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应税利润和会计利润差异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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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论应税利润和会计利润差异的会计处理简要内容(论文提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种种区别,因而产生了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这两个关系密切的概念。会计利润是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核算而得出的一个时期缴纳所得税前的利润总额。应税利润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它是企业申报纳税和税务机关核定企业应纳所得税的直接依据。会计和税收属于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且它们在核算目的、核算口径、计量方法均有很大区别,从而使得同一企业在同一时期按会计方法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利润之间存在差异。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的差异对企业的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本文拟对这种差异的会计处理进行浅性探讨。关键词:会计利润 应税利润 差异 会计处理指导老师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学员姓名 专业会计学函授站 通讯地址 邮编 单位 家庭 E-mail 电话 xx大学毕业论文(设计)目录引言1(一)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差异的性质11.1永久性差异11.2暂时性差异1(二) 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差异的会计调整内容.22.1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收益的,属永久性差异22.1.1国债利息收入22.1.2股利收入.22.1.3免税的国家补贴收入.22.2会计核算时不作为收入处理,不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收上需要计入纳税所得,需要交纳所得税,属永久性差异.22.2.1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22.2.2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22.3会计上作为费用或支出在计算税前会计利润时予以扣除,而在计算纳税所得时不予扣除或部分扣除的。常用项目:.3 2.3.1工资支出.3 2.3.2利息支出.3 2.3.3公益性捐赠支出.3 2.3.4业务招待费开支.3 2.3.5罚没支出.3 2.3.6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3 2.3.7研究开发费用.4 2.3.8借款费用.4 2.3.9固定资产折旧.42.3.10坏账损失 .4(三)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差异的会计处理方法.531资产的计税基础.532.负债的计税基础.533、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会计处理.6331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总体思路.634运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应注意的问题.8 34.1是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当税率或计税基础变动时,必须对“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余额按新税率进行调整.8 34.2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不包括企业合并和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所得税影响.8 34.3所得税资产确认应符合谨慎性原则。新准则要求采用谨慎性原则核算递延所得税资产.8总论.9参考文献.9 引言: 财务会计和税收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财务会计核算遵循的是一般会计原则,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为企业的股东、债权人、管理层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税法是以课税为目的,依据有关税法的规定,计算确定一定时期企业的应税利润,据以对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进行征税。由于财务会计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来核算收益、成本费用、利润、资产、负债等,从而使得同一企业在同一时期按会计方法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利润之间存在差异。一、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差异的性质根据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差异和性质以及对会计处理方法的影响,可以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1.1永久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1。这种差异在某一时间发生,在以后时间还可能继续发生,但不能在以后的时期内转回,该种差异只影响当期,不影响其他会计期间。对于永久性差异,会计上不设置账户进行核算,只是在申报所得税时将其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予以调整。即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在税前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将永久性差异的金额扣除或加回,以消除该差异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如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会计核算时作收入入账,而计算应税所得时不作收入处理,不纳税;再如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产的损失,会计核算时作为损失从利润中扣除,而计算应税所得时不能作支出扣除应纳税。1.2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2;究其实质是一项收入费用由于会计上计入利润总额与税法上计入纳税所得的时间(计算口径是相同的)不同而产生的一种差异,由于此差异是暂时性地存在于会计与税务之间,它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自动消失,或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自动转回,所以把此差异叫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不同可分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资产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的,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如:固定资产折旧,会计按5年计提,税法按10年计提,折旧使期末资产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价值了,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再比如,假设某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为100万元,期末公允价值为40万元,则期末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应增加40万元,同时,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失40万元,使会计利润减少。如果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仍维持100万元不变,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40万元即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这种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的差异都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的,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5。如:例子还可以用固定资产折旧,会计按10年计提,税法按5年计提,折旧使期末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价值了,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再比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按照税法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其计税基础保持不变,但应调整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由此便产生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如前所述,如果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1 100万元,计税基础仍维持1 000万元不变,则该资产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100万元即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二) 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差异的会计调整内容2.1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收益的,属永久性差异。2.1.1国债利息收入。会计核算中,企业无论是购买何种债券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均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纳税所得,不交纳所得税。但对同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应按规定纳税。 2.1.2股利收入。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股利,会计上作为收益处理,而税法上规定如果被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高于或等于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利不需要调整纳税所得。2.1.3免税的国家补贴收入。对于企业应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会计处理上企业将列入收益处理,而税收对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定免税的,不计入征税范围。2.2会计核算时不作为收入处理,不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收上需要计入纳税所得,需要交纳所得税,属永久性差异。2.2.1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如企业内部的在建工程、福利部门领用本企业的应税产成品、自制半成品,企业以自产产品、半产品对外投资,企业将自产产品、半成品无偿地赠送他人,在会计上按成本转账,不计入当期损益;而在税收上应按产品的售价与成本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2.2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而税法规定应按产品的售价与成本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3会计上作为费用或支出在计算税前会计利润时予以扣除,而在计算纳税所得时不予扣除或部分扣除的。