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井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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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内蒙蒙古古自自治治区区井井工工煤煤矿矿安安全全质质量量标标准准化化标标准准及及考考核核评评级级办办法法(修修改改版版)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业局局内内蒙蒙古古煤煤矿矿安安全全监监察察局局二二一一年年七七月月内蒙古自治区井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内蒙古自治区井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编委会成员名单编委会成员名单编 委 会 主 任:王旺旺 曲来运编委会副主任:王俊峰 薛 军 高明源 乔玉平 杨承文编委员会成员:严 涛 张春祥 佟宝民 张立忠 赵老生 张林河 张德军 王光荣 熊红婴燕 金 李满旺 金丽源范学军 成 森 边 疆曾宪荣 刘云春 赵永刚 金 成 严正海 王海金 史美柱 张云峰 赵永平燕和平 辛电国 郑 飞 吴 海 王静惠 张新荣刘二文 乔俊峰 樊永珍 曾海利目目 录录关于印关于印发发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加强强煤煤矿矿安全安全质质量量标标准化工作准化工作日常日常监监督管理的意督管理的意见见 的通知的通知.1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强煤煤矿矿安全安全质质量量标标准化工作日常准化工作日常监监督管理的督管理的意意见见.3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煤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煤矿矿安全安全质质量量标标准化准化建建设设及及验验收收进进度和度和严严格核格核发发(换换)煤炭生煤炭生产许产许可可证证的的办办法法.11内蒙古自治区井工煤内蒙古自治区井工煤矿矿安全安全质质量量标标准化准化标标准及考核准及考核评级办评级办法法.18一、工一、工业业广广场场安全安全质质量量标标准化准化标标准及考核准及考核评级办评级办法(法(40 分)分).24二、二、软软件管理安全件管理安全质质量量标标准化准化标标准及考核准及考核评级办评级办法(法(100 分)分).26三、通三、通风风系系统统安全安全质质量量标标准化准化标标准及考核准及考核评级办评级办法(法(150 分)分).32四、瓦斯治理技四、瓦斯治理技术术安全安全质质量量标标准化准化标标准及考核准及考核评级办评级办法(法(70 分)分).39五、爆破技五、爆破技术术安全安全质质量量标标准化准化标标准及考核准及考核评级办评级办法(法(70 分)分).41六、防六、防灭灭火、防火、防尘尘和防治水安全和防治水安全质质量量标标准化准化标标准及考核准及考核评级办评级办法法( (120 分)分).43七、机七、机电电、运、运输输安全安全质质量量标标准化准化标标准及考核准及考核评级办评级办法(法(200 分)分) .51八、采煤安全八、采煤安全质质量量标标准化准化标标准及考核准及考核评级办评级办法(法(100 分)分).76九、掘九、掘进进安全安全质质量量标标准化准化标标准及考核准及考核评级办评级办法(法(100 分)分).83十、十、劳动劳动定定员员与保障安全与保障安全质质量量标标准化准化标标准及考核准及考核评级办评级办法(法(50 分)分).87附件附件.911 内煤局字2010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日常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盟市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各煤炭科研设计单位,各重点煤矿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日常监督管理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井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修改版)2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主题词: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 2010 年 7 月 21 日印发共印 份3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日常监督管理的意见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中心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不断提升我区煤矿安全基础水平,防止达标煤矿出现滑坡现象,使全区煤矿严格按安全质量标准施工、达标和生产,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日常监督管理的意见。第一章第一章 工作目标工作目标第二条 到 2010 年底前,全区 350 处煤矿建成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其中 40 余处以上煤矿达到国家级标准;150 处以上煤矿达到自治区一级标准,150 处以上煤矿达到自治区二级标准,其余煤矿达到自治区三级标准。第三条 自 2011 年起,各类煤矿要实施滚动升级。其中井工煤矿生产规模 120 万吨/年及以上的、露天煤矿生产规模 300 万吨/年及以上的,一年内达到自治5区一级以上标准;井工煤矿生产规模在 45 万吨/年至 90万吨/年的、露天煤矿生产规模 100 万吨/年至 300 万吨/年的,两年内达到自治区一级以上标准;井工煤矿生产规模 30 万吨/年的、露天煤矿生产规模 100 万吨/年以下的(不含 100 万吨/年)三年内达到自治区二级以上标准。第二章第二章 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煤矿企业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要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做为加强日常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管理的重要工作和主要抓手,采取得力措施加以巩固提高:(一)将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列入年度管理目标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二)成立各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和考核机构,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和考核细则;(三)在职工结构工资中,安全质量标准化比例要占到 40以上;(四)每月逐矿组织 1 次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大检查,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公开公布,提出整改措施和奖6惩意见。(五)每年根据全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情况,对班组、区队、科室等单位和个人进行公开考核,召开职工大会大力表彰先进,按考核结果进行奖罚兑现。第五条 旗县煤炭管理部门和当地煤监机构(一)旗县煤炭管理部门要会同当地煤监机构,每季度组织 1 次逐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大检查。(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交由被查煤矿限期整改。(三)每季度将各矿检查结果汇总后,上报盟市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监分局。对严重滑坡或不符合相应等级的,提出降级或取消达标的建议意见报盟市煤炭管理部门.第六条 盟市煤炭管理部门和当地煤监分局(一)盟市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当地煤监分局,每半年至少对辖区内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情况抽查 1次,抽查比例须达到辖区煤矿总数的 50以上。