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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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制度概述 第一节 律师的概念、法律关系和特征 一、公证制度的概念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规程和准则。 二、公证的法律关系 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在公证活动中由公证法所确认 和调整的与当事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公证法律关系的要素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分为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 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具体说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 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即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也就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 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公证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公证机构和当事人所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都是依法进行的,同时又是对等的、一致的、相辅相成的;双方既享受权利,又必须承担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三、公证的特征 公证的特征,是由公证的本质和固有属性所决定的,是公证活动区别于其他有关活动的标志。 (一)公证与认证的关系 公证与认证既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又有密切联系,没有公证,便没有认证;没有认证,公证则无法在外国发生法律效力。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二)公证与鉴证的区别 鉴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 全面地审查、鉴别和核实,予以证明,借以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一种活动。两者行为的主体不同,两者的作用不同,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三)公证与签证的区别 签证是指一国国内或者国外的主管机关,在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出入国境(包括国境)时,在其所持的证件上(护照、过境通知书、边境公务通知证等)办理签注、盖印等手续,表示准其出入境或者过境的一种活动。公证与签证作为两种不同范畴的业务活动,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办理出入境手续时,需要通过公证文书证明其身份时,则应由公证机构作出证明文书,在这方面二者是有联系的。(四)公证证明与一般证明的区别 两种文书的法律地位不同,两种文书被社会认可的范围和程序不同。 第二节 公证制度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一、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关系 民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一)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重要依据 (二)公证制度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重要保证 (三)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的差异 二、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区别 1 两者的性质不同。 2 两者的当事人不同。 3 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 4 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5 不服法院裁判的上诉与不服公证的申请复议不同。(二)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有着密切联系 1 两者法律制度是相近和相连的。 2 公证制度有利于减少人民法院的负担。 3 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4 经过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得以实现。 第三节 公证机构的任务 公证机构的任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活动所要达到的目的。主要包括 以下几方面的任务: 一、依法证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是公证机构的首要任务 二、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与合法利益,是公证机构的根本任务三、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是公证机构的又一重要任务第四节 我国公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一、我国30年代至40年代的公证制度 二、新中国的公证制度的确立和发展 三、公证工作削弱和停办时期 四、公证工作的恢复和发展 第二章 公证机构的组织设置和管理体制 第一节 公证机构的性质 一、公证机构是法定的国家证明机构,公证制度是法定的国家证明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公证机构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 三、公证机构是具有保证性和预防性的证明机构,公证制度是具有保证性和预防性的证明制度 公证机构的双重性:既是国家证明机构,又是法律服务机构。第二节 我国公证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组成 一、我国公证机构的设置 根据司法部的精神,建立了国家公证处(该公证处两年后更名为长安公证处)、省、自治 区、州、盟公证处。根据工作需要和便利群众,在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垦区、林区、矿区也有设立公证处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还可设立公证处的办事机构,部分乡镇、保税区、经济开发区也建立了公证处或公证处的派出机构。 公证处之间的关系。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它们都是国家的证明机构,它们在各自的辖区范围内统一行使国家公证权,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二、我国公证处的人员组成 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四种。公证处根据业务的需 要,还可以配备翻译员、打字员等业务辅助人员的行政工作人员。 第三节 公证员的条件与资格、任免与聘任 一、公证员的条件 (一)取得公证员资格的一般条件 1政治品德条件。 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公民正当权利条件。 3年龄条件 4国籍条件 5专业条件(二)公证员资格的取得 全国公证员资格统一考试是取得公证员资格的特别条件。 