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管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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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由(业务管理)网上支付跨行 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20XX年XX月多年的企业咨询豉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落地机行的卓越管理方案,值得您下载拥有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 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 差净额清算资金。第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系统参和者和系统运行者,适 用本办法。第四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和者分为直接接入银行 机构、直接接入非银行机构、代理接入银行机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是指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且于 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 系统办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接入非银行机构,是指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 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服务组 织。代理接入银行机构,是指委托“直接接入银行机构”通过网 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资金结算的银行机构。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支付服务组织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取得支付清算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第五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 系统共享清算账户。清算账户,是指直接接入银行机构于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 用于资金清算的人民币存款账户。第六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规定金额以下的网上支 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中国人民银行能够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对通过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网上支付业务金额上限进行设定 和调整。第七条支付业务经付款清算行确认后即具有支付效力。本办法所称付款清算行,是指付款人开户银行所属的直接接 入银行机构。第八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壹经轧差即 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第九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遵循“实时 入账、定时清算”的原则。收款行收到支付业务已轧差通知后应 实时贷记确定收款人账户,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定时完成付款 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的资金清算。本办法所称付款行和收款行,包括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和代理接入银行机构。本办法所称收款清算行,是指收款人开户银行所属的直接接 入银行机构。第十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网银贷记业务,其信 息从付款清算行发起,经网银中心转发收款清算行;收款清算行 实时向网银中心返回回执,网银中心轧差后分别通知付款清算行 和收款清算行。本办法所称网银中心,是指负责于参和者之间转发业务信 息,且对支付类业务进行轧差处理的系统节点。第十一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网银借记业务,其 信息从收款清算行发起,经网银中心转发付款清算行;付款清算 行实时向网银中心返回回执 ,网银中心轧差后分别通知付款清算 行和收款清算行。第十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第三方贷记业务, 其信息从第三方机构发起,经网银中心转发付款清算行;付款清 算行实时返回回执,经网银中心转发至收款清算行;收款清算行 实时向网银中心返回回执,网银中心轧差后分别通知第三方机构、 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直接接 入银行机构和直接接入非银行机构。第十三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账户信息查询业 务,其信息从查询机构发起,经网银中心转发被查询机构;被查询机构实时将查询结果按原路径返回至查询机构。本办法所称查询机构,是指根据查询人委托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发起账户信息查询请求的系统参和者。本办法所称被查询机构,是指接收网银中心转发的账户信息查询 请求,且返回查询结果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或代理接入银行机 构。第十四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和者于开展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时,应采用实名制对其客户进行管 理,应遵守反洗钱法和其他关联法律。第十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各参和者和网银中心之 间发送和接收信息,应当采取联机方式实时处理。第十六条 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传输的业务信息,应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且采用数字签名方式保障数 据安全。第十七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通过对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分别设置净借记限额实施风险控制。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发起的 支付业务只能于其净借记限额内支付。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共享同壹净借记限额,净借记限额通过清算账户管理系统进行管理。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管理系统是集中存储管理清算账户、处 理支付业务资金结算的支持系统。第十八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 7X24小时不间断运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系统工作日为自然日,其资金清算时间为清算账户管理系统的工作时间。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管理需要调整系统的运行时间和资金 清算时间。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统 壹管理,对系统运行及参和者进行管理和监督。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参和者业务系统于线情况实施监控。第二章网上支付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第二十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下列跨行网上支付 业务:(壹)网银贷记业务;(二)网银借记业务;(三)第三方贷记业务;(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业务。第二十一条网银贷记业务,是指付款人通过付款行向收款行主动发起的付款业务。网银贷记业务可支持下列行为的资金支付:(壹)网银汇兑;(二)投资理财;(三)网银缴费;(四)贷款仍款;(五)实时代付;(六)网络购物;(七)商旅服务;(八)交易退款;(九)慈善捐款;(十)其他。第二十二条网银借记业务,是指收款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协议,通过收款行向付款行发起的收款业务。网银借记业务可支持 下列行为的资金支付:(壹)实时代收;(二)贷款仍款;(三)其他。第二十三条第三方贷记业务,是指第三方机构接受付款人或收款人委托,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通知付款行向收款行 付款的业务。第三方贷记业务可支持下列行为的资金支付:(壹)网络购物;(二)商旅服务;(三)网银缴费;(四)贷款仍款;(五)实时代收;(六)实时代付;(七)投资理财;(八)交易退款;(九)慈善捐款;(十)其他。第二十四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和者接收网银中心转发的支付业务后应实时处理且返回回执。第二十五条 收款行收到网银贷记业务和第三方贷记业务 时,应检查收款人账户是否具备收款条件,且将检查结果实时返 同网银中心。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发起第三方贷记业务时应指定付 款账户的类型。付款行应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要求对付款账户的类 型进行控制。