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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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福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声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规定,结合中国民航运行惯例,为明确旅客与福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航”)之间的各项权利、义务,特制定福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以下简称“本条件”) 。特别提示 :因航空运输行业特殊性和国家有关规定,本条件由福航预先拟定并报民航运输司批准备案后向全社会公布。请旅客事先仔细阅读本条件所有内容,尤其是加粗字体部分,如对其中部分条款存在疑问,或认为需要修改部分条款,可在购票前以书面形式向福航提出。任何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间接向福航提出购票申请,或虽未向福航提出购票申请但实际乘坐福航航班的旅客, 均表示其愿意接受和遵守本条件的全部内容。福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于 2014年 6 月 25 日经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批准(民航运发 6 号) ,并于 2014年 10月 26 日起施行。特此声明福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一章定义,4第二章适用范围 ,8第三章客票,8第四章票价和税费 ,11AtV 第五章定座,12第六章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13第七章购票 ,15第八章班期时刻、航班取消与变更,15第九章客票变更,16第十章客票签转,17第十一章退票,18,第十二章团体旅客,20第十三章超售,21第十四章代码共享,21第十五章乘机,21第十六章行李运输,23第十七章旅客服务,31第十八章飞机上的行为 ,32第十九章行政手续,33第二十章连续承运人,33第二十一章损失责任与赔偿限额,33第二十二章生效与修改 ,3536第一章定义第一条福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总条件”)是旅客与福航之间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文本,是双方设立航空运输合 同法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经由福航签发的包括但不限于客 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同为航空运输合同的一部分,与本条件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总条件中的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 含义如下:(一)“国内航空运输”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点、约定经停地 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二)“福航”是福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英文名称: Fuzhou Airlines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ATA两字代 码:FU,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结算代码666,网址:www.fuzhou-)。(三)“承运人”指填开客票的航空运输企业和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 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运输企业。(四)“出票承运人”指填开客票的航空运输企业。其数字代码显示在客票乘机联或电子客票乘机联上。(五)”销售承运人”指约定承运该客票上所列旅客的航空运输企业。其代码被 作为运输承运人记录在客票乘机联或电子乘机联上。(六)“实际承运人”指提供实际航空运输及其附带服务的航空运输企业。在代 码共享协议中,实际承运人可能不是销售承运人。(七)“承运人规定”指除本条件外,福航依法制定、公布的并于客票填开之日 起有效的关于对旅客及其行李运输管理的规定,包括有效的适用票价及适用条件 等。(八)”销售代理企业”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企业。(九)”授权销售代理企业”指经福航授权为福航航班提供销售业务的代理企业。(十)“地面服务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十一)“福航地面服务代理人”指已被福航指定为其航班提供地面服务的地面 服务代理人。(十二)“旅客”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福航同意在飞机上载运或已经载运的任何人。(十三) “团体旅客”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10 人(含)以上(或福航具体产品附有最低成团人数) ,航程、乘机日期、航班和舱位等级相同并支付团体票价的旅客。(十四) “儿童”指旅行开始之日年龄满两周岁(含)但不满12 周岁的人。(十五) “无成人陪伴儿童”指年龄满5 周岁(含)但不满12 周岁,且没有年满 18 周岁且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陪伴乘机的儿童。(十六)“婴儿”指旅行开始之日年龄不满两周岁的人;出于医学、安全等原因的考虑,福航不接受出生未满14 天的婴儿乘机。(十七)“定座” 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 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 体积的预留。(十八)“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十九)“超售”指承运人接受定座数超过航班飞机最大允许旅客座位数,以期满足更多旅客成行需求并将航班座位虚耗降到最低的销售行为。(二十)“代码共享航班”指承运人通过协议在另一承运人实际承运的航班上使用自己公司航班号或多家公司通过协议在同一个航班上使用各自的航班号的航班。(二十一) “旅客定座单”指旅客购票前必须填写的供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企业据以办理定座和填开客票的业务单据。(二十二) “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港、澳地区居民和台湾同胞旅行证件、 军官证、 警官证、 士兵证、 文职干部或离退休干部证明,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户口簿等有效证件。