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无罪推定原则

上传人:磨石 文档编号:55273083 上传时间:2022-02-17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2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浅谈无罪推定原则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浅谈无罪推定原则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浅谈无罪推定原则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浅谈无罪推定原则 摘要 无罪推定原则从何而来?含义是什么?现状如何?从哪几个角度进行分析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无罪推定原则不仅是一条法律原则,而且是最重要的人权准则,从无罪推定原则的来源考察、逻辑分析、规范分析、强化与弱化、在中国的现状五个方面深入地阐述了无罪推定原则。关键字 无罪推定 来源 规范 强化与弱化 现状 在我国无罪推定原则,逐渐被人们认同,从被全面否定到将其基本精神贯彻到立法中确实经历了一个起伏跌宕的认识过程。考察世界范围内无罪推定原则的影响,已从证据法的规则跨越而为一项为国际社会所推崇的人权保护原则。这一跨越不是一 蹴而就的,同样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这一过程凸现了人民对法这一社会现象认识过程的一个侧面,即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价值和功能应该是什么。国内理论界一般将无罪推定原则定位于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原则,这显然是不够的,其所表现的不仅仅是一条法律原则,而且是最重要的人权准则。本文从以下五个角度对这一原则进行分析,以求对此原则的深入理解。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来源考察从历史渊源上看,无罪推定原则起源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出现是与当时的国家统治状况 密切相关的,古罗马是典型的奴隶制国家,而奴隶制国家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个国家文明。由于国家出生阶级统治刚刚确立,社会控制能力较弱,国家公共权力对社会冲突的介入并不深入,“国家承认受到损害的人有获得正义的权利,但当时还仅限于对私人间的复仇加以疏导,限于对复仇规定某些大致的规则,提供不持偏见的裁判员,以监督复仇活动的进行,使之符合这些规则。”。刑事诉讼基本上依然被视为是私人间的纠纷,控诉不是由国家公共权力机关提起,而是由被害人以私人身份直接向审判机关自诉,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地位平等,权利对等。这一结构使得整个弹劾式诉讼模式散发出浓厚的民主色彩,加上原始公社时期残留的原始民主遗风的影响,该模式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和通过民主的方式解决争议,国家审判机关在保障原告一方权利的同时,也重视对被告人的权利的保护。在该模式中的,实行无责任推定原则,使被告一方一开始就享受到无责任推定的利益,免除了证明的责任。但是犯罪毕竟不是仅仅侵犯被害人利益的“私害”,它同时还侵犯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危及现实统治秩序,因此随着封建社会的到来,国家形态已经成熟,统治阶级经验的积累和社会控制能力 的提升,促使国家公共权力对社会冲突处理过程的介入向深入化发展,封建社会实现了司法职能的国有化。司法职能的国有化有利于实现对犯罪的打击和惩罚,因此是诉讼史上的一大进步,但是在封建社会司法职能的国有化也带来了司法集权化的弊端。 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受到刑事追诉的人,未经司法程序最终判决为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之人。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诉讼构造中的诉讼主体地位,使其能运用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与拥有强大追诉能力的国家追诉机关相抗衡。从更深层次上看,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是由西方民主法治国家的性质决定的,西方民主法治国家与封建国家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前者更注重对公民人权的保障,而对公民人权的保障是通过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来实现的。在刑事司法领域,则奉行这样的逻辑起点:刑事诉讼对于法治国家的守法公民来说,实际上是一种沉重负担,公民在诉讼期间将丧失相关生活权益,虽说作为公民有配合司法的义务,但是为保障公民权益,防止随意追诉定罪的“警察国家”的出现,国家在决定追诉时,仍然必须谨慎,必须要有合理的理由,才能对公民展开追诉,提出控告就应当确认已经实施了犯罪,确认这一犯罪应当归咎于某个具体的人,这就要求国家追诉机关必须有一定的证据来指控被告人。在这个意义上所有公民在法律上都被推定为无罪,这一状态延续到诉讼中,在法院判决之前,不能仅仅根据公民涉嫌、涉诉这一事实简单推定公民有罪,是否有罪应由国家追诉机关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由审判机关最终加以认定,被告人本身并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如果公诉机关不能证实被告人犯罪的真实性,那么就应该恢复被告人无罪公民的基本生活状态。