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险业务核赔指引(DOC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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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章 出口货运险核赔第一节 货损的检验第二节 立案登记第三节 单证的审核 第四节 赔款的给付第五节 检验费与代理费用的支付第六节案卷管理第二章 进口和国内货运险核赔第一节 接受报案第二节 查勘检验与施救第三节 收单立案 第四节 理赔第五节 国内货运险代查勘理赔第三章 集装箱运输方式下的理赔第四章 追偿第一节 实施追偿前需审核的问题第二节 追偿的法律依据和单证第三节 追偿工作程序第五章 共同海损和救助第一节 共同海损第二节 救助第六章 货运险案件的诉讼和仲裁第一节 诉讼第二节 扣船保全货运险业务核赔指引货运险核赔是指全程处理货运险各险种的赔案,包括损失通知、保险索赔、损失确定、责任审定、赔款计算、赔款给付、追偿以及与货运险业务相关的救助、共同海损、诉讼与仲裁等各项工作。 第一章 出口货运险核赔第一节 货损的检验一、 非保单指定代理人检验的处理方式在正常情况下,收货人应根据保单的要求,向保单载明的我司海外代理人申请检验。若收货人未按保单指明的代理人申请检验,另行申请其他检验人检验,可按情况分别处理:1、 属于被保险人不熟悉手续,损失也不大的,可接受。在回复函中,必须强调今后应按保单规定申请检验;2、 损失较大,牵涉到责任归属和金额高低的,则视情况请保险公司聘请的代理人再行复验;或拒赔。3、 对经常违反保单规定的被保险人,应视情况拒绝赔偿。4、 损失金额的审定,还应考虑损失发生地而定。对文化程度较高,港口管理较完备的地区,如欧美地区,损失金额在500美元以下的,可按第1)条处理;对中等地区的国家,如拉美、东南亚,损失金额在300美元以下的,按第1)条处理;对人员素质差,港口管理混乱的,如西非、毛里求斯、印度、尼泊尔等,必须要求按保单规定申请检验,否则不予赔付二、申请检验的货损起点 对于整件短少的货物,收货人持有港务局、装卸公司或承运方、船方、铁路、航空公司等所出的短缺证明或计数单等证明的,就不一定要申请检验。对损失数字很小(USD100以内)的案件,所化检验费很可能高于损失本身的数字,可不检验。代理人通常出具不检验损失报告以资证明。若由被保险人直接邮寄报案,也可接受。三、申请检验的期限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发现保险货物受到损失,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申请检验。这样的规定的目的,在于确定损失是否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发生,可以迅速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掌握第三者的责任。“立即”的含义是被保险人在获悉货物受损后,应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无延迟地申请检验。在实际损案中,经常碰到保险货物在运抵收货人最后仓库,搁了一定的时间才申请检验。这时,保险责任期限通常都已终止,可分以下情况处理:1、 属收货人本身的原因而延迟的,扣除扩大损失部分2、 情况严重,难于确定责任的,可拒赔3、 属收货人在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延迟申请检验,可合情处理,但对明显属于保险责任满期后发生或扩大的损失部分仍应扣除。4、 一般情况下,检验期限掌握如下:1) 对偷窃、短少及污染:一般应以在提入仓库十天内检验为限。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掌握,在三天至十余天。但经证明损失在保险期内发生的,则不论多少天,均可赔付。2) 对破碎、钩损等损失,在无道德危险之嫌的情况下,若无特殊不正常情况,一般可考虑赔付。3) 对于海水及雨淋损失,一般可视作运输途中发生。但对由于延迟而使损失有所扩大,能够区分的,应剔除。第二节 立案登记一、登记内容:在核赔系统输入立案要素,包括日期、编号、保户名称、保单号码、保险标的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运输工具、出险地点、出险原因、出险日期、损失估计、经办人等。二、核对保单:通过核赔系统核实此票货物是否属保险公司承保,包括核对批单。核对内容有:保单号;批单号;承保条件等。生成立案号,以防重复立案和赔款。三、理赔案卷装订成册:案卷装订应按照日期的先后顺序倒排列。最早的来函放在最后,后来的信函放在前一次信函之上,以此逐一向前排列。然后,案卷按次序装订成册。四、 设立理赔联系记录:将每次处理的经过和意见等简单扼要地记录于理赔日志中,便于复核或领导的审核,也便于今后的查卷。第三节 单证的审核一、审单要求“单单相符”。理赔的主要单证编号要相符,保单、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反映的内容必须一致,才可视为同票货的单证。除此之外,其它货损证明的编号必须与提单编号相符。二、 建立复核制。复核制度是保险理赔工作的重要一环。理赔经办人员审核赔案,提出意见并办齐必要的手续后,应送复核或领导核查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是否齐全,经办人员的处理意见是否正确和赔付金额是否有误。第四节 赔款给付的原则: 一、 小额案件的赔付原则:1、 USD100以下的索赔案如果认为无欺诈嫌疑,可凭不检验报告或相关的索赔单证赔付。2、 USD100USD300(不含USD300)的索赔案,可免提供港、站承运人的货损货差证明(短卸短提除外),凭检验报告赔付。如检验报告涉及承运人责任,应予追偿。3、 USD300USD3,000(不含USD3,000)的索赔案,如该地区港、站和承运人已出立损失证明的,应向收货人索取港、站和承运人证明后赔付。二、 大额案件的赔付原则:对USD3,000.00以上的大额索赔案,除应按上述“3”要求执行外,并加快理赔速度,以免丧失追偿有效期。