(二)对抽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隐患,要研究切实的整改措施和方案,限时解决和消除,并将抽查结果汇总后上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7(三)对抽查中发现严重滑坡或不符合相应等级的,提出降级或取消达标的建议意见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和内蒙古煤矿安监局。第七条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一)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与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每年至少组织 1 次全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督查,督查比例须达到当地煤矿总数的 20以上。(二)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与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将对督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通报各盟市、重点产煤旗县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同时抄送重点煤炭企业和相关企业。(三)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与内蒙古煤矿安监局根据督查情况和旗县、盟市提出的降级或取消达标建议,对有关煤矿做出降级或取消达标建议,对有关煤矿做出降级或取消达标的决定。第三章第三章 保障政策措施保障政策措施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不予以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认定。8(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不齐全、不合法、超过有效期的;(二)凡年产量 100 万吨及以上的煤矿考核年度内死亡 2 人及以上的;凡年产量 100 万吨以下的煤矿考核年度内死亡 1 人及以上的;(三)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或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四)未建立井下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系统的,或者各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列入自治区建立井下救生舱避险系统的煤矿未在限定时间内建成该系统的;(六)对重大安全生产检查指令,整改率达不到 100%的;(七)矿井、采区和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八)矿井各系统(开拓、采掘、通风、运输、供电、排水、消防灭尘、监测监控、通信等)未按设计施工的;(九)矿井不具备两个安全出口的;(十)无同等能力备用主通风机的;(十一)中央水泵房、下山排水泵房无备用排水泵或排水泵不符合规定数量的。9(十二)无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十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或易自燃煤层的采区未设专用回风巷的;(十四)矿井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主通风机、主排水泵、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井下变(配)电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区变(配)电所】、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有一项未形成双回路供电的;(十五)井下胶带输送机中胶带有不阻燃的;(十六)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十七)瓦斯超限作业的; (十八)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十九)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 (二十)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二十一)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十二)超层越界开采的; (二十三)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十四)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综合防灭火措施的;矿井消防、灭尘系统不健全的 ;10(二十五)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二十六)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二十七)煤矿实行承包生产经营不符合规定的,或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二十八)煤矿正矿长等矿级领导未带班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或下井次数、时间不够的;(二十九)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第九条 新建、扩建、整合、技改等煤矿建设项目要与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同时竣工、同时达标,并按标准组织日常生产。否则不予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不准投入生产。第十条 未达标煤矿一律不予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或年检手续。应达标而未按时达标的,责令限时停产达标,仍未按时限期整改达标的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予以关闭。第十一条 对本意见第三条所述各类煤矿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滚动升级目标的,由旗县、盟市煤炭管理部门和当地煤监机构限定时间督促整改,若在限定11时间内仍未达到升级目标的,责令停产整改,直至达到升级目标方可恢复生产。第十二条 验收评级办法仍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及验收进度和严格核发(换)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办法。附: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达标认证审批表 12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及验收进度和严格核发(换)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依据、目标和范围依据、目标和范围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规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蒙古自治区安委会关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实施意见(煤安监办字200424 号 内安委会发20067 号、20084 号)等文件要求,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及验收进度和严格核发(换)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办法(简称验收和换证办法)。