(二十三) “客票”是指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企业销售或认可并赋予运输权利的有效文件,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二十四) “纸质客票”指由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内容。(二十五)“乘机联”指纸质客票中标明“运输有效”的部分,表示该乘机联适用于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二十六)“旅客联”指纸质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始终由旅客持有。(二十七)“电子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并赋予运输权利的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有效运输凭证,是纸客票的电子替代品。(二十八)“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指旅客购买承运人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二十九) “联程客票”指列明有两个(含)以上航班的客票。(三十) “来回程客票”指从出发地点至目的地点并按原航程返回原出发地点的客票。(三十一) “连续客票”指填开给旅客与另一本客票连在一起,共同构成一个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三十二)“日”指日历日,一周包括七日。用于发通知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用于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或航班飞行开始日,均不计算在内。(三十三)“定期客票”指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定妥座位的客票。(三十四)“不定期客票”指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或未定妥座位的客票。(三十五)“普通票价”指在票价适用期内的经济舱各舱位等级中适用于普通成人旅客的最高票价。 “普通票价”以旅客开始乘机之日承运人公布的票价为准。(三十六) “优惠票价”指不属于普通票价的其他票价。 “ 优惠票价”以旅客开始乘机之日承运人公布的票价为准。(三十七) “免费运输 ”指福航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但不收取报酬(税费除外)的国内航空运输,包括但不限于福航因礼遇、市场促销、雇员因私或因公出行、常旅客奖励等的免费运输。(三十八) “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三十九) “漏乘”指旅客在始发站办理乘机手续后或经停站过站时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四十) “错乘”指旅客乘坐了不是客票上列明的航班。(四十一)“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便利而携带的必要或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 除另有规定外, 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四十二)“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福航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四十三)“非托运行李”指除旅客的托运行李以外,由旅客自行照管的自理行李和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四十四) “自理行李”指经福航同意,交福航计重或计件,在旅行期间包括经停站停留期间,由旅客自己照管和负责的行李。(四十五) “免费随身携带物品”指在福航限定的品种和数量范围内并经福航同意,在旅行期间包括经停站停留期间,免费由旅客自行携带乘机的零星小件物品。(四十六)“行李票”指客票中与运输旅客托运行李有关的部分。(四十七)“行李牌识别联”指福航专为识别托运行李出具给旅客的凭据。(四十八)“办理乘机手续”指福航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为旅客办理登机牌和托运行李手续的过程。(四十九)“乘机登记截止时间”指航班停止办理乘机手续时间,除机场或福航另有规定外,一般均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30 分钟。(五十) “离站时间”指航班旅客登机后,关机门的时间。(五十一) “约定经停地点”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客票或福航的班期时刻表内列明作为旅客旅行路线上预定停留的地点。(五十二) “转机”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在中间地点乘坐同一承运人的其它航班或其它承运人的航班到达目的地。(五十三) “损失”指在运输中或与运输有关或在承运人提供的其他服务时发生的损失,包括死亡、受伤、延误、丢失、部分丢失或其他损坏。(五十四)“签转”指改变客票上列明的承运人代码。(五十五)“变更”指改变客票上列明的航班、日期、舱位等级、航程。(五十六)“舱位差价”指旅客自愿从低等级舱位等级变更到高等级舱位,或者从较低票价改为较高票价的差价。(五十七)“退票”指由于旅客或福航或其他原因,未能使用部分或全部客票,在客票有效期内,按规定退还旅客票款的过程。(五十八) “非自愿退票”指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订座位时,旅客要求退票。(五十九) “退票费”指旅客自愿退票,承运人依照规定所收取的费用。( 六十 ) “不可抗力”是指非正常的,无法预见的并且无法控制的情况,即使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仍不能避免其后果的发生。(六十一) “上、下福航飞机过程”是指旅客在登机口跨入廊桥或者在停机坪跨上舷梯直至进入福航飞机、 旅客走出福航飞机直至跨出廊桥或者跨下舷梯时止的过程。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二条(一)除本条第(二) 、 (三) 、 (四)、 (五)款中另有规定外,本条件适用于福航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除外。(二)除免费运输条件、合同、票证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亦适用于免费运输。(三)根据福航包机合同提供的运输,接受包机运输的旅客及行李应遵守福航包机合同条款规定,包机合同未约定的内容,以本条件规定为准。