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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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分析内容摘要: 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特别是由于我国 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中国目前仍然没有从立法上确立这项制度。 本 文中,作者首先描述了沉默权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进行, 揭示了沉 默权发展演变的基本线索和历史条件。 而后,分析了我国的实际情况, 从两个方面即沉默权制度确立的必要性和沉默权制度确立的可行性 回答了我国是否应当确立沉默权制度的问题。 最后,根据我国的具体 情况,提出了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具体构想, 包括我国所确立的 沉默权制度应该选择何种立法模式, 以及应该从哪些方面为沉默权制 度的确立扫清障碍。 关键词:沉默权 ; 刑事诉讼 ; 人权保障 ; 法 律移植Feasibility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Right of Silence in ChinaAbstract: China has not set up this institution legislatively due to many factors especially the influence of Chines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As for this question, the first part of this paper makes a description of the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of the right of silence and reveals the basic clues and historical conditions of that. And then, the authors analyze Chinese actual situation and answer the question of wheather we should establish this institution from two aspects : the necessity of the establishment and the feasibility of that. At last ,the authors put forward the specific visualization according to Chinese facts. It includes which legislative model we should choose,and how to clear the barrier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right of silence.Key words: The Right to Silence; Criminal Procedure; Guarantee of Human Rights; Law transplantation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所享有, 可以对司法机关的讯问保持沉默, 而不被强迫自证其 罪,并且不因拒绝陈述而被司法机关作出对其不利的法律推定的制度。 沉默权规则作为西方国家数百年诉讼实践的优秀成果, 他所体现的宪 政价值、诉讼价值和人文价值等法治理念对我国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一、沉默权的发展及现状沉默权在西方具有悠远的传统, 其核心内容 “不必自我归罪 ”原则 可追溯至英国一句古老的格言 “人民不自我控告。 ”正“义从未呼唤任 何人揭露自己的犯罪 ”,古罗马法关于自然正义的司法原则就包含了 沉默权的内容。 13 世纪,英国宗教法庭在刑事诉讼中强迫被告人进 行“职权宣誓 ”,否则将被诉诸刑求。117 世纪之后,随着资产阶级 政权的逐步确立,欧洲文艺复兴之后的启蒙运动,使英国社会开始重视个人的权利 ,人权意识开始觉醒。在这种背景下 ,1639 年发生了一起 在人类法制文明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约翰李尔本案,促使了 164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 “沉默权”的法案。1898年英国的刑事证据法明 确规定被告人享有沉默权。2受英国法的影响, 1789年 9月25日 通过的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 “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强迫被 告人自证其罪 ”。沉默权首次正式上升为一项宪法性权利。该修正案 经过 1963年的“米兰达案件 ”审判,其基本原则及操作程序得到进一步 明确和完善 ,形成著名的 “米兰达规则 ”。3今天 ,不论是英美法系还 是大陆法系的国家, 几乎都在刑事诉讼法中将沉默权确立为被告人的 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沉默权的精神也被多部国际条约所确认。 1996 年 12 月 16 日,第 21 届联大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 14条、1998年7月 17日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 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五编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 2 项、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 7 条、世界刑法学会第 15 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 17 条,都有 关于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或沉默权的规定。 4这充分表明 沉默权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犯罪嫌疑人的一项基本人权, 作为刑事司法 公正的标准之一, 作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已在国际 社会达成共识,得到了普遍的强调和维护。近年来,英美等国权衡沉默权利弊后, 纷纷通过立法对沉默权作 出了限制。 