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的主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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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方支付的主要风险1.1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主要是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而言的,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因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和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机构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二是由于第三方支付监管法律法规缺位,致使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被叫停或者面临更加严格监管而遭受的风险。前一种风险主要是强调第三方支付机构因为各种自身原因主导性地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等而遭受的经济或声誉的损失,后一种风险则强调因支付监管法律缺位使第三方支付机构面临被关闭或整顿的风险。合规风险的性质通常较为严重,造成的损失也较大,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所面临的最基础性的风险。 随着第三方支付在我国发展壮大,中国人民银行于2010年相继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式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非金融机构,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同时国家开始通过颁发牌照的方式来规范市场准入和业务范围。为了更加规范每类业务的具体运作,中国人民银行针对预付卡、移动支付业务、客户备付金存管等又先后出台了具体管理办法,主要有支付机构预付卡管理办法、中国金融移动支付系列技术标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随着国家对于第三方支付行业的重视以及监管的逐步完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运作时必须首先保证合规守法,否则会给机构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如2014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处罚了包括汇付天下、易宝支付等在内的8家第三方支付机构,通知其从4月1日起停止接单,究其原因源于年初浙江、福建等省部分持卡人通过向信用卡内存入大额溢缴款,利用预授权完成交易需在预授权金额115%范围内予以付款承兑的业务特性,与部分支持预授权类交易的特约商户勾结,合谋套取发卡银行额外信用额度。多家发卡银行牵涉其中,有银行发现后向银联汇报。 在我国,第三方支付面临的最大合规风险是由于监管法律法规缺位或不到位,致使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可能被叫停或者面临更加严格监管的风险。通常而言,国家是在第三方支付某项业务发展过于迅速并出现相应问题时推出相关管理办法加以规范。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创新类业务可能随时受到监管的约束。例如,今年3月初,支付宝和财付通与中信银行合作拟推出虚拟信用卡,但是13日,央行下发紧急文件叫停支付宝、腾讯的虚拟信用卡产品,同时叫停条码(二维码)支付等面对面支付服务。这项通知的推出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不仅限制了相关服务,其股价也受到不小的影响。又如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伎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支付机构转入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提回,个人支付账户单笔金额不得超过1 000元,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消费不得超过5 000元,同一客户所有支付账户转账年累计金额不超过10 000元,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开展。1.2沉淀资金风险1.2. 1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的形成机理 “信用担保、二次结算”的模式使得第三方支付机构内部滞留了大量的客户备付金,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中介性质使得资金在平台内部有可控J险的停顿。具体来说,沉淀资金主要包括以下两种形式: (1)在途资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运作模式即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交易的中介,因此,资金需要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来实现最终的支付。具体做法是买方选购商品之后将资金转入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待其最终确认付款时再由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卖家账户内。而在这个过程中资金从转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始具体来说包括合同条款的设计、转账支付流程设计、报账流程设计等等,如果这些内部的软件程序设计有误将会影响使用者的使用。 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这样依托于互联网经营的企业,其内部的软件操作流程设计至关重要,它直接影响着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提供服务的质量。如果流程设计不当,即使未发生人员操作问题也可能产生交易失败的风险。一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处理常规业务时,可能因为内部软件流程设计引发相关问题;另一方面,当客户的账户出现异常时,可能因为没有相应的风险防控流程设计而导致客户遭受损失。1.3.3硬件系统缺陷风险 硬件系统缺陷风险是指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因为计算机硬件设备故障而导致的风险。