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金融创新视角的银保合作研究财务管理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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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创新视角的银保合作研究摘要: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在金融环境和全球经济影响下,中国的金融业逐渐从严格分业经营模式中脱离出来,银保合作快速发展和进步,银保合作是国际金融的流行趋势,也是中国的金融市场全面开放之后,面临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的选择。西方国家在混业经营模式和金融全能化背景下,银保合作逐渐成熟,呈现全方位、多层次合作特征。但是中国金融业银保合作还处在初级阶段,发展还不完善。所以在经济全球一体化今天,基于金融创新视角的银保合作值得被深入研究和思考。银保合作能够增强银行金融的经济效益,还能够促进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和进步,还能够推动金融一体化进程。尽管保险公司和银行都意识到银保合作重要性,也积极推进合作,然而在实现双赢过程中还有一些问题比较严重。所以,为了对目前初级阶段粗放式银保合作进行改革和完善,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银保合作先进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找到一条适合基于金融创新视角下的银保合作创新路径,要增进合作,提升金融核心竞争力。所以,本论文从我国银保合作发展现状出发,借鉴西方发达国家银保合作经验,对基于创新视角下的银保合作经营模式和具体策略进行研究,本论文研究对推动我国银保合作发展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影响,值得被学术界和金融界深入研究和探讨。关键词:创新视角;银保合作;目 录1 绪 论42 银保合作的概况42.1 银保合作的起源42.2 银保合作的发展42.3 银保合作的内容53 我国银保合作的现状与趋势63.1 我国银保合作现状63.2 我国银保合作存在的问题74 各类银保合作发展模式研究及启示94.1 欧美银保合作模式94.2 亚洲银保合作模式114.3 各类银保合作模式对我国的启示125 我国银保合作发展方向135.1 协议代理阶段135.2 战略联盟阶段145.3 银保合资公司阶段及模式分析156 现阶段银行成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主要障碍和潜在风险166.1 现阶段银行成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主要障碍166.2 现阶段银行成立合资保险公司的潜在风险176.3 银行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措施177 结论17参考文献:181 绪 论银保合作是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推动下,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相互渗透,银行资本和保险资本互相融合的产物,其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银行业和保险业开辟新市场、提高利润率的重要手段。本论文从研究世界各主要银保合作模式入手,根据中国国情,借鉴国外模式,得出我国现阶段银保合作的重点发展方向,并对银保合资保险公司的可行模式、运营分析、潜在风险以及对策进行深入研究。2 银保合作的概况2.1 银保合作的起源 19世纪欧洲出现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的项目,当时比利时储蓄银行、西班牙银行、法国保险公司就提供保险和银行服务。但是真正银保合作是1980年出现的,是保险业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衍生的,在金融发展中,伴随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银保合作逐渐被人们关注和重视。