三、 检验原则:收货人没有按照保险单指定代理人申请检验的索赔案,原则上不受理此案。但金额在USD300以内的(含USD300),损失合情合理,没有舞弊可能的,可以赔付。事后应向收货人提出此问题,要求其今后按保单指明代理人申请检验理赔。四、 短卸、短提案件的赔付:1、 凭短卸短提证明赔付,只要证明上的保险标的等内容与提单、保单一致即可。2、 涉及追偿的案件,则在赔付之前索取提单。五、 索赔单证中的错误处理:对损失证明或检验报告上的唛头发现有错误,如确属由于笔误错12个字母的,可不必退证更改,给予赔付,但金额超过USD1,000的赔案除外。六、 通融赔付案件的处理: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适量赔偿被保险人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并按公司规定程序报批,不得随意承诺赔付。在上报总公司两核核准的同时,派驻分公司核赔员必须核实以下情况后一同上报:1、 赔付对象必须是长期向我司投保各种保险业务的被保险人,且无或极少有出险记录;2、 被保险人长期支持我司保险业务发展,并取得显著经济效果;3、 标的损失金额较小。七、 工艺品的赔付:工艺品的部分损坏,而被保险人要求全损赔付时,视产品的价值定夺。若成对的工艺品破损一只,收货人没有提出额外要求,可按每对价X 二分之一赔付。如收货人认为破损的一只将影响另一只的价值,对完好的一只可偿付合理的贬值,一般在20的幅度内掌握。八、 修配费用的处理:1、 出口保险单是定值保单,保险金额视同保险价值,均认为足额保险。因此,修理费用只要在保险金额限度内可赔付。2、 鉴于国外市价高于我国出口的货价,而人工劳务费又比较昂贵,修理费比较高。对此,不能安国内情况加以衡量。应向代理人了解当地市场的价格,若较为合理,可以赔付。九、 关税险的赔付:1、 有些国家的海关对于短卸及短少货物照收关税,收货人为了保障利益而向保险公司投保关税险。但虽然承保了关税险,必须先核实短少货物是否确实没有退还税款,同时,须了解关税率。若获悉当地海关可对短少短卸部分准予退税,即使投保了关税险,对关税险部分的损失不予赔付。2、 关税险赔付的计算:例:出口至加拿大茶叶1,000箱,共计20,000公斤。每公斤5员加币,计100,000。收货人要求安110投保,另加关税险40。保险单的总保额是 货物保额 CAN110,000 关税险保额 40,000 货物到达目的地短少了100公斤,保险公司的赔付:A、 货值:CAN5 x 100 公斤 x110CAN550B、 关税险: 根据调查获悉,本案的关税率 34,低于保险公司承保百分比的40,故按实际付税34赔付100公斤的发票金额CAN500 x 34 CAN170.本案的赔款总计为: CAN550 CAN170 CAN720.以上所例,若当地关税率为42,超过保险公司承保的百分比(40),赔付按40计算。即CAN500 X 40 CAN200(关税)十、收货人的道德危险:要求仔细审核代理人出具的检验报告。遇到负责的代理人对收货人道德怀疑行为时,通常在检验报告中,用暗示的方法注明。遇到此类案件,须要求收货人进一步提供损失证明,如港方、船方或海关的短少证明,从严掌握。如:1、 发现货物与发票上数量不符:Description of Damage:Difference between Invoice quantities and found2、 从提供的证明中无法证实短少的原因:Cause:From the evidence produced,I am unable to certify the cause of the dirrerence.第五节 检验费与代理费用的支付一、 检验费:一般应由收货人先行垫付,以后经保险公司审定损失属于保险责任,则该项费用连同货损的赔款一起由保险公司偿还。如货损不属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原则上是不承担检验费用的。在实际业务中,往往出现代理人并非就是检验人的现象。当保险公司聘请的当地代理人接到被保险人的报案后,代理人委请当地的检验机构或检验公司实施检验时,可能会遇到检验人先要求支付检验费。若代理人当初先行为收货人垫付了检验费,而保险公司的最后审定货损不属于其责任拒赔时,就出现了被保险人不愿支付检验费用的情况。若这种情况属实,保险公司应向代理人支付检验费,并告知其今后应先由收货人支付检验费。二、 代理费:是因代理人经手案件而产生,要核对代理人的收取费用标准(附件一)。目前,许多代理人的收费是根据劳合社的收费标准。若发现不合理,必须及时与其联系,搞清是否算错或已经更改收费标准。代理费用的计算是以货损金额为基础,若代理人计算的代理费用是以检验费货损计算,是错误的,应予以说明并扣除第六节 案卷管理:本节所述的案卷管理规定适合于所有货运险理赔业务。一、待办待办卷涉及的情况有:1、代理人或被保险人的第一次提赔,只是通知保险公司将有赔案产生;2、代理人或被保险人的单证未寄全,保险公司应去函索取有关单证。也可通过联系发货人等方式,通知被保险人补寄缺少的单证;3、案件已在处理之中,保险公司仍须进一步调查审核;4、同意赔付,但因故折扣赔付,等对方的确认。二、待收据审核单证无误,保险公司认定属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并同意赔付时,应将汇票连同收据及权益转让书(附件二)一起寄被保险人签字后寄回,案件注明“待收据”归档。三、理赔待追偿1、一般情况下,理赔与追偿案卷置放一起。若单证较多,可分卷保管。2、先追后赔:向船方的追偿期将至但理赔未完结的可赔付案件,概作急件处理,向船东延期或提出索赔后再继续处理理赔事项。四、代追出口理赔中,会出现代理人留证代追,其寄保险公司理赔的是复印件,若单证审核无误,确属保险责任,可以赔付。赔付后,归“代追”档,等待代理人的追偿消息。但平时要与代理人保持联系,知晓代理人向船方追偿所采取的方法,并及时指示其追偿工作。五、拒赔理由必须要充分,不要轻易拒赔。一旦决定拒赔,应将全套单证退回被保险人。六、结案1、凡属归档结案案卷,经办、复核人员应详细审核以下几点:1)理赔案卷上是否有归档的批注,并有经办和复核的签批,如有漏批、漏签,应交有关人员补全;2)案卷是否完整;3)有无漏赔漏追,是否在理赔登记本上登记齐全;4)有无损余物资,处理是否妥善;5)有无其他未了事项。6)特殊案卷的处理2、对下列案件作结案处理。1)凡明确无追偿效果或无须追偿的案件,赔付后作结案处理。