二、公证员的任免 按照公证暂行条例第7条的规定,公证员、助理公证员由各直辖市、县、市人民政 府依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任免,公证处的主任、副主任同样也以这种方式任命。 1996年1月1日起,司法部决定实行公证员执业注册制,执行公证员职务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工作执照,该执照每年注册一次。 三、公证处的主任负责制和人员聘用制 公证处的主任应当由公证处成员选举产生,公证处应当实行主任负责制。公证处的公证 员、助理公证员由公证处聘用,实行聘用制。 第四节 公证机构的管理体制 我国的公证处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司法行政机关代表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公证处的业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任免和聘用、经费管理、思想教育等一系列组织建设和行政工作,进行领导和管理。 一、公证处的设置和管理 目前我国有国家级的公证处,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的公证处,有市、县、州级的公 证处,有的市辖区内也设有公证处,此外各种经济区、专业区也设有公证处。它们归不同的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和管理。 二、司法部通过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对全国公证机构实行领导和监督 第五节 公证员协会 一、公证员协会的概念及其属性 公证员协会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自律性的群众组织。 二、公证员协会的职责 三、公证员协会的组织机构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 四、公证员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享有的权利: 1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提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要求; 3享受公证员协会举办的各种福利; 4参加公证员协会举办的各种学习、研讨和交流活动; 5使用公证员协会的图书资料; 6过公证员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7对公证员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承担的义务: 1遵守公证员协会的章程,执行公证员协会的决议; 2完成公证员协会委托的工作;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维护会员间的团结,维护公证职业的荣誉。 第三章 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 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是指对整个公证活动都有指导意义的各项准则,是办理一切公证业务的总依据,贯穿于公证工作的全部。 我国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标志着公证机关的宗旨及其实现的方式方法,是顺利完成公证任务的重要保证。 第一节 客观真实原则 办理公证证明,首先要审查其内容是否真实可靠,符合实际情况。这是办理公证的前提 和基础。 要审查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愿望确系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必须如实地向公证机构陈述要证明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以及证明的具体要求和证明后要达到的目的。 公证人员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第二节 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第一, 审查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 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第三, 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情合理。 第三节 公证机构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 本原则依据公证机构的职、责、权,明确规定了公证机构依法独立办理公证的原则,以 避免其他机关、组织、团体和个人非法干预、干扰正常的公证工作,保证办证质量,维护公证机构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 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的原则自愿公证是指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是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涉,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事务。法定公证,是指国家从规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和调整民事、经济关系的需要出发,规定某些重要的法律行为必须通过公证的形式加以解决。 第五节 不得随意拒绝公证的原则对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17条规定的条件的,公证处就应予以受理;对不符 合条件的,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六节 公证员亲自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 公证员应当亲自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谈话,审查当事人的事实意愿,审查申请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或文书及其有关证明材料,依据事实、法律、经验和感受,确认申请公证事项是否真实、合法和符合公证的条件,并作出出具公证书、拒绝公证或终止公证的决定,并对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节 回避原则 回避原则,是指某个几个公证人员不参加办理与自己或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公 证。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公证事实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公证事项有利益关系;3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第八节 保密原则 保守秘密原则的内容十分广泛。第一,公证机构要严加控制参加办理公证事务的人员, 除必须到场的当事人、代理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任何局外人都不得参加办证的事务。第二,公证人员对全部公证事务负有保密的职责。第三,公证人员不仅要对办证的公证事项的内容保守秘密,而且对与公证事务有关的事项乃至当事人拒绝和撤销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也应当保密。第四,公证人员不仅应对当事人申请办证的事项保密,而且要对当事人申请办证的动机、目的、作用、后果及其实现的方式、方法保密。第五,公证机关制作的专项公证书,只能发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六,办理公证的有关档案材料,应设专职人员保管,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查阅和复制。 