、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依法治教是培养跨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2、我国依法治教的根本原那么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原那么?思考题2依法治教的根本原那么是指我国教育立法、 执法、 司法活动所应遵循的一般原那么, 它 既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原那么, 同时也是我国教育工作应当遵循的根本原那么。 这些原那么是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立的总原那么在教育法制建立中的具体表达,也是国家教育根本政策的集中表达, 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根本性质和教育工作的根本规律。 具体讲有以下 几点:、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那么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是我国教育工作必须始终不渝地贯彻实施的一项根本性原那么。案例 3 “读书是为挣大钱娶美女尹建庭 1996 年 12 月 20 日取得 ?教师资格证书 ?,原为株洲市第二中学在聘语文高级教 师。在他撰写的 ?入学教育课 ?论文中,提出了“读书考大学,是为了自己,不是别人。读书 增强了自己的本领, 提高了自己的资本, 将来能找到一个好的工作,挣下大把的钱,从而有 一个美好的个人生活,比方生活愉快,人生充实,前途羡好,事业辉煌,甚至找一个漂亮的 老婆, 生一个聪明的儿子。所以,我强调读书是为了自己的观点。该论文曾被株洲市中学 语文教学专业委员会评为小组二等奖。 一家媒体登载了批评尹建庭“读书是为挣钱娶美女 论文观点的文章, 引起社会上广泛的关注和争论。 尹健庭 : 我们有统一的教育理念, 也要有 独立的教育理念。 但这个理念它一定是要正确的, 学生无论撞到什么样的教师都能得到很好 的培养,就足够了。 2006 年 7 月他作客搜狐聊天实录不应该在课堂上明目张胆的这样讲、 受教育时机平等的原那么指公民有受教育方面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具有平等的 法律地位。不因公民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的不同或差异而受 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时机案例 3: . 某高校市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校,其制定的“淘汰制规定:无论考核课程 的成绩积点上下或者是否及格,每班学习成绩排列在最后5之内的学生均将被列为“淘汰对象。 列为“淘汰对象的学生, 允许交纳一定的费用后跟班继续学习, 如果这些学生 在下学年度仍位居最后 5%之内,那么实行“淘汰一一被勒令退学。在实施“淘汰制规定之后,好多学生感到压力很大,都认真学习,希望不被列入“淘汰对象。已被列入“淘 汰对象的学生, 在下半年度所修读的课程经努力均取得及格以上, 但分数不高, 积分偏低, 仍摆脱不了名列最感后 5之内,最终同样被学校勒令退学。对此,学生议论纷纷,认为学 校这个规定不合理,应当修改或废止,但学校管理部门无动于衷。试分析学校的做法的违法之处。包括:起点、过程、终点三个环节,也就是在入学、就 学、学业成绩三个方面的平等。、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那么?教育法?第八条关于“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那么。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 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也是国家对教育活动的根本要求。应当做到: 在中国境内实施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 而不是对是对个人或者小团体负责。 我国的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 办学应该坚持公益性,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学。 教育活动 必须承受国家和社会的依法进展的管理和监视。 教育的公共性原那么还表达在教育与宗教 相别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展阻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那么这一原那么要求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既要依法行使其教育权或者受教育权, 又要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不能把权力和义务对立起来, 片面地强调权 利的享有或者义务的履行。其表达在,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统一的; 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教育领域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表达在: 首先,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 条件下是统一的。承受义务教育既是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其次,权利和 义务的相互依存。 权利人权利的享受依赖于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义务人如果不履行义务, 权 利人就不可能享受权利。再次,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教育法制统一的原那么教育法制统一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由国家机关统一制 定,统一实施, 对全体公民和法人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 教育法制统一的原那么, 表达为教 育法律法规制定权只能由国家机关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 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权只 能由国家机关或有关机构依法行使,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 教育法律法规的效力 按发布机关,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 形成层次有序,协调统一的整体, 以维护教育法制的统 一和权威。3、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推进我国依法治教?思考题3、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育改革继续推进、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 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视工作4、 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思考题4 案例 4:王力是一个 15 岁的初中生,她总觉得自己不是读书的料,就想到一家餐馆去打工赚钱,可是,她又听别人说,未满 16 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允许被雇用的。