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013证劵业从业资格考试全程应试辅导精要证劵发行与承销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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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公司收购 考点结构概览表111公司收购概述表112上市公司收购出资时间的规定出资比例的确定投资总额上限的设定宙批与登记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右关戎定比他有关规定表11-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战略投劭应遵循的原则 考点考题精讲依据最新颁布的考试大纲的要求,需要明确以下考点:熟悉公司收购的形式、业务流程、反收购策略。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概念;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的有关规定;熟悉要约收购规则、协议收购规则以及间接收购规则;了解收购人及相关当事人可免于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形及各类情形下当事人应履行的程序;熟悉上市公司收购中财务顾问的有关规定;熟悉上市公司收购共性问题审核意见关注要点;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制度和监管要求。熟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的适用范围、并购方式、并购要求、涉及的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基本制度;了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与登记;掌握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有关规定;熟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熟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反垄断审查的有关规定;了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其他有关规定。了解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遵循的原则;熟悉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要求;熟悉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的资格要求;熟悉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程序;熟悉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后的变更及处置的有关规定。第一节公司收购概述一、公司收购的形式收购一般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从不同角度,公司收购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形式。(一)按购并双方的行业关联性划分按购并双方的行业关联性划分,可分为横向收购、纵向收购和混合收购。1横向收购是指同属于一个产业或行业,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收购 行为。2纵向收购是指生产过程或经营环节紧密相关的公司之问的收购行为。 3混合收购又称复合收购,是指生产和经营彼此没有关联的产品或服务的公司之间的 收购。例11 一 1(2012年3月考题单选题)不属于按购并双方的行业关联性划分的是 ( ) 。A. 要约收购B. 混合收购C. 横向收购D. 纵向收购【参考答案】 A 【解析】公司收购按购并双方的行业关联性划分为横向收购、纵向收购和混合收购。( 二 ) 按目标公司董事会是否抵制划分 按目标公司董事会是否抵制划分,可分为善意收购和敌意收购。( 三 ) 按支付方式划分按支付方式划分,分为用现金购买资产、 用现金购买股票、用股票购买资产、 用股票交 换股票 (换股) 、用资产收购股份或资产。例11-2(2012年3月考题单选题)()的收购方式又称换股。A. 用现金购买股票B. 用股票购买股票C. 用股票交换股票D. 用资产收购股份或资产【参考答案】 C【解析】 公司收购中的用股票交换股票的形式, 又称换股, 一般是收购公司可直接向 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股票,以交换目标公司的股票。例II 3(2012年3月考题判断题)用股票购买资产的收购方式又叫“换股”。 ()【参考答案】X【解析】 用股票购买资产是指收购公司向目标公司发行收购公司自己的股票,以交换目标公司的资产;而换股是指用股票交换股票的收购方式。(四)按持股对象是否确定划分 按持股对象是否确定划分,可分为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例11-4(2012年3月考题单选题)要约收购是指由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特定的股票持有人就收购该公司股票的条件、价格、 期限等有关事项达成协议,由公司股票的持有人向收购者转让股票,收购人支付资金,达到收购的目的。 ( )【参考答案】 x【解析】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为了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 向所有的股票持有人发出 购买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要约, 收购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而协议收购是指由收购人与上市 公司特定的股票持有人就收购该公司股票的条件、 价格、 期限等有关事项达成协议, 由公司 股票的持有人向收购者转让股票,收购人支付资金,达到收购的目的。二、公司收购的业务流程1收购对象的选择。2收购时机的选择。3收购风险分析。例11 5(2012年3月考题多选题)在收购过程中,并购企业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 ) 。A. 整合风险B. 市场风险c.融资风险D.法律风险【参考答案】 ABCD 【解析】在收购过程中,收购公司主要面临市场风险、营运风险、反收购风险、融资风 险、法律风险、整合风险等。4. 目标公司定价。一般采用现金流量法和可比公司价值定价法。5. 制定融资方案。例11-6(2012年3月考题单选题) 在各种融资方式中,收购公司一般最后才选择 ( )。A. 公司内部自由资金B. 银行贷款筹资c.股票筹资D.债券筹资【参考答案】 C【解析】 在融资方式的选择上, 收购公司一般首选内部自有资金筹资, 因为内部资金 筹资阻力小,保密性好,风险小,不必支付发行成本;其次,选择向银行贷款( 若法律、法规或政策允许 ) ,因为速度快,筹资成本低,且易保密;再次,选择发行债券、可转换债券 等;最后,发行普通股票。例11-7(2012年3月考题判断题)收购公司一般应首先选用向银行贷款(若法律、法规或政策允许 )的方式融资, 因为速度快,筹资成本低,且易保密。 ( )【参考答案】X【解析】 收购公司一般应首先选用内部自由资金, 因为内部自由资金筹资阻力小, 保 密性好,风险小,不必支付发行成本;其次,选择向银行贷款 ( 若法律、法规或政策允许 ) , 因为速度快,筹资成本低,且易保密;再次,选择发行债券、可转换债券等;最后,发行普 通股票。6 .选择收购方式。(1) 现金收购:以现金购买资产和股票。(2) 股票收购:股票收购是指公司不以现金为媒介完成对目标公司的收购,而是收购者 以新发行的股票替换目标公司的股票。(3) 承担债务式收购:在被收购企业资不抵债或资产和债务相等的情形下,收购方以承 担被收购方全部或部分债务为条件,取得被收购方的资产和经营权。7. 谈判签约。8. 报批。9. 信息披露。10 .登记过户。11.收购后的整合。三、财务顾问在公司收购中的作用1 财务顾问为收购公司提供的服务:寻找目标公司,提出收购建议,商议收购条款, 其他服务。2 财务顾问为目的公司提供的服务:预警服务,制订反收购策略,评价服务;利润预 测,编制文件和公告。四、公司反收购策略1 事先预防策略。是指主动阻止本公司被收购的最积极的方法。最佳预防策略就是通 过加强和改善管理经营,提高本公司经济效益,提高公司竞争力。2 管理层防卫策略。 金降落伞策略、 银降落伞策略、 积极向其股东宣传反收购的思想。3 保持公司控制权策略。常见的反收购条款有:每年部分改选董事会成员;限制董事 资格;超级多数条款, 即如果更改公司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时, 须经过超级多数股东的同意。 超级多数一般应达到股东的 80以上。4毒丸计划。“负债毒丸计划”,“人员毒丸计划”。5白衣骑士策略。6股票交易策略。包括股票回购和管理层收购。 第二节上市公司收购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概念( 一) 收购人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可以通过投资关系、 协 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 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二) 一致行动与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 其他安排, 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支配的一个上 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 互为一致行动 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相关规定的 l2 种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投资者计算持有的股份时, 既要算登记在自己名下的, 也要算登记在一致行动人名下的 股份。( 三) 上市公司控制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 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 以上的控股股东。2 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 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 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1 持股数量与权益的计算。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及计算其持股比例的,应当将其所持有 的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证券中有权转换部分与其所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 的股份合并计算, 并将其持股比例与合并计算非股权类证券转为股份后的比例相比, 以二者 中的较高者为准;行权期限届满未行权的,或行权条件不再具备的,无需合并计算。前款所 述二者中的较高者,应当按下列公式计算:(1) 持股比例 = 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2) 持股比例 =( 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类证 券所对应的股份数量 )( 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总数 )2 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5及之后变动 5的权益披露:(1)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取得权益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 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证监会、证交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上市公司,并 公告。