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鹏刑诉表格大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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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系统强化讲义 编讲:戴鹏第1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第1节 刑事诉讼法概念刑事诉讼概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含其他侦查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部门、检察机关等,下同)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特征1、 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2、 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3、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4、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法概念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分类狭义刑事诉讼法典(1979年7月1日通过,1996年3月17日第一次修正,2012年3月14日再次修正);广义一切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渊源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存在的形式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3、有关法律(刑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刑事诉讼有关问题的专门规定)4、有关法律解释(六机关规定,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等);5、地方性法规;6、国际公约、条约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工具价值: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独立价值:体现刑事诉讼法本身所蕴含的民主、法治、人权的价值;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师动态的宪法1、 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条款在宪法中有重要地位;2、 刑事诉讼法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第2节 刑事诉讼的目的与任务直接任务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重要任务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根本任务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第3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论述题材料)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惩罚犯罪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人公正适用刑法,抑制犯罪;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保护诉讼参与人:1、无罪的人不受追究;2、有罪的人受到公正追究;3、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与行使;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公正是人类社会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诉讼公正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是诉讼的灵魂与生命。诉讼公正包含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二者不可偏废。实体公正诉讼结果公正,案件的结果处理所体现出的公正;程序公正诉讼过程公正(“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诉讼效率要求投入一定司法资源处理尽可能多的案件,意味着应当降低司法成本,加速诉讼运作,减少案件拖延和挤压;“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刑事诉讼中,应当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第4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刑事诉讼目的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刑事诉讼价值秩序1、 通过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2、 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公正刑事诉讼价值的核心地位,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效益包括是诉讼效率也包括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刑事诉讼主体概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分类专门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含其他侦查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部门、检察机关)等;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刑事诉讼职能控诉职能检察院,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定、诉讼)代理人;辩护职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审判职能法院;刑事诉讼结构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以及相互间法律关系;等腰三角诉讼结构:审判中立、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刑事诉讼阶段公诉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自诉案件受理审判执行;第二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检察独立: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上级检察院有权对下级检察院作出命令、指示,检察独立是指整个检察系统独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干预;法院独立: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指导关系,各个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预,也不受上级法院的干预;三、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立案监督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立案而违法立案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或者不立案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侦查监督1、 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对侦查工作进行监督;2、 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纠正意见;3、 根据案件需要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审判监督1、 对审判过程中的违法情况,在庭审后,以检察院的名义向法院书面提出;2、 认为一审裁判确有错误时,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3、 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4、 死刑复核程序中,最高检可以向最高法提出意见,最高法应当将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5、 对特别程序进行监督: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和强制医疗程序;执行监督1、 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2、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应当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机关,该机关接到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应当立即对原决定进行核查;3、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意见书报法院裁定,同时将该意见书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法院接到书面意见书后,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1个月内做出最终裁定;4、 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进行监督;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1、 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者限制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2、 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为有罪;1、 吸收了无罪推定的精神;2、 明确定罪权由人民法院依法专属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均不得行使;3、 体现:(1)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称谓; (2)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3)审判阶段,对于证据不择、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六、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A、进入诉讼前(决定)不立案;B、侦查阶段(决定)撤销案件;C、审查起诉阶段(决定)不起诉;D、审判阶段(判决)无罪或者(裁定)终止审理 判决无罪:a、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b、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已经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 终止审理:其余情形. 七、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3章 管辖第1节 立案管辖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1、 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2、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3、 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4、 侵占案(绝对告诉才处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诉转自诉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检察机关已经做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检察院自侦刑事案件1、 贪污贿赂犯罪(刑法分则第八章);2、 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刑法分则第九章);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犯罪: A破坏选举罪B非法拘禁罪C非法搜查罪D刑讯逼供罪E暴力取证罪F报复陷害罪F虐待被监管人罪;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由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1、检察院自侦案件;2、 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3、 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4、 监狱侦查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5、 走私犯罪侦查部门走私案件;立案管辖中交叉管辖的问题1、 公民报案不受立案管辖限制;2、 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侦查刑事案件中涉及到对方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对方,其中,涉嫌主罪属于其中一个机关侦查,则由该机关为主侦查,另一机关配合;3、 公、检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有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分情况处理:A、 告诉才处理的:告知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B、 其他类型自诉案件:可以立案侦查,随同公诉案件移送法院,一并审理;4、法院审理自诉案件时发现有必须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时,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2节 审判管辖1、 级别管辖基层法院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法院1、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法院全省性重大刑事案件;最高法院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变通1、 上级法院在必要时可以依法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移送管辖);2、 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管辖(移送管辖);注:最高法关于规范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关系若干意见第3条: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对已受理的下列一审案件,必要时可以书面报请上一级法院审理:(1)重大、疑难、复杂案件;(2)、新类型案件;(3)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4)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案件。