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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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室内装饰行为,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保证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和 安全,维护室内装饰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活动和监督管理的,均应遵守本条例。军事设施及特殊工程的室内装饰,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公共建筑和家庭居 室的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室内六面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等活动。第四条?室内装饰应当坚持保证质量、确保安全、美观实用、节能节材、环境友好的 原则。鼓励室内装饰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新型材料。第五条?市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室内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下设的室内 装饰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市辖区、县的室内装饰行政管理 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室内装饰监督管理。第六条?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第二章?室内装饰从业资格第七条?从事室内装饰的装饰企业、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配备相应 的工程预决算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设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并有相应的注册资本。第八条?室内装饰企业、设计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 可上岗。第九条?在本市从事室内装饰的装饰企业、设计单位,每年应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书 及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料到市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备案。市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应当定期公布备案的室内装饰企业、设计单位名录。第三章?室内装饰工程管理第十条?室内装饰工程的招标投标,依照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第一条?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室内装饰技术规范、技 术要求和强制性标准。第十二条?室内装饰工程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 示范文本,由市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当事人双方可以 对该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第十三条?室内装饰工程开工前,装饰企业应当持书面合 ?同、设计图纸、相关资料和 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书,到市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办理施工备案手续。第十四条?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二)不得拆除、破坏承重墙体、梁、板、墩、柱等结构;(三)需要拆改室内供暖、燃气管道的,应当征得供暖、燃气管理机构同意;(四)需要改动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作闭水试验;(五)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范,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六)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范,保证相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七)禁止在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7时之间及高考、中考期间进行产生噪声、 振动的室内装饰作业;(八)装饰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 及清运。第十五条?室内装饰使用的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禁止装饰企业、 装饰人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环保要求和防火要求的装饰材料。装饰人依法享有室内装饰自主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装饰人指定装饰企业和强 行推销装饰材料。第十六条?室内装饰工程竣工后,装饰人应当对室内环境质量、工程质量、消防安全 进行检测、验收。检测验收合格的,方能使用。受委托的室内装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第十七条?室内装饰工程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为二年,自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之日起计算。第十八条?下列室内装饰工程应当实行监理:(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十九条?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安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章?家庭居室装饰第二十条?提倡家庭居室装饰人选择经注册备案的装饰企业承接室内装饰。第二条?家庭居室装饰不适用办理施工备案手续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装饰人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前,应当告知相邻人。装饰造成相邻人的墙体损坏、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饰人应 当及时修复,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属装饰施工方责任的,装饰人可以向其追偿。第二十三条?禁止在楼梯间、消防通道、电梯间、单元入口处堆放废弃物。禁止从楼 上向地面或由垃圾道、下水道抛弃装饰产生的废弃物。第五章?室内装饰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室内装饰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 出示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文明、公正执法。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文件等。执法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 或者个人保守商业秘密。第二十六条室内装饰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二)向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申请调解;(三)向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四)装饰合同中有仲裁约定的,按约定申请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当事人的投诉后, 应当调查处理,7日内答 复投诉人;对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条件从事非家庭居室室内 装饰活动的,由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装饰工 程总造价0.5%至2%的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 由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装饰项目造价2%至5%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施工备案手续擅自施工的,由室内装饰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补办有关施工手续,处 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时限和期间进行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作业的,由 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和环保要求装饰材料的, 由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处不合格装饰材料总额1至3倍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罚。第三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当事人处 3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 举行听证的权利。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六条?室内装饰活动造成相邻人、其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室内装饰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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