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橱柜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发包人:承包人:二零一五年六月橱柜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乙方承包项目 A-1、A-2样 板房整体橱柜供货及安装工程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二、工程范围和承包方式1、依据:乙方设计甲方认可的橱柜深化图纸、招标文件、投标 文件以及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2、工程内容:橱柜(以下简称“货物”) 的制作、运输、安装、 保修服务等。3、甲方及精装修施工单位的协调和施工配合,施工水电费由乙方与精装修施工单位洽商解决。4、工程移交及竣工资料的整理和移交。5、提供维修和售后服务。6、本工程采用含税综合单价包干,单价包括橱柜制作、安装、 运费、装卸费、包装、各项税费、利润、管理费、检验费、保险费、 货到工地仓库交货前的所有费用以及安装、维修、技术指导、培训、 成品保护、验收、保修等费用,具体组成详见价格明细表。7、在本合同签订至结算完成期间,无论工资、物价、费率或汇 率的变动等因素,均不影响本合同已确定的价格。8、工程量:按实结算,结算时以经双方核对确认的工程量为 准。三、合同价款及计价、结算方式1、合同价款:本工程采用含税综合单价包干的计价方式结算。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34,161.00元(大写:叁万肆仟壹佰陆拾 壹元整),详见本合同附件3 (双方认可的预算清单)。本合同价包括执行和完成本合同第二条“工程范围及合同内容” 中设计内容和要求的全部工作所需的费用,即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具体 内容:1.1完成本合同规定的产品(含所有产品损耗)供货、运输、装 卸、仓储、包装保管、安装、管理费、利润、施工措施费、检验(检 测)、成品保护、验收、垃圾清理、风险、税金、售后服务等一切费 用。1.2合同总价中已充分考虑了完成本工程所必须的所有施工措 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临时设施及办理各种施工必备手续等一 切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场内料具二次运输;场内垃圾清 运;材料、机具堆放场地的整理;冬雨季施工费用;高温及低温施工 困难费、施工中的短时停水停电应急措施;日间照明及夜间施工增加费;其他可预见及不可预见费用等。1.3国家及政府部门因进行工程所规定应缴的任何收费(即:包括 但不限于乙方承揽上述工程需要缴纳的各项税、费)。1.4甲方免费提供现场垂直运输。2、设计变更或甲方委托增加项目的计价方式:2.1本工程包干单价的计价内容已充分考虑了本工程的平面位 置、交通条件、工程施工特点、难度、施工要求等为完成本工程施工 内容的全部造价,如有错漏,概由乙方全部负责。2.2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发生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或合同范围外 的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工程量按实计算,单价依据以下方式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 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 合同价款;q(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的变 更报价,经甲方审核确认后执行。结算时除甲方要求的新增加计价项 目外,不再增加计价项目。3、乙方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20天内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并在30个工作日内协助甲方完成工程结算工作,有争议的部分另计。四、工期1、2015年7月28号之前乙方需完成橱柜供货安装,如因乙方原因 每延误一天按人民币1000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本合同工期是指完成本工程承包内容的全部时间,以经甲方、监理确认的完工之日为竣工日,已充分考虑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等因素影响,除不可抗力以及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其它所有因素所造成的影响均已包含在合同工期内。3、工期签证:3.1若出现本合同第十二条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乙方在事件结束48小时内向甲方、监理提交工期延误申请及有效证据,经甲方、监理核实批准后方可顺延工期;超出48小时后申请的,甲方可视为未曾 发生;3.2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误工期的情况,乙方应首先口头通知甲方、监理,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监理递交书面报告,甲方、监理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如乙方未及时汇报,甲 方可视为未曾发生,不予签证。五、货物的付款及结算方式1、在本合同签定后7天内,甲方按合同总价款的30%向乙方支付 预付款;2、乙方按批次送货到甲方指定位置,凭甲供材料、设备进场检 查验收表(02)10天内结算当批货款,支付当批货款的 40%3、 安装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4、乙方提交完工结算经审核15天内,工程款支付至结算价的95%5、结算工程总价的5%乍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从所有产品安装完 毕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为期贰年。其中保修金在没有任何质量问 题或没有应当保修的情况下分两期支付,从甲方出具验收合格证之日 起的365日后的10日内支付给乙方50%(无息),第二年结束后支付 剩余的50% (无息)。6、乙方应于甲方每次付款前向甲方提供相应数额的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款支付至95%寸,乙方 须提供合同结算价款总额的足额发票。保修费清算时乙方不再提供发 票。六、双方权利及义务1、甲方项目负责人及管理人员1.1、甲方向工地现场派驻项目负责人,该负责人是甲方在施工现 场履行合同的代表。