第5条: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属于上述四种情形,有必要由自己审理的,可以决定提级管辖。3、 一人犯数最、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4、 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2、 地区管辖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2、两个以上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3、 指定管辖 情形 1、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分别层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2、 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可以请求上一级法院管辖,上一级法院可以自己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管辖;3、上级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管辖;案卷处理1、 公诉案件:书面通知检察院,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通知当事人;2、 自诉案件: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指定管辖的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四、专门管辖军事法院1、 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分案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全案军事法院管辖;2、 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其他专门法院管辖:A、 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B、 军人在办理退役手后犯罪;C、 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需要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D、 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犯军人违反职责罪除外);铁路运输法院A、危害、破坏铁路生产、运输的案件;B、破坏铁路交通设施案件;C、火车上发生的案件;D、违反铁路运输法规、制度造成铁路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案件;注: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法院因管辖不明发生争议,一般由地方法院管辖。四、特殊地域管辖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管辖漏罪原审法院管辖,如果服刑地或者犯罪地法院管辖更适宜的,可以由其管辖;新罪服刑地法院管辖;脱逃期间犯罪犯罪地抓获且发现:犯罪地法院管辖;缉捕回监狱后发现:服刑地法院管辖;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规定的罪行被告人抓获地法院管辖;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犯罪船舶最初停靠地法院管辖;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犯罪航空器最初将落地法院管辖;外国人在中国域外对中国或中国人犯罪入境地法院管辖;国际列车上犯罪有协议依协议,无协议由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铁路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在我国驻外使领馆犯罪该公民主管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该公民离境前居住地或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第4章 回避回避的对象侦查、检查、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的情形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广义);2、 本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3、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5、 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6、 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查人员如果调至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审判人员;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人员如果调至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该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7、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审判程序;该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回避的种类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回避的程序1、 申请(口头或者书面)A、申请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B、申请的效力: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一般应当暂停本案工作; 但是,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决定作出前,侦查人员不得停止本案侦查工作。2、 决定(口头或书面)A、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B、院长审判委员会决定;C、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委员会决定;D、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谁聘请,谁决定”;3、 复议A、 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在5日内申请原机关复议;B、 对法院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C、 被决定回避的人对回避决定不服,可以再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注意:回避决定一经做出,立即生效,复议不影响回避决定的生效;4、对于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回避前诉讼活动的效力1、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决定;2、被决定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搜集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第5章 辩护与代理第1节 辩护辩护人的范围可以担任辩护人A、 律师;B、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C、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不能担任辩护人绝对禁止A、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B、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C、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相对禁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除外)D、公、检、法、国安和监狱的现职工作人员;E、本院的人民陪审员;F、与案件审理结果又利害关系的人;G、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辩护的种类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委托时间 a、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b、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注意: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委托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行委托;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为其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委托1-2人作为辩护人;共同犯罪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指定辩护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辩护;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检、法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补充:在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中,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辩护人的诉讼地位承担辩护职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利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辩护人的权利A、 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B、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解除超期羁押、申请回避等;C、会见通信权:a、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法院同意,也可以会见、通信; b、辩护律师凭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律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c、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会见均不需要经过批准); d、辩护律师会见时,可以了解有关案情,提供法律咨询;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与被监视居住的人会见、通信适用以上a、c、d项规定。D、阅卷权: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时,可以查阅、复制、摘抄本案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法院、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复制、摘抄上述材料;E、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检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F、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经过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本案材料,也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经检察院、法院许可,并经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G、保密权: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有权保密;但是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权利救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检、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行使权利,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检察院审查属实的,应当通知有关机关纠正;辩护人的义务1、 无罪证据开示: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2、 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和其他干扰司法秩序的行为。违反上诉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辩护人刑事责任,应当由侦办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律所或所属律协;拒绝辩护1、 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重要事实,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2、 对于不属于应当指定辩护的被告人拒绝法院指定的辩护人,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拒绝重新委托或者指定的辩护人的,可以准许,但是被告人只能自行辩护;3、 对于属于应当指定辩护的被告人,拒绝指定的辩护人,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或者指定辩护人;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拒绝重新委托或者重新指定的辩护人的,不予准许。