第二十七条付款行收到网银中心转发的第三方贷记业务,应通过于线认证或协议认证方式由付款人对支付业务进行确认。本办法所称于线认证,是指付款行通过第三方机构向付款人 提供于线认证界面,依据付款人于线提交的信息进行身份认证后 确认付款。本办法所称协议认证,是指付款人和付款行事先签订支付协 议,由付款行根据支付协议对第三方贷记业务中的业务信息进行 核验,核验通过后确认付款。第二十八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和者于预定时间内未收到支付业务处理结果的,可主动发起业务撤销指令;参和者也可根据客户要求发起业务撤销指令O撤销指令应由原业务发起方发起。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 未纳入轧差的业务立即办理撤销,已纳入轧差的业务不能撤销。第二十九条 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账户信息查 询业务,账户所有人应和开户银行签订账户信息查询协议,协议 中应明确查询机构和查询人。第三十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支持对下列账户的信息查询:(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二)个人借记卡(存折)账户;(三)个人贷记卡账户。第三H一条账户信息查询内容包括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信息。账户余额是指被查询账户于查询时点的余额。交易明细是指被查询账户于指定期间发生的业务明细。第三十二条 被查询机构收到网银中心转发的账户信息查 询业务,应实时进行协议核验且将查询结果通过网银中心返回查 询机构。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管理需要对参和者发起或接收的业务种类进行控制。第三章于线签约管理第三十四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支持客户通过于线方式和其开户银行签订授权支付协议和账户信息查询协议。本办法所称授权支付协议,是指客户和其开户银行签订的合同, 合同约定开户银行于收到指定机构发来的支付业务时,根据协议 内容对支付业务有关要素核验通过后即可从指定账户进行付款。本办法所称账户信息查询协议,是指客户和其开户银行签订 的合同,合同约定开户银行于收到指定机构发来的账户信息查询 业务时,根据协议内容对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有关要素核验通过后 即可提供指定账户的余额或交易明细信息。第三十五条客户和其开户银行签订授权支付协议时应议定下列事项:(壹)支付业务的发起机构。该机构应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 的参和者。(二)支付业务的付款账户;如支付业务指定收款人的,仍应明 确收款人的账户信息。(三)需要议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六条 客户和其开户银行于线签订或解除授权支付 协议后,开户银行应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将协议内容通知 协议约定的支付业务发起机构。第三十七条客户和其开户银行签订账户信息查询协议时应议定下列事项:(二)查询人。查询人能够是账户所有人或账户所有人授权 的其他主体。(三)被查询账户。(四)需要议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 客户和其开户银行于线签订或解除账户信息 查询协议后,开户银行应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将协议内容 通知协议约定的查询机构。第三十九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和者应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建立协议数据库,保存授权支付协议和账户 信息查询协议信息,且支持按协议信息对授权支付业务和账户信 息查询业务的自动核验。第四章 轧差和资金清算第四十条网银中心负责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 支付业务逐笔实时进行轧差。第四十一条 网银贷记业务和第三方贷记业务以收款清算 行返回的确认回执为轧差依据,网银借记业务以付款清算行返回 的同意付款回执为轧差依据。第四十二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通过净借记限额检 查的支付业务进行实时轧差,对未通过净借记限额检查的支付业 务做拒绝处理。第四十三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日间轧差净额提交清 算的场次和时间由网银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的规定设置。轧差净额提交清算的场次和时间能够于日间调整,即时生效。第四十四条 支付业务轧差净额应于每场清算时点发送清 算账户管理系统进行资金清算,但系统发生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 时,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可将轧差净额作暂存处理,待故障恢 复后提交清算。法定节假日期间,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继续对支付业务进行轧 差处理,轧差净额待法定节假日后的第壹个清算账户管理系统工 作日提交清算。第四十五条已提交清算账户管理系统的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轧差净额必须于当日足额清算,不得撤销或退回。第四十六条 清算账户管理系统收到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 统的支付业务轧差净额后立即进行清算处理。如清算账户头寸不 足,按以下队列排队处理:(壹)错账冲正;(二)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三)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四)票据交换及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五)小额支付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轧差净额;(六)紧急大额支付;(七)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第四十七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和者应当合理设 置和调整净借记限额,且保证其清算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满足日 常清算。第四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防范风险和管理的需要能够对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清算账户实行借记控制。清算账户借记控制时,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停止受理借记 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但对已轧差的支付业务应当提交清算。第五章日切处理第四十九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日切时点, 网银中心将当日最后壹场轧差净额提交清算。(下发的通知中应该明确日切时点)第五十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于日切后进入次日业务 处理,继续受理业务。第五十一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轧差净额全部清算完 毕后,清算账户管理系统和网银中心核对当日处理的网银轧差净 额和已清算的支付业务。对核对不符的,网银中心以清算账户管理系统的数据为准进行调 整。第五十二条清算账户管理系统和网银中心核对无误后, 网银中心和各参和者核对所有业务信息。对核对不符的,各参和者以网银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第五十三条日终处理完成后,网银中心汇总所有清算日期为当日但轧差日期不为当日的网银支付业务轧差净额信息,且按 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分发至各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计 营业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妥信息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超额 准备金利率和延迟清算天数,分别借记或贷记差额计收或计付利 息。第五十四条清算账户管理系统日终试算平衡后, 将当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支付业务的账务信息下载至相应的中国人 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第六章准入和退由第五十五条经批准办理网上支付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申请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第五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以代理接入银行机构加入的,应委托壹家直接接入银行机构代为收发业务和资金清算。第五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以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加入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接口标准,完成接口开发和行 内系统改造,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验收。第五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应按照申请、审核、实施、加入程序办理。申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要求 的行为。