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殖健康咨询员常考理论知识汇总精心整理掌握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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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知识1、 职业道德定义:是指从事一定职业劳动的人在特定的工作中,以其内心信念和特殊社会手段来维系的,以善恶进行评价的理性意识、行为原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2、 职业道德特点:一是在范围上,适合特定的从业人员,对其他待业的人员不一定适合;二是在内容上,比较稳定,具有一定的跨时代性和较大的文化性;三是在形式上,比较具体、详细,可操作性强。3、 职业道德的表现形式:从本职业交流活动的实际出发,采用制度、守则、公约、承诺、誓言、条例,以至标语、口号等形式。4、 职业道德的调节范围:一方面用来调节从业人员内部关系,加强职业、行业内部人员的凝聚力;另一方面,也用来调节从业人员下其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塑造本职业从业人员的形象。5、 生殖健康咨询职业道德原则:以人为本原则;价值中立原则;知情同意原则;不伤害原则 ;重大决定延迟期原则 ;保密原则;理解支持原则。6、 生殖健康咨询师的职业道德要求:遵守法律,执行政策,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终身学习,提高素质,尊重习俗,态度诚恳,平等友好,客观公正。7、 传统医学伦理学的主要观点:传统医学伦理学一般都含有美德论和义务论两方面内容。美德论主要讨论有道德的的服务提供者应具备哪些美德、哪些品质,许多文献都认为服务提供者应具有仁爱、同情、耐心、细心、谦虚、谨慎、无私、无畏、诚实、正派等美德 。所谓义务论主要讨论服务提供者应做什么,不应做什么。8、 现代医学伦理学主要有哪些观点:现代医学伦理学在传统的医学伦理学基础上,还考虑两个重要的方面。一是由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医学已经从服务提供者与服务对象间一对一的私人关系,发展为以医患关系 为核心的社会性事业。作为一种社会性事业,就要考虑收益和负担的分配以及分配是否公正的问题,尤其是卫生资源的公正分配和尽可能利用这些使最大多数人得到最佳医疗服务等涉及卫生政策、体制和发展战略问题。这构成了医学伦理学的一个新的内容,即公益论。二是由于生物医学技术广泛应用和迅速发展,医疗费用的飞涨以及价值的多元化,现代医学伦理学更多地涉及服务对象、服务提供者与社会价值的交叉或冲突,以及由此引起的伦理学难题。有的强调道义论,有的强调后果论。9、 医学论理学强调的基本伦理学观点(原则):强调三项基本伦理学原则:服务对象利益第一、尊重服务对象、公正。10、 生命伦理学形成的背景:生命伦理学的形成与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以及之后出现的三大事件密切相关第一个事件是1945年广岛的原子弹爆炸。第二个事件是1945年在德国纽伦堡对纳粹战犯的审判。第三个事件是人们突然发现,在寂静的春天,人们看不到飞鸟在苍天腾越,鱼儿在江川游弋。1965年拉克.卡森寂静的春天一书向科学家和人类敲响了环境恶化的警钟,世界范围的环境污染威胁着人类在地球生存以及地球本身的存在。11、 公共卫生事件对生命伦理学的影响:公共卫生事件大多与伦理学相关,也就是说,公共卫生事件常带来许多伦理问题。如:在预防和治疗艾滋病以及有关防治艾滋病的政策层面,都存在着一系列的伦理问题。国家是否有义务向艾滋病患者提供治疗?个人是否有义务改变自己的不安全行为?非感染者和社会是否有义务援助而且不歧视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对于许多妨碍艾滋病防治的行为和做法是否应该用立法的方式加以制止等等。在生命伦理学框架内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讨论,有助于做出正确的政策选择。12、 生命伦理学的基本理念和判断原则: 理念:尊重人、不伤害人、有益于人、公正对待人。 判断原则:医学问题或科学技术问题是“能做什么”的问题,而伦理问题是“该做什么”的问题。例如,疾病的诊断以及可能的治疗选项都是医学和科学技术问题,而应该做出何种选择以及应该由谁做出选择就是伦理问题。一、生殖健康的概念的基本范畴。答:从国际生殖健康的定义看,“生殖健康是指生殖系统及生殖功能和生殖过程所涉及的一切身体、精神和社会等方面的健康状态,而不仅仅指没有疾病和不虚弱”。生殖健康的基本范畴应该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第一,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满意的性生活包含两个首要条件,即有满意的性生活对象和性功能良好,这样才能够有满意的性生活感受;安全至少包括不会意外怀孕和感染性病或艾滋病,安全性行为在此尤为重要。第二,有生育能力。这主要是针对不育症而言,由于环境污染、生殖道感染增加以及社会心理压力等因素,不育症在世界范围内呈上升趋势。第三,可以自由和负责人地决定生育时间和生育数量。主要是指生殖健康权利、保健服务和性教育问题。自由决定生育反映了个人的生育权利,即有权决定做什么;负责任是一个人的基本素质问题,即能不能做负责任的事,生育问题应该慎重和负责,因为这是对生命的负责;生育多少和什么时候生育与性知识和社会知识的多少密切相关,这对夫妻生活具有重要意义。第四,夫妻有权知道和获取他们选定的安全、有效、负担得起和可接受的计划生育方法。这是我们目前经常说的避孕节育方法的自主决定或知情选择权。“有权知道”反映出生殖健康权利,夫妻有知晓自己使用什么避孕方法的权利;“安全和有效”是社会对群众的负责,以不会影响健康为原则;“负担得起”是从经济的角度来说,政府要提供价廉物美的计划生育药具,如果群众负担不起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可接受”是指夫妻都愿意接受这样的方法。第五,有权获得生殖健康保健服务。这是指群众有获得服务的权利而社会有提供服务的义务,这样才能让群众得到满意的生殖健康服务。第六,妇女能够安全的妊娠并且生育健康的婴儿。这是母婴保健的主要内容,包括妊娠过程的监护和指导。生育健康婴儿不仅是生育过程要安全,比如在正规的医院接生,而且涉及出生缺陷干预,孕前和孕中都要做遗传病或有关疾病的筛查和指导。二、计划生育的基本概念。答:计划生育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文明程度后,为适应客观环境和人类自身发展的需要,自觉采取的调节生育行为的总称,即公民实行有计划的控制生育,实现人类生产的计划控制。三、健康战略背景下的生殖健康促进。答:生殖健康促进是指一切能够促使行为、生活条件向有益于性健康、生育健康改变的教育和生态学支持的综合体。它包括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其中所指的的教育主要是指生殖健康教育,生态学是指生殖健康与环境的整合,包括影响生殖健康的经济状况、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在生殖健康促进中,生殖健康教育是中心环节,主要是通过教育来促进个体的行为改变,争取人力、物力和政策支持,促进群众主动参与和寻求社会全面支持以及营造良好的生殖健康社会氛围等。生殖健康促进应遵循以下5项行动策略:1、在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教育等于生殖健康有关的公共政策时,应该注意是否有利于生殖健康促进活动的开展;2、协调所有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行为,创造有利于生殖健康促进活动的支持环境;3、充分利用社区平台,打破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公共机构与个人之间的界限,建立平等的伙伴关系,合作开展生殖健康促进活动;4、通过教育、信息交流、生活技能培训等方式,使每个人的生殖健康意识和生殖健康能力不断提高;5、对生殖健康促进的认识不局限于医疗保健机构、专业服务人员,要将家庭、学校、单位、社区乃至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等视为生殖健康促进行动的有机组成部分。