第2节 刑事代理刑事诉讼代理种类公诉案件A、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B、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A、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B、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追诉人死亡、逃匿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审理程序,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强制医疗程序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告人或被申请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诉讼代理人范围见辩护人的范围;诉讼代理人权利、义务与辩护人基本相同;第6章 证据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特征与分类概念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特征1、客观性:证据是客观存在,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主观想象、猜测假设、臆断事实不能成为刑事诉讼证据;2、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由客观联系;品格证据、类似行为不能成为刑事诉讼证据;3、合法性:A、证据收集的主体与程序合法;B、证据符合法定形式,警犬辨认、测谎结论不能成为刑事诉讼证据;C、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程序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证据制度基本原则证据裁判原则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自由心证原则自由判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证据及其证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断,法律不做预先规定;内心确信:法官对证据的判断所形成的内心信念,且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由此判定事实;禁止根据尚有疑虑,似是而非的主观感受认定案件事实;直接言辞原则见“见审判概述”证据法定分类物证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书证以记载的内容和反应的思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或者其他物质材料;证人证言概念证人就其了解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陈述;证人资格 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刑事诉讼中,单位不能作证人;证人出庭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质证且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该规定。A、 经法院通知,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父母、配偶、子女除外;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可处10日以下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B、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证人保护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可以公安、司法机关请求予以保护;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陈述;注意:被害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等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注意:作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录音、录像一般产生于诉讼开始之前,犯罪事实过程中;鉴定意见 公安、司法机关指派、聘请鉴定人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意见;1、 鉴定意见必须由鉴定人签名;2、 鉴定人适用回避规定;3、同一问题由多人进行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分别作出鉴定意见;4、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5、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不是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证据的理论分类是否证明案件事实存在,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A、有罪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B、无罪证据: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证据的表现形式A、以言词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侦查实验笔录;B、以实物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A、 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B、 传来证据: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复制或者转述原始证据而派生出来的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A、 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B、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是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第2节 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证据的收集1、 收集证据的主体:公、检、法机关,律师;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试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2、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3、 公安司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证据的审查与判断(两高三部死刑证据规定)1、 物证、书证 A、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于搬运、保管,或者应由有关机关依法保管、处理或者返还的,才可以制作照片、录像、复制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B、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C、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D、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一)收集调取的物证、书证,在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物品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不详的;(二)收集调取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无被收集、调取人(单位)签名(盖章)的;(三)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四)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其他瑕疵的。E、对物证、书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证人证言A、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B、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C、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D、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二)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书面证言;(三)询问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E、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有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一)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或者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内容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F、 具有下列情形的证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二)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出庭作证的。G、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如果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H、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出现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无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3、 被害人陈述(适用证人证言的规定)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A、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B、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二)讯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员时,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C、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一)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存在矛盾的;(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诉讼权利内容的;D、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审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而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但庭审中供认的,且庭审中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可以采信庭审中的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 5、鉴定意见:A、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四)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五)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六)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七)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八)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九)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B、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由其出具相关说明,也可以依法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6、 勘验检查笔录A、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B、勘验、检查笔录存在勘验、检查没有见证人的,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没有签名、盖章的,勘验、检查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等情形,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7、 视听资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视听资料经审查或者鉴定无法确定真伪的;(二)对视听资料的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提供必要证明的;8、辨认笔录:A、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辨认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尸体、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B、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 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 (2) 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 (3)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 (4) 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 (五)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 第三节 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 排除范围:A、 言辞证据:采用刑讯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B、实物证据: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2、 排除程序: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A、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B、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 证据依法予以排除;且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法庭调查中,由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检察院可以提请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关联证据规则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排除:品格证据、类似行为、特定的诉讼行为、特定事实行为、被害人过去的行为;自白任意规则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做出的自白才具有可采性;“刑讯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应当排除”传闻证据规则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意见证据规则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自感受和经历的事实,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补强证据规则在运用某些证据力明显薄弱的证据认定案件时,必须要经过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下列证据应当谨慎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1)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上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完全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而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2) 与被告人有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不利的证言。”最佳证据规则又称原始证据规则,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证明案情时应当尽可能提供原件,如果提供非原件,必须要充足的理由加以说明,否则,该证据不可采信。“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第4节 刑事诉讼证明证明对象1、 实体法事实:解决被告人定罪量刑的问题;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所犯何醉,罪轻罪重,应否处以刑罚,处以何种刑罚的问题;2、程序法律事实:刑事诉讼中发生争议的由刑事程序法所规范的事实。A、 关于强制措施;B、关于回避;C、耽误诉讼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D、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E、与执行的合法性有关的事实(如罪犯是否怀孕);E、其他需要证明的程序性的事实:管辖、是否属于告诉才处理等;3、 证据法事实:取证行为是否合法引起争议时,也成为证明对象;(注意: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免证事实1、 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2、 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且未经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3、 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应当知晓的事实;4、 审理中不存在争议的程序性事实;5、 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证明责任概念人民检察院或者某些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认定案件的事实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特点A、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诉讼主张相联系;B、证明责任是提供证据的责任和说服责任的统一;C、证明责任总是和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证明责任的分配A、 公诉案件中,检察院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B、 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C、 特殊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对特定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a、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超过合法收入部分 的财产来源合法的证明责任; b、持有型犯罪中(枪支弹药、国家绝密、机密文件等),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应当对持有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D、法院居中裁判,不承担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立案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批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侦查终结、提起公诉、有罪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死刑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唯一;第7章 强制措施概述1、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检、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强制性方法;2、 公民扭送(不是强制措施)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检法机关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拘传概念公检法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程序A、公检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法院拘传被告人,应当出示拘传票,由院长批准;(公检法均有决定和执行拘传的权力);B、执行拘传人员不少于2人;C、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县、市内进行;异地拘传应当通知当地公、检、法机关,当地公检法机关应当予以协助;D、拘传后应立即进行讯问,每次拘传持续时间不超过12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传唤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拘留情形(1)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2)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有以上(四)(五)项情形的,可以作出拘留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3)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嫌疑人、被告人因违反规定,需要逮捕的,可先行拘留;特殊规定 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因为现行犯被拘留的,检察院应当立即向该代表所在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报告;因为其他情形被拘留的,应当报其所在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执行由公安机关执行,出示拘留证,异地执行拘留应当通知当地公安机关;程序A、拘留后24小时送看守所; B、24小时讯问; C、24小时通知家属(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通知有可能有碍侦查的除外)拘留期限(1)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4天;检察院接到提请批捕书后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 对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天;(2)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14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3日。逮捕情形(1)应当逮捕: A、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B、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逮捕; C、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 份不明的,应当逮捕;(2)可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程序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1)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批准程序A、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四)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其意见;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B、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7日内作出决定; 未被拘留的,15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不超过20日;C、决定:a、符合逮捕条件:批准逮捕; b、不符合条件:不批准逮捕,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通知公安机关;D、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救济 a、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 b、认为决定错误可以向同级检察院要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2) 检察院决定逮捕程序A、检察院对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逮捕;a、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 由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审查,经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逮捕;b、省级以下(不包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 省级以下(不包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决定;c、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3天;B、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发现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仍不提请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可以决定逮捕;C、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决定;(3) 法院决定逮捕的情形A、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的;B、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认为应当逮捕的;补: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院决定逮捕的,应当讯问未成年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特殊程序(1) 对人大代表的批准或决定逮捕,须经其所在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A、 对担任乡、镇一级人大代表的逮捕,由县、区一级检察院报告乡、镇人大;B、 对同级人大代表的逮捕,由检察院报请同级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C、 对上级人大代表的逮捕,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检察院报请许可;D、 对下级人大代表的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在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也可委托该代表所属人大同级检察院报请许可;E、 对同时担任两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人大同级检察院报请许可;F、 对其他地区人大代表的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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