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编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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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2013-10-15实施2013-07-15发布ICS 01.120A00备案号:DB44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T 11482013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Drafting specification of operations manual of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items27 / 32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目 次前言IV引言V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要求25 要素的设置26 要素的起草46.1 通则46.2 标准名称46.3 审批要素46.3.1 事项名称和代码46.3.2 受理范围46.3.3 办理依据56.3.4 实施机关56.3.5 审批条件56.3.6 申请材料56.3.7 审批证件66.3.8 审批时限66.3.9 审批收费76.3.10 审批咨询76.4 审批人员76.5 审批流程图86.6 通用审批流程86.6.1 通则86.6.2 取号及电话(网上)预约86.6.3 申请86.6.4 受理96.6.5 审查106.6.6 决定166.6.7 证件制作与送达166.6.8 决定公开176.7 其他审批流程176.7.1 概述176.7.2 依申请变更186.7.3 延续186.7.4 补证186.7.5 依申请注销186.7.6 转让186.7.7 依申请撤销196.7.8 依职权注销196.7.9 依职权撤销196.7.10 主动变更或撤回196.7.11 中止审批或终止审批206.8 审批服务206.8.1 审批服务基本要求206.8.2 审批进程查询206.9 监督检查216.9.1 通则216.9.2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通则216.9.3 书面检查216.9.4 实地检查216.9.5 定期检验226.9.6 抽样检查、检验、检测226.9.7 年检236.9.8 诚信档案236.9.9 分类监管246.9.10 投诉举报246.9.11 结果处理246.10 表单及文书25参考文献26前 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佛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广东省信息中心。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熊勇、黄建平、陈华江、吴青川、黎巧能、黄娟、陈思嘉、郑大鹏、陈丽君、卢海英、陈智斌、雷宗光。引 言“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是为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实施业务过程而制定的一类标准。本标准以GB/T 1.1关于标准编写的基本要求为基础,通过对“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的要素设置及各要素应具有的基本内容作出规定,旨在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的编写,达到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行为和提高审批效率的目的。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编写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的基本要求、要素的设置和要素的起草。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的编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526 信息处理数据流程图、程序流程图、系统流程图、程序网络图和系统资源图的文件编制符号及约定DB44/T 1146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3 术语和定义GB/T 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行政审批事项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items列入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的审批事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2业务手册 operations manual针对具体的行政审批事项,用以规范行政审批实施业务过程而制定的标准。3.3实施机关 implementation organ实施行政审批的组织,包括具有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和受委托机关。3.4被授权组织 authorized organization 受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审批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3.5受委托机关 entrusted organ受具有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委托,并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3.6申请人 applicant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个人或组织。3.7被审批人 approved applicant已被批准行政审批的个人或组织。3.8受理人 transactor实施机关内被指定负责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工作人员。3.9审查人 examiner实施机关内被指定负责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查的工作人员。3.10决定人 decider 实施机关内具有行政审批决定权的工作人员。3.11行政审批服务 administrative approval service在行政审批实施的过程中,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求,为其提供帮助或者办理有关事务的行为。包括行政机关提供的服务,以及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等提供的服务。3.12常规要素 conventional elements业务手册中采用与一般标准相同的起草规则的要素。3.13特定要素 specific elements业务手册中除采用与一般标准相同的起草规则外,还需采用特定的起草规则的要素。4 基本要求业务手册的编写应遵守GB/T 1.1的规定,并符合本标准的要求。5 要素的设置业务手册的要素应按表1设置和排序。其中可选要素可根据具体行政审批事项的实际情况选择。