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开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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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调 研 报 告题 目 关于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开展现状的调研 学生姓名 邓春洋 学号 201290210011 年级 治 安 学 专业 治 安 方向试点改革 大队 二 中队 治 安 区队指导教师 陈天本 教 务 处 制推荐精选关于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开展现状的调研一、 前言(1) 实习单位基本情况及实习阶段工作内容 我所在的实习单位为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派出所。怀柔镇派出所是怀柔区三大派出所之一,管辖区域大多是乡村以及城乡结合部。目前,所内正式民警25人;辅警11人(含1名女性),所长1名,政委1名,副所长2民,警长2命。在年龄结构上,40岁以上的占到18人,“老龄化”问题突出。派出所以警组为最小作战单元,设3个单元,每单元人数12至14人不等。所长主持派出所的全面工作,政委和2个副所长分管各单元,各单元由社区民警、治安民警、巡逻民警、内勤民警、户籍民警组成。在工作中,各单元各司其职,按照不同分工完成各自的任务,并相互配合。勤务模式为三班两运转,主班24小时,采取一警多能模式,承担接报案、110接处警、车组巡逻、社会面防控等工作,同时保障社区民警沉入社区工作,社区有警情随时处警。主班次日、第三日为副班,白天正常工作,晚上无特殊情况,可以回家休息,每个单位遇到每周五、六、日轮流休息两天(特殊情况除外)。户籍民警处理居民的身份证办理、户口的登记、变更等工作,一般情况下周一到周五值班,周六、周日休息。本次实习工作以APEC安保工作为核心,APEC前期工作大致分为昼夜巡逻,盘查,片区流动人口及暂住人口管理,宾馆旅店及出租房屋管理,商店以及杂货店管理。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APEC安保工作圆满完成。APEC结束后,派出所的主要工作重心为日常性工作,接处警,巡逻,盘查,以及完成所内各项考核指标。(二)报告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解读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并以书面形式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也可以不给予治安处罚的一种处理治安案件的方法。对于公安机关来讲,在工作中积极运用调解的处理方法,对及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妥善处理民间纠纷,减少处罚打击对象,化解社会矛盾,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社会治安稳定和发展,增进社会和谐及解决基层警力不足等难题,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本身不够完善、民警执法素质不高以及对治安调解的研究重视不够等原因,实践中治安调解执法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极大的影响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功能的充分发挥。推荐精选我所在的怀柔镇派出所就有相应的问题,比如有些民警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等等。二、治安调解在基层派出所中的重要作用(一)节约执法成本,有效缓解基层经费不足问题治安案件发生频率高,社会危害程度低,处罚力度小,但往往具有突发性、隐蔽性、现场容易破坏性等特点。完整的办理一起行政案件不亚于完整的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所花费的成本。公安机关处理治安案件,都是在事实调查清楚,证据准确充分的前提条件下进行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在调查处理时,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完成,民警整天都疲于奔命,其占用的成本不可估算。如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派出所每天都约有20多的110警情,90以上又都是治安案件和各类纠纷,如果每一起治安案件都要立案,按行政案件办案程序来办理,那么估计值班民警用一星期的时间都难以将当天的案件办理完结,而且当事人也会有较大的意见,为此,只要是符合治安调解的案件和纠纷,民警都乐于用治安调解方式解决,及时将案件办理完结。所以,对于普通的治安案件和各类纠纷,治安调解在基层公安机关派出所适用最普遍、适用频率最高、办理案件效率最快、案件办理成本最低、当事人接受程度最高的一种办案方法。正基于此,治安调解深得基层公安民警的亲睐,也彰显出治安调解的价值、地位和作用。另一重要原因,是对于基层派出所来说,存在着办案经费普遍紧张、办案人员不足,而治安案件高发且呈增长趋势,而充分运用和发挥治安调解的效用,能很大程度地有效缓解基层公安机关目前存在的这些问题和困难。(二)提高办案效率,有效减轻基层民警工作压力以怀柔镇派出所的工作性质和特点来说,每天面对的案件90%以上都是普通的治安案件和各类矛盾纠纷,而这一类案件和纠纷,说小也小、说大也大,如果民警不妥善解决好,就将酿成大事件,甚至升格为刑事案件。