请问: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并说明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的关系。后一观点是正确的。 国务院?制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 3条: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 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制止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为不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制止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 经营活动。 所以,王力还暂时不能去打工。如果她还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那么她就应该 继续她的学校生活; 如果她已经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并且不想继续升学, 那么, 她可以参 加一些国家和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为年满 16 周岁以后的就业做准备。 我国的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表达的意志和根本任务的一样的。、政策是法律的根底和灵魂,而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因此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展。 法律的制定不得与党和国家的总路线、 总方针、 总政策及其各项根 本政策相违背。 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 也是有效地贯彻实施党对教育工作政策的重要保 证。、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这是政策和法律保持协调一致的根底。 在一定条件下, 政策和法律之间会发生不一致, 甚至相抵触的情况。 就应当区别具体情况, 及时调整政策或 者修改法律。、政策和法律由于各自不同的特点,使其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特有的优势。这就需要我们在保持政策与法律协调一致的根底上, 充分发挥政策和法律各自的优势, 相互配 合,既要发挥政策对教育改革与开展的指导作用, 又要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 严格依法办事, 发挥教育法律的标准性作用。5、 你认为依法治教对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有哪些?思考题5 依法治教是党中央、 国务院提出的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工作中的具体表达, 是关系教 育改革与开展全局的一个重要工作方针。 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深入人心和教育体制改革的 不断推进,依法治教成为当前中国教育改革与开展的必然选择和重要任务。加强教育的法制建立, 实现依法治教, 使教育工作全面走上法治轨道, 对于坚持社会 主义办学方向,确保教育优先开展的战略地位,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案例分析案例 1、2001年 7月高考时, 某县中学的 6名考生与 2名社会青年互相勾结, 利用手机 将试卷答案信息发送到考生所携带的传呼机上。 还有一名考生通过该中学体育教师刘某, 用 8000 元收买 6 名监考教师,这些监考教师收款后,对该位考生在考场作弊均视而不见,甚 至还有一名监考教师帮他填写答题卡。 案发后, 该县招生委员会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高度 重视, 立即进展调查,很快就查清了这宗考场作弊案。为严肃法纪,该县对涉及违纪作弊的 教师和考生作出严肃的处理。该县中学体育教师刘某被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 名监考教师分别受党纪政纪处分;违纪作弊的 6名考生被取消考试资格 ,并停考 3 年。问:、该县对涉案教师和考生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该县对涉案教师和考生的处理是合法。 符合?教育法?第 77条规定: “ 在招收学生工作 中徇私舞弊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县中学体育教师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体育教师刘某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体育教师刘某用 8000 元收买 6 名监考教师,这些监 考教师收款后, 对该位考生在考场作弊均视而不见, 甚至还有一名监考教师帮他填写答题卡。 其行为是属于受贿和行贿行为。其结果破坏了国家考试的公正和公平性。案例 2、某中学初三 1班黑板旁边贴着一张班规:值日卫生不整洁者,每人每次罚 款 1 元;上课教师提问答复不出者,每人每次罚款 2 元;上课迟到者,每次罚款 3 元;上课 不专心听讲或交头接耳者,每人每次罚款 4 元;考试不及格者,每人每科罚款 5 元。罚款由 生活委员统一收取、保管,由学习委员造册奖给每次考试前“五名的学生。钟某是该班的学生,其父在外地工作。 1997年3月 28日,母亲突然生病,为了照顾母 亲,他上学迟到了,成了第一位受罚者。第二天,钟以买笔为由,向母亲要了3 元钱,“主动交给了班上的生活委员。这条班规制定实施仅 1 个月,就有 13位同学受罚。对此,学 生们众说纷纭, 褒贬不一。 而教师们那么认为对违纪者实行经济制裁, 会起到鼓励先进鞭策 后进的作用。问:这样的班规合法吗?学校是否有罚款权?参考答案:这样的班规是违法的,学校没有罚款权。首先,班级罚款,坏教师的形象,影响教师的声誉。其次,班级罚款,侵犯学 生及监护人的财产权,并激化矛盾,引发悲剧。 再次,班级罚款,误导学生的思想,影响 学生安康成长。最后,班级罚款,对班主任而言,也是有害无益的总之,班级罚款危害甚大。班主任应当坚决摒弃这种做法。 教育的本义是塑造人的精神和灵魂, 班主任以学生应动 之以情、晓之以理案例 3、 2021 年期末考试完毕, 某县一中学在工商银行办事处和镇政府门口张贴两张“成 绩汇报, 除公布了本校局部学生的高分成绩外, 还将该中学读书的 4 名学生的不理想考分 作了公布, 引起 4 名学生及监护人的不满。 一周后, 该中学又将此“成绩汇报交镇党政办 公室。为此, 4 名学生状告学校侵犯名誉权,要求其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问: 1、该县中学的做法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侵犯了学生的什么权利?参考答案: 该县中学的做法不合法,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该中学公开张贴“成绩汇报, 虽然主观上无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意思, 但在客观上公布了学 生不愿公开的成绩, 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依法应承当民事责任。 应该向四名学生赔礼抱歉。因为: 首先,被告损害原告的事实存在。 被告在没有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 擅自将其 不愿公开的成绩公布于众,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对原告名誉造成事实上的损害。