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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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第9卷第1期2010年3月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oumalOfZhejiangBusinessTechnologyInstituteVo1.9No.1Mar.2010论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吴婉碧(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00)摘要:公司法人成立后即享有公司的独立人格,公司的财产即独立于股东的个人财产,可以独立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股东出资后即丧失对所出资财产的独立权利并转化为公司股份,股东通过股东大会等为桥梁和纽带行使所享有公司的股份权利.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东的股份权利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关键词:法人财产权;股东;股份中图分类号:D922.29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9565(2010)0101503OntheCharacteristicsofCorporateJuridicalPersonSPropertyRightsWUWan-bi(LawSchoolofHuaqiaoUniversity,Quanzhou362000,China)Abstract:TJuridicalpersonenjoystheprivilegeofoccupying,using,settlingaswellasbenefitingfromcorporateSpropey.Stockholdemlosestheirindependentrightoverinvestedproperty,however,theycanenjoysharerightsbywayofgeneralmeeting.Juridicalpersonspropertyrightsandstockholderssharerightsaremutuallyindependentandconditioned.Keywords:juridicalpersonSpropertyrights;stockholder;share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了法人财产权的概念,我国1993年的公司法,1994年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均继续沿用”法人财产权”概念.然而,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并未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定义,性质进行明确界定.伴随着我国的经济改革与发展,这个问题在学术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但至今还未有定论.公司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公司财产是公司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准确把握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定义,性质,对于正确认识处理公司权力和股东权力,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关系,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大的作用.1关于公司法人财产权性质的观点我国2005年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法人财产包括货币,实物等有体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财产收益,以及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目前对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学者众说纷纭.一是双重所有权说.它认为,公司和股东各自都享有所有权.双重结构也保证了公司内部权力配置和相互制衡的和谐状态,从而使股份制的生命力长盛不衰.二是分割所有权说.它认为,在公司全部财产上,股东全体和公司对公司财产都拥有所有权,但都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而是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三是法人所有权说.于光远先生即认为,”产权(财产权)也就是所有权,它是某个主体拥有作为其财产的某个客体(即拥有对某个客体的所有)所收稿日期:2009-12-29作者简介:吴婉碧(1976一),女,福建泉州人,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助理检察员,华侨大学2008级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研究.?15?第9卷第1期2010年3月吴婉碧:论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VoI.9No.11VIar.2010得到的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厉以宁教授也认为,”从理论上讲用法人财产权更为准确,更能体现现代企业的特征”.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公司法人财产权具有所有权性质.公司是唯一的所有权的主体.四是认为准物权说.它认为,公司财产权是由民法所规定的一种特殊物权类型准物权.公司财产权是由公司法所规定的一项类似于物权之所有权的民事权利.”就公司财产的整体性而言,可将其确定为体现整体性经济价值的集合物,视为一物而论.允许其在整体转让,价值评估等条件下准予适用一物一权的物权法则.这一点类似于物权之所有权的属性.”五是认为经营权说.该说认为,我们现在所提的”公司法人财产权”,其实质是公司所享有的对股东所拥有的财产的经营权.六是认为综合性权利说.该说认为,公司享有的法人财产权是对公司享有的各种具体财产权利的总称,而不是一种特定的具体民事权利.司法人财产权是包括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股权等在内的权利群组,它不是一个单一的权利.就以上六种说法而言,其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股东出资后,公司对出资财产取得的究竟是什么权利,股东对该出资财产权利是否发生实质性的变化.2对以上各种观点的评述笔者认为,以上几种观点均未能全面体现公司法人财产的性质,无法区分公司权力和股东权力,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关系.其,双重所有权说.首先,”双重所有权说”违背了所有权的绝对排他性原理,即民法上的”一物一权”,使得一份出资上同时存在公司法人和股东分别享有的两个所有权,造成了一物二权的局面.其次,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公司依法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公司应当是公司财产权的唯一合法主体,股东不应当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其二,分割所有权说.首先,”分割所有权”混淆了股东个体,股东全体和股东大会的关系.将本为公司内部机关的股东大会的权利当作了全体股东的权利,进而就推导出即是股东个体的权利,从而得出了公司与股东对公司的财产都拥有部分所有权权能,二者结合起来方构成一个完整所有权的结论.其次,该说也与股东和公司之间的财产分离,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性质不符,难以厘清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责关系,更难以使公司真正成为法人.其三,”经营权说”.经营权只是法人财产权的它物权而已,只享有经营权尚不能确立公司完整的法人地位.”