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管理制度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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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管理,提高各级人员的责任意识,督促各位员工积极履行职能职责,保证公司各项制度得到贯彻落实,规范对各种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和员工利益、失职渎职的行为的追究,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公司的子公司。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过程,应当经过充分调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结论公正,处理结果应当与其行为的性质、程度、后果相当。第六条 在实施责任追究的调查过程中,被调查对象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处理结果不服的,享有复议和申诉的权利。第七条 下列内容可以作为责任追究认定的依据:(一) 公司的制度、正式文件;(二) 各岗位职责、职务说明书;(三) 各中心内部的规定;(四) 各项明示的服务承诺;(五) 某事项操作时所依据的行业惯例以及遵循的基本常识。的,应给予相应的处理。第十条 责任追究的处理措施类别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追缴违法所得、经济赔偿。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除开除外,其他行政处分措施的期限为6个月。责任人在接受行政处分的期间,除警告外,不得加薪、升职,不得授予荣誉称号。对于开除的人员,终身不予录用。对于被追究责任的人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其进行经济赔偿。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一) 织作用的;(二) 对调查人(三) 采用毁灭证据、建立攻守同盟、提供虚假证据、阻挠调查人员工作等形式不配合调查的;(四)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追究责任后,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一) 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挽回经济损失不低于损失额50%的;(二) 调查程序启动前,主动说明情况的,或者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或者减少损失的;(三) 检举、揭发他人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四) 为正在调查的其他案件提供重大线索的;(五) 因过失造成公司损失的,可以根据其情节、性质、后果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责任追究第十八条 对责任事件的调查一般应由2人以上人员进行,事实清楚、简单明了的可以由1人进行。第十九条 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被调查对象的陈述和申辩,调取充分的证据。证据包括:(一) 证人证言;(二) 视听资料;(三) 物证;(四) 书证。(五) 当事人陈述。第二十条 调查人员在调查完毕后,应当出具调查报告,报告中应当对责任进行界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一条 中心部门对中心内部事务的处理,事件轻微或者损失额不超过1000元的,调查报告报中心总监批准。责任事件超出中心部门或者事件较为重大或者者损失数额超过1000元的,调查报告应上报公司领导批准。事件特别重大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损失超过10000元的,应提交公司管理委员会讨论确定。第二十二条 调查报告生效后送达给当事人,并交人力资源中心或者相关部门执行。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收到调查报告后,对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7日内向原作出调查结论的部门复议一次,或者向审计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复议部门作出的复议结果和审计监察部门作出的申诉结论具有最终效力。第二十四条 在复议期间或者申诉期间,原调查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除经人力资源中心或者审计监察部门批准暂停执行外。第二十五条 为了防止将来做出的调查报告处理决定难以执行或者执行不能,调查部门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暂停被调查对象的相关利益的发放。第二十六条 对已经调查处理过的责任事件,不得再次进行处理,除非原调查处理结果与责任事件的性质、情节、后果不相当,出现处理结果畸轻畸重的情况。第二章 责任追究细则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其上级管理人员的应负连带责任:(一) 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件或者损失额超过1000元的;(二) 部门发生三次同样或者类似责任事件,经过调查处理,仍未改善的;(三) 部门发生责任事件,隐瞒不报,或者怠于处理的。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一般以个人为责任主体,但是有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也可以中心部门为责任主体。第二十九条 进行连续作业的,责任事件是由上一环节操作不规范、未尽职责所引起而本环节无违反制度、未尽职责因素的,由上一环节承担全部责任。各个环节均有过错,造成同一责任事件发生的,按照各个环节在责任事件所起作用,进行责任追究。