(四) 在本条件中如果含有与国家法律、 政府规定、 命令或要求不一致的条款,以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为准;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五)在本条件中如果含有与福航最新颁布的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一律以福航最新颁布的规定为准;除不一致的条款外,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第三章 客 票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条 客票是承运人和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之间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 客 票中的合同条件是福航运输总条件部分条款的概述。客票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 票。第四条 客票为记名式, 只限客票上所列旅客姓名与身份证件信息一致的旅客本人使用。第五条 客票不得转让。 转让的客票无效, 票款不退。 如客票不是由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出示,而福航非故意、非过失向出示该客票的人提供了运输或退款,福航对原客票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不承担责任。第六条未经福航允许客票不得涂改。涂改的客票无效,票款不退。第七条客票使用要求(一)每一位旅客应单独持有客票。(二)旅客要求乘机时,应出示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并遵守以下规定:1、持纸质客票的旅客未能出示根据福航规定填开的并包括所乘航班的乘机联和所有其它未使用的乘机联和旅客联的有效客票,无权要求乘机。 旅客出示残缺客 票或非福航或其销售代理企业更改的客票,也无权要求乘机。2、电子客票经福航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人验证其电子客票状态有效后,方可要求乘机。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仅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报销凭证,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不作为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和安全检查的必要凭证。(三)除福航另有规定外,客票的所有航段必须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从始发地点开始顺序使用。如客票的第一航段未被使用,而旅客在约定的经停地点开始旅行,该客票运输无效,福航不予接受运输及退款。(四)每一航段必须列明舱位等级,并在航班上定妥座位和日期后方可由福航接受运输。对未定妥座位的航段,福航应按旅客的申请,根据适用的票价和所申请航班的座位可利用情况为旅客预定座位。(五)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六)旅客应按客票列明的航程旅行,未经福航同意不得在经停地点提前终止旅行。(七)含有国内航段的国际联程客票,其国内航段的乘机联可直接使用,不需换开成国内客票。(八)旅客在我国境外购买的用纸质国际客票填开的国内航空运输客票,应换开成我国国内客票后才能使用。国际 IET 电子客票,不需要换开成我国国内客票,可直接使用。(九)定期客票只适用于客票上列明的承运人、乘机日期、航班和舱位等级;不定期客票应在定妥座位后方能使用。第二节 客票的有效期第八条(一)除另有约定外,客票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二)除另有约定外,普通票价的客票有效期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视为不定期客票,客票有效期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三)优惠票价的客票有效期,按照福航优惠票价客票使用规定计算。(四)除另有规定外,变更后客票的有效期与原客票相同。第三节客票有效期的延长第九条(一)由于福航的下列原因之一,致使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其客票有效期将延长至福航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1 、取消旅客已经定妥座位的航班;2 、取消的航班约定经停地点中含有旅客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3 、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班期时刻进行飞行;4 、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5 、更换了旅客的舱位等级;6、未能提供事先已定妥的座位。(2) 持普通票价客票或与普通票价客票有效期相同的折扣票价或特种票价客票的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 是由于福航在旅客定座时未能按其客票的舱位等级提供航班座位, 其客票有效期可以延长至福航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七天。(3) 持与普通票价客票有效期不同的折扣票价或特殊票价的有效期按福航折扣票价或特殊票价客票使用规定执行。(四)已开始旅行的旅客在其持有的客票有效期内因病使旅行受阻时,除福航对所付票价另有规定外, 福航可将该旅客的客票有效期延长至根据医生诊断证明确定该旅客适宜旅行之日为止; 或延长至适宜旅行之日以后承运人能够按照该旅客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自恢复旅行地点起的第一个航班为止。 如客票中未使用的乘机联包含一个或一个以上中途分程地点, 该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能超过自该医生诊断证明出具之日起3 个月。 福航也可同等延长患病旅客的陪伴直系亲属的客票有效期。(五)如旅客在旅途中死亡,该旅客陪同人员的客票可用延长客票有效期的方法予以更改。如已开始旅行旅客的直系亲属死亡,该旅客及其陪同的直系亲属的客票也可予以更改。此种更改应在收到死亡证明书后办理,此种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得超过死亡之日起45 日。第四节 客票遗失第十条 纸质遗失客票的挂失(一)旅客的客票全部或部分遗失或残损,或旅客出示的客票未能包括旅客联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旅客应以书面形式向福航或其授权的销售代理人申请挂失。(二)旅客申请挂失,不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遗失证明,但须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如申请挂失者不是旅客本人,需出示旅客本人和挂失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书面申请、原购票的出票人联及足以证明该客票遗失的其他资料或证明。(三) 在旅客申请挂失前,客票如全部或部分已被冒用或冒退,福航不承担责任。第十一条纸质遗失客票的补开纸质定期客票遗失后,如旅客要求继续乘坐遗失客票上列明的航班或后续航班,旅客应在所乘航班规定离站时间一小时前向福航提供规定的资料和证明,福航可以补发原定航班的新客票。