在此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2)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权益的信息披露:规定与 (1) 基本相同。 (3) 通过行政划转或 变更等取得权益的信息披露。(4) 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3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但未达到 20的, 应当编制包括一定内容的简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4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 但未超过 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5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股份发生变动的权益披露。6关于媒体披露。7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三、要约收购规则( 一) 全面要约与部分要约要约收购分为全面要约收购与部分要约收购。 全面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 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 部分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 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可以采取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的方式。 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除要约方式外,投资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外公开求购 上市公司的股份。在以下情况下, 收购人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 其预定收购 的股份比例 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二) 要约收购报告书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 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 并应当聘请财务顾 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 抄报派出机构, 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 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三 )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和董事应尽的职责与禁止事项1. 应尽的职责。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 调查, 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 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 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 意见。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 20 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将被收购公司董事 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 同时抄报派出机构, 抄送证券交易所, 并予公告。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作出重大变更的,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提交董 事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条件的变更情况所出具的补充意见,并予以报告、公告。2. 禁止事项。 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 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 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 未经股东大会批准,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 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四) 要约收购价格确定的原则 收购人按照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 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 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要 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 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 6 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 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 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 收购人前 6 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 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五 ) 收购支付方式 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 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说明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的能力。1现金支付。2证券支付。(六) 收购要约1概念。收购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股东公开发出的愿意按照要 约条件购买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的意思表示。2 收购要约的适用与变更。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 股东。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 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报告, 同时抄报派出机构, 抄送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予以公告。3 收购要约的有效期。关于收购要约有效期的规定主要包括,如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 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并不得超过 60 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 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等。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l5 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 l5 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 约的期满日, 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 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 应当追加相应数量的 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 15 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 示性公告,并应当根据上述“ (二 ) 要约收购报告书”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公告。例11-8(2012年3月考题单选题)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 ( )日后, 公告其要约收购报告书、 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A7B10C15D20【参考答案】 c【解析】 收购人依照上述规定报送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之日起 15 日后,公告其要约收购报告书、 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例11-9(2012年3月考题判断题)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 20 日,并不得超过 60 13 。( )【参考答案】X【解析】 收购要约的有效期的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 日,并不得超过 60 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七) 关于预受的有关规定预受是指被收购公司股东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 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可撤回之 前不构成承诺。 同意接受收购要约条件的股东称为预受股东。 预受股东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 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 收购人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 票的临时保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转让。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 3 个交易 13 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 八) 股份转让结算和过户登记收购期限届满后 3 个交易日内, 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 股份转让结算、 过户登记手续, 解除对超过预定收购比例的股票的临时保管; 收购人应当公 告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 九) 收购情况的报告收购期限届满后 15 日内,收购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同 时抄报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 十) 收购条件的适用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 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十一 )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规定收购期限届满, 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证券交易所 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在收购行为完成前, 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 有权在收购报 告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收购人以收购耍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四、挤议收购规则( 一) 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不同比例股份的处理1. 