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特殊性,计算机硬件设备对其经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旦计算机设备出现故障将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给客户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带来不小的损失。 以支付宝为例,“双十一”期间由于淘宝网和天猫商城推出一年一度的优惠活动,吸引了不少网络用户的参与,当天的交易量更是达到一年内的最高值。如此大的交易量需要计算机系统有效运作作保证,否则,一旦交易量激增超过其设备所能处理的交易上限,将导致系统不能正常交易。不少网友曾表示,在“双十一”期间的高峰时段很难完成支付,当系统恢复时其心仪商品可能己经被选购一空。因此,由于计算机硬件设备引发的风险,不但影响消费者的网络交易,也会使得第三方支付机构本身的信誉受到损害。3 此外,网络支付中还有一类特有的风险称为“掉单”,具体是由于网络故障、客户端故障等引发的在客户完成支付后信息传递发生中断的风险,导致商家未能及时收到货款,只能通过各方协商对账来进行解决。但实际过程中这种对账费时费力,第三方支付机构可能由于免责而不能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使得商家和消费者受损,影响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公信力。1. 4网络欺诈风险 虚拟交易环境下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漏洞进行欺诈使得消费者受损,这种情况通常是利用消费者自身的防骗意识较弱得以实现的。具体而言,一般是通过注册网店,然后推出一些优惠活动吸引消费者参与,并告知若想参与此活动只能通过所给链接进行支付,从而诱使消费者付款。此外,还有一种方式是以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名义给消费者发邮件,通过窃取消费者的账户信息来实现其不法行为。随着网络交易的丰富,各式各样的欺诈形式层出不穷,其本身大都与第三方支付机构无关,但是不法分子正是利用消费者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信任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本身运作时存在的漏洞进行不法行为,最终使得消费者蒙受损失。 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来说,其对网络交易未能进行有效的监控,并通常设有免责条款。以支付宝为例,其明文规定“本公司对您所交易的标的物不提供任何形式的鉴定、证明的服务。”这本身就是不承担相关的监督责任。此外,由于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操作的具体流程没有相关规定,导致无法对其注册用户的信息进行有效的核实和管理,这也使得不法分子能够利用虚假信息来实现网络欺诈。 作为网络交易重要组成部分的消费者,保障其权利才能使消费者安全地享受网络交易的便利、快捷。网络欺诈行为的发生不仅影响消费者的交易,也会破坏健康有序的交易秩序,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本身也有很大的影响。因此,网络欺诈风险也是第三方支付在运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风险。#1.5纠纷处理风险 纠纷处理风险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经营过程中一直存在的一类风险,但是又未能像上述风险一样被给予足够的重视和研究。纠纷处理风险是指在第三方支付运营过程中,由于网络欺诈、机构自身软硬件设备故障以及买卖双方纠纷而导致交易不能正常完成或使得客户发生损失等情况时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未能有效解决问题而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具有普遍性,它直接影响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公信力和社会的认可度。 具体而言,纠纷处理风险主要有三大类:1.5.1由于网络欺作所引发的纠纷 如前所述,网络纠纷是由于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通常情况下第三方支付机构本身不存在相关的违规操作,但是不能因为这样就不承担相应的管控和防范责任。如果任由不法分子采取欺诈行为,最终也将降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公信力。因此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而言这种潜在的风险应予以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1.5.2由于机构自身软硬件设备故障而引发的 风险 这类风险是由于机构自身导致的,当这类风险发生时,买卖双方可能因此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所以往往也涉及相应的纠纷。即使软硬件设备故障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也可能影响客户的使用,不利于客户群的巩固。由于这类风险是机构自身所致,因此及时有效的提供客户满意的解决方案会增加客户豁性,相反,若是对此置之不理或者推卸责任,虽然短时间内不会有明显的影响,但是不利于机构长久的发展。1.5.3由于买卖双方纠纷而引发的风险 具体而言,一般是由于买卖双方对交易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通常买方不认可商品质量而选择退货,但是过了7天无理由退货的期限而向卖家申请退货时卖家拒绝的情况。这种情况是由于买卖双方未能对交易达成一致意见而导致的,此时由于第三方支付的中介性质,资金尚未转移到卖方账户,但是买方同样无法重新获得款项。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前资金一直滞留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内,虽然资金安全得以保证,但是纠纷仍旧没有有效处理。目前,国内第三方支付机构大都选择让第三方来介入进行纠纷调解,但是,谁来扮演第三方的角色这一问题一直未能解决,而买卖双方通常会首先向第三方支付机构来寻求帮助。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能够采取相应的措施帮助此类纠纷的解决,不仅能够维护健康有序的交易秩序,也能在买卖双方间建立起一定的公信力,有利于机构的长期发展。至实际确认付款之间通常有数天的时间差,在此期间这笔资金存在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内部,形成了所谓的在途资金,这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最主要的来源。 (2)支付工具吸存资金 对于交易担保型账户模式而言,客户需要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内开立虚拟账户来完成交易。通常情况下,该虚拟账户内部会有一定的留存资金用于交易,其具体的运作类似于银行的活期存款账户,当有交易需求时通过转账即可完成交易,平时这笔资金留存于虚拟账户中,形成了沉淀资金的又一大来源。