1972 年,英国允许法庭根据警察对受讯问人拒绝提供有 关事实的情况作出必要的推断。 1987 年,英国刑事审判法第二条规 定,反严重欺诈办公室的官员调查欺诈案件过程中, 犯罪嫌疑人如果 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回答提问或说谎,该行为即构成犯罪。 1994 年在刑事审判和公共秩序法 中对沉默权的适用进行了限制, 即被告人在某些情况下行使沉默权, 将可能获得对其不利的法律推论。 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各种 “例外 ”判例,也对沉默权适用范围和 适用程序进行了限制, 如“善意的例外 ”、“独立来源的例外 ”、“因果联 系削弱的例外 ”、“公共安全的例外 ”等。5但是英国于 1998 年通过 了人权法,把欧洲人权公约的有关规定引入英国国内法,可 以由法院在判决中直接适用,并于 2000 年全面实施,人权法的实 施将对前述限制沉默权的法律构成新的挑战。 6二、我国确立有限制的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 方法收集证据,同时刑法将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等暴力逼取证言的 行为规定为犯罪。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 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并未在法律上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沉默权。 而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 沉默权都 是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这项权利反映了现代刑 事诉讼发展的规律, 也体现了人类在刑事诉讼上的进步。 在我国确立 和实施沉默权制度是历史的必然。(一)与国际接轨要求确立沉默权制度我国已正式签署加入联合国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和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此外,世界刑法学会第 15 届 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 17 条,都有关 于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或沉默权的规定。从法理上讲,这些国际条约虽然不属于我国国内法的范畴 ,但也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 ,具 有与国内法同等的法律效力 ,对我国的国家机关和公民具有法律效力。 但目前的状况是 ,我国在国际刑事司法活动中支持沉默权 ,而在国内司 法活动中对沉默权持否定的态度。 因此,只有在国内法中明确沉默权 , 才能保持法制的统一性。(二)确立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沉默权是 “无罪推定 ”原则的合理延伸 7,沉默权的实施将会进 一步推动 “无罪推定 ”原则在诉讼阶段的实施。 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 讼法第 12条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 如果规定被控方必须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就是在自己证明自己有罪, 被控方不应有此义务。 否则,案件尚未审理就使自己在整个诉讼中陷 入不利境地。 赋予沉默权也是程序正义的重要体现, 程序正义要求诉 讼主体平等,尤其是被控方的人格尊严能得以保障。由此可见,虽然 在字面上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 但因没有沉默权制度作保障, 该项原 则在实践中将无法得到真正实现。(三)沉默权有助于抑制并消除警察暴力,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 告人的人身权利鉴于司法队伍的素质、 侦破技术和手段的落后及办案经费的匮乏 , 侦破工作往往重口供、不重其他证据 ,或由口供引发其他证据,导致 刑讯逼供获取口供成为司法领域的顽疾 ,长期禁而不绝。刑事诉讼法 第 93 条规定如实陈述的义务不仅与沉默权相悖 ,而且司法实践中由于 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是否 “如实回答 ”的主观判断的随意性 ,因此诱 供、逼供的情况并非很偶然。 虽然沉默权的确定并不能全然遏制刑讯 逼供的恶疾 ,但免除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的义务 ,从制度上有助于抑制 并消除警察暴力 ,免除因不 “如实回答 ”而可能产生的刑讯逼供、 冤假错 案的恶果。8从沉默权的实质来看,它表达了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法 治理念,客观上制约了相对庞大的司法权要求自证其罪的权力, 是对 司法专横的强烈反对。 国外的实践表明, 正是这一界限抵挡住了大量 的刑讯逼供现象。(四)沉默权是进一步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民主和公正的需要 诉讼公正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诉讼双方地位平等、力量平衡。 我国既然是控辩式的庭审模式 ,就意味着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对等性。 但是在实际的刑事诉讼中仍带有浓厚的纠问式色彩 ,被告处于被纠问 和如实陈述的地位 ,根本谈不上平等的控辩式。因此,相对于如实陈 述的义务而言, 沉默权可以加强被控方的防御力量, 使其在辩护的策 略和技巧上多了一层选择的余地, 从而也加强了其与控诉方相抗衡的 能力。在一个公正的程序当中,当事人应当拥有自己的武器,他没有 义务去帮助对手获得用以反对自己的武器。 让一个人自己反对自己在 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在道德上是扼杀人性的。 9与拥有国家强制 力作后盾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相比 ,对实际处于弱势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赋予其沉默权 ,平衡控辩审三方地位 ,也体现了司 法制度中的人道精神。 因此, 设置沉默权制度不仅是一个司法公正问 题,更是价值取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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