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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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长春热电厂 管理制度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春热电厂管理制度HNCR-ZDXX-XXXX C/0 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管理规定2009-XX-XX制订 2009-XX-XX实施华 能 长 春 热 电 厂 发布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标准目的是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上级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法规,加强和规范对环保监督工作的管理,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厂的可持续发展。第二条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保护监督的任务和范围、环保监督机构与职责、环境监测、环境保护监督等管理内容和要求。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厂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第四条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 13223-200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9 -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T 212-2008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GB/T 214-2007 煤种全硫的测定方法 GB/T 12720-1991 工频电场测量GB/T 13931-1002 电除尘器性能测试方法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5432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1 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GB/T 19229 燃煤烟气脱硫设备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DL 5000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 5053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T 414 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L/T 461 燃煤电厂电除尘器运行维护管理导则DL/T 514 电除尘器DL/T 748.7火力发电厂锅炉机组检修导则第7部分除灰渣系统检修DL/T 748.9火力发电厂锅炉机组检修导则第9部分干输灰系统检修DL/T 748.10火力发电厂锅炉机组检修导则第10部分脱硫装置检修DL/T 799.2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2部分生产性粉尘监测DL/T 799.3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3部分生产性噪声监测DL/T 894 除灰除渣系统调试导则DL/T 895 除灰除渣系统运行导则DL/T 938 火电厂排水水质分析方法DL/T 960 燃煤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订货技术条件DL/T 5046 火力发电厂废水治理设计技术规程DL/T 5047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DL/T 5190.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第4部分电厂化学DL/T 5142 火力发电厂除灰设计规程DL/T 5196 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硫设计技术规定HJ/T 24 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75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79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石灰石/石灰石膏法JB/T 8938 污水处理设备 通用技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令 第253号199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环保总局令 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发200038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电力行业劳动环境检测监督管理规定第二章 监督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厂环保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实行三级管理,厂、部门、班组。第六条 成立以生产总工为组长的环保技术监督领导小组,环保技术监督办公室设在策划部。第七条 厂环保技术监督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统筹管理厂的环保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三级环保技术监督网,建立厂、生产管理部门、运行部、班组各级的环保技术监督责任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集团公司和省电科院组织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环保技术监督水平。(一)总工程师职责1、全面负责领导厂环保技术监督工作,对厂任期目标责任制中环保指标的完成负责。2、组织建立与健全环保技术监督网,贯彻执行国家和有关环保技术监督方面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规定、技术措施和要求,审批有关环保技术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和措施。3、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环境监测和污染治理工作,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查明原因,并制订对策,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采取措施,督促、保持和提高除尘器的除尘效率,脱硫设施的脱硫效率;提高废水的处理达标率及回收利用率及各项指标的合格率等工作。4、组织在建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安装、调试、试生产阶段的环保技术监督工作。参加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验收,组织环保技术监督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落实。5、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二次环保技术监督工作会议,落实厂环保技术监督的工作计划,协调、解决环保技术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检查环保技术监督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二)策划部环保监督专责工程师职责1、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具体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环保技术监督政策、法规、标准、制度、规定、技术措施和要求等,并制定厂的环保技术监督实施细则。