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关于中国表见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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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关于中国表见代理制度内容摘要31 .引言42 .表见代理的实质及责任归属43 .表见代理的组成要件74 .表见代理的具体表现形式9(一)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9(二)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10(三)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105 .我国法律对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及分析11六.成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表见代理制度12七.结语参考文献1415内容摘要表见代理制度是指在无权代理的情形下,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由于被代理人与行为人之间有必然的联系,且相对人在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在客观上足以使相对人充分相信其有代理权,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两种,表见代理意在保护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任,爱惜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进而保障交易平安,应为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形,包括在广义的无权代应当中。区别于狭义的无权代理,其后果应归于本人,待本人履行完义务以后,可依据内部关系向行为人追偿。组成表见代理除须具有代理的一样要件外,还须具有以下几个特殊要件:(1)客观上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2)相对人必需是善意的且是无过失的。(3)本人具有过失。在学理和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表见代理分为三种类型:即(1)授权表示型。(2)权限逾越型。(3)权限延续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关于表见代理的爱惜范围过于宽泛,这一方面有利于爱惜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保护交易的平安,可是另一方面又不可幸免地侵害本人的利益。完善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系法律调剂本人静的利益与社会交易的动的平安,以增进代理制度发挥其社会作用而设”。一、引言意思自治是民事行为的核心要素,但这并非意味着作为一个理性的自然人一辈子活在那个纷繁芜杂的社会中都要事必躬亲,也不意味着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就不能参与民事活动。因此,现代民法在强调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又创制了代理制度,从而扩张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补足了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是指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的授权,代表被代理人同相对人订立合同或为其它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劳。代理制度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可是,随着民事行为愈来愈复杂,有关代理的纠纷就不时产生,尤其是在表见代理中。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情形下,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由于被代理人与行为人之间有必然的联系,在客观上足以使相对人充分相信其有代理权,民事行为的法律成效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是在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作了规定。二、表见代理的实质及责任归属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不是由被代理人经受,必需确信代理人是有权代理仍是无权代理。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包括自始没有代理权,或代理权己经终结),或尽管有代理权可是代理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都属于无权代理,若是不属于表见代理的情形,而且被代理人拒绝追认,那么被代理人不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从逻辑上分析,代理人要么是有权代理,要么是无权代理,二者必居其一,换句话说,确实是代理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应该属于无权代理,因为它和有权代理有着本质的不同,要紧表此刻:一是实质内涵不同。有权代理中,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具有实质性授权的内在依据,其代理行为是符合法定的授权要件,而在表见代理中,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全然就没有实质授权的依据;二是表现形式不同。