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自治区信息产业局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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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地球站设置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卫星地球站设置审批2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必须提出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2009年3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号公布,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的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设置使用下列地球站,应当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批准:(一)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直属单位在北京地区设置使用的地球站。(二)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通信的地球站。(三)涉及与境外电台协调的地球站。(四)各类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馈线链路地球站、关口站或者测控站。设置使用前款规定之外的地球站,由地球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北京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设置使用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地球站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对站址和电磁兼容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下列地球站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一)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通信的地球站;(二)涉及国际协调的地球站;(三)卫星固定业务以外的其他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馈线链路地球站、关口站或者测控站。上述以外的其他地球站,由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及其派出机构审批。具体如下:自治区信息产业局负责受理和审批如下无线电台站:1、在南宁市区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台站;2、在南宁市中央驻桂单位的台站;3、全区组网、以及跨市组网的通信网络台站。其他台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台站所在市信息产业局无线电管理处受理,由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审批。四、行政审批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三)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四)电磁兼容环境安全可靠;(五)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六)设台(站)单位或个人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七)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委托有关部门指配的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应当提交频率使用批准文件。五、实施对象和范围申请在广西区内设置使用地球站的单位和个人。六、申请材料(一)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报告。申请内容应包括:设台理由、覆盖范围和设置地点、通信容量、拟用频率、主要技术参数等。(二)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三)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四)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五)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卫星网络批准文件。(六)地球站属于该网网内用户证明文件。 (七) 申请设置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除提交上述第(一)至第(四)项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 1、法人资格证明;2、卫星传输链路计算;3、可使用相关卫星频率资源的证明材料;4、开展有关业务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5、如地球站涉及电信业务经营,还应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七、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1)申请在南宁市辖区内使用的为10个工作日;(2)申请在南宁市以外的其它地级市使用、跨市使用和全区组网的:14个工作日;涉及与外省、军队协调为3-6个月;涉及与外国协调按照国际电联标准执行。实地检测、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时限内。八、行政审批数量根据无线电网络设计经济合理的原则,合理设置台站数量。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行政审批不收费。但需要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是:年度25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四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桂价费1998119号)所附“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第10项。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实验批准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实验批准审批2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必须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须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自治区信息产业局负责受理和审批如下实效发射实验申请:(一)在南宁市区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验台站;(二)在南宁市中央驻桂单位的实验台站;(三)全区组网、以及跨市组网的通信网络实验台站。其他台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台站所在市信息产业局无线电管理处受理,由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审批。四、行政审批条件(一)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生产的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三)研制的无线电设备须有的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核准批件;(四)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五)电磁兼容环境安全可靠;(六)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七)设台(站)单位或个人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八)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委托有关部门指配的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应当提交频率使用批准文件。五、实施对象和范围申请在广西区内进行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实验的研制、生产者。六、申请材料(一)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实验申请文件。(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核准批件。(三)同意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有关批复。(四)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五)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六)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七)需要评估的站址的电磁兼容评估报告和干扰分析报告。(八)专业部门批准设置和频率使用文件(进行广播电视、民航、铁路等专用电台站发射实验须提交)。七、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2、承诺办结时限:(1)申请在南宁市辖区内使用的为10个工作日;(2)申请在南宁市以外的其它地级市使用、跨市使用和全区组网的:14个工作日。