补开的客票不能办理退票。第十二条纸质遗失客票的退款(一)不定期客票遗失,旅客应当及时按本章第十条规定的手续以书面形式向福航申请挂失。经查证该客票未被冒用、冒退,待客票有效期满后 30 日内,凭符 合本条件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与证明办理退款手续。(二)定期客票遗失应在遗失客票有效期满30 日内,经福航查证后,凭符合本条件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与证明以及重新购票的旅客联,予以办理遗失客票的退款手续。第十三条 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遗失(一)电子客票行程单遗失不补,旅客以书面形式向福航提出申请,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在原购票地点或福航售票处办理购票证明。(二)购票证明只证明旅客的购票行为,不是有效的旅行证件和报销凭证。第四章 票价和税费第十四条票价(一)客票价(简称“票价” )指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市区之间或同一城市机场与机场之间的地面运输费用和各项税费。(二)福航公布的票价,适用于直达航班运输。如旅客要求经停或转乘其他航班时,应按实际航段分段相加计算票价。(三)客票价为旅客开始乘机之日适用的票价。客票出售后,如票价调整,票款不作变动。(四)使用优惠票价的旅客,应遵守该优惠票价规定的条件。第十五条票款(一)旅客应按国家规定的货币和付款方式交付票款,除福航与旅客另有协议外,票款一律现付。(二)当收取的票款与适用的票价不符或计算有错误时,应按照福航规定,由旅客补付不足的票款或由福航退还多收的票款。(三)客票价以人民币 10元为计算单位,尾数一律四舍五入。福航收取或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均以承运人的规定为准。第十六条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儿童、婴儿票价(一)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民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伤残怃恤证 ,按照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普通票价的50%购票。(二)儿童按照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普通票价的(三) 婴儿按照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普通票价的需要单独占用座位时,应购买儿童票。每一年满50%购买儿童票,并提供座位。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 如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旅客携带婴儿的数量不能超过2 名(含 2 名) ,超过 1 名时,超过的人数应购儿童票。第十七条税费政府、 有关当局或机场经营人规定的对旅客或由旅客享用的任何服务或设施而征收的税款或费用不包括在公布票价之内。该项税款或费用应由旅客支付。第五章 定 座第十八条定座基本要求(一)按照福航规定,定座只有经过福航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企业的确认,方能认为座位已经定妥和有效;未经福航或其销售代理企业记录认可,不得认为定座已确认。 已定妥座位的旅客, 应按预先约定的出票时限付款购票, 否则座位不予保留。(二)按照福航规定,优惠票价可以附有限制或排除旅客签转、更改、退票、取消定座权利的条件。(三)旅客出示的客票经证实其定座记录是无效的,福航不保证旅客乘坐原定航班成行,但可视情况协助旅客成行,产生的费用由造成定座记录无效的责任人承担。第十九条购票时限已经预订的座位,旅客应在福航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买客票。 否则,原预订座位不予保留。第二十条个人资料旅客认可向福航提供的个人资料, 旨在用于定座和安排相关的运输服务。 为此,旅客授权福航保留其个人资料并善加保密且可将必须的资料传递给政府机构、 福航有关部门、其他相关承运人或相关服务的提供者。旅客有责任按照福航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效身份信息、联系电话等。第二十一条定座优先权(一)非自愿改变航程的旅客,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的条件下,可优先定座。(二)旅客持没有定妥座位的全部或部分航段的客票要求定座,或持已定妥座位的全部或部分航段的客票要求更改定座,都无权要求优先。第二十二条机上座位安排福航按旅客已经定妥的航班和舱位等级提供座位, 不保证在飞机上提供旅客所要求的指定座位。第二十三条更改或取消定座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应当在福航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票价附有条件的,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应当符合该条件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座位再证实旅客持有在境外购买的定妥座位的福航国内段客票, 须按福航规定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第六章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第二十五条拒绝运输权福航出于安全原因或根据自己合理的判断, 认为属下列情形之一时, 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一)为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旅客的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不适合航空旅行;(3) 旅客的行为影响其他旅客正当权利的实现及对机上安全秩序产生不利影响,或对其自身或其他人员或财产可能造成任何危险或危害;(4) 旅客不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不遵守承运人的规定;(五)旅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六)旅客未支付适用的票价、费用以及(或)未承兑其与福航或有关承运人之间的信用付款;(七)旅客未能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八) 旅客出示的客票经证明是非法获得或不是在出票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企业处购买的、或属已挂失或被盗的、或是伪造的、或不是由福航或其销售代理企业更改的乘机联或乘机联被涂改的;(九)出示客票的人不能证明本人即是客票上“旅客姓名”栏内列明的人。第二十六条当航班超售时,福航有权决定超售航班的旅客及行李的载运安排。