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电厂二期管理制度汇编(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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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项目管理目标考核办法-2设计审查管理办法-7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46工程进度管理办法-86工程造价管理办法-92执行概算实施办法-100招标管理办法-106机组启动验收管理办法-112机组达标投产考核管理办法 -117施工现场管理办法-122施工组织总设计、专业设计 及作业指导书编制和审批管理办法-134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开停复工审批管理办法-139工程联系单管理办法-144工程材料代用审批管理办法-148施工测量管理办法-151档案资料整理归档管理办法-161工程款支付签审办法-180附件:典型表格式-182项目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管理制度,确保本项目工程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保障项目工程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制度为基础,按照集团公司对项目公司的要求,结合本项目工程的实际情况,细化、分解本项目工程管理目标,明确项目工程各管理人员的职责,目的在于充分调动各级工程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努力提高管理水平,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项目安全、优质地按计划投产,提高投资效益。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本项目工程建设的项目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和各岗位管理人员。第四条 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对于为实现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等考核目标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 对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责任部门和个人,按照集团公司及项目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考核并追究责任,触犯法律者,将送交执法机关处理。第六条 项目公司成立的管理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受项目董事会委托,按照集团公司管理目标考核办法要求,和项目董事会通过的具体考核奖励标准和奖励方案,对各部门、各岗位管理人员实行部门、岗位工程管理目标考核。第二章 考核原则和标准第七条 项目公司要求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管理人员在各自不同的岗位上,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管理,采取一切措施,确保项目公司各项考核目标的完成。第八条 各管理岗位人员对自己分管和本职工作范围内的管理工作负责。第九条 考核将在严肃、认真、客观、真实、公平、公正、透明的前提下进行。第十条 对各部门、各岗位管理人员的考核及奖励以全面实现集团公司下达的各项管理目标为目的,以实现工程建设既定目标、提高投资综合效益、实现合同目标为基础,以实现集团公司对项目工程(阶段)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为前提,实现控制目标即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来源参照集团公司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考核采用工程项目年度目标考核和建设总目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工期管理和造价管理四项。考核年度从工程正式开工之日开始至最后一台机组试生产结束之年止。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总目标考核为工程竣工后的一次性考核。其中,进度以确定的考核工期(竣工工期)、质量以工程总体质量目标、安全、造价参照集团公司工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年度目标考核是根据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批准的项目工程建设总目标和年度建设目标,结合本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对当年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控制目标分解、细化到各管理部门、各岗位管理人员的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以保证年度目标和工程建设总目标的实现。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按期实现集团公司批准的重大里程碑(或重大工程形象)进度目标时,可视具体情况从年度或最终考核目标奖励中预提部分奖金;机组提前发电并产生效益时,可视具体情况从发电效益中提取提前发电奖。第十五条 工程总投资节余、年度投资节余计算方法依照集团公司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总目标考核标准(一)安全考核标准工程建设过程中未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未发生责任性重大机械设备事故;未发生责任性重大火灾大事故;实现既定的工程建设安全目标文明施工目标。(二)质量考核标准全部工程建设项目的分项工程建设质量检验合格率为100%,设备安装工程优良率95%,实现既定的工程建设达标投产、创优质工程等质量目标。 (三)工期考核标准工期目标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工期目标执行。具体情况参照集团公司有关工期考核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四)造价考核标准工程项目竣工并移交生产,经审计的竣工决算未超过执行概算控制目标或实现工程总投资节余。第十七条 项目工程年度目标考核标准(一)安全考核标准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效,管理责任明确,安全“两施”落实,安全检查到位,习惯性违章行为得到有效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状况良好,环境卫生得到有效保护。当年工程建设过程中未发生人身死亡责任事故、重大机械设备责任事故、重大火灾责任事故。(二)质量考核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有效,管理责任明确,质量控制目标明确,措施有效,质量通病得到有效防止,工程建设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当年完成工程项目的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合格率为100%,设备安装工程优良率95%。(三)工期考核标准进度计划合理、可行,工期控制措施有效,除批准的计划调整外,实现年度形象进度及里程碑(或关键节点)计划。(四)造价考核标准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及时、准确,资金到位率、利用率控制在合理水平,严格控制重大变更和索赔事项,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完成计划安排,完成投资控制在计划目标以内。第三章 考核方式和奖励范围第十八条 工程管理目标考核实行逐级负责制,即项目董事会负责对项目公司领导班子进行考核;项目公司对各工程管理岗位负责人和主要人员进行考核。