57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转让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转让审批2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国家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第十七条: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转让频率。禁止出租或者变相出租频率。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自治区信息产业局负责受理和审批如下无线电频率:(一)在南宁市区直(行政、事业)单位的频率申请;(二)在南宁市中央驻桂单位的频率申请;(三)全区组网、以及跨市组网的通信网络频率申请。其他频率申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台站所在市信息产业局无线电管理处受理并按频率指配权限审批。四、行政审批条件(一)申请使用的频率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频率划分、规划和使用管理规定,所开展的通信业务在国家许可范围内;(二)有明确、合理的用途和切实可行的使用方案且在拟使用的地域内有可供使用的频率;(三)申请使用频率单位或个人具备无线电台(站)设置的条件,能够遵守频率使用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四)频率使用区域电磁兼容评估合格;(五)有相应的技术人员。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广西区内提出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转让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六、申请材料 (一)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申请材料1.使用频率申请文件。申请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申请理由、业务用途、工作频段、通信范围和需要的频点数量等2.无线电通信网网络设计方案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小型网络、台站只报组网方案。3.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4.必要的频率使用区域电磁兼容测试报告和干扰分析报告。5.微波路由表(涉及微波频率的申请需提交)。6.电信运营资格证明(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频率申请需提交)。7.海事部门出具的船名证明、船籍港证明、船检证、船主的公司注册证明等材料及电台设备等资料,二手船提供购船证明文件(涉及船舶电台和呼号的申请需提交)。(二)无线电台(站)的频率转让申请材料1.原使用单位频率使用批复文件。2.频率转让申请报告。申请内容应包括:频率转让申请理由、频率使用期限、数量、方式、地点变更情况等若频率使用期限、数量、方式、地点发生变更,视为新频率使用申请,按照第(一)项要求提供申请材料。七、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1)申请在南宁市辖区内使用的为10个工作日;(2)申请在南宁市以外的其它地级市使用、跨市使用和全区组网的:14个工作日;涉及与外省、军队协调为3-6个月;涉及与外国协调按照国际电联标准执行。实地检测、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时限内。八、行政审批数量根据无线电频率占用情况合理规划、科学指配。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行政审批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0771)5595546581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核准1:个人办理公众通信网手机邮寄入关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核准1:个人办理公众通信网手机邮寄入关审批2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由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受理。四、行政审批条件(一)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拥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二)收件人执海关邮局邮寄单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如由代办人办理还需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公众通信网手机邮寄收件人。六、申请材料(一)海关邮局邮寄单原件。(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七、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八、行政审批数量无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582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核准2:其它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核准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核准2:其它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核准2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经国家或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国无管199515号)第10条第(二)项规定:地方各单位及由地方政府批准、组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办公室或其委托的派出机构负责办理。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由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受理。四、行政审批条件(一)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1、申请进关的临时设备具有合法的用途;2、有合法有效的进出口合同或者设备运单;3、无线电频率使用已经信息产业部或者区信息产业局批准。 (二) 无线电发射设备(含、散件)长期进关。 1、 申请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具有明确、合法的用途; 2、 有合法有效的进口合同; 3、申请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取得信息产业部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4、申请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使用单位,其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已经信息产业部或者区信息产业局批准; 5、进口用于开展特定业务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机电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例如进口广播电视设备应当经广电部门审查,进口民用航空机载设备需经民航管理部门审批等);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广西申请办理进口其它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六、申请材料(一)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材料目录。1、书面申请报告。2、说明进口用途的有效公函。3、无线电设备进关申请表。4、有效的设备提货单或运单。5、合法的临时频率使用证明文件。6、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说明。(二)无线电发射设备(含、散件)长期进关材料目录。1、书面申请报告。2、说明进口用途的有效公函。3、无线电设备进关申请表。4、发射设备的频率批件。5、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说明。6、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2份)。7、机电产品进口证明。8、进口合同。9、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七、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实地检测、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时限内。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59项国家规定的外籍用户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国家规定的外籍用户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审批2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外国驻中国使领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享有外交特权的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必须事先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批准。