其次, 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 客观上起到宣扬本校、 贬低他校, 损害原告名誉的作用。 最后, 被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 140 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的,也是侵害名誉权行为,加害人要承当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2、你认为教师应该如何尊重学生的权利?开展权、受保护权和作为教师应该:教师要树立儿童权利的观念。儿童拥有生存权、 参与权等四项根本的权利, 也拥有隐私权。 既然考试分数可以成为个人隐私, 儿童完全有权 利决定是否公开以及对谁公开, 公开学生的分数仍应尊重学生的意愿。真正重要的是学习态度和学习方法, 并非分数,教师与家长分析学生状况应单独交谈。 每次考试测验之后, 可以表扬几位成绩突出的学生, 指出他们在学习态度和学习方法 上的优点, 也可以不点名地分析某些学生的失误原因。 这样既抓住了要害, 又保护了学生的 自尊心,效果也会积极安康。案例 4:某幼儿园 一天下午到了离园时间,家长纷纷到班上接孩子,父母还没有到的孩子就在活动室里玩玩具。东东和明明两名幼儿因争抢一支玩具手* 枪扭打起来,正在与其*枪,教育他们不能打此时东东心有不忿, 突然他家长沟通的教师文珊闻声立即走上前去阻止他们,并没收了玩具手 架。待两名幼儿各自去玩其他玩具后,文珊继续接待来园的家长。跑到明明身后,用力将其推倒,造成明明额头被摔破,缝了四针。但幼儿园认为自事故发生后, 明明的家长要求幼儿园和东东的家长共同承当赔偿责任。已不存在过错, 无需承当损害赔偿。 而东东的家长那么认为, 孩子是在幼儿园将人推倒致伤, 是教师文珊监管不力造成,应该由幼儿园负全责。问 本案涉及的是何种类型的法律系?参考答案、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这起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终究应该由哪一方来承当呢?根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 ?第八条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 应当根据相关当事 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 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 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 关系承当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 应当承当主要责任; 当事 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当相应的责任。结合这起事故, 幼儿东东的行为与明明受损害的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东东是伤害事故的责任者。 教师文珊在发现东东和明明之间发生纠纷打闹时, 及时劝阻幼儿间的不当 行为并进展了教育, 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 东东事后报复伤人是她无法预见和制止的突发行 为,故教师和园方在此事件中已履行了相应职责, 行为并无不当, 并无过错,故无需负法律 责任。这起幼儿间的伤害应由致害人承当责任, 但造成伤害发生的幼儿东东是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所以应由东东的监护人承当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教育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 : 第二章第二章、教育法根本理论1、 教育法的根本特征和原那么有哪些?思考题1P18-19 页案例 6:小学校长挪用教育经费,造成校舍倒塌师生死亡某地一所农村小学, 学校的房舍由于年久失修, 房舍损坏严重, 上级主管部门为其专门 拨出经费 2 万。让他们完善整修校舍, 而校长张某却把此款用来为其情妇小翠仙修建了房屋。 在一个阴雨天,校舍倒塌,致使三个学生和当堂教师死亡,10 人受伤。案发后,引起了上级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对其立案审判。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从重判处他有期徒刑20 年,没收一切非法所得。案例中张校长的行为兼有侵占教育经费与玩忽职守的性质,且情节严重, 已经构成贪污罪与玩忽职守罪两项罪名。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从重判处他有期徒刑20 年,没收一切非法所 得。、教育法的根本特征: 、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教育法所规定的事项,主要是表达国家对教育的要求和 意志。为此,该事项具有公认而确定的效力,即公定力。 、教育法的规定性具有强制性。教育法是国家意志的表达,它所规定的事项,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不允许任何人违犯或变更。 、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教育法的多变性主要是由于具有立法主体的多元性所致。 在我国, 立法的主体不仅有最高权力机关, 地方权力机关, 而且有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 委以及地方行政机关。 、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教育法与民法、刑法不同,它们都具有统一的法典,分别适用于民事活动和刑事活动。而教育法在形式上散见于宪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之中,没有统一的法典和完整的系统,也没有共同性的或一般性的规定。、教育法的根本原那么教育法的根本原那么是所有教育法律、 法规应遵循的总原那么, 它贯穿于一切教育法律 标准中,是教育立法、执法和研究的出发点及根本依据。教育法的根本原那么主要有:、方向性原那么。教育法必须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方向性原那么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必须保证教育权掌握在无产阶级手中; 二是必须保证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立 者和接班人。、公益性原那么。公益性原那么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它是指教育事业的 过程和结果具有社会影响,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平等性原那么。平等性原那么主要是指人们在教育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当法律责任,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终身性原那么。终身性原那么是指人的一生应当不断地承受教育,应当在任何阶段都有时机承受教育,教育应当面向所有的人。2、结合教学工作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作用的认识。思考题 3 P19-21 页案例 7:女儿被留家观察 父亲扰乱学校教学秩序被拘留 2003 年 5 月,在各方全力防治 非典的紧要关头,孙家村郑某的儿子从疫区返乡,因与在孙家村小学上学的妹妹有接触史, 校方依照通知规定, 在例行对学生的身体检查中, 要求女儿在家留观 14 天。其父对此不满, 5月 6日一大早就到学校问缘由。校方作出解释后,郑某仍然不理睬,在学校内拨通关山镇 教育组的 ,破口大骂教育组工作人员,还当场撕毁了区教育局文件,连续吵闹1 个多小 时。?