有权代理是被代理人和本人之间实实在在的内部授权,而表见代理,本人和行为人之间只是符合“外观授权”的表象特点;三是组成要件不同。有权代理中,不涉及相对人的行为,只若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关系符合法定要件即可,而在表见代理中,那么要求相对人必需是善意且无过失,表见代理方能成立;四是内部责任的承担不同。有权代理中,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而在表见代理中,在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又可依照过错责任原那么向代理人追偿责任;五是功能作用不同。有权代理着重强调的是交易的迅速,而表见代理制度更注重的是交易的平安,强调对相对人利益的爱惜。而唯一相同的确实是在责任的外部承担上面,法律行为的后果均由本人承担,而这也只是均衡社会利益的一种法律创设罢了。由此看来,表见代理应该属于无权代理。咱们在通常意义上讲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取得本人的实质授权,本人固然不该该承担责任,这是狭义无权代理之通论,是不包括表见代理的,故应包括在广义的无权代应当中。因此说,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组成了广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同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自然有很多的相似的地方,如就组成要件讲,行为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行为人均无代理权,行为人均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活动,行为人所为行为为民事行为等。可是它们的区别是明显的。一、二者的法律效劳归属不同。狭义的无权代理处于效劳待定的状态,非经本人追认,对本人不发生法律后果,充分爱惜了本人的利益,而在表见代理中,法律先使本人承担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然后再来处置本人和行为人之间的关系。法律在此爱惜的是相对人的善意和社会交易的平安。二、二者的组成要件不同。狭义的无权代理不仅实质上不具有任何的代理权,且表面上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而表见代理行为人尽管实质上没有代理权,可是在表面上有足够的理由令人相信他有代理权,相对人一般是不知或不必明白他没有实质上的代理权。3、两种法律制度创设的功用不同。狭义的无权代理中,由于行为人没有实质和表面的授权,和相对人的行为完满是他的意思自治,那么狭义的无权代理中就以爱惜本人的利益,旨在保护社会交易中“静的平安”,而在表见代理中,因为有外观授权的存在使善意的相对人无过失的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需要取得爱惜;表见代理更注重爱惜交易平安中“动的平安”,以适应现今社会商品经济迅猛的进展。至于有的学者主张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和有权代理的确存在重大不同,有着自己特有的特点和要件,是一种独立的代理形态。笔者以为,这是没有必要的。此种观点只是把无权代理的内涵缩小为狭义的无权代理,从而构制出表见代理独立的制度,因此是不可取的,何况这只会使代理制度愈来愈复杂。其实定位表见代理最关键的确实是对表见代理法律后果归属的熟悉上面。表见代理的后果归属问题,通说是代理后果归于本人,待本人履行完义务后,可依据内部关系,向行为人追偿。木文前述也采此说。另一种说法是表见代理既然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其后果归属应该利用无权代理中最普遍的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劳归属原那么,即应该由行为人来承担后果。若是如此的话,那么就全然没必要成立表见代理法律制度,显然这种说法行不通。值得商议的是第三种说法,即将表见代理作为一种效劳待定的行为,给予本人以追认权和相对人以撤回权,以便使其具有灵活性。乍看,此观点既考虑了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同时也在必然程度上保护了本人的利益。但在认真分析以后,咱们会发觉此观点并无实际意义,相对人撤回权的行使不具有条件。表见代理中,相对人尽了善意治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无过失的相信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关于一个理性的自然人来讲,他会以为他所订立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而且关于本人也是充分信任的。在这种情形下,他只是在等待履行期限来临之时,本人能够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其己经为合同履行做了大量的预备工作,这时撤回确信是对自己不利的,因此撤回权是没有存在的条件的。再者关于追认权来讲,本人是在合同履行之时才被告之,合同的订立并非是他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追认权和撤回权是相对而言的,即使你不追认,法律效劳也得由本人承担,除非给予本人以撤销权。因此,追认权也就没有存在的条件。既然连存在的必要都没有,咱们也没必要人为地将其复杂化了就其内部责任连带,表见代理的责任归属本人以后,本人是能够向相对人追偿的,这应该是一个单向的连带责任。一样情形而言,本人比行为人更有偿付能力,这也是表见代理制度爱惜善意相对人立法目的所考虑的最重要的条件。可是不排除在特殊的情形下,本人资产若是不足以补偿善意相对人的损失,承担的是外部的有限责任。这时相对人可否依照过错原那么向行为人来主张要求补偿?仍是由本人向行为人追偿以后再进行补偿?仍是相对人就如此经受损失?