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华润煤业事故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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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山西太原华润煤业事故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1 总则1.1 为严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范矿井主要灾害的发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特制定本制度。1.2 公司、矿井必须建立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组织机构,对矿井灾害预防进行全面监督、分级管理。1.3 各矿井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经矿生产、机电、通风、地测、调度、安监等业务部门会审签署意见后,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报公司批复。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1.4 公司、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2 矿井顶板事故预防2.1 各矿井采、掘工作面及井下所有工程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管理规定做好顶板管理,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作业规程必须报矿有关科室和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2.2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工作面禁止采掘作业,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跨落、悬顶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掘作业。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2.3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遇到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2.4 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跺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2.5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测试。2.6 采掘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设置有经验的人员观察地板。2.7 采掘工作面要坚持有计划的进行顶板动态监测和顶板离层监测,并定期对顶板管理和监测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2.8 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前探梁,严禁空顶作业,严禁超作业循环作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遇地质构造变化,掘进巷道贯通要及时制定措施。要加强巷道贯通、巷道交叉口、长距离独头巷道等薄弱环节的顶板管理。2.9 采用锚网、锚喷等支护时,锚杆必须做拉拔试验,必须对顶板离层进行检测,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测试记录。2.10 公司、各矿井生产技术部门要定期检查、分析顶板活动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3 矿井瓦斯事故预防3.1 各矿每年对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审定后,上报公司汇总审核,然后逐级上报上级部门批复。3.2 每个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测制度,定期进行检测。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检查地点,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测2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测3次,对本班没有进行作业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测1次。3.3 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报告。3.4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并进行签字。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3.5 每一矿井必须从生产管理上对采掘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瓦斯积聚。遇地质结构导致的瓦斯异常,应采取专项措施。瓦斯排放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排放。3.6 井下各处瓦斯的允许浓度及超限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3.7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矿井要制定瓦斯超限后的应急处置措施。3.8 井下所有的盲巷、报废巷道和采区必须打栅栏,挂上警示牌。栅栏和警示牌的位置和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加管理。3.9 认真落实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应抽尽抽,应保尽保,做到矿井及回采工作面抽采达标生产。3.9.1 采掘抽衔接正常,高瓦斯矿井编制采掘衔接计划至少为3年,充分考虑瓦斯抽采因素,做到“四量”平衡;3.9.2 瓦斯抽采量、利用量和抽采进尺要作为年度安全目标考核指标;4 矿井水灾事故预防4.1 防治水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4.2 矿井每年必须修订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上报公司审批。4.3 公司、矿井每年雨季必须对井上、下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安全程度评估。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4.4 矿井必须有水文地质和矿区范围内老窑积水资料,对地下水有“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措施。4.5 带压开采的矿井必须完成水文地质补勘工作,采用物探钻探方法,对构造陷落的导水性进行探查,并采取防治水措施。下组煤开采前,必须对上部采空区积水进行疏放。4.6 采用有效的物探手段,加强对可疑区、构造区和采动影响区的物探工作,如有异常须钻探验证。4.7 配齐专门的防治水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必要的施工队。4.8 带压开采矿井要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实时对地下水进行动态监测。 