教育法 ?第 72 条第 1 款规扰乱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关山派出所依照案例 8: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 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当?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 承当民事责任。 ? 民法通那么 ?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监护人承当民事责任。教育法的作用教育法的作用也可以从两方面进展分析: 一是教育法的标准作用, 二是教 育法的社会作用。、教育法的标准作用指引作用。 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法律标准实现的。 法作为人们的行为标准明确 的规定了人们的行为规那么。 它明确地规定了人们应该怎样行为、 制止怎样行为和可以怎样 行为,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指出了方向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它是判断、衡量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 教育作用。 法是人们的行为标准, 它对于人们应该做什么, 不该做什么都具有鲜明的 教育作用。 预测作用。由于法具有严格而稳定的标准性,这样可以使人们预先知道从事 某一种行为或不从事某种行为将必然发生的法律后果,从而调整人们的行为。强制作用。 法律的强制作用具有两方面的含义 ; 其一,法对人们应该做什么,制止做什么和可以做什么 加以规定, 而且还要使人们必须去承受, 这表达了法的强制性特征;其二, 违反法律规定的 行为要受国家强制力的制裁。、教育法的社会作用教育法有着其独特的社会作用, 其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保证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 我国教育法的首要作用就在于通过立法的形式切实保障教育为社会主义建立效劳的方向,也就是要保障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 保障党对教育事业的领导, 保障培养出适合社会主义 建立需要的人才,提高劳动者和全民族的素质。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开展。教育法保证了我国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法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开展起着重要的保障与促 进作用。 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 由于我国教育法的社会主义性质与教育的客观规律在本 质上是完全一致的, 所以教育法应该是教育客观规律的表达, 通过教育立法将按照教育规律 办教育的一般要求转化为法律标准, 以防止教育工作中的随意性。 它可以保障我们在教育活 动中按教育规律办事。 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教育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 保障与教育相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在教育活动中,各方享有什么权利,承当什么义务,教育法作了具体规定, 这样教育法就可以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他们的 积极性, 同时可以防止和制裁违法行为。 可以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教育管理是为 了实现预定的目标,组织和使用人、财、物、时间、信息的过程,其目的就是设法提高被管 理系统的成效。3、谈谈教育法律法规与教育法、 教育法律文件、 教育法律条文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思 考题2P22页教育法律法规与教育法、 教育法律文件、 教育法律条文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总的说, 教育法律法规是教育法、 教育法律文件及教育法律条文的内容, 而教育法的各种标准性文件 或法律条文是教育法律法规的载体,它们之间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教育法律标准与教育法的区别。教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中全部行为规那么的总称。 教育法律标准是一种特指的行为标准, 而不是 行为标准的“总和。 二者在逻辑上是附属关系。 教育法是种概念, 它的外延大于教育法律 标准,教育法律标准是属概念,全包含在教育法概念的外延之中。、教育法律标准与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教育法律标准是教育法各种标准性文件的根本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教育法律标准与教育法条文的区别。教育法律标准要用教育法条文来表现,但教育法条文不一定就是教育法律标准。有的教育法条文不包括标准。4、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哪些?思考题4 P24-28 页法律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的渊源, 即法律标准的外部表现形式, 它们是由不同的国家机 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标准性法律文件。教育法的渊源是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标准性文件。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 条约和协定。 、宪法 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和教育立法的根本原那么。宪法是一国之根本大法, 它规定了一国的根本制度和任务, 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是制定一 切法律法规的依据。原那么性规定了教育法的指导思想。教育立法的根本原那么主要有: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社会主义公有制、坚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立,宪法至上。宪法规定了教育活动的根本法律标准一是规定了开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形式和任务。 二是规定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 三是规定了从事教育工作的公四是规定了父母或民有进展创造性工作的自由。 培养人的创造性能力是教育的重要原那么。 监护人的具有义务。 养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 所以父母有责任和义务保证自己的子女受 教育。 五是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 现代教育主要是由国家推动的, 为了保证教育的有效开 展,国家必须重视对教育的管理。、教育法律、教育根本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根本法律标准,可以说是教育法律体系的“母法。 