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诺理财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考试重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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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13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考试重点汇总第一章证券交易概述本章主要考点:1.掌握证券交易的定义、特征和原则。2.熟悉证券交易的种类。3.熟悉证券交易的方式。4.熟悉证券投资者的种类。5.掌握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和可以开展的业务。6.熟悉证券交易场所的含义。7.掌握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8.熟悉证券交易机制的种类、目标。9.掌握证券交易所会员的资格、权利和义务。10.熟悉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日常管理。11.熟悉对证券交易所会员违规行为的处分规定。12.熟悉证券交易所交易席位、交易单元的含义、种类和管理办法。第一节证券交易的概念、基本要素和交易机制一、证券交易的概念及原则(一)证券交易的概念及其特征(掌握)证券的概念证券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有权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证券交易的概念证券交易是指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买卖或转让的活动。证券交易的特征(1)流动性(2)收益性(3)风险性(二)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发展历程1.新中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建立始于1986年。2.1986年8月,沈阳开始试办企业债券转让业务。3.1986年9月,上海开办了股票柜台买卖业务。4.1988年4月起,我国先后在61个大中城市开放了国库券转让市场。5.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6.1991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7.1992年初,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8.1999年7月1日,我国正式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这标志着维系证券交易市场运作的法规体系趋向完善。9.2004年5月,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主板市场内开设中小企业板块。10.2005年4月底,我国开始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11.重新修订的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12.2009年10月30日,创业板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13.2010年3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接受融资融券交易的申报。14.2010年4月16日,我国股指期货开始上市交易。(三)证券交易的原则(掌握)证券交易必须遵循“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原则。1.公开原则: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2.公平原则:参与各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3.公正原则:公正地对待证券交易的参与各方、公正地处理证券交易事务。二、证券交易基本要素(一)证券交易的种类(熟悉)按交易对象品种划分四种: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基金交易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股票交易股票交易是以股票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股票交易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进行,也可以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前者通常称为上市交易,后者的常见形式是柜台交易。债券交易债券交易是以债券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按发行主体来划分,债券主要有三大类: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基金交易基金交易是以基金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基金分类: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基本类型)。封闭式基金在成立后,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申请其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如果获得批准,则投资者就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市场上买卖基金份额。开放式基金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以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上市开放式基金除了申购和赎回,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市场上进行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是通过对某一时点上基金份额实际代表的价值即基金资产净值进行估值,在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再加一定的手续费而确定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代表的是一篮子股票的投资组合,追踪的是实际的股价指数。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并同时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金融衍生工具:又称金融衍生产品,是与基础金融产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建立在基础产品或基础变量之上,其价格取决于后者的价格(或数值)变动的派生金融产品。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包括权证交易、金融期货交易、金融期权交易和可转换债券交易。1.权证交易权证是基础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权证具有期权的性质,也有交易的价值。我国目前的权证都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权证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有不同的分类,分为认股权证和备兑权证,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美式权证、欧式权证、百慕大式权证等。2.金融期货交易金融期货交易是指以金融期货合约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金融期货合约是指买卖双方在有组织的交易所内以公开竞价的形式达成的,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交收标准数量特定金融工具的协议。金融期货主要有外汇期货、利率期货以及股权类期货三种。3.金融期权交易金融期权交易是指以金融期权合约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金融期权合约是指合约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费用(期权费),在约定日期内(或约定日期)享有按事先确定的价格向合约卖方买卖某种金融工具的权利的契约。金融期权交易实际上是一种权利的单方面让渡。买方支付期权费取得权利之后,不承担必须买进或卖出的义务;卖方收到了期权费之后,必须无条件服从买方的选择并履行成交时的允诺。金融期权的基本类型是买入期权和卖出期权。按基础资产性质可以分为股权类期权、利率期权、货币期权、金融期货合约期权以及互换期权等。4.可转换债券交易可转换债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的债券。可转换债券交易是指以可转换债券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可转换债券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特性。(二)证券交易的方式(熟悉)现货交易、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回购交易、信用交易。1.现货交易现货交易是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后就办理交收手续。2.