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巾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 份的 5但未超过 30的,按照上市公司收购权益披露的有关规定办理。2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但符合有关豁免规定情形的, 收购人可以 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发出要约。3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 超过 30的部分, 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 但符合有关豁免规定情形的, 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 要约。 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 履行其收购协议; 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 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4 投资者因行政划转、执行法院裁决、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应 当按照协议收购的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二) 收购报告书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 30,收购人拟按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 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 3 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提交豁免申请及其他相关文 件( “其他相关文件”与协议收购中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文件相同) ,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 购报告书摘要。派出机构收到书面报告后通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 三)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文件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相关文件。(四) 管理层收购管理层收购是指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间接收购规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权。 拟进行管理层收购的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 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 149 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最近 3 年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收购本公司。( 五) 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 ( 以下简称“过渡期” )是指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 自签订 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 六) 协议收购的相关当事人应尽的职责1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对收购人的 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并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有关调查情况。2 协议收购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拟转让股份 的临时保管 手续,并可以将用于支付的现金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 银行。3 收购报告书公告后,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 则,在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予以确认后, 凭全部转让款项存放于双方认可的银行账户 的证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除拟协议转让股票的临时保管,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公告后30 日内仍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手续的, 应当立即作出公告,说明理由;在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期间,应当每隔 30 日公告相关股份过户办理进展情况。五、间接收购规则1 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 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 30的, 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权益披露的有关规定办理。2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 30 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 30以下, 并自减持之 13起两个工作 13 内予以公告; 其后收购人或者其控制股东拟继续增持的, 应当采取要约方式; 拟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按照协议收购中“ (二 ) 收购报告书 1收购报告书的编制 与提交”的规定办理。六、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 收购人提出豁免申请的,应当聘请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例11 一 10(2012年3月考题判断题)2008 年 8 月 27日,巾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大股东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由事后调整到了事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增持行 为将更具有灵活性。 ( )【参考答案】X【解析】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的决定 中,大股东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由事前调整到了事后,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增持行为将更具 有灵活性。题干中为“事前”,故错误。七、上市公司并购中的财务顾问 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 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 机构担任其财务顾问。收购人未按照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要求聘请财务顾问的, 不得 收购上市公司。( 一 ) 财务顾问的职责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履行相关职责, 比如对收购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应 收购人的要求向收购人提供专业化服务, 全面评估被收购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 帮助收购 人分析收购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就收购方案所涉及的收购价格、收购方式、支 付安排等事项提出对策建议,并指导收购人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制作申报文件等。( 二) 财务顾问报告的内容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 应当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和分 析,并逐项发表明确意见。( 三) 独立财务顾问的聘请与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独立董事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 不得同时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或 者与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存在关联关系。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根据委托进行尽职调查, 对本次收 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发表专业意见。( 四) 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责任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 l2 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 通、定期回访等方式, 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 结合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披 露事宜,对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八、上市公司收购共性问题关注要点( 一) 收购资金来源1 收购资金来源于融资安排的关注点:(1)收购人是否提供借贷协议,是否充分披露借贷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借贷方、借贷 数额、利息、借贷期限、担保及其他重要条款、偿付本息的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2)结合收购人过往的财务资料及业务、资产、收入、现金流的最新情况,关注收购人 是否具备偿还能力以及偿还借款的资金来源, 收购人是否具备收购实力, 相关借贷协议是否 真实、合法。2 管理层收购中的收购资金来源关注点:(1)关注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与高管人员的薪酬待遇;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在过去两年 内是否与管理层及其近亲属以及其所任职的企业存在资金、业务往来,是否存在资金占用、 担保行为及其他上市公司向管理层利益输送行为。