在欧洲许多国家,银保合作概念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市场发展速度非常快,发展势头已经促使银保分销渠道变身为保险公司的销售寿险产品主要渠道之一。现在,银保合作在全世界范围内已经普及开来,在亚洲、澳洲以及美洲都出现了银保合作模式。2.2 银保合作的发展银保合作发展主要经历四个阶段,分别是:第一,1980年前萌芽阶段。银保合作初期阶段并未实现真正意义的合作,仅局限在银行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中介,银行允许保险公司销售产品,银行只为保险公司提供销售平台,然而对银保产品制造和设计来讲,银行不参与。银行进入保险领域只是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用,但是在该阶段,银行也可以直接进行保单出售,但是是为了保险能够有效转移风险。银行只参与保险产品分销环节,和保险公司是纯粹的合作关系,没有产品制造和设计资本关系和竞争关系。在萌芽阶段为银保真正合作提供借鉴。第二,1980年开始成长阶段。在该阶段,银行逐渐涉足保险资本性的保障产品开发领域,通过银保合作真正涉足保险领域,和保险公司既存在合作关系,也存在竞争关系。成长阶段是银保合作真正意义的开始,尽管银行因为同业竞争异常激烈,打破传统业务束缚,大力开发和银行业务背道而驰的产品,例如:养老保险,然而银行该行为并非主动涉足保险领域,仅仅是为了与同行进行竞争而将自己的业务范围不断进行扩展,寻找新经济增长点,保险产品与银行业务有本质区别,也有内在联系,所以银保合作就成为一种必然。第三,1980年-1990年成熟阶段。在该阶段,保险公司和银行和合作取得关键性进展,保险公司和银行采取多种措施促使保险业务和银行业务能够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例如:并购、新设和合资等。银保合作背景下的银行保险产品数量逐渐增多,银保产品形式逐渐形成多元化格局,银保合作组织形式也逐渐深入和复杂。在此阶段,银行主动、积极开展银保业务,充分利用优势情况下,银保合作业务发展速度非常快,具体表现在银行保费收入份额在保费总额中比率逐渐呈现上升趋势。在该阶段,银保合作不只是在欧洲发展,在全世界范围内都逐渐普遍开来,例如:拉美、美国、亚洲、澳大利亚等保险公司和银行,形成银保合作“全球热”。第四,1990年至今后成熟阶段。伴随银保合作从产生到经营,逐渐走向后成熟阶段。由于不同地区和国家客户需求和发展环境都存在差异,所以银保合作模式向多样化方向发展,从最初非正式合作意向或者合作协议,即协议合作模式,逐渐转向合资购并模式、战略联盟模式,最终实现金融控股集团模式。伴随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外资金融机构不断对我国金融机构构成严重威胁。由于外资金融机构通过混业经营模式,从保险、信用卡、债券、基金、股票等都能够在外资全能银行办妥,但是中国证券、保险和银行采取分业经营模式,因此在国内外两种经营模式和环境下,我国保险公司和银行必将落后于外资混业经营模式。所以,我国保险公司和银行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基本国情,找到一种促进我国稳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模式。2.3 银保合作的内容银保合作最初是在欧洲税收、金融与立法背景下产生的。1980年萌芽时期,银保合作只是银行为保险公司销售产品提供平台,伴随欧洲一体化进程逐渐加快,市场竞争逐渐激烈,银保合作从初级发展到高级,内容逐渐变得广泛而多样化。现在,银保合作内容主要是:2.3.1 代理销售银保产品银行利用专门保险部门或者是自身柜台对银保合作产品进行销售,例如:寿险信贷业务、信用卡业务、投资连结保险和分红两全险等。2.3.2 代理收支保险例如:退保金支付、满期保险金支付、工资支付、理赔金支付、员工福利支付、收取保管费、利用银行网点收取保险公司代理费、利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银行方式收取代理保险费等,银行辅助保险公司集中管理分置机构资金。2.3.3 银行卡业务的合作例如:为保险公司使用贷记卡、信用卡和国际卡开展消费租赁、信贷、分期付款等业务提供保险服务;保险公司为贷记卡持卡人和银行信用卡持卡人由于被盗或者丢失产生风险提供保险服务;双方共同发行联名卡,双方为联名卡客户提供特定服务和相应产品优惠;环境允许基础上,保险公司可以有偿为银行推销和销售银行卡产品。