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平安生产培训监督治理实施细则

上传人:幸****2 文档编号:53625788 上传时间:2022-02-10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7.9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江苏省平安生产培训监督治理实施细则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江苏省平安生产培训监督治理实施细则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江苏省平安生产培训监督治理实施细则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江苏省平安生产培训监督治理实施细那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平安生产培训治理,标准平安生产培训秩序,提高平安生产培训治理水平,保证平安生产培训质量,增进平安生产培训工作健康有序进展,依据平安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江苏省平安生产条例、平安生产培训治理方法(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本细那么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平安生产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平安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平安培训)活动和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对平安培训工作实施监督治理。第三条本细那么所称平安培训是指以提高平安生产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平安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平安素养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同意平安培训的主体人员是:乡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从事平安生产监督治理及行政执法的平安生产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要紧负责人、平安生产治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及从事平安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要紧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分的董事长、总领导,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领导、局长、矿长、投资人等。平安生产治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平安生产的负责人、平安生产治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未设平安生产治理机构的专(兼)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等。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要紧负责人、平安生产治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之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治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职位的工人和临时聘用人员;从事平安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平安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记录人员和承担平安评判、咨询、检测、查验人员及注册平安工程师等。第五条平安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计划、归口治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那么。江苏省平安生产监督治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平安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平安培训工作实施监督治理。市、县(市、区)的平安生产监督治理局以下简称市、县(市、区)安监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培训工作实施监督治理。第二章平安培训机构第六条平安培训机构从事平安培训活动,必需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四个品级。一级培训资质的申报条件、申请程序、审批、证书的颁发、培训范围的界定,依照国家安监总局平安生产培训治理方法(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44号)和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平安生产治理方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2150号)有关条款执行,并将申报材料报省安监局备案。二、三级培训资质证书,由省安监局审批、颁发,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其他从业人员平安培训机构实行备案制,由各市安监局审核、备案。第七条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平安培训机构,能够承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安监部门)的平安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要紧负责人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要紧负责人,危险化学品记录机构的记录人员,承担平安评判、咨询、检测、查验工作的人员,和注册平安工程师和三级平安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平安培训机构,能够承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平安生产治理人员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要紧负责人之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取得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资质证书的平安培训机构,能够承担除一级、二级、三级培训机构培训人员之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第八条上一级平安培训机构能够承担下一级平安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一、二、三级平安培训机构具有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能够承担相应作业类别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第九条申请一级平安培训机构资质的条件,依据本细那么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执行。第十条平安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有以下条件:(-)能够独立或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开办费300万元以上;(二)有专职的治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治理制度、工作规那么;(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而且经省安监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3名取得注册平安工程师执业资格;(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而且能够知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利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六)平安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平安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一)能够独立或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开办费100万元以上;(二)有专职的治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治理制度、工作规那么;(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而且经省安监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2名取得注册平安工程师执业资格;(五)有能够知足同期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利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六)平安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申请其他从业人员平安培训机构资质,应当具有以下条件:(-)注册资金或开办费50万元以上;(二)有专职或兼职的治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治理制度、工作规那么;(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职称以上,而且经市安监局考核合格的专兼职教师;(五)有能够知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利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六)平安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平安培训机构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的,除符合本方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一)每一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2名专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的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品级证书;(二)具有相应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第十四条关于第九、十、十一和十三条所列的条件中,机构、资金、师资、教学及实习场所为必备大体条件,有一项不达标,不予通过资质审查。