笔者以为,行为人应该对相对人承担有条件的保证责任,如此既能够更充分的爱惜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也能够节约诉讼本钱。总之,表见代理责任归属制度的设置,是考虑了社会商品交易中的动的平安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三、表见代理的组成要件表见代理实质上属于无权代理,可是其仍需要具有代理的表面要件,即咱们所说的一样组成要件,行为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而且与相对人缔结民事法律关系,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必需有效,包括二者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行为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和程序合法等。下面需要具体讨论的是其特殊的组成要件。(1)客观上使相对人足以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这是表见代理区别于有权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的显着特点。表见代理中,行为人实质上并无代理权,但在客观上,或行为人与本人有紧密的联系等等,都足以使善意的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是组成表见代理的基础。(2)相对人必需是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依据诚信原那么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活动,并确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若是相对人出于歹意,即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乃至与行为人串通来损害本人的利益,那么与表见代理制度设置的爱惜相对人利益的宗旨和公平原那么相违抗,不能组成表见代理了。相对人必需是无过失的,即对误信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为有权代理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相对人对行为人是不是有代理权,尽了通常理性人的注意义务,履行了必要的审查手续,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通常情形下,关于此要件的举证责任落在本人身上,除非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有过失或是故意,不然法院推定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的。爱惜善意相对人的制度源于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因此,那个要件是不可或缺的。关于此要件,究竟有无要求善意相对人必需有实际的损失,中国的民法通那么和合同法没有就相对人是不是实际受损做出规定,因此理论上有两种说明。一种意见以为不必以实际损失为要件,可是如受损失固然有权向本人请求补偿,另一种意见那么以为必需以实际损失为必需要件,若是没有实际损失的话,本人不必向相对人补偿。笔者以为不该当以实际损失为要件,因为本人在表见代理中承担的是一种授权责任,既包括履行合同的义务,也包括因为履行不能而产生的补偿责任,因此不能将其限制在实际损失的范围之内。(3)本人具有过失。这点是不是能组成表见代理的要件,理论界很有争辩,现存有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单一要件说以为相对人的善意且无过失是组成表见代理的唯一的主观要件;而双重要件说那么以为表见代理的成立必需同时具有两个主观要件,一是本人以自己的过失行为使相对人确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二是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究竟可否组成表见代理的要件,应该从表见代理制度设置的目的和民法的大体原那么等方面加以判定和考虑。所谓本人有过失,是指由于本人的过失行为,使表此刻外的客观事实呈现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假象,这种假象足以造成相对人误认行为人有代理权。表见代理设置的目的是在特定情形下,法律应当捐躯本人的利益,以爱惜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保护代理制度的信誉和社会交往的稳固。这符合民法的公平原那么和过错原那么,同时也适应了民法对权益的爱惜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向的进展趋势。传统理论以为应该遵循单一要件说。可是若是遵循传统理论的话,只要存在某种客观情形使相对人确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且同其为民事行为,即使本人主观上关于这种情形的发生没有过错,却仍要承担无权代理的后果,这是片面的爱惜了相对人的利益,而损害了本人的利益。如此的结果会令人们不肯通过代理人进行活动,要挟了代理制度的存在,限制了社会经济的进展,这也不符合民法的公平、过错和诚信原那么。因此咱们有必要对本文开始提到的表见代理的概念做一个修正,即“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情形下,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由于本人的过失使相对人充分相信其有代理权,民事行为的法律成效直接由本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可是咱们在确立这一要件的同时,也必需注意到,由于此民事行为是发生在行为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因此相对人关于本人的主观状态一样是很难把握的,因此,举证责任应由本人承担,即其有义务证明自己在主观上是没有过失的,不然表见代理成立。