第二十七条对被拒绝运输旅客的安排对被拒绝运输的旅客,承运人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属本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旅客,已购客票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二)属本章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由于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不适合旅行的,已购客票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三)属本章第二十五条(三) 、 (四) 、 (五)款情形的旅客,已购客票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四)属本章第二十五条第(六)款情形的旅客,由旅客补付不足的票款或税费,或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退还旅客已支付的票款。(五)属本章第二十五条第(七)款情形的旅客,按自愿改变航班、日期或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六)属本章第二十五条第(八) 、 (九)款情形的旅客,承运人保留扣留其客票的权利,必要时呈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第二十八条 限制运输(一)无成人陪伴儿童、无自理能力的人、孕妇、病患旅客或需要特殊帮助的 旅客等,由于年龄、身体或精神状况在旅途中需要特殊照顾或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运 输,只有在符合福航规定的条件下,经福航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载 运。(二)限制运输旅客的数量:出于安全的考虑,福航对每一航班限制运输旅客 的数量进行相应的控制。第七章购票第二十九条一般规定(一)旅客可在福航或其销售代理企业的售票处以及登陆福航网站 (www.fuzhou-)购票,也可通过福航热线 95071666进行咨询和购票。(二)中国旅客购票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 证件,外国旅客、华侨、港、澳、台胞购票须出示本人有效护照、回乡证、台胞证、 居留证、旅行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旅客定座单。通过网站或福航热线购买客票应按福航要求如实提供旅客有效身份证件、联系电话、 儿童、婴儿出生日期等信息。旅客应对其提供的证件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并且确保其与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使用的证件相同,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旅客自行承担。(三)限制运输旅客购票,应在福航或其授权的销售代理企业的售票处提出中 请并按福航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经福航或有关承运人同意后,方可购票。第三十条福航或其销售代理企业应根据旅客的需求出售各类客票。第八章 班期时刻、航班取消与变更第三十一条班期时刻(一)福航应尽力在合理的期限内运送旅客及其行李,遵守公布的在旅行之日 内有效的班期时刻。但是,航班时刻表或其他场所所列的时刻或机型仅供参考,在其公布之日与旅客实际开始旅行之日期间有可能发生变动,福航对航班时刻表或其他场所所列的时刻或机型不予保证,而且该航班时刻或机型也并非航空运输合同的 组成部分。(二) 除非损失是由于福航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福航对班期时刻表或其它公布的班期时刻中的差错或遗漏不承担责任。福航对其雇员、代理企业或福航的代表就始发或到达时间、日期或任何航班飞行所作的解释也不承担责任。(三)福航在接受旅客的订票之前,将告知旅客当时有效的预订航班时刻,并在旅客的客票上列明。在客票售出后,福航可能会更改航班时刻。如果旅客给福航提供了有效联系方式,福航应通知旅客航班时刻的变更。在旅客购票之后,如果福航对航班时刻做出变更而旅客不能接受, 并且福航无法为旅客安排其可以接受的替代航班,可按照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退票。第三十二条航班取消与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福航可按规定不经事先通知,改变机型或航线、取消、中断、推迟或延期航班飞行:(一)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为保证飞行安全;(三)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原因;(四)其他非福航的原因。第三十三条 因航班取消或延误,而未能向旅客提供已定妥的座位(包括舱位等级) ,或未能在旅客的目的地点停留,或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福航可根据旅客的合理需求, 协助采取以下措施之一:(一)为旅客安排有可利用座位的福航后续航班;(二)征得旅客及有关承运人的同意后,办理签转手续;(三)变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福航或其他承运人的航班将旅客运达目的地;(四)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第九章 客票变更第三十四条客票变更“客票变更”指改变客票上列明的航班、日期、舱位等级、航程。客票变更分非自愿变更及自愿变更两类。第三十五条非自愿变更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订座位时,福航应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的条件下,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为旅客安排有可利用座位的福航后续航班;(二)变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福航或其他承运人的航班将旅客运达目的地。(三)以福航连续客票形式销售的多航段联程客票,或者旅客在不同的销售渠道购买的全部用福航票证填开的联程客票, 前段航班发生不正常导致后段航班衔接错失时,福航免费为旅客更改航班。(四)旅客分别购买的由不同承运人票证填开的联程客票,前段为福航承运,后段为其它承运人承运, 当福航航班发生不正常导致后段其他承运人航班衔接错失时,福航可协助旅客更改航班,费用由旅客自理;第三十六条自愿变更指旅客自愿改变航班、日期、舱位等级、航程。第三十七条自愿改变舱位等级旅客购票后,如从较低舱位等级变更为较高舱位等级,或从较低票价变更为较高票价,需向旅客收取票价价差。如从较高舱位等级变更为较低舱位等级或从较高票价变更为较低票价,则按自愿退票处理。第三十八条 自愿改变航班、日期旅客购票后,如要求改变航班、日期,福航及其销售代理企业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和时间允许的条件下按福航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及相关产品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 自愿改变航程旅客如自愿改变航程,则按自愿退票处理。