第二条 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的相关证照材料及审查批准程序,凡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井工(露天)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简称安全标准及考核办法)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原则上同意核发(换)煤炭生产许可证,尽快使该13煤矿合法依规生产,确保 2009 年一半以上、2010 年全部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第三条 本验收和换证办法适应我区境内的所有煤矿(井工或露天)的建设项目,既新建、整合技改、单井改造、扩能改造(核定能力)等煤矿的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换)工作。其中,扩能改造或核定能力的煤矿核换煤炭生产许可证工作,除通过安全标准及考核办法验收外,还必须履行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等规定程序。第二章第二章 核发(换)证条件核发(换)证条件第四条 (一)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二)有依法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四)有经过批准的矿井初步设计;(五)通过安全标准及考核办法达标验收,且有审查批准文件;(六)有旗县级以上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文件;(七)煤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14统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八)煤矿井型规模和生产技术装备达到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九)薄煤层采区回采率不低于 85%;中厚煤层采区回采率不低于 80%;厚煤层采区回采率不低于 75%;(十) 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畅通;(十一)有实测的井上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十二)瓦斯检验工、采煤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有操作资格证书;(十三)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三章第三章 核发核发( (换换) )证程序证程序第五条 年产 120 万吨以下的地方煤矿基建工程竣工后,本企业邀请具有验收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安全标准及考核办法验收,将验评级认证申请报自治区、盟市、旗县(区)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经旗县(区)或盟市、旗县(区)煤炭管理部门组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15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专家,进行 50%以上抽查验收并逐矿逐级审查上报;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组织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相关专家审批认定,并据相关证件、资料依法核发(换)煤炭生产许可证。第六条 年产 120 万吨及以上的地方煤矿基建工程竣工后,本企业邀请具有验收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安全标准及考核办法验收,将验评级认证申请报自治区、盟市、旗县(区)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经盟市、旗县(区)煤炭管理部门组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专家,进行 30%以上抽查验收并逐矿逐级审查上报,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组织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相关专家抽查验收且审批认定,并据相关证件、资料依法核发(换)煤炭生产许可证。第七条 国有煤矿基建工程竣工后,经上级煤(矿)业集团公司组织内部安全技术等相关部门,按照安全标准及考核办法初验收,将初验评级认证申请报自治区、盟市、旗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经盟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专家,逐矿进行终验收并审查上报;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组织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相关专家抽查验收且审批认定,并据相关证件、资料依法核发(换)煤炭16生产许可证。第四章第四章 验收中介和验收范围验收中介和验收范围 第八条 凡具备煤矿设计、科研、培训和能力核定等资质的中介机构,均为安全标准及考核办法验收资质中介机构。第九条 原则上各国有煤矿验收工作由国有煤(矿)业集团公司负责;各地方煤矿验收工作由上述其它中介机构负责。煤矿企业具有确定验收中介机构的决策权。第五章第五章达标数量及要求达标数量及要求第十条 2009 年底,煤炭生产许可证在册登记的500 余处煤矿,一半以上煤矿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其中,自治区 30 户重点煤炭公司和国有煤(矿)业集团公司的所有煤矿,必须率先达标,否则,停产整顿。第十一条 2010 年底,自治区所有在册煤矿全部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否则,依照法定程序,上报关闭,或按相关规定,责令退出市场。第十二条 各盟市煤矿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按17照今年一半、明年全部达标原则,于 2009 年 5 月底前,将辖区煤矿达标计划上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第六章第六章 职责罚则和激励政策职责罚则和激励政策第十三条 计划内应达标而未达标的煤矿,责令限期停产落实达标工程;停产期限内仍未达标的,按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特别规定上限予以罚款,且延期验收和颁证时限;情形严重的,责令无限期停产整顿,或依法予以关闭。第十四条 盟市、旗县未按规定时限提出达标矿井名单计划,或虽已提出但达标数量不够的,自治区则令该盟市或旗县所辖煤矿全部停产整改;情形严重的,取消该盟市或旗县的验收和审定权,由自治区组织对该盟市或旗县所辖煤矿的达标验收工作。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未按规定履行义务,取消其验收资格;情形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设计、评价等资格。第十六条 因其他原因责令成片停产时,在该区域内的已达安全质量标准二级以上煤矿,原则上可依法按规继续安全生产;达标且保持二年以上的煤矿和矿18长,盟市、旗县或集团公司应给予一定的奖励。第七章第七章 其它要求其它要求第十七条 已发(换)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2009 年 6 月底前可边生产边整改达标;6 月底前未达标的,暂扣许可证限期停产达标;停产限期内仍未达标的,按第十三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八条 煤矿每月组织一次自查评定工作,旗县(区)每季度组织一次复查评定工作,盟市每半年组织一次抽查评定工作,自治区每年组织一次督查评定工作。凡查出已评定级别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依照程序重新认定其相应级别,或按第十三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八条 盟市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内蒙古自治区井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煤矿企业的基础工程、生命工程和效益工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措施。