生殖健康促进的重要意义包括:1、能够促进群众生殖健康权利的行使和政府对生殖健康保健服务的提供;2、能使群众对性与性行为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并且能够促进和谐家庭的建立;3、能够提高群众整体的生殖健康水平和防止性病和艾滋病的传播;4、能够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减少妇女因为怀孕和生育而造成的疾病和心理负担以及社会角色不平等所引起的问题;5、通过遗传咨询、孕前保健和围生期保健以及其他出生缺陷干预措施,能够进一步提高婴儿出生的质量;6、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有利于推行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推广知情自主决定获取的避孕方法,有利于推广和深化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措施,还有利于提倡男性主动参与计划生育活动和承担生殖健康义务。四、生殖健康保健服务的覆盖内容。答:婴幼儿生殖健康保健、青春期生殖健康保健、孕产妇生殖健康保健、围绝经期生殖健康保健、男性生殖健康保健、性健康保健。五、生殖健康权利与责任。答:生殖权利所包括的某些人权已得到各国法律、国际人权文书和联合国协商一致通过的其他有关文件的承认。这些权利的基础在于承认所有夫妇和个人均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生育次数。生育间隔和时间,并获得有关的信息和方法的基本权利,以及实现性和生殖健康方面最高标准的权利。此外还包括人权文件中所阐明的人人有在没有歧视、强迫和暴力的状况下作出有关生育决定的权利。在行使此种权利时,他们应该考虑到他们已有的和将来的子女的需要以及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所负的责任。促进所有人负责任地行使这些权利,应成为政府和社区支持的生殖健康包括计划生育方法政策和方案的基础。六、全球社会促进生殖健康的主要目标。答:全球社会促进生殖健康的目标有三项:一是确保简单、实用的全面生殖保健服务,并能以负担得起、可接受和方便的方式向所有需要者提供计划生育方法;二是鼓励并支持人们在不违反法律的调节生育方法上需做出负责任的自愿决定,并获得做出决定所需的资料、教育和手段;三是以适应地方、社区各不相同情况的方式,满足人们一生中不断改变的生殖健康需求。七、国际社会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目标。答:国际社会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目标有六个方面:一是协助夫妇和个人在促进最大限度的健康、责任和家庭福利框架内实现其生育目标,同时尊重所有人的尊严和选择子女数量、间隔和时机的权利;二是消除非意愿的怀孕,并减少高危怀孕和发病率及死亡率;三是让所有需要和要求计划生育服务的人得到可负担得起的、可以接受的和可以方便获得的高质量计划生育服务,同时又能尊重其隐私;四是提高计划生育建议、信息、教育、通信、咨询和服务的质量;五是促进男子参与计划生育并分担责任;六是为增加生育间隔,提倡母乳喂养。八、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主要内容。答: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主要内容是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九、我国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针。答:我国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第二节 性生理基础知识一、 人类男女两性的性生理解剖。答:男女两性的生殖器官在主要组成部分和功能上有相似之处,一类是性腺,一类是附性器官。性腺都有双重使命,即产生生殖细胞(精子或卵子)和分泌性激素,而性激素有助于附性器官的发育和生长。附性器官的功能是参与完成性行为和完成新生命的形成与孕育。男性的外生殖器官包括阴茎、阴囊;男性的内生殖器包括睾丸、附睾、输精管、射精管以及附属腺体精囊腺、前列腺、尿道球腺等。女性的外生殖器官包括阴阜、大阴唇、小阴唇、阴道前庭、处女膜等;女性的内生殖器包括阴道、子宫、卵巢、输卵管;女性的性器官还有阴蒂。二、性激素。答:性激素是具有促进性器官成熟、副性征发育及维持性功能作用等的化学物质,又称为甾体激素和类固醇激素。性激素有共同的生物合成途径,都是以胆固醇为前提,通过侧链的缩短,先产生21碳的孕酮或孕烯醇酮,继而去侧链后衍变为19碳的雄激素,再通过A环芳香化而成18碳的雌激素。性激素的代谢失活途径大致相同,都是在肝、肾等代谢器官中形成葡萄糖醛酸脂或硫酸酯等水溶性较强的结合物,然后随尿排出,或随胆汁进入肠道由粪便排出。性激素在分子水平的作用方式,是进入细胞后与特定的受体蛋白结合,形成激素受体复合物,然后进入细胞核,影响DNA的转录活动、导致新的或增加已有的蛋白质的生物合成,从而调控细胞的代谢、生长和分化。三、人类性行为的特征和形式。答:人类的性行为的特征有:1、人类的性行为有普遍性。世界上没有一个人与性行为无关。性是生物繁衍的基础,性活动是人类的基本活动之一,每个人都是性行为的产物。同时,在正常情况下,每个人都有性要求,都要恋爱结婚,生儿育女,都要发生性行为。2、人类的性行为有长期性。性问题伴随着人的一生而存在。现代科学证明,人从幼儿时期开始就有性意识,这种意识到青春期便迅速增强。即使到了七八十岁,多数人还有性意识、性要求和性行为,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3、人类的性行为有隐蔽性。性行为的隐蔽性是由性行为的排他性引起的。4、人类的性行为有严肃性。性行为一方面满足了认得性快感,同时,也要对性伴负责,对后代负责,对社会负责。性科学研究按照性欲满足程度的分类标准,将人类性行为划分为三种类型:1、核心性性行为,即两性性行为;2、边缘性性行为,如接吻、拥抱、爱抚等;3、类性行为。四、月经周期。答:月经周期是指卵巢和生殖器官一系列有规律的重复变化(平均为28天),目的是让女性生殖器为有可能发生的妊娠做好准备。月经来潮的第一天通常称为月经周期的第一天。月经周期的长短随年龄而变化;第一次月经来后的前五年中,一般间隔较长,约为30-33天;以后周期逐步缩短,在20-40岁之间,周期长度固定在25-30天;绝经期到来的前几年中,周期逐渐延长10天左右。月经周期有一个明显的标志,就是经血,也就是月经。女性并不是一生都要来月经的。月经是有时间范围的,只发生在青春期到绝经期。一个世纪以来,青春期一直在不断提前,而绝经期则在不断地推迟。第三章 人口和计生行政管理第一节 人口1、 人口基本概念和基本要素?答:人口:是指在一定地域和社会范围内人群的总体,即居住在一定地区,并构成某一社会的总体。答:人口的三个基本要素:人口规模、人口结构和人口分布。基本要素:包括人口的数量、人口的质量、人口的年龄、性别关系、血缘关系等。2、 出生率:是指某地一年内活产数与平均人口数之比,以千分数表示,出生率=年内活产数年平均人口数1000死亡率:指某年每千人中死亡的人数。自然增长率:指一定时期内(多为一年)出生人数减去死亡人数后所得数据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3、人口增长:是指在特定时间内,出生、死亡和迁移的相互作用导致人口总量的增长。4、人口再生产类型?答:按照人口出生率、死亡率和自然增长率划分,人口再生产类型有原始型、传统型、过渡型、现代型四种。5、活产:孕满28周(或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其以上)、胎儿娩出后具有4种生命现象(即呼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之一者,称为活产。孕产妇死亡率:指一年内每10万名活产儿中孕产妇死亡数。婴儿死亡率:指某年每1000名活产婴儿中自出生到满1岁前死亡的婴儿数。生育率:指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妇女生育子女的数量。总和生育率:是指假设妇女按照某一年的年龄别生育率度过育龄期,平均每个妇女在育龄生育的孩子数。生育更替水平:是指同一批妇女生育儿女的数量等于她们本身的数量。低于生育更替水平,即称为低生育水平。育龄妇女避孕现用率:是指采取各种避孕措施的育龄妇女人数与育龄妇女总数的比率。出生人流比:指某一地区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工流产例数与同期活产婴儿数之比,即出生一个活产婴儿所对应的人流数。