2.3.4 电子商务的合作例如:共同进行保险和银行业务在电子商务方面研究,针对有关项目的开发进行合作;保险公司可以为银行电子商务存在风险提供保险服务。2.3.5 融资业务的合作例如:银行同行市场融出、融入资金,同等环境优选选择对方;可以为保险分支机构及其公司有限提供融资服务和质押贷款服务。伴随金融创新和金融深化不断发展和进步,金融业边界逐渐变得模糊,金融业深入合作成为经济发展大趋势,银保合作内容也会逐渐变得多元化和多样化。银保合作设计领域一般是寿险,财险非常少。这是由于财产保险一般不被大众所接受,推销存在实质困难,就算是荷兰、丹麦、希腊、英国以及爱尔兰等银保合作发展较为发达的国家,财险业务收入比例才达到总业务收入额的20%,在西班牙、法国、德国、比利时、瑞士、挪威、意大利等国家,银保保险占到财险市场份额还不到10%,这种方式还呈现不断上升趋势。3 我国银保合作的现状与趋势3.1 我国银保合作现状 我国银保合作起步较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主要合作模式还停留在协议合作为主,战略联盟为辅的层面上,与真正意义上的银保合作还有很大的差距。虽然银行保险在我国出现的时间较短,但是发展的速度却很快。从1999年起,国内出现“银保热”,许多银行开始纷纷选择和保险公司合作,一些新成立的保险公司也为了抢占市场份额与银行签订代理协议。进入21世纪后,我国银行保险进入快速发展期,合作规模也逐步扩大,代理保费收入逐年递增。通过银行代理保险的保费收入对总保费收入的贡献率情况是,2001年为9. 4%,2002年为41. 1%,2003年为56. 5%,自2004年行业结构性调整后,增速有所放缓,但是银行保险仍然是寿险保费收入的第二大来源。银行和保险公司制定了银保合作模式和发展方向,开始积极进行业务调整与转型。到了 2008年,银行代理更是历史性得实现了保费收入3546亿元,占总保费收入30%,市场主渠道销售地位愈加稳固。随着保险公司在产品幵发、合作方式上的结构性调整,银保合作为客户提供更多附加值的产品和服务,渐渐走向更加成熟的阶段。3.2 我国银保合作存在的问题3.2.1 银保合作双方的地位不平等 银行分支网络强大,覆盖面积比较广泛,保险公司受其吸引,假如保险公司运用银行机构分销保险产品,就能够解决保险公司分销渠道不足问题,促使保险公司吸收更多客源。银行成为保险公司抢夺高低,保险公司向银行缴纳高昂代理费,与银行建立短期合作关系。产品同质化环境下,银行选择保险公司自然以手续费高为标准。银保合作时,银行始终处在明显优势地位,一般是银行挑选多家保险公司进行合作,而银行也不愿意和保险公司建立长期战略同盟关系,银保合作仅限于代理销售,银保合作深入发展较为困难。3.2.2 银保合作依旧停留在销售协议模式第一,恶性竞争激烈。因为保险公司和银行是简单合作协议关系,双方未形成互惠互利合作模式,所以银行选择保险公司就以手续费高低为基准,优质银行网点能够促进保险业务拓展程度和收入高低,所以保险公司为抢占市场,主动支付银行高昂的手续费,形成恶性竞争激烈局面,一些保险公司还出现银保渠道费差损现象。恶性竞争造成手续费亏损,致使保险公司增加了经营风险。第二,合作层次比较低。按照合作程度差异,银保合作有四种模式,即战略联盟、销售协议、金融控股和合资公司,现在我国大部分银保合作还只是简单代理销售协议,低层次合作模式造成银行只关注短期利益,意识不到长期合作的价值,保险公司只关注保费增长和提高市场占有率,在短期协议下,双方都很难长期投入,未真正实现银保合作。第三,不规范的销售行为。短期销售协议模式,银保合作双方都不考虑长期合作,给不规范的销售行为提供契机。业务人员销售保险产品时,一般会造成误导性宣传,例如:不讲缺点、只讲有点,片面介绍产品,过于对产品进行美化,言过其实,夸大其实等,给银行正常秩序造成不良影响。3.2.3 分业经营政策的限制和监管力度比较薄弱 和国际金融混业经营存在差异,中国目前金融体制是保险、银行、证券实施分业监管和经营,和国外放松金融体制存在很大区别,中国银保双方互相投资受限制,交叉经营和业务范围都受到限制,给银保合作长期、可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在保险公司和银行经营监管当中,我国还未形成统一法律法规进行规范,银保业务监管只流于形式,难以形成聚合效应。监管制度不完善,对银保合作进一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3.2.4 产品同质化程度高,缺乏创新 银行产品是利用银行柜台进行销售,受销售便捷性和快速性影响,因此,银保产品普遍情况下比传统的保险产品更为方便,保障力度不足,重投资收益。