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远期交易期货交易概念远期交易是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时刻(或时间段内)按照现在确定的价格进行交易期货交易是在交易所进行的标准化的远期交易,即交易双方在集中性的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所进行的期货合约的交易。相同点都是现在约定成交,将来交割。不同点非标准化;场外进行;以通过交易获取标的物为目的。标准化;多数在场内进行;多数情况下不进行实物交收,而是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反向交易、平仓了结。3.回购交易回购交易更多地具有短期融资的属性,通常在债券交易中运用。债券回购交易就是指债券买卖双方在成交的同时,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在第九章有详细介绍)4.信用交易信用交易是投资者通过交付保证金取得经纪人信用而进行的交易,也称为融资融券交易。(在第八章有详细介绍)我国已经可以进行信用交易了(2010年3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接受融资融券交易的申报)。(三)证券投资者(熟悉)证券投资者是买卖证券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证券投资者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主要有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事业法人及各类基金等。从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基本途径来看,主要有两条:一是直接进入交易场所自行买卖证券,二是委托经纪人代理买卖证券。除了按规定允许的证券公司自营买卖外,投资者都要通过委托经纪商才能买卖证券。我国对证券投资者买卖证券还有一些其他限制条件。如证券业从业人员、证券业管理人员和国家规定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一般的境外投资者可以投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资股(即B股);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则可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于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还可参与股票增发、配股、新股发行和可转换债券发行的申购。所谓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具有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并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四)证券公司1.证券公司的定义在我国,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掌握)(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3)具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3.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掌握)(1)证券经纪业务(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相关的财务顾问从事上述(1)至(3)项业务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自营(6)证券资产管理(7)其他证券业务从事(4)至(7)项中的一项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从事(4)至(7)项中的两项以上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注册资本应是实缴资本。(五)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交易场所是供已发行的证券进行流通转让的市场。证券交易场所分为证券交易所和其他交易场所两大类。1.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定义(熟悉)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的集中交易提供场所、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证券交易所本身不持有证券,也不进行证券的买卖,更不能决定证券交易的价格。证券交易所的职能(掌握)(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3)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5)对会员进行监管。(6)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7)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8)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9)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的事项(掌握)(1)以盈利为目的的业务。(2)新闻出版业。(3)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4)为他人提供担保。(5)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用会员制,设会员大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注意判断、选择题)2.其他交易场所定义其他交易场所是指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交易市场,也称为“场外交易市场”。分类包括分散的柜台市场和一些集中性市场。在早期,柜台市场(又称为“店头市场”)是一种重要的形式。这种交易方式呈现分散性。金融机构的柜台既是证券交易的组织者,也是证券交易的参加者。我国在2002年6月开始运作的商业银行记账式国债柜台市场就采用这样的交易方式。随着证券交易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在其他交易场所也出现了一些集中性的交易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场外交易市场。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基本情况(1)1997年6月成立。(2)目前,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境内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3)主要交易方式包括债券现货交易和债券回购,债券交易实行双边谈判成交,逐笔结算。(4)我国现行开展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也属于其他交易场所。(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掌握)(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5)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1)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2)建立完善的技术系统,制定由结算参与人共同遵守的技术标准和规范。(3)建立完善的结算参与人准入标准和风险评估体系。(4)要对结算数据和技术系统进行备份,制定业务应急应变程序和操作流程。同时,我国还设立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该公司在上海和深圳两地各设一个分公司。三、证券交易机制(一)定期交易和连续交易(熟悉)从交易时间的连续特点划分,有定期交易和连续交易。定期交易系统中,成交的时点是不连续的。连续交易系统中,并非意味着交易一定是连续的,而是指在营业时间里订单匹配可以连续不断地进行。定期交易的特点:第一,批量指令可以提供价格的稳定性;第二,指令执行和结算的成本相对比较低。连续交易的特点:第一,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了交易的即时性;第二,交易过程中可以提供更多的市场价格信息。(二)指令驱动和报价驱动从交易价格的决定特点划分,有指令驱动和报价驱动。指令驱动系统是一种竞价市场,也称为“订单驱动市场”。证券交易价格是由买方订单和卖方订单共同驱动的。报价驱动系统是一种连续交易商市场,或称“做市商市场”。做市商(marketmaker)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地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即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做市商的收入来源是买卖证券的差价。指令驱动的特点:第一,证券交易价格由买方和卖方的力量直接决定;第二,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对手是其他投资者。报价驱动的特点:第一,证券成交价格的形成由做市商决定;第二,投资者买卖证券都以做市商为对手,与其他投资者不发生直接关系。(三)证券交易机制目标(熟悉)流动性证券的流动性是证券市场生存的条件。从积极的意义上看,证券市场流动性为证券市场有效配置资源奠定了基础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包括两方面的要求,即成交速度和成交价格。稳定性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可以用市场指数的风险度来衡量。提高市场透明度是加强证券市场稳定性的重要措施。