第九节 便民原则便民原则是指公证工作要一切从为了群众和便利当事人出发,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及时、准确、认真、负责地办好公证事务。便民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简便办证手续 二、到当事人的居所地办理公证事务 三、迅速办证,不失时效 四、发扬协作精神,积极主动地协助兄弟单位办好公证 第十节 使用本国和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原则在公证活动中使用本国的语言文字,是维护国家主权的一个具体体现。 公证机关在行使公证职务时,对于不通晓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当事人,必须 为他们提供翻译。凡是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方,公证机构在发布公告、颁发公证书和制作其他文件等一系列公务中,都必须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凡是办理两个以上不同民族之间的合同公证,应分别采用各自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公证活动和发布公证文书。第四章 公证管辖 第一节 公证管辖概述 一、概念 公证管辖,是指公证机构之间办理公证事务的分工和权限。 二、确定公证管辖的原则 公证管辖是根据下列原则确定的: 第一, 便于当事人就近申请公证原则。 第二, 便于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的原则。 第三,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节 公证管辖的种类 一、地域管辖 公证的地域管辖,是指按一定的地域划分公证处之间办理公证事务的权限,即公证处在 地域权限上的分工。 (一)由申请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二)由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三)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情,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四)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五)凡申办遗嘱、委托、赠与、声明公证,涉及不动产转移内容的,可由法律行为发生 地的公证处管辖 (六)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七)涉外及涉港澳台地区的收养公证由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二、协商管辖 协商管辖是指申请办理同一公证事项的若干当事人,在两个以上公证处都有管辖权的情 况下,可协商议定由其中的一个公证处管辖,或者若干当事人协商不成时,享有管辖的各公证处之间相互协商议定,由其中一个公证处管辖,该公证处因此而行使管辖权。公证的协商管辖包括两种: (一) 当事人协商管辖 (二)公证处协商管辖 协商管辖与地域管辖的关系:协商管辖的前提是两个以上公证处对同一公证事项都有管辖权,这是适用地域管辖的结果。在地域管辖中,无论是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同,还是法律行为或事实发生地不同,抑或财产所在地跨几个公证处辖区,都会发生管辖权重叠或交叉问题,因此,协商管辖是对地域管辖的补充。协商管辖的条件: (一) 当事人协商管辖应符合下列条件:1公证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证处对他们共同申请的同一公证事项都有管辖权;3各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不在同一辖区。 (二) 公证协商管辖应当符合当事人协商管辖的前提条件外,还应有另一前提条件,即当事人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 三、指定管辖 指定管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某一公证事项由某一公证处管辖。指定管辖分为以下两 种: 其一,公证处因管辖权不明或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报它的共同的上级司法机关,由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其中的一个公证处管辖。 其二,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无法行使管辖权的,由其同级或者上一级司法机关指定其他公证处管辖。 四、确定管辖 确定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直辖市、省(自治区)市公证处 与该市所辖区、县(市)公证处之间的管辖权限划分。 (一)直辖市与其所辖区、县(市)公证处之间的管辖划分,由直辖市司法局确定 (二)省(自治区)辖区公证处与其所辖区、县(市)公证处之间的管辖划分,由省(自治区)司法厅确定 五、特定管辖 特定管辖,是指依照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双边协定以及国内法律规定,对于特定地或 特殊情况下的公证事项,由公证处以外的特定机关、组织或公民代行国家公证权,代行公证职能的管辖。 (一) 使、领馆管辖 按照国际惯例由特定机关或特定人员出具证明 (二) 按照国际惯例由特定机关或特定人员出具证明第五章 公证的普通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 这是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的办理公证的要求。对于必须由申请人亲自办理 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居住在港、澳、台以及中国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重大公证事项的,须提供当地公证人或我国司法部认可的驻外机构、律师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公证或证明。 (一) 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必须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申请公证,其目的在于经过公证,保护自己依法应享有的民事、经济上的权利。 3申请人必须能够承担因公证而发生的义务和责任。(二) 办理申请的方式:1填写公证申请表;2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 (一)受理的条件 1申请人同申请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该公证机构管辖。(二)受理的程序 1制作受理通知单。 2公证登记簿上登记。 3建立公证卷宗。 4收取公证费。 第二节 审 查 审查是对申请公证的当事人的资格,申请公证的民事关系、民事行为和其他事实材料的 真实性、合法性的审定、核实过程。 一、审查的内容 (一) 对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审查。 (二) 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三) 审查需要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四) 审查需要公证的文书内容。 (五) 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二、调查 调查是公证审查过程中确保公证事项真实、合法的必要的和有效的手段。调查的内容包 括:对当事人、代理人、证明人等的询问;对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档案、资料、资产情况的查询;对有关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等。 