2、协调做好环保技术监督的管理工作,并如期上报各类环境统计报表及环境污染事故调查报告。达不到监督指标的,要组织相应部门制定具体改进措施。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检修进行质量监督,出现重大环保设备故障和污染事故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吉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3、制定厂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计划,按时完成集团公司、吉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中电联和地方环保部门环保技术监督报表和监督工作总结。4、参加有关环境保护方面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科研项目的鉴定,积极推广和应用科技新成果,推动厂对污染源的重点治理和改造。5、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组织、协调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及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三同时”管理。6、配合人力资源部、工会、宣传部门,开展经常性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7、参加环境保护项目和环保设备检修中有关环境保护设施检修质量的跟踪监督。8、督促、检查有关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投入情况并提出考核意见。9、督促、检查环保监测站和热力试验组及时、全面、准确的开展污染物监测工作。10、按照厂相关制度每月对环保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存在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11、协调与地方有关部门的关系,积极争取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排污费专项资金补助和环境保护电价,努力争取国家对环境保护工程的贷款贴息、税收减免和抵免等政策支持,妥善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三)环保监测站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部门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建立健全监测站各项规章制度。开展污水、噪声、粉尘、毒物、温度监测工作,并保证监测质量和技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发现污染物排放结果出现异常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及时上报策划部环保监督专责工程师,同时填报“污染物排放超标整改通知单”。3、完成废水、环境噪声和劳动环境粉尘、噪声、毒物等污染物监测工作及检查监督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并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各种环保监督报表。4、加强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校验工作,确保环境监测工作正常进行。5、参加厂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工作。6、参加厂环境质量评价工作。7、对环境监测数据、资料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任何监测资料、监测报告在向外提供或公开发表,必须履行厂审批手续。(四)环保设施所在部门职责1、环保设施所在部门要认真负责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使其良好运转,并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检修记录。发生环保设施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环保专工研究处理。2、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设备的检修规程、运行规程、系统图及设备档案和设备图纸,并根据环保设施改造情况及时进行修编。3、做好灰水、工业废水、生活污水、酸碱废水等各种废水的处理工作,确保所管辖环保设施污染物达标排放。(五)工程部职责1、负责厂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水土保持方案评价工作。2、负责落实厂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环保设施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3、负责确保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环保设施的污染物处理能力满足国家最新环保标准要求。4、对建设项目环评机构、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合法性负责。5、对建设项目内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监测仪器设备和试验室工程概算资金不被取消和挪用负责。6、对建设项目内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监测仪器设备和试验室工程质量负责。(六)人力资源部职责1、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负责制定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劳动保护管理、发收制度。2、按国家规定给环境保护监测人员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相应的津贴、补助。3、负责有关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的培训和环境保护监测人员监测技术培训。第三章 环保监督的任务和范围第八条 环保监督的主要任务(一)加强对发电厂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放的监督,保证其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防止环境污染,努力降低污染物排放,保护职工健康,促进安全、经济发电。(二)环境保护监督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对电力建设、生产过程中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监督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掌握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况,为防治污染提供科学依据。(三)制定企业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对企业生产区域的保护和改善作出统筹安排,并组织实施。对可能会造成污染的要有防范措施,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四)教育员工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规,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敢于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现象进行制止。