2)第三者责任方追偿金额低于USD300或RMB5000,赔付后,作结案处理。3)对仅有建议报告、报告中无承运人货损批注内容,且在货物卸载港又无港站、船代理、海关或卸货公司证明的,检验日期超过卸货日期一个月的货物短少破碎,金额低于USD100的案件,赔付后作结案处理。3、集中式核赔系统结案与书面案卷的结案的区别:1)所有业务在集中式核赔系统处理完毕后,派驻核赔员点击“结案”,以示该案件在电脑系统操作的流程全部结束。2)业务处理完毕,向被保险人寄送汇票和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并收到其寄回的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后。若有追偿,在收到追回款项或最终决定放弃追偿后。七、案卷查阅其归档程序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以防造成错乱。1、在归档前必须逐案进行检查,以防待办和漏付赔款的案子夹在里面,如发现应立即抽出并交有经办处理。2、应装订整齐,将结案归档案卷顺序排列抄录清单,由业务部门归档,以便以后查阅。2、为防止归档时年份搞错,必须先检查各案子赔案年号,并将不同年份的案子分别放开,或上下交叉叠放。3、为防止案子入错案卷,应逐案核对案子与案卷上的赔案号和船名,待二者相符后,再在案卷的目录表上登记案号,直至全部工作结束。4、对首次发生的结案归案,应先将空白案卷逐案配齐,然后按上述要求逐一填妥,一并处理。5、 上述案卷逐卷登记工作全部结束后,再将案卷分别不同年份放入钢箱。八、案卷的保管期限案卷的保管期限,一般案卷为5年,重大案卷或对业务有指导意义的案卷为10年或更长些。第二章 进口和国内货运险核赔第一节 接受报案 当被保险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接货时发现货损,向我司所属出单公司报案,或通知货物出险当地口岸的我分支机构时,理赔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初步检验,并要求被保险人将检验情况及时通知承保公司或其他代理单位。接受报案的方式可以是直接上门、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理赔人员在接受报案时应注意的问题:一、被保险人报案时一般应持有我司货运险的正本保单、运单及货物损失记录(证明)。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也可受理只提供保单号的报案。二、 物外包装有明显受损痕迹,或整件提货不着,或散装货物已经残损,应要求被保险人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提出索赔以防失去追偿时效与权利。三、 检查案件发生时间是否在保险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另外需确认标的是否为我司承保。对符合以上二条件的予以受理登记。四、 详细询问被保险人单位名称或姓名、保单号、出险日期、出险原因、出险地点、投保险别、损失估计、出险货物所处状态及施救保护情况等。对电话、传真报案的,应将有关内容详细填入报案通知书。对报案电函中未能说明保单号码、运输工具名称等情况的应速复函查明,并请被保险人补填报案通知书。五、 对上门报案的被保险人,应请其逐项填写报案通知书并签名盖章。六、 货运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发货人,也可以是收货人。如前来报案的不是被保险人,应请其提供被保险人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第二节 查勘检验与施救查勘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明确保险责任和事故损失,为理赔工作提供依据和情况。做好现场查勘工作,对减少理赔纠纷,准确、合理、及时处理赔案,提高理赔工作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普通货运险案件查勘1、查勘应注意的问题1)作好现场查勘准备,了解货物承保、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的有关情况,携带必要的查勘和防护用具赶赴现场。2) 坚持双人查勘制度。查勘人员争取到第一现场,认真调查、详细记录、收集情况、查看实物,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详细询问了解灾害事故的经过、原因和责任,收集旁证材料并初步查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损失部位、估计损失金额。3) 对尚未查清原因的案件,理赔人员切忌轻易表态,以免对以后的定损定责工作造成被动;对案情复杂、定损困难的案件,应聘请技术专家协助做出技术鉴定,防止盲目处理。4)查勘现场时必须对受损货物拍照,必要时可进行录像。同时要做好对当事人的调查笔录取证工作,笔录后应请被调查人签字,也可进行谈话录音。 2、查勘工作要点1)查明出险时间:根据货物运单承运与到达的日期记载,查明保险货物实际到达的日期,核实保户是否在规定日期内报案索赔,以明确货损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核查工作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a. 运输部门签发的记录(货运记录、普通记录、商务记录)是否在货物到达后24小时内编制的,否则只能作为参考。b. 对出险日与保险责任起始日相接近的报案,应特别注意核实,防止发生先受损后投保的道德风险。2) 查明出险地点:货损是否发生在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和运抵目的地收货人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之间,以明确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起讫范围之内。 查勘时应注意区分以下三种情况:a.