无论是投连险和万能险热卖,还是当红分红险,银行代销保险一般在投资性产品上进行集中,产品单一,缺乏创新。同时,投资性保险产品和银行自身的储蓄产品比较相像,银行产品同质性程度高,产品售后服务、功能和价格等大同小异,可替代性强,不利于竞争,尽管银保合作能够使银行短暂获益,然而在银行业绩压力下,就造成销售人员先推广银行产品再推广保险产品的局面,对银保长期合作极为不利。3.3 我国银保合作的发展趋势我国银保合作模式的战略选择应该立足当前,着眼于长远发展。目前,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我们必须考虑到现阶段的状况,通过循序渐进的发展方式,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银保发展模式。国内银保合作应先遵循一般模式,在竞争中确立相对优势,通过合作和业务的相互渗透,逐步走向一对一排他性合作,向战略联盟过渡,进而建立资本纽带关系,逐步过渡到相互参股的稳固合作关系上。当银保合作发展为股权关系时,经营管理将变得很复杂。这种情况下,成立金融控股集团统一管理会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因此,必须明确银保合作的战略定位,明确金融控股集团是未来我国银保合作的发展方向。银行是银保资源的拥有者,在银保合作模式上具有主导地位。银行将保险真正融入自身业务体系中,构成完整的银行金融理财服务体系。而保险公司会利用专业优势给予强大的培训和营销支持。在综合金融背景下,将最大限度地利用集团资源,最有效地节约成本,建立成本与价格优势,并为消费者创造最大价值。银行专注销售,保险公司专注产品的设计与开发,以及银行销售能力提升的培训。现阶段我国国内个别银行和保险公司都开始尝试进入综合化经营,开始出现金融控股集团的苗头,如平安保险集团和光大集团等。中国平安集团拥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平安资产管理、平安期货等公司,为客户提供保险、银行、投资等全方位、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中国光大集团拥有中国光大银行和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在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前提下,我国可以推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交叉和融合。在金融控股集团下设经营不同金融业务的子公司,子公司之间不交叉持股,共同受到金融控股集团的控制。在同一母公司的经营下,提高了银行和保险公司经营的整体性,使双方的合作更加紧密,从而能为客户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和产品,并实现资源的有效共享,使银保合作真正从集团战略高度得到充分幵展和提升。4 各类银保合作发展模式研究及启示4.1 欧美银保合作模式4.1.1 欧洲银保合作模式以欧洲法国银保合作为例,法国保险最大特点就是国家强制保险的比例高。法国的保险意识比较强,保险市场多以强制性保险为主,所以保险行业缺乏竞争,银行能够以较低市场成本涉足保险行业。同时,在法国,银保合作普遍是采用银行主控模式,也就是银行占主导,涉足保险领域对保险公司进行控制。普遍情况下,银行对保险公司进行控制的方式有两种,第一银行设立新保险子公司,第二银保合作合资成立保险公司。法国银保合作模式如图三所示。法国银保合作的发展很快,到了2012年,保险市场在全球排名第五,保费收入占到全球总量5.17%。现在法国银行旗下都设立了寿险公司,保险公司和银行可以利用交叉构建战略联盟,充分发挥专业化优势实现产品交叉销售,银保合作内在化程度比较高。法国在短时间内实现市场份额快速增长,银保合作的成功取决于国家政策大力支持。政府为银保合作模式提供宽松发展环境,所以法国从最初就选择多样化、高级形式,对银保合作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同时,法国银保合作发展还与“资本契约化”税收优惠政策又很大关系,允许在银行销售养老产品。客户接触产品更方便快捷,吸引客户。虽然1988年已经取消“资本契约化”优惠政策,银保合作增长率明显下滑,然而银保合作发展已经成为必然趋势。