二、无罪推定原则的规范分析法律是对某种价值或利益追求的规范性表达,并将其内容客观化为权利义务,无罪推定原则一经载入立法,就具有规范效力和国家强制性,而不仅仅是观念形态和理论意义上原则在法律中的指导意义,要强于它的规范人的行为的意义,这是它与规则的根本区别之处,但原则是作为规则的“灵魂”存在的,其统摄于一系列的规则并贯穿于其中。无罪推定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其同样要以具体的法律规范为根本落脚点,否则不过是“海市蜃楼”。分析无罪推定的制度基础,也应从三个层次去研究即刑事诉讼制度、公民宪法权利和宪法制度、国际人权保护制度。(一)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的具体体现尽管无罪推定作为人权准则这一高度来看待,但并不妨碍我们从刑事诉讼制度为根本出发点来认识它,而这一原则恰恰是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得到最充分的体现。具体内容如下: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应是诉讼主体而不是诉讼客体,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人身自由行为有权提出控告,诉讼权利不能被非法剥夺。2、犯罪的证明责任在起诉人一方,被告没有为自己申辩无罪的责任。指控某人必须以充分的证明为基础,证据的收集由起诉人一方收集和提供,被告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无罪或有罪,但有权提供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被告有权为自己辩护,其不当辩解不应作为量刑时的加重或从重的根据。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沉默权,即在诉讼中有权采取沉默和拒绝陈述。在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的开始,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不得强迫任何人作不利己的供述。讯问中,如果被告人保持沉默,讯问就必须停止。被告人拒绝提供陈述或故意提供虚假陈述不负刑事责任,仅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为被告人有罪。4、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或已有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时,应认为被告无罪。这项又可引申出两条规则:无罪推定规则和疑罪从无规则。无罪推定规则指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时,应推定为无罪,被告人不得被要求对无罪事实举证;疑罪从无规则,亦称有利被告原则,即指已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有罪,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推定为“无罪推定”时应定被告人无罪。5、追诉机关不得违反正当法律程序。违反正当程序从而严重限制或剥夺被告人诉讼权利并导致收集的证据不真实,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证据的收集、审查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以刑讯逼供、引诱、威胁欺骗等方式和其他非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传闻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被告人的辩护权不得被剥夺,被告人应有充分的辩护条件、辩护机会,被告人还有权得到有关问题的完全告知。6、一事不再理。即被告人已经法院生效判决,宣告无罪,追诉机关、起诉人不得就同一事由向法院提出幸事诉讼,即使起诉人重新获得了新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法院也不能受理。(二)无罪推定在公民宪法权利和宪法制度中的体现无罪推定原则已为日本、法国、意大利、加拿大等国载入宪法,作为宪法原则。其意义就已不限于刑事诉讼制度层面上的可,它不仅表现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而且对宪法制度产生了影响。作为宪法权利的无罪推定原则为全体公民平等享有,表现在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人身自由和权利。除依法被法院宣告限制或剥夺,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行使,公民的选举权除依法院判决被依法剥夺,不应当受到限制。非经国家机关的有效命令并经法定程序,公民不得被监禁、拘押、搜身,其住宅不得侵犯,财产不能被剥夺非经法院作出生效的有罪判决,公民不能被称为“罪犯”、“人犯”、“犯罪分子”,依法被宣告有罪但刑罚执行完毕后,公民亦不得被当作罪犯对待,其就业、择居及其权利之行使不得被去被对待,不得受到歧视。不能因公民的出身、宗教信仰、民族、种族、社会地位、居住地不同,而被作为有罪或加重刑罚的根据;对待外来人口应在法定权利上给予同等的保障,这一身份不能被作为有罪或加重刑罚的根据。公民如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除合法的强制医疗外,不得剥夺合法权利;警察运用“警察圈套”诱使公民犯罪的,公民应当被视为无罪。总而言之公民不的被任意地、事实的、名义上被当作罪犯对待。 无罪推定原则的在宪法制度中集中体现在维护国家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上。