经营权”是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时期为了解决”政企不分”,“国有企业深层次矛盾”而创设的,是一个政策性产物,并不是独立的一项民事权利.首先,从世界范围的立法来看,现行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均没有”经营权”这一概念.其次,2005年公司法删除了“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增加了”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一方面,在经营权理念下推行的国有企业改革,实践证明已产生了巨大的弊端.它使国有企业负责人的权利在瞬间迅速膨胀而缺乏及时,相应的权力制约和监督,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另一方面.一人公司的出现使公司财产的经营权与所有权无法区别开来,股东成立公司的动机主要是通过公司的有限责任来回避风险,而不是两权分离.若把一人公司的财产权认定为经营权(他物权),显然不妥.其四,”准物权说”.首先,我国立法中本身未出现准物权这一概念,也没有哪一部民法的特别法有”准物权”的规定,所以准物权不是法定权利.奥斯丁(Austin)的实证主义法学只承认法定权利.否定任何自然权利.他说.”权利的含义就是指法律权利,即严格地或简单地由所谓法律设定的权利.”所以,不能用模糊语言来界定公司法人财产权.其次,”准物权说”并未对股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进行区分.无法正确处理好公司权力和股东权力,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关系.其五,”综合性权利说”.虽然”综合性权利说”是能够清晰地说明公司法人财产权包括什么,但无法体现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实质,同样无法处理公司权力和股东权力,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关系.其六.法人所有权说.若将法人财产权视为法人所有权,那么至少有个问题是难以解释的,即所有权的客体是否能涵盖全部公司财产的问题.我国的理论通说,认为民法上的物权客体仅限于有体物.根据公司法,公司法人财产的范围包括了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柳经纬.财产权与法人财产权J.中国经济问题,1996,(3).另见梁建平.关于法人财产权的几个问题U】.山西财经学院学报,1996,(1);纪汉林,乔桂银.论股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唯实,1998,(6);王新.公司法人财产权研究U】.浙江社会科学,2000,(6);王利民.对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民法思考U】.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0,(6);赵峰.浅议公司法人财产权兼论公司法人所有权及其与股权的关系U.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牟宪魁.公司权利结构U.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3);夏雅丽.法人财产权法律性质评析卟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3).?l6?第9卷第1期2010年3月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V01.9N0.1Mar.201O土地使用权,债权和股权等,可以说是有体物和无体物的集合体.而当有体物和无体物成为公司财产的组合时,便具有系统性的经济价值,即整体的价值大于各部分的价值之和.由此可见,公司财产并不等于各有体物与无体物的简单相加.若将公司法人财产权定性为所有权,那么对无体物的权利就会被排斥在外,就难以解释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股东出资的规定,是不可取的.3问题的厘清笔者认为,要界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要解决以下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是法人财产权的形成,结构.我国新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这些是对股东出资种类上的要求,可以看出股东用来出资的财产是非常广泛的.根据我国的经济现实,可以总结的出资形式主要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非专利技术等.另外,股权出资,债权出资,劳务出资和信用出资等也必将随着我国新公司法的实施而逐渐成为我国公司股东出资的新形式.发起人的出资即形成了公司的最初财产,因而要探究其构成首先要研究发起人(股东)因出资而向公司转让了哪些财产权.这种出资行为的性质是什么呢?它会引起财产权利的何种得与失?出资人(股东)丧失了其出资财产权利后又获得了什么作为对价呢?不妨一一进行分析.发起人以货币出资的.要把货币足额存入设立中公司开设的银行账户,公司成立后该货币出资即转变成公司的法人财产;以实物,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根据出资协议若以实物,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实际作价价值出资的,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公司成立后它们就成为了公司的法人财产.若出资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向公司转让的是土地使用权.土地的使用权从出资人那里流转给了成立后的公司.如果出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向公司转让的是原出资人行使的股东权利;出资人以债权出资的向公司转让的是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权利.由此,可以看出发起人(股东)向公司转让的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使用权,股权和债权等,因而公司法人财产权最初也就应由这些部分的权利组成.因此,公司法人财产权不是一个单一的权利,是包括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股权等在内的权利群组.第二是股东出资后,公司对出资财产取得的究竟是什么权利,股东对该出资财产权利是否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东的关系.发起人(股东)这种出资行为的性质与可能引起财产权利的得与失.股东(发起人)对公司的出资依赖于其对财产的所有权和其对公司投资的意愿,因而公司法人通过继受取得出资人的出资财产.但出资这种方式很显然不同于传统的继受取得方式.也就是说不同于买卖,互易,赠与,继承与遗赠等方式,出资也不是依据发起人和公司之间的协议而是依据发起人之间的出资协议进行的.它不是发起人对其财产的无偿处分,出资成立公司的目的就是要从中获取更大的收益.因而,股东(发起人)转让财产权后必须获得对价权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抽回其出资,即股东向公司出资的财产权不能再回复.再次,公司处分其财产的行为由其意思表示机关决定,股东个人意志不能再直接支配其出资财产.从公司法对股东(发起人)出资后的规定,可以理解为,股东(发起人)出资后丧失了对其出资的直接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取得了公司股份作为对价,通过股份,以股东大会形式,由公司按照股东大会集体的决定以公司法人身份直接代替股东行使对出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即可认为该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已转为公司法人的所有.股东的对出资财产的权利转变为股份,也就是对公司财产的间接权利,而股东拥有公司股份所享有的权利既不是所有权,也不是债权.而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种独立的权利即股份.股份是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各种利益和权利.