1.2.2沉淀资金的风险 对于沉淀资金,国家己于2013年6月出台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其中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相应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且不得擅自挪用、占用或借用,这就限制了第三方支付机构擅自动用沉淀资金。但是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同时也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满足日常支付业务办理需要后,可以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这时沉淀资金风险转化为一种间接风险,即沉淀资金的风险取决于备付金存管银行沉淀资金运用的收益情况,如果备付金存管银行出现流动性风险时,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定期存款或协定存款的利息,沉淀资金的风险就会产生。z1.3网络系统风险1.3.1移动端风险 移动支付是指移动支付工具使用者通过以手机为主的移动终端完成支付其各种消费的一种新型支付模式,它代表着支付结算领域新的发展方向。随着我国移动支付的快速发展,其风险也随之而来。移动端的风险是指由于第三方支付移动端系统安全设计方面存在漏洞而导致客户资金被盗、交易失败等风险。目前移动端的设计上仍存在漏洞,以支付宝为例,移动支付需要客户输入支付密码,一旦客户手机丢失,不法分子就可以通过“忘记密码”选项重新申请新的密码进行转账和支付,从而将客户账户的资金盗走。1.3.2内部软件程序风险 内部软件程序风险是指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具体运作时处理业务的流程设计不当所引发的风险, 二、我国第二力一支付发展遇到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经过i一余年的发展,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市场已经形成一定规模,成长极为迅速。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解决了电子商务中因支付产生的一些问题,但其自身存在和面临的一系列发展瓶颈也迫使其受到的挑战越来越多。 (一)相关法律不兄善 因长期以来缺乏相关法律条款的保障和有效监管,第三方支付一直游走于央行严格管理的边缘。直到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其中有条款明确规定,未经央行批准的任何非金融机构不能从事支付业务,这表明央行并未承认目前第三方支付企业所从事的金融业务。而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电子商务活动聚集大量资金,广大用户的资金因在第三方平台暂时存放而产生的价值如何处理又涉及到金融范围,所以,应尽快明确法律条文来规范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相关服务。 (二)沉淀资金管理模糊 买卖双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后,买家支付的货款在第三方平台暂时保存,在确认收货之前存在2-10天的时问差,这期问就会形成货款沉淀,暂时存放在第三方平台在银行开设的专门活期账户中。随着网络交易用户和网络交易金额的增加,就会有大量的资金沉淀于此。而第三方可以通过这笔短期的存款获得利息,利息如何分配又会产生新的问题。而如果第三方挪用这些沉淀资金作风险投资,一旦产生问题,用户的资金无法保障,很难明确责任。 (三)信用卡的恶意套现 有些不法分子通过进行虚假交易,使用信用卡付款后,该笔资金进入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再通过第三方账户把资金转移到事先设定的银行账户,最后从银行提现,在此过程中没有发生实物交易,却将信用卡提现,并且不用付给银行任何费用,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信用卡套现是明令禁比的行为,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却让信用卡套现变得更为便利,不利于市场监管。 (四)相对单一的盈利模式使得第三方支付发展受阻 截I到2013年3月底,我国已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数量达到223家据(2012-2013年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研究报告),市场竞争日渐激烈,为了拉拢客户,难免出现一些恶意竞争的状况。 一直以来,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都是依靠收取微薄的手续费生存,而市场的无序自目竞争又使得各个企业的利润更加微少。 目前我国大部分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盈利方式是和银行确定一个手续费率,在此基础之上加上自己的毛利率来向客户收取费用。为了拉拢更多客户,部分第三方支付企业会将向客户收取的费率一再降低,更有甚者会出现负利润。这样的盈利模式很容易导致恶性循环,阻碍第三方支付的正常发展。 (五)客户个人信息的妥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目前,用户若要进行网络交易,必须要在网上注册完整的个人信息和银行账户信息,而这些信息也会在第三方平台保留。如果不能保障消费者用户的权益,那么消费者就面临着个人信息被泄漏的危险,进而有可能造成很大的损失。所以,消费者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如何保证是个严峻的现实问题厂第二节我国第三方支付存在的法律问题 对于处在快速发展的第三方支付行业,我国确实在制定法律法规上做了很多的努力。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努力所产生的规制并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这主要是因为在一段时间之中,对新生事物还有一个探索的过程,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可能及时跟上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步伐所致。探索的过程,也包括法学法律界对第三方支付运行情况的深入了解,以及对第三方支付未来发展趋势的把握。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第二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不独是中国才有的问题,美欧各国对第二方支付机构法律规制都存在法律缺位问题。在社会发展加速的形势下,法律地位的确定,是规制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核心问题,直接影响到支付企业市场准入机制、业务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和相应的网络金融安全的监管制度建构等方面的走向。2005年起,中国就开始着手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制度,一些法规文件陆续出台,主要包括(按时间顺序):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关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法律定位的研究理论包括:商业银行说、非银行金融机构说、支付清算组织说和非金融机构说等学说。