性别比:(即性比例)是人口学中关于社会或国家男女人口数量的一种比率。性别比=(男性人口数/女性人口数)*100出生人口性别比:是指活产男婴数与活产女婴数的比值。正常范围在103107之间。人口素质:是人口在质的方面的规定性即人口质量,其中包括思想素质、文化素质、身体素质等,即德、智、体素质。人口身体素质:指人口群体的身体器官和生理系统的发育、成长和机能的状况,表现为智能高下、反映快慢、体质强弱、身躯完损、耐力大小等,是人口素质发展的自然基础。出生缺陷发生率:凡出生时就有外表的、内部的结构异常或功能异常,称出生缺陷。人口老龄化:是指总人口中老年人比重日益上升的现象。一般是指人口中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比重超过7%,或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超过10%。常住人口:指经常居住在某一地区的人口,是在普查区内经常居住的人数。包括常住而临时外出该地的人口,但不包括临时寄住的人口。户籍人口:是公安部门户籍统计的人口,它反映的公安户籍记录数。外来人口:是指现住地与户口登记地不致的人,即现居住于某地半年以上但其户口登记地址在他地的人口。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或者市辖区),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不列入流动人口之内:因旅游、出差、上学、就医、访友、探亲等事由异地居住并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人口分布:是指在一定的时间点上,人口在地理空间(地区)中的定居情况。人口迁移:所谓人口迁移就是一段时间内(为1年以上)人的居住地在国际或本国范围内发生改变。第二节 计生行政管理知识1、 中国人口发展面临的挑战和任务?答:挑战:(1)我国人口规模庞大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 (2)现在的低生育水平并不稳定,存在反弹的隐忧 (3)流动人口规模庞大,城市化进程加快 (4)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 (5)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答:任务:(1)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 (2)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4)完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 (5)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制定和落实老龄化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农村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城市要逐步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发扬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积极探索和实施“爱心护理”等工程。2、 人口和计生工作新机制的主要内容?答:(1)宣传教育,就是要树立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观念,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方法,营造舆论氛围,通过多渠道、面对面、形象化、互动式宣传方式,不断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率。 (2)依法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人口计生各项职责,主要依靠法制推动计生,做到群众依法生育,干部依法行政。(3)村(居)民自治,就是引导动员人民群众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履行计生义务,享受计生权利,做到权力义务相统一。把计生纳入政务公开和村(居)务公开的内容,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积极推进计生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现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4)优质服务,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积极开展计生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传播科学知识和文明观念,加快人口信息系统建设,提高服务水平。(5)政策推动,就是切实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对计生家庭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积极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有利于计生的农村社社针保障制度,引导广大群众更加自觉地实行计划生育。(6)综合治理,就是建立党政领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协调运作制度,保证各项政策措施与计生政策相统一,落实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完善人口和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形成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良好局面。3、 计生“三结合”方针?答:是指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以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为目标开展生产服务,以帮助农民建设文明幸福家庭为目标开展生活服务,以帮助农民少生优生为目标开展生育服务。4、 村民自治中的计划生育工作(1)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的基本内容?村民自治: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就是全面推进本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所谓民主选举,就是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真正把村民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所谓民主决策,就是凡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和村中的重大问题,都要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按多数人的意见办理。所谓民主管理,就是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由全体村民讨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加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所谓民主监督,就是村里的重大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都要向村民公开,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委会干部,村委会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的监督。