第十九条 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物资代理等参建单位的考核奖惩办法,在工程合同中明确,项目公司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其进行考核兑现。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条 项目公司各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各管理岗位工作职责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细化工程项目管理目标和考核奖惩措施,报项目公司。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考核奖励标准和奖励方案经项目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暂归阳城电厂二期工程筹建处,项目公司成立后归项目公司。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批准后施行。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管理制度,接受集团公司和上级有权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管理,加强和保证工程设计质量,推行设计优化,控制工程造价,提高项目投产后的市场竞争能力和投资效益,确保本项目工程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保障项目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管理制度汇编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工程包含的所有委托设计工程。第三条 受项目董事会委托对项目进行设计审查管理的单位,项目公司将积极配合,并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审批的设计文件未经规定程序重新审批不得修改。第二章 设计审查范围及原则第四条 项目公司接受集团公司设计审查的范围包括:(一)火电工程的初步设计编制原则(包括设备选型原则);(二)火电工程在国家批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后进行的初步设计;(三)火电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原则(司令图鸣放);(四)火电工程施工组织总体规划(施工组织总设计);(五)火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大设计变更。(六)项目董事会、集团公司和投资方要求审查的其它工作第五条 设计审查由项目董事会、集团公司或项目公司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和技术咨询机构(或专家组)进行设计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项目董事会、集团公司和投资方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设计评审意见进行审查。第六条 项目公司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查。第三章 设计(审查)评审的组织第七条 项目公司与评审单位签订设计评审委托合同,明确评审方式、评审工作计划和内容、提出咨询评审报告的时间和评审费用等,并认定评审专家名单。第八条 项目公司将联系评审单位按照委托合同规定的时间,对设计文件进行内部评审,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召开评审会。第九条 项目公司负责组织评审会议,由评审单位主持召开。项目公司将按会议要求,邀请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各投资方以及与工程有关的电网、环保、消防、铁路、煤炭、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参加。第十条 评审会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各投资方、地方政府综合部门、评审单位、设计单位和项目公司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的任务是听取各专业的评审情况汇报,研究确定评审中的问题,讨论并形成评审会议纪要。第十一条 评审会听取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的介绍,组织踏勘工程现场,分专业组进行充分的讨论,对于外部条件和有关专业问题应取得相关部门的同意。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由各专业组提交评审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第十二条 评审会形成的评审会议纪要,项目公司将印发各有关单位。评审单位应向集团公司和项目公司提供重大问题的评审备忘录。设计单位根据评审会议纪要的要求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和调整。第十三条 按照评审会议纪要的意见和建议,项目公司将认真组织、督促、逐条落实存在的问题。第十四条 设计文件修改和调整完成后,由评审单位召集有关投资方、项目公司和设计单位共同对设计文件进行概算收口。设计概算收口完成后,由评审单位提出咨询评审意见(包括工程项目概况、工程量审核情况、非生产性建设指标情况、工程造价与限额设计控制指标的比较分析等)及代拟设计审批初步意见,报集团公司和项目公司。第四章 设计审批第十五条 项目公司将按照集团公司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初步设计原则。集团公司审批后的设计原则作为委托设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的依据之一。第十六条 项目公司将按照集团公司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初步设计(包括概算)。集团公司审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作为施工招标的依据。第十七条 项目公司将督促设计单位按合同要求及时完成施工图设计原则(司令图鸣放),并组织(监理、施工、调试、运行等单位的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意见在项目公司审批后,设计单位据此修改施工图设计原则,作为指导施工图设计的依据。第十八条 施工组织总体规划(施工组织总设计)原则上由1#标段施工承包商负责编制,由项目公司组织审查,审查意见经项目公司批准后作为指导施工组织的原则,并上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五章 设计变更管理第十九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对项目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加强项目设计变更管理,使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化,达到既能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又能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对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审批的项目,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执行。第二十一条 设计变更产生的原因有:(一)设计图纸有差错;(二)设计与现场实际不符,或设计条件有变化;(三)因现场条件所限,采用的设备、材料规格品种、质量不能完全满足设计要求;(四)上级机关对设计的批复文件要求;(五)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第二十二条 设计变更的管理责任由项目公司工程部负责归口管理。设计单位负责编制更改文件,项目监理部负责监督,施工、安装、调试分包商负责实施。