所有甲方的工作指令均需经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 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1.2、如确有必要,甲方项目负责人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小时 内予以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项目负责人的口头指令应予执行。甲方项目负责人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甲方项目负责人发出 口头指令后2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在签收乙方书面确认要求后 48小时内仍不予答复的,视为该口头指令已被确认。1.3、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的指令、通知。甲 方的指令,无论是口头指令或书面指令,如果指令错误的,甲方应及 时纠正。乙方有责任核实甲方指令是否正确,如果发现甲方指令有误, 应及时告知甲方,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及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但经 乙方告知后甲方仍坚持指令的,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 顺延。1.4、甲方项目负责人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乙方。1.5、甲方因项目管理原因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职责,履行前任的义 务。2、乙方项目负责人及管理人员2.1乙方应为项目指派有足够能力的项目负责人。乙方的要求、 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经乙方项目负责人签署后交甲方才能有效。2.2乙方项目负责人依据合同、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监理 工程师、甲方现场指令组织施工。乙方项目负责人应正确处理紧急情 况,最大限度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并及时向监理和甲方 项目负责人报告。2.3乙方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负责人应专职在岗,不得擅自离岗,离开工地须通知监理和甲方代表。乙方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后任履行合同 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责,履行前任的义务。2.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甲方认为不适合在本项目工作的项目 管理人员,乙方须在48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同时配备经甲方批准 的合格人员代替调离人员。乙方或经甲方要求调换的人员包括:(1) 甲方确认不能胜任其岗位职责的工作的人员,包括对分部分 项工程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 熟练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等;(2) 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3)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3、甲方责任3.1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代表甲方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3.2负责组织乙方、设计单位参加的施工图纸交底(提供书面标 高线及完成面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签署会议纪要,提供乙方材料 堆放场地。3.3如乙方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甲方可勒令乙方暂停施工, 待整改完毕后报甲方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 负责。产品安装完成后,因甲方或精装修施工单位损坏的,修补费用 由甲方承担或协助乙方索赔相关损失或修补。3.4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协调现场施工,组织工程竣工验 收。4、乙方的责任4.1乙方须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和组 织安全文明施工,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指导。乙方负责办妥政府规 定的、应该由乙方办理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全部手续,并使甲方免于承 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全部由乙方负责, 与甲方无关。4.2指派 姚常炎(手机号:)为施工项目经理,负责合同履行, 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 的各项事宜。若甲方和监理认为乙方项目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不能满 足工程施工管理的要求,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项目经理或其他人员,乙 方必须及时更换;如乙方对存在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问 题控制不严,经监理、甲方指出后仍不进行认真彻底整改的,监理、甲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4.3在合同签订后,按甲方要求的时间组织足够的施工人员、材 料、设备进场施工。乙方开工前应对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调查, 并对甲方提供的相关现场资料进行核实。4. 