实践证明,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关键,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根本,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证。村务公开:村务公开要从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凡属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村里的重大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如新上的经济项目,村里的财产和财务收支,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指标,提留统筹方案及其它农民负担(包括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集体土地和经营实体的承包,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工资奖金和功绩过失情况及其它公共事务等等。 (2)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和方式?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主要包括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两个方面。在民主管理方面,有建立健全村计划生育组织机构、选举或选聘村计生专(兼)职干部、制定章程公约、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民主决策计划生育事务、评议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对象(户)、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服务活动等内容。在民主监督方面,有公开计划生育事务、应答群众计划生育投诉和质询、民主评议村计划生育工作、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民主监督作用、依法追究决策责任等内容。(3)村计划生育工作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评议的主要内容是村民委员会和村专(兼)职干部计划生育履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乡级以上政府或部门的有关政策措施落实、计划生育事务公开、人口计生工作中有无弄虚作假、村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听取群众意见及工作改进、群众参与和满意程度等方面的情况。评议工作在乡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主要以村民委员会向衬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民 主评议可根据需要每年组织1-2次,其结果作为乡级政府对村计划生育工作评价的主要依据。5、 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a)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1) 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意义1、 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 2、 有利于密切干群关系,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 3、 有利于转变生育观念,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促进消除贫困,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4、 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5、 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形成一套预算审批、目标人群确定、核算与决算、审计监督与评估的程序,是对建立有效补助农民机制的积极尝试。 2)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主要内容对响应国家号召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的农民夫妻,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3)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资格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2. 1973年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 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 年满60周岁。(2)“少生快富”工程实施范围和目标人群(一)实施范围。按照政策法规的规定,现行普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地区。(二)目标人群。按照政策法规的规定,可以生育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孩子,并按各省(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妇。奖励标准:对自愿申请参加、符合条件的对象,每对夫妇一次性奖励不少于3000元。作用:帮助目标人群发展生产。引导和帮助目标人群把奖励金用于发展生产,帮助选择投资少、收效快、风险低、适宜可行的致富项目,并与扶贫开发、农业开发等项目紧密结合起来,增强计划生育家庭的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3) 计划生育“三结合”项目计生工作与发展农村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以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为目标开展生产服务,以帮助农民建设文明幸福家庭为目标开展生活服务,以帮助农民少生优生为目标开展生育服务。(4)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家庭,在女方年满49周岁后,政府分别给予夫妻双方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或者100元的扶助金,并还从生产、生活等多方面进行帮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国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 49 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 , 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 周岁领取 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 , 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 元的扶助金 , 直至亡故为止; 独生子伤、 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 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5) 计划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6、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1)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制度统计帐卡和报表制度、统计调查制度、统计例会制度、统计人员培训制度、统计检查、奖惩和举报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制度、村级统计资料公开制度等。