在起运地出险的,应查明保险责任是否已经开始。b.在目的地出险的,应查明是否已经结束。c.在途中受损的,应查明是否属于正常的运输路线和时间段内。d.对已经转售或从车站、码头直接调拨的货物,保险责任自提货之时起终止,因此,必须要确定出险的确切地点。3) 查明出险原因:应随时随地留意查看并掌握充分证据,以实事求是的态度,结合货物特性、损失情况以及装卸、配载、仓储、运输、内外包装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合情合理、有根有据的判断,区分货物诸如原残、途残、短卸和短提等损失责任。根据近因原则了解货物损失究竟是什么原因致损,是自然原因还是人为因素造成。根据所承保的险别,对照条款和条款解释,确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4)查明货物受损情况:一般情况下,查勘中的货物受损情况可以用运输单位的货物损失证明作为参考依据,但仍建议现场核实损失证明中记载的品名、数量与损失程度,以初步确定货损程度与数量。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a.金额较高的单件机器、仪器,需明确其损失的部位和程度。b.大宗物资,如建材、有色金属、食品百货、酒类饮料、化工原料等,需对损失情况详细核实,必要时应抽样检验,明确损失数量、程度或比例。如损失程度轻重不等,可按等级分成几类定损。5)其它需了解的情况和资料:陆运:a、承运公司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b、承运车辆的车号、载重吨等情况。 c、驾驶员证件、身份证等。 d、承运车与货主的运输合同。 e、交通事故报告。 海运:a.船东名址、联系方式、其加入的保赔协会;b.船舶资料:船籍、船籍港、船值、载重吨、登记吨和建造年份;c.运输条件和租约:期租、程租、班轮或CNF对方派船,尽可能取得租约副本;d.海损经过情况:海损时间、地点、致损原因(如船舶碰撞、搁浅、触礁、失火、遇恶劣气候等)及船货损失情况。e.救助情况:在到港前是否业经救助?救助人、救助协议、救助担保或救助仲裁等情况;f. 载货资料:提单、发票、装箱单、仓单及合同。查明包装、麦头件数、重量、单价、总价、发货人、发货港、卸货港、收货人;g. 船舶是否已宣布共损?船方是否已委请理算人?理算地点。准备提供共损担保,视情况对我有利时,准备签署不可分割协议书。 3、缮制货物运输保险查勘检验报告查勘报告应真实、全面反映案件的情况。缮制查勘报告应注意以下几点:1) 报告内容应全面准确。应包括出险时间、地点、原因、施救过程、损余物资处理、损失情况、定损和修理意见、善后措施等。报告中上述内容的记载应来源于现场查勘记录与其它调查记录,不能随心所欲,也不能按有关方面出具的材料照抄照录。2) 查勘报告应充分反映出险案件发生和现场处理的全部过程。对报告中的每一项目,如货损原因、程度、部位的描述语言要力求准确简练,用词贴切,特别是对致损原因不能摸棱两可或含糊其辞,以免给定损和复核工作带来困难,有分析资料的应附在查勘报告后面。3) 对处理赔案的有关当事人的姓名及其处理案件的有关主要情况,都要在查勘报告上阐述清楚。 二、大型设备、整船货物的登轮检验船舶到港卸货前,若获悉有货损,理赔人员要与港口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共同登轮联合检验。必要时可到锚地登轮检验。1、登轮检验的主要工作:1) 向船长了解海事原因、经过情况以及采取的施救和救助措施。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必要时可向其了解装港情况并索取批注、保函、舱单和配载图等。2) 查看航海日志、机舱日志、甲板日志和海事报告等。对有关情况均应详细摘录下来。必要时可向船长要求提供副本或影印件。3) 会同船检查勘船舶情况,特别对发生事故的部位要仔细查看,作好记录并做必要的拍照。4) 会同商检进行舱位检验。开舱后要下舱查看,对货物的表面情况、积载情况和残损情况要作详细记录,必要时拍照。并对货物受损原因、数量和程度作出初步分析和估计。2、申请验船验货1) 经过收集资料、登轮查验,取得一定的证据,认为船东对货损应负有责任的情况下可申请验船验货。目的是取得船东责任的确凿证据和损失数据。2) 申请办法及费用:a. 以收货人的名义申请验船验货。费用由我司支付,以后再列入向船方索赔的金额中。 b. 如果到港船舶已宣布共同海损,在必要情况下(为区分共损和单损的需要)则由我司出面申请共损检验,费用由我司支付后报理算人列入共损费用理算。3、联合检验:当得到被保险人(或收货人)在港口提货发现货损的通知时,首先应要求其取得有关责任方的签证和记录,同时应立即通知被保险人会同有关方(如商检部门等公正的第三方)在船上、港口码头或收货人首次验收的仓库或场地进行联合检验,判明责任归属。此项工作要注意的问题:1) 对于整件短少的货物,收货人持有港务局、装卸公司或承运方、船方、铁路、航空公司等所出具的短缺证明或计数单等证明的,就不一定再申请出立检验报告。2) 对损失数字很小的案件,所花检验费很可能高于损失本身的数字,可不检验。可凭保险公司的货物运输保险查勘检验报告定损赔付或按照保险双方在承保时的特别约定赔付。3) 损失数字较大的案件,应联合检验部门或公正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立货损检验报告以作为理赔的依据。4) 在港口的初步检验中,如遇货物包装虽有损坏,但估计内部货物不会有大的损失,开箱检验反而有增加损失的可能,或即使开箱检验,因技术和工具的限制也无法鉴定损失者,可以暂不开箱检验,但必须办妥异地检验手续(特别是涉及国外的第三者责任方,有必要申请商检机构)。为了防止在装运期间扩大货损,被保险人(收货人)必须在转运前对残损货物及包装,进行足够的整理、修补、加固或做其他必要的处理。5) 进口成套设备残损,凡合同订明必须会同外商共同开箱检验的,为做到及时检验,判明致损原因和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扩大损失,应要求被保险人(或收货人)立即将包装残损情况告知订货人或外商,争取尽早对残箱先行开箱检验。涉及海外承运人,应根据实际情况,保险人和其他方尚须登轮检验,在必要时还可申请船检、卫检等。三、查勘手续费:公司内部对国内货运险的自行查勘,每案以人民币100元为基本费用,若有交通费用、旅差费、检验费、鉴定费、照相费等费用的支出,则在此基础上增加,按实计算。