第十五条申请二、三级和其他从业人员平安培训机构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平安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二)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三)申请单位大体情形简介,内容包括:机构章程、办学条件(教室、电教设备、实验室、平安教育室、运算机室等教学设施及专兼职教师配备比例、学历、职称、专业实践等师资力量)、教学组织(机构设置、教学治理、学员治理、教员治理等)和后勤效劳(住宿、就餐、交通、文体活动设施、办学环境等后勤设施及后勤治理制度、效劳质量等);(四)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平安培训专职治理人员、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复印件;(五)平安培训机构教师和治理人员情形汇总表、记录表;(六)教师的保险证明、聘用合同、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及参加平安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七)办公场地证明文件(联合办学,必需提供合作协议原件)、注册资金或开办费证明文件;(八)申请延期的机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从事平安培训业绩。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并装订成册。(一)、(三)、(五)、(八)项要提交电子版。第十六条申请一级资质证书,依照以下程序办理:(-)具有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平安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平安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企事业单位法人记录证和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报省安监局进行初审;(二)省安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三)国家平安监管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申请二、三级平安培训机构资质,依照以下程序办理:(-)具有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平安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依照规定的内容报送市安监局初审。(二)市安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省安监局;(三)省安监局组织平安培训机构资质审查组,依照江苏省二、三级平安生产培训机构评估标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安监局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和标牌,向社会发布取得资质证书的培训单位名称和培训业务范围,并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并许诺申请单位进行一次整改,经整改达标后可再次提出申请。第十八条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的,除依照本方法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申请人整改问题所需的时刻和专家现场审查时刻,不计算在本方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时刻内。第十九条其他从业人员平安培训机构资质的申请程序由各市安监局制定。第二十条平安培训机构应严格遵守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核定的培训种类及范围办班、培训、发证。已取得平安培训资质证书的培训机构需新增培训工种项目时,应报经省安监局审批后,方可进行新增工种项目的培训。第二十一条平安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应当同意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专职教师应当每一年同意很多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第二十二条平安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个人。平安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省安监局对平安培训机构实行年度资质审核,每一年发布年审的项目内容。平安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需要延期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省安监局办理延期手续,复审合格后换发新证。超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省安监局在有效期满后注销其资质证书,取消培训资格。第二十三条对平安培训机构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费用。第三章平安培训第二十四条平安培训应当依照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统一制定的平安培训大纲进行。江苏省平安生产教材编写委员会负责全省平安生产培训教材的审定与推荐工作。第二十五条平安培训机构应在开班前3个工作日内,将培训时刻、地址、教学打算、学员名册等资料报送负责考核发证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平安培训对象及工作分工:(-)省安监局的平安生产监管人员和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要紧负责人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按国家安监总局平安生产培训治理方法(国家局令第44号)执行。(二)省安监局负责组织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安监部门的平安生产监管人员和二、三级平安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中央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平安生产治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组织注册平安工程师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三)市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平安生产治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四)县(市、区)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平安生产治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五)生产经营单位负责除要紧负责人、平安生产治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之外的从业人员的平安培训。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立平安培训治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平安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职位相应的平安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职位或采纳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平安教育和培训。未经平安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从业人员平安培训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第二十八条以下从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平安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平安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要紧负责人;(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三)特种作业人员;(四)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前款规定之外的从业人员的平安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培训,或委托有资质的平安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第二十九条平安培训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安监总局、省局培训大纲规定的学时组织教学。平安监管人员资格培训时刻为80学时,年度轮训、培训时刻为24学时,特殊培训时刻为16学时,三年复审一次,复训时刻为24学时;生产经营单位要紧负责人、平安生产治理人员第一次平安培训时刻不得少于32学时,每一年再培训时刻不得少于12学时;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要紧负责人、平安生产治理人员资格培训48学时,每一年再培训时刻16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培训24学时,每一年再培训时刻4学时;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培训48学时,新上岗从业人员培训时刻72学时,每一年再培训时刻20学时;第三十条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平安事故的,其要紧负责人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应当从头参加平安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平安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治理规定从头参加平安培训。第三十一条国家鼓舞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职位人员,除依照规定进行平安培训外,还应当在有体会的职工率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第三十二条国家鼓舞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能够免予参加第一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第三十三条平安培训机构应成立完善的教学治理、学员治理、教员治理制度,成立教学档案和学员档案。本款所称教学档案的内容是指办班通知、课程表、教案审批表、教学打算执行表、学员签到表、学员名册、教员教学质量反馈表、学员培训质量反馈表、培训班总结等。教学档案应为一期一档。学员档案的内容是指学员记录表、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健康体检表、笔试试卷、实际操作考核评分表、发证及补考记录等资料。学员档案保留期一样为六年。六年内学员继续申请培训的其档案保留期可再延长六年。第三十四条平安培训机构从事平安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依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文件规定的平安生产技术培训考核收费标准执行。