(2)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内容人口基本数据:主要包括与人口数量、质量、结构、分布相关的数据,旨在反映人口自身变动的趋势。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数据:主要包括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及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数据,旨在反映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进程。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数据:主要包括法规、科技、政法、宣传、财务、人事、设备、药具、协会等方面的数据统计。(3)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方法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的原则:1客观性原则2科学性原则3群众性原则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的一般方法:1全面调查2抽样调查3典型调查7、 病残儿医学鉴定a) 病残儿和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基本概念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包括精神方面及生理方面、功能性及品质性,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正常成长,可能导致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不同程度丧失的儿童。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b) 正常劳动力和常用的病残标准分级8、 正常劳动力:是指个人的智力、体力能承担国家、社会分配的不同性质、不同层次的一般脑力和体力劳动。9、 常用的病残标准分四级:一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一般指身体发育有重大生理缺陷,或智商在25以下者。二级:生活部分自理,仅能从事简单性、机械性劳动,一般身体有严重缺陷,或智商在25-55之间。 如中度智力低下、聋哑、近(远)视达-(+)600D等。以上一、二级明显影响劳动和生活,应定为病残。三级:身体或智力有轻度的缺陷,成长后在其工作或专业上可能受到一定的限制,但能参加一定的劳动,这一级病残标准的伸缩性较大,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四级:可以恢复健康的疾病,如营养不良、高热惊厥、心律早搏、轻度哮喘等,这一级可算作基本正常。(3)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程序第十一条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四条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a) 病残儿医学鉴定在时间上的规定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四条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九条 省级或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b) 世界人口日1987年7月11日,前南斯拉夫的一个婴儿降生,被联合国象征性地认定为是地球上第50亿个人,并宣布地球人口突破50亿大关。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会(UNEPA)倡议将这一天定为“世界50亿人口日”。1990年,联合国决定将每年的7月11日定为“世界人口日”,以唤起人们对人口问题的关注。1999年10月12日世界人口达60亿联合国确定为世界“60亿人口日”。 第四章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政策制度第一节 法律的基本概念1、法律责任的基本概念: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由司法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予以追究。2、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1)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2)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规定和程序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3)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4)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诉讼制度第二节 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相关内容1、公民计划生育权利(1) 依法生育的权利;(2) 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3) 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4) 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5) 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6) 获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7) 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8) 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2、公民计划生育义务(1)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3)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4)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的义务;(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维护妇女和女婴合法权益的特殊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4、生育政策:1)生育政策的基本含义和分类含义:生育政策是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是对全社会生育过程进行有计划地调节而制定的生育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分类:按调整对象分为:普通人群的生育政策和特殊人群的生育政策;按调整范围分为:国家规定的生育政策和地方规定的生育政策;按民族分为:汉族省份的生育政策和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2)生育政策的适用范围国家规定的生育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方规定的生育政策,在地方管辖范围内有效。 归国华侨的生育、内地居民涉港生育、涉外生育、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都是由国家规定的,全国通用。