教育根本法律通常规定国家的教育根本方针、 根本任务、根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如:?教育法 ?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是国家根据宪法和教育根本法律的原那么制定的标准和调整某一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局部关系的教育法律。我国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单行法律有五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五常 131980年12月12日通过, 1981年 1月 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六常 41986年4月12日通过, 1986年7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八常 41993年 10月 31日通过, 1994年 1月 1日施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八常 191996年5月15日通过, 1996年9月1日施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九常 41998年8月29日通过, 1999年1月 1日施行;、教育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标准性文件。 教育行政法规一般有三种:一是条例。它是针 对某一方面的教育行政工作比拟系统、全面的规定。 二是规定。它是指对某一方面工作局 部规定。三是方法或细那么。它是指对某一项行政工作的较为具体的规定。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制定的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地方性教育规定是我国教育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从立法目的和立法的依据上划分, 可以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执行性、 补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 规。第二种是自主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与一般性的教育法规比拟有其特点: 一是与国家的宪法, 教育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不得违背或有抵触; 二是只在本地区适用,在 其他地区那么不适用;三是更具有可操作性。、教育规章按制定发布机关的不同, 教育规章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教育规章, 称 部门教育规章,经常称之为:规定、方法、规程、大纲、标准等。另一类是省、市、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标准性文件,它在范围上只局限于本行政区域,、教育法的其他渊源教育法律的渊源还有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教育政策、教育判例也是教育法的渊源。5. 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法律关系, 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 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相互之间所形成的一定的社会关 系,即法律标准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形 成必须以法律标准为前提,不由法律标准调整的社会关系不是法律关系 社会生活中有各种 各样的关系,政治、经济关系,家庭、爱情、邻里关系,师生关系等等,只有由法律所调整 的,才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教育法律关系, 是指由教育法律标准所确认和调整的、 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 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 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式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法规在教育活动中的表达。 教育法律关系与教育法律标准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教育法律关系根植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并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所决定。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 对违反和破坏教育法律关系的行为,予以相应制裁。 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为前提。6、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P24-28 页教育法是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 就其性质而言, 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纵向性 的法律关系, 一般称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另一类是横向性的法律关系, 一般称教育民事法律 关系。.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反映的是国家与 相对人的纵向关系, 其实质是国家如何领导、 组织和管理教育活动。这一关系中, 国家教育 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当事人, 与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相对的另一类当事人那么主要是学校及其 他教育机构、 教育职员、 学生及其家长、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公民个人等; 这一关系中 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与其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 国家行政机关处于管理的、 领导的和 主动的法律地位,而其管理的相对人处于被管理的、被领导的和被动的法律地位。 .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 集体经济组 织、社会团体、 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这类关系是共同意思表示的根底上 建立起来的。这是一类具有教育特征和民事性质的教育法律关系,随着教育民主化的开展, 这种平权性的教育法律关系的范围将会逐步扩大。