表1 业务手册的要素设置一级要素二级要素a类型封面必备国际标准分类号(ICS)必备中国标准分类号(CCS)必备备案号必备标准标志必备标准层次名称必备标准编号必备标准名称必备标准英文名称必备发布日期必备实施日期必备发布机构必备目次可选前言必备引言可选标准名称必备表1 业务手册的要素设置(续)一级要素二级要素a类型范围必备规范性引用文件可选术语和定义可选符号、代号和缩略语可选审批要素必备事项名称和代码必备受理范围必备办理依据必备实施机关必备审批条件必备申请材料必备审批证件必备审批时限必备审批收费必备审批咨询必备审批人员必备审批流程图必备通用审批流程必备取号及电话(网上)预约可选申请必备受理必备审查必备决定必备证件制作与送达必备决定公开必备其它审批流程可选依申请变更可选延续可选补证可选依申请注销可选转让可选依申请撤销可选依职权注销可选依职权撤销可选主动变更或撤回可选中止审批或终止审批可选审批服务必备审批服务基本要求可选审批进程查询必备监督检查必备表1 业务手册的要素设置(续)一级要素二级要素a类型书面检查可选实地检查可选定期检验可选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可选年检可选诚信档案可选分类监管可选投诉举报可选结果处理可选表单及文书必备规范性附录可选资料性附录可选参考文献可选索引可选表中黑体表示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的特定要素,其余是常规要素。a 二级要素以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再细分为下级要素。6 要素的起草6.1 通则业务手册中各要素应按GB/T 1.1给出的起草表述规则和编排格式进行起草,其中特定要素还应同时符合本章以下各条的要求。在一般情况下,一个特定要素在以下条文中被明确为必备要素或可选要素时,该要素的名称应作为业务手册中的章(或条)的标题。以下条文规定的时限天数以阿拉伯数字后跟“日”的格式列出,如果所规定的天数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则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且承诺时限不得超过法定时限;如果所规定的时限天数不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则该天数为“工作日”。6.2 标准名称业务手册的名称即标准名称,应以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和“业务手册”的组合列出。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应与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机构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一致。示例:xxxx许可证签发业务手册。6.3 审批要素6.3.1 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和代码”是必备要素。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应与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机构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一致;行政审批事项代码采用DB44/T 1146规定的基本码。示例: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城市道路命名、更名、销名审批;编码:118501001。6.3.2 受理范围“受理范围”是必备要素。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列出此项行政审批事项适用的申请人、申请内容及申请条件。6.3.3 办理依据“办理依据”是必备要素,应列出实施该项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款、项的内容,但涉密的除外。必要时,可以引用的方式,在资料性附录中列出作为办理依据的各类文件的目录。6.3.4 实施机关“实施机关”是必备要素,应列出办理该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机关的的名称、类别、权限等相关信息,并应明确:实施机关内需要两个以上内设机构分别办理的审批事项,应划定内设各机构之间的审批权限边界,指定一个内设机构牵头办理,明确每个审批环节的前后置条件、办理时限等;需由两个以上同级实施机关审批的事项,由负有直接责任的牵头实施机关统一受理,并负责将有关信息资料转送或告知其他实施机关,原则上,相同的内容由一个实施机关审定后,其他实施机关不再重复审查;涉及两个层级实施机关审批的事项,按照简化审批层级和审批手续的原则,下放下级实施机关审批;确需上级实施机关审批的,下级实施机关应简化程序,及时转报;实施机关为受委托的,应在标明其名称的同时,注明委托机关。6.3.5 审批条件“审批条件”是必备要素。所列出的审批条件应具体客观,不应有笼统含糊的规定。应针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各项基本业务(如新办、依申请变更、延续、补证、依申请注销、转让、终止经营等)的具体要求,列出对申请予以批准的条件或不予批准的情形。对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审批条件的事项,在列出审批条件的同时,应注明:实施机关对于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审批申请,应予以批准;实施机关对于相同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应作出相同的处理决定;某些条件是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款所作的必需的合理的细化;某些条件是对技术性较强的行政审批事项所制定的审批技术规定。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审批条件的事项,在列出审批条件的同时,应注明这些条件由本业务手册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增设条件。对有数量限制但不适合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的行政审批,应列明:具体审批数量;限制条件;限制方式;公布限制数量的时间及方式。示例:本项行政审批数量为中心城区每年每区不超过xx个,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实施审批。审批数量的变动每半年公布一次。涉及制定专业规划、发展计划、技术标准、产业目录、合理布局规划等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列出办理前应完成规划制定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描述、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表格等。6.3.6 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是必备要素,应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申请材料目录的形式,列出申请人申请行政审批各个环节所需提供的全部材料,包括相关证件,但不应列出与行政审批无关的其他材料。如果某些环节所需提供的材料需要上一个环节通过后才能获得,则应在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中明确列出。同时还应规定申请材料的形式标准(纸张、装订方式等要求)和对材料提供的要求,包括:未列明的申请材料不应要求申请人提供,或者作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理由。申请材料能从一个途径提供佐证的,可不再从其他途径提供;其他审批环节已提供的材料,本环节办理时不再要求提供;上级机关审查下级机关上报的行政审批申请,不应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申请变更、延续等的,申请人可仅就发生变更的事项或者情况提供相关的材料,已提供过的材料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提供。