表见代理的认定和当事人的利益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在认定的时候必需注意以下几点:(1)表见代理中,由相对人自主决定向本人追究责任,行为人不能要求相对人向本人主张,因为表见代理爱惜的是相对人的利益而不是无权代理人的利益。(2)司法实践中,有无表见代理应该由相对人主张,假设原告不主张成立表见代理,即便符合表见代理的实质要件,亦不例外。(3)严格贯彻“谁主张谁举证”原那么,而且相对人对本人主张表见代理取得完全赔付以后,不能再向行为人主张。四、表见代理的具体表现形式表见代理的发生缘故很多,而表见代理的形态也是不一而足。在我国经济领域中的表现也是多种多样。通常,在学理和司法实践中将表见代理分为三种类型:(一)授权表示型;(二)权限逾越型;(三)权限延续型。下面就此三种类型进行详细的分析。(一)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又称由于本人的明示或默许的表见代理,即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权他人以代理权或明白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作否定的表示,对相对人承担授权人的责任。依照以上的概念,此类表见代理又能够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以书面、口头或是其它形式直接或间接的向相对人表示己经授权而实质上未授权。在民法理论上,仅仅通知相对人己经将代理权授予行为人的事实,组成观念通知,不同于授权行为。这种情形应该组成表见代理。这种情形下,本人的意思表示能够为书面的,也能够是口头的;能够是直接的,也能够是间接的;能够是对特定相对人的,也能够是对不特定相对人的。若是本人于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为民事活动之前撤回其授权声明,那么不组成表见代理。二、本人明白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定表示的。前面在组成要件中己经提到,本人的过失是组成表见代理的要件之一。若是本人不明白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来实施民事行为,那么没有过失,这也就构不成表见代理。这时行为处于效劳待定的状态,主动权把握在本人手中,可是若是其明白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无权代理,也不承认也不否定,那么应成立表见代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3、他人将其有证明代理权存在意义的文本交与他人,他人凭此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中国有关于此方面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7月1日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假设干问题的解答中有所表现,“(一)合同签定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定合同的,应视为委托授权合同签定人代理权,委托单位对合同签定人签定的合同,应当承担责任。(二)合同签定人持有委托单位的介绍信签定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其代理权二在中国现行的企业制度下,单位对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空白委托证书、印鉴等治理十分不严格,有的单位乃至为了方便,一次发放多个空白文本。这些文本尽管不是有效的委托书,可是因为与本人有着紧密的联系,具有专有性,起着证明代理权的作用。善意相对人据此与行为人进行的民事活动,应该组成表见代理。4、许诺他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或许诺他人挂靠经营活动的。这也是近几年表见代理新兴的一种模式。有的单位和企业为了扩大规模或借此来赚取利润,就拼命开分支机构或是许诺他人挂靠经营。一样来讲,分支机构和挂靠单位相对来讲资信较差,实力较小,如此为了保护整个交易的平安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就必需使所属企业或是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从而组成了表见代理。(二)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任何一种授权代理,都会有必然的限制,即便有时咱们所称的全权代理也会有其范围。一样来讲,这种限制应该在委托书中明文规定,可是并非排除若是被代理人尽管对代理权作了限制,可是并无在委托书中明文表现,只是两个人口头的君子协定,那么善意相对人据此和行为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组成表见代理。至于表见代理超越代理权能够分为质的超越和量的超越,此分类不能作为超越代理权是不是能组成表见代理的依据。不管是哪一种超越,若是符合以上条件,均组成表见代理。还有关于授权不明的情形,这时如有其它的情形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对所为事项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民事行为的,也组成表见代理。我国关于此类型的表见代理的规定见民法通那么第65条第3款的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一(三)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这种类型指本人与行为人原先是存在代理关系的,在代理关系终结以后,本人没有及时通知相对人,从而使相对人基于信任既存的代理关系而和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组成表见代理,除非本人及时向相对人公示此代理权已经终止。