(2)如收购资金部分来源于员工安置费、补偿费或者身份置换费,是否已取 得员工的 同意, 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已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如收购资金部分 来源于奖励基金, 奖 励基金的提取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以及奖励基金的 发放情况。3 自然人或者自然人控制的壳公司进行收购的收购资金来源关注点: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在过去两年内是否与收购人及其近亲属以及其关联 方存在资金、 业务往来, 是否存在资金占用、 担保行为及其他上市公司向收购人 利益输送行为; 收购人 是否具备收购实力; 收购人的真实身份是否充分披露, 是 否具备持续的诚信记录, 是否存 在代他人收购的情形。( 二) 实际控制人变化 对实际控制人是否未发生变化的关注点包括: 1收购人与出让人是否在同一国有控股集团内,是否受同一股东控制。 2国有控股集团或者国有资产经营单位通过在境外设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持有上市公 司股份的, 关注是否仍由相关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并 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 利。( 三) 关于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的解答1 申请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3 条第一款第 (一) 项的规定, 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要约收购义务的,必须取得有权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的批准。2“无偿划转、变更、合并”是指没有相应的对价,不得存在任何附加安排。3如本次收购中存在包括有偿支付在内的任何附加安排的,不得按照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第 63 条第一款第 (一) 项的规定申请免除要约收购义务。(四) 关于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的解答 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常见问题解答, 对一致行动人的计算规定包括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12条、13条、14条以及83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83条第二款第(九) 项规定以及第 (十二)项规定;证券法第 86条规 定等。( 五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关于反垄断的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常见问题解答,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关于反垄断的具体审核 要求如下:1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及相关专业机构的一般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 20条和第 21 条规定,在对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 产重组、吸收合并等事项的审核过程中,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及相关专业机构提出以下要求:(1) 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其经营者集中行为是否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 报标准并提供有关依据;(2) 对于达到申报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提供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不实 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否则不得实施相关并购重组行为;(3) 行政许可申请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就相关经营者集中行为是否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 报标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等进行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4) 行政许可申请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就相关经营者集中行为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的 有关规定、是否已经有权部门审查批准、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问题发表明确意见;(5) 上述行政许可申请人的有关说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有关决定以及相关 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均应作为信息披露文件的组成部分予以公告。2涉及外资并购的特殊要求。外国投资者对境内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涉及国家安 全的,除应按照前述“一般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外, 还应当提供国家安全审查的相关文件及 行政决定,并由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发表专业意见。(六)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和申请豁免其要 约收购义务的规定1 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需申请豁免其要约收 购义务的,申请豁免主体或者发出要约收购的主体必须是外资企业或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外资 企业控股的境内子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一般不能作为发出要约或者申请豁免的主体。 内资企业间接收购 A 股上市公司也须遵照本条执行。2 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中,有关收购人及上市公司必须作出以下特别提 示:(1) 外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战略投资者,必须提前取得外资主管部门的 批准;(2) 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如果属于外资限制或禁止进入或控股的行业,必须提前 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3) 涉及反垄断审查的,必须提前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反垄断审查的批复。 特别提示中必须明确说明, 只有取得以上有权部门的批复, 收购人才能正式向中国证监 会上报申请材料。九、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 一 ) 监管主体与服务机构1中国证监会。2 证券交易所。3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4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及其他专业机构。(二) 上市公司收购的限制性规定1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 共利益。 2被收购公司在境内、境外同时上市的,收购人除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境外上市地的相关规定。3外国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及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发生变动的,除应当遵守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外国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4 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 购公司及其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主要包括 5 种,比如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 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等。( 三) 有关当事人应尽的义务1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2 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 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四) 上市公司收购的持续监管 在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完成后 l2 个月内,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在每季度前3 日内就上一季度对上市公司影响较大的投资、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关 联交易、 主营业务调整以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职工安置、收购人履行承诺等情况向派出机构报告。 收购人注册地与上市公司注册地不同的, 还 应当将前述情况的报告同时抄报收购人所在地 的派出机构。( 五) 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违背有关规定的处罚 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如报告、 公告不及时; 未履行报告、 公告 义务;报告、公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未依法 聘请财务顾问;不履 行要约义务;随意变更要约条件等。中国证监会将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当事人的违法 行为和整改 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构成证 券违法行为的,依法追 究法律责任。第三节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一、适用范围及例外情况( 一 ) 适用范围1 股权并购情形:一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 简称境内公司 ) 股东的股权;二是指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2 资产并购情形。一是指外国投资者先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 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 二是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 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二) 例外情况1 外商投资者购买境内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 资的,适用于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 行政法规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有关规定。 