四、施救整理1、 前往查勘现场时,如果被保险货物尚未脱离危险状况,查勘人员应及时会同被保险人及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如货物因凌乱而难以确定损失时,应组织人力进行整理。如果保险货物需要施救、整理、修理的,应会同被保险人确定其范围、项目、部位,并初步估算有关费用。2、 鲜货、冷藏货物,如不及时处理会扩大损失,甚至会发生全损情况的,应按合理的原则立即进行处理,以减少或避免货物进一步损失。3、 如果被保险货物经修理可以恢复原状或原使用价值的,应会同被保险人确定修理范围、项目、部位,确认修理单位,并初步估算零配件、工时等有关费用。第三节 收单立案 收到报案通知后,理赔人员在做好报案登记和现场查勘的同时,应及时处理内部的理赔工作。一、 立案登记3、登记内容:立案日期、编号、保户名称、保单号码、保险标的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运输工具、出险地点、出险原因、出险日期、损失估计、经办人等。4、 编制案号:立案编号应按时间顺序编写,原则上一张保单应建立一个赔案号。但同一保户的同一货物品种,虽分批托运、分单保险,但依次发运同时到达的可并案处理(如船运或火车的零担拼装等)。5、 建立赔案卷:立案时应把被保险人书面报案的传真或信函、异地出险通知、理赔联系记录等有关赔案的单证资料归入案卷内,并注明赔案编号,以后有文件往来时也要注明案号。6、案件过程处理:1) 受理人员应根据案件每一阶段的发展情况填写货运险理赔案件处理日志并附入理赔案卷中。2)如被保险人在报案后,超过2年仍未提交单证的可作销案处理。二、 核实保单:接受报案后,理赔员应首先核实保单,包括确认保单内容是否相符、是否涉及共分保、保费是否付讫等。三、单证的审核1、保单:被保险人提供的保单必须是第一正本,无第一正本要请被保险人签立保单遗失保证书(LETTER OF INDEMNITY)。2、运输凭证,包括海运、陆运、空运运单。这些单证证明保险货物承运件数、运输路线、交运时的货物状态,用以确定受损货物是否属于保险标的,便于了解保险责任开始前的货物情况。3、若涉及二程船承运的货物,应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第二程提单,以查实第二程提单是否清洁,最终确定向哪一程追偿。4、货物发票或货价证明、装箱单、磅码单:证明保险货物装运时金额、件数和重量的细节,是核对损失数量的依据。5、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损失证明,如货运记录、商务记录等。短卸证明应有承运人签字。船舶在运输中遇有海事的,应该提供海事报告和港监签证。6、承运人签认的残损证明:海运证明是提货单或理货单(DELIVERY ORDER OR TALLY SHEET),证明残损货物的件数及外表受损情况,最好加注数量和程度,有时船长或船代也在上面有批注,如:承认有卸下短少之词等,应根据不同的批注内容处理。空运残损证明是机场有关部门签发的残损证明。7、公证机构签发的证明:对大宗散装整船货物,应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装港当地的公证机构出立的品质证书和重量证书。8、商检证书我国商品检验证书种类及适应范围:我国商品检验部门对进出口商品出具的检验证明,一律称为“检验证书”。各种证书常见的有:1) 品质检验证书:商品的品质、规格、等级、成分、性能等实际情况2) 重量检验证书:商品的重量,如毛重、净重和皮重等。3) 数量检验证书:证明商品的数量4) 兽医检验证书:证明动物产品或食品检疫,例如:检疫冻兽肉、冻禽、冻兔、皮张、毛类、绒类、猪鬃及肠衣等商品须使用此种证明书5) 卫生(健康)检验证书:证明供食用的动物产品、食品卫生检疫及人工检验,例如肠衣、罐头食品、蛋品、乳制品、冻鱼、化妆品等商品,即可使用此种证明书。6) 消毒检验证书:证明动物产品及食品经过消毒,例如检验猪鬃、马尾、羽毛、山羊毛及羽绒制品等商品即使用此种证明书。7) 产地检验证书:某些商品须证明其产地时使用该证书8) 残损鉴定证书:某些进口商品残损情况9) 鉴定工作的检验证书,如:验舱证书等9、其它专业检验机关出具的第三方责任的证书:如船检证书、火灾鉴定报告、卫生、动植物检证书等。10、 有关施救等的费用单据或清单:如有施救、整理、修理及其他责任方索赔的费用,应有有关单位进行施救等工作后的收费单据或索赔方的费用清单。11、 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函:若涉及第三者责任方,应有被保险人向其索赔的信函或提出保留追偿权益的信函以及被保险人、我代理人与第三者责任方之间的往来函。12、 其它索赔单证:1)大宗物资的出库清单或磅码单,或能够代替清单的有关单证(或复印件);收货单位的验收单或入库单(或复印件)。这些单证可作为核对损失数量的依据。2)遭受盗窃的应提供铁路或港区或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证明,或由上述公安部门在相关损失证明上的签字。3)公路货运险发生碰撞、翻车等交通事故时,必须获得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4)当索赔人或实际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名称不符时,应有被保险人的权益转让证明。5)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应提供受损地区的气象报告或有关灾情证明。6)不同品种、型号或规格的货物应提供装箱单以便核实发货数量。7)货物涉及发货人责任的应提供货物供销合同或出厂证明,以审核货物质量、规格等是否符合供销合同规定;涉及货物质量的应提供货物质检证明书等证明材料。8)中转货物应提供中转地的货物交接清单。9)铁路货运出险记录证明,若涉及铁路保价运输的比例赔付,铁路部门已将正本留底时,可以要求被保险人将出险记录的副本盖铁路相关部门的章,以示出险的真实性。