申请材料目录的内容应包括材料名称、性质(原件或复印件)、数量、分类(纸质或电子版),以及对提供的每份材料的具体要求;根据工作需要,还可增加其他内容。对于申请材料中需提供其他部门的审批证件的,应注明该证件的核发部门。示例:a) 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xxxxxxb) 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文件要求1xxxxxxxxxxxxxx需要网上提交PDF格式的材料2xxxxxxxxxxxxxx(1)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并通过年检;(2)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6.3.7 审批证件“审批证件”是必备要素,应列出证件的类型、名称和内容。应将审批证件的样本作为业务手册的附件附后。列出的行政审批证件的类型一般包括:a) 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b) 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c) 实施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d)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对于与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审批证件有效期限的,应规定审批证件上或标签、印章上应注明有效期限;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有效期限的,应规定审批证件上或标签、印章上不应注明有效期限。审批证件注明有效期限的同时,还应注明在有效期届满前,被审批人提出延续申请的相关说明。示例:审批证件为xxxx许可证,证件有效期3年。被审批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xxxx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xxxx许可证有效期届满xx日前提出申请。6.3.8 审批时限“审批时限”是必备要素。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时限的,应列明法定办理时限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款。如果实施机关认为可以缩短行政审批办理时限并作出书面承诺时,应列出承诺办理时限。承诺办理时限不得超过法定办理时限。对有数量限制、需要通过竞争方式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有时间限制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集中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列出申请时限、集中受理时限和法定办理时限承诺办理时限。审批时限日期的格式要求见6.1。属于当场决定的,办理时限应注明“当场办结”。示例:申请时限:xx日受理时限:xx日法定办理时限:xx日承诺办理时限:xx日6.3.9 审批收费“审批收费”是必备要素。如果属于收费的审批事项,应列出收费环节、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减免收费的情形、以及缴费的时间、地点。如果属于不收费的审批事项,应列明“本审批事项不收费”。示例1:收费环节:xxxx。收费项目:xxxx。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法第x条第x款第x项,广东省xx局关于xxxx收费的通知)(粤xx(2010) xx号)。收费标准:审查费:xx元(申请人在申请时向广东省xx局交付);检测费:xx元(企业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减免收费的情形:xxxxx。缴费时间:xxxx,xx:xxxx:xx。缴费地点:xxxxx。示例2: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6.3.10 审批咨询“审批咨询”为必备要素,其内容可包括: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有义务准确、可靠地答复行政审批申请人的疑问。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提供的信息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实施机关应视为符合规定,不得拒绝接受。咨询途径。实施机关应明确咨询的途径,包括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网上咨询(包括实施机关网页咨询、政务微博)、电子邮件咨询、信函咨询等。应列出各种咨询方式的地址、电话号码、网址、资讯邮箱等。对可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的,应列出咨询的时间,并向社会公开。如有变更,应及时向社会公告。咨询工作程序及回复时限。实施机关应建立咨询工作程序,对于窗口咨询的,应当场予以回复;对于电话咨询的,可以当场回复的应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明确的回复时限内以电话的形式回复,有条件的可建立电话录音;对于网上咨询的,应在明确的回复时限内回复;对于书面咨询的,应在明确的回复时限内提供具体书面答复凭证。行政审批咨询库。实施机关应对申请人或被审批人咨询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明确统一、标准的答案,建立行政审批咨询库。对于涉及咨询库中没有列入的问题,可提交实施机关内部相关业务机构研究制定答复口径再予以答复,并纳入咨询库。行政审批咨询库应及时更新。咨询文书和反馈时限。6.4 审批人员“审批人员”是必备要素,应列出对从事本项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的资格要求,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上、业务上等方面的条件及资格限制;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接受过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及考核;其他应具备的特殊要求。6.5 审批流程图“审批流程图”是必备要素。应将审批办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以流程图的形式列出,包括外部流程图和内部流程图。外部流程图包括法定关键步骤和环节以及时限要求,可按照简化和缩短后的时限编制;内部流程图应按照外部流程图确定的基本程序和时限要求,将外部法定流程中规定的步骤和环节,细化到实施机关内部办理的岗位,明确每一个岗位的岗位名称、工作职责、时间期限等。审批办理的流程图包括通用审批流程图(含当场决定流程)和其他审批流程图;监督检查的流程图包括书面检查流程图、实地检查流程图、定期检验流程图、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流程图、年检流程图、投诉举报流程图。流程图应由表示审批办理和监督检查的环节、符号、简单的说明性文字和流线组成。流程图所使用的符号按GB/T 1526的规定执行。6.6 通用审批流程6.6.1 通则通用审批流程的表述包括取号及电话(网上)预约、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证件制作与送达和决定公开等内容。需要时,通用审批流程可以与其他审批流程(见6.7)合并。表述通用审批流程或通用审批流程与其他审批流程合并的流程的章(或条)标题,应为“审批流程”。