银行保险公司合作模式Credit MutualCAN Vie成立新公司Credit LynnaiseMedical France收购Societe GeneralUMAC收购Companies banc ireCardiff成立新公司Saving bankCNP合资公司BNPNationvie成立新公司Banquetsn PopulariszesFutive合资公司Societe GeneralSogecap成立新公司CICGANGAN拥有CIC82%的股份BNPAssume-Vie合资公司Credit AuriclePredica成立新公司资料来源:Nadege Genetay,Philip Molyneux,2002Bancassuance,Nacmillan,pp,73(图三 以法国为代表的欧洲银保合作模式)4.1.2 美洲银保合作模式 以美国为代表的北美洲银保合作模式主要是金融控股集团模式,指的是保险公司和银行作为独立子公司在集团内部存在,双方的业务边界比较明晰,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母公司对保险公司和银行之间利益分配关系进行协调。金融控股集团模式和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是相一致的。该法律明确指出,金融集团不管从事金融性质业务,都需要利用子公司实现,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对金融控股集团模式来讲,美国金融控股集团与子公司实施分层监管方式,能够最大限度避免保险公司和银行间风险传递,能够避免金融体系全面崩溃。4.2 亚洲银保合作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亚洲银保合作模式,日本是世界第一大寿险市场,寿险产品都是利用传统个人营销形式,现在,银保合作模式逐渐趋于成熟和稳定,采用金融控股集团模式。1996年,日本首相阐述对金融体系进行彻底改革的计划和想法,后以文字形式进行公开,题目就是“日本金融体系改革:为2001年东京市场的复苏而努力”,从这点来看,日本已经着手银保合作的改革和发展。战后日本解散财阀,并且被禁止建设金融控股集团,日本机构机构实施分业经营。1997年,日本修改垄断法,取消限制,允许金融机构建设金融控股集团。该金融改革手段打破分业经营壁垒,全面实现保险公司、银行、投资基金业务和证券公司等相互渗透。2001年,日本政府启动银保合作模式,允许保险产品在银行柜台销售。日本金融厅明确表示,2001年4月开始,银行柜台可以销售保险产品,寿险产品销售开禁日程却被延迟。另外,允许销售产品限定是和银行因为进行关联的保险产品,而且考虑投保人利益,把保险产品的范围缩小到问题较小产险产品,如与住宅贷款有关的住宅贷款信用保险、债务偿还支援保险、长期火灾保险和海外旅行伤害保险。同时,还采取策略禁止搭配销售。2004年,日本金融厅对保险、银行与证券等推出一整套新指导方针,对金融行业进一步放松监管,鼓励日本银行增强国际竞争力。(图四显示亚洲部分国家的银保合作发展情况)亚洲国家和地区发展概况监管程度印度央行根据商业银行的资产实力规定银保合作方式低马来西亚央行支持本土银保合作高韩国银行不能够代理,只能出租职场高泰国银行作为经纪人中香港银保合作顺利,还可发展经济业务低日本寿险公司关注资本实力,不重视销售战略低新加坡不充分发展,对管制进行放松低台湾银行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只有屋主险属于银行保险中资料来源:Asia Insurance Review2001,第4期(图四 亚洲部分国家的银保合作发展情况)4.3 各类银保合作模式对我国的启示4.3.1 金融法规环境启示从以上国家与地区银保合作对比中发现,金融管制放松国家,银保合作的发展速度快,程度也高;金融受到严格监管国家,银保合作还处在初级阶段。所以,出保险公司和银行积极创新和合作之外,政府监管放松和大力支持对银保合作也起到一定作用。图五代表了一些国家与地区的金融监管和经营体制,欧洲大多数国家都允许银行投资保险业,涉足保险业,实行混业经营,监管方式多是统一监管。这同样也是欧洲银保合作发达最关键因素,同时,欧盟建立促进欧洲各国家法律法规逐渐趋于一致,欧元出现促进欧洲内部的金融实现自由化发展,促进银保合作壮大和发展。国家过去现在监管方式英国分业混业统一监管美国分业混业分业监管德国混业混业统一监管日本分业混业统一监管荷兰混业混业统一监管瑞士混业混业统一监管比利时混业混业统一监管卢森堡混业混业统一监管加拿大分业分业统一监管意大利分业分业统一监管韩国分业分业统一监管法国分业分业分业牵头监管香港分业混业分业监管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国际金融研究处,“主要国家与地区金融监管和业务体系演变与发展”,金融参考2000年第4期。