为提高内蒙古自治区各类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和保障水平,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制订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结合全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际, 对 2009 年 4 月开始执行的内蒙古自治区井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进行了调整、修改,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一条第一条 本标准及考核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所有井工煤矿。第二条第二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分 10 个单项,满分为 1000 分,分别为:(一)工业广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40 分;20(二)软件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100 分;(三)通风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150 分;(四)瓦斯治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70 分;(五)爆破技术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70 分;(六)防尘、防火和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120 分;(七)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200 分;(八)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 分;(九)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 分;(十)劳动定员与保障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50 分。 第三条第三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21一一级级: : 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应在 900 分及以上,且 10 个考核项目中没有低于单项分数 90%的项目。二二级级: :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 800 分及以上,且 10 个考核项目中没有低于单项分数 75%的项目。三三级级: :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 700 分及以上,且10 个考核项目中没有低于单项分数 60%的项目。第四条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不予以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认定。 (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不齐全、不合法、超过有效期的;(二)凡年产量 100 万吨及以上的煤矿考核年度内死亡 2 人及以上的;凡年产量 100 万吨以下的煤矿考核年度内死亡 1 人及以上的;(三)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或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四)未建立井下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系统的,或者各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列入自治区建立井下救生舱避险系统的煤矿未在限定时间内建成该系统的;(六)对重大安全生产检查指令,整改率达不到 100%的;22(七)矿井、采区和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八)矿井各系统(开拓、采掘、通风、运输、供电、排水、消防灭尘、监测监控、通信等)未按设计施工的;(九)矿井不具备两个安全出口的;(十)无同等能力备用主通风机的;(十一)中央水泵房、下山排水泵房无备用排水泵或排水泵不符合规定数量的。(十二)无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十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或易自燃煤层的采区未设专用回风巷的;(十四)矿井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主通风机、主排水泵、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井下变(配)电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区变(配)电所】、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有一项未形成双回路供电的;(十四)矿井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主通风机、主排水泵、提升绞车、井下中央变电所、下山开采的采区23排水泵,有一项未形成双回路供电的;(十五)井下胶带输送机中胶带有不阻燃的;(十六)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十七)瓦斯超限作业的; (十八)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十九)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 (二十)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二十一)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十二)超层越界开采的; (二十三)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十四)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综合防灭火措施的;矿井消防、灭尘系统不健全的 ;(二十五)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二十六)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二十七)煤矿实行承包生产经营不符合规定的,或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二十八)煤矿正矿长等矿级领导未带班与工人同24时下井、同时升井的,或下井次数、时间不够的;(二十九)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五条第五条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检查考核办法:(一)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检查考核,自治区每年检查 1 次,盟(市)每半年检查 1 次,旗(县)每季度检查 1 次,煤矿每月自检 1 次。(二)考核年度内发生一人死亡事故的煤矿,在计算得分基础上减 50 分。第六条第六条 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政府给予奖励。第七条第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标准及考核办法的解释。第八条第八条 本标准及考核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 年版本同时废止。25一、工一、工业业广广场场安全安全质质量量标标准化准化标标准及考核准及考核评级办评级办法(法(40 分)分) 表 1项目项目内容及标准标准分检查方法评分办法1.