有效性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证券市场的高效率(信息效率、运行效率);二是证券市场的低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根据证券价格对信息的反映程度,可以将证券市场分为强式有效市场、半强式有效市场、弱式有效市场第二节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席位和交易单元一、会员制度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用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普通会员应当是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且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经申请可以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一)证券交易所会员的资格、权利和义务(掌握)普通会员特殊会员会员资格1、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证券公司。2、具有良好的信誉、经营业绩和一定规模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3、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4、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各项会员经费。5、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1、依法设立且满1年。2、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3、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具有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经验,且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4、代表处及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最近1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主管当局处罚的情形。会员权利1、参加会员大会。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对证券交易所事务的提议权和表决权4、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证券交易,享受证券交易所提供1、列席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2、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相关建议。3、接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服务。会员义务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证券经营活动。2、遵守证券交易所章程、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证券交易所决议。3、派遣合格代表入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深圳证券交易所无此项规定)。4、维护投资者和证券交易所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5、按规定缴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以及相关的业务报表和账册6、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等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2、执行证券交易所决议,接受证券交易所年度检查和临时检查、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变更报告3、及时协调、联络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所有关的业务与事务4、按证券交易所规定交纳特别会员费及相关费用(二)会员资格的申请与审批证券公司应报送一系列材料,申请文件齐备的,证券交易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纳为会员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同意接纳的,向该证券公司颁发会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三)日常管理(熟悉)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设会员代表1名,组织、协调会员与证券交易所的各项业务往来。会员代表由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会员应当设会员业务联络人14名,根据授权代位履行会员代表职责(10项)。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履行下列定期报告义务:每月前7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统计报表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年度报告材料;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会员交易系统运行情况报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义务。(四)监督检查和纪律处分(熟悉)1.监督检查。证券交易所在会员监管过程中,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问题的会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1)口头警示。(2)书面警示。(3)要求整改。(4)约见谈话。(5)专项调查。(6)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7)提请中国证监会处理。2.纪律处分。(1)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2)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3)暂停或者限制交易。(4)取消交易权限。(5)取消会员资格。会员受到上述第(3)、(4)、(5)项纪律处分的,应当自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其营业场所予以公告。证券交易所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会员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证券交易所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上述(1)、(2)纪律处分措施。另外,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应当在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接纳或者开除正式会员以外的其他会员应当在履行有关手续5个工作日之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二、交易席位和交易单元(一)交易席位的含义(熟悉)交易席位是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内进行交易的固定位置,其实质还包括了交易资格的含义。(二)交易席位的管理(熟悉)1.交易席位的取得和享有的权利。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现行制度的规定,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至少取得并持有一个席位。证券交易所会员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购买席位,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会员之间转让席位。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享有下列权利(以深交所为例):(1)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证券交易。(2)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交易单元的使用权。(3)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标准流速的使用权。(4)每个席位每年自动享有交易类和非交易类申报各2万笔流量的使用权。(5)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2.交易席位的转让。证券交易所会员不得共有席位,席位也不得退回证券交易所。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会员不得将席位出租、质押,或将席位所属权益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席位只能在会员间转让;会员转让席位的,应当将席位所属权益一并转让;会员转让席位,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证券交易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存在欠费或不履行证券交易所规定义务的会员,证券交易所可不受理其席位转让申请。