第二十三条 设计变更分以下四类:(一)重大设计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项目工程外部条件、主要地基处理方案、主要工艺系统及其他重大设计原则的变化;2、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比,改变建设标准或建设规模,修改批准的初步设计原则;3、修改总图审查纪要意见;4、主要附属、辅助设备代用;5、延误施工合同控制工期或影响工程按期投产的项目;6、凡单项更改(包括施工图阶段与初步设计相比出现的漏项、工程量差、一般设备型号和参数等变化)增减工程费用(包括设备费、建安工程费、下同)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二)较大设计变更(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1、辅助设备或装置性材料代用;为改进运行或检修条件;为改进施工方案而更改设备布置或工艺系统等;为满足或有利于扩建工程中新老系统的衔接过渡而更改或增加项目等;2、凡单项更改增减工程费用在2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三)一般设计变更(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1、一般性装置材料代用:为改进运行或检修条件、改进施工方案而更改的一般性设备布置或工艺系统、满足或有利于扩建工程中新老系统的衔接过渡而更改增加的项目;2、凡单项更改增减工程费用在5万元以上(但不到20万元)的项目。(四)小型设计变更(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1、次要设备或一般性材料代用;增补或修改施工详图(包括修改尺寸、孔洞或预埋件差错等);电气、热工专业二次回路的一般性修改;2、凡单项更改增减工程费用在5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第二十四条 设计变更的审批(一)重大设计变更1、由设计单位提出的重大设计变更(含更改依据、方案论证比较,设备材料清单、更改项目工程费用等,下同),应填写“设计变更通知单”,经设计单位项目设计总工程师审核、主管院长(或总工)批准,报项目监理部审查、项目总监核签意见后报项目公司,经项目公司工程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再报上级主管单位或原审批单位审批后下达执行。2、由设备制造商、施工、调试等单位提出重大设计变更要求,应填写“变更设计联系单”递交设计单位、抄送项目监理部和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组织项目监理部、设计单位及相关承包商(或委托原设计评审单位)进行评审和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经设计单位项目设计总工程师审核、主管院长(或总工)批准后,报项目监理部审查、项目总监核签意见后报项目公司,经项目公司工程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再报上级主管单位或原审批单位审批后下达执行。3、由项目监理部提出的重大设计变更要求,应填写“变更设计联系单”递交设计单位并抄送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组织项目监理部、设计单位及相关承包商(或委托原设计评审单位)进行评审和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经设计单位项目设计总工程师审核,主管院长(或总工)批准后,报项目监理部审查、项目总监核签意见后报项目公司,经项目公司工程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再报上级主管单位或原审批单位审批后下达执行。4、由项目公司提出的重大设计变更要求,项目公司以“变更设计联系单”递交设计单位并抄送项目监理部。如设计单位核实同意变更,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通知单”,经设计单位项目设计总工程师审核、主管院长(或总工)批准后,报项目监理部审查、项目总监核签意见后报项目公司,经项目公司工程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再报上级主管单位或原审批单位审批后下达执行。(二) 较大设计变更1、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较大设计变更,应填写“设计变更通知单”,经设计单位项目设计总工程师审核,主管院长(或总工)批准,报项目监理部审查、项目总监核签意见后报项目公司,经项目公司工程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下达执行。2、由设备制造商、施工、调试等单位提出较大设计变更要求,应填写“变更设计联系单”递交设计单位并抄送项目监理部和项目公司。如设计单位核实同意变更,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通知单”,经设计单位项目设计总工程师审核、主管院长(或总工)批准后,报项目监理部审查、项目总监核签意见后报项目公司,经项目公司工程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下达执行。3、由项目监理部提出的较大设计变更要求,应填写“变更设计联系单”递交设计单位并抄送项目公司。如设计单位核实同意变更,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通知单”,经设计单位项目设计总工程师审核、主管院长(或总工)批准后,报项目监理部审查、项目总监核签意见后报项目公司,经项目公司工程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下达执行。4、由项目公司提出的较大设计变更要求,项目公司以“变更设计联系单”递交设计单位并抄送项目监理部。如设计单位核实同意变更,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通知单”,经设计单位项目设计总工程师审核、主管院长(或总工)批准后,报项目监理部审查、项目总监核签意见后报项目公司,经项目公司工程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下达执行。(三) 一般设计变更1、设计单位的一般设计变更,应填写“设计变更通知单”,经设计单位项目设计总工程师审核批准,报项目监理部、项目公司审查确认,项目公司主管部门经理批准后下达执行。2、设备制造商、施工、调试等单位提出的一般设计变更要求,应填写“变更设计联系单”递交设计单位并抄送项目监理部和项目公司。如设计单位核实同意变更,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通知单”,经设计单位项目设计总工程师审核批准,报项目监理部、项目公司审查确认,项目公司主管部门经理批准后下达执行。3、由项目监理部提出的一般设计变更要求,应填写“变更设计联系单”递交设计单位并抄送项目公司。如设计单位核实同意变更,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通知单”,经设计单位项目设计总工程师审核批准,报项目监理部、项目公司审查确认,项目公司主管部门经理批准后下达执行。4、由项目公司提出的一般设计变更要求,项目公司以“变更设计联系单”递交设计单位并抄送项目监理部。如设计单位核实同意变更,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通知单”,经设计单位项目设计总工程师审核批准,报项目监理部、项目公司审查确认,项目公司主管部门经理批准后下达执行。(四) 小型设计变更1、设计单位的小型设计变更,应填写“设计变更通知单”,经设计单位专业主设人(或工代组长)签署,报项目监理部和项目公司,由监理工程师和项目公司工程部专工审核同意后下达执行。2、设备制造商、施工、调试等单位提出的小型设计变更要求,应填写“变更设计确认单”,经设计单位专业主设人(或工代组长)签署意见后,报项目监理部和项目公司,由监理工程师和项目公司工程部专工审核同意后下达执行。3、由项目监理部提出的小型设计变更要求,应填写“变更设计确认单”,经设计单位专业主设人(或工代组长)签署意见后,报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工程部专工审核同意后下达执行。4、由项目公司提出的小型设计变更要求,应填写“变更设计确认单”,经设计单位专业主设人(或工代组长)、监理工程师和项目公司工程部专工共同签署同意后下达执行。