其中非金融机构说在理论界认同度最高。这一理论的主要缺陷在于没有形成统一的关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是何种非金融机构的概念界定,而从非金融机构这一概念本身的涵义出发,其涵盖的范围显然过宽。同时,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设立条件和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与一般经营业务的法人机构相同,还是另行确定相关规则也是需要进一步的探索、研究。目前可查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涉及的案例表明,第三方支付机构一般情况下对自己的定位是中介组织,而不是理论界较为认同的金融机构,在我国国内,支付宝公司占据第三方支付市场份额的50%左右,其在支付宝服务协议对自身的定位中也和PayPal类似。 但是作为从事与金融业务高度相关的支付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其自行的一般性企业定位,遭致许多反对声。从美欧各国的银行法都将能否经营存贷款业务和货币结算业务作为判断一个企业能否成为银行的重要标准。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也有同样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中介服务与银行的结算业务,都主要表现为对用户资金的划转。有学者据此质疑对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地位,其从事的资金结算业务与银行相关业务类似,其成立和经营却没有同商业银行一样接受商业银行法的规制,存在违反金融特许经营限制的嫌疑。但这一质疑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对“支付业务”概念的界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从事的支付业务能否简单等同?如果不等同,银行的法定监管标准能否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类推适用?如果等同,则还要解决是否只有金融机构可以从事支付清算业务?诸如此类,我国法律目前缺乏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第三方支付的快速发展,已经开始与银行有了许多业务的叠合,利弊相间,前瞻这个问题,还很难判断在未来的发展趋势中,第三方支付会不会因为法律地位问题受到遏制。现在看来,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业务与银行业务的区别,界定其法律地位,服务范围等,都是函待填补的法律空白。二、支付服务参与各方主体间法律关系模糊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导致第三方支付服务关系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模糊,各方权利义务范围不明。法律缺位更是导致在支付服务中的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对相关责任进行认定和追究时无法可依。 解读第三方支付流程可知上述参与主体主要包括:1、买卖双方(付款人和收款人);Zv第三方支付机构;3、网上银行。买卖双方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是第三方支付服务各方法律关系基础法律关系。这一关系中,除去由于第三方支付和网络媒介的存在导致的支付完成的时间、过程确定较为复杂,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与一般买卖合同基本相同。至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同网上银行之间基于支付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学界主流观点认为是代理关系。买卖双方与网上银行之间应为存款和借贷关系,银行相关的法律条文对其中权利义务的划分有明确规定。如果法律不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买卖双方、网上银行之间的对应关系的适用,由此所造成的模糊化必定会引发司法实践的困难。如前文提到的,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制定的服务协议一般情况下将第三方支付机构与买卖双方的法律关系界定为中介关系。同时由于存在提供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服务,支付机构在提供担保的支付服务关系中还是保证人,使得相关法律关系更加复杂。 由于模糊化会带来负面的后果,在有争议性的问题出现需要分辨责任的情况下,如何承担责任在法规中还是空白,第三方支付机构该如何对客户负责,这样的主体虚置不是规制涉及所想得到的结果,违背了良法原则。三、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沉淀资金的风险问题 沉淀资金常见于银行和企业的管理之中,在企业的资金流动过程中,总会有一部分流动资产以一定的比例存放在账户中,这些流动资产看起来如同沉淀了,形象的称之为沉淀资金。一些商家提供所谓的优惠卡,要求客户事先存入一定数额的钱款然后逐渐进行消费,也是在对沉淀资金加以利用。 同理,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客户,会在支付平台上注册个人账号,这个账号可以进行充值,在进行交易的时候直接使用账号内预先放入的资金,简便了支付过程,这个充值部分的金额会形成沉淀资金。还有一种情况,在买方付款之后还没有收到货品或者服务确认付款之前,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放置的这段时间就导致沉淀资金的产生。 这部分沉淀资金如何托管存放,目前没有法律规制。除了支付宝规定将沉淀资金放置在中国工商银行以外,其他都是未知。客户并不知道沉淀资金是如何保留,第三方支付机构有可能将这部分资金进行投资或者在企业运营状况不善时偿还负债,增加客户的风险。 另外,沉淀资金的的保管有一段持续时间。有观点认为这和银行的存款业务性质一样,此观点和第三方支付是非金融机构的定位相悖。沉淀资金会在保管的这段时间生成利息。在实际情况当中,第三方支付机构都会占有处分这部分利息。在尚且没有法律规制的利息部分,如何明确归属问题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这种清理需要有法律依据,总是运用行业权力,搞一阵风似的运动,不符合法治社会建设的原则和要求。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缺失 在新兴的电子商务B2C模式中,第三方支付服务有消费者、商户和第三方支付机构这三个参与主体,三方主体在交易服务中所处地位也各有不同。第三方支付服务之所以能有效建立和正常运营,其主要依托的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存在,而且它是其不可或缺的技术载体支撑。