第十章 客票签转第四十条客票签转指改变客票上列明的承运人代码。客票签转分自愿签转及非自愿签转两类。第四十一条非自愿签转航班取消、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福航应优先安排旅客承坐福航后续航班。除福航另有规定外,在征得旅客及有关承运人同意后,可办理签转手续。第四十二条 自愿签转(1) 一般规定旅客自愿要求改变承运人,应征得原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企业的同意,并在新承运人允许及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下,承运人可予以签转:1 、旅客使用的票价无签转限制;2 、旅客的客票未改变过舱位等级;3、所签转的承运人与原承运人有互售关系或票证结算关系且所签转的承运人航班有相应服务等级可利用。(2) 若接收签转的承运人票价与福航票价不一致, 产生的票款差价多退少补。(三)凡不符合本条第(一) 、 (二)款规定的旅客要求改变承运人,一律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四)福航的销售代理企业未经特别授权不得为旅客办理签转手续。第十一章退 票第四十三条一般规定(一)由于福航未能按照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或旅客要求自愿改变其旅行安排,对旅客未能使用的全部或部分福航客票,福航应按规定办理退票。退票分自愿退票及非自愿退票两类。(二)旅客要求退票,应填妥福航规定的退款单。除遗失客票的情形外,购买纸质客票的旅客必须凭客票未使用的全部乘机联和旅客联,方可办理退票;购买电子客票的旅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退票,并交回已打印的电子客票行程单,退票时其电子客票须为有效状态;(三)在非客票上列明的地点发生不正常航班,旅客要求退票,须凭始发站登机牌原件、不正常航班证明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纸质客票还须提供旅客联原件或复印件。 )第四十四条退票受款人(一)福航有权向客票上列明姓名的旅客本人办理退票。(二)当客票上列明的旅客不是该客票的付款人,福航应按列明的退票限制条件将票款退给付款人或其指定人。(三)旅客退票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退票受款人不是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应出示旅客本人和退票受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四) 福航将票款退给持有未使用航段的有效客票并符合本条第 (一) 、 第(二) 、第(三)款规定的人,应被视为正当退票。福航也随即解除责任。第四十五条退票期限除本条件第十二条遗失纸质客票的退款情况以外,旅客要求退票,应在其客票有效期内向福航提出并办理退款手续;否则福航有权拒绝办理。第四十六条退票地点(一)旅客非自愿退票,可在原购票地、航班始发地、经停地、终止地的福航售票处或引起非自愿退票发生地的福航授权的代理企业售票处办理。(二)旅客自愿退票,应在下列地点办理:1、在出票地要求退票,只限在原购票售票处办理;通过福航官网、福航热线销售的客票除原购票售票处可退票外,也可在福航直属柜台办理。2、在出票地以外的航班始发地或终止旅行地要求退票,可在当地的福航售票处办理;如当地无福航售票处,可在经福航特别授权的当地销售代理企业售票处办理。第四十七条非自愿退票(一)航班取消、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可办理非自愿退票。始发地应退还旅客所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按旅客的订座舱位退还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但不得超过原付票款金额。均不收取退票费。(二)持由定期客票更改为不定期客票的旅客在确认座位时,若因福航航段取消原因提出退票,按“非自愿退票”处理,不收退票费。(三)旅客因病要求退票,需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提出申请并退座,同时提供县级(含)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医生诊断证明,免收退票费。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要求退票,应与患病旅客同时办理退票手续,免收退票费。(四)以福航连续客票形式销售的多航段联程客票,或者旅客在不同的销售渠道购买的全部用福航票证填开的联程客票, 前段航班发生不正常导致后段航班衔接错失时,后续所有航班客票均可按“非自愿退票”处理。(五)旅客分别购买的由不同承运人票证填开的联程客票,前段为福航承运,后段为其它承运人承运, 当福航航班发生不正常导致后段其他承运人航班衔接错失时,福航可协助旅客办理后续航班的退票。与福航签有联运退票协议的,可由其他承运人按非自愿退票处理; 与福航没有联运退票协议或其他承运人对联运退票条款有争议的,费用由旅客自理。第四十八条 自愿退票(一)旅客自愿要求退票,按福航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及相关产品规定执行。(二)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持由定期更改为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按客票票面列明的订座舱位对应的退票规定收取退票费;持由定期客票更改为不定期客票的旅客在确认座位时,若因福航航段取消原因提出退票,按“非自愿退票”处理,不收退票手续费。(三)按成人适用普通票价50%购票的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自愿退票,免收退票款。(四)持婴儿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五)旅客在航班的经停地自动终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第十二章 团体旅客第四十九条人数的计算除另有规定外,团体旅客是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 10 人(含)以上,航程、乘机日期、航班和舱位等级相同并支付团体票价的旅客凡购买婴儿、儿童及其它优惠票价客票的旅客不得计算在团体人数内。第五十条 自愿变更团队旅客购票后,如自愿改变航班、日期、舱位等级、航程,均按福航团体旅客现行规定办理第五十一条退票地点(一)团体旅客自愿退票只限在原购票的售票处办理。(二)团体旅客非自愿退票,可在原购票地、航班始发地、经停地、终止地的福航售票处或引起非自愿退票发生地的福航授权的代理企业售票处办理。第五十二条非自愿变更团体旅客非自愿变更,按福航规定办理。第五十三条非自愿退票(一)团体旅客或团体旅客中部分成员非自愿退票,均不收取退票费。在航班始发地应退还旅客所付全部票款; 经停地应按旅客的订座舱位退还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但不得超过原付票款金额。(二)团队旅客因病退票,应在乘机手续登记截止时间前提出并退座,同时提供县级(含)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医生诊断证明,免收退票费。