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权论文:论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障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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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权论文:论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障及其完善摘要人身自由权,作为一项具体的自然人格权,是人之所以为“人”存在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享有和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在当今社会,只有深刻理解人身自由权的丰富内涵,充分认识到国家在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方面应承担的责任,才能使公民真正意识到自己的权利所在。然而,在现实条件下,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保障存在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在学理上,学界并没有在概念上严格区分自由,自由权与人身自由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因此造成了现实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障依据繁杂,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体系。本文希望通过对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保障存在现状与国外较为完善的保障体系的对比,探索我国下一个时期中的人身自由权法制体系建设的前进方向。关键词人身自由权 基本权利 宪法保障 司法保护一、导言我国也已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已经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等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其中凸显的与国外发达国家人身自由权保护完善水平的巨大差距却任然值得我们深思。在学理上,我国学者就自由、自由权及人身自由权的相关概念还没有做具体的划分。就应用层面而言,学者们也更多的将人身自由权的问题集中于刑法与行政法及相关诉讼法上,并没有从宪法的角度出发来进行专门的论述。在现实的生活中,基于人身自由权的侵权时有发生,屡见不鲜,同样说明了虽然人身自由权的问题引起了人们的诸多关注,但在微观的应用层面,人们还难以及时的找到与之相适应的保障方法来切实保障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本文希望通过对比我国与其他国家的人身自由权保障情况来探索我们今后的发展道路。二、人身自由权的性质及概念(一)人身自由权的概念提出“自由”一词最初源于拉丁文libertas,意即从束缚中解放出来。关于自由的历史,我们可以追至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在那时,一个男子达到成年以后,便从父权的约束下解放出来,具有独立的人格,享受公民的权利,承担公民的义务,拥有妻室、财产和奴隶,就成为自由民。少数奴隶一旦从主人的约束下解放出来,也就获得了自由。究其根本来说,其界定的原则是相似的,即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有权支配其身体和行动,不受非法限制和侵害。实际上,人身自由主要限定身体活动的自由,是人身自由最狭隘、最基本的内容,正如日本的宪法学家小林直树所说“盖人之自由,首在人之身体不受拘束”。故而在这一意义上,相比自由与自由权,人身自由权实为权利范围最小之自由。(二)人身自由权的性质判定人身自由权并非绝对性权利,这是人身自由权区别其他权利一个显著的特点。相对于禁止奴役和酷刑这些人类应享有的绝对权利来说,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并非要达到完全废除剥夺人身自由的国家措施的效果。以我们追求的目标来看:“以监禁的形式或作为预防性的措施而适时地对人身自由的剥夺长期以来代表着国家用以打击犯罪和维护国内安全的最普遍方式”这与限制国家公权力是截然相反的。尤其在一个以死刑的适用受到严格的限制,甚至个别废除的现代社会,对人身自由进行剥夺和限制的惩罚措施己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的措施中极为有效和重要的一环。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更准确地讲是一种获得性的程序保障权利,从特点上讲是一种消极的防御的权利,需要在对抗国家公权力的时候获得的程序性保障。可以使国家立法机关有义务准确的界定允许剥夺自由的情况和适用程序,并使独立的司法机关有可能在行政机关或执法公务人员在产生任意或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时迅速采取行动。三、各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障(一)英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作为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典型国家,英国是率先在宪法性文件中规定人身权保护的国家。并在这些若干的宪法性文件中,耗费相当篇幅来阐释对人身自由权利的保护。举例来讲: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人身自由权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在宪法性文件中得以确认。如英国在1628年颁行的权利请愿书中写到:“任何人,除依法律正当程序之审判,不论其身份与环境状况如何,均不得将其驱逐出国,或强迫使其离开所居住之采邑,亦不得予以逮捕、拘禁、或取消其继承权,或剥夺其生存之权利。”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后,封建势力与新兴资产阶级的矛盾更加明朗化。为确保自身的收益安全,资产阶级通过自身的强大影响力迫使英王在1679年签署了人身保护法。其目的就是为了使人民自由之保障更为妥善,“兹为杜绝此种弊窦,并于现在及将来之刑事犯与刑事嫌疑犯为迅速之救济起见”为其信条,对人身自由权的规定做了极为详尽和具体的阐释,其行为覆盖面涵盖了当时英国的绝大多数行政人员或执法公务人员。并依据自身的特色独创性的建立了人身保护令制度。(二)美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成文宪法的国家。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推进,美国宪法同样经历了由发表独立宣言宣告美国独立,到大陆会议制定联邦条例,再到制宪会议制定联邦宪法的曲折历史过程。通过采用概括式确认并列举式明示的方式来界定公民的权利范围。独立宣言作为美国资产阶级反抗殖民地压迫的纲领性文件,也是世界第一个实质上的人权宣言,首次完整地宣扬人权观念、有限政府和正当程序原则等宪政理念。(三)法国宪法对人身自由的保护法国是欧陆第一个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也是一个宪法多产的国家,制宪频繁。和法国多变的政局一样,法国宪法的制定自1791年第一部宪法始到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为止,共制定了15部宪法,并且1958年宪法发展至今已经得到了十次修正,被法学家称为“宪法的华尔兹”。在这些繁多的宪法中有一部是深为世界许多国家熟知的,即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以下简称人权宣言),被公认为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份具有普遍意义并影响深远的权利宣言书。