通常情况下第三方支付机构都是法人机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而网商也是有着丰富交易经验的网络商户,一般在现实中也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格,相对于初次或较少次网络消费的个体消费者来说,他们具有认识和规避贸易风险的能力更强。消费者相较于商户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处在需要保护的地位。由于对消费者保护内容的缺失,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仅仅依赖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约,保护力度有待加强。 首先,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无法有安全保障。现实操作中,消费者为了实现网上交易,出于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安全信任输入个人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信息,而第三方支付平台掌握消费者的重要信息,当遇到网络攻击安全网崩溃或者为了某种目的直接泄露个人信息的恶意情形,一定会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甚至程度不清。个人信息的保护十分有必要性。 其次,消费者在面对交易纠纷时,难以保障利益。网上交易的特征是虚拟性,买方对商品的认识基于网页图片和文字描述,无法有直观准确的认识。经过货物运输到达买方时,货物与描述不一致时,必须由买方承担举证责任,投入精力进行申诉。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对消费者不利。 再次,第三方支付企业退出市场时消费者的预存资金安全问题。在市场经济的洪流里,第三方支付企业和其他企业一样会面临着市场竞争,当面临竞争失败或者战略性变动的时候,第三方支付企业退出市场时消费者预存在账户中的资金返还的程序和方式都还尚待立法的保障。五、网络金融安全存在风险很高的问题 网络技术与金融业务的全面结合,产生了网络金融,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涵盖了网上银行、证券期货,尤其是网上支付、结算等诸多领域,给世界经济社会带来深刻而广泛的变化。对改革开放的中国来说,网络金融成为经济运行的加速器,加快了经济现代化进程。目前,中国的网络金融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起步时间差并不大,在其发展的同时,同样也存在技术风险、业务风险和法律风险。例如,许多金融机构采用的技术本身是一个开放的系统,数据从客户机传送到服务器要经过的许多不同节点,存在着技术安全漏洞。业务风险在于金融交易虚拟化,各交易方变得难以明确,随着网络交易的时间缩短,而交易频率加大,使得业务现场检查很难,业务风险随时可以发生。 网络金融安全是各国关注的国家安全重点之一,而洗钱和反洗钱又是网络金融安全问题之中的重中之重。在网络金融安全中洗钱与反洗钱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金融组织所关注的问题;由于网络的电子账户都是可以匿名开设账户,这其中账户持有人的身份无从查实,因此,很多不法分子就利用这一漏洞来进行犯罪。通过第三方网络支付来进行洗钱,已经成为一种暗流,对各国电子市场的发展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也同时影响了各国的金融发展,使犯罪分子对犯罪后的金钱“洗白”没有阻碍。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法张,第三方支付平台也随之发展,将其业务范围不断的从国内扩大到了国外市场,这时在这个平台上的“黑钱”不仅有中国大陆的,还将包括来自世界各地的,这也必将会对我国的金融市场带来巨大的冲击。 快钱公司是国内领先的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江苏“乐天堂”案中,就是通过快钱公司协助境外的赌博资金流转,使其合法化,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钱公司从中获利,此案轰动一时。另一种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也是我们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就是你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同时成为买方,也是卖方,利用信用卡消费,将信用卡资金套现,这就存在另一个极易在网上交易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是信用卡套现问题,这就是存在非法交易,从而非法套现。我国在规制这些问题方面的法律尚未健全,应当加强对这些非法活动的监管力度。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洗钱已经信用卡套现等非法事件的发生为我国的网络金融安全敲响了警钟,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健康发展也蒙上了一层阴影。 中国网络金融风险除了技术风险、业务风险的担忧外,法律风险是不可忽视的。法律风险最直观的情况为,一是我国缺乏一整套针对网络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二是现有的法规比较零散且许多具体规制已经有些滞后;三是缺乏与国际金融风险管理的理念与体系接轨,对跨国性网络金融交易没有统一监管标准,尚不能参与国际金融风险监管系统。仅因为这些直观问题,依托于电子平台的第三方支付起着放大器的作用,如何制定有效的法律规制,构建法制“防火墙”,以降低网络金融法律风险已经成为我国法学法律界的当务之急。 四、第二力一支付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和规范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业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 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颁布后,第三方支付企业只有取得行业许可证之后才可以进行第三方的支付服务,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业准入门槛,并起到一定的监管作用。而我国目前针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制度仍然不完善,第三方支付向客户提供的各项代收代付以及结算业务都是银行专有的服务,作为金融机构的银行具有很高的资质水平和严密的管理控制体系,第三方支付企业则不具备与银行同等的资质甚至相去甚远,那么客户的资金就存在风险。因此,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把第三方也纳入到金融监管范围内,把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提高准入市场的要求,抬高门槛,可以剔除相对杂乱的中小企业,利于集中整合资源,改善造成的恶意竞争局面,使得第三方市场向着健康平稳方向发展。(二)建立明确的沉淀资金管理制度,规进金融风险网络用户的沉淀资金是一个敏感问题,中央银行应出台相应措施,要求第三方支付公司建立专有账户用来暂时存放客户的沉淀资金,禁比第三方将这笔款项挪作其它用途。