这一样是由本人的过失造成的,将此行为纳入表见代理的范围有利于敦促本人为保护自身利益,及时公示,做好仁慈注意义务。以上为表见代理的几种类型,尤以第一种占多数。事实上,不管表见代理如何分类,最关键的问题仍在如何确信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若是法律对此种情形做出了明文规定,那么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就会有一个更明确的预期,还能够减少审判人员的臆断,有利于平稳各方面的利益。五、中国法律对表见代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分析我国对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最先见于民法通那么第66条的规定:“本人明白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定表示的,是为同意。第三人明白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J这是表见代理在我国最初的表现形态,固然这也是表见代理制度的大体依据。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合同法第49条,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第一次明确的、系统的提出了表见代理的概念,该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行为有效”。这是真正完整的关于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但这并非等于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完善。认真分析这两条法律规定,咱们不难发觉其中存在很多问题。民法通那么第65条第3款和第66条只是简单规定了授权不明型的表见代理和授权表示型中的本人明明白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定表示的类型。而在前文中提到的关于表见代理的诸多表示形态,并无涉猎,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7月1日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假设干问题的解答中涉及了行为人持有本人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和空白合同书等同相对人进行民事行为有限的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还区分了借用和盗用两种情形,规定若是行为人所持有的文件为盗窃所得,那么行为性质比较严峻,属于犯法,这种情形下就构不成表见代理,但规定比较模糊。如此,那个说明就很容易和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冲突,从该条规定来看,只若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就能够够成立表见代理,不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因此,二者之间是存在矛盾的。另外,可从合同法第49条归纳出表见代理的三种情形,即授权表示型、权限逾越型和权限延续型。但只是采取了很粗略的归纳式而没有将其详细地进行分类。空泛的规定容易使审判人员无法把握尺度,容易主观臆断,因此应该采纳归纳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来规定表见代理的具体形态。从表见代理的组成要件来分析,相对人必需为善意且无过失,而在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里只是以“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而轻易带过,如此的规定只会使表见代理的滥用,除非对此有一个超级详细合理的法律说明。还有对本人过失是不是能成为表见代理的要件之一,尽治理论界也存在争议,可是法律应付此有一个明确的态度,而综观此条,全然没有“本人过失”字样,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表见代理的确认关于三方当事人来讲都是有重要意义的,和他们联系最紧密的确实是责任的归属问题。而合同法第49条那么简单规定了责任归于本人,本人和行为人之间的责任关系,法律并无明确指出来,只是在民法通那么第66条规定了连带责任。还有确实是在举证责任上的分派,“谁主张,谁举证”是一个最大体的原那么,可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究竟由谁举证?相对人仍是事实认证?法律对最大体的举证责任问题并无涉及。由上分析可见,我国法律的规定,对表见代理的爱惜范围过于宽泛,这一方面有利于爱惜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保护交易平安,可是另一方面又不可幸免地要损害本人的利益。要解决那个问题,较久远的思路是在以后民法典中规定完善的表见代理制度,而目前最实际的那么应该对合同法第49条有一个合理明确的司法说明,明确组成要件、举证责任和责任归属。六、成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表见代理制度正如前述,中国的表见代理制度还很不完善,而随着中国社会的各类经济关系的空前活跃,大量的无权代理伴之而生,其中不乏表见代理现象。表见代理制度的完善对爱惜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交易的公平和安满是极为重要的。有学者指出:所谓交易平安的爱惜确实是在静的平安和动的平安发生冲突时,作有利于动的冲突的选择。在无权代理情形下,对无权代理的风险分派能够依照古老的过错原那么加以定夺,被代理人的静的平安与第三人的动的平安冲突尚不猛烈,而唯有此二者均无过错时,这两种平安的冲突才升至白热化。