6.6.2 取号及电话(网上)预约“取号及电话(网上)预约”为可选要素,可列出由实施机关根据所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实际情况,为申请人提供在服务窗口取号及电话(网上)预约的服务方式,包括预约电话号码或网上预约网址。6.6.3 申请6.6.3.1 通则“申请”是必备要素,应列出申请环节所涉及的各要素,包括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的公开、申请接收、登记、申请编号、收件凭证送达以及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的相关要求,包括6.6.3.26.6.3.7给出的具体内容。6.6.3.2 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的公开应列出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见6.3.2和6.3.6)在政府网站和受理窗口予以公开的具体方式。属于并联审批的,应要求各并联审批实施机关将受理范围与申请材料目录在各自的政务网站予以公开,同时应在统一受理窗口将受理范围与申请材料目录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一并予以公开。行政审批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要求实施机关在其政务网站上公开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下载打印,同时在受理窗口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6.6.3.3 申请接收应列出申请材料接收方式,包括窗口、信函、传真、网络接收等,以及与接收方式相应的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名称、地址、邮编、传真号码、网址、接收时间等,同时注明对各接收方式的要求及适用情形。实施机关委托有关单位接收的,应注明委托单位的信息。对实行并联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应注明由牵头实施机关统一接收行政审批申请,并将申请材料分发到参与审批的各实施机关。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信函、传真的方式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受理人负责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接收。对实行并联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牵头实施机关的受理人负责该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的接收;依法或按规定需要申请人到实施机关办公现场申请的,实施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通知申请人到办公现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政府网站自动接收申请材料,其中并联审批事项由政府网站自动转发到牵头实施机关。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受理人可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核对。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人还应要求受托人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受理人应留存申请人、申请人的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对于通过网上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通过网页提示申请人根据网上办理的要求上传所有申请材料以及相关证件的电子版。6.6.3.4 登记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政府网站在接收申请材料后自动进行登记。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信函、传真及其他法定方式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6.6.3.5 申请编号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式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即时提供申请编号。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政府网站在完成申请材料登记后自动生成一个申请编号,供申请人查询。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实施机关应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编号的获取方式。若实施机关可提供取号及电话(网上)预约服务的,则申请编号应与通过取号或电话(网上)预约的方式(见6.6.2)所取得的编号合为同一个号。6.6.3.6 收件凭证 受理人通过接收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申请人通过网络、信函或传真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受理人应进行登记,并以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收件凭证获取方式,其中通过网上办理的,应说明申请人可自行在网上下载打印。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其中,以信函、传真的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件时间以签收时间为准。6.6.3.7 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实施机关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告知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或者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告知申请人需符合申请的法定形式。6.6.4 受理6.6.4.1 通则“受理”是必备要素,应列出受理岗位职责和权限、受理范围、受理时限、受理文书及受理作业各环节的要求。受理作业环节一般包括受理审核、补正材料、受理决定、审查方式确定和收件转办等,其要求应包括6.6.4.26.6.4.6所给出的具体内容。6.6.4.2 受理审核受理人应以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见6.3.6)为依据,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6.6.4.3 补正材料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自出具收件凭证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提出全部补正要求,制作补正材料通知书,加盖本实施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后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需要使用已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予以登记。如果通过网上办理行政审批手续,补正材料通知书应在网上出具并可供申请人打印,同时以短信提醒的方式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的,即为申请已被受理。