可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一定数目的保证金,用于防范第三方平台的信用风险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各级监管机构也应当加大对于洗钱和信用卡套现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正常有效地运转。(三)加快拓展服务项目,买现多方盈利 盈利模式是限制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的瓶颈之一,只有实现多方盈利才能使第三方支付平台更快更好地发展卜去。首先,可以依靠自身相对于传统银行业务不可比拟的优势,为用户提供一些增值服务,比如财务报表、数据分析、物流企业选择、相关售后服务及协调等,可以拓宽盈利面,吸引更多网络用户。其次,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和物流部门合作,方便客户在支付平台上查询物流进程,也可以避免一些不法商户欺骗消费者,在还没有发货的情况卜就让消费者把暂时存放在第三方平台的货款支付给商户。(四)加强客户信息和资金的妥全管理客户信息是个人隐私,在任何情况卜都要把保护客户的个人隐私和资金安全放在首位。可利用数字加密的方式,如密钥,对用户的私人信息加密,通过安全的方式把加密信息和密钥发送给接收方,接收方再用相关信息进行解密,这样可加强用户信息的安全性,保证用户的资金安全,让用户更放心地使用第三方支付。现如今第三方支付作为一个很重要的支付方式在交易中占据了不可忽视的地位,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问题。只有明确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地位,加强行业监管,加快创新的步伐,解决其在应用过程中的问题,才能实现第三方支付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大众。4.3第三方支付平台面临风险的防范措施4.3.1健全完善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并不存在完备的法律体系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有效制约,不能有效解决其所面临的诸多风险,因而,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全方位的制约与监管。虽然我国目前己经有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但是并没有明确规范电子商务中对买卖双方的制约,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交易过程中,收益的主要来源在于对交易收取的中介费用,并不存在对买卖双方的直接利益关系,因而不存在对买卖双方利益而努力的激励。就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而言,尚未有一个明确的定位,而在电子商务中充当中介服务角色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极高的知识密集度,加之它是连接银行系统与非银行系统的重要桥梁,因此,它必须对交易过程的安全性以及买卖双方的利益负一定责任。4.3.2加强安全技术监控 交易过程的保密性、完整性、真实性等都是第三方支付的安全要素。而网上支付的整个过程都依靠完善的安全技术作为支撑,因为网上支付过程涉及到大量的用户保密信息,如:银行卡账号,支付密码,身份资料等,这些信息在提交过程中一定要保证安全,一旦被不法分子掌握,将对客户以及平台本身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安全技术的要求不应有丝毫松懈。另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硬件、软件设施的安全技术也要定期维护,以满足口益增长的客户资料的存储,交易的完成。总之,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该引进先进的技术手段,加大投入力度,使用更高级的加密手段,确保网上交易的安全性,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首先是完善网络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通过的关于强化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了网络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但仍需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1w将大数据作为重点保障对象,对数据所有权、数据交易和转让、数据访问控制规则等问题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对小正当披露、转让、出售客户信息数据的行为进行严惩。其次是从内部强化第三方支付的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在思想上,支付企业必须树立正确的信息安全管理理念,明确妥善保护客户信息及维护平台安全是其应有的责任;在客户身份和交易资料保管方面,企业应按金融机构的标准制定管理措施,严防客户信息缺失、损毁和泄露;在平台系统运行维护方面,企业应建立包含风险监控和预警分析、系统备份和恢复和应急措施的安全保障程序。最后,监管部门也应该利用大数据技术对这些企业进行实时监管分析,从而及时、有效地发现潜在问题。第五章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建议 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对第三方支付的法律规制上的视角是不同的,这是由于每个地方有不一样的法律传统或者立法习惯,这样对第三方支付的视角也就有所不同。其中不可忽视的是市场经济的成熟度以及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程度。例如,在21世纪之处,美国电子科技的发达形成了的相关规制措施一直保持着与时俱进的态势,与此同时,欧盟在第三方支付立法规制上也走在世界的前列,但到2010年之后,由于我国电子科技也有了较大的发展,包括手机支付互联网支付等方式的竞相推出,第三方支付业务出现了急速增长的态势,与之对应的法律法规顺势而出,在社会强烈呼吁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氛围之中,中国市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相关法律监管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使得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趋于明确化,这样才为沉淀资金归属问题及资金安全提供了一定制度保障。正因为如此,国家反洗钱的措施得到了较为顺利的实施,遏制了通过网络金融洗钱的活动。但是,相对于银行法、公司法等成熟法律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立法规制还不成熟,第三方支付还要面对一系列的问题。下文是在对比了全球第三方支付的法律规制和参照中国现有的法规,对完善第三方支付制度提出自己的一点意见和建议。