8、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P24-28 页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 成:第一、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 承当义务者, 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 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 有: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在华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财团法人也可以成为我国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教育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教育法上的权利能 力,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能够享受教育法上的权利和履行教育法上的义务的一种资格 或者能力。 教育法上的行为能力, 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 依法行使教育法 上的权利和承当教育法上的义务的能力。 如教育者在教育法上的细微能力除具有完全的民事 行为能力外, 还应该具有相应的学历并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如果相对人不具法定的相 应学历或未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即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来行使教育法上教育者的权利和 履行教育法上的教育者的义务时,也就不具备教育法上的教育者的行为能力。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是依照组织法建立起来的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 学校和 其他教育机构, 是具体组织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实施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 个人捐赠成立的以 开展教育科技为宗旨的教育基金会其性质属于财团法人、 在教育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 利,承当民事义务, 属于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任何一种教育法律关系, 没有享有一定的权利 和承当一定的义务的主体参加,都不能构成。第二、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指具有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 客观化的表现形式, 是教育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之一。一般包括物、行为、与人身相联系的 精神财富等。 物:物可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两大类:、不动产。包括场地、房屋和其他建筑设施 以及场馆等, 动产。包括资金、教学仪器设备等。 行为: 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主要包括 :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从狭义上讲, 专指行政 机关制订有关教育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及其他标准性文件的活动。 广义那么指国 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订有关国家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标准性文件的活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 包括制订学校或机构内部管理标准的行为; 具体组织教学科研 活动行为;决定给予违纪教育者或受教育者一定的教育纪律处分, 承受被处分者申诉的行为; 决定给予工作出色、 成绩优秀的教育者或受教育者一定奖励的行为; 对修业期满, 符合国家 学历水平要求的受教育者发给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行为等。、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 教育教学行为。还有学生家长、各种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教育活动的各种行为。是包括各种教材、 著作在内的精神产品和智力成果, 各种具有独创性并行之有效的教案、 教 法、教具等的创造。第三、 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能和 应承当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 它由法律标准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是教育法律 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内容,那么无所谓法律关系。法律上的权利,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或资格, 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 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一切法定的权利, 国家都以其强制力给予保障, 当法定的权利受 到侵害时,权利的享有者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请求法律保障法律上的义务,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当的责任。 表现为义务承当者必须依法实施一定的 作为或不作为。 一切法定的义务, 国家都以其强制力强制其履行, 当义务的承当者拒绝履行 时,就会受到相应制裁。案例 10:无证学校 违法招生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有一所民办学校。场地不达标、 消防未通过、法人资料缺、办学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区教育局不给学校发办学许可证。然 而,主办想先开学,再补办。 2004 年 9 月在开学初,投资方却无视教育行政部门的劝阻, 大张旗鼓违法招生和办学。由于, 在前进村附近的工厂里有很多外地打工仔, 加之该学费相当廉价, 比附近学校收 费少一半,其他学校一年级一个学期每人学费 1000 元,而该校只收 600 元。所以有很多家 长把孩子送到该校读书,生源充足。9月 3日,区教育局对该校进展检查发现问题,于7 日给该校下达了整改通知书, 指出该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的行为是违法的, 并要求整 改完成后于 13日交齐办理办学许可证的证照和资料, 否那么将发通知责令停办。 2004年 9 月 14 日 ?南方日报 ?案例中的办学者在场地不达标、消防未通过、法人资料缺等办学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 擅自办学,且无视教育行政部门的劝阻,大张旗鼓地违法招生,是一种违法行为。分析本案中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的主体:办学者、学生、学生家长、教育行政部门,法律关系的客体: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行为、 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行为。 法律关系的内容: 学校的办学及其对 教学的组织管理。9、如何理解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思考题7 P24-28 页 、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标准。