(图五 主要国家与地区的金融业监管和经营体制)亚洲国家受严格金融管制,最近几年很多国家与地区才将管制放松,银保合作法律障碍摒弃后,银行保险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日本因为早期分业经营局限,保险公司和银行长期独立经营,所以联系甚少,所以与欧洲发达国家进行对比比较落后。4.3.2 银保合作无统一模式银保合作要根据实际国情,因为金融体系背景存在差异,合作模式就存在差异,例如:法国银保合作是通过金融控股集团子公司对保险产品进行销售,也有保险公司和银行出资成立保险公司。美国银保合作已形成规模,发展模式也实现多样化,有战略联盟、分销协议,金融控股集团模式等。亚洲银保合作除日本采取金融控股集团模式之外,其他都是采取分销协议方法,还有少数合资企业,金融混业经营十分谨慎。要推动中国银保合作快速发展和进步,需要考虑我国目前金融环境和法律法规元素,要结合我国基本国情,中国银保合作发展至一定阶段,政府就会制定政策和法律予以配合和调控,营造良好、宽松金融市场环境,推动银保合作紧密发展。因为中国还是分业经营形式,选择银保合作模式更要慎之又慎,要经理从分散到紧密、从初级到高级的过程。4.3.3 银保合作发展前景广阔 从欧美和亚洲等代表国家银保合作不难看出,银保合作发展是对金融资源配置进行优化,提升资源的使用率。从长远发展角度来讲,银保合作可以给保险公司和银行双方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竞争优势显著。主要优势是:充分发挥范围经济效应、规模经济效应和协同效应,节省成本,给客户提供更方便和全面的服务。浅层次代理合作模式为保险公司和银行分销渠道拓展和业务扩张提供机会,深层次资本融合模式在对两者资源进行整合条件下,充分发挥规模经济效应、协同效应与范围经济效应。5 我国银保合作发展方向5.1 协议代理阶段保险公司和银行利用非正式合作意向或者是合作协议建立销售联盟关系,协议代理阶段是最初最原始模式(如图一)。在该模式下,保险公司与银行签订了代理销售的相关协议,允许保险产品在银行内进行销售。银行业可以把银行产品和保险产品捆绑销售或者是独立销售保险产品。银行为保险公司提供经营网点,不参与保险产品开发和设计当中。银行是保险公司代理人,收取一定代理费用和手续费。保险公司和银行在最初只存在委托代理关系,银行只需由于自身逾越代理人身份或者是存在误导客户行为负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却要承担保险产品赔偿和问题责任。协议代理模式最简单也最容易运行,只要保险公司和银行签订协议,产生合作关系,保险公司就能够利用银行网点为广大客户出售保险产品。银行能够利用代理保险的业务,扩大自身客户群,挖掘新经济增长点,利用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可以增加中间业务的收入,增加收益。保险公司仅仅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就可以获得客户资源和销售渠道,扩大产品的销售额。然而协议代理模式还是存在劣势和问题,协议合作关系不稳定,保险公司和银行都未有长远合作的准备,仅仅是作为一种短期合作行为,所以双方都是短暂利用对方价值获得暂时利益,并不能进行深远合作。同时,保险公司很容易陷入恶意竞争,佣金战会造成保险公司的利润空间逐渐变小,对保险公司稳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不利。(图一 协议代理模式)5.2 战略联盟阶段战略联盟(如图二)阶段指的是两个或者是两个以上企业为实现双方共同利益和目标,形成风险共担、优势互补、要素水平流动网络组织,和协议代理模式进行对比,战略联盟模式的保险公司和银行合作关系更为稳定,而且双方都会考虑到长远发展和合作。在该模式下,银行从代理多家保险公司的销售产品向一对一合作关系迈进,也就是战略联盟模式下,一家银行仅代理一家保险公司产品。银保合作摒弃松散合作模式,把银保合作上升至战略发展高度,从自身利益出发,通过各自优势,一起承担责任和风险,满足客户金融需求。战略联盟模式指的是排他性合作模式,保险公司和银行关系都有进一步拓展,双方建立专业销售团队和产品开发团队,利用共享客户资源,全面促进业务渗透。而且在战略联盟模式下,银保合作逐渐渗透资本合作,然而在资质结构方面双方依旧相互独立,不存在股权关系。