第一节对美欧诸国第三方支付规制经验做分析借鉴世界先进国家的经验表明,在电子科技快速发展的态势之中,第三方支付的法律规制和监管制度需要及时跟进。美国、欧盟在20世纪下半叶到21世纪之初,电子科技飞速发展,互联网出现和普及使得电子交易在这些国家发展较早。由于这些国家的法治传统一直在各个领域里发挥作用,因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及其监管制度的研究也较早起步,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规制体系。相对而言,在亚洲的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电子科技起步较晚,导致第三方支付平台出现也比较晚,加之中国的法治建设步伐不是很快,一段时间以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建设无论是硬件软件都发展的较慢,对第三方监管的立法很少,制度性的建设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对构建中国自己的第三方支付监管法律制度等问题,要有宽视角,多层面的思路。要在对人类社会发展预见性的基础上,对现在和未来的科技与法治如何交集的问题进行深度研究,既要善于学习借鉴西方的先进经验,有选择地吸收、移植先进制度,也要结合中国在开放环境中的具体国情来科学的制定规范。笔者个人认为,在经验借鉴方面,需要做具体分析:首先在有针对性的立法上,要看到差距。美欧诸国是世界上具有法治和法制传统的国家,虽然都没有专门针对第三方支付的具体法律,但却因为法治传统和法制的成熟度,可以借原有法律制度和跟进性的若干法规,在新的领域中创新规范,对第三方支付这一新生事物产生极强的适应性。中国在这个方面不可同日而语,长期的人治传统使得法制建设进展缓慢,面对快速发展的第三方支付这个新生事物,相关的法制建设同样也是新生事物,需要在尽快推进法制建设的同时尽快跟进社会发展的需要,把握科技发展与法制建设的相关性,有针对性地制定民众急需要的第三方支付方面的法律法规。其次在监管理念上,要看到差异。美欧诸国建立了长期的市场经济体系,在西方自由主义市场理论的指导下,都是采取宽松监管的方式来激励创新,同时因为美欧等国的社会信用体系相当完备,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可以依托于社会信用体系进行,这种社会环境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在相对广阔的空间较快地发展。中国正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在较低的层次上对待第三方支付这一新生事物,加之社会信用体系几乎没有建立,中国的监管理念只能对应于现有的社会构架,但这绝不意味着不去做超前研究,不去改进中国的监管理念,在法制建设的同时需要根据创新社会的战略尽快完善监管理念,其中函待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如何将信用理念交汇在监管理念之中,使监管理念产生“杂交优势”,在实践中把监管与信用结合起来,实现监管方式的创新。再次在法律地位和监管重点上,要看到差别。由于美欧诸国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善,面对第三方支付这一事物的出现,都倾向于将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地位定位为非金融机构,不会也没有过多地界定从事这一业务的主体,因而一般不做业务机构或个人法律地位的定位。在监管重点上,美欧诸国鉴于市场经济风险的经验教训,同时也因为注重社会资金的流动性,为了防止交易各方的风险,更为了防止第三方支付主体非法支配资金,在面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上都突出沉淀资金监管的重要性。但美欧诸国的监管措施并不完全相同,美国采用的措施是账户分开以及禁止挪用等办法,以防止第三方支付机构侵占沉淀资金,用来进行非法金融活动或风险投资;而欧盟采取的措施与美国不同,用交纳风险保障金的办法防止第三方支付机构出现信用风险。中国在这两个方面都与美欧诸国存在着一些差别,因中国民法有关规定点明了法律主体的必要性,而相关法律只要涉及金融方面基本上会指明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司法实践则必然要求有一个法人主体承担责任。中国与美欧诸国在这方面的差别,主要还是基于国情不同。而在监管重点方面,差别最大的在于中国无论是账户分开以及禁止挪用,还是交纳风险保障金的办法等,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监管上尚未有专门的立法,仅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在这个办法之中,还主要是针对支付卡产生的沉淀资金的管理,没有对其他方面有所规制。因此,需要借鉴美欧诸国在第三方支付监管方面的经验,尽快对监管的重点施行立法。第二节不断改进和完善第三方支付机构责任制度在各国的实际操作中,如若要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转移服务进一步完善,则必须对网上支付流程的虚拟性及其前、后步骤的关联性问题给予重视并设法予以解决。因为技术问题,在一些时候,有可能会发生由于用户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操作不当,导致资金转移不成功甚至转移错误的现象;同时,由于人为的原因,市场经济体现在代理支付方的风险主要是违规操作,即第三方支付机构未经授权就划拨资金或者挪用资金进行其它投资等情况,无论是技术问题还是人为问题,都应该有承担主体并在事前确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法治国家对此应当有明确的责任制度。目前,我国国内法尚未有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责任制度规定,学者在责任阐释上有着很多的不同理解,而在实践中遇到此类问题,司法人员多数情况下也是根据相关的民法原理及规则来判断责任的承担方及其承担方式。事实上,在我国各部门法中,除了民法,侵权法中的相关规则亦对构建第三方机构的责任制度具有指导意义,例如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是绝对一般法,实质意义上的侵权,可对应适用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两种情形。随着具有二次能动性科技产品的大量涌现,使用中的侵权行为也会大量产生,第三方支付通常的侵权就是通过科技形式实现的,因而侵权一般法在未来有可能发生变化,而侵权特别法的推出有利于责任制度的建设,侵权特别法未来的立法空间和立法技术,需要着眼于制度建设,应区分法律整体判断模式和引致条款判断模式,如此才能基本上对应第三方支付实践中出现的制度性问题。根据综合已有的法律法规,责任制度的着眼点,结合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金融机构这一特殊法律地位,以确定其具有的足够能力和能承担责任。