其最主要的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 我们在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 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 保卫 自己的正当权利, 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 不忘记尊重和成认他人的合法权益, 不忘履 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同时,我们大学生应培养法律与自由相统一的观念。在 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 行为的社会效果, 不得损害国家、 集体的利益和其 他全民的合法权益。 、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密不可分。 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 ; 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 , 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 ; 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 权利 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当义务 , 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案例分析案例 1:杜某,男, 19岁, 2021 年10月因其结伙打架,被甲中学开除,之后转入乙校 学习。 94 年 10 月 22 日晚 9 点左右,窜入甲校男生宿舍,在9:20 10:30 期间内,先后强行进入 10 个寝室,口称借钱,出言不逊,利用威胁、恫吓手段,向十几名学生索要人民币 800 多元,对不拿钱者拳打脚踢。一名已经入睡的学生被打得头痛难忍、耳鸣不止,当晚在 同学护理下去市医院进展检查、 治疗,花掉医疗费、 车费 700 余元; 另一名学生左腮被打一 拳,致使面颊内侧被牙垫破;还有一学生左眼被打青,造成眼内淤血。事发后,学校及时将 情况反映给上级各有关部门, 三天后区公安分局将杜某收审, 责令其退还了强行索要的人民 币,赔偿了伤者的医药费和其他费用,并处以 15 天拘留。案例1问:、本案中,存在哪几类法律关系?有两类:杜某与受害学生之间的民事 法律关系;杜某与治安管理机关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的主体分别是谁?多个主体 : 杜某、 受害学生、 治安管理行政机关都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皆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中杜某 ,每个受害学生为个人主体 ; 治安管理行政机关为集体主体 .从杜某与受害学生法律关系看 ,杜某和受害学生间是平权型的民事法律关系 ,都为主体, 受害学生为权利主体 ,有权利要求杜某不侵犯自己的财产权与人身权 , 杜某是义务主体 ,有义 务不侵犯他人财产权与人身权 . 但杜某向受害人索要人民币并将人致伤 , 客体为学生的财产 (100 多元人民币 )和身体安康 . 杜某违反了制止性标准 , 应对受害学生承当民事法律责任 , 具体方式是:返还财产,即退回要的 100 多元钱;赔偿损失 ,赔偿医疗费和相关一些费用如营养费等 从杜某与治安管理机关的法律关系看, 都为主体 , 治安管理机关是权利主体 , 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权利 ; 杜某为义务主体 ,有不扰乱公共秩序的义务 , 客体就是公共秩序 , 具体就是学校 正常的生活秩序 . 杜某与治安管理机关之间属于隶属型行政法律关系 , 杜某应对公安机关承 当行政法律责任 , 具体方式就是承受行政拘留 15 天处分。案例 2:现年 13岁的王玲玲在某小学学习。 2002年 9月下旬的一天,上数学课时,数 学教师赵某在课堂上向王玲玲要数学作业, 因王站在座位上未动, 赵教师便又重复喊了一声, 让王玲玲把作业交上来。 但赵教师看到王玲玲还没有做完作业时, 一气之下就把作业摔到地 上,并对其来回推搡,接着又照王玲玲同学的脸上打了几耳光。当时,王感到头晕眼黑,第 二天开场出现高烧病症,接着出现恶心、头疼、头晕、呕吐、不能走路尿床,神志不清等病 症,后经司法技术鉴订为阻塞性脑积水。问:1、本案涉及的是何种类型的法律关系?参考答案:是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2、该校数学教师赵某应该承当何种法律责任?参考答案:应该承当王玲玲身体受到伤害后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补助费、交通费、鉴订费的民事法律责任。案例 3:刘芳是初二年级学生,家住农村,离学校较远,每天上学要走好长一段路程。 一天,爸爸突然对她说: 明天你不要去上学了,到小卖部给你妈帮助吧,你妈一个人忙不 过来。 刘芳听了后,伤心地哭了。她想念书,她舍不得学校的教师和同学们。但是,她又 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好不去学校读书了。教师了解到刘芳的情况后,找到了刘芳的爸爸, 劝他让刘芳继续上学。刘芳爸爸说: 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再说了刘芳是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得由我说了算。 请问: 1、小芳爸爸的说法对吗?参考答案: 不对。2小芳的爸爸都违反了哪些规定?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 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承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九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承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 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承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承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案例 4:2021 年 5 月 20 日中午,某小学 9 岁的一年级学生黄某和阿敏一起离开学校, 来到学校附近的津头砖厂一水坑游泳, 黄某在游泳过程中溺水身亡。 黄某死亡后, 学校支付 了 1000 多元丧葬费, 另外给了家长 4000 元。此后, 黄的父母与学校双方未能就赔偿数额达 成协议,黄的父母将学校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赔偿 20 年的死亡补偿费 112680 元。问: 1、本案涉及的是何种类型的法律关系?参考答案: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2、本案中学校是否应该承当法律责任?参考答案: 学校在当年招生简章中承诺免费专车接送学生回家,家长送其子到学校就读,说明家长承受了学校提供的专车接送学生回家的效劳, 双方之间已就此达成约定。 黄某未满 10 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学校未能按照约定在放学时将学生集中点名后用专车接 送回家,而是任由黄某私自离开学校,导致黄某在校外游泳溺水死亡, 对此,学校是有过错 的,应承当赔偿责任。 2003 年 6 月 25日,该法院一审判决新城区某小学赔偿黄某死亡补偿 费 112680 元。