生活、生产和办公区域应做到整洁卫生,无杂物堆积。4生活、生产和办公区域不整洁不卫生此项不得分。2.生活和办公区域的地面应固化,做到不扬尘,下雨不淤积泥水。4无固化此项不得分,虽固化但不符合要求扣 2 分。3.生活和办公区域应植树种草。4无绿化此项不得分,绿化面积不够总占地面积 20%扣 2 分。(一)矿区环境卫生(16 分)4.矿区道路完好畅通,主要路面应进行必要固化。4现场检查道路不固化、不完好此项不得分。26项目项目内容及标准标准分检查方法评分办法1.必须有的办公场所(调度室和值班室、会议室、矿长室、技术室等)应进行必要的装修并配备办公桌椅及办公用品等。4缺少一项扣 2 分,不符合要求扣1 分。2. 煤矿必须装备工业视频系统,产量自动计量系统。6缺任一系统不得分,任一系统不完善扣 3 分。3.职工宿舍,应建在安静的区域,并应有采暖设施,进行必要的装修,做到整洁、卫生。4无装修扣2分,不卫生扣2分,宿舍不安静扣2分,无采暖设施扣2分。4.职工食堂应进行必要的装修,做到整洁、卫生,食品品种丰富、价格合理。4无装修扣1分,不卫生扣2分,价格不合理扣1分。5.浴室应进行必要的装修,面积应与矿井规模相适应,按最大班人数每人不少于 1.2m2。4无浴室此项不得分,每一项不符合要求扣2分。(二)办公和生活设施(24 分)6.厕所经常保持清洁卫生。2实地检查无厕所不得分,不卫生扣 1 分。27二、二、软软件管理安全件管理安全质质量量标标准化准化标标准及考核准及考核评级办评级办法(法(100 分)分)表 2项目项目内容及标准标准分检查方法评分办法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 5检查机构和人员配置无安全管理机构本项不得分;安全管理人员每缺一人扣 1 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2.矿长取得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分管生产、安全、机电的副矿长及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其他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5检查资格证书矿长无证为取消标准化评审资格;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每 1 人无资格证扣 2 分,其他安全管理人员每 1 人无资格证扣 1 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一)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资质(20 分)3.特种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员、放炮员、安检员、电钳工、提升绞车司机、采煤机司机等)必须取得操作资格证。 10检查证件 发现 1 人无证上岗的此项不得分,每发现 1 人未持证上岗扣 2 分。28项目项目内容及标准标准分检查方法评分办法4.必须有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计划;生产作业人员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存档。10查看计划、培训档案及考试记录、查看培训合格证无培训计划扣 5 分;发现生产作业人员未经培训 1 人扣 1 分;培训考核不存档扣 5 分。(一)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资质(20 分)5.按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或与就近(行车距离不超过 30min)的有资质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10查看协议无救护队又未签订救护协议本项不得分。29项目项目内容及标准标准分检查方法评分办法(二)安全制度(10 分)1.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质量检查及跟踪处理制度;3.安全办公会议制度;4.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6.安全技术审批制度;7.安全教育培训制度;8.设备器材检查维修管理制度;9.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0.入井检身和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10逐项检查各种制度及落实情况1、2 条有缺项本项不得分;3-10条每缺 1 项扣 2 分,有制度未落实的,每缺一项扣 2 分,扣完为止30项目项目内容及标准标准分检查方法评分办法(三)图纸(10 分)1.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2.井上下对照图;3.巷道布置图;4.采掘工程平面图;5.通风系统图;6.井下运输系统图;7. 矿井监测装备布置图;8.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等管路系统图;9.井下通讯系统图;10.井上下供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器设备布置图;11.井下避灾路线图。10查看图纸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三种图纸每缺 1 种或发现图纸与实际不符的本项不得分,内容不全或填绘不及时 1 处扣 2 分;其他图纸每缺 1 种扣 4 分31项目项目内容及标准标准分检查方法评分办法(四)操作和作业规程(10 分)各工种操作规程齐全;作业规程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应使用煤矿作业规程管理系统软件进行编制,并与工作地点实际情况相符,报经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及地质条件变化时应有补充措施。内容齐全,图文清晰,审批、执行手续完备,有考核和签名。10逐项检查作业规程缺少 1 种本项不得分,操作规程每少 1 种扣 2 分,内容不符合要求 1 处扣 1 分。32项目项目内容及标准标准分检查方法评分办法1. 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8查计划及专项资金帐目未提取不得分;提取不足的扣6 分; 未按规定使用扣6 分2. 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贯彻落实情况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记录。8逐项检查无记录不得分,记录不全扣 5 分;没落实不得分;未落实一项扣 5 分。扣完为止3.定期向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6查发放记录、向作业人员询问定期向职工发放符合煤安 MA 标志规定的劳动保护及个人防护用品 (五)安全管理措施(30 分)4.职业健康监护计划与落实情况4 4.1 新入矿工人健康档案4.2 接触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职业健康档案4.3 有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4.4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8现场检查。无记录不得分,记录不全扣 5 分;没落实不得分;未落实一项扣 5 分。扣完为止33三、通三、通风风系系统统安全安全质质量量标标准化准化标标准及考核准及考核评级办评级办法(法(150 分)分)表 3项目项目内容及标准标准分检查方法评分办法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系统;矿井改变通风系统时(包括一翼或一个采区)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矿井有效风量及漏风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15查阅矿井通风系统图和有关资料通风系统不合理为取消标准化评审资格;改变矿井通风系统无报批手续或有效风量不符合规定该项不得分。2.巷道贯通前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制定安全措施。5抽查及查阅资料无措施不得分。3. 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 (非长壁采煤法,残采回收煤柱,地质构造复杂块段采煤法经县级以上煤矿主管部门批准不在此限) 。