(图二 战略联盟模式)5.3 银保合资公司阶段及模式分析 合资模式指的是保险公司和银行进行出资,构建独立保险公司,经营保险银行业务。新建保险公司既具有保险公司资源和客户也拥有银行销售平台,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和风险,全面实现共享利益。因为保险公司和银行都是新建企业股东,因此根据出资比例对利润分红进行分享。利用把保险公司和银行两者合二为一,这样不但可以吸收双方有点,集中优势对银行保险产品进行开发,还可以共担风险和分摊成本,即将风险进行分散。同时,利用合资,银行还可以从保险公司学习保险业务专业知识,为独立进行保险业务奠定基础,利用资本渗透,保险公司和银行在企业文化整合、经营战略、发展方向等都会相互影响,促进双方一起进步。资本融合能够挖掘保险公司和银行自身劣势和优势,然而保险和银行两大股东必然会存在利益纷争,例如:业务管理、经营决策权等方面必然会产生矛盾,由于其都是按照各自利益规划战略,所以从国外的研究结果和现状中可以发现,合资公司寿命比较短,合资公司80%都是用销售协议形式结束合作关系。6 现阶段银行成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主要障碍和潜在风险6.1 现阶段银行成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主要障碍现阶段银行成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主要障碍就是合资保险公司的总经理走马观花,离职率高,频频上演“换将”戏码。6.1.1 强强联手谁也不服谁欧盟保险巨头明显低估进入中国金融市场难度。1996年11月,第一家中外合资人寿保险公司在上海成立,世界冒险巨头在中国纷纷成立合资保险公司,实际上,资本和技术优势显著跨国保险公司都愿意独立开展业务,然而受到政策的限制,合资却是其金融中国市场必然之路。最近几年,外资保险在华业绩体现出,合资保险公司建立诸多障碍。合资公司里面,外方一般身价很高,所以要求中方伙伴同样具有身价。中方合作伙伴普遍存在两大趋势,第一政府背景,外资合资保险公司光大、中信、中石化、中石油都是副部级企业;第二国际背景,中粮、海尔、五矿集团,经营和资本实力都较为雄厚。然而,事实证明,强强联合往往会出现谁也不服谁的局面。中外双方矛盾核心在于,外方认为,自己来自成熟市场,管理保险企业经验比较丰富;中方认为,自己存在本土化优势,对中国市场脉搏更加了解和熟悉。双方在市场运作、经营理念和产品问题上,分歧很大。6.1.2 两个权力中心引发障碍 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一般是中外双方各持一半股份。因为外放行业技术和经验都十分先进和强大,总经理一半由外方派遣,但是为了形成制衡,中方慧担任董事长。从表面看,根据规矩,董事长对直接经营不干涉,实际外方对经济权利进行控制,然而保监会有要求,董事会必须坐班,这项要求导致的后果便是,合资保险公司形成两个权力中心,由于中方合作伙伴往往是国有企业,十分关注权力,人财物都一起抓,一旦中方董事长干涉经营,外方总经理也只能听之任之。双方在希望维持和平合作基础上都不愿意翻脸,还都愿意控制权力,所以合资保险公司的建立和运营就存在障碍。6.2 现阶段银行成立合资保险公司的潜在风险 强强联手和两个权力中心造成的障碍会给合资保险公司的成立形成潜在风险,权力风险、利益风险和管理风险,因为没有统一法律制度对合资保险公司权力进行规定,所以很难分出谁对谁错,诚然,外方在银保合作方面的确发展较为完善和成熟,但是却对中国的基本国情不熟悉、不了解也是事实,如果外方权力高于中方,很容易造成外方不顾中国基本国情,建立管理机制、改变管理方法、改变运营方法导致利益风险产生的局面。而中方虽然对中国的基本国情比较熟悉和了解,具有本土优势,但是其银保合作模式发展落后也是事实,技术和知识等比较落后,一旦成为合资保险公司控股者,也会给合资保险公司的发展和经济效益造成之后风险。6.3 银行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措施 强强联手和两个权力中心并非不可取,中方和外方两者之间各有优势、各有劣势,没有外方先进的银保合作发展理念、技术和经验,合资保险公司依旧是中方不成熟银保合作模式下的形式空壳,没有中方的本土优势,合资保险公司也不能够根据中国实际基本国情深入进行发展,很可能会面临改革风险,增加发展的成本。