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的实施(一)设计变更经审核批准后,由项目公司负责分发至各有关单位执行。(二)设计变更文件应按原设计文件分发范围逐一发放,并收回作废文件。(三)项目监理部负责监督设计变更的实施。第二十六条 设计变更费用的控制和考核(一)经项目公司(或上级单位)审批同意执行的设计变更,由实施设计变更的承包商根据变更工程量编制变更费用,报项目监理部审查,项目公司审批。(二)由项目公司提出的设计变更,如是提高建设标准等原因,则增加的工程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如是设计、设备、施工、调试等原因引起变更,并给项目造成损失的,将根据合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三)由监理、设计、设备、施工、调试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凡属合理化建议或优化设计,降低工程造价的,将根据合同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如属责任单位原因,并给项目造成损失的,将根据合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四)由参建各方提出的合理设计变更,单项增减工程费用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由施工分包商自行平衡解决。第二十七条 项目公司将依照集团公司关于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设计变更的控制和管理,并将有关设计变更的统计信息按月或按周及时反馈集团公司。并接受集团公司关于设计变更管理的监督检查。第六章 施工图纸审查、会审及设计技术交底管理第二十八条 为更好的落实集团公司工程管理制度,将施工图纸设计中存在的问题消灭在施工前,细化分解管理工作,使之具有可操作性,特制定本办法。(一)为把好工程设计图纸关,减少图纸的差错,将图纸中的质量隐患消灭在施工前,设计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正式施工图纸后,分专业对施工图纸进行详细的阅审,并提出书面意见。(二)为使施工人员了解设计特点和意图,明确设计要求,掌握工程关键部分的质量要求,保证施工质量,设计单位对其提交的图纸进行有计划有系统的技术交底。(三)施工单位在收到正式施工图纸后,技术负责人应组织该项目的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阅审图纸,提出疑问,代表本单位准备意见。项目公司要组织专业人员重点审阅生产运行及维修的有关问题。(四)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由项目监理部主持(项目公司派人参加),图纸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图设计交底;施工单位(必要时调试单位也要参加)必须参加,特别是施工单位直接参加施工的技术人员务必亲自参加,以便全面了解设计意图并审查其可操作性。(五)所有会审工作不能免除设计单位和设备制造商的责任。第二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图纸的阅审(一)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图纸的阅审,在图纸正式出版交付后、于“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前进行。(二)以施工图分册为单位,由设计、土建施工和安装监理工程师对与该分册有关的图纸进行内部审阅。(三)审阅结果填写“图纸阅审记录表”,一般分册由项目副总监签发,项目监理部存档,并送交项目公司。(四)重要分册的“图纸阅审记录表”需经项目总监签发,项目监理部存档,并送交项目公司。(五)“图纸阅审记录表”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作为施工图纸会审准备意见,一经施工图纸会审接受或采纳,写入施工图纸会审纪要中。第三十条 技术交底及图纸会审的条件(一)以分册为单位,设计单位必须提交完整的正式施工图纸,对施工单位急需的重要的分项专业图纸,必要时也可提前交底与会审,但在成套图纸到达后再统一交底与会审。(二)技术交底与会审时,设计单位必须派该项目主要设计人或了解设计情况的工地代表出席,开工前在现场进行。第三十一条 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的程序(一)先由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意图,工艺布置与结构特点、工艺要求等有关注意事项。(二)各有关单位提出图纸中的疑问、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三)设计单位答疑。(四)各有关单位针对问题进行研究与协商,拟定解决方案。(五)由项目监理部拟写会议纪要,并经各方签字后分发。第三十二条 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的其他事宜(一)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时项目监理部应做出详细的记录,并负责编写会审纪要。一经会议各方同意后,该会议纪要即被视为文件组成部分并予以存档。(二)对会议中有可能出现的设计修改,必须符合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原则和国家、原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当通过协商各方意见仍不能统一时,一般性问题,由项目监理部与项目公司协商后作出决定,重大问题时应由项目公司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三)对会审中已决定必须进行设计修改的,由原设计单位按设计变更管理程序提出修改设计。经项目监理部、项目公司核签后,交施工单位执行。(四)为了体现设计交底的作用,在施工图会审纪要中应包括设计答疑方面的有关内容和条文。如经会审,对设计没有提出任何问题的工程项目,也应作出会审纪要,以示对该设计的现场认可。(五)凡直接涉及设备制造商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视情况由组织者邀请设备制造厂家代表到会,与设计单位代表一起进行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六)“图纸阅审记录表”由会议各方保存备查。第三十三条 图纸会审的主要内容(一)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2000年示范电厂设计思路和初步设计已审定的原则和标准。(二)施工图采用的方案是否进行了优化。(三)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和原部颁的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四)设计图纸是否经过设计单位按图纸划分等级,经各级人员正式签署。(五)施工图与设备、特殊材料的技术要求是否一致。(六)设计与施工主要技术方案是否能相适应,对现场条件有无特殊要求。(七)图纸表达深度和发放范围能否满足施工要求。(八)预制构件、设备组件现场加工要求是否能符合现场施工的实际能力。(九)各专业之间、设备和系统施工图设计之间是否相符,例如设备外形尺寸和基础尺寸,建筑物预留孔洞及埋件与安装图纸要求,设备与系统部件,管线之间相互关系等。(十)设计采用的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是否经过鉴定与评审,在施工技术、机械和物资供应上有无困难。(十一)各专业施工图之间、总图与分图之间是否有错、漏、碰、缺。总体尺寸与分部尺寸之间是否吻合。(十二)能否满足生产运行安全、经济的要求和检修、维护作业的合理需要。第三十四条 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会议纪要在各方签证,并且设计单位按会议纪要内容的要求出具设计变更(若有的话)后,由项目监理部出具该分册有效图纸(包括设计变更)目录并在此目录上加盖“监理已审可供使用”章确认,交有关单位执行。只有确认后的图纸才为可执行的“有效”图纸。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暂归阳城电厂二期工程筹建处,项目公司成立后归项目公司。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批准后施行。