其中没有规定,再参照本规定 ( 即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办理。2 外商投资者通过其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收购境内企业的,适用关于外 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相关规定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相关规定。 其中没有规定 的,再参照本规定办理。3 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并将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境内公司为股 份有限公司的, 适用关于设立外商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没有规定的, 再参照本规定办 理。二、并购方式、要求及涉及的政府职能部门(一) 并购方式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规定了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并购方式, 其 中股权惹致又包括以货币现金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股权, 或以境外特 殊目的公司股东股权或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 司增资股权等不同情形下的不同股权并购方式; 而资产并购仅允许以货币现金购买境内公司 资产,而排除以股权作为支付对价购买境内公司资产的情形。( 二) 并购要求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三) 涉及的政府职能部门1 审批机关: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2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3外汇管理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4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国资委或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 6税务登记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及地方各级税务机关。三、基本制度(一) 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界定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二) 被并购境内公司债权和债务的处置1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 务。2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3 外国投资者、 被并购境内企业、 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 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 但是该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 债务的处置协议应报送审批机关。4 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在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之前至少 15 日,向债 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 三) 交易价格确定的依据 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 交易价格的依据。( 四) 出资时间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 发之日起 3 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五) 出资比例的确定1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后, 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 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为其所购买股权 在原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2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 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 外国投资者与被并购境内公 司原其他股东, 在境内公 司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各自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 资本中的出资比例。3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 按照公司法 有关规定确定注册资本。( 六) 投资总额上限的设定1股权并购投资总额上限的设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1) 注 册资本在 210 万美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l0 7; (2) 注册资本 在 210 万美元以上至 500 2 倍; (3) 注 册资本在 500 万美元以上至 l200 25倍; (4) 注册资本在 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 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 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 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 3 倍。2资产并购投资总额上限的设定。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应根据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和实际生产经营规模, 确定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 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 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四、审批与登记( 一) 股权并购需要报送的文件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 投资者应根据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 企业类型 及所从事的行业, 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 向具有相应审 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文件。( 二) 资产并购需要报送的文件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 投资者应根据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 企业类型及 所从事的行业, 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向具有相应审批权 限的审批机关报送文件。( 三) 并购的审批与登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除另有规定外, 审批机关应自收到规定报 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五、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有关规定(一) 股权并购与并购顾问的条件1 股权并购与境外公司的界定。本部分所指的股权并购仅指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 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也即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 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 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2 股权并购的条件。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的股权,应 符合相关条件, 比如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 他权利限制等。3 并购顾问的条件。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 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 即“并购顾问” ) 。并购顾问应就并购申请文件的真实 性、境外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并购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作尽职调查,并出具并购顾问报告, 就尽职调查的事项逐项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并购顾问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信誉良好且有 相关从业经验; (2) 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 应有调查并分析境外公司注册地和上市所在地 法律制度与境外公司财务状况的能力。(二) 申报文件与程序 1申报文件。2 程序。 (1) 审核。 (2) 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的领取。 (3) 无加注 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外汇登记证的领取。 (4) 税务的变更登记。 (5) 并购不成功的处理。( 三 ) 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 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 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资收入, 应按照报送外汇管理机关备案的调回计划, 根据现 行外汇管理规定调回境内使用。融资收入可采取以下方式调回境内: (1) 向境内公司提供商 业贷款; (2) 在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 (3) 并购境内企业。六、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一) 并购安全审查范围 1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 事设施周边企业, 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 农产品、 重要能源和资源、 重要基础设施、 重要运输服务、 关键技术、 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 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指下列情形:(1)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认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使该 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2)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的股权, 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3)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且 运营该资产,或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境内企业股权。