4乙方必须承诺所有产品必须由乙方工厂提供,如甲方发现乙 方产品不是从乙方工厂生产和发出,或乙方所使用材料不符合本合同 约定或者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更换,更换期间 工期不顺延,同时还要向甲方按工程总价款的 20液付违约金,并承担 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4.5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对甲方的有关承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 格服从甲方管理和安排。4.6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橱柜二次设计,严格按甲方确认的图 纸进行安装。4.7乙方提供的全部产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及 检测报告,并向甲方报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于本工程。4.8乙方在橱柜安装过程中应加强对精装房内成品保护,如因乙 方原因在橱柜安装施工过程中对精装房内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赔偿 责任并承担所有费用。4.9乙方应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装箱单、产品试验报告单、操 作维护手册、技术说明书、产品“三包”保修卡等交甲方确认。七、产品质量标准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及现行行业标准,甲方可以按乙方提供的样品确认后封存或依据同类产品外观、质量、规格等作为验收 标准。八、运输、安装费用及产品保管1、乙方负责所提供产品安装前的一次性运输费用及安装费用: 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其他费用则由双方协商解决。2、所有产品未安装及安装完成后未经甲方验收合格和移交前应 由乙方负责保管,因保管不善而造成材料损毁,相应责任和费用由乙 方承担。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移交后由甲方自行保管。3、乙方负责清理现场产品包装箱及垃圾,应按要求做到工完场 清。4、甲方为乙方提供安放产品的仓库。5、乙方施工前现场水电应到位,满足施工需要。6、乙方必须按双方约定标准施工,对施工过程安全和质量负 责。7、乙方积极与其它装修施工单位配合,如出现责任不明确问题,应与对方妥善协调处置:如需甲方参与协调,必须接受甲方协调 结果 九、保修期限及保修服务方式:l 、乙方的产品保修均由乙方负责。2、保修内容: 橱柜从验收结束之日起实行两年保修,终身保养。 保修期内,在正常使用和护理情况下,发现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将免费维修或更换。如属于业主或用户人为损坏问题,材料费用由 业主或用户支付,并按每次50元上门维修费。 保修期内发生保修情况,乙方应在甲方、物业管理公司或用户 通知的24小时内指派专业人员到场维修,如乙方未能按时到达现场, 甲方、物业管理公司或用户有权自行或雇请第三方进行维修,所发生 的费用从乙方的质保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 偿。 若超过保修期或因用户使用不当等意外因素造成损坏,乙方将 给予维修和更换零件,相关的费用向用户收取; 保修期自安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当业主使用产品发现故障无法解决时,请及时与乙方联系,以 便尽快的为其提供相关服务。3、服务方式:上门服务,甲方交房时可在业主手册附上乙方售 后服务电话,用户在使用过程中遇上任何的故障可直接致电乙方售后 服务部,乙方售后人员安排上门处理。,4、服务承诺:乙方接到投诉电话48小时内处理完毕(特殊配件除 外)。十、违约责任l、本合同项下货物交货和安装后经验收合格的方视为交货完成, 乙方延误交货的,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该批货物总价款万分之五 的违约金,任何一批货物延误超过 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 方应退还甲方所有已付款项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勺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拒付货款。乙方供货经验收不合格的,应立即组织换货 或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因此导致逾期完成交货的,乙方按前述约定 承担逾期违约责任。经换货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应退还甲方所有已付款项并要求向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所有损 失,同时,甲方有权拒付货款。2、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货款,若因甲方货款支付延 期的,乙方交货期可按延期时间延期交货。甲方延期支付货款的,若 支付合同款的时间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每超过一天,甲方应向乙 方支付应付而未付的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若延期付款超过30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勺违约金,双方按实际完成的供货量据实结算货款。十一、争议及解决方式双方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未能协商一致时,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十二、其他约定事宜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 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十三、相关附件附件1:技术标准附件2:产品配置标准 附件3:预算清单及产品订单附件4:深化设计图以下无正文发包1 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518034邮政编码:签订日期:日年 月合同签订地:深圳市福田区附件一:技术标准除另有注明外,本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图纸和相关国家、地方及 行业标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GB/T 3324-1995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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