然后现实是,中国当前的非金融机构相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其责任的承担范围是及其有限的,在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指导之下,当规模发展迅猛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与普通客户发生侵权纠纷时,只有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主观上存有过错予以证明,才可以让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个规定性的阐释,其实有一定的缺陷,应当进一步予以完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面对的是客户这一相对弱势群体,就应该适用推定责任原则,例如客户备付金出现无故遗失的情况,就可推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应当对客户造成的损失予以相应的赔偿;如果面对的是占有绝对强势地位的银行时,当第三方支付机构造成银行方面损失而发生侵权纠纷时,就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过错范围内承担其相应的责任。在相关责任制度建设过程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即商业秘密的侵权,其构成要件包括权利人持有商业秘密、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第三方支付机构由于掌握着大量客户资料,很有可能发生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例如有消费者只与一家第三方支付机构发生关系后,就会陆续遇到很多机构的咨询,这显然与个人信息被转移有关,实际上已经构成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商业秘密侵权。中国法律认为的侵权行为构成包括四大类: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来说,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也应该适用这四个方面的规定,即在损害结果发生时承担责任。这里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商业秘密的侵权通常适用为合同法,而目前合同法对第三方支付发生的问题缺乏硬性约束,尚缺乏相应的条款。这个问题也该纳入第三方责任制度的改进与完善的范围内。第三节建立第三方支付行业协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的监督,目前是由中央人民银行实行监管职能。这在大前提上是应该的,有利于国家金融活动的安全。但是这种仅仅由中央人民银行来监管的方式,从长远发展来看是中央人民银行的监管力度较单薄。由于央行职能繁多,很多职能处于原则性指导的层次,具体涉及到非金融机构的监管形式不可能有很具体的多条规定。同时,来自于上面的监管如果不与下面的自律结合起来,其效果也不可能很理想。因此,建议可以组织建立第三方支付行业协会。 第三方支付行业是一个正在兴起的行业,这个行业的活力还没有充分释放出来,到目前还没有看到这个行业的向下拐点,因而它的创新还将不断出现;同时,第三方支付行业在创新过程中的问题也很多,有的问题近似于钻法律法规的空子,需要通过一种社会力量予以约束。建立第三方支付行业协会,既可以通过行业各个层面的交集,保持创新的活力,造福社会;又可以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以行业的力量促进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督促国家立法规范行业十分必要。第四节推进运用事先协商制度针对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有关法律中,已明确规定客户备付金应当属于客户,第三方支付机构对客户备付金的保管方式为账户分立。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公司账户和客户备付金账户一定不能混同。但是客户备付金账户在银行放置期间的利息该如何计算还没有可以参考的法规。这种情况致使纠纷出现后,缺乏法律依据。我们还不能认为这是制定法律时的一个漏洞,因为国家的大政策是“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允许在新兴行业中采用运营竞争方式,这种不对客户备付金所产生的利息归属做明确规定的方法,也许有利于新兴行业的竞争,但确实造成了处理纠纷时的难题。鉴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我国提供支付服务基本都是免费的情况下,备付金的利息归属可以是客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协议,如果这种方式也存在操作上的困难,可以按本文上述建立行业协会的建议,通过行业内部的约定来解决这个问题,内部约定也属于事前协商,但应该透明,一旦形成制度,是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继续发展的一个鼓励,保障了客户资金安全的同时形成行业的良胜发展。第五节加强与国外相关机构的交流合作 科技的不断进步,电子商务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更多的商品和服务都会进入网上交易,这个趋势已经出现了。通过实际观察,近年来第三方支付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已经成为网上交易的重要支付方式之一。我国就第三方支付服务与国外机构交流合作的内容大致有三个:首先作为发展中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我国如果要继续受益于信息技术的改进和发展,应当加强与国外相关公司的技术合作,不断突破现有技术难题,使得我国第三方支付服务在跨区域支付时越加便利。其次,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机构,可以加强与国外监管机构的交流。再次,鉴于第三方支付服务存在的漏洞,尤其在维护各国的网络金融安全方面需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在一段时间里,国家间的反洗钱已经建立了合作机制,今后需要进一步加强,以解决新技术发展后通过第三方支付洗钱的问题。总之,通过交流合作,可以了解各国对于第三方支付的技术发展方向,解决存在的难题;针对第三方支付不同立法状况,我国大陆不断学习经验完善立法;同时,通过交流合作建立第三方支付的法制“防火墙”,防止和打击洗钱等犯罪,维护金融安全。to new development concept do job; (6) practice line Socialist core values, promote Socialist thought moral and Chinese traditional virtue; (7) full strictly rule party is all members common responsibility, must implementation to each branch and each name members; (8) achieved Two 100-year goal dreams, China and realizing the great rejuvenation of the Chinese nation need more out of the Central Plains. (9) implem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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