患病旅客的陪伴人 员要求退票,应与患病旅客同时办理退票手续,免收退票费。第五十四条 自愿退票团体旅客购票后自愿要求退票,福航以定座终端中的退座时间为准,并按团队客票退票规定收取退票费办理。第五十五条 团体旅客误机团体旅客误机,客票作废,票款不退,仅退税费。第十三章超售第五十六条按照国际航空运输行业通行的做法, 福航根据市场信息以及收益管理系统数据分析,为满足更多旅客成行需求并将航班座位虚耗降到最低, 福航 可能会在某些航班上进行适当的超售。第五十七条超售处理原则(一)福航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旅客超售的含义以及超售旅客享有的权利。(二)当航班出现超售时,福航将首先寻找自愿放弃座位的旅客,并给予旅客一定的补偿。(三)当没有足够的旅客自愿放弃座位时,福航可根据规定的优先登机原则拒绝部分旅客登机。(四)福航为被拒绝登机的旅客提供相应的服务并给予一定的补偿。第十四章代码共享航班第五十八条 福航或其销售代理企业在旅客购票时, 应告知旅客代码共享航班的实际承运人。第五十九条销售承运人根据与实际承运人的代码共享协议内容办理旅客客票签转、变更、退票及乘机手续等工作。第十五章乘 机第六十条一般规定(一)办理乘机手续1、旅客应当在福航规定的时限内到达机场,凭客票及本人有效乘机身份证件按时办理客票查验、托运行李、领取登机牌及通过机场安全检查等乘机手续。2、福航开始办理航班乘机手续的时间一般不迟于客票上列明的航班离站时间前 90 分钟,除运营机场当局或福航另有规定外,截止办理乘机手续时间均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30 分钟。3、福航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按时开放办理乘机手续柜台,按规定接受旅客出具的客票,快速、准确地办理乘机手续。4、旅客除了可在机场乘机手续办理柜台或自助CUSSL办理乘机手续外,还可选择通过福航官网、手机等渠道办理乘机手续,以方便自由出行。5、持未定妥座位客票的旅客,办理乘机手续的部门可不予办理。(二)登机旅客办理完乘机手续通过安全检查后,必须按时到达指定的登机门。如旅客未能在飞机舱门关闭前按时到达指定登机门,由此所产生的损失和费用,旅客自行承 担。第六十一条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和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必须经过安全检查。第六十二条旅客误机旅客发生误机, 如要求改变承运人, 按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如要求退票或变更, 按自愿退票或自愿变更规定办理。第六十三条旅客漏乘(一)由于旅客原因发生漏乘,按自愿退票规定办理。(二)由于承运人原因旅客漏乘,福航应尽早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成行。如旅客要求退票,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第六十四条旅客错乘旅客错乘飞机, 福航应尽早安排错乘旅客乘坐后续航班飞往旅客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票款不补不退。如因旅客原因错乘,旅客要求在错乘的到达站终止旅行,票款差额不补不退;如因福航或机场原因错乘,旅客要求退票,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第六十五条 关舱门后终止飞行(一)当航班正常时,旅客在航班始发地关舱后自愿提出终止旅行,按照福航规定离站时间后自愿变更及退票规定处理,并扣取相应的手续费;若旅客在航班经停地自愿提出终止旅行后,其客票作废,福航不予以变更或退票。(二)当航班不正常时,无论旅客是自愿或被动终止旅行,福航都免费为旅客办理客票退、改、签业务。 (特殊产品以提前约定的特殊退、改、签规定为准)第十六章行李运输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十六条 福航承运的行李,只限于符合本条件第一条第(四十一)款定义范围内的物品。福航承运的行李,按照运输责任分为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包括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第六十七条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下列物品不得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 也不得作为自理行李和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带入客舱运输:(一)危险品1 、爆炸品;2 、气体,包括易燃气体、非易燃无毒气体、有毒气体;3 、易燃液体;4 、易燃固体、自燃物质和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5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6 、毒性物质和传染性物质;7 、放射性物质;8 、腐蚀性物质;9 、磁性物质;10 、具有麻醉、令人不快或其他类似性质的物质;11 、容易污损飞机的物品;12、锂含量 2克的锂金属电池或额定能量值160WH瓦特小时)的锂离子电 池。13、福航规定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其他危险物品。(二)枪支,含各种类型仿真玩具枪、枪型打火机及其他各种类型带有攻击性的武器,但体育运动用器械除外。(三)军械、警械。(四)管制刀具。(五)活体动物,但本条件规定的小动物及导盲犬和助听犬除外。(六)国家规定的其它禁运物品。第六十八条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下列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在托运行李中夹带, 对托运行李中放置或夹带下述物品的遗失和损坏,福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责任:(一)重要文件和资料;(二)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汇票等有价证券;(三)珠宝、贵重金属(金、银等)及其制品;(四)古玩字画;(五)易碎和易损坏物品、易腐物品(六)个人自用内含锂金属电池或锂离子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设备(且锂金属电池的锂含量不超过2克,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值不超过100Wh(瓦特小时);(七)样品;(八)电子数码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相机、笔记本电脑) ;(九)旅行证件;(十)其它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的物品,在符合福航关于行李重量、体积限制的情况下,可作为自理行李或免费随身携带物品,由旅客带入客舱并自行保管。