讨论交易平安爱惜更有现实意义,表见代理制度正是克服此一白热化冲突之手腕,即为顺应现代民商法”由静到动”的走势,以捐躯静的平安为固然代价以谋求动的平安,具体到法律成效上确实是要求被代理人知足和实现第三人之信任。尽管此论断以为表见代理的组成要件不以本人的过失为要件,可是咱们能够看出,表见代理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对经济生活是何等的重要。因此完善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己成必然之事。完善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应该从宏观和具体制度两个方面来考虑。从宏观上讲,第一,应该确立一套完整的司法说明体系。法律关于千变万化的生活来讲老是滞后的,某一个法律制度尽管没有文字上的改变,可是随着社会的进展,它蕴涵的价值或精神己经发生了专门大的转变,关于立法者立法真意的探求,关于法律漏洞的弥补,这都需要法律说明。表见代理制度的复杂性,其表现形态的多样性都使法律对其不可能无一遗漏,这就需要司法说明。当务之急应该对合同法第49条有一个专门好的司法说明,对解决我国现实问题会有专门大的帮忙。第二,在以后制定的民法典当中,咱们应斗胆吸收和借鉴其它国家关于表见代理的先进的立法、学说和判例,紧密结合中国国情,制造符合中国国情的有特色的表见代理制度。再者,制定民法典尽管在紧锣密鼓的宣传,但毕竟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这时,咱们需要先在各个单行法中规定表见代理制度,比如说单据法、银行法等。一来能够解决燃眉之急,二来能够为以后民法典规定此项制度积存体会。最后,确实是应该致力于整个社会大环境的好转,专门是中国信誉制度的完善。个人信誉制度的成立关于减少表见代理情形会有专门大的帮忙,从而使代理制度在最大的限度内发挥作用。从具体制度上来讲,需要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表见代理制度假设干规那么。一、应该引进本人过失要件。表见代理的首要功能是保护交易的平安,爱惜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可是“代理制度也不该以捐躯本人利益为代价,而专注保护交易平安,令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绝对容忍的义务。不然,不但有违法之公平、公正,而且与私法自治的目的相背而驰J由此可见,本人若是对使相对人信任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项没有过失的话或说本人对此全然无法知悉,仍要本人背负责任,必然违背公平原那么,那么其结果是整个社会信誉制度的崩溃。因此,任何一个理念的贯彻都有一个底线,交易平安的爱惜的底线确实是自己责任即本人过失。准确的说,交易平安理念只是在当事人的利益的衡平中找到一个平稳点,它有必然的倾斜度,但绝不是无原那么的一边倒。二、采取专家意见,对表见代理的各类形态加以具体规定。就合同法第49条和民法通那么第65条第3款和第66条来讲,我国表见代理制度规定过于宽泛,容易对本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使审判人员在操作进程中没有标准能够依据,裁量权过大。因此,有必要将表见代理的具体形态用法律加以限定,使有法可依。理论界通说的三种类型都能够加以规定,关于少数有争议的,能够在司法实践中依照具体的情形加以判定。3、明确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的要件。在中国统一合同法草案第三稿关于代理制度完善一篇中第43条第2款曾规定:“无权代理时,善意相对人有合法理由以为以他人名义与其订立合同的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视为有效。”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相对人的善意为组成要件,但不知何故,在1999年实施的中国合同法中竟然没有了那个要件。这一要件不管是在司法界仍是在理论界都没有争议了,成为通说。因此,在立法上明确是瓜熟蒂落的情形。4、关于举证责任和效劳归属问题。表见代理举证责任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必需在以后的制定中加以明确(具体原那么己在前文中有所论述)。效劳归属,应该分为内外两个部份。表见代理效劳归属在外表上看是同有权代理一样,但终究是不同的。在本人向相对人承担授权责任以后,本人和行为人之间的责任分派是不是应该依照过错责任原那么来进行分派,这在法律上应该予以明确。五、补充完善其它相关的制度。七、结语代理制度所固有的扩张和补充私法的作用,使法律关系的成立运转更为圆滑迅速,使社会交易更为活跃,从而增进交易的进展。可是代理制度发挥作用也有赖于表见代理制度的完善,不然因本人不肯承担无权代理的责任会使交易本钱的增加,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表见代理必然规定在以后的民法典中公布民法典迫在眉睫”己经成为民法学界达到的共识。在制定民法典的进程中,应充分借鉴其它国家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从而完善中国表见代理制度,真正的使表见代理制度”系法律调剂本人之静的利益与社会交易的动的平安,以增进代理制度发挥其社会作用而设J参考文献一、刘凯湘主编: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二、梁彗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3、刘凯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效手册,中国民主与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4、刘凯湘:民商法原理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五、伊田: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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