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工程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本项目公司、设计、监理、施工、调试等参建各方的行为,明确各方职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管理制度汇编,结合本项目工程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工程。第三条 项目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项目公司责任制的规定,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并在有关管理制度和合同中予以具体体现。第四条 项目公司要求项目公司本身及参建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目标履行自己的义务。若合同中有关质量的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应按国家、行业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质量标准的,按同行公议标准履行。第五条 工程建设必须坚决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当质量与工期、质量与成本、质量与效益发生矛盾时,必须把质量放在首位。第六条 在本项目工程建设中,项目公司不得承包工程,不得承担监理;施工单位不得承担监理;项目监理部不得与施工单位以及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第七条 项目公司对本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二章 质量目标第八条 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总目标是:(一)不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二)有效控制质量通病,观感质量及施工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三)整体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四)机组达标投产。第三章 建设各方的职责第九条 火电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以前阶段的勘测、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中的工程质量由有关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咨询评审单位负咨询评审责任。第十条 参照集团公司工程管理制度,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将对工程建设以下质量进行管理:(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统一组织制定集团公司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并贯彻实施;(二)负责按照集团公司质量管理的总体目标,制定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年度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并贯彻实施;(三)督促并协助项目公司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标准,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重大的质量管理问题;(四)参加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五)组织电力基本建设质量工作会议和质量大检查工作;(六)按有关规定参加或主持重要工程阶段的检查验收工作;(七)负责重大质量事故通报工作。第十一条 项目公司负责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建设总体质量。项目公司要求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和材料的承包商严格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工作的质量负责。第十二条 项目公司将认真履行以下质量管理职责:(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二)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有效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三)依法通过招标选择有质量保证能力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的承包商,并对其进行资格与业绩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和所要求的业绩;(四)向有关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确保原始资料真实、准确、齐全;(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中,明确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金制度;(六)做好现场质量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检查、考核及奖惩;(七)根据工程规模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抽检和复核承包商上报的试验数据或其他有必要核查的数据;(八)组织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设备监造、出厂验收和设备运输监督;(九)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积极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巡视工作;(十)负责向质量监督总站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十一)组织好资金供应,保证合同规定的工程款到位,不得因资金短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影响工程质量;(十二)无监理工程师质量签证、项目公司审批,不得支付工程款;(十三)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和调试等单位组织落实在合同中承诺投入本工程的技术力量、设备和人力等资源;(十四)在每个合同项目和整体工程完成后,按规定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十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与工程质量事故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十三条 项目公司将要求项目监理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项目公司对设计和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所监理的设计与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项目监理部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质量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理质量管理体系;(二)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三)审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施工技术措施等;(四)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五)确认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包括施工详图);(六)参与设备现场开箱检验并签署意见,核查承包商制定的设备保管办法并监督实施;(七)参与检查主要原材料、构件质量的施工现场抽检、验收、管理等工作,并对原材料、构件的供应商资质、合格证件进行审查、确认;(八)进行质量验收签证;(九)负责按规定监督与控制施工质量,定期编写质量报告;(十)协助项目公司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十一)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巡视工作;(十二)建立、健全工程监理档案。