案例 5: 2021年 6月,某小学三年级两名学生均为 9岁在课间休息时,在操场 上相互嘻闹,学生甲将学生乙摔倒在地,致使学生乙脊椎受伤,当时学生乙下肢不能活动。 其他同学将此事报告了班主伍教师, 伍教师立即与学生乙的家长取得了联系, 要求其迅速到 学校未处理此事。家长来到学校后立即将学生乙送到医院治疗。乙住伤治疗了 26 天,共花 医疗费 8674 元。出院后,学生乙的右腿仍行走不便。学生乙的父母以学生乙作为原告,将 学生甲的父母、 其所在学校列为共同被告, 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 要求技告承当 医疗费 8600 元,护理费 1200元,伤残补助费 10 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 10 万元。问:1、 本案涉及的是何种类型的法律关系?参考答案: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2、本案中学校是否应该承当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学校不承当法律责任。根据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 ?第 9 条明确规定了学 校承当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情形, 对于不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形, 学校不承当责任。 学生乙虽 然是上学时间在学校受到的伤害, 但是伤害事故的发生原因在于学生甲、 乙之间的喀闹, 学 校没有过错,学校不承当赔偿责任 3、学生乙的父母提出的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合理吗?参考答案:不合理。根据 ?民法通那么?第1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v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意见 ?第 160 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学生甲的父母承当局部 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 4300 元、护理费 600 元、伤残补助费 2 万元。教育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 : 第三章第三章 学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1、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是什么?学校的法律地位如何?联系实际谈谈自己的认识考题 1 P36-37案例 11;1995 年 9 月开场,在一无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无合格的教师,三无标淮的教 学场所, 四无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未源的情况下, 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淮, 以营 利为目的, 在其住处办起了 太平社区联户家庭辅导学习室 。后改名为 蒲江书院 ,据初步 调查:从 1995 年下学期至 1997 年上学期 4 个学期,李某其向学生收取 75380 元,除去 4 个学期支出局部, 李某私人办学违法所得达 25000 元。对李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办学的行为, 县教育局于 1996年4月和 1997年 4月两次发文, 责成李某停办 家庭辅导学习室 。但李某 置假设罔闻,拒不执行,因此,县教育局于1997 年 4 月中旬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于 5月 4日依照法律程序,对李某私人办学实施强制停办。问:县教育局为什么要责成李某停办“家庭辅导学习室?分析:、,实体要件不具备;?教育法?26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 备以下根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 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没履行程序;?教育法 ?第 27 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 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以营利为目的?教育法?25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承当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 ?75 条 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有违法 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当一定义务的组织。正确理解法学视角上学校的含义,应注意三点:第一, 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 第二, 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 否侧不能成立。 第三, 学校以经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就享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 学校的法律地位 我国学校的法律地位。从我国现行行政法、民法的视角出发,我们认为,学校具有三种不同身份与地位。第、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学校在实施 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活动中, 拥有很多职权, 学校在行使这些职权时与教师、 学生形成不对 等的法律关系。 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学校是享有国家权力的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学校能以自己名义行事行政职权;学校能独立承当行政法律责任。第、 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 学校作为事业单位的重要组成局部,是事业单位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取得的法人资格, 独立进展民事活动并独立承当民事责任,具有法人的民 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学校作为专门培养人的教育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不同于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第、学校是行政相对人。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 学校具有 两种主体资格, 它既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 又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 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应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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