第六十九条 限制运输的物品福航对运输下列物品有严格的数量限制和包装要求, 只有在符合福航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福航同意,方可接受运输:(一)精密仪器、电器等类物品,应作为货物托运,如按托运行李运输,必须有符合福航要求及该类物品应有妥善包装, 并且此类物品的重量不得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 按逾重行李费收取运费。(二)体育运动用器械,包括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弹药,必须出具枪支运输许可证或者国家体育行政部门的许可证明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枪支必须卸下子弹和扣上保险并妥善包装。(三)小动物、导盲犬和助听犬等工作犬。(四)外交信袋,机要文件。(五)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电动轮椅。(六)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例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镰刀、演出用刀、剑、矛,古董或者作为旅游纪念品的刀、剑以及钢锉、斧子、短棍、锤子等,不能随身携带,应放入托运行李内运输。(七)干冰、液态物品(包括酒类物品及含有酒精的饮料等) 、旅客旅行途中所需的烟具、药品、化妆品等。液态物品的容积、容量应符合政府当局、福航及有关承运人、机场的限制要求,酒类物品含有酒精的饮料不得随身携带须作为托运行李运输。(八)额定能量值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锂电池。(九)医疗所需的气态氧或者空气小型钢瓶;旅客穿在身上供操作机械肢体用的小型二氧化碳气瓶;含有碳氢化合物的催化卷发器,每个旅客不能超过一个。第二节 行李包装及体积、重量限制第七十条 托运行李(一)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1 、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2 、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3 、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4 、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5 、行李包装内不能用锯末、谷壳、草屑等作衬垫物;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二)托运行李每件重量不能超过50公斤,体积不能超过40X60X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应事先征得福航的同意才能托运。第七十一条非托运行李每位旅客带入客舱的非托运行李只限一件,其重量不能超过7 公斤,体积不超过20X 40X55厘米,应能置于旅客的前排座位之下或封闭式行李架内。否则应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第三节 免费行李额及逾重行李费第七十二条免费行李额(一)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包括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为 20 公斤,婴儿票旅客的免费行李额为 10 公斤。如福航其他服务产品有明确规定,则以福航服务产品规定为准。(二)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两个(含)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其免费行李额可以按照各自的免费行李额合并 计算。(三)残疾人乘坐民航班机,对其必须携带的辅助器具(折叠轮椅、手杖、假肢等) ,依照旅客购买座位的数量在规定的限额内给予免费运输。第七十三条逾重行李费(一) 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重量总和, 超过该旅客免费行李额的部分,称为逾重行李,应当支付逾重行李费。(二)收取逾重行李费,应填开逾重行李票。(三) 逾重行李费率以每公斤按普通票价的1.5%计算,金额以元为单位, 尾数四舍五入。第四节 行李声明价值第七十四条(一)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 100 元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 价值。(二)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8,000 元。 如福航对声明价值有异议而旅客又拒绝接受检查时,福航有权拒绝收运。(三)福航按照旅客声明的价值中超过本条第(一) 款规定限额部分的价值的 5?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四)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不包含在免费行李额内。(五)旅客办理声明价值的托运行李仅限于整包件行李。行李中的任何单个物品不得办理声明价值。(六)旅客非托运行李不办理声明价值。第五节 行李的收运第七十五条拒绝运输权(一)旅客的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如属于或夹带有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福航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二)旅客的托运行李,如属于或夹带有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福航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三)旅客携带了属于限制运输的物品,如旅客没有或拒绝遵守福航的限制运输条件,福航有权拒绝接受该物品的运输。(四)旅客的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如因其形态、包装、体积、重量或特性等原因不符合福航运输条件,福航应请旅客加以改善,如旅客不能或拒绝改善,福航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第七十六条检查权福航为了运输安全原因,有权要求旅客接受对其行李进行检查;必要时,也可以在旅客没有到场的情况下,会同机场安检进行检查。如果旅客拒绝接受检查,福航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第七十七条收运要求(一)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托运行李。福航应在客票及行李票上填写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或者在行李识别联上填写托运行李的件数。(二)福航只在航班离站当日办理乘机手续时收运行李。(三) 福航对旅客托运的每件行李应拴挂行李牌, 并将其中的识别联交给旅客。经福航同意的非托运行李,在与托运行李合并计重,交由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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