第十四条 项目公司要求勘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测、设计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质量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勘测、设计质量管理体系,按规定履行设计文件的校审和核签制度,确保勘测、设计成果的正确性;(二)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中的设计标准确定工程采购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中的质量要求;(三)按合同和供图计划,保证供图的进度和质量;(四)按有关规程规范和设计合同要求,开展施工地质预报和地质资料编录工作,根据现场施工试验或开挖揭露的地质条件,做好现场跟踪设计;(五)收集施工反馈信息,检查现场地质、施工成果是否符合设计假定、设计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向项目公司或项目监理部反映意见和提供技术支持;(六)进行设计交底;(七)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巡视工作;(八)建立健全设计文件和图纸的档案。第十五条 项目公司要求施工单位对所承包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质量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二)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三)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含临时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殊技术工种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并报项目监理部备案;(四)对分包单位及使用的临时工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其承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五)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或设计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七)按规定组织内部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八)定期向项目公司和项目监理部报告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九)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巡视工作;(十)对建设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返工或返修,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合同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十一)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档案,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十六条 项目公司要求调试单位对所承包项目的调试质量负责。调试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质量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调试质量管理体系;(二)编制调试大纲,并在其中明确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三)必须按照调试规程、调试工作技术标准、调试大纲进行调试,对调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保证机组分部、分系统和整套启动调试质量;(四)参加工程验收工作,及时提出调试报告(总结);(五)建立、健全调试工作档案,保证档案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第十七条 建设各方都应按照合同的承诺,将相关的工程技术力量、设备和人力等资源投入本合同工程。第十八条 项目公司将按照集团公司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公司、监理、设计、施工和调试等单位在工程项目现场的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质量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设总、总工)对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参建单位现场行政负责人,应保证其质量的检测、控制和管理部门能独立行使职能。第十九条 项目公司要求参建各方应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总结。项目公司的年终工程质量总结将上报质量监督机构和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总结的内容将按照要求包括以下美容:工程项目的质量(验评)情况;主要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发生的情况、原因及处理结果;质量管理、质量监督方面的情况等。第二十条 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直接向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管理部门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第四章 项目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 项目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调试等单位的质量管理应采用GBT1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使与质量管理有关的活动和过程处于受控状态,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规定的要求。第二十二条 工程的前期工作,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履行项目的立项、可研和初设审批手续。第二十三条 承担工程项目勘测、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正式颁发的并与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电力勘测设计资质证书。第二十四条 项目公司与勘测设计单位签订勘测设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设计的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勘测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测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勘测成果文件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使项目公司和施工单位能够依据设计文件进行材料、设备的采购和工程项目的施工。