实施机关应在补正材料通知书中明确完成申请材料补正的具体时限。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6.6.4.4 受理决定行政审批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制作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不予受理,制作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包括不予受理理由(其中属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还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受理的机关名称),向申请人送达。在作出受理决定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部门应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申请人签收撤回材料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实施机关认为有需要的,可以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受理送达的形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对于网上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若符合受理条件,网上应自动生成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供申请人打印,同时以手机短信提醒的方式告知申请人;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网上应自动生成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供申请人打印,同时以手机短信提醒的方式告知申请人。6.6.4.5 审查方式确定对于需要进行审查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在出具受理通知书时,应将审查方式一并告知申请人。6.6.4.6 收件转办实施机关内部之间相互转办业务,应明确转办的工作时限,办理正式转办业务文件凭证,并加盖相应印章。6.6.5 审查6.6.5.1 通则“审查”是必备要素,应列出所需采用的审查方式(见6.6.5.2)和要求。所列的审查方式,应按简化流程、提高效率的原则,根据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选择若干种方式。除必须集体审查外,实施机关内部应当由一个岗位负责审查,不得多环节或者以审核、复核等名义多层级审查。采用各审查方式进行的审查应符合6.6.5.36.6.5.11的规定和要求,并根据审批条件提出审查意见。6.6.5.2 审查方式行政审批的基本审查方式包括:a) 书面审查;b) 实地核查;c) 招标与拍卖;d)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e) 专家评审;f) 技术审查;g) 听证;h) 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i) 集体审查;j) 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查方式。对于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专家评审和技术审查等技术性审查方式,应规定此类审查应交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实施机关不得以任何手段干预第三方审查过程,影响其审查结果。示例1:本审批事项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均由xxxxxx(核查机构名称)实施。示例2:本审批事项采用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实地核查由xxxxxx(核查机构名称)实施。产品检验由申请人在清单中自行选择检验机构并按要求送检。6.6.5.3 书面审查对书面审查的规定和要求应包括:a) 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审查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b) 审查时限。在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后的1日内,应指定审查人进行审查。c) 审查内容。应主要审查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齐全。对书面审查应进行量化,明确审查内容、要求、方法、判定标准等,据此制作书面审查量化表,作为具体实施审查的依据。d) 审查结论。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应作出符合的结论或提出采取其他审查方式进一步审查的意见;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在作出不符合结论的同时,应提出具体理由、改正内容和复查时间。审查人应将审查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e) 审查报告。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应编制审查报告和审查材料表。6.6.5.4 实地核查对实地核查的规定和要求应包括:a) 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依据。b) 岗位职责和权限。c) 实地核查的时限。d) 核查人员的确定及人数。核查人员应由两名以上审查人担任。e) 实地核查规则及量化表。应明确核查内容及要求、核查程序、核查方法、判定标准等。核查内容仅限于审批条件所要求的范围,并进行量化,制作行政审批实地核查量化表,作为具体实施核查的依据。f) 实地核查准备。实施机关应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实地核查通知书,向申请人告知核查时间。核查人员应熟悉和了解实地核查的有关内容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准备好实地核查所需的专业测试工具、设备及取证工具、设备,以及实地核查所需文书。g) 实地核查的实施。核查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出示表明身份的证件和说明理由,核查过程应制作实地核查笔录。全部内容核查完成后,核查人员应将实地核查笔录提请申请人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在笔录上签署。申请人拒绝签署的,核查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拒签情况。如果实地核查通知书送达无效且无法上门进行核查的,应在核查笔录中签署核查意见;对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核查人员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完成核查事宜的,可申请办理延期或中止审批。f) 实地核查结论的确定。对经核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核查人员应作出符合的结论;对经核查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核查人员在作出不符合结论的同时,应提出具体理由、改正内容和复查时间。核查人员应将核查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g) 实地核查报告。