第三十条 公司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追究责任:(一) 违反公司制度,不按制度、工作流程操作、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造成责任事故的发生或者发生损失或者产生不良影响的;(二) 未能积极、全面履行岗位职能职责,造成本职工作效率低下,质量低劣,造成责任事故的发生或者发生损失或者产生不良影响的;(三) 对其他部门的工作不予配合,影响其他部门工作进展的;对工作信息传递迟延或者不予传递的;(四) 在处理业务事项时,对不同的人员和部门实行差别待遇的;(五) 按照公司制度在办理事项应当执行回避和申报制度未执行的;(六) 为自己的亲朋好友介绍或者安排工作,岗位安置应当回避未回避的;(七) 违反招投标制度,没有按照公司制度公平、公正、公开,徇私舞弊,进行招标的;(八) 将应当进行审批、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达到规避审批、招标等不正常目的;(九) 编制虚假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公司受损的;(十)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不透彻或者没有前瞻性,对项目将来实施的条件预计不足,项目实施后与预期的目标存在很大差异,造成公司利益损失或损失风险的;(十一) 参与项目工程建设、验收的人员,违反项目、工程的相关管理规定或者有关惯例,未能足够履行职责,致使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隐患或者验收不严,使公司利益受损的;(十二) 招标人员、采购人员在招标、采购时,未能进行充分调研、询价,致使招标、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过大差异的;(十三) 违反合同管理规定,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发出合同要约的;签订合同时未经法律专业人员审核,致使签订合同显示公平,对公司明显不利的;擅自发放加盖公司公章印签空白合同的;借用他人名义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十四) 违反印签管理规定,加盖印签时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审查材料,导致公司利益损害或者产生利益损失风险的;(十五) 违反公司文件、档案及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致使相关订单、合同、票据、凭证等其他档案资料信息丢失、错乱、泄露的;(十六) 对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迟延上报、隐瞒不报、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损失扩大的;(十七) 向上级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信息,致使上级经营决策失误、延误或者造成公司损失的;(十八) 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本岗位前任遗留的问题而不积极处理的;(十九) 公司人员离职或者调岗时,不进行交接或者交接不完整的,导致工作资料丢失的;接收人不接收或者监交人未尽监督职责的;(二十) 挪用、侵占、占用、或者未经公司规定程序拆卸公司财产的;(二十一) 在对外交往活动中,对于客户赠予的礼品,未经公司批准私下处理的;(二十二) 不注意节约,随意浪费公司资源的;(二十三) 工作态度不端正,作风恶劣,或者刁难服务对象的。第三十一条 公司管理人员出差、休假、外出培训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时,须指定人员代理工作,未指定的或者被指定的人员不履行代理职责,耽误或者造成其他部门人员无法工作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流、采购、仓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追究责任:(一) 进行采购时,未进行货比三家充分的市场询价,导致货物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二) 接受他人好处,损公肥私,采购劣质原材料、产品的;(三) 采购供货不及时,影响生产、工作的;(四) 对供应商赠予的物品,不按照公司规定处理,据为己有的;(五) 采购物品不认真检查品质、包装,造成所购货物质量与价格不相符合或者不能使用的;(六) 使用虚假票据或者虚开票据进行报销的;(七) 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开方式进行采购而未采用的;(八) 对物料控制不严,导致物料存在浪费、呆滞现象或者库存不准确严重影响生产的;(九) 对收发货物管理不严,未严格按照流程发放,办理手续,致使账物不相符或者账目混乱的;(十) 对于发出的货物流转过程监控不到位,致使原材料损失、呆滞的;(十一) 疏于管理,造成原材料、货物丢失、损坏的。第三十三条 从营销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追究责任:(一) 未能与客户进行充分沟通,或者将与客户沟通的信息丢失、传递错误、不及时,造成公司损失或者存在损失风险的;(二) 与客户沟通不畅,除产品品质、交期延迟外,发生空运费、亏舱费或者合同未能履行的;(三) 对市场调查不充分,致使货物滞销,造成公司损失的;(四) 销售货物,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开具单据的;(五) 将在开展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商业信息透露给无关人员或者竞争对手的;(六) 对所销售的产品未能妥善存放,发生丢失、损坏的;(七) 未经公司允许,擅自调动销售价格的;(八) 对客户投诉不重视,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九) 对滞销产品不及时处理,造成大量库存的。第三十四条 从事生产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追究责任:(一) 生产中不按工艺流程操作,致使产品出现报废、返工、不合格的;(二) 生产过程中浪费物料、水、电、气等资源的,破坏生产秩序、机器设备的;(三) 对部门产生的余料不及时清理的;(四) 对产品不及时转往下道工序的;(五) 不服从管理人员工作命令的;(六) 生产计划未能考虑公司实际,多次不能实现的;(七) 未能按照生产计划进行生产,出现拖期等现象,造成公司损失的;(八) 对出现的机器设备故障不及时维修的,或者对经过修复仍可使用的机器设备直接报废的;(九) 对本部门存在的生产隐患、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的。