判定一个公民是否有罪只有审判机关即法院有权代表国家并以法定程序来决定,其他国家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作出,这是衡量法治国家的根本标准。无罪推定原则中就体现了这一点,这就要求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个人的干涉,审判机关在审判中应居中裁决对起诉人的指控和被告人的辩解应同等对待,对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同样重视,审判前对起诉人提交的证据不做实质性审查,以避免先入为主,审判程序、审判组织合法,审判方式一般应公开并采取口头方式。(三)无罪推定原则在国际人权保护中的体现人权保护一般的主要由国内法律实现,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人类共同的准则而成为国际化的制度。无罪推定原则被国际公约作为人权准则,是以对全世界所有的人进行保护为目的,尽管国际公约经一国立法机关的批准才能对该国发生效力,但其指导意义是国际的,是世界性的。国际公约中无罪推定的阐释,其含义和国内法所含应当一致,只是由于其支撑点强调缔约国的一般标准,尤其是强调缔约国境内所含居留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乃至少数民族,少数宗教民众的权利保护,对外国人、无国籍人保护应给予同国内人一致的标准,尤其在刑事诉讼中,不应当采取歧视的态度,也不应采取对等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体现在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具体内容可包括:不因其为外国人、无国籍人而加重其证明责任,诉讼权利和内国人应受平等一致的保护;应当为其提供翻译人员;对未请辩护人的应为之聘请,指定辩护人。无罪推定原则同样应当适用于涉嫌国际犯罪和一国可基于普遍管辖权而追溯的犯罪的被告人的保护。以上三个层次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了分析,从而能看出其具体表现是有区别的。三、无罪推定原则的实体和程序价值分析无罪推定原则是一种既符合又反映刑事诉讼活动规律,又能指引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前进方向的机制。该原则不仅触及刑事诉讼的各方面各层次,最重要的是它所隐含的民主、文明、公正价值,不依附刑事诉讼本身,但却支配刑事诉讼的发展,并留有较多的变革余地。1、民主价值民主作为法律思想从古希腊开始历经世纪变幻,其内容已不仅限于宪政制度,还包括“国家公职人员的民主作风,社会普遍的民主意识”,它首先表现为人的权利,尤其是刑事诉讼中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具有决定性意义。其次表现为对国家权利行使的制约。无罪推定原则是一个国家民主制度的窗口,首先它肯定嫌疑人、被告人的非罪犯地位,强调他不是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客体或工具,而是享有陈述权和辩护权利的主体。其次,无罪推定原则强调嫌疑人、被告人判决前推定无罪的法律地位,因而禁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利或强加其自证其罪的义务。再次,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对国家司法权力进行合理的分工和制衡,一切司法行为都规范在合理的正当的程序内。最后,无罪推定原则还要求司法人员和普通公民及大众媒体形成对待嫌疑人、被告人的正确心理,在其未被判决为有罪前,不得预先对其进行“舆论定罪”。2、文明价值在实现惩罚控制犯罪的目的上,封建专制主义诉讼与现代诉讼具有一致性,但显著的区别是实现这一诉讼目的的诉讼手段差异,正如马克思指出“专制行为的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其不能成其为人”。无罪推定原则在保证程序规则最大限度揭示真相的手段是与现代商品经济适应的公开的、文明的证据证明手段,其中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必须是自愿的或任意的,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不具有入证的资格。同时,司法人员的办案方式和观念应摆脱对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依赖,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应遵循严格的程序条件和期限,禁止不以问供为目的的对嫌疑人、被告人侮辱、殴打、谩骂等行为,违反者予以追究相应责任。3、公正价值无罪推定原则的公正价值在于它为公民免受不公正定罪设置了一个保护机制,即为司法机关追究公民犯罪设置了一个公正的路障,因而被追诉人不仅在法律上仍是无罪而且对其定罪的过程和结果必须是正当的。首先无罪推定原则设定的权利、义务的正确分配,一方面它赋予被追诉人以辩护权为核心的诉讼权利,使侦控机关承担保障这些权利行使的义务,另一方面它又令被追诉人承担接受合法讯问、羁押、公正审判的义务,从而保证司法机关正常行使司法职权。其次,无罪推定原则设置了责任机制,一旦控诉方无法证明被追诉人犯罪,那么该被追诉人还复其正常的公民权利和自由,而如果指控成立,法院作出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则被告人必须接受相应的刑罚处罚。最后,无罪推定原则是保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统一的最佳机制,它一方面对公民的定罪设置了正当程序的限制,另一方面对事实真相的得出设立了积极的控辩机制。 