就拿我在怀柔镇派出所接触到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事件来说,双方当时人因为琐事发生纠纷继而动手,在双方都没有轻伤重伤的情况下,如果对双方采取治安拘留的处罚,首先需要将当事人和证人带入三室(信息采集室,侯问室,询问室)进行信息采集,询问,证据材料收集结束后,需要上报分局法制,法制进行审核,如果审核没有通过,则应该继续收集材料直到法制审核通过。最后就可以将嫌疑人从北京市怀柔区开车送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拘留所了,在这个过程中,一般从开始受案到将嫌疑人送至拘留所需要推荐精选10小时以上时间,耗费的警力人数视纠纷双方人数而定,类似因琐事纠纷引起的打架事件,如果都按照此种方法进行解决的话,可以说派出所其他的日常工作就根本没有时间与警力进行下去了。当然,在送入三室之前,我们的民警如果能够认清状况,用合理的方式促成治安调解,那么就可以很好的提高办案效率,减轻工作压力。(三)符合基层实际,有效解决基层警力不足的问题警力不足问题可以说是怀柔镇派出所一直存在的问题。由于各种原因,基层警力较难得到充实和加强,致使基层民警长期因为警力不足而工作超负荷、压力超负荷和身体超负荷,严重影响到民警的工作状态和身体健康。因此,结合案件性质和特点,以及基层所实情和警力不足问题,凡是符合法律法规和当事人双方申请并愿意调解的前提条件,办案民警采用治安调解的方式积极进行调解,既简单、方便和快捷,又有效弥补和解决了基层公安警力不足的问题。(四)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辖区和谐稳定治安调解有利于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消除隔阂,迅速把大量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实习期间,通过与民警一起学习开展治安调解工作,发现通过治安调解一是能有效防止当事人双方矛盾继续升级,实现有效缓冲和减压,通过民警积极调解,能有效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消除隔阂,最终,让矛盾基本都能得到圆满解决;二是治安调解本身具有柔和性的特点,不具有强硬的制裁性,因而利于被当事人双方接受,被侵犯一方希望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侵犯一方往往也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进行;三是对于民事纠纷和矛盾,当事人双方都想得到及时的解决,更不想将事情闹到法院,那样将耗费更多的钱财和时间,最终对两者都无益。所以,通过民警实行治安调解更有利于将矛盾纠纷及时及早的融解,防止事态扩大,有效的促进了辖区社会的稳定。三、治安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治安调解范围不明确1“情节轻微”的规定不够明确情节轻微是一个较为模糊的概念。整体理解“情节轻微”,是指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比较轻、行为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虽然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办案民警会依据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进行判断,但是,在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很难有确定一个清楚的界限。推荐精选“轻微”的标准在不同的地方也许就有不同的标准,由于轻微的程度缺少量化标准,无法确定情节的性质、手段、动机和社会危害性,民警进行治安调解时,对于一些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否属于情节轻微很难做出判断。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大量的工作积累以及本着解决事情化解矛盾的责任感进行工作和判断,然而并不是每一位民警都有大量的工作积累所以在这方面,还有待完善。2缩小和扩大调解范围对于我们所刚刚入警的新人以及之前不是在派出所工作的民警来说,有时候经常会出现缩小和扩大调解范围的情况。有的民警将调解的范围仅限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和损毁他人财物这两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于其他案件则摸不清头脑。还有更多的是扩大治安调解范围进行超范围调解,比如对寻衅滋事、毁损财物等非民事纠纷所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也给予调解,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治安调解本身的制定意图,有损法律的权威性。(二)治安调解程序操作随意性强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五条明确规定:治安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实施。”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民警对一般纠纷的性质存在思维定式,认为这类案件最终会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因此,没有按照程序规定进行及时、全面的调查取证,导致在真正调解时,由于没有调查取证的相关材料,无法展示有效证据让当事人信服而调解失败。