第三十五条 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追究责任:(一) 制订人事政策导向错误,造成重大影响的;(二) 引进重要人才或者关键岗位人员对其履历调查不清,上岗后能力与职位明显不匹配或者存在重大问题的;(三) 制订公司制度,脱离公司实际,造成不能执行的;(四) 制订、执行薪酬政策存在明显偏差,造成公平、公正性偏差的;(五) 计算工资存在重大失误或者多处错误的;(六) 绩效考核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七) 招录、调动、辞退员工不按照公司制度办理的。第三十六条 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追究责任:(一) 违反有关规定,严重迟延、拒绝报送或者报送虚假财务信息与报表的;(二) 违反财务法律、法规、制度,处理会计业务时严重出错,导致账务混乱,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准确反映公司真实经营情况,影响公司经营决策的;(三) 对公司分支机构财务管理疏于监管,出现重大漏洞或者事故的;(四) 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制度,连续三个月不按照规定装订、保管、处理财务凭证、单据、票据的;(五) 保管不善造成会计凭证丢失的;(六) 对资金收支管理混乱导致账,(七) 在办理各种付款、报销凭证的,不按照合同约定条件支付或者未尽到审查义务,致使公司受到损失的;第三十七条 从事品质控制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追究责任:(一) 对产品质量把控不严,致使不合格产品流转到下一生产环节的;(二) 对受控文件发放、回收不及时或者不按照公司制度进行发放的;(三) 对质量标准体系的执行不到位或者监督不到位的;(四) 对入库原材料、包装材料、化工原料未认真检验,造成上述原料不能使用或者对产品生产的其他工序造成严重影响的;(五) 在进行检验时,不按照检验标准进行,凭主观臆断进行,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六) 对质量认证体系不重视,造成该项工作不通过的。第三十八条 从事技术研发、产品研发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追究责任:(一) 违反保密协议,将公司的技术秘密泄露的;(二) 研发的技术、产品不具有前瞻性、创新性或者使用落后的技术冒充先进技术的;(三) 研发过程中不按照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四) 研发的技术、设备不具有可行性,造成公司投入的人力、财力巨大浪费的;(五) 窃取、抄袭他人技术成果冒充自己成果的;(六) 不按照研发计划时间及时研发,致使研发计划拖延,研发出的技术成果脱离市场或者生产需要的;(七) 对管理的样板、样品出现丢失、损坏的。第三十九条 从事行政服务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追究责任:(一) 未能认真履行安保职责,致使发生较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二) 对消防实施设备、安全设施设备疏于检查致使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事故时不能有效使用的;(三) 对不符合放行条件的,予以放行的;(四) 对公司食堂环境、饭菜质量监管不力,发生卫生事故的;(五) 对公司公共环境卫生监督不力,给员工生产、工作、生活造成不便引发多次投诉的,或者造成其他影响的;(六) 负责的工程项目不认真审核把关、应当进行论证没有论证,造成公司较大损失的;(七) 公用车辆疏于管理,对公司公务用车不能妥善安排,产生较大不良影响的。第四十条 负有领导管理职责的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追究责任,并从重处理:(一) 对公司形成的经营目标、战略方针、会议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的;(二) 严重不负责任,怠于履行职能职责,致使部门工作效率和质量低下的;(三) 部门管理不善,致使内部工作秩序混乱,人心涣散,遭到部属多次投诉或者人员流动、流失频繁的;(四) 不按照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办理事项,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的;(五) 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者骗取公司财物的;(六) 违反制度,或者在制订方案措施、执行公司制度、政策有错误时,下级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而不采纳的;(七) 下属人员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向其反映,其不作为,致使问题遗留或者扩大的;(八) 下属人员违反公司制度、规定,给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其知情不予制止,或者包庇纵容,或者知晓后不按制度处理的;(九) 对公司制度、政策不进行宣讲教育、对下级人员执行情况监督不到位,致使部门人员执行公司制度、政策力度不够多次被追究责任的。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尚未明确规定的,其他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经过公司管理委员会决定追究责任的事项,参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未规定追究责任的,其他制度有规定的,依照其他制度执行。第三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司批准生效之日起执行。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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