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形和需要编制实地核查报告和实地核查提交的材料表。6.6.5.5 招标与拍卖对招标(拍卖)的规定和要求应包括:a) 需要进行招标(拍卖)的依据;b) 岗位职责和权限;c) 招标(拍卖)的时限;d) 招标(拍卖)启动条件;e) 拍卖方案及拍卖保留价、起叫价和底价的确定程序;f) 招标代理(委托拍卖)机构名单;g) 招标(拍卖)公告及发布招标(拍卖)公告的媒介;h) 招标(拍卖)文件;i) 招投标评分标准;j) 投标(竞买)人资格条件;k) 投标人申报(竞买人资格审查)材料;l) 投标(竞买)人资格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m) 招标投标评审专家条件、评审专家名单、确定评审专家程序;n) 开标、评标、中标(拍卖)程序、废标标准;o) 招标(拍卖)期限;p) 投标履约(竞买)保证金标准;q) 通过招标(拍卖)取得许可证的经营时限;r) 招投标(拍卖)文书。6.6.5.6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对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的规定和要求应包括:a) 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的依据。b) 岗位职责和权限。c)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的时限。d) 承担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的机构的条件,确定承担机构的程序,承担机构的名单及联系方式。e)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机构的选择,由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提供的承担机构名单进行选择。f)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其制定机关。g)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实施。承担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机构自受理申请人委托之日 起5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需要在承担机构设置的固定场所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除特殊工作场所外,应允许申请人在场。需要到实地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应提前通知申请人。h) 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取得特定资格的其他法定条件。i) 需要考核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考核时间、标准、等级等有关的事项。j)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结果的形式及结果公布的方式。6.6.5.7 专家评审对专家评审的规定和要求应包括:a) 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依据。b) 岗位职责和权限。c) 专家评审的期限。d) 评审专家的条件。e) 评审专家库。应针对本行政审批事项设立评审专家库,由涉及该项行政审批事项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不得在申报中介机构、相关企业任职或兼职。聘任评审专家时,可由专家所在单位推荐、两名以上专家署名推荐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推荐,也可由实施本审批事项的实施机关直接提名,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评审专家应实施动态管理。一般评审专家聘用期不得超过5年。聘用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f) 评审专家名单确定程序。应按照随机原则,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参加评审会议的专家和备选专家。备选专家人数不少于评审专家人数。实施机关应在评审会议开始前5日内通知参会专家。入选评审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议时,应从备选专家名单中按专业依次补充选取。每次评审会议应至少更换约四分之一的评审专家。评审专家不得连续三次参加评审会议。g) 专家评审内容及量化表。应明确专家评审内容、要求、方法、判定标准等。评审内容应仅限于审批条件所要求的范围,并进行量化,制作专家评审量化表,作为具体实施评审的依据。h) 专家评审材料表。应明确提交专家评审的全部材料。i) 评审会议组织。应明确专家评审会议的组织形式和议程。评审会议不公开举行,申请人不参加评审会议。实施机关不得事先公开专家名单。评审专家对申报资料及评审中讨论的评审意见和其他有关情况应予以保密,不得抄录和外传,不得向申请人公开本人参加会议的信息或透露其他参加评审会议的专家名单及会议日程等,不得以评审专家名义进行相关商业性活动。评审会议结束后应形成评审结论和评审报告。6.6.5.8 技术审查对技术审查的规定和要求应包括:a) 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依据。b) 岗位职责和权限。c) 审查时限。d) 技术审查机构的条件。应针对本行政审批事项设立技术审查资源库,录入具备该项行政审批事项技术审查相应资质的技术审查机构的基本信息。每个机构的基本信息应包括:服务职责、业务范围、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执业纪律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等。未进入技术审查资源库的机构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实施机关不得作为审批依据。e) 确定承担技术审查机构的程序。应通过电脑摇号方式在技术审查资源库中选出3至5个技术审查机构,并调出其全部信息,供申请人选择,由申请人确定其中一个技术审查机构。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技术审查机构的,从其规定。f) 技术审查内容及量化表。应明确技术审查内容、要求、程序、方法、判定标准等。审查内容应仅限于审批条件所要求的范围,并进行量化,制作技术审查量化表,作为具体实施审查的依据。g) 技术审查的实施。承担技术审查的机构应与申请人订立合同,明确责任、时限、服务收费等。技术审查机构应按规定程序从事技术审查,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与申请人协商并征得申请人的同意。技术审查机构在接收技术审查相关材料时或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不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对材料有缺失但不影响技术审查的,应予以完成审查,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审查结束前补齐;对于材料中非关键性内容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在审查过程中由于实际情况变化须增加或减少收费数额的,应与申请人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技术审查结束,审查机构应形成技术审查结论和技术审查报告。h) 对技术审查结论的处理。实施机关对技术审查机构按规定出具的技术审查结论和技术审查报告 应予接受,无法定理由不得要求行政审批申请人重新选择技术审查机构,或者要求技术审查机构重新出具。因技术审查机构本身原因需更换技术审查机构的,应按规定重新选择。