第四节 理赔 一、责任审定 根据查勘取证情况严格遵照条款规定,认真进行综合分析,把握责任界限,确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一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审定:1、 发生的损失是否由保险条款载明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是否发生在保单规定的运输路线和保险责任起讫期限内。对于明确属于货运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确定赔偿责任。2、 对确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事故责任的,或属于保险除外责任的,应把握好充分证据,慎重地向被保险人解释清楚,以书面形式向被保险人说明拒赔原因。3、 对事故原因比较复杂,难以确定责任归属,现行条款上又没有明确规定,要确定保险责任也缺乏充分依据的疑难案件,在处理时要注意不能违背条款精神,又要考虑到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同时要注意可能产生的影响。对确无把握,且有争议或涉及诉讼的拒赔、疑难案件,应按照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4、 按规定或经被保险人商定,请有关专业权威部门对损失货物所做损失鉴定费用掌握如下:凡检验报告所列明的损失是在保单承保责任范围之内,检验费或鉴定费可一并计入赔偿金额中;若损失不在承保责任范围之内,被保险人应自担检验费用。二、 通融赔付的原则: 与出口案件处理相同三、 损失核算1、通常核定损失的方法:1) 审核原始单据、凭证和提(发)货单所列的货物名称、件数、规格、单价是否与被保险人的报损清单相符,是否都属于承保范围,是否足额投保,盘点已经获救和加工整理后的货物,按档次分别核定损失情况。2) 对一般的货损情况,可在查勘现场与保户共同协商确定赔付范围,包括损失程度、数量等,初步估算损失金额。3) 对技术难度大的货运险案件,要通过聘请有关专家或技术人员作出鉴定意见后与被保险人协商定损。4) 对案情复杂或定损困难的赔案,应争取和依靠有关部门的支持,来确定保险范围内的损失金额。5) 对重大货损情况,在核实损失程度并清点损失数量后,要与被保险人及时签订损失赔偿协议书,尽量一次性处理,不留尾巴。2、核算注意事项:赔案经审核符合要求,属于保险责任,应即理算应赔金额。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都已列出具体赔偿要求、赔偿的依据和具体金额。因此在核算时需注意:1) 货物本身损失部分:要求赔付的损失数量和检验报告所列的数量是否相符;不同性质的损失是否分别计算;按净重和按毛重计算的是否区分;自然损耗或免赔率是否扣除,扣除的标准和计算办法是否正确;损失程度或贬值率顶点是否合适;损余价值是否已扣回,作价是否合理等等。2) 施救整理费用部分 费用的支付是否必要、合理。3) 检验费用 检验费用的支付是否合理。4) 代理费用 如果是代理人经手的案件,要核对代理人收取的核赔费用,是否按照代理协议的规定办理。四、损余物资的处理:经保险公司赔付后的受损物资,其残余尚有一定价值的即系损余物资。包括按全损赔付保险物资的残存部分及其包装,按部分损失赔付经配置或修理后换下的保险物资的部件等。对损余物资处理应及时并尽可能减少损失,收回的损余物资处理作价后应冲减赔款。损余物资的处理程序:1、 在与被保险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将损余物资合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充抵赔款。2、 如果双方难以取得一致意见时,可以将损余物资转售其他单位,出售款充抵赔款。五、理赔流程1、建立复核制度2、过程处理:按照业务操作管理规定执行六、赔款计算:经审核,受损的保险标的确系我司承保,出险时间、原因和地点确属我司保险责任范围之内,被保险人已尽了其应尽义务,并维护了我司的追偿权益,单证齐全,则应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制作赔款计算书及时给予赔偿。1、缮制赔款计算书:所有赔款计算书均通过两核集中式核赔系统出立。输入者必须根据系统提示将各要素输入齐全。2、赔款计算公式1)足额投保计算公式:赔付金额净损金额途耗或免赔额残值2)不足额投保(如经事先约定加成投保亦可参照此公式)赔付金额(净损金额途耗或免赔额残值)保额/货价3)施救费用总施救费保额 / 货价4) 如保单上明确记载按整批货物的价格或保额计算途耗的公式:途耗货价或保额途耗率%5)损余折价完好价格(完好价格损失率)6)修理补贴修理费用补贴率%或保险金额(或货价)补贴率%。该修理补贴是指对修理后的保险货物的使用价值的贴补。一般经修理后不影响使用价值或使用寿命的不予补贴。修理补贴使用上述两种计算方法中的哪一种,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定损时与保户事先约定。补贴率一般不超过保额或货价的5%,或不超过修理费用的15%。第五节 国内货运险代查勘理赔一、代理赔业务1、 实际损失金额在RMB3000以下(含3000元)的赔案,由代办公司全权处理,即不必征求承保公司意见,可直接定损赔付。全权处理的案件,如无特殊情况,代办公司应在立案定责定损无误后10日内处理完毕,并向被保险人划付赔款。全权处理范围包括:查勘、施救、整理、定损、处理、回收、赔付、追偿等。处理完毕,代办公司将代理赔结束通知书、代查勘费收据、赔款收据、代查勘理赔清单、代查勘理赔汇总表等全套理赔单证一式二份,一份自留归档,一份寄总公司两核中心清算。2、 损失金额在RMB3000元以上的赔案,若承保公司作出书面委托,代办公司按承保公司的书面要求处理。处理完毕,将单证按前款规定处理。二、代查勘业务:指货运险异地出险损失金额超过RMB3000元或受承保公司委托代查勘的业务,业务范围包括进口、国内和出口案件尚未出国境的代查勘检验。1、货损查勘的规定:被保险人的报损金额在300元人民币以下的货损,在因出险地点较偏远或实际查勘成本较高的情况下,派驻分公司核赔员可视实际情况,凭被保险人提供完备的正本索赔单证和现场拍摄照片予以理赔。但属以下所列的被保险人的报损不可进行免检:1)风险高,出险频繁的货损。2)被保险公司信誉差,货损发生后,未能按照保险条款尽到被保险人的责任与义务或对保险公司的理赔追偿等项采取不配合的态度。