常用项目: 2.3.1工资支出。在会计上,允许一切工资进入成本费用;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是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会计与税法对工资处理的差异的关键点是:税法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3.2利息支出。税法规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支出部分,不能作为纳税所得的扣除项目;而会计制度中没有这一限制,对利息支出都在“财务费用”中列支,扣减利润总额。经营所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均可计入“财务费用”并无利率高低限制。 2.3.3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支出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2.3.4业务招待费开支。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按合法的报销凭证,在费用项目据实列支,而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部分应作为永久性差异予以加回6。 2.3.5罚没支出,会计上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全部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而税法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惟有一点除外,即企业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2.3.6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法规定标准以内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标准为: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而会计上均将其列入费用项目,冲减利润总额。 2.3.7研究开发费用。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税法规定符合条件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3.8借款费用:(1)利率限制:会计规定:无利率限制;税法规定: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贷款系从关联企业取得并超过规定比例,应按劳取酬税法定作纳税调整。 (2)辅助费用:会计规定: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会计核算中可根据重要性原则作不同处理;税法规定:无具体规定。 (3)溢折价摊销:会计规定:债券的溢折价摊销可采用直线法也可采用实际利率法;税法规定:无具体规定。 (4)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会计规定:仅限于购建固定资产;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45号文新规定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成本). (5)筹建期间的借款费用(计入固定资产的除外):会计规定: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计入损益;税法规定: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摊销。 (6)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起止时间:会计规定:购建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资本化: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停止资本化;税法规定:购建过程中发生的予以资本化: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当期扣除。 (7)资本化的费用数额:会计规定:必须按实际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金额和规定的利率计算确认应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税法规定:无具体规定。 2.3.9固定资产折旧。会计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办法有直线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而税法规定除个别的固定资产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其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如果由于折旧办法不同导致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的不一致,需要调整纳税所得。 2.3.10坏账损失。首先,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比例不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计提方法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销货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及个别认定法;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的计提方法是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比例为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57。其次,计提坏账准备的基数不同。企业会计制度: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括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但不包括应收票据;税法则规定: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不包括其他应收款的金额。再次,对关联方往来账款的规定不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也应当分析其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税法规定:企业发生非购销活动应收债权以及关联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除破产外)。最后,处理方法的不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不允许采用直接转销法。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 (三)、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差异的会计处理方法 之前旧准则允许企业在核算所得税时在应付税款法与url=纳税/url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之间进行选择,在我国的会计实践中,大部分企业采用的是应付税款法,仅有少数企业选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不同所得税会计方法的选用使得企业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而且通过所得税费用能够获取的会计信息也非常有限。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要求,我国上市公司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了新准则,取消了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和利润表债务法,计算确定有关资产、负债项目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8。要求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所得税。新所得税准则只规定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一种方式,这将有利于对企业税务会计处理方法的规范,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计税基础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提出的概念,它分为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负债的计税基础9。31.资产的计税基础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也就是按照税法规定在未来可以抵扣的资产价值10。通常情况下,资产在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产生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比如,某公司2007年初以1000万元购入一批股票,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此时,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等,假设2007年末公允价值升至1100万元,则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100元,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产生差异100万元。32.负债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11。通常情况下,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等的,如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负债的确认与偿还,一般不会对当期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损益,并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比如某企业预计产品保修费用30万元,一方面增加销售费用,一方面增加预计负债。按税法规定,此项预计负债对应的销售费用是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的,也就意味着此项预计负债的金额,按税法规定在当期不得抵扣,只有在实际发生产品保修费用时才可以税前扣除。此时预计负债的计税基础是零,而负债的账面价值是30万元。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企业会计准则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根据二者之间的差额,分别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进而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12。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目标在于确认利润表中列示的所得税费用,重点在于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关键在于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各项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一经确定,就可计算暂时性差异,并在此基础上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与其对应的所得税费用或所得税收益。33、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会计处理。331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总体思路(1).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当期的会计利润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13纳税调整增加额是指使会计利润减少,但按税法规定不许税前扣除的费用项目,如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失、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工资、行政性罚款支出等。