(三)交易单元(熟悉)交易单元是指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设立的、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与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交易单元是交易权限的技术载体,会员参与交易及会员权限的管理通过交易单元来实现。深圳交易所交易单元相关事宜: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可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设立1 个或 1 个以上的交易单元。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和业务许可范围,为其设立的交易单元设定了交易或其他业务权限:(1)一类或多类证券品种或特定证券品种的交易。(2)大宗交易。(3)协议转让。(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及非上市开放式基金等的申购与赎回。(5)融资融券交易。(6)特定证券的主交易商报价。(7)其他交易或业务权限。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为交易单元提供使用交易所交易系统资源和获取交易系统服务的功能:(1)申报买卖指令及其他业务指令。(2)获取实时及盘后交易回报。(3)获取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及相关新闻公告。(4)配置相应的通信通道等通信资源,接入和访问交易所交易系统。(5)获取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其他服务权限。会员设立的交易单元通过网关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接。会员可通过多个网关进行一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也可通过一个网关进行多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但不得通过其他会员的网关进行交易申报。第二章证券交易程序本章主要考点1.熟悉证券交易的基本程序。2.掌握证券账户的种类。3.掌握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4.熟悉证券托管和证券存管的概念。5.掌握我国证券托管制度的内容。6.掌握委托指令的内容。7.熟悉证券委托的形式。8.掌握委托受理的手续和过程。9.掌握委托执行的申报原则和申报方式。10.熟悉委托指令撤销的条件和程序。11.掌握证券交易的竞价原则和竞价方式。12.熟悉证券买卖中交易费用的种类。13.掌握各类交易费用的含义和收费标准。14.熟悉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与交收程序。第一节证券交易程序概述(熟悉)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基本过程包括开户、委托、成交、结算等几个步骤。一、开户开户: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用来记载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数量和相应的变动情况。资金账户,用来记载和反映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货币收付和结存数额。二、委托根据委托订单的数量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根据买卖证券的方向买进委托和卖出委托根据委托价格限制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根据委托时效限制当日委托、当周委托、无期限委托、开市委托和收市委托投资者需要通过经纪商才能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投资者向证券经纪商下达买进或卖出证券的指令,称为“委托”。证券经纪商接到投资者指令后,首先要对投资者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经纪商要将投资者指令的内容传递到证券交易所进行撮合。这一过程称为“委托的执行”或“申报”“报盘”。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中接受报价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口头报价、书面报价、电脑报价。目前我国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均采用电脑报价方式。三、成交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主机接受申报后,要根据订单的成交规则进行撮合配对。(1)在成交价格确定方面,一种是通过买卖双方直接竞价形成,另一种是由交易商报出,投资者接受交易商的报价后即可与交易商进行证券买卖。(2)订单匹配的原则,各证券交易所普遍使用价格优先原则作为第一优先原则。我国采用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原则。四、结算对于记名证券而言,完成了清算和交收,还有一个登记过户的环节。完成了登记过户,证券交易过程才告结束。第二节证券账户和证券托管一、证券账户管理证券账户是指中国结算公司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证券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开立证券账户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先决条件。中国结算公司对证券账户实施统一管理,投资者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中国结算公司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负责开立。开户代理机构是指中国结算公司委托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及中国结算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一)证券账户的种类(掌握)按照交易场所划分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按照账户用途划分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A股账户。其开立仅限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允许买卖A股的境内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A 股账户是我国目前用途最广、数量最多的一种通用型证券账户,既可用于买卖人民币普通股票,也可用于买卖债券、上市基金、权证等各类证券。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B股账户,是专门为投资者买卖人民币特种股票而设置的。B股账户按持有人可以分为:境内投资者证券账户和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用于买卖上市基金的一种专用型账户。基金账户是随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为方便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而专门设置的。创业板交易账户和其他账户(二)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和真实性原则(掌握)1.合法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规定,一个自然人、法人可以开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对于同一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原则上一个自然人、法人只能开立一个。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机构,可按规定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2.真实性真实性是指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时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有虚假隐匿。目前,投资者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进行证券交易时采用实名制。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时,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三)证券账户开立流程和规定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特殊法人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直接受理。这类特殊法人机构投资者需要前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现场办理开户手续。自然人及一般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可以通过中国结算公司委托的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目前多数证券公司营业部都取得了开户代理资格,可以代理中国结算公司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目前,上海证券账户当日开立,次一交易日生效。深圳证券账户当日开立,当日即可用于交易。(四)证券账户管理的其他内容投资者证券账户卡毁损或遗失,可向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户代理机构申请挂失与补办,或更换证券账户卡。证券账户持有人也可以查询其账户的注册资料、证券余额、证券变更及其他相关内容。