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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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J概 困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适用范围产品质量法的使用主体非常广泛,主要包括: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 织是产品质量监督的辅助性机构。包括各级消费者协会、用 户委员会等。 用户。指将产品用于集团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社会组织。 消费者。指将产品用于生活性消费的社会个体成员。 受害者。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遭致人身、财产损害,从 而有权要求获得损害赔偿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与社会组 织。 产品责任主体。产品责任主体是指产品责任的承担者。六、关于特殊商品广告的规定? 特殊商品的广告,是指药品广告、医疗器械广告、 农药广告、烟草广告、食品广告、酒类广告、化妆品等 广告。? 这类广告所涉及的商品,往往与人的生命健康有直 接关系。1. 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要求?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 1)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 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 ( 4)利用医药科研单位、 学术机构、 医疗机构或者 专家、医生、患者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2. 禁止做广告的药品? 广告法第 16 条规定,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毒 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国家将这些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将其列入禁止做广 告的范围。3. 农药广告?农 药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2)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3)含有违反农药使用规程的文字、 语言或者画面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由于农药的优劣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某一特殊区域 的农业收成的好坏,同时又因为使用农药不当可能造 成人民群众和财产的损害,所以国家要对农药广告进 行严格管理。4. 烟草广告? 广告法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 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 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 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5.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 1.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 生许可的事项, 即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 或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出具的产品检验 合格证明中记载的事项。? 2.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这一规定可避免欺骗或误导 消费者。七、违反广告法的法律责任()广告违法行为1. 非法经营广告2. 发布违禁广告3. 代理、发布无合法证明或证明不全的广告4. 伪造、涂改、盗用或擅自复制广告证明5. 为广告主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6. 非法发布卷烟、药品等特殊商品的广告7. 广告活动中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违反广告法案例 :某制药厂新生产了一种药品,为了向社会公众介绍本厂 的新产品, 在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 擅自在某印刷厂采用报纸的编排形 式,印制数万份广告宣传品, 并委托一广告公司免费向群众发送。 某些消费者看 了广告宣传品后,购买了这种药品,发现这种药品不仅没有广告所说的治疗效果, 反而有很大的毒副作用,于是纷纷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收到消费者的举报 后,对此广告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点评:对于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由于涉及国计民生并且 经常进行广告宣传,因此,广告法采取了特殊的管理措施。广告法第 34 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 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 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第 43 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 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 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 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 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制药厂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擅自以报纸形式发布药品广告,违反了上 述规定。因此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制药厂、 印刷厂和广告公司停止发布该药 品广告,并对制药厂、印刷厂和广告公司处以罚款。产品质量法案例 :2001年 12 月,北京海淀区一位老人过 70 大寿时,儿孙 们给他买了一条安徽省桐城某家电厂生产的电热毯, 送给老人祝寿。正巧当晚大 雪纷飞,气温骤然降至零下。晚 11 时,大儿子为老人铺好电热毯,安顿老人安 然入梦。第二天,大儿子起床后闻到老人屋里传出刺鼻的焦味,他急忙叫醒众人, 撞开门,只见满屋浓烟滚滚,老人躺在床上已死去,全身烧焦,屋内物品均化为 灰烬。案发后,海淀区技术监督部门对电热毯进行了质量监督检验。 检验发现电 热毯有 7 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属劣质品。老人的后辈多次找 家电厂协商未果,一纸诉状把家电厂告上法院,当地人民法院根据该检验结论, 作出判决:责令桐城某家电厂和商场停止生产、 销售该类电热毯、赔偿受害人家 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等共计 15 万多元;没收违法生产、销售该电 热毯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点评:本案涉及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损害赔偿责任 等问题。产品质量法第 13 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未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 要求的工业产品。”第 26 条规定:“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负责。” 电热毯属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我国对其有专门的国家标准。 在本案中,桐城某家电厂生产的电热毯有 7 项技术指标不符合有关国家标 准的要求,违反了强制性产品标准,属于有缺陷的劣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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