3)被保险公司的行为有欺诈、道德败坏的嫌疑 2、 代查勘费用的收取标准:以每张保单立一件代办案。代办公司对每一代办案件可收取300元代查勘费作为基本费用,为处理代办案件而发生的差旅、照相等费用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住宿费每人不应高于70元/天、照相费3元/张)。聘请第三方检验的,检验费一事一议,按实际情况核定。3、 损失金额在RMB3000元以上的,代办公司必须在查勘后二日内将案件情况用书面传真通知承保公司。4、 代查勘案卷一式二份,一份自留归档,一份原件寄承保公司处理,由承保公司赔付后归档保管。另将代查勘结束通知书、代查勘费收据、保单复印件、代查勘理赔清单、代查勘理赔汇总表各一份寄两核中心货运险处(作为清算的附件)。三、争议处理1、 承保公司对代办公司全权查勘理赔案和受托全权处理案的定损处理结果应无条件认可。如对全权处理结果有异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对有关赔案处理事项进行查询和提出改进建议。2、 代办公司定损赔付的款项,如经核实确属假案或错案时,代办公司应负责追回赔款或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四、其它事项1、 每月5日前代办公司以承保公司为单位汇总上月代垫代查勘费收据、保单的复印件、查勘报告、代查勘理赔清单、代理赔汇总表寄总公司两核中心货运险处。2、 两核中心货运险处对符合清算范围的代理费用,按代办公司上报的代理赔汇总表汇总数,于每月20前日将统计报表交总公司计财部。3、 总公司计财部根据两核中心的统计表将款项划到相应代办公司,并由总公司两核中心货运险处寄出代查勘理赔资金划付单。4、 代办公司收到总公司计财部付来款项后进行账务核销。5、 总公司计财部根据统计报表扣除相应承保公司应予支付的代理费用,并由两核中心货运险处签发的代查勘理赔资金扣款单连同相关代查勘费用清单及附件,于每月月底分别寄送各分公司。第三章 集装箱运输方式下的理赔一、集装箱货物装箱方式:1、 整箱(FULL CONTAINER LOAD,简写为FCL):指货方自行将货物装满整箱以后,以箱为单位托运的集装箱;2、 拼箱(LESS THAN CONTAINER LOAD,简写为LCL):指承运人(或代理人)接受货主托运的数量不足整箱的小票货物后,根据货物性质和目的地进行分类整理,把去同一目的地的货,集中到一定数量,拼装入箱.由于一个箱内有不同货主的货拼装在一起,所以称拼箱;二、集装箱货物的交接方式:如上所述,集装箱货运分为整箱和拼箱两种.因此,在交接方式上也有所不同,纵观当前国际上的做法,大致有以下几类:1、整箱交、整箱接(FCL/FCL):指货主在工厂或仓库把装满货后的整箱交给承运人,收货人在目的地以同样整箱接货;2、拼箱交、拆箱接(LCL/LCL):指货主将不足整箱的小票托运货物在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转运站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负责拼箱和装箱(STUFFING, VANNING).运到目的地货运站或内陆转运站,由承运人负责拆箱(UNSTUFFING,DEVANNING),拆箱后,收货人凭单接货;3、整箱交、拆箱接(FCL/LCL):指货主在工厂或仓库把装满货后的整箱交给承运人,在目的地的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转运站由承运人负责拆箱后,各收货人凭单接货。4、拼箱交、整箱接(LCL/FCL):指货主将不足整箱的小票托运货物在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转运站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分类调整,把同一收货人的货集中拼装成整箱,运到目的地后,承运人以整箱交,收货人以整箱接。三、集装箱货物交接地点:1、门到门(DOOR TO DOOR)-从发货人工厂或仓库至收货人工厂或仓库;2、门到场(DOOR TO CY)-从发货人工厂或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堆场;3、门到站(DOOR TO CFS-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从发货人工厂或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4、场到门(CY TO DOOR)-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堆场至收货人工厂或仓库;5、场到场(CY TO CY)-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堆场;6、场到站(CY TO CFS)-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7、站到门(CFS TO DOOR)-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收货人工厂或仓库;8、站到场(CFS TO CY)-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堆场;9、站到站(CFS TO CFS)-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四、各方承担的责任从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集装箱运输,装箱不同,交接不同,各方承担的责任也不一样.集装箱货物的交接方式决定了承运人的责任起讫。海上集装箱货物运输保险责任的确定是在仓至仓条款下,主要依据集装箱的装箱方式而定,交接方式则对保险责任的确定起到了提示作用,即拆箱后发生的货损可以在仓至仓的条款下负责赔偿。1、在整箱货交接方式下确定保险责任:由发货人在自己的工厂或仓库内自行装箱、点数的整箱货。承运人以这种方式接货时,往往在提单上注明“SHIPPERS LOAD ,COUNT AND SEAL”。