公证调查的内容和方式: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察、鉴定等方式。 第三节 出 证 出证是指公证处对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经过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制作并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一、 出具公证书的条件 (一)法律行为公证的出证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 (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与文书公证的出证条件 1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3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三)文书上签名、印鉴公证和文书文本公证的出证条件(四)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出证条件 1债权文书已经过公证证明,这是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前提和基础。 2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二、 制作公证书 三、 公证书的送达 第四节 公证期限、终止公证和拒绝公证一、 公证的期限 公证期限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从受理到出具公证书期间的法定时间限制。 (一)一般期限。依照法律规定,公证处应及时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公证事项应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 (二)期限的延长。依照法律规定,对于重大复杂的事项,当事人举证不足的事项或者需要委托调查的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并应将延期的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 (三)期限的例外。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证处无法工作的期限,不计入法定期限,即不包括在一个月或六个月内。 二、 终止公证 终止公证,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事由致使公证事项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时,而作出决定停止公证程序。 (一)终止公证的法定情形: 1 超过了法定的办证期限。 2 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3 因当事人死亡,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 (二)公证的程序规则 三、 拒绝公证 拒绝公证,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证过程中,发现证明事项不真实、不合法,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绝办理公证的行为。 (一)拒绝公证的法定原因: 1 行为、事实和文书不真实、不合法。 2 当事人身份不属实、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3 代理人无代理资格。 4当事人妨害公证查证工作正常进行。 (二)拒绝公证的程序规则 第五节 公证费用公证费用,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理公证事务时,按照规定标准,由公证处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一、收取公证费用原则 (一)统一收费原则 (二)低标准收费原则 (三)减免收费原则 二、收取公证费用的标准 (一)按件收费 (二)按比例收费 (三)按时间收费 (四)加倍收费 三、减免收费和退还收费 (一)减免收费的情况: 1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 2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证明; 3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 4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贫困县的申请人申办的公证事项; 5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的; 6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二)退还收费的情况: 1因公证处的过错而撤销公证书的,所收取的公证费应全部退还给当事人;或者因公证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应当全部退还给当事人。 2因公证处和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撤销公证书的,视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将所收的公证费酌情退还一部分。 3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时,按规定可以收取手续费,其余收费退还。 第六章 公证的特别程序 第一节 招标投标、拍卖、开奖公证 一、概念招标投标,是指招标方以公告或邀请的方式,将其招标的项目和招标程序公布于众,愿 意承担该项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招标人的要求进行投标,招标人从中选出最佳投标,并与该投标人签订合同的活动。 招标投标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招标方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确认招标投标各项主体资格及整个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 拍卖,是指拍卖人在事先确定的时间、地点,按照预先公告的程序,以公开竞争的方式,将拍卖标的物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的活动。 拍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拍卖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其拍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 开奖,是指对设定的奖品或资金,以摇奖、抽奖、评奖等方式确定中奖人的活动。 开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有奖活动主办单位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摇奖、抽奖、评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二、特征招标投标、拍卖、开奖三种活动的共同特征: (一)必须按事先确定的章程、规则进行,否则无效。 (二)是特定的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的活动。 (三)以公开或半公正的竞争方式确定中标人、拍卖人或中奖人,并立即生效。 (四)整个活动无法重复进行。三、招标投标、拍卖、开奖公证的办理(一)由特定的一方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二)承办公证人员应亲临现场,对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审查、核实。 (三)经审查核实,该公证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场宣读公证词,并于七日内将公证书发给当事人,公证证明从宣读之日起生效。 (四)对违反法律,违反公证程序、规章的行为,公证员应拒绝宣读公证词。 第二节 遗嘱公证 一、遗嘱公证的概念遗嘱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二、公证的办理程序 (一)遗嘱人应当亲自申办公证。 (二)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并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三) 公证机构必须为当事人保守遗嘱秘密。 (四) 遗嘱公证的卷宗应当列为密卷单独保存,不能对外借阅。 (五) 从遗嘱人提出申请、设立遗嘱到制作出公证书之前,如果遗嘱人死亡,该遗嘱不能 具有公证遗嘱的效力。但是,在办理遗嘱公证时有两个人在场,即使遗嘱人在公证证明批准之前死亡,该遗嘱也可以自书或代书遗嘱的形式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节 提存公证 一、提存公证的概念债务已到清偿期限,因债权人的原因致债务人无法履行给付债之标的物的义务时,由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法定的提存机构,由提存转交给债权人;从提存之日起,可视为债务人已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提存之债即告清偿。二、公证的办理程序(一) 提存申请由债务人向债务履行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二)公证机构应认真审查提存公证的内容。 (三)公证处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物,依法保管。 (四)依法出具提存公证书。 (五)遵守提存公证的相关期限。 (六)依法给付标的物。 第四节 公证调解 一、公证调解的概念公证调解,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针对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的活动。二、公证调解的特征(一)公证调解的对象是经过公证的事项。 (二)公证调解应由当事人申请。 (三) 经调解达成新协议的,公证处应予以公证。 第五节 公证复议 一、公证复议公证复议,是指公证处的本级或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公证活动决定的正确性与合法性进行复核,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二、复议的范围和期限(一)公证复议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予受理的决定。 2拒绝公证的决定。 3撤销公证书的决定。 (二)公证复议的期限。三、司法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一)依法维持原正确的公证书。 (二)修改更正或另行制发补充性质的公证书。 (三)依法撤销原公证书。 (四)责成公证处补充必要的手续,或者撤销原公证书。 四、 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的决定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节 办理公证申诉的程序 一、公证申诉的概念公证申诉,是指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和有关公证的决定不服, 向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复核,并由受理机关作出决定的活动。 公证申诉与公证复议的主要区别: (一) 公证申诉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畴,不受行政复议范围的限制,可适用于公证机构作出的所有决定。 (二) 公证申诉可以向公证处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也可以向其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三) 公证申诉无时间限制,受理申诉的机关作出复核决定,也没有时间限制。二、申诉的原因和复查(一)申请人对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申诉。(二)办理申诉的程序与办理复议的程序基本相同。 第七章 公证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公证员的权利 一、调查权 调查权,是指就待公证对象所涉及的人及事物了解情况,考察实情,获取证据,以确认是否真实的权利。 二、依法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权利 依法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权利,是指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务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规范为依据,不受任何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的权利。 三、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及其证件的权利 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及其证件的权利,是指公证人员对申请公证的申请人审核其是否具有公证当事人的资格及其资格凭证的权利。 四、勘验权 勘验权,是指公证人员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现场经检验、勘查后,对有证明意义的事实制作笔录的权利。 五、检验权 检验权,是指公证人员对公证当事人申请公证提供的文书、档案、物品等证明材料进行检核、验证的权利。 六、查询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的权利 查询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的权利,是指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事务的过程中,对公证所需要的档案、资料或资产进行查核、询问以获取真实凭证的权利。 七、委托调查的权利 委托调查,是指受理公证申请的公证处,为经济简便起见,委托其他外地的公证处代其调查某些事项的权利。 八、拒绝和终结公司的权利 拒绝和终结公司的权利包括两部分:一是拒绝公证权,二是终结已发生的公证程序权。拒绝公证权,是指公证人员对公证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有拒绝作出公证的权利。 九、司法建议权 司法建议权,是指公证人员在公证审查程序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揭发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出预防措施的权利。 十、其他权利 第二节 公证员的义务公证员的义务,是指由法律规范设定的,在公证程序中公证人员必须遵守的各项行为准则。一、 依法定程序办证的义务 二、 回避的义务 三、 恪守职业道德的义务 四、 保守秘密的义务 五、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六、 不得私自办证的义务 七、 不得私自收费的义务 八、 必须办理年度注册的义务 出具错证负有赔偿责任的义务 第九章 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公证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 一、公证人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意义 (一)公证人员职业道德的概念 公证员的职业道德,是指在公证活动中,公证人员从思想到工作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基本准则。 (二)公证人员职业道德的意义 1公证人员职业道德的优劣是公证工作成败的关键。 