市、县(市、区)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履行平安培训行政许可证项目,和核发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平安培训所需经费依照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规定,教育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标准提取,列入本钱开支,保证有足够的经费用于平安生产培训。第三十五条鼓舞平安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平安培训,包括远程培训。第四章平安培训的考核第三十六条平安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那么,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视的运算机考试。第三十七条平安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及非煤矿山企业要紧负责人、平安生产治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事平安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按国家平安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执行。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之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紧负责人、平安生产治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安监局制定。第三十八条平安培训考查对象和工作分工:(-)省安监局负责市级、县级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的平安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负责二、三级平安培训机构教师的考核;(二)市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的考核。(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除要紧负责人、平安生产治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之外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第三十九条依照省、市安监局的平安培训考核职能范围,负责平安培训的考核单位应从省、市安监局认定的理论知识试题库、实际操作考核项目中随机抽取考试内容。第四十条考核单位应成立平安培训考核治理制度和档案。考核单位受理培训机构考核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并发布结果。考核单位受理考核工作后,应认真审查资料,确信考核时刻,布置考场,备好实际操作设备和仪器,安排2名以上的人员组织考核,认真做好监考、巡考、阅卷、登分、统计、建档等工作。考核工作终止后,及时将考核成绩抄送培训机构,将考生试卷、考核评分表等资料归类整理存档。第四十一条平安生产监督监察员、平安生产培训机构师资人员、生产经营单位要紧负责人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一样采纳理论知识考试方式,考试时刻为90分钟,试卷总分值100分,70分合格。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的平安治理实际能力的考核成绩等次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考核成绩为合格以上者,方确信为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核两部份。理论知识考试时刻为90分钟,试卷总分值为100分,70分合格。实际操作能力考核采纳运算机模拟操作、实际动手操作等方式,实际操作考核总分值为100分,70分合格。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核均合格者,方确信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学员,在10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单位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须从头培训。第五章平安培训的发证第四十二条同意平安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发证部门在考核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发放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治理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平安生产监督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平安生产监察员执法证;生产经营单位要紧负责人、平安生产治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平安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平安培训机构的教师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教师培训合格证;其他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平安培训合格证。第四十四条平安生产监察员证、平安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上岗证采纳国家安监总局统一规定式样。教师培训合格证、平安培训合格证,由省安监局统一规定格式印制。第四十五条证书验印的材料、签发程序要求:证书验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平安资格证书验印审批表;(二)培训人员考试考核成绩表;(三)培训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健康证明及相关工作简历证明材料。平安培训资格证书签发程序:培训机构将申请证书验印的材料报送负责发证的省、市、县(市、区)安监局的培训部门审查,经局领导签字同意后,予以盖章、发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签发程序:市安监局将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数报省安监局审批同意后,领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各市制作发放。第四十六条平安生产监管执法证、平安资格证、平安培训合格证、教师培训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经复训考试合格后,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上述资格证书遗失、损毁的,由申请人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报说明缘故,经原发证机关审查认可后10个工作日内补发新证。第四十七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安监局考核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要紧负责人、平安生产治理人员的平安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四十八条市安监局考核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要紧负责人、平安生产治理人员的平安资格证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合格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第四十九条承担平安评判、咨询、检测、查验的人员和平安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考核、发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五十条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细那么的规定,增强对平安培训工作的监督治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平安培训机构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置。第五十一条市、县(市、区)安监局应当按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平安培训、考核、发证情形,严格执行国家安监总局平安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辖区内平安生产培训信息统计工作,每半年由市安监局平安培训部门汇总,报送省安监局平安培训部门。每一年12月底前将全年平安生产培训工作情形报送省安监局。第五十二条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布、公平、公正的原那么,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平安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平安培训机构,安监部门应当每一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安监部门应当按期向社会发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平安培训机构名单,同意社会监督。对平安培训机构的年度评估检查,应当征求生产经营单位和参加培训人员对培训质量的意见。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平安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安监部门报告或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置。受理的举报部门经调查属实的,应给予最先举报人2000元奖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第五十四条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履行平安培训工作监督治理职责情形实施监察。第五十五条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在平安培训监督治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和平安培训机构存在违背有关法律、法规中平安生产教育培训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惩罚。第五十七条省安监局对开展平安培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七章附那么第五十八条本细那么自2021年月1日起实施。2006年1月10日发布的江苏省平安生产培训监督治理实施细那么(苏安监20065号)同时废止。本细那么由江苏省平安生产监督治理局负责说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 > 市场营销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