i) 不良记录档案。实施机关对技术审查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应予以记录,建立不良记录档案。技术审查机构及执业人员在一年内一次被记入不良记录档案的,应从技术审查资源库中清除,3年内不得重新进入技术审查资源库。技术审查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和被清除出技术审查资源库的名单,应对外公布。技术审查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 在负责技术审查的过程中收受贿赂; 2) 在技术审查过程中由于技术失误而导致审查结果错误; 3) 以某种理由故意提高审查条件、扩大审查范围。 6.6.5.9 听证对听证的规定和要求应包括:a) 需要进行听证的依据。在下列情形下的行政审批应组织听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听证的;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 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实施机关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b) 岗位职责和权限。c) 听证的时限。 d) 听证的申请和受理。行政审批审查人在审查过程中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听证申请,实施机关应予受理并组织听证。e) 听证前期准备。实施机关行政审批审查人接收到听证申请后,应按照规定移送本机关法制机构组织听证。法制机构应制定至少两套以上听证方案,明确听证议题、议程、时间、场所、听证小组和听证参加人的范围及报名规则、截止期限等内容,并按照本机关行政审批听证制度的规定,成立听证小组。听证小组成员应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其中听证员设名至名,书记员设名。听证参加人应包括:行政审批的审查人、申请人及其代理人、该审批事项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其他有关的人员。听证参加人的组成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比例和要求,确保听证的公平、公正,确保利害关系人的代表性和均衡性。f) 听证的通知与送达。法制机构应制作行政审批听证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小组应制作行政审批听证通知书或者行政审批听证公告,并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送达或者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g) 听证的实施和听证程序。实施机关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机关行政审批听证制度规定组织听证会,制作行政审批听证笔录。听证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1) 书记员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2)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员、书记员,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内容,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3) 听证调查、听证辩论、听证陈述等;4) 听证员、书记员在听证笔录上签名;5)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6) 听证主持人应根据听证笔录,提出是否准予行政审批的意见,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并签名。听证意见与原审查人意见不一致的,应说明理由。 h) 听证会参加人所提意见的回应。i) 延期听证、中止听证和终止听证的情形。j) 听证意见的处理。听证小组应按照本机关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将听证笔录以及听证意见报送行政审批决定人作出决定。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听证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6.6.5.10 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对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应包括:a) 需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依据。b) 岗位职责和权限。c) 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时限。d) 利害关系人的确定。行政审批事项是否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或公众利益,法律、法规或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应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确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做出明确规定的,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的规定,并依照规定执行。e) 利害关系人的告知。审查人在审查过程发现,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自发现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利害关系人送达行政审批陈述申辩告知书。有数量限制的行政审批,多个申请人同时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实施机关拟对其中一部分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前,应告知其他申请人并听取其意见。f) 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实施。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和申辩,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实施机关审查人应按照本机关相关规定组织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听取意见后,应制作行政审批陈述和申辩笔录,并向利害关系人送达。6.6.5.11 集体审查对集体审查的规定和要求应包括:a) 需要进行集体审查的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审批事项,应采取集体审查形式办理:重大或情况复杂的;自由裁量权较大的;决定人认为需要提请集体审查的;实施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需要集体审查的;其他需要集体审查的。b) 岗位职责和权限。c) 集体审查内容。应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的规定。d) 审查形式。集体审查实行会议审查形式。e) 审查时限。f) 审查程序。对需要进行集体审查的审批事项,审查人应完成书面审查和其他形式的审查并形成初审意见,以及对该事项是否予以批准的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提交集体审查会议进行讨论,最后形成审查意见。g) 审查记录。