(4) 外国投资者直接购买境内企业资产, 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3 外国投资者取得实际控制权,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成为境内企业的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包括下列情形:(1) 外国投资者及其控股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在50 以上。(2) 数个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合计在50以上。(3)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持有的股份总额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4) 其他导致境内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人事、技术等实际控制权转移给外国投资者 的情形。( 二) 并购安全审查内容1 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 有关设备设施的影响。2并购交易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3并购交易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 4并购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三) 并购安全审查工作机制1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具体承担并购安全审查工作。2 联席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牵头,根据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行 业和领域,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并购安全审查。3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分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对国家安全的影响;研究、 协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对需要进行安全审查的外国投资 者并购境内企业交易进行安全审查并作出决定。( 四) 并购安全审查程序1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 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规定,由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2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认为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通过商务部提出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建议。3 联席会议对商务部提请安全审查的并购交易,首先进行一般性审查,对未能通过一 般性审查的,进行特别审查。一般性审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 联席会议收到商务部提请安全审查的并购交 易申请后,在 5个工作日内, 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有关部门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后, 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如有关部 门均认为并购交易不影响国家安全,则不再 进行特别审查, 由联席会议在收到 全部书面意见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并书面通 知商务部。4 在并购安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向商务部申请修改交易方案或撤销并购交易。5 并购安全审查意见由商务部书面通知申请人。6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行为对国家安全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联席会 议应要求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终止当事人的交易, 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 产权或其他有效措 施,消除该并购行为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五) 其他规定1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 办理项目核准。2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国有产权变更的,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3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金融机构的安全审查另行规定。4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进行并购,参照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七、其他有关规定 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 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 中方投资者。 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 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我国香港特别 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并购境内其他地区的企业, 参照关于外国投 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办理。第四节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一、战略投资者应遵循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不得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坚持三公原则, 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接受政府、 社会公众的监督和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 鼓 励中长期投资,不得炒作;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二、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要求1. 方式: 以协议转让、 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发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 得上市公司 A 股股份。2 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取得的上市公司 A股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3 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 符合相关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市公司进行投资。4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三、外国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1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管理经验; 2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 l 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 5 亿美元,或 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 l 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 5 亿美元; 3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4近 3 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惩罚 ( 包括其母公司 )。四、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程序 外国投资者主要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和通过协议转让两种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 投资,这两种方式在战略投资程序上有所不同。1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2股东大会批准。3。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签署有关的合同或协议。4报批。5 批复。6 设立外汇账户。 投资者应在资金结汇之日起 l5 日内启动战略投资行为, 并在原则批 复之日起 180 日内完成战略投资。 否则, 审批机关的原则批复自动失效。 投资者应在原则批 复失效之日起 45 日内,经外汇局核准后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汇并汇出境外。7 向证券监管部门登记或备案。8 上市公司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进行工商登记。9 办理相关手续。外汇管理部门在所颁发的外汇登记证上加注“外商投 资股份公司 (A 股并购 ) ”。如果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取得单一上市公司25 或以上股份并承诺 l0 年内持续持股不低于 25的,外汇管理部门在外汇登记证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 (A 股并 购 25或以上 ) ”。五、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后的变更及处置 1外商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卖的限制规定。除以下情形外,投资者不得进行证券买卖(B 股除外 ) :(1) 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所持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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