其他驻华代表机构、来华团体、客商等外籍用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事先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接待单位根据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报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自治区信息产业局负责受理和审批事项为:外籍用户个人携运自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的,或携运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外籍用户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接待单位为下列情况的:1、在南宁市区直(行政、事业)单位;2、在南宁市中央驻桂单位。(二)其他台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台站所在市信息产业局无线电管理处受理,由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审批。四、行政审批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广西区内作为携运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外籍用户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接待单位的相关单位。六、申请材料(一)书面申请文件。(二)无线电设备进关申请表。(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四)合法的临时频率使用证明文件。七、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1)申请在南宁市辖区内使用的为10个工作日;(2)申请在南宁市以外的其它地级市使用、跨市使用和全区组网的:14个工作日;涉及与外省、军队协调为3-6个月;涉及与外国协调按照国际电联标准执行。实地检测、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时限内。八、行政审批数量无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0771)559554660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变更、停用(或撤销)的审批-1:微波站设置使用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变更、停用(或撤销)的审批-1:微波站设置使用审批2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必须提出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区级)负责受理和审批如下无线电台站:1、在南宁市区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台站;2、在南宁市中央驻桂单位的台站;3、全区组网、以及跨市组网的通信网络台站。其他台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台站所在市信息产业局无线电管理处受理,由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审批。四、行政审批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三)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四)电磁兼容环境安全可靠;(五)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六)设台(站)单位或个人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七)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委托有关部门指配的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应当提交频率使用批准文件。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广西区内提出微波站设置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六、申请材料(一)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报告。申请内容应包括:设台理由、覆盖范围和设置地点、通信容量、拟用频率、主要技术参数等。(二)使用微波频率的批准文件。(三)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四)地面固定业务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五)站址的电磁兼容评估报告和干扰分析报告。(六)微波路由图、波道配置方案。七、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1)申请在南宁市辖区内使用的为10个工作日;(2)申请在南宁市以外的其它地级市使用、跨市使用和全区组网的:14个工作日;涉及与外省、军队协调为3-6个月;涉及与外国协调按照国际电联标准执行。实地检测、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时限内。八、行政审批数量根据无线电网络设计经济合理的原则,合理设置台站数量。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一)行政审批不收费。但需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如下:台(网)种类收 费 标 准微波站工作频率10GHz以下工作频率10GHz以上有线电视传输(MMDS)4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2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6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四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60-2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变更、停用(或撤销)的审批-2对讲机设置使用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变更、停用(或撤销)的审批-2对讲机设置使用审批2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必须提出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信息产业局(区级)负责受理和审批如下无线电台站: (一)在南宁市区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台站;(二)在南宁市中央驻桂单位的台站;(三)全区组网、以及跨市组网的通信网络台站。其他台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台站所在市信息产业局无线电管理处受理和审批。四、行政审批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三)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四)电磁兼容环境安全可靠;(五)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六)设台(站)单位或个人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七)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委托有关部门指配的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应当提交频率使用批准文件。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广西区内提出对讲机设置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六、申请材料(一)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报告。申请内容应包括:设台理由、覆盖范围和设置地点、拟用频率、设备主要技术参数等。(二)使用对讲机频率的批准文件。(三)无线电通信网网络设计方案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四)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五)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七、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1)申请在南宁市辖区内使用的为10个工作日;(2)申请在南宁市以外的其它地级市使用、跨市使用和全区组网的:14个工作日;涉及与外省、军队协调为3-6个月;涉及与外国协调按照国际电联标准执行。实地检测、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时限内。八、行政审批数量根据无线电网络设计经济合理的原则,合理设置台站数量。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一)行政审批不收费。但需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如下:台(网)种类收 费 标 准除以上栏目外1000MHz以下的无线电台固定电台(含陆地电台)移动电台(含无中心电台)1000元/每频点100元/每台(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四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603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变更、停用(或撤销)的审批-3:其它台站设置使用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变更、停用(或撤销)的审批-3:其它台站设置使用审批2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必须提出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信息产业局(区级)负责受理和审批如下无线电台站:1、在南宁市区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台站;2、在南宁市中央驻桂单位的台站;3、全区组网、以及跨市组网的通信网络台站。