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讲师手册(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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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标熟悉劳动法的基本概念和作用了解劳动法的发展历程掌握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掌握企业内部劳动规则与劳动法的关系熟练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目录劳动法的概念和作用劳动法的发展历程中国劳动法的发展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律关系企业内部劳动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 劳动法的概念和作用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的定义劳动法的特点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特点劳动法的组成内容劳动法的作用1.1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律部门国家的劳动法典劳动法学或劳动法课程劳动法的定义: 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劳动法的核心: 调整劳动关系1.2劳动法的特点劳动法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劳动法与民法关系密切,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它与工厂立法亦有密切联系,它是由工厂立法逐步发展而来它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3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特点劳动关系发生的原因是实现劳动的过程,即劳动者要直接参加某种生产物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劳动关系是在用人单位录用了劳动者,使劳动者与劳动过程有了联系之后才发生的劳动关系是由职业的有偿的劳动而发生的关系,非职业的劳动、无偿的劳动、义务的劳动所发生的关系都不由劳动法调整。1.4现代劳动法主要制度就业促进制度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标准制度职业技能开发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监督检查制度1.5劳动标准的具体内容最低工资标准最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条件。1.6劳动法的作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必要手段对劳动力市场的运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1.7劳动法中劳动者的权利就业获得劳动报酬休息安全健康享受社会保险接受职业培训组织工会参与企业管理等1.8劳动法对劳动力市场的作用确认劳动者为劳动力所有者,使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劳动力供方主体的法律地位通过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为劳动力供求双方通过市场相互选择和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在市场上自由流动提供了法律条件实行统一的劳动标准和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力在使用和流动过程中得到基本保障,同时,也使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力资源不中断2. 劳动法的发展历程劳动法产生时间劳动立法的开端二次世界大战后劳动立法的特点2.1劳动法产生时间劳动法产生时间:资本主义开始进入自由竞争阶段的19世纪初2.2劳动立法的开端劳动立法的开端: 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2.3二战后劳动立法的特点各国宪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利都做了明确的规定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 很多资本主义国家在劳动立法方面出现了倒退的情况从 20世纪 60年代开始,各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侧重于改善劳动条件,规定劳动标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范围不断扩大,劳动法的内容也得到充实。3. 中国劳动法的发展我国劳动法的开始时间新中国成立前劳动立法特点新中国成立后劳动立法特点我国劳动法的相关年限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宗旨劳动保障部成立后立法的特点3.1我国动法的开始时间我国劳动法的开始时间:始于1919年的“五四”运动之后3.2新中国成立前( 1919-1949)的劳动立法特点劳动立法不发达,法律文件数目少不同性质的劳动立法并存,各自作用于自己的政权区域内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军阀政府制定的劳动法规的有效时间普遍较短劳动法律和法规中规定的保护标准较低劳动法规的实施效果不理想。3.3新中国成立前劳动立法的种类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的劳动立法运动北洋军阀政府的劳动立法国民党政府的劳动立法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劳动立法3.4我国劳动法的相关年限( 1949.10-1957)年初步建立时期( 1958-1965)年初步发展时期1978年12月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1981年的相关文件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对公民的劳动权、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社会报险都规定基本原则。1986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认真执行改革劳动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是国家加快劳动制度改革的标志1987年的相关规定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199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3年7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劳动部立法文件劳动监察规定诞生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诞生,自1995年 1月1日执行1994年10月 8日至 12月26日又出台 17个配套规章为劳动法的发展标志。1998年成立劳动社会保障部,出台了一系列涉及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劳动行政法规3.5我国劳动法基本宗旨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核心:调整劳动关系重点:确定劳动标准3.6劳动保障部成立后立法的特点围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出台一系列涉及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劳动行政法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日益健全。用以规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执法行为的有关条例和规定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建设中得到重视。4. 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宪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权劳动法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4.1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4.2劳动是公民的权利我国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同等权利。对公民来,意味着享有就业权和择业权对用人单位来说,意味着平等地录用符合条件的职工,履行提供失业保险,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等方面的职责4.3劳动是公民的义务对公民来说,应该以劳动作为谋生手段,在积极争取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就业机会的同时,努力通过多种就业方式为自己创造就业机会,并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履行各项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意味着有权组织和安排职工参加劳动,并要求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完成任务。4.4宪法对劳动者保护的权利劳动权劳动保护权休息权职业培训权物质帮助权企业民主管理权等。4.5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偏重保护和优先保护偏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当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平等保护各类劳动者的平等保护(没有民族、种族之分 )特殊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包括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 法定权益、约定权益基本保护主要指最低限度的保护4.6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双重价值取向主要指劳动力资源配置能否兼顾效率和公平双重价值取向劳动力资源的宏观配置计划经济下是国家直接管理下的行政配置,劳动法的任务是促成和发展劳动力市场, 确立和完善以市场配置机为主,以行政配置机制为辅的劳动力资源配置体制。劳动力资源的微观配置主要指企业内部对劳动者的劳动岗位,劳动时间和劳动量的安排, 即劳动过程中的分工与协作。5. 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定义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5.1劳动法律关系的定义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5.2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结果体现。首先,两者形成的前提条件不同。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交换为前提, 是提供劳动和接受劳动的双方在交换劳动的实践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系,而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法律和法规的存在为前提的, 每一个具体的劳动关系要上升为劳动法律关系,必须有相应的劳动法律和法规存在,否则就不可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其次,两者的内容和效力不同。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是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而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内容的事实关系。如果国家没有制定调整某些方面劳动关系的法律和法规, 这些方面的劳动关系没有上升为劳动法律关系,则这些劳动关系就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也不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5.3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工会是集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指向的对象,即劳动力劳动行政法律关系5.4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劳动行政主体和劳动行政相对人双方。劳动行政主体指劳动行政机关、兼有劳动行政职能的其他行政机关。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劳动行政主体和劳动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是指劳动行政相对人按照劳动行政主体的管理要求实施的行为以及所支配的物和无形资产, 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即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的行为,即用人行为。