第九条 环保监督的范围(一)各种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二)烟尘排放及烟气处理设施;(三)各种噪声治理装置;(四)灰(渣)场的管理;(五)粉煤灰(渣)的综合利用;(六)燃料及原材料;(七)厂区绿化;(八)环境监测。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保技术监督管理内容(一)电力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电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部应负责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完成环境保护审批手续。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同时应有水资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工程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才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在设计或施工阶段,若电力建设项目的规模、厂址、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治理措施发生重大变更时,工程部应及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的主管部门,在取得审批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变更。环境保护所需的投资列入工程概算,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或挪用。(二)对承担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的要求: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及业务范围,具有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和水土保持方面的工作经验,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三)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要求:受工程管理部的委托进行工程监理时,必须同时按国家规定的监理程序和要求,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理(包括设计、施工、试运行、竣工等),并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监理资格证书,监理人员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监理资格证和上岗证,并熟悉电力环境保护专业。(四)电力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条款,全面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五)电力建设项目对外招投标、谈判、签订合同,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应有环境保护专业人员参加。环境保护治理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法规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六)在电力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部要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项目竣工后,应及时修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影响的生态环境,负责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七)电力建设项目竣工后,工程部负责应依据有关规定向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电力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八)电力建设项目内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监测仪器设备选型、安装、调试、设施验收应征求策划部、环保监测站意见。第十一条 生产过程环保技术监督管理内容(一)策划部负责组织具体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环保技术监督政策、法规、标准、制度、规定、技术措施和要求。落实华能集团公司环境保护治理项目(包括环境保护设施技术改造、环境污染治理和排污费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工作。(二)策划部负责组织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向省、市人民政府申请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三)策划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积极申报重点脱硫、脱硝、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立项,争取环境保护电价、贷款贴息、税收减免和抵免等政策支持,努力降低环境保护治理成本。(四)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责任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同时向策划部汇报,并由策划部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集团公司危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集团公司和当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对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策划部立即报告集团公司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五)环境保护设施、设备所在单位应健全设备运行、检修规程和系统图册,设置必要的运行、检修记录、大小修记录并归档管理。(六)环保监测站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对各废水和环境噪声进行监测。(七)热力试验组每季度对锅炉除尘器的除尘效率、烟尘排放浓度、烟尘排放量、烟气量、过量空气系数等具备监测能力的性能指标进行一次监测。机组大修后的除尘器性能试验由厂委托电力科学研究院或具备监测资质的单位监测。(八)各部门在制定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对本单位有关的环保治理项目统筹安排, 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事件应有计划、有措施 、有步骤地加以解决。对本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策划部汇报,由策划部召集有关单位统筹安排解决,并汇报有关厂领导。(九)各单位要保证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并建立有关规章制度。如污染治理设施非正常使用时,应提前汇报策划部。(十)厂各单位在进行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厂内各二级单位应通晓并保存以下环保法规和制度: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各班组应通晓并保存以下环保法规:华能长春热电厂环保技术监督管理规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综合部要组织好厂内环境卫生绿化工作,以及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科研和开发工作,每月将本月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统计报表报到策划部。