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行政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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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行政权力清单(共121项)序号事项名称类 别实施主体实施依据备 注1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审批行政许可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2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行政许可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3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审批行政许可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行政许可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5城市树木砍伐古树名木迁移许可行政许可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五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6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行政许可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7城市垃圾处置审批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行政许可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第101项、第102项8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行政许可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9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行政许可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10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及停止供水审批行政许可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11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供水职责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三条 (一)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予以行政处分(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2.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第三十三条 有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0000元以下。12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2.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第三十五条 有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二)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应缴水费或者盗用、转供水量水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13盗用、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2.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第三十五条 有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一)、(二)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应缴水费或者盗用、转供水量水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14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五条 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2.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第三十五条 有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三)、(四)、(五)、(六)、(七)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20000元以下。15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五条 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2.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第三十五条 有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三)、(四)、(五)、(六)、(七)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20000元以下。16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五条 第五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2.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第三十五条 有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三)、(四)、(五)、(六)、(七)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20000元以下。17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五条 第六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六)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2.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第三十五条 有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三)、(四)、(五)、(六)、(七)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20000元以下。18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五条 第七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2.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第三十五条 有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20000元以下。19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2.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第三十四条 有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工程造价的5%以下。20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 2.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第三十四条 有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工程造价的5%以下。21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四条 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2.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第三十四条 有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工程造价的5%以下。22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3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4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第二十八条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25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第二十九条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6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27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8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29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单位3000元以下,个人200元以下。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30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单位3000元以下,个人200元以下。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31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32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3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处理建筑垃圾污染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34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的、遗撒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5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6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2.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37在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2.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38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2.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39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2.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40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处理,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2.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41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拦或者不作遮挡、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2.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42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湖南省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43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不按指定的时间行驶、不按指定的地点倾倒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湖南省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44在市区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45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46乱停乱放非机动车辆,影响城市市容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47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七)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48在城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49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秸杆等物质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1.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65号)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50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2.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第二十六条 规定有条例第三十五条 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0元以上200元以下。51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第二十七条 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52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第二十七条 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53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第二十七条 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54建筑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2.湖南省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第二十八条 有条例第三十七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55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第二十九条 有条例第三十八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被损坏设施的实际造价赔偿。56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57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单位有前款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8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59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60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1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2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3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4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O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它易燃易爆管线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5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挂浮物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6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67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68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69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70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71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72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4号)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73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4号)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74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4号)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75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4号)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76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4号)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77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4号)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78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4号)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79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2.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第二十九条 规定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下。有条例第二十七条 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0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2.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第二十九条 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下。有条例第二十七条 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1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1.城市绿化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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