二、证券托管与存管(一)证券托管、存管的概念(熟悉)证券托管一般指投资者将持有的证券委托给证券公司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证券存管一般指证券公司将投资者交给其保管的证券以及自身持有的证券统一送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二)我国目前的证券托管制度(掌握)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其托管制度和指定交易制度联系在一起。指定交易制度于1998年4月1日起推行。所谓指定交易,是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某一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的唯一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交易单元参与交易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投资者如不办理指定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将自动拒绝其证券账户的交易申报指令,直至该投资者完成办理指定交易手续。对于持有和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投资者,办理的指定交易一经确认,其与指定交易证券公司(指定的交易参与人)的托管关系即建立,即投资者持有的上海市场证券将由其指定的证券公司负责托管,投资者需要通过其托管证券公司领取相应的红利、股息、债息、债券兑付款等。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将记录该投资者与托管证券公司托管关系的建立、变更等情况,并对投资者托管在证券公司的证券数量及其变化情况等加以记录。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证券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托管,其红利、股息、债息、债券兑付款在办理指定交易后可领取。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根据需要可以变更指定交易(换证券公司)。办理指定交易变更手续时,投资者须向其原指定交易参与人提出撤销指定交易的申请,并由原交易参与人完成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申报。申报一经确认,其撤销即刻生效。投资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参与人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1)撤销当日有交易行为的;(2)撤销当日有申报;(3)新股申购未到期的;(4)因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的;(5)相关机构未允许撤销的。撤销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在撤销指定交易的手续办妥后,必须按规定另行选择一个交易参与人重新办理指定交易申请后,方可进行交易。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可概括为:自动托管,随处通买,哪买哪卖,转托不限。深圳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持有的证券需在自己选定的证券营业部托管,由证券营业部管理其名下明细证券资料。投资者的证券托管是自动实现的,投资者在哪家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这些证券就自动托管在哪家证券营业部。投资者可以利用同一证券账户在国内任意一家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投资者要卖出证券,必须到证券托管营业部方能进行(在哪里买入就在哪里卖出)。投资者也可以将其托管证券从一家证券营业部转移到另一家证券营业部托管,称为“证券转托管”。转托管可以是一只证券或多只证券,也可以是一只证券的部分或全部。在同一证券公司的不同席位之间,当日买入证券可以转托管;在不同证券公司的席位之间,当日买入证券不可以转托管。第三节委托买卖一、委托形式(熟悉)柜台委托需的证件采用书面方式表达委托意向,由本人填写委托单并签章的形式。非柜台委托人工电话委托或传真委托自助和电话自动委托网上委托二、委托内容(一)委托指令的基本要素(10个)(掌握)1.证券账号2.日期(即客户委托买卖的日期,填写年、月、日)3.品种,指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名称,是填写委托单的第一要点。填写证券名称的方法有全称、简称、代码三种,通常的做法是填写代码及简称。上海证券代码和深圳证券代码都为一组6位数字。委托买卖的证券代码与简称必须一致。4.买卖方向5.数量可分为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整数委托是指买卖证券的数量为一个交易单位或交易单位的整数倍。一个交易单位俗称“1手”。零数委托是指委托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时,买进或卖出的证券不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1个交易单位。我国只在卖出证券时才有零数委托。6.价格涉及委托买卖证券价格的内容包括委托价格限制形式、证券交易的计价单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债券交易报价组成等方面。7.时间客户填写委托单的具体时点,也可由经纪商填写。这是检查证券经纪商是否执行时间优先原则的依据。8.有效期委托指令有效期一般有当日有效与约定日有效两种。我国现行规定的委托期为当日有效。9.签名10.其他内容(身份证号码、资金账号等)(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申报数量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的证券买卖申报数量交易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入股票、基金、权证100股(份)或其整数倍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基金、权证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一次性申报卖出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一次性申报卖出买入债券1手或其整数倍(1手是1000元面值)10张或其整数倍(1张是100元面值)卖出债券1手或其整数倍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债券质押式回购100手或其整数倍10张或其整数倍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1000手或其整数倍(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申报价格的规定1.委托价格限制形式。从委托价格的限制形式看,可以将委托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市价委托概念投资者向证券经纪商发出买卖某种证券的委托指令时,要求证券经纪商按证券交易所内当时的市场价格买进或卖出证券。优点没有价格上的限制,证券经纪商执行委托指令比较容易,成交迅速且成交率高。缺点只有在委托执行后才知道实际的执行价格。尽管场内交易员有义务以最有利的价格为客户买进或卖出证券,但成交价格有时会不尽如人意,尤其是当市场价格变动较快时。限价委托概念客户要求证券经纪商在执行委托指令时,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比限定价格更有利的价格买卖证券优点证券可以以客户预期的价格或更有利的价格成交,有利于投资者实现预期投资计划。缺点限价委托成交速度慢,有时甚至无法成交。在证券价格变动较大时,容易失去成交机会。(1)上海证券交易所市价申报类型: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2)深圳证券交易所市价申报类型:对手方最优价格。本方最优价格。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即时成交剩余撤销。全额成交或撤销委托。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类型。2.证券交易的计价单位。证券交易计价单位股票每股价格基金每份基金价格权证每份权证价格债券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0.005元人民币深圳证券交易所(变化)A股0.01元人民币基金、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0.01 港元4.债券交易报价组成。从交易价格的组成看,债券交易有两种:全价交易和净价交易。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在净价交易的情况下,成交价格与债券的应计利息是分解的,价格随行就市,应计利息则根据票面利率按天计算。从2002年3月25日开始,国债交易率先采用净价交易。应计利息额=债券面值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债券交易计息原则是“算头不算尾”,即“起息日”当天计算利息,“到期日”当天不计算利息。交易日挂牌显示的“每百元应计利息额”是包括“交易日”当日在内的应计利息额。若债券持有到期,则应计利息额是自“起息日”至“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当日)的应计利息额。三、委托受理、执行与委托撤销(一)委托受理(掌握)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才能接受委托。1.验证与审单验证主要是对客户委托时递交的相关证件进行核实,审单主要是检查客户填写的委托单。证券经纪商要根据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对客户的证件和委托单在合法性和同一性方面进行审查。