四 强化与弱化-无罪推定原则发展的二律背反现代刑事诉讼法以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为其基本价值目标,在现代法治国家的背景下,这两大价值目标之间是基本相协调的,往往演变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实现了对犯罪的公正惩罚,就意味着保护了社会,保障了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但是,由于内在规定性不同以及作为实现目标的手段的刑事诉讼法资源的有限性,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大价值目标之间依然存在着发生冲突的可能。在遵从惩罚犯罪的传统目标,还是发扬保障人权的现代大旗,立法者往往面临两难的选择。这种价值选择的艰难性在无罪推定原则发展的二律背反现象上体现的尤为充分。一方面由于无罪推定原则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种保护性推定,因此,它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基本人权,基于人权保障的价值目标必然要求强化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但是,另一方面,无罪推定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又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家打击、惩罚犯罪构成了障碍基于惩罚犯罪的诉讼目标,又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弱化无罪推定的内容,在这两种相互冲突的价值目标的推动下,无罪推定原在当代发展呈现出强化与弱化并行的二律背反现象,这尤以法国和英国两国动向最为典型。 法国是大陆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典型代表,该模式突出特点是注重对犯罪的惩罚和控制,而对被告人权利保障则显不足。二战后人权保障思想成为国际潮流,大陆职权主义诉讼开始着手改善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地位。近年来,随着两大法系相互融合的趋势增强,大陆职权诉讼也在借鉴当事人主义诉讼保障人权的经验基础上加大了对被告人权利保障力度,这突出表现在法国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强化。法国民法典、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强化了无罪推定原则。与法国强化无罪推定的措施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作为无罪推定发源地英国却开始悄悄进行弱化无罪推定原则的努力,突出表现在英国对沉默权相关限制规定上。英国对沉默权的限制性改革开始于1971年,当时,基于犯罪形势日益严峻,英国刑事法修改委员会提出了一项报告建议:如果被告在警察讯问时,不回答警察提问,而所提问题又是被告人在法庭辩护时所依据的事实,对当初被告的沉默,法庭可以作出对被告不利的推断;如果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拒绝做证,也应对此作出对被告不利的推断。1988年英国政府在北爱尔兰地区适用的刑事证据法令对沉默权作出了重要限制,除采纳刑事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外,又同时增加了两种情形:一是如果嫌疑人在被发现处或在其人身或衣服上发现有与犯罪有关的可疑物,而嫌疑人不能解释其存在的原因时;二是如果嫌疑人被发现在犯罪现场附近而他又不能解释原因时,法庭可以作出对被告不利的推断。英国议会于1994年11月通过的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也对沉默权作出了重大限制。但这些改革措施只是对沉默权的限制而非就此取消沉默权。无罪推定原则在当代的发展趋势,揭示了惩罚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大诉讼目标间的冲突与融合。在存在价值冲突的情况下,一项制度存废的关键是价值观和价值选择,由于价值选择的主体是有着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和民族,因此各国都是基于本国的具体国情,特别是社会文化背景和政治形势来决定和调整本国的法律政策的。法国强化无罪推定政策是因为作为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国家一直对被告权利的保障的不够,因此有必要以强化无罪推定原则作为突破口来改善被告人在诉讼中的状况。强化无罪推定原则是法国根据本国国情而对刑事司法政策调整的结果,而英国作为英美法系当事人诉讼主义长期以来对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偏重,却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府打击犯罪的力量,在社会治安状况良好的情况下,这一矛盾冲突还不明显,但在社会治安状况恶化的情况下,这种矛盾的尖锐就突现出来了。应当说任何国家的统治阶级的首要任务都是维护统治秩序,因此,英国基于犯罪猖獗的事实,作出限制沉默权的措施并不令人意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刑事司法政策的调整是一种有限的调整,而不能违背刑事诉讼自身的规律。英国基于社会治安状况恶化可以弱化无罪推定原则却不能否定无罪推定原则,可以限制沉默权却不能完全取消沉默权。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种公理性原则是刑事诉讼机制内在规律的反映,代表刑事诉讼发展的科学化、民主化趋势,是不容违背的。五 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现状分析无罪推定原则是否是一项诉讼原则已被规定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在国内存在很大争议。