6. 企业内部劳动规则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定义标准劳动规划的内容内部劳动规则的内容内部劳动规则的制定程序内部劳动规则的效力劳动规则效力的前提6.1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定义企业内部劳动规则: 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6.2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内容录用、调动和辞退企业行政和职工的基本职责工作时间处分6.3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内部劳动规章的内容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6.4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制定程序职工参与内部劳动规则的制定报送审查和备案正式公布6.5内部劳动规则的效力具体表现它必须在本单位范围内全面实施,劳动过程中的各种劳动行为和用工行为都必须受劳动规则的约束,全体职工、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都应当以内部劳动规则为依据。职工与单位因执行内部劳动规则发生争议,应当依法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予以处理。内部劳动规则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6.6劳动规则效力的前提劳动规则的效力以 合法为前提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立法的依据和目的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享用的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 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应履行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 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国家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 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主管单位 第二章 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在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规定 14 为最小工作年龄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 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定义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订立及变更的原则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的情况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 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 确定无效合同的机关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并具备以下条款: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 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 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 劳动合同的期限种类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并不是不能终止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很多高科技企业都采用了保密协议的办法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 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已于 2003年 12 月 30 日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 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 、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四十四小时 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供应商标准”中包括:安全问题、报酬、工时、童工、歧视、遵守相关国家法律规定,要求的每六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72 小时,或每日历日工作数不得超过 14 小时,至少每七天有一天休假8000 认证,社会责任规定内容包括1. 童工 2. 强迫性劳动 3. 健康与安全 4. 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利5. 歧视 6. 惩戒性措施 7. 工作时间 8. 报酬 9. 管理系统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 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 公共设施发生故障, 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加班费的核发标准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五章工资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 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最低工资及标准制度的参考因素(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 货币形式 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 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五十五条从事 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 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与未成年人的区别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的三期保护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八章 职业培训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 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 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 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 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 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第十章 劳动争议熟悉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及时效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 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 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 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 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六十日 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 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 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 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 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一百零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三章附 则第一百零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第一百零七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8. 习题8.1 以下的制度中,不属于劳动法的是( B ):A、劳动争议处理制度B、劳动报酬预警预报制度C、职业技能开发制度D、就业促进制度8.2劳动法的全面保护原则,即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包括(A )、人身权益、法定权益和约定权益。A、财产权益B、获得报酬权益C、福利权益D、政治权益8.3职工和用人单位发生内部劳动争议,应当(D ):A、首先按照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进行处理B、由劳动仲裁机关协助处理C、交由法院处理D、依法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予以处理8.4按照劳动法以及配套政策的规定,集体劳动合同签定以后,应该在( B )日内由企业一方将集体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A、5 个工作日B、7 日内C、7 个工作日D、10 日内8.5劳动力市场规则可以概括为(B )。A、公平、合理、合法B、公平、等价、合法C、合理、等价、合法D、均衡、合理、等价8.6政府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应具备这样三个特征,即第一高效、开放、全方位,第二,统一领导和分散管理相结合,第三(B )。A、服务于国家发展规划B、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C、促进就业,服务于社会D、繁荣经济发展8.7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事业,解决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方面,这是财政“转移支付”部分,它是国家的(D )措施。A、稳定发展经济的B、保护劳动者利益的C、调控物价和收入关系的D、收入平等化的8.8我国目前应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C )颁布实施的。A、1990 年B、1992 年C、1994 年D、1996 年8.9劳动法规定,却是因为工作需要而要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个月不得超过(B )小时。A、32B、36C、40D、448.10 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 )。A.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B劳动法的核心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C劳动法的核心是确定劳动标准D劳动法的核心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等8.11 (D )是我国劳动法制初步建立时期的主要依据。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B1954 年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C“企业职工劳动管理条例” 和“企业职工劳动保险条例 ”DA 项与B 项8.12 ( D )不属于“平等保护”的内容。A对残疾人的就业照顾B. 按学历和能力水平雇用人员C对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录用时优先考虑D. 户口制度对农民进城就业的限制8.13 对企业富余职工在社会保险尚未到位的情况下,实行下岗的做法而不是直接辞退,属于(B)劳动者权益。A偏重保护B. 优先保护C. 平等保护D. 全面保护8.14 特殊的就业群体有。A. 成年男子B. 妇女C.残疾人D.退出现役的军人E. 青少年8.15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确定。A 当事人双方B 用人单位C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D 人民法院E 劳动行政机关(员工关系)(劳动关系)(员工关系管理)(人力)(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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