10现场检查、核对记录一处不合格不得分。4.矿井、采区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求。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供风量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5现场实测,核对测风报表一处不合格不得分。(一)通风系统(60 分)5.井下各地点、各类标志牌清晰、准确、齐全。3现场抽查每发现标志牌缺 1 处扣 1 分,扣完为止。34项目项目内容及标准标准分检查方法评分办法6.矿井必须安装 2 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121 条的规定及煤安(MA)标志管理规定,并应在风机房悬挂主要通风机年检标志。5现场检查及有 关资料不合格不得分。7.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 断面的2/3,满足通风、运输、行人畅通和安全 的要求。5现场检查,查 阅巷道检查记 录及维修月报记录不合格一处扣 2 分。8.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定期检查,并能在 10min 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反风量不小于正常风量的40%;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有反风演习报告。5查阅记录和演习报告反风设施、反风量及反风演习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该项不得分。9.矿井主通风机周边封闭严密不漏风,吸风口装防护网,防止吸入异物,外部漏风每年至少要测定一次,外部漏风率无提升设备时不能超过 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 15%。5查阅记录现场检查矿井外部漏风率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分。(一)通风系统10.矿井每月分上、中、下旬进行全面测风;测风地点为矿井总进风道、总回风道和分区进2查测风台帐或井下测风牌板一处不合格不得分。35风道、回风道及采掘工作面巷道。测风结果要填写测风台帐及测风牌板。36项目项目内容及标准标准分检查方法评分办法1 1永久设施:风门、密闭、风窗、风桥永久设施:风门、密闭、风窗、风桥(1)墙体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墙体平整;无裂缝(雷管线不能插入) 、重缝和空缝。4逐项检查实测实量有一处不合格不得分。(2)风桥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五分之四,成流线型,坡度小于30o,两端接口严密,风桥材料用不燃物构筑,四周见实帮、实底,要填实、结实。4逐项检查实测实量有一处不合格不得分。(3)密闭周边必须掏槽。4实测实量有一处不合格不得分。(4)设施周围 5m 范围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4现场检查有一处不合格不得分。(5)密闭要设反水池或反水管;密闭前无瓦斯积聚;要设栅栏(符合扩散通风标准,可不设栅栏)、警标、检查管理牌板。4现场检查有一处不合格不得分。(二)通风设施(40 分)(6) 主要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 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任意两道风门间距不小于4 米,需4现场检查不合格不得分。37要运输工具通过时,两道风门间距不得小于运输工具长度。项目项目内容及标准标准分检查方法评分办法(7)门框要沿口包边,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以不透光为准,通车风门底坎除外) ,门扇平整不漏风,门扇与门框不歪扭,调节风窗调节位置要设在门墙上方,并能调节。4现场检查不合格不得分。2 2临时设施:临时风门、临时密闭临时设施:临时风门、临时密闭(1)临时密闭应设在顶、帮良好处,见硬底、硬帮,与煤岩体接实。2现场检查不合格不得分。(2)设施周围 5m 范围内巷道支护良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淤泥。2现场检查不合格不得分。(3)设施四周接触严密。木板设施要鱼鳞搭接,表面要用灰、泥满抹或勾缝。2现场检查不合格不得分。(二)通风设施(4)临时密闭不漏风,密闭前应设栅栏、警标2现场检查不合格不得分。38(符合扩散通风标准可不设栅栏) 。39项目项目内容及标准标准分检查方法评分办法3 3测风站测风站(二)通风设施矿井每一进风和回风井都要建立永久测风站,测风站标准如下:(1)建在进、回风井(平硐、斜井)口 30m 以里。(2)测风站长度 4m,测风站前后各10 米范围内巷道无分支、无拐弯。(3)测风站所在4m 巷道应砌墙,抹顶成光滑断面。(4)特殊情况可以只在巷道两侧各砌 1.3m 高的墙。(5)测风站两端抹成流线型,以降低阻力。立井在井底车场适宜位置建立测风站。4现场检查不合格一项扣 1 分。40项目项目内容及标准标准分检查方法评分办法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保证正常运转,不发生循环风,一台局扇不能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5逐台检查局部通风机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该项不得分。2.局部通风机应有煤安(MA)标志其设施要完好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通风机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面高度大于0.3m;5.5kW 以上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消音器。5逐台检查一处不符合标准扣 2 分。3.局部通风机要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并实行挂牌管理,不得出现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的必须有专项通风安全措施。5逐台检查不设专人管理不得分;牌板内容不全扣 3 分;无计划停风不得分。(三)局部通风(50 分)4.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风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保证工作面和回风流中的瓦斯含量不超限,巷道中的风速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5现场检查发现一处不合格不得分。41项目项目内容及标准标准分检查方法评分办法5.使用阻燃风筒;风筒接头严密(手距接头处 0.1m处感觉不到漏风) ,无破口(末端 20m 除外) 。无反接头,风筒接口要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加垫,上紧螺丝。5现场检查使用非阻燃风筒该项不得分;其它发现一处不合格扣3 分。6.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5现场检查发现一处不合格扣3 分。7.风筒拐弯处要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使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5现场检查发现一处不合格扣3 分。8. 使用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两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应安放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小于 10m;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最低风速不低于0.15m/s。5现场检查发现一处不合格扣3 分。(三)局部通风9. 瓦斯突出区域和高、突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供电采用“三专两闭锁” 、和“双风机、双电源” ,能自动切换,并与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其它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采用“三专两闭锁” 供电或“双风机、双电源” ,并能自动切换,每天有专人检查。