2高尚的道德情操是公证机构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赢得公众信赖的根本保障。 3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公证工作反腐倡廉、提高信誉和发展壮大的重要途径。 二、公证人员职业道德的形成和内容 (一)职业道德的形成 1牢固树立德才兼备的思想。 2建立和完善公证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3对公证机构和公证队伍的管理和领导,健全奖惩制度,惩治腐败,弘扬美德。 (二)职业道德的内容 1坚定的政治方向和远大的奋斗目标。 2高度的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 3好学的作风与苦干实干的精神。 4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制度。 5主持公道,伸张正义。 6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制度。 7主持公道,伸张正义。 8忠于职守,严守机密。 9率先垂范,严于律已。 10清正廉洁,一尘不染 11勇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 第二节 公证人员的执业纪律 一、公证人员执业纪律的概念 公证人员的执业纪律,是指公证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心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 二、公证人员执业纪律的意义 (一)加强公证人员的纪律性,是提高公证业务水平的重要保障。 (二)只有加强公证人员的纪律性,才能保障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只有加强公证人员的纪律性,才能提高公证人员在公众心目的的社会地位和声誉。 三、公证人员执业纪律的内容 (一)公证人员不得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伪造证据。 (二)公证人员不得制造伪证、错证和假证。 (三)公证人员不得贪污、受贿。 (四)公证人员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公证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经商办企业。 (六)公证人员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公证人员办理涉外公证必须遵守涉外人员守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公证的法律责任 一、公证的法律责任的概念和意义 (一)公证的法律责任的概念 公证的法律责任,是指因公证机构的过错致使公证文书发生错误,公证机构依据过错的程序,承担向当事人退赔公证费及相应经济损失的责任。(二)公证的法律责任的特征 1公证的法律责任是由于公证人员的违法所造成的。 2公证的法律责任是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 3公证的法律责任的重点是财产责任。 4公证的法律责任的范围应与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相适应。 (三)公证的法律责任的意义 1能够确保办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加强公证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有利于提高公证的质量和效益。 4有利于提高公证机构在群众中的声誉。 二、公证法律责任的构成 (一)必须有公证人员的过错行为 (二)公证人员的过错属违法行为 (三)公证人员损害后果的发生 (四)公证人员的过错与当事人的损害后果有必然联系 三、公证的法律责任的承担原则 (一)公证机构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 (二)公证人员个人对内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 (三)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共同承担的原则 (四)公证机构承担财产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的原则 四、公证的法律责任的意义 1能够确保办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加强公证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有利于提高公证的质量和效益。 4有利于提高公证机构在群众中的声誉。 五、公证投诉制度 (一)公证投诉制度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公证投诉制度,是指公证行业制定的,公证当事人认为公证处或公证人员有违法乱纪行为,或者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抑或认为公证处出具错证、假证的,依法向公证机构或司法行政机关反映,并提出依法处理的要求,公证机构应依法处理的制度。公证投诉的范围如下: 1刁难当事人,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2无故推委,对应当受理的公证事项不予受理的; 3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贪污、索贿、受贿的; 4故意出具虚假公证书或因工作失误造成错证,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5泄露国家秘密或当事人隐私的; 6未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或巧立名目滥收公证费的; 7其他侵害或妨碍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的行为。(二)公证投诉制度的主体与客体 公证投诉的主体,是指公证投诉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公证投诉的客体,是指引起投诉人不满,致使投诉人向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事由,也就是投诉的范围。 第八章 公证的效力 第一节 公证具有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 公证具有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是指公证是该项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 1某些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某项行为必须进行公证才能生效,那么公证就是该项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 2当法律要求采用公证形式时,或当事人约定必须经过公证时,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公证程序,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3根据国际惯例,我国法人或公民个人发往域外使用的文书,必须经过公证,再经外事机关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认证,才能在国外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得到使用国的认可。公证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有下述三种情况:(一)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条例、通知等的规定,某些法律行 为只有经过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 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必须经过公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三) 根据国家惯例、国际条约和双边协定,非经公证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节 公证具有作为证据的效力 公证具有作为证据的效力,是指公证证明的内容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在诉讼中具有不同 于一般证据的特殊证明力。