4.9 地面防治水:4.9.1 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4.9.2 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修筑排水工程;4.9.3 受滑坡威胁的地段,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治理;4.9.4 地面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闭;4.9.5 排到地面的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4.9.6 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4.10 井下防排水:4.10.1 井下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主要副仓的总有效容积不得小于4h的矿井的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的有效容积应能容纳4h的采区的正常涌水量。4.10.2 水泵必须保证工作、备用和检修数量,能力要符合设计要求;4.10.3 排水管必须保证工作和备用数量、能力;4.10.4 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应高于水泵房地面7m以上,另一出口通井底车场,且应设防水密闭门、防火门;4.10.5 泵房和水仓连接通道应设置防水闸门;4.10.6 水仓沉淀池每年至少清两次淤泥;4.10.7 基建和改扩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带压开采矿井必须考虑非正常涌水量的排放。4.11 井下探放水:4.11.1 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4.11.2 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4.11.3 探水作业必须编制操作规程; 4.11.4 用钻孔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5 矿井火灾预防5.1 防灭火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有效”的原则。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建立火灾监测系统和防灭火系统,严格执行煤层自燃预测预报制度,杜绝煤层自燃发火和外因火灾发生。5.2 矿井外因火灾事故的预防:5.2.1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禁止烟火,禁止用火炉取暖。严禁携带烟草、引火物下井,井下严禁吸烟。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并有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做到人走场清。井下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等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和布头等必须集中存放,定期送到地面处理;5.2.2 煤矿井下不准放糊炮,严禁用煤块、粉煤、炮药纸等易燃物品代替炮泥,同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5.2.3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完好标准,掘进工作面必须按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局扇必须由瓦斯员开关。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井下必须使用阻燃电缆和不延燃橡套电缆、阻燃运输带;5.2.4 井筒、井底车场、主要巷道及硐室或与大巷相连的地点,进风井筒和平硐由地面起向内延伸不小于20m的深度以及暖风机房、暖风道、主扇房、风硐以及井下各种硐室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或支护; 5.2.5 地面和井下都要建立消防材料库,储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库储存的消防材料要定期检查和更换;5.2.6 进风井口和进风平硐都要装有防火铁门,铁门要能严密的遮盖进口,并易于开合;5.2.7 井下应建立消防供水系统及其有关设施;5.2.8 在井口和井下各主要工作地点设置声、光兼备的火灾信号。5.3 矿井内因火灾事故的预防: 5.3.1 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巷设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砌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5.3.2 合理选择采煤方法,及时从工作面清除粉煤,并作好顶板管理工作;5.3.3 矿井通风系统要合理,风路畅通,减少矿井的漏风量;5.3.4 封闭可能发火的地区,杜绝空气漏入,防止煤层氧化;5.3.5 根据矿井自然发火等级应建立以氮气、黄泥灌浆、阻化剂、凝胶阻化剂等综合防灭火系统,以增加矿井防灾抗灾能力;5.3.6 矿井要有防灭火设计和防灭火专项措施,开展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工作。6 矿井粉尘预防6.1 生产矿井必须建立健全综合防尘和煤尘管理责任制。6.2 生产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6.3 矿井必须对粉尘浓度进行监测,测定时间间隔为:6.3.1 有粉尘产生的作业地点,井下每月测定两次,井上每月测定一次;6.3.2生产性粉尘中游离的sio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测定一次。6.4 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凿岩,采用水泡泥、放炮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严禁干打眼。6.5 煤层干燥的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水泡泥、喷雾洒水或其他防尘措施。其他采煤工作面应采取水泡泥、喷雾洒水或其他防尘措施。6.6 喷射混凝土工作面应采取潮喷和湿喷,不得干喷。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劳保用品。6.7 有煤尘爆炸性的矿井要推广使用粉尘自动监测监控系统。6.8 合理配风,消灭风速超限。6.9 矿井要有综合防尘设计,采用综合防尘措施。6.10 制定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按规定安设水棚或岩粉棚。6.11 井下煤仓、翻罐笼装车和其他转载地点以及地面煤场、翻罐笼等都应进行喷雾洒水或设置捕尘器。井下所有的矿车都应保持完好,防止漏煤、漏岩粉。6.12 井上、井下所有人员工作地点和人行道的空气中粉尘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6.12.1 含10%以上游离sio的粉尘,最高允许浓度为2mg/m6.12.2 含10%以下游离sio的粉尘和煤尘,最高允许浓度为10mg/m。 6.13 煤尘倾斜角大于12的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上行通风。6.14 保证通风构筑物的质量和正确选择构筑物的位置,并加强支护管理,防止大量漏风。加强局扇的管理和风筒的维修,防止风筒大量漏风,保证掘进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风流。正确合理的计算和分配风量,使每个掘进工作面、硐室都有足够的新鲜风流。6.15 定期清扫沉积在巷道壁上和支架上的落尘,防止煤尘再次飞扬形成煤尘堆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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