2.查验资金及证券投资者买入时要有足够资金,卖出时要有足够证券。如果客户采用自助委托方式,则当其输入相关账号和正确密码后,即视同确认了身份。证券经纪商的电脑系统还自动检测客户的证券买卖申报数量和价格等是否符合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二)委托执行(掌握)1.申报原则申报:证券营业部将客户委托传送至证券交易所撮合主机,称为申报或报盘。原则:时间优先、客户优先。时间优先是指证券营业部应按受托时间的先后次序为委托人申报。客户优先是指当证券公司自营买卖申报与客户委托买卖申报在时间上相冲突时,应让客户委托买卖优先申报。注意:证券公司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买进委托与卖出委托且种类、数量、价格相同时,不得自行对冲完成交易,应该向交易所申报竞价。2.申报方式由证券经纪商的场内交易员进行申报(需要场内交易员输入)由客户或证券经纪商营业部业务员直接申报(无需场内交易员输入,通过系统联网直接进行申报)3.申报时间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9:25、9:3011:30、13:00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都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每个交易日9:20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深圳证券交易所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13:0015:00。每个交易日9:209:25、14:57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每个交易日9:25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三)委托撤销(熟悉)1.撤单的条件在委托未成交之前,委托人有权变更和撤销委托。一旦成交后,买卖即告成立,成交部分不得撤销。2.撤单的程序对委托人撤消的委托,证券营业部须及时将冻结的资金或证券解冻。第四节竞价与成交一、竞价原则(掌握)价格优先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时间优先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二、竞价方式(掌握)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的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159:25连续竞价时间9:3011:30、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159:25连续竞价时间9:3011:30、13:0014:57收盘集合竞价时间14:5715:00(一)集合竞价1.概念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2.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的原则(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如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若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深圳证券交易所则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集中竞价中未能成交的委托,自动进入连续竞价。(二)连续竞价1.概念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按照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无撤单的情况下,委托当日有效。另外,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深圳证券交易所还规定,连续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收盘集合竞价。2.成交价格确定原则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三、竞价申报时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一)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1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都为5%。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u如果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格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u买卖有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企业股票,连续竞价期间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有效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格上下3%。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二)不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上交所和深交所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情形。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1)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2)增发上市的股票。(3)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4)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2)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不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集合竞价阶段(1) 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2) 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3)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连续竞价阶段(1)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2)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3)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4)当日无成交的,前收盘价格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不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深圳交易所的规定:(1)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2)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3)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1)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或最近成交价的,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2)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或最近成交价的,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四、竞价结果竞价的结果有三种可能:全部成交、部分成交、不成交。五、交易费用佣金、过户费、印花税。(一)佣金(掌握)定义佣金是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后按成交金额一定比例支付的费用,是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费用。由证券公司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手续费及证券交易监管费等组成收费标准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A股、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二)过户费(掌握)定义过户费是委托买卖的股票、基金成交后,买卖双方为变更证券登记所支付的费用。属于中国结算公司的收入,由证券经纪商在同投资者清算交割时代为扣收。收费标准A股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的过户费为成交面额的1,起点为1元;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过户费包含在交易经手费中,不向投资者单独收取。B股对于B股,虽然没有过户费,但中国结算公司要收取结算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为成交金额的0.5;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亦为成交金额的0.5,但最高不超过500港元。基金基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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