(十一)运行部要加强对锅炉除尘器、灰场的运行监督和调整,防止烟囱冒黑烟、落灰点、灰渣前池溢流、灰场排水超标和灰场扬尘。(十二)检修部要加强锅炉除尘器、灰渣管路设备等的检修、维护工作,防止发生烟尘排放浓度超标、灰管路漏泄等环境污染事故。(十三)应加强对灰坝的巡视检查和定期监测工作,防止发生垮坝重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十四)要加强输煤系统除尘设施、煤泥沉淀池的运行监督、维护和管理。每月对煤泥沉淀池进行一次清淤并做好记录。(十五)策划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编制厂污染防治计划、环境保护工作规划,经厂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审批后下发各单位执行。(十六)各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必须满足国家和当地排放标准要求。按法定程序和法定要求确定的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申报登记,严格管理和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十七)各单位应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不得擅自降低运行效率、停运或拆除,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修复。确需停运或拆除的,必须提前汇报策划部,并由策划部征得市环境保护局同意和集团公司批准方可停运或拆除。环境保护设施的规模、地点、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应由策划部向集团公司申报,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十八)策划部根据污染治理需要统筹安排污染防治计划和资金。法规、政策确定的或申请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必须全部专项用于污染治理。要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做好排污费的核定和缴纳工作。(十九)各单位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有完整的记录,并实行严格的档案管理。第十二条 燃料管理部门每月对入厂煤的收到基硫份、灰份、含氢量、水分、挥发分和平均低位发热量及入炉煤的灰份、硫份进行一次加权平均汇总,每月报策划部环保专工。第十三条 除尘器的技术监督(一)严格按照除尘器检修工艺规程进行检修和维护,除尘器大修后除尘效率应达到设计值(95),没有厂许可,不得无故停运。(二)检修部每季度首月对设备系统进行一次检查,磨损严重的应进行更换,同时做好记录;应健全除尘器的设备台帐、图纸、设备变更单、检修规程和检修记录。(三)运行部按照除尘器运行规程做好除尘器的日常运行检查、调整和管理监督工作,确保锅炉运行中烟囱不冒黑烟、不落灰;应健全除尘器的设备台帐、图纸、运行规程和运行记录。(四)热力试验组每季度负责对除尘器出口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和除尘效率等进行监测一次,发现烟气污染物排放结果出现异常时,应及时填报“污染物排放超标整改通知单”。相关部门根据“污染物排放超标整改通知单”认真组织处理,并将整改情况报策划部环保专工。(五)除尘器应按计划检修,新建或改造工程完工及机组大修后,由厂委托电力科学研究院或其他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除尘器的效率及烟气成份试验。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不能投入运行。第十四条 贮灰场及灰管路的技术监督(一)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贮灰场管理规定进行贮灰场的运行监督、维护和检查工作,并做好记录。(二)灰坝值班员每天对灰场排水水质、灰场扬尘情况、防洪井、排水井等设施的运行情况检查二次,发现排水浑浊、灰场扬尘、排水井等设施运行异常应及时汇报值长和环保监测站,同时做好运行记录。(三)设备维护人员每天对灰管路、灰场设施巡视检查一次,发现灰管路漏泄及时进行处理,并做好检查、处理记录。(四)贮灰场、灰管路及其附属设施应按计划检修。第十五条 废水处理设施的技术监督(一)运行部要保证冲灰水系统的正常运行,控制灰水比在设计指标(1:10)范围内;(二)化学酸、碱废水应在中和池进行充分的中和处理至pH值达标后排放;(三)燃料部按照煤泥沉淀池检修、运行规程做好其运行维护工作,保证输煤冲洗水达标排放,并做好检修、运行、维护和检查记录;(四)机炉大修及各类机械设备的洗涤水,均应进行适当的处理后达标排放;(五)化学清洗和停炉保护等临时性排水,应按环保要求进行处理后排水;(六)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在新、扩、改建的发电企业中应做到环保“三同时”,并保证正常运转,保证处理效率达到设计和排放要求;(七)废水处理设施没有厂许可,不得无故停运。因故并经厂相关领导批准停运,应有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启动时间等详细记录;(八)各单位废水设施应有检修计划,并于大修前一个月将计划报策划部进行审核。第十六条 输煤系统除尘设施的技术监督(一)要加强对输煤系统除尘设施的检修维护和运行管理,保证除尘设施投入好用,输煤各段除尘器必须和输煤设备同时投运。(二)输煤各段上完煤之后,必须立即用水将地面冲洗干净,以防止二次扬尘。(三)环保监测站每季度首月要按照规定的布点对输煤系统粉尘浓度进行监测,以监督燃料现场不断改进和提高除尘、防尘效果。(四)输煤系统除尘设施没有厂许可,不得无故停运。因故并经厂相关领导批准停运,应有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启动时间等详细记录;(五)输煤系统除尘设施应有检修计划,并于大修前一个月将计划报策划部进行审核。第十七条 噪声治理设施的监督(一)厂各单位产生噪声的主要污染源均要设置噪声治理设施,并符合国家现行噪声标准规定;(二)每年对锅炉对空排气管小孔消声器的消音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保证其正常好用,并做好记录。第十八条 烟尘(气)监测(一)烟尘(气)排放的监督工作应根据固体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国家GB13223-200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的要求进行。(二)烟(尘)气监测工作的监测周期应根据以下规定进行:每年对所有锅炉的烟尘(气)排放情况进行测试,作为环境管理、排污申报、排污缴费及环境保护统计等工作的依据。主要的测试项目有:烟气量、空气过剩系数,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等。(可委托电科院每年进行测试)(三)烟尘(气)监测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测点位置的选择与测点布置应按“燃煤发电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写组编写的燃煤发电企业锅炉烟尘监测采样位置与采样点数的有关说明和HJ/T75-2001火发电企业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规范进行。2、进行烟尘(气)监测以前,应编写较为详细的试验大纲分发给与试验相关的各部门。3、测试期间锅炉燃用煤种和运行工况需调节稳定,锅炉负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546891锅炉烟尘测试方法执行,锅炉负荷不得低于90%,锅炉也不得进行吹灰、排污和打焦等工序。第十九条 大气环境监测 (一)厂区大气环境监测点有:生产区1-2处固定监测点、生活区1处固定监测点。 (二)监测周期与频率项 目采样方法监测周期频 率说 明TSP间断采样每年一次每次连续57天,每天采样4次。