纳税调整减少额是指指使会计利润增加,但按税法规定不计入应税所得的收益项目,如收到的国库券利息、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双方所得税率相等时确认的投资收益等。纳税调整项目一般与下列项目有关,一是影响所得税的资产项目,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应收股利和应收账款等。二是影响所得税的负债项目,主要包括预计负债、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预提费用、递延收益和其他负债等。对这些项目进行分析,确定纳税调整项目,判断应税所得是调增或是调减。(2).计算应交所得税,编制分录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所得税税率14,据此,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计算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数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数=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数-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数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数=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数-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数15(4).分析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对应的科目,编制分录一般情况下,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对应的科目是“所得税费用”,特殊情况下,可能对应“资本公积”。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导致账面价值变动,应计入资本公积,但其计税基础一般不会随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此时,如果其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对应的科目就是“资本公积”。通常根据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数:借:所得税费用贷:递延所得税负债依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加数: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贷:所得税费用【例】2007年12月25日,A公司购入一台价值120000元不需要安装的设备。该设备预计使用期限为2年,会计上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无残值。税法规定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也无残值。A公司每年的利润总额均为100 000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假设所得税税率统一定为33。(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处理。2008年,会计计提折旧:120 000/2=60 000元,年底设备的账面价值为:120000-60000=60000元;税务计提折旧:1200002/(1+2)=80 000元,年底设备计税基础为:120 000-80 000=40 000元。 设备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60 000- 40 000=20 000元,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20 00033=6 600元。2008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0 000+60 00080 000)33=26 400元。 2008年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26,400 递延所得税费用 6,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6,4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6,600 2009年,会计上计提折旧60 000元,年底设备的账面价值为0元;税务上计提折旧:120 0001/(1+2)=40000元,年底设备的计税基础为0元。设备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0元。2009年底,应保留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为0元,年初余额为6600元,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6600元。2009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0 000+60 00040000)33=39 600元。 2009年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33,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6,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9,6003.4运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应注意的问题34.1是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当税率或计税基础变动时,必须对“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余额按新税率进行调整16。首先确定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递延所得税负债应有的金额,然后根据本期应交所得税倒挤出利润表项目的当期所得税费用。34.2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不包括企业合并和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所得税影响。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例如新准则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核算,购买方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以其公允价值入账,也就是以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入账。但在税法上该部分资产和负债仍然以被购买前的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这样就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影响。此时应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同时,相应调整合并报表中应予确认的商誉。需注意的是,合并后商誉的账面价值,在税法上由于是合并而出现的新资产,不能抵扣未来应纳税所得,计税基础为0,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会计上不做处理,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34.3所得税资产确认应符合谨慎性原则。新准则要求采用谨慎性原则核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复核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这是因为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于前期应纳税所得大于会计利润而多交的所得税,其作用就是可以抵减未来的应纳所得税,但已经缴纳的所得税不再退还。只有当未来产生了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这项递延所得税资产才可以发挥其抵减应纳所得税的作用。否则,若未来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纳所得税不足以用于递延所得税资产抵扣时,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相应的减记,将不能抵扣的部分立即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从而避免高估企业资产。但在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重新确认以前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比如,处理我国税法允许亏损企业向后递延五年弥补亏损,新准则要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亏损的未来应纳税利润为限,在当期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这样,企业应对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五年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做出评估,如果不能,企业就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通过以上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差异具体项目的会计处理简单分析,可以看出企业在交纳所得税时按会计制度核算的会计利润理应按照税法规定调整为应税利润,以确保国家税收收入。但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的差异对企业的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 税法也应该根据新准则这两方面的变化相互作出相应调整,尽量减少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的差异。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3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2006第33号. 4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5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中级会计实务,20086 袁占林.浅析新会计准则实施对企业利润的影响.会计之友,20097 孙萍.新会计准则对企业利润操纵的探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8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9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 2006年10月30日财政部发布10 杨宏.新企业所得税法背景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考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05).11 刘剑文:财税法专题研究(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12 谭莺燕.新所得税法下的企业税收筹划J.现代商业,2007(05).13 财政部税务司.新企业所得税法导读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149-151.14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DB/OL.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15 奚卫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操作指南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123-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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