3)生育政策的一般规定一般规定: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是我国现行生育政策的一般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在适用生育政策时,应优先适用特别规定。4)再婚家庭的生育政策和跨省对象的生育政策(1) 再婚家庭的生育政策:一是要清楚再婚夫妻再婚前的生育和收养情况,这是对其适用生育政策的关键。二是要清楚离婚判决(协议)书中孩子抚养权的界定。(2) 跨省对象的生育政策 :适用女方户籍地的生育政策。5)提供生育服务的基本程序办理生育一孩儿手续需要携带的资料: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婚育状况证明: 有工作单位的,男女双方单位出具婚育状况证明。 无工作单位的,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婚育状况证明。办理地点: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办办理生育手续。第三节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内容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的原则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的方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3、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1) 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2) 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它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3) 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4) 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四节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相关内容1、计生生育技术服务的原则、方针和主要内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原则: 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方针: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内容:(1) 发放避孕药具;(2) 孕情、环情检查;(3)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4) 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5) 输卵(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6)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凡育龄夫妻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可以免费享受以上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2、计划2、技术服务网络的组成和设置原则:网络组成: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设置原则 :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广为覆盖3、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服务内容及县、乡两级服务机构可以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哪些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1)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3)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4)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哪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1)放置宫内节育器; (2)取出宫内节育器; (3)输卵(精)管结扎术; (4)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4、政府提供的免费计划生育服务的条件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响应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 ,均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5、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内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6、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内容:1)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症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2)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3)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4)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它生殖保健服务;5)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心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的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1)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2)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4)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8、向育龄人群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结算标准和途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9、村(居)委会在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的职责:(1) 发放避孕药具; (2) 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环情、孕情检查;(3) 积极动员育龄群众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协助做好术后随访;(4) 积极帮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群众进行治疗,并帮助解决其家庭实际困难。1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发症的鉴定和处理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发症的定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发症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服务规范、手术常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而受术者出现的与计划生育手术有关的人身损害。