10现场检查并查阅记录发现一处不合格不得分。42四、瓦斯治理技四、瓦斯治理技术术安全安全质质量量标标准化准化标标准及考核准及考核评级办评级办法(法(70 分)分)表 4项目项目内容及标准标准分检查方法评分办法1.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瓦斯积聚。允许浓度见煤矿安全规程138、139 条的规定。10井下检查及查阅资料发现一处超限作业不得分。2.每班检查次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瓦检员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无空班漏检虚报。检查地点的设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149 条的规定,每月编制瓦斯检查地点设置计划,有矿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10井下任意选点抽查和检查有关资料发现一处不符合扣 5 分。瓦斯管理(70 分)3.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长期停风区在停风后立即在24 小时内封闭完毕。10井下选点检查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扣 3分。434. 仪器、仪表、井下固定式避难所等检查情况4.1 瓦斯检查仪器、仪表齐全并符合煤安(MA)标志管理规定,满足瓦斯检查需要,并定期检验;4.2 自救器按规定配备、使用、构成井下第一级紧急避险、并有维护管理台帐。15(每小项 5分) 现场检查 1. 瓦斯检查仪器、仪表, 不齐全、配备、使用、维护 管理存在问题的, 4.1项不得分。2.自救器 ,不齐全、配备、使用、维护管理存在问题 未能构成井下第一级紧急避险系统的,4.2 项不得分。44项目项目内容及标准标准分检查方法评分办法4.3 按规定在井底场或采区上下山附近建设固定式避难所,其功能应符合规定要求,具备最可靠的待救援能力。3.固定式避难所可利用通达地面的钻孔或井下自生氧装置以及压风、供水、通信等系统为避难所内持续地输送氧气、水,实现通信、环境监测等功能。未能完全达到相关规定 要求的,不得分。5.排放瓦斯有经批准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高、突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抽放瓦斯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145 条148 条的规定。10现场检查和检查有关记录不符合规定不得分。6.瓦斯检查做到井下牌板、记录、台账三对口,瓦斯日报表和监控日报表每日必须上报矿长、技术负责人审签。5井下抽查和检查有关记录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扣 3 分。瓦斯管理7.矿井通风瓦斯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公司(矿)的有关规定。5检查有关记录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扣 3 分。458.每年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并履行审批、备案手续。5检查鉴定报告及审批、备案文件未进行鉴定、未履行审批和备案的不得分。46五、爆破技五、爆破技术术安全安全质质量量标标准化准化标标准及考核准及考核评级办评级办法(法(70 分)分)表 5项目项目内容及标准标准分检查方法评分办法1.爆破材料库建筑、爆破器材品种、容量及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取得爆破器材储存、运输、使用许可证。其爆破器材品种还应符合煤安(MA)标志管理规定。10现场检查及有关记录不符合规定不得分。2.矿井建立爆破材料领退制度和爆破材料丢失处理办法,雷管、炸药必须按规定分开存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电雷管建立编号制度。10现场检查及有关管理制度不符合规定不得分。3.爆破作业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放炮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 制,班长、放炮员、瓦检员当班不许兼职,躲炮距离、时间、瞎炮的处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10现场检查不符合规定不得分。爆破和火工品管理(70 分)4.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其内容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10现场检查不符合规定不得分。47项目项目内容及标准标准分检查方法评分办法5. 实行爆破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由于地质条件所限不能湿式打眼的,要制定专门措施)和放炮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要洒水和冲洗巷帮和煤壁,掘进工作面实行爆破喷雾。10现场检查发现一处不按规定执行扣 3分。6.矿井配有足够的、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爆破专业人员,必须使用专用放炮器放炮,爆破工作面应备有放炮警示绳、牌等,一个工作面严禁使用两台放炮器同时爆破。7查阅有关资料与井下抽查不符合规定不得分。7.特殊情况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矿方制定、相关部门批准的专项措施。7查现场和措施发现一处不按规定执行扣 3分。爆破和火工品管理8.每放一次炮填写一次放炮日志,不准下班后一次总填写。6查记录发现一处不合格扣 3 分。48六、防六、防灭灭火、防火、防尘尘和防治水安全和防治水安全质质量量标标准化准化标标准及考核准及考核评级办评级办法(法(120 分)分)表 6项 目项目内容及标准标准分检查方法评分办法(一)防灭火(40分)1.煤矿应建立消防、防灭火系统;消防水源、水池及管路系统要满足消防灭火要求;有放顶煤开采的矿井,必须编制预防采空区自然发火的措施;同时,要建立防火责任制和火灾应急救援预案。10现场检查及查阅设计、措施、资料等。消防灭火系统不健全为取消标准化评审资格。492.开采容易自燃和放顶煤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有各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 ,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对采空区、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以灌浆为主和充填、注氮、喷洒阻化剂、注凝胶、均压等综合防灭火措施(不少于 2 种) 。5检查作业规程和记录,井下抽查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的为取消标准化评审资格;未采取灌浆防灭火措施的扣 3 分。50项目项目内容及标准标准分检查方法评分办法3.凡开采易自燃煤层,要建立完善的火灾监测系统,开展火灾的连续性监测、预报工作。观测地点:采空区、采区防火墙、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其他可能发火地点。观测内容:气体成分、密封内外压差、气温、水温等其测量用仪器仪表应符合煤安(MA)标志管理规定。5检查化验报告单、相关仪器仪表、防火记录及井下现场检查未建立监测系统该项不得分;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扣 3分。4.消除采空区密闭内及其他地点超过 35的高温点(因地温、水温影响的高温点除外)及 CO 超限(火区密闭内除外) 。3井下抽查和检查记录发现一处超限该项不得分。5.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 45 天内撤出一切设备、材料,并进行永久性密闭。3现场检查、检查记录未按规定时间密闭或密闭质量不合格该项不得分。(一)防灭火6.每一处火区都必须建立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火区的管理有措施和制度,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启封火区要有计划和经批准的措施。