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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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序号违法行为类别法律依据适用情形裁量标准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 行政处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可处20元至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处2000元至3500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处3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2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行政处罚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20000元以下罚款; 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并可处8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8000元至14000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14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3生产、销售或供水单位使用未取得批准文件的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行政处罚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生产、销售或供水单位使用未取得批准文件的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30000元以下罚款;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并可处1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12000元至21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21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4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 行政处罚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2000元至3500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3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5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 行政处罚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2000元至35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3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6使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清洗消毒作业 行政处罚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清洗消毒作业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并可处4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400元至700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700元至1000元的罚款。7将供水管道与排水设施直接连接 行政处罚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七)将供水管道与排水设施直接连接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并可处4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400元至700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700元至1000元的罚款。8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 行政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处以5000元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处以15000元至22500元以下的罚款。从重,情节严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处以225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9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行政处罚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处50元至1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处100元至15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处150元至200元的罚款10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可并处50000元至70000元以下的罚款。11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70000元至85000元以下的罚款。12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85000元至100000元的罚款。13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处50000元至150000元以下的罚款。14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行政处罚15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处罚16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行政处罚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处150000元至225000元以下的罚款。17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行政处罚18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行政处罚19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行政处罚从重,情节严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处225000元至300000元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20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行政处罚21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并处2倍至5.2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并处5000元至2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并处5.2倍至7.6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并处23000元至365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并处7.6倍至10倍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并处36500元至50000元罚款。22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 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3.2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至11000以下元的罚款。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2倍至4.1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1000元至15500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罚款: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1倍至5倍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55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23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项: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3.2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至1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2倍至4.1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1000元至15500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罚款: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1倍至5倍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55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24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项: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3.2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至1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2倍至4.1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1000元至15500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罚款: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1倍至5倍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55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25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至218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处21800元至35900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59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26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行政处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并可以处12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1200元至2100元以下的罚款。从重,情节严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21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7医疗机构未办理放射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 行政处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并可以处12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1200元至2100元以下的罚款。从重,情节严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21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8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行政处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并可以处1200元以下罚款。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1200元至2100元以下罚款。从重,情节严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21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9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行政处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2000元至3500元以下的罚款。从重,情节严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3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0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 行政处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并可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4000元至7000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7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31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 行政处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并可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4000元至7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7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32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 行政处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并可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4000元至7000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7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33医疗机构未按时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 行政处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并可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4000元至7000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7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34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 行政处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五)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并可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4000元至7000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7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类别法律依据适用情形裁量标准35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行政处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六)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并可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4000元至7000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7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36医疗机构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行政处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并可处4000元以下罚款。37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行政处罚38 医疗机构未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行政处罚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4000元至7000元以下的罚款。39医疗机构未配备使用辐射检测仪器;未配备模拟定位设备和治疗计划系统开展放射治疗工作;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的;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行政处罚40放射性同位素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无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未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无登记保管制度行政处罚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7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41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未严格控制受照剂量;未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未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行政处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并可处4000元以下罚款。42医疗机构未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未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行政处罚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4000元至7000元以下的罚款。43医疗机构实施放射诊断检查时: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未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未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未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行政处罚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7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44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未经过充分论证、未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未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未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未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跨省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未报卫生部批准行政处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并可处4000元以下罚款。45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时未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在实施时违反规定行政处罚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4000元至7000元以下的罚款。46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不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的;未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致使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未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未分开存放,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行政处罚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7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47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行政处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并可处12000元以下罚款。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12000元至21000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21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48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消毒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 行政处罚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消毒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消毒效果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执行国家有关消毒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 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第六条:下列机构、场所和物品应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 (一)托幼、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毒管理制度,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室内空气、餐具、玩具及其他活动场所、物品进行定期消毒处理; (二)致病微生物实验机构应当遵守有关的消毒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消毒处理,防止传染病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三)殡仪馆、火葬场和停放尸体的场所及运送尸体的车辆应当建立经常性的消毒制度,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进行消毒处理;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可以处500元至1100元以下的罚款。49托幼、养老机构未建立健全消毒管理制度,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室内空气、餐具、玩具及其他活动场所、物品进行定期消毒处理 行政处罚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处1100元至1550元以下的罚款。50致病微生物实验机构未遵守有关的消毒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消毒处理,防止传染病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行政处罚51殡仪馆、火葬场和停放尸体的场所及运送尸体的车辆未建立经常性的消毒制度,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进行消毒处理 行政处罚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处1550元至2000元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类别法律依据适用情形裁量标准52传染病疫源地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疫源地消毒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实施消毒 行政处罚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第六条:下列机构、场所和物品应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 (四)传染病疫源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疫源地消毒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实施消毒; (五)经营洗涤衣物及租售旧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六)学校、流动人口集中生活的单位和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学生宿舍(公寓)、流动人口生活场所及物品进行定期消毒处理。 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第七条:实施消毒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消毒产品和消毒方法。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可以处500元至1100元以下的罚款。53经营洗涤衣物及租售旧衣物的单位和个人,未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行政处罚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处1100元至1550元以下的罚款。54学校、流动人口集中生活的单位和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学生宿舍(公寓)、流动人口生活场所及物品进行定期消毒处理 行政处罚55实施消毒未使用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消毒产品和消毒方法 行政处罚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处1550元至2000元的罚款。56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重复使用一次性无菌性医疗用品 行政处罚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第五条第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消毒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消毒效果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三)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 (四)发生、发现感染性疾病传播、暴发、流行时,应当按规定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进行处理,减轻危害; (五)按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污水、污物,并达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医疗废物禁止出售、转让和赠送; (六)新建、改建、扩建有关科室应当符合省卫生行政部门有关预防院内感染的规定。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可以处2000元至3200元以下的罚款。57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发现感染性疾病传播、暴发、流行时,未按规定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进行处理,减轻危害 行政处罚58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按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污水、污物,并达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出售、转让和赠送医疗废物行政处罚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处3200元至4100元以下的罚款59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新建、改建、扩建有关科室不符合省卫生行政部门有关预防院内感染的规定 行政处罚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处4100元至5000元的罚款。60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消毒产品 行政处罚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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