集体审查会议应制作审查记录,作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依据之一,并与申报材料一并归档。集体审查记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集体审查的审批项目; 集体审查日期; 集体审查会议主持人、参会人员: 参会人员审查意见及签名; 主持人意见。h) 审查结果的处理。集体审查实行合法性一票否决制。凡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不予审批。集体审查结束后应形成审查意见报送行政审批决定人作出决定。6.6.6 决定“决定”是必备要素,应当根据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由指定决定人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对行政审批决定的规定和要求应包括: a) 行政审批决定的权限。依据行政审批事项采取的审查方式的不同,行政审批决定的权限可作如下设置:1) 经授权可以由受理人当场进行审查和作出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受理人可当场作出审批决定。2) 经授权由审查人在完成书面审查后可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查人可当场作出审批决定。3) 经书面审查并依据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结果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事项,经授权审查人可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4) 经书面审查并完成实地核查、招标、拍卖、考试、考核、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中的任一种方式审查的事项,由审查人签署意见,由决定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4) 完成集体审查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决定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b) 行政审批决定结论的确定。应列出通过、暂缓通过、整改、不通过等结论的具体判定准则。在作出任一种决定时,应列出明确的理由。需要时,应列出与行政审批决定相关的附加规定。所列行政审批决定的附加规定应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如果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对于有裁量权的行政审批,在裁量权范围内可以附加规定;没有裁量权的行政审批只有在为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情况下才可附加规定。附加规定的情形包括:1) 附期限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只在规定的时间才生效。2) 附条件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因将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而生效。3) 保留废止权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此种决定在作出的同时保留将来废止的可能性。4) 附义务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此种决定在作出的同时课予当事人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5) 附内容限制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此种决定在申请人虽符合全部行政审批条件但因客观条件限制又不能全部满足申请人要求时作出。c) 行政审批决定的时限。行政审批决定应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10日内作出,并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行政审批证件。d) 行政审批决定文书等。6.6.7 证件制作与送达6.6.7.1 通则“证件制作与送达”是必备要素,应列出业务描述、岗位职责和权限、制作、送达方式和时限、无法送达的处理、文书、材料归档的内容、要求和时限等。应规定实施机关颁发、送达行政审批证件时,不应附加条件,不应要求被审批人履行与该项行政审批无关的义务。6.6.7.2 证件制作对于适用当场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规定实施机关授权办理机构(窗口机构)制作加盖本机关印章的行政审批证件。对于适用当场决定以外方式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规定实施机关可以授权办理机构(窗口机构)制作加盖本机关印章的行政审批证件,也可以决定由本机关承办业务机构制作加盖本机关印章的行政审批证件。证件内容的制作应符合6.3.7的规定。6.6.7.3 证件送达主体应规定行政审批证件的送达遵循“谁制作、谁送达”的原则,由制作主体予以送达。6.6.7.4 送达方式和时限对送达方式和时限的规定应包括:a) 对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实施机关应制作准予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行政审批证件,向申请人当场送达。b) 除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以外,实施机关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由制作行政审批证件的机构将行政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其中,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c) 行政审批证件可以通过邮寄、申请人自行领取、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d) 送达机构采用邮寄方式送达行政审批证件的,应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并附送达回证,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封面写明行政审批证件的名称。送达机构应及时向邮政部门索要证明申请人签收的邮政部门回执。e) 申请人自行领取行政审批证件的,送达机构应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收件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并予以签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送达机构应要求受托人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签收。送达机构应留存申请人、申请人的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f) 送达机构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行政审批证件的,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的,即视为送达。g) 属于并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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