可被看作是政治民主和社会民主的宪章,并成为法国所有宪法和迄今为止世界大多数宪法的基础。人权宣言作为宪法序言明确宣扬了对包括人身自由等权利在内的保障,为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提供了具有最高权威的依据。(四)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作为一部社会主义国家的成文宪法,自诞生之初就十分重视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护。现行宪法较之前几部宪法更是突出的表现出了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障意识。其中的重大进步之一就是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置于“国家机构”之前,并且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的内容更丰富和具体,充分表明了对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重新认识,以及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至今我国宪法己历经三次修改,四次修正,在内容上发生了很大变化。公民权利作为我国宪法变动的一大主题,相关规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内容也更加周详完善。尤其是在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我国首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成为一项宪法原则,表明了国家对人权保障事业的重视,这是我国人权事业划时代的进步,对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加强国际人权事业的交流和合作有重大意义。而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便是人身自由权的保护,这也为完善我国人身自由权保护提供了法制基础。四、我国宪法有关人身自由的规定与国际标准差距 我国现行宪法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与英、美、法等国家的宪法规定,以及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为:(一)宪法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过于单薄宪法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过于单薄,特别是在程序方面。相比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完整程序,且为各国普遍承认的程序性权利,在我国宪法中付诸阙如。在国家根本大法中的地位缺失,也是我国人身自由权得不到广泛尊重的先天痼疾。尤其在宪法诉讼制度方面,建立健全保障人权的宪法诉讼制度已成为现代各国宪政追求的目标和发展趋势。而在现实的实践层面,当下盛行的诉讼制度主要有两种:1普通法院模式。此种宪法诉讼模式以美国为代表,要求宪法诉讼和其他普通诉讼一样,遵循同样的规范程序,并存在于整个司法体系中。2宪法法院模式样。这种宪法诉讼模式以德国为典型代表,宪法诉讼由宪法法院受理,并以专门的诉讼程序解决。当然一个国家采取何种模式应取决于该国所属的法系和法律传统,同时与该国自身的法院组织体系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世界范围来看,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己经是大势所趋。遗憾的是,在我国现行宪法并未确立宪法诉讼制度,只是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违宪审查权。因此我国的宪法使用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二)宪法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不具体也不科学人身自由虽然不是一项绝对性权利,但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须是合法的,而不是任意的和非法的。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宪法或宪法类法律文件对公民人身自由剥夺或限制的程序性规范依然不足,不仅条文模糊并且在权利主体地位不同时给予不同对待,造成了个人权利对抗国家公权力时的效力不足。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法在最初制定的阶段深受苏联宪法的影响,加上俄国传统观念的落后,苏联宪法只是规定了人们享有的平等权,对于其他应享有的人身权都没有叙述。于是在我国宪法的制定中具有了鲜明的苏联色彩,这在后来的好长一段时期才得到纠正。因此我国宪法中也存在了比较突出的重管理,忽视私权利的特点,这显然也是我国学者目前努力纠正同时也是与国际存在较大差距的地方。五、我国人身自由权保护的完善(一)完善宪法制度及其意见首先,人身自由权作为最重要的宪法权利,在我国历部宪法中都有相关规定。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宪法对于人身自由权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特别是在人身保护程序性条款方面非常欠缺。如世界上大多数法治国家公认的人身自由保护方面的一些基础性内容,像无罪推定原则、不得自证其罪、获得及时审判的权利、禁止刑讯等,在我国宪法中并没有得到体现,显然这与我国宪法只规定有关问题的思想原则的观念有直接的关系,同时由于这些程序性权利中的一部分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相连的规定,再加上宪法条款在我国一般不起直接的作用,所以很容易给人造成一种错觉,即人身自由保护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应承担的责任。但为了更好更全面的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尤其是防止公民人身自由不受公权力的非法侵害,确认人身自由的宪法权利的性质,并从宪法上加强对其的直接保护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二)加强人身自由权的救济机制人身自由权的救济机制又称人身保护令机制,在文前英国的宪法保护中提到了这一机制。人身保护令机制区别于一般的司法审查,并不仅限于刑事诉讼,在涉及人身自由权的其它民事和行政领域,人身保护令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人身保护令(thewritofhabeascorpus)作为普通法古老的特权令状,拉丁文的意思是“你必须(将被羁押者)全身带来”,是指法院根据被羁押者(或其代理人)的要求签发的,命令实施羁押的任何部门的任何官员将被羁押者解交法庭以审查羁押理由是否成立,如属非法羁押则立即做出释放决定的一种制度,是一种对于被羁押者人身自由权的事后救济制度。起源于英国后盛行于普通法系国家,在司法的实践中确实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六、结语通过对我国宪法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障现状的阐述,我们大致了解了国内宪法体系存在的漏洞、缺陷以及和国际先进保障体系间存在的差距。并在对其他国家人身自由权保障发展历史的考据中得到了一些有益的思考。相信在我国广大宪法学者的进一步努力下,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觉醒下,我国的公民人身自由权必将得到一个快速的发展时代。参考文献:1杨立新人身权法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奥曼弗雷德诺瓦克著毕小青、孙世彦,等译民权公约评注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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