第二十五条 设计文件的咨询评审单位对设计文件的基本资料、工程规模、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主要工艺系统、消防、抗震、防洪、环保、工期和概算等涉及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做出明确的咨询评审意见,并对咨询评审意见负责。对上述重大问题的方案选择和评审结论,不能免除设计单位的责任。第二十六条 各类勘测设计文件,包括勘测设计大纲、勘测试验任务书、设计计算书、各阶段设计报告、技术说明书、科研试验报告、图纸和设计变更通知书等,必须经过严格的校审和核签。勘测设计人员应按国家有规定,注册的执业人员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对设计文件负责。第二十七条 勘测设计单位必须重视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基本资料的勘测和收集,加强资料成果的分析、整理和审核,勘测资料必须达到有关规程要求的深度,勘测单位对所提供的资料成果的质量负责。第二十八条 勘测设计必须认真按照国家、行业颁布的现行有效的标准、规定、规程、规范进行。设计工作必须建立在可靠的基本资料的基础上,对重大的技术问题,必须进行设计方案比较,选择符合合同要求和当地自然条件的最优方案;对影响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的课题,必须进行科学试验或论证。第二十九条 勘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确定的原则进行设计。必要时发生的设计变更,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及项目公司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条 对于项目公司、监理、施工、调试等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建议,设计单位应认真听取并加以论证,并对采纳建议所作的设计质量负责。对于设计单位不同意采纳的变更设计建议,项目公司有权做出一般设计变更(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工艺系统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决策,并对决策方案的正确性负责,设计单位受项目公司委托进行变更设计时对自己所作的设计成果负责。当发生设计变更时,设计单位应及时提交设计变更通知书,并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及项目公司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 设计优化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型结构等必须以保证工程质量为前提,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充分考虑当前施工技术水平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第三十二条 承担工程项目主体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是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单位,总体设计单位负有总体规划、制定标准、组织协调和参与审查的责任。其他设计单位应及时主动地向总体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情况和资料,认真执行总体设计单位对工程全局性方案的决策和意图。第三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派出现场设计代表机构。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应做到专业配套,人员相对稳定,至少应有一名负责人常驻工地。设计代表机构负责人一般应由设计项目经理或设计总工程师(含副职)担任。设计代表机构人员不得在项目监理部和施工单位兼职。第三十四条 项目公司在选择施工单位时,将本着公正、公平、对项目负责的态度对施工单位进行评价,选择合格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合格的施工单位应满足以下主要条件:(一)具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施工资质;(二)能提供以往的相关工程业绩和近期内工程施工质量状况的客观证据;(三)施工单位在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本工程相适宜的资格;(四)施工单位对本工程所作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和措施应切实可行,技术力量及机械设备能满足本工程施工的要求。第三十五条 在近三年内工程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招标时,项目公司将视其整改情况决定取舍;在近一年内工程发生特大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项目公司不授权独立中标承担主体工程的施工任务。第三十六条 评标时,项目公司将认真分析施工单位的报价水平。不选择以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的低报价方式投标的施工单位。第三十七条 项目公司禁止中标单位转包。主体工程一般不允许分包,个别专业性强的项目,在分包时应按 有关规定对分包单位进行评价,合格者经项目监理部审查同意后,出具书面意见报项目公司批准。施工单位要制定对分包工程和分包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分包单位不得再次进行分包。在正常施工的情况下,项目公司不得违反合同和有关规定强令施工单位进行分包。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指导文件施工,并按有关制度、文件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充分发挥质量保证体系和三级质检机构的作用,做到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控制好每个环节、每道工序的工程质量,通过过程质量控制来保证整体工程质量。第三十九条 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机构及其配备的人员应与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应责权统一,专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并相对稳定;各级专、兼职质量检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报项目监理部备案。项目监理部应对有关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及检验程序,弄虚作假的人员,项目监理部有权要求撤换,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四十条 项目监理部对工程施工实行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四控制时,应始终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要求;坚持事前检查和过程控制,防范质量事故于未然;坚持施工全过程监理,对施工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对重要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加强对特殊过程的工艺控制;对达不到施工质量控制目的的作业指导文件,项目监理部有权拒绝。第四十一条 项目监理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或有违规施工行为,有权命令停工或返工,对不遵守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或施工技术标准(作业指导书)的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有权要求撤换。