包括两方面的效力: (一)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和仲裁机构对经过公证的法 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审判员认为没有疑义的,可作为证明事实的根据,确认其法律证明效力。 (二)如果人民法院对公证证明的内容有疑义,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时,就不应当确认其效力。 第三节 公证具有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 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债权文书经过公证机构证明,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不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二) 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公证机关对无疑义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具有重要作用; (一)公证机关运用这种手段解决事实清楚、是非明确的债务纠纷,可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减轻审判机关的负担,使纠纷得到及时、迅速的解决。 (二)因为当事人能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就可避免因诉讼带来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上的损失,有利于整顿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 第九章 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公证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 一、公证人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意义 (一)公证人员职业道德的概念 公证员的职业道德,是指在公证活动中,公证人员从思想到工作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基本准则。 (二)公证人员职业道德的意义 1公证人员职业道德的优劣是公证工作成败的关键。 2高尚的道德情操是公证机构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赢得公众信赖的根本保障。 3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公证工作反腐倡廉、提高信誉和发展壮大的重要途径。 二、公证人员职业道德的形成和内容 (一)职业道德的形成 1牢固树立德才兼备的思想。 2建立和完善公证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3对公证机构和公证队伍的管理和领导,健全奖惩制度,惩治腐败,弘扬美德。 (二)职业道德的内容 1坚定的政治方向和远大的奋斗目标。 2高度的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 3好学的作风与苦干实干的精神。 4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制度。 5主持公道,伸张正义。 6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制度。 7主持公道,伸张正义。 8忠于职守,严守机密。 9率先垂范,严于律已。 10清正廉洁,一尘不染 11勇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 第二节 公证人员的执业纪律 一、公证人员执业纪律的概念 公证人员的执业纪律,是指公证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心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 二、公证人员执业纪律的意义 (一)加强公证人员的纪律性,是提高公证业务水平的重要保障。 (二)只有加强公证人员的纪律性,才能保障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只有加强公证人员的纪律性,才能提高公证人员在公众心目的的社会地位和声誉。 三、公证人员执业纪律的内容 (一)公证人员不得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伪造证据。 (二)公证人员不得制造伪证、错证和假证。 (三)公证人员不得贪污、受贿。 (四)公证人员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公证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经商办企业。 (六)公证人员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公证人员办理涉外公证必须遵守涉外人员守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公证的法律责任 一、公证的法律责任的概念和意义 (一)公证的法律责任的概念 公证的法律责任,是指因公证机构的过错致使公证文书发生错误,公证机构依据过错的程序,承担向当事人退赔公证费及相应经济损失的责任。(二)公证的法律责任的特征 1公证的法律责任是由于公证人员的违法所造成的。 2公证的法律责任是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 3公证的法律责任的重点是财产责任。 4公证的法律责任的范围应与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相适应。 (三)公证的法律责任的意义 1能够确保办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加强公证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有利于提高公证的质量和效益。 4有利于提高公证机构在群众中的声誉。 二、公证法律责任的构成 (一)必须有公证人员的过错行为 (二)公证人员的过错属违法行为 (三)公证人员损害后果的发生 (四)公证人员的过错与当事人的损害后果有必然联系 三、公证的法律责任的承担原则 (一)公证机构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 (二)公证人员个人对内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 (三)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共同承担的原则 (四)公证机构承担财产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的原则 四、公证的法律责任的意义 1能够确保办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加强公证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有利于提高公证的质量和效益。 4有利于提高公证机构在群众中的声誉。 五、公证投诉制度 (一)公证投诉制度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公证投诉制度,是指公证行业制定的,公证当事人认为公证处或公证人员有违法乱纪行为,或者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抑或认为公证处出具错证、假证的,依法向公证机构或司法行政机关反映,并提出依法处理的要求,公证机构应依法处理的制度。