集装箱抵达目的地开箱时凡集装箱体无明显损坏、铅封完好,发现货损货差,保险责任按以下方式确定:1) 卸载数量、规格、品种和销售合同不符(即发货人漏装、错装)或商品品质不良或商品包装不良造成的货损,属于发货人责任,不论有否第三者证明,保险人不负责任。2) 因商品特性或内在缺陷所引起的货损,保险人不负责任。3) 货物在箱内积载不当造成的货损,保险人不负责任。4) 装箱之前,货物就已经受潮、发霉、沾污、生锈及破损等,保险人不负责。5) 因箱汗造成的货损,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箱汗的产生是箱子内外温差变化引起的,如果货物本身不含水分而因箱汗引起的货损,保险人应负责;如果货物本身含有一定的水分或是易霉、易锈货,属商品特性,保险人可以拒赔,如草柳制品和梅雨季节出运的纺织品等6) 破碎损失:对于某些易碎品,如玻璃制品、陶瓷及工艺品、家具等商品的破损,除非箱内堆载不当或包装不良,应扣除免赔额后赔付。因为这类商品在装卸、运输途中容易因震动而破损。但如果货物运抵保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或启封开箱时,集装箱不是完好的,集装箱箱体有明显损坏或丢失情况下,收货人应及时向保险代理人申请检验并且必须向责任方或有关当局取证。保险责任可按一下方法确定:1)因铅封损坏或丢失造成的货物短少部分可按责任方证明或检验报告赔付;货物受损部分经确认发生在运输途中的,可按实际数量赔付。2)箱体明显破损而且能够确定发生在运输途中,说明船公司或集装箱运输的经营人提供给发货人的箱子在装箱之时是完好的,那么,箱体途中受损并且导致货损,保险责任按仓至仓条款负责赔偿。3)如果箱体受损发生在装箱之前,即承运人提供的箱子有旧洞且因种种原因发货人又无法再重新选择集装箱,承运人与发货人双方对因此而产生的货损应各自承担责任,其中因承运人责任造成的那部分货损应由保险人负责赔偿。2、在拼箱货交货方式下确定保险责任:在拼箱货交货的条件下,保险责任在仓至仓条款下就可以确定。不论是否是集装箱货,保险人只要掌握了货物在离开发货人仓库至进入收货人仓库时的状况,就可以确定保险责任。在保险理赔工作中,拼箱货货损责任的确定较为简单。1) 货物短少是直接由装箱人造成的,即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装箱,保险人应负货损之责。2) 承运人装箱时操作或配载不当造成的货损,保险人应负责赔偿。3) 箱体破损或铅封被破坏或丢失而造成的货损或货物短少,不论箱体破损何时发生,保险人都应负责,因为集装箱是由承运人提供并保管的,发货人仅负责将货物完好地交至集装箱货运站。4) 在拼箱货交货的方式下,大部分的索赔属于保险人的责任,但如果货物在目的港的检验能够证明是在货交承运人之前,则依据发货人责任免责条款,保险人可以拒赔。第四章 追偿第一节 实施追偿前需审核的问题一、 追偿案件审核:一般向国外承运人追偿的案件,如追偿金额小于USD300的,可不追。向国内承运人追偿的案子,如追偿金额小于RMB5000,也可不追。二、 索赔时效 1、 追偿一定要有“请求权”。目前,国际上多数国家对货方向船方索赔的时效都按照海牙规则定为一年,一般以货物交付之日开始计算。如果不能在一年内解决的案件,一旦丧失了向承运方索赔时效,船方可以不赔。在实际工作中,会遇到有的船东虽已同意赔款,也提出了办法,但尽量拖延赔付。一年后又会利用“已过时效(time-bar)”为由推翻先前的承诺(但依据中国海商法,只要被请求人同意履行其义务,索赔时效就发生中断,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也有的船方对索赔采取不理会的态度。因此,一般来说,要保住对货损赔偿的请求权就得按海牙规则或国内法律的规定在一年内提起诉讼或仲裁,以中断时效。起诉要达到的目的有:1)使船东重新落实其原来的赔偿承诺;2)要求法院向承运人出立传票,向起诉方延长向其追偿的期限。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先前已与承运人有约定,承运人已同意在一年时效外再延长数月的时效,而起诉是在承运人同意的一年以外提起,这种情况只能适用于欧美国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向中国承运人申请追偿延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若涉及此类案件,一旦向承运人追索的期限(根据船东的提单规定)已临近,可立即向法院起诉或依据提单或租约提请仲裁。2、铁路、航空、水路、公路追偿时效1)铁路运输部门索赔的追偿时效自铁路运输企业交付货物的次日起180天,如果货物已确认灭失的,自铁路运输企业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计算。(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有关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华沙公约规定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诉讼时效也为两年。3)托运人、收货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4)公路索赔追偿时效为自货物运抵到达地点的次日起算,不超过一百八十日。(据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3、多式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的时效:其背面的首要条款往往适用海牙规则,但在承运人责任期限一条中却显示诉讼期仅九个月(Carriers shall be discharged of all liability under this B/L unless the suit is brought and written notice thereof given to the carriers within nine months after delivery of the goods.)有的更短一些,只有六个月。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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