失败的治安调解带来的可能还有更严重的问题,比如案件事实调查不清,证据收集不全导致无法给予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相应的处罚等。另外,办案超期的现象在基层实践中也比较严重,有的民警若当事人不再三催促就不会主动联系双方调解,一直在被动等待当事人失去耐心匆匆了结,这种久拖不结的案件很容易引发上访案件。实践中还存在双方当事人没有自愿形成调解共识时,进行非自愿调解的情形。(三)治安调解的效力没有保障调解案件的性质决定了在调解时需要协调好情、法、理三者的关系,而民警花费大量时间、精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履行,完全靠当事人的自觉性和舆论监督等的保障。在怀柔镇派出所的工作实践中存在很多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又反悔、拒绝履行协议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的情形,面对这种情况,公安机关不能强制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一方也不能向法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这种效力保障的缺失不仅不利于当事人有效主张和救济自身被损害的合法权利,也会极大的挫伤基层民警进行治安调解工作的积极性,更会对司法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最终导致人民群众对治安调解的信任度降低,因此,有必要以明确的法律条文确定治安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推荐精选(四)治安调解的方法简单由于调解能力和调解方式的差异,有些民警采取简单的处理方式,在不了解具体案情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都进行批评、有的民警不注重与当事人沟通的方式,导致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不但没有缓解反而更严重,甚至将注意力转向办案民警,认为是公安机关办事不力。这样的情况也会有所发生,最后以民警对当事人赔礼道歉才了解,然而我们不得不考虑还有一些更加严重的后果。四、针对本次实习我对治安调解工作开展时的几点看法(一)正确理解和掌握治安调解的条件严格按规定的范围进行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解,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治安调解必须以法律规则为前提。治安调解规范对治安调解的案件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否则,不但不能处理好治安纠纷,还会造成自身工作被动,甚至执法过错。(二)注重调解的方式方法调解的方式方法对做好治安调解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使用方式、方法得当,将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怀柔镇派出所实习阶段,我发现在调解过程中因为调解的方式、方法不当,出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但没有得到缓和,反而愈演愈烈,甚至会发展到双方当事人和在场群众将矛头转向我们民警和公安机关,进行投诉。因此,我们在办理各类治安调解案件肘,不论是接报案件进行现场处理,还是调查案情到组织调解,在各个环节上都必须使用正确的方式、方法,进行疏导教育,化解矛盾,其中我所学习到的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是时刻注意掌控现场情况,该语气和缓时要和缓,该严厉的时候应该严厉;其二是分化瓦解,将不相干的人员或者企图搅乱秩序的人员与当事人进行分化。这样做的目的不是激化矛盾,而是为了更好的解决事情;还有一点就是注意收集证据,在现场处置和组织调解时,一定要开启执法记录仪,将现场情况和调解过程记录下来。推荐精选(三)遵守办案程序,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治安行政案件的一个部分,在处理过程中要按照治安行政案件的程序进行受理、审查、立案、调查取证,然后进行治安调解,切不可因适用治安调解而在程序上有所随意。受理立案和调查取证,是确保办案程序和所取证据合法的需要,也是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当事人各方的责任,确保治安调解结果公正、合法的需要,是为了避免因治安调解不成而进行治安处罚时程序违法和证据不足的需要。我在毕业实习过程中发现,我们有些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没有必要花时间、费力气去做调查取证工作,到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即可。但是一旦调解不成,由于没有及时取证,时过境迁,有的证据已无法取得,需要进行治安处罚时,不仅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不了,工作陷于被动。所以,即使可以适用调解的案件,也必须及时收集足够的证据,查清事实真相,既可以为调解创造有利条件,也可以在调解不成时为做出处罚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推荐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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