从这两点来看,两者之间联合是必然趋势,但是需要两者取长补短、扬长避短,既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又要互相学习、互相促进,要虚心合作,为了建立成熟、完善的合资保险公司必须要采取分权管制方法,各自凭借自身优势成立权力部门和中心,然后中方和外方各派出一名代表,共同担任总经理一职,如有遇到分歧,要及时进行商讨,统一拟定解决方案,这样才能够有效防范和化解银行风险。7 结论综上所述,尽管我国银保合作还处在初级阶段,但是未来发展前景却很好,要经历由浅入深的过程。保险公司和银行深入合作就意味着金融一体化又向前迈进一步,进入到更为高级发展阶段。因为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监管和分业经营金融体系,就造成银保合作受到一定限制。本文从我国银保市场现状出发,对金融创新视角下的银保合作现状和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分析,借鉴国际银保先进经验,对金融创新视角下的银保合作提出合理化建议。随着混业经营相关监管政策的逐步明朗,我国银保合作将会出现新的局面,银保合资保险公司也将逐步出现。研究银保合资保险公司的相关实务研究将是今后一段时期内银保合作研究的重要发展方向。参考文献:1曹阳.中国银保合作若干问题的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10(13):42-43.2道格拉斯.诺斯.刘守英译.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三联书店,1994.3豪明.英美银行监管制度比较与借鉴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176-200.4贺汉桥,吴莉萍.对当前我国银行保险业深度合作的策略思考J.武汉金融,2009(8).5洪洁.论我国银保合作的现状、问题和发展途径J.上海金融,2004(9):56-57.6胡浩.银行保险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32-38.7黄韩星.银保合作的SW0T分析与战略思考J.海南金融,2006(8):22-24.8黄金财.欧洲银行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发展趋势J.保险研究,2002(7):35-38.9李林.混业经营:中国金融业的未来发展趋势J.当代经济科学,2000(11):55-59.10李烨,黄海峰.论银行保险发展模式的选择J.金融与经济,2008(12):26-28.11刘江林.加强银保合作促进共同发展J.金融与经济,2010(11):35-40.12孟建国.我国银保合作的渊源及其发展特区经济J.特区经济,2008(4):16-22.13王倩.我国银行保险合作及发展J.中国保险,2007(3):23-28.14魏华林.银行保险的中国实践:发展历程与前景预测J.武汉金融,2008(7):4-8.15闻岳春.法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J.中国金融,2007(6):63-65.16夏斌.金融控股集团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55-68.17谢清顺?银行保险实务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3.18徐昆,金嵩.银保合作问题与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11(1):66-67.19杨明辉.金融控股集团实务与操作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34-55.20奕培强.西方银行保险的发展及其动因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2000(8):21-25.21查金梅.浅析分业经营下银行保险实务操作中的几个问题J.上海保险,2009(12):5-7.22郑涛.我国银保合作现状及发展对策浅析J.现代经济信息,2009(22):69-70.23周道许.中国保险业发展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68-89.24朱虹.当前我国银保合作现状和发展对策一以浙江省为例J.新金融,2004(7):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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