公证投诉的范围如下: 1刁难当事人,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2无故推委,对应当受理的公证事项不予受理的; 3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贪污、索贿、受贿的; 4故意出具虚假公证书或因工作失误造成错证,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5泄露国家秘密或当事人隐私的; 6未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或巧立名目滥收公证费的; 7其他侵害或妨碍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的行为。(二)公证投诉制度的主体与客体 公证投诉的主体,是指公证投诉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公证投诉的客体,是指引起投诉人不满,致使投诉人向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事由,也就是投诉的范围。 第十章 关于法律行为方面的公证(一) 第一节 法律行为公证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公证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自己的意愿,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行为公证的概念:法律行为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有关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二、法律行为公证的特征: 1公证机构是从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方面来证明它的真实性的; 2证机构是从法律行为是否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方面来证明它的合法性的。 第二节 合同法律行为公证的概念和意义 一、合同法律行为公证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就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 合同法律行为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二、合同法律行为公证的意义 1 通过合同公证,可以严肃合同纪律,使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能够更好地享受合同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从而提高合同的签约率和履行率。 2 通过合同公证,可以帮助签约各方当事人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从而避免纠纷的发生,减少诉讼,使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通过合同公证,可以及时发现虚假合同、无效合同,揭露和制止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阻止一些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维护国家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 4 通过合同公证,有利于推动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提高经济效益,发展生产。 5 通过合同公证,有利于正确、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第三节 买卖合同公证 一、买卖合同公证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确认买卖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司法证明活动。 二、买卖合同公证的程序 (一)当事人申办买卖合同公证的手续 (二)公证机构办理买卖合同公证事务审查的重点内容: 1审查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代理人的代理权及代理权限范围等。 2审查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合同条款是否明确、齐全等。 3 审查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 4 审查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履约能力,即合同中约定的出卖方的货源、买受方的付款资金是否已经落实。(三)办理买卖合同公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公证机构办理买卖合同公证,特别要注重对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资信审查,包括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经营范围等。 2为防止某些人利用合同搞欺诈活动或者销售伪劣产品,公证处可以采取合同公证与提存公证相结合的做法。 3公证人员应当注意学习和掌握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了解市场信息和商品流通的脉络。第四节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一、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的概念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所有人与买方就买卖房屋及支付价款等有关事宜达成协议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依法予以公证证明的活动。 房屋买卖合同除受合同法律制度的调整外,还要受不动产法律制度的管辖。 二、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的程序 (一)当事人申办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的手续(二)公证机构对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事务审查的重点内容 1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2买卖房屋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卖方是否有出卖房屋的所有权,有无产权纠纷;共有房屋是否征得了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是否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4有关批准手续是否齐备,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5买卖价格是否公平、合理、合法。 6买方是否具有购买能力;分期付款的,还要审查买方资金是否已经落实。 7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合法,符合法定条件的,即可出具公证书。 三、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1我国城市房屋的宅基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房屋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不得与房屋一并作价买卖。 2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国家对房价有统一标准的,买卖双方应按国家标准定价;无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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