审核,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审核、确认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网上支 付跨行清算系统申请的行为。实施,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完成系统运行前各项准备工作 的行为。加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接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行 为。第五十九条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需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书 面申请。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 外资银行需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 当地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 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 提出书面申请。第六十条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 系统时,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材料:(壹)申请书。申请书应对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于地、接入方式、 清算方式、计划接入节点、网上支付业务情况、内部管理情况、 人员配置情况等进行描述,且对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必 要性进行说明。(二)金融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三)网上支付业务内控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第六十一条 审核。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同意加入的,形成初审意见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机构提交的中报材料或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上报的初审意见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且同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技术管理部 门和工程实施部门。第六十二条 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技术管理部门应于接到业务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布接口关联规范和前置机配置指引,且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程实 施部门和人民银行省壹级分支机构进行工程实施。第六十三条 加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实施工作后,须向中国人民银行省壹级分支机构提出正式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 系统的申请说明和中国人民银行技术管理部门出具的验收方案, 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后加入网上支付跨行 清算系统。第六十四条 参和者需要退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且说明退出原因和事项。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受理退出申请后,应报经中国人 民银行总行业务管理部门批准第六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准入标准和程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第七章纪律和责任第六十六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者和各参和者应 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关联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 应急处理机制,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第六十七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和者应按规定及 时发送、接收和处理业务信息,不得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 户资金。参和者因业务处理不当,影响客户资金使用的,应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八条 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应当合理设置和调整净借 记限额,加强可用额度预警监控。因净借记限额不足导致支付业 务被拒绝,影响客户资金使用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九条 各参和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 务时,应确保客户账户信息安全,于技术设计上实现客户账户信 息数据的密文传输,确保账户信息不被泄露或窃取。第七十条各参和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 时,应妥善保管业务处理涉及的客户信息,因保管不善造成客户 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 参和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且进行通报 :(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的;(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发起业务回执的;(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贷记收款人账户、延压客户资金的;(四)未妥善管理协议数据库,影响业务正常处理的;(五)未按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数字证书的;(六)未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导致客户信息泄露的;(七)内部系统或前置机运行管理不善,出现故障未及时排 除,影响业务正常处理的。(八)其它影响业务正常处理和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情形。第七十二条参和者有本办法第七十壹条情形之壹且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责令其退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参和者被责令退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自退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第七十三条参和者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壹)于办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 现重大失误,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二)伪造、篡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授权协议,或 发送虚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盗用客户资金的;(三)保管、处理不当等原因造成数字证书及证书管理密钥泄露的;(四)恶意下载泄露客户信息的;(五)入侵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影响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的。第七十四条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壹的,中国人民银行将给予行政处分:(壹)无理由拒绝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二)因未认真进行准入审查导致出现重大错误的;(三)未于规定时间内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关联事项的;(四)未认真履行验收职责,协助出具虚假验收方案的。第七十五条客户应妥善保管存款账户存折(卡)及其密码。因客户自身原因造成存款账户存折(卡)遗失或密码泄露导致资 金损失和账户信息泄露的,客户自行承担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七十六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数字签名和验证由系统运行者负责实施和管理。第七十七条各参和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应按规定及时缴纳费用。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收费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另 行规定。第七十八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联机储存业务信息的时间至少为7个系统工作日。支付信息脱机保存时间按照同类会 计档案的时间保存。第七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之日起试行。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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