2现场检查、检查记录火区管理不符合规定或启封火区无专项安全措施该项不得分。51项目项目内容及标准标准分检查方法评分办法7.无 CO 超限作业和煤炭自燃事故。3现场检查和查阅记录。发现CO 超限作业或发现明火或封闭工作面冒烟该项不得分。8.井下每个生产水平必须建立消防材料库,并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器材的数量、品种按矿井灾害和预防处理计划要求) 。2现场检查和查阅记录未按标准设立消防材料库的该项不得分,器材不足的扣 1 分。9.井口 20m 范围内无明火。2现场检查发现一项不合格不得分。10.井下电气焊作业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经矿长批准后执行。2现场检查不符合规定进行电气焊不得分;措施未经矿长审批签字不得分。(一)防灭火11.中央变电所、水泵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及其它机电设备集中地点,地面厂房、车间、库房等地点,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做到常设备用。3现场检查消防灭火设施不齐全,有一处不合格扣一分,直至扣完。52项 目项目内容及标准标准分检查方法评分办法1.矿井必须有健全的消防洒水系统, (井下消防用水储存量200m3、井下洒水调节储存量井下连续 2 小时最大洒水总量) 、装备有符合煤安(MA)标志管理规定的除灭尘装置;矿井有各煤层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并报有关部门备案;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转)载点等地点均要设置防尘洒水设施,在需要用水冲洗和喷雾的巷道内每隔100m 或 50m 安设一个三通及阀门。阀门要完好。10井下抽查消防洒水系统不健全的,取消标准化评审资格;煤尘未鉴定扣 5分;防尘设施有一处不合格扣 2分。(二)防尘(40 分)2.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和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采煤工作面距上下出口不超过 30m,掘进工作面距迎头不超 50m,水幕应封闭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实现防灭尘及提供供水施救功能。6井下抽查发现一处不合格扣 1 分。53项 目项目内容及标准标准分检查方法评分办法3. 采掘工作面的采煤机、掘进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雾化程度好,能覆盖滚筒并坚持正常使用。综采工作面设移架自动同步喷雾,放顶煤工作面设放顶煤自动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炮采工作面要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泡泥,爆破前后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除尘,出煤时洒水;作业人员佩戴防尘保护用品。10井下检查发现一处不合格扣 2 分。4.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质量、水量符合有关规定。且隔爆设施的材质符合煤安标志(MA)的规定。2井下检查发现一处不合格扣 1 分。5.防尘制度健全,配有足够的防尘专业人员;各种记录、图纸、台帐齐全准确。3查阅资料发现一处不合格扣 1 分。(二)防尘6.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739 条的要求;测尘周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740条的相关规定。2查阅记录不符合规定不得分。54项 目项目内容及标准标准分检查方法评分办法7.定期冲刷巷道积尘,主要进风巷至少每月冲刷一次积尘,其它巷道清扫积尘周期由各矿技术负责人决定,并要有制度,有记录可查,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 2mm、连续长度超过5m 的煤尘堆积。5检查记录及实际查看发现一处不合格扣 1 分。(二)防尘8.采煤工作面煤层注水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 154 条执行。2现场检查应注水不注的不得分。(三)防治水(40 分)1.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1)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等综合防治水措施。有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计划。(2) 有 1:20001:10000 的综合水文地质图和 1:500 的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5 检查图纸及台帐未制定综合防治水措施不得分,缺一种图纸扣 3分。55项目项目内容及标准标准分检查方法评分办法2.矿井涌水量及泵房排水能力:(1) 矿井排水系统健全,设施完善,并每年进行联合排水试验。(2) 矿井排水设备、设施的排水能力满足矿井涌水量要求,并留有余地。(3) 有井下涌水量、井下突(涌)水点、水文观测孔(灰岩)观测记录、周边矿井(特别是小煤矿)调查记录。10现场检查及检查记录排水系统不健全或排水能力不能满足矿井排水要求的本项不得分;记录不齐全或记录不完善扣 5 分。(三)防治水3防治水工程技术要求:(1) 井下采掘面受水害影响的,要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且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的应坚持“有掘必探” ;凡不清楚或有怀疑的地段,都必须进行探放水。必须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编制探放水设计。(2) 布置探放水钻孔应当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3)对相邻煤矿旧巷积水区和开采范围及水文地质情况必须清楚,存在问题及时上报煤矿主管部门。(4)具备完整的防排水系统图。10现场检查及检查记录(1)未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 (有掘必探)探放水原则的不得分。(2)需进行而未进行 探放水设计的及钻孔布设不符合 煤矿防治水规定的扣5 分。(3)相邻煤矿坑口位置不清,水文地质情况未查清扣5 分;危害情况反映不及时扣2 分。(4)无防排水系统图扣2 分;内容不详细,每发现一处扣1 分。56项目项目内容及标准标准分检查方法评分办法(5)矿井每月进行一次防治水隐患排查,并有书面排查分析记录。 (6)工业场地及井口必须采取防洪排涝措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54、255、256 条规定。检查资料 (5)没有定期进行防治水排查,无排查分析记录,每缺一次,扣 2 分。(6)无防洪排涝措施该项不得分;措施采取不完善扣 5 分。(三)防治水4防治水工程质量:(1)井上下防治(探)水工程应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及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规定。(2)与强含水层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钻孔、有大量老空积水(包括周边矿采空区积水)无法排除时,应留设防(隔)水煤柱。煤柱设计应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 ,并按规定程序经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水情、水害监测系统齐全、设备状态完好。(4)及时治理地面塌陷区及裂隙,并制定安全措施。15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有一项不合格扣 5 分,扣完为止。57七、机七、机电电、运、运输输安全安全质质量量标标准化准化标标准及考核准及考核评级办评级办法(法(200 分)分)(机电部分 标准分 140 分) 表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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