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发症鉴定的原则和受理范围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手术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因计划生育导致不良后果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3)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发症鉴定的程序(1) 受术者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后认为出现不良后果属于并发症的,可向所在乡(镇)级、街道计生部门提出并发症鉴定书面申请,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同时提供受术者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证明。(2) 乡(镇)级、街道计生部门接到并发症鉴定表后,对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3) 县级计生委审查后,提交鉴定小组受理。 4)单位或村(居)委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发症鉴定和处理方面的职责 (1) 单位或村(居)委会在日常开展计划生育手术随访时要注意手术对象的术后康复,主动关心其身心健康情况。如果发现手术后疑似并发症的,要及时送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站处理。(2)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发症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组织征集知情者意见后,出具书面意见,报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管理部门。(3) 当鉴定组需要时,单位或村(居)委会要协助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对于借并发症之名长期向政府索取者,对无理取闹者,要公开揭露其本质,发挥基层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作用。(4) 凡经鉴定结论是并发症的,服务对象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协调乡镇(街道)计生管理部门做好其生活和生产安排。协助服务对象落实并发症的治疗和治疗费用的报销。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发症鉴定、治疗和赔偿费用的承担 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应预先缴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并发症的,则鉴定费用由施术机构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中列支,申请人已预缴的鉴定费应予退还;经鉴定不属于并发症的,则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者承担。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第四章 并发症的处理,第十二条 管理分工:国家干部、国营和集体单位职工并发症患者的医疗费、安葬费、抚恤费以及子女照顾,应由所在单位参照工伤有关规定处理。城镇无业居民并发症患者的医疗费,由街道计划生育事业费解决,不足部分由上级计划生育委员会解决;残废补助金、死亡安葬费、抚恤费,会商所在地区民政部门给予解决。城镇个体户并发症患者的医疗费、残废补助金、死亡安葬费、抚恤金,会商所在地区民政、个体协会等部门给予解决。农业人口并发症患者的生产、生活困难,仍采用乡(镇)解决为主,社会救济为辅的办法,由所在乡(镇)及行政村分等级给予解决。第五节 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相关内容1、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目的和原则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2、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第六节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1、婚姻制度、最低结婚年龄和晚婚:婚姻制度: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最低结婚年龄和晚婚: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以上的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25周岁以上的初婚为晚婚。2、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主要包括:(1)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全血缘兄弟姐妹,以及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兄弟姐妹,他们是同源于父母的两代以内旁系血亲。(2) 伯、叔、姑与侄子、侄女,舅、姨与外甥女、外甥。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不同辈分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3)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他们是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相同辈分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 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是出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利益和维护社会利益的需要。禁止结婚的疾病分为两类:一是精神方面的严重疾病,包括精神病、痴呆症等。二是身体方面的严重疾病,主要是指足以危害对方或下一代健康的重大不治且带传染性或遗传性的疾病。4、收养的原则、收养的条件和收养手续收养的原则: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收养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时,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5、妇女在“四期”受特殊保护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2)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3)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4)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5)第八条(生育期)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6)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7)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8)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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