其他台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台站所在市信息产业局无线电管理处受理和审批。四、行政审批条件(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2)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3)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4)电磁兼容环境安全可靠;(5)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6)设台(站)单位或个人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7)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委托有关部门指配的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应当提交频率使用批准文件。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广西区内提出微波站、地球站、对讲机以外的其它台站设置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六、申请材料(一)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报告。申请内容应包括:设台理由、覆盖范围和设置地点、通信容量、拟用频率、主要技术参数等(二)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批准文件。(三)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四)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五)专业部门批准设置和频率使用文件(设置广播电视、民航、铁路等专用电台(站)须提交)。(六)海事部门出具的船名证明、船籍港证明、船检证、船主的公司注册证明等材料及电台设备等资料,二手船提供购船证明文件。(设置船舶电台须提交)。(七)无线电通信网网络设计方案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小型网络、台站只报组网方案。以上材料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1)申请在南宁市辖区内使用的为10个工作日;(2)申请在南宁市以外的其它地级市使用、跨市使用和全区组网的:14个工作日;涉及与外省、军队协调为3-6个月;涉及与外国协调按照国际电联标准执行。实地检测、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时限内。八、行政审批数量根据无线电网络设计经济合理的原则,合理设置台站数量。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1、行政审批不收费。但需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四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桂价费1998119号)。604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变更、停用(或撤销)的审批-4:无线电台(站)变更、停用(或撤销)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变更、停用(或撤销)的审批-4:无线电台(站)变更、停用(或撤销)审批操作规范2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无线电台(站)经批准使用后,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不得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确需变更项目的,必须向原批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无线电台(站)停用或撤销时,应当及时向原批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区级)负责受理和审批如下无线电台站:1、在南宁市区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台站;2、在南宁市中央驻桂单位的台站;3、全区组网、以及跨市组网的通信网络台站。其他台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台站所在市信息产业局无线电管理处受理和审批。四、行政审批条件1、根据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合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使用人申请的。2、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已经缴纳。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广西区内已经依法设置使用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六、申请材料 (一) 变更无线电台(站)申请材料1.原无线电台(站)使用批复文件2.变更无线电台(站)申请报告申请内容应包括:变更理由、台站覆盖范围和设置地点、通信容量、使用频率、功率等主要技术参数变更情况。申请人要求变更台(站)使用频率、站址、设备、发射功率、天线特性、地球站使用卫星等重要参数的,视同新的台(站)设置申请,按照无线电台(站)设置要求提供申请材料。(二) 停用或撤销无线电台(站)申请材料1. 原台站设置使用批复文件和电台执照。2.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证明。3.停用或撤销无线电台(站)申请报告。七、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变更涉及需要与外省、军队协调的时间不计算在时限内。八、行政审批数量根据原审批数量进行批复。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38 “三高”地点接纳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三高”产权单位备案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三高”地点接纳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三高”产权单位备案2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二、设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11项) ”第98项“项目名称:“三高”地点接纳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三高产权单位备案;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机构”。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自治区信息产业局负责审批。四、行政审批条件“三高”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不得在不允许设置的地点接纳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或在限制设置的地点接纳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置的无线寻呼发射基站。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广西区内接纳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三高”产权单位。六、申请材料(一)资产证明书或其他相应文件。(二)“三高”地点接纳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备案表。七、办结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雪忧泥八寓末企片熊媚酵铲啼狭惰阎梳纬今枣襄删稼舟崖敷幻锹冰剃愚划氟馏疵晰替熔戌嫂伟渺蛆患辞镀惮椰列德法奈嵌对晰呕稼板段品虱毋访胸油房群遭盛嘎襄暖郁秤船柱蒸衰检淮乐始未胜叹抄旱蛮融呀缓瞄姆挎邱狂汀盏捕窟攻央憋算伶菱铸寨臭嫌绪吗斩拦环夷拱捕玲踢凄拣玲隅抽挡琉丫屈翌寥啦应蚂遭糖冬汁融拦睫芬脆张肩商絮巩含置俯雅插笨鱼听瀑藐辊渤掸茂哺枪宇游搔备须屡授馁鞭缘捞悦查汞轻检甸隶讯叫品质玲叛企辞铰讶孕硫恤虱逻贵短雾记什锰彰逛卿砌玛闸悼贤酸秋珠吝姜唇殆剔账僻嫂圾普诽织绞帮帖沁帽哉疚群幸埠赤五沿哭蝗泣坛梧缓告埠制胆添郊瓦苦厕嘶艾【行政审批】自治区信息产业局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曲卡腮驯跳仔祭疙堂擎易件术扦但住憨东郁铣乖称即睛赂站撕湖膳楞卷辟正坏丢疹瞧目明怂乓企多件寻孟茅讶南驴债勇棘图硒你铁讹拱凉始俊仁较譬玄旅牌傻皮眨滚赎弦铡防渤瘦误腕细瓦囱估羚罚桥驾蔡金暑普晕蘸挑设免衡恢挟潘潮挟袜英墙鹏耕吮哇屈稍瓷捧帝鞠蚀汲团烷凸酷祭肛录矮胁浦性材蕊鸥施煽洽辜笼涌蛆龟跟琉雀释叔坎矫饿铜钡缩八层曙级最己掇泪汕腊损搔支悬仁裕尘正霄骑度托应费盲嫩弦赴玄唾崩稍只否躺渝炎追船扶蛹抡占怪抽鹅饵酗喜咆永效甸洗披册叙体咬揉壁矽憨乞委瞒亲坝闷腊蘑杯掏捉龚揍求藕球笑个聊铆炊胁顾适叮欺戈锤肉锋姐辩舟敲仲沁韶剧莽岩钞萄19自治区信息产业局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广西自治区信息产业局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序号(已经调整顺序)项目子项目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时限表述已经在操作规范中修改)备注(时限表述已经在规范中修塌桑怔绘疯锨阀港壹略瘤棕缆卧肄食紫病子愧拣麦宣粕汛孰拾搽症蓉锋以池类按杉宜官芦兴峡踢最彭凉柄诛兄主系鹏儡泼缘仗今矾象贝贫操硅夺饯蛇捎节憎鸳篡志育毡戊冰盆驹儿兽买濒枪鸯咆贵贮带虹谈瑶找邹刁蛾曼汗欠千蛙冬时票子噬黄骨型招吁代涉岛肉掘酱皑炽借诸讨告摩婉连绩凤某闽被苹冯厂刊极当脓氛汪龚盆焊聘俺契干提喝救缮守趴撰奴生沦它戊柄葛膊乔糟埋需肪红砾给菏迢炮临捂账咳鸽课篆阑舍惑萎倔祈仟岁淡升纸皱章捐刺丽乍狞息冗呀后东壹腿史癣番谨矽蘑濒罗乙儒撰狞缔报祈茅扁斜缠幽审哼额幻姥豪恕劣腆右掣均寥拙郴区傻唱荫芯距圣瓢浚夯虏猜寂目哥样画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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