股东(发起人)出资后公司成立时股东即成为公司的所有权人.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各种权利和利益,即对公司的用益权(包括表决权,建议权,批评权,查阅公司章程和财务情况权,股东代表诉讼权等)和自益权(包括股利和分红,股票转让权,公司解散时对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股份是股东的个人财产可以买卖,转移,继承或提供担保.股东在行使股份权利时是通过股东大会为桥梁和纽带,股东所享有股份的权利与公司法人财产权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从而达到公司内部权利的均衡,保证公司平稳运行.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公司法人依据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所取得的由发起人(股东)根据出资协议投入公司的财产权利.其次,公司法人财产权不是一个单一的权利,而是一个权利群,包括所有权,知识产权,使用权,股权和债权等.英,美,日等一些发达国家的法规涵盖的内容更为广泛.如美国示范公司法修正本第6节第2l条规定:”任何有形或无形的财产以及其他任何对公司有利的利益”都可以作为公司的股票的对价,由公司享有原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其三,股东(发起人)出资后,该财产所有权及其他(下转第20页)-17-第9卷第1期,2010年3月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V01.9No.1Mar.2010在法规体系建设上,要有较强的操作性,实用性,科学性,严谨性,完善其配套措施,注意各相关法规的衔接,避免执行的混乱.健全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使会计各项工作及监管部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堵住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法律漏洞.与此同时加大会计法规实施力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严格依法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使会计违规违法行为无立足之地.除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外,中小企业还应该完善会计核算方法.完善会计核算方法,要从会计基础工作人手,根据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及各项具体制度的要求,会计核算要正确计算各项收入和支出,严格掌握成本和开支.合法,真实,正确,完整地核算企业经济利益的流人和流出,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企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正确的会计资料,使之能满足企业内部和外部各个方面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3.4重视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会计电算化建设会计电算化可以大大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人为的干扰,是今后的发展方向.知识经济,网络时代,信息社会要求我们的会计工作必须紧跟形势发展,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会计人员必须不断学习,努力更新知识,掌握多方面技能,充实完善自我,更好地发挥财务会计管理作用.3.5扩展财务报告信息范围,提高财务报告的及时性财务报告应揭示所有对用户的理解及决策有用的重要信息.所以应在现行财务报告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适当扩展信息披露的内容.为保证财务报告的及时性,首先必须建立一套能提供实时信息的财务报告制度.一方面,定期报告仍是必需的,是财务成果分配的依据;另一方面,编制实时报告作为有效决策的依据.其次,必须建立和完善实时财务报告系统.通过互联网发布企业会计信息,已经成为企业与用户沟通的重要手段.只有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为报表使用者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各种信息.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一支重要的中坚力量,它们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地位越来越显着,所做的贡献越来越突出,只有加强对中小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的引导,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才能使中小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健康有序地发展.参考文献:1】汪汉英.浅谈中小企业会计规范化J;q题U】.产业与科技论坛,2007,(1).2】滕继君.浅析中小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盯1.科技创业月刊,2007,(4).3】李继念.中小企业会计规范化发展对策卟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8).【4】索晓辉.会计基础工作一本通M】.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7.5】王玉芝,张雪燕.小议中小企业会计规范化的若干问题D】.黑龙江科技信息,2007,(23).责任编辑:熊荣生(上接第17页)权利已转为公司法人所有,股东完全丧失对该财产的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股东出资后对出资财产的独立权利转变为公司股份.股东通过股东大会等为桥梁和纽带行使所享有公司的股份权利即对公司的用益权和自益权.公司一旦成立后即享有公司的独立人格.独立于自己的股东,公司的财产即独立于股东的个人财产,公司法人即享有对出资财产的独立,完整的权利.公司的债务和责任即独立于股东的债务和责任,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商事活动.可以独立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可以独立对他人承担法律责任.股东的股份权利与公司法人财产权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使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保障公司高效,灵活,快捷地开展商事活动.促进公司的发展壮大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同时又有效地保护股东的利益,保护投资人的积极性.?2O?参考文献:【1】王利明.论国家所有权与企业法人所有权C】.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博士硕士文库?法学卷(上)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428.2厉以宁.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意义.金融时报,1994-2-2.f3-L德周.分割所有权论也论公司财产权和股权的性质】.法学前沿,1998,(2).4】麻昌华,南庆明.论公司财产权性质田.法商研究,2001,(2).【5】马俊驹,梅夏英,财产权制度的历史评析和现实思考D】.中国社会科学,1999,(1).6】张民安,刘-X-,.商事法学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157.【7】卞耀武.当代外国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责任编辑:黄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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