第四十二条 在采购材料和设备时,要依法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应有明确的质量要求、质量保证和违约处罚条款。第四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设备和主要材料的技术选型负责。选型时应明确材料、设备的技术规范和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专用设备、特殊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对重要设备制造应建立设计联络会制度,以便协调设备制造和设计出图工作,设计联络会应由项目公司组织并邀请设计、监理、设备供应(或物资代理)、生产厂家、施工等单位参加。第四十四条 工程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实行招标。招标时,项目公司或招标代理单位将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质量管理体系和供货业绩进行审查,采购合同中应详细规定材料、设备的生产标准、技术性能参数、驻厂监造、出厂检验、分包制造和技术服务等有关条款。第四十五条 供货单位对所提供的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负直接责任。第四十六条 项目公司或设备(或物资)代理单位需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负监督责任。必要时,应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驻厂监造,负责监督检查材料、设备的质量状况。监造人员对有质量问题的材料及零部件有权禁止用于设备制造,对质量不合格或无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有权制止发货。第四十七条 项目公司授权项目监理部对使用前的原材料、制成品和设备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严禁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施工技术规范的材料和设备用于工程中。第四十八条 材料、设备的运输单位要作好运输组织,优化运输方式和运输线路,防止运输途中损坏。对重要的工程材料、设备应安排专人押运。第四十九条 材料、设备的保管单位必须根据材料、设备的品种、数量、检验状态和保管要求,修建必要的仓储设施并配备有经验的仓储业务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材料、设备的管理制度。在材料、设备发放给使用单位过程中,严格履行交接手续。第五十条 各参建单位应加强对原材料、制成品的质量控制,并贯穿于从施工准备到工程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一)责任单位对原材料、制成品的采购、保管检验、发放、使用及监督检查,应制定管理程序,明确各部门职责及工作流程。(二)责任单位应严格检验工程所需的各种原材料、制成品的出厂合格证及有关试验资料,不合格不得使用。(三)对原材料、外购制成品的抽试及现场施工过程中的抽样试验,应由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试验及出具试验报告的试验人员应为同一人并有该项的上岗资格证。(四)对原材料、制成品的复查抽试及现场施工过程中的抽样试验,应按电力部有关电力建设土建工程施工技术检验若干规定进行。第五十一条 项目公司将建立并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完整的材料、设备质量管理档案。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合同文件资料;(二)工厂试验、检验、监造记录和报告;(三)进场检验、试验记录和报告;(四)运输和验收交接记录;(五)保管、保养记录;(六)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七)材料、设备使用和安装调试记录。第五十二条 工程项目建设各方应重视工程的施工工艺及观感质量,努力提高建筑安装工程的整体工艺水平以及设备制造工艺水平。在质量等级评定中,观感质量不满足有关验标要求的工程,质量等级不能评为“优良工程”。第五章 施工质量检查与工程验收第五十三条 工程项目施工中的质量检查一般包括施工准备检查、施工过程检查、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检查、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签证检查。在项目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部组织有关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质量检验评定验标的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验评范围表”,对质量检验项目、检验等级、检查评定标准进行规定,经项目公司批准,并报质量监督机构认可。第五十四条 施工准备情况的检查由项目监理部负责组织进行。开工前,项目监理部应对有关作业指导文件进行审批,对图纸、材料、设备、机具、场地、劳动力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核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下达开工令。第五十五条 施工单位要强化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各个工序的质量检验,对各个工序实施班组、作业队(工地)、项目部三级检查制度,规范检验、记录、签字程序,上一工序质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提交项目监理部进行检查验收。第五十六条 项目监理部接到施工单位的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对施工及检验记录不齐全、整理填写不规范的,项目监理部有权拒绝验收,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第六章 质量监督第五十七条 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均需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由国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第五十八条 质量监督的职责和权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不代替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质量管理工作。第五十九条 火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按国家、电力行业有关规定执行。火电监督检查的阶段和内容按原电力部火电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执行。第七章 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第六十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管理制度,统一施工质量检验评定范围、内容、标准和检测方法,促进和加强项目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与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确保机组达标投产,特制定本办法。第六十一条 编制依据(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配套建筑安装专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二)电力工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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