监测周期,奇数年在夏季(69月),偶数年在冬季(1112月)。SO、NOx间断采样每年一次每次连续57天,每天采样4次。降尘量连续采样每年一次每次连续302天。第二十条 废水水质监测(一)采样点的设置:排污申报的废水采样点为外排的废水排放口,考核废水处理设施的采样点为各废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二)采样方法、采样容器、采样量参照电计(1996)280号文火电厂环境监测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污水监测采样分析项目和周期采用国家环保局主编的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其排放标准要符合国标GB8978-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L414-2004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如果排水用于渔业和灌溉要符合GB11607-89渔业用水水质标准和GB5084-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监测项目排水种类pH值悬浮物COD油氟化物砷硫化物挥发酚铜铅锌镍BOD5灰场(池)排水1次/旬1次/旬1次/旬1次/月1次/月1次/月1次/年1次/年厂区工业废水1次/旬1次/旬1次/旬每月2次以上1次/月1次/月1次/月化学酸碱中和池排水每月抽查一次生活污水1次/月1次/月1次/月1次/季露天煤场排水注2)注2)注2)注2)化学清洗和停炉保护等排水注1)其他废水注3)注1:根据添加剂、钝化剂的实际情况选择监测项目(如PH值、悬浮物、COD、砷、亚硝酸盐氮等);注2:排放时监测;注3:监测项目根据排水的性质决定。 若生产实行污水零排放,污水监测项目中除灰场地下排水外,其它污水均打入循环水系统,可不安排监测。第二十一条 噪声监测(一)按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厂界、厂区及生活区噪声和重点噪声源的噪声监测工作。(二)测量周期、测量仪器、测点设置及测量结果的数据处理均按国标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和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方法进行。(三)噪声标准按照国标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执行。第二十二条 灰渣排放的监督:(一) 对灰渣排放量进行监督;(二) 对灰场管理(碾压、喷水、覆土、绿化、固化、场尘等)进行监督;(三) 对灰渣的综合利用量和综合利用率进行监督。第二十三条 其他监督:(一)在电力建设的前期工作中,要根据HJ/T2.1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131996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L500-94火力发发电企业设计技术规程(环保部分)及DLGJ102-91火电发电环境保护设计规定(试行)做好前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及环保设施的设计;(二)环保设施必须与电力设备同时投入运行,按照国家环保局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环监1995335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验收。未达标项目要制定措施限期解决。第二十四条 环境监测质量的监督(一)所有监测仪器均需按规定定期送计量部门检定。(二)必须定期检查环境监测站的原始记录。监测质量的控制按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技术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三)必须对所有的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审核。若外排污染物监测数据出现异常必须尽快查找原因,并处理。(四)受委托环境监测人员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或行业认证资质。厂环境监测的业务工作受省电力环境监测中心站指导。第二十五条 环境监督指标标准(一)烟尘排放达标率达到100%;(二)燃煤硫份、灰份每季加权平均;(三)除尘器设施投运率不低于98%;(四)除尘器平均除尘效率不低于设计值。除尘器效率大修后测一次;(五)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六)废水处理设施投运率达到100%;(七)厂界噪声达标率不低于98%;(八)灰场设施完好,不发生污染纠纷;(九)粉煤灰综合利用率,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十)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完成率100%。第二十六条 环保设备的监督(一)所有环保监测站具备条件:1、环保监测试验室的安全操作制度;仪器、设备、药品的检定、使用和保管制度;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制度;国家、行业规定的试验方法和国家、地方制定的各类排放标准;各专业图:除尘系统流程图;灰场地形图;全厂水的系统流程图;全厂污水处理设备系统图;厂界噪声测点布置图;全厂大气污染物测点布置图。2、应建立和健全各种环保设施台帐和工作档案、规程、标准,并保证其完整性、连续性、有效性、准确性。3、环境监测人员实行合格证制度。经考核认证,持证上岗,无合格证者不得单独报出监测数据。新调入人员未获得合格证者,可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工作。数据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二)废污水处理设备的监督1、冲灰(渣)水系统闭路循环系统采用有效的防垢措施,控制水灰比在设计指标范围内,灰水闭路循环系统的主要考核指标有:灰水闭路循环系统的投运率;灰水的回收利用量、回收率;闭路循环设备的运行状况。2、厂区工业废水按废水处理排放标准执行,合格后方可排放。3、灰渣场: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应做到不决坝、不跑灰。灰场不造成二次污染。(三)噪声治理设备的监督1、重点噪声污染源应有噪声治理措施;定期对有关设备的消音隔声装置的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保证其正常投用。2、各类环境保护自动检测仪器的监督:各类环境保护在线自动监测仪器应正常投运,投运率应大于95%。(四)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监督 粉煤灰(渣)综合利用工作的监督目的是提高粉煤灰(渣)综合利用量和利用率。主要内容有:粉煤灰(渣)的综合利用量和利用率及粉煤灰(渣)综合利用设备的使用状况,监督脱水仓和捞渣池系统的设备运行状况与投运情况。第二十七条 按环境保护监督年度总结须于年底前上报公司有关部门。第二十八条 环保监测周期每年1月、6月、大修后1个月内,由被委托环保监测服务单位做废气、灰场地下水、厂界噪声的监测,并出具环保监测报告。第二十九条 环保监测站环保技术监督报表(一)随时填报“污染物排放超标整改通知单”。(二)每月10日、20日、30日前向策划部提报“ 年 月 旬外排废水水质监测报表”。(三)每月向策划部提报“ 年 月外排污废水水质监测报表”和“ 年 月废水处理设施水质监测报表”。(四)每季首月提报“ 年度 第 季度劳动环境粉尘监测报表”。(五)每年6月、12月提报“ 年 半年厂界噪声监测报表”。(六)每年6月、12月提报“ 年 半年劳动环境毒物监测报表”。(七)每年12月提报“ 年劳动环境噪声监测报表”。第四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策划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标准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二条 策划部职能由检修部代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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