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对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其中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对此规定认识不统一:最高法院认为是“罪从判定”原则,最高检察院认为是“无罪推定原则”,一些学者认为,它体现的是一种没有全部到位的无罪推定原则。也有教材认为“法院统一定罪”原则。或直称“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产生分歧的原因在于第十二条没有赋予被告人沉默权,而且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一规定显然是认为犯罪嫌疑人有义务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违反义务必然要承担责任。承担责任就可能导致惩罚,而刑法学界许多学者认为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应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刑事诉讼法这一规定与无罪推定要求是不一致的,也显然违背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规则,在一定程度也若化了无罪推定原则的人权保障机能。但总体上说现行立法贯穿了无罪推定的精神,因而应当认为第十二条为无罪推定原则,尽管很不完善,还不到位。无罪推定原则在立法上的规定不尽如人意,在现实生活中也贯穿的不彻底。我国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制度属于纠问式模式,被告人的口供被作为定案的主要证据,刑讯逼供合法化,对口供也达到了近乎迷信的程度。虽然建国以来这种状况有很大改观,但是积习很难从人们观念中消除掉,加之权力本位意识的延伸,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屡有发生,刑讯逼供导致的冤案、错案也是不绝于耳。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强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应当说公安、司法人员观念的转变和提高,但现实中仍旧有一些人意图规避法律,限制乃至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产生这种状况有很多原因,无罪推定原则观念意识的淡薄是其主要原因。其实无罪推定在观念上的指导意义远远超越了其在规范中的表现。之所以一些握有司法权力的人员奉行着有罪推定,其症结在于对公共权力的认识不清,人权观念的贫乏,程序的漠视。一国公权力的行使对所有公民都应当是一视同仁,公权力不应当是多数人施以暴政的手段,也不是多数人对个人的报复,更不是少数人的所有物。只有个人违反了人们共同的生活规则,才能受到公权力的惩罚,而这一违反必须是一定程度上的违反。法律“是以对人性的某些要求和能力的考虑为基础的”,否则它就会行不通。尽管某一法律制度对人权的体现会随时代和人的要求不同,但没有对人权加以体现的法律制度是很少见的,现代文明对人权的表现已是淋漓尽致,并在很大程度上为各国立法确认和保护。我国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是束缚人权的,因而人权观念发展比较缓慢,这就要求执法者和司法者人权观念的提高,依照法律去对公民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而不是相反,“程序正义”应被人们所充分认识。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立法中被基本的得以体现,反映了我国法制进步的一个很大跨越,尽管现实中这一原则的贯彻尚需进一步的努力。法治的实现不仅在于立法完善,更主要在于其现实的运作,而法律的实效是检验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准。无罪推定原则的全面贯彻在立法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司法制度也要予以必要的改革,而最重要的首先是公安、司法机关及其人员观念的提高。本文从五个角度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了分析,力求人们对此原则有一个较全面深入的了解。无罪推定原则不仅是一条诉讼法原则,更是一条人权保障准则,以此唤起人们的人权意识,也希望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有所启发。参考文献1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 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M) 罗结珍 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2陈林林 无罪推定原则思考(J) 法律科学1995 3龙宗智 英国限制刑事沉默权措施(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94黄道 铁犁 无罪推定在